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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退費法律依據

發布時間:2022-04-23 17:36:04

『壹』 教育培訓機構退費規定

『貳』 培訓機構不退費違法嗎

法律分析:不合法。主要涉及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如果消費者在參加培訓機構就沒有獲得合同以及發票,而培訓機構又沒有辦學資質的是可以要求退款的,因為此類機構辦理培訓的情況本就是不合法的。二是如果消費者和培訓機構前期基於和平商議並簽訂了合同,且也取得了正規的發票,則退款事宜需要根據合同中的退費條件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叄』 培訓學校退費制度規定

法律分析
若因校方的原因造成學生無法完成學習計劃的情況,學生要求退學、退費,學校須予以退還剩餘的費用。學生在與培訓學校簽訂協議前務必看清協議內容,協議中有相關退費的約定,一般情況下以消費者和商家訂立的協議為准。簽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法律條款內容,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正規培訓學校是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可退,過了的可以視情況協商,按要求可以退還,培訓學校拒不退還的可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投訴。對於那些正在接受培訓機構教育或即將進入培訓機構學習的同學,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一定要學會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根據退費法律規定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肆』 學費退費的法律規定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學校收費實行屬地化管理。退費規定如下:
1、學費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生繳納學費後,如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高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餘的學費。
2、研究生因故休學、退學、提前結業或經批准轉學等,高等學校應根據研究生在校實際學習時間、學習階段,計退部分學費。
3、關於培訓退款的問題,這要看培訓之前雙方的約定,如果培訓機構有這個承諾的話,可以要求退款。培訓是一種有組織的知識傳遞、技能傳遞、標准傳遞、信息傳遞、信念傳遞、管理訓誡行為。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一)服務性收費 高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願選擇的服務並收取相應的服務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合並統一收取,嚴禁高校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高校向校外人員和單位提供服務的,也可收取相應的服務性費用。各地規范高校服務性收費管理的具體意見,由省級教育行政 部門提出,報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高校以學校或院(系、所、中心 等)名義,按照自願原則面向在校學生和社會人員提供各類培訓服務,向其收取培訓費。培訓費具體標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的原則制定,報所在地省級教育、價格、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高校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或接受委託承辦的培訓班,向接受培訓的人員收取的培訓費,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二)代收費 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自願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相關費用。高校不得強行統一收取代收費,也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並收取,並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辦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高校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學生自主采購,不得強行統一配備。
各地規范高校代收費管理的具體意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伍』 教育培訓機構退費誰管

法律分析:補習班不退費應該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所謂消費者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 ,從而提出的書面或者口頭上的異議、索賠和要求解決問題等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陸』 培訓機構有權利不退費嗎

法律分析:培訓機構無權不退費。培訓機構不退費應該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現階段,一些教育培訓機構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減輕經營者責任、限制消費者權利義務的嫌疑。消費者在選擇培訓機構時,一定要謹慎小心。簽訂合同時,把相關的服務內容、費用、質量、方式和退費事項都寫進合同內容,注意看合同條款,是否約定課程的費用,包含多少學時等,萬一權益受到損害,方便維權。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有部分學生上了一段時間後再也不願意去。無奈要求解除合同、退還預交的費用,但因構成違約,同樣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柒』 培訓機構不退費合法嗎

法律分析:培訓機構不退相關費用的,一般是民事糾紛,報警是沒有用的,要通過提起民事訴訟解決,如果涉及到詐騙等行為的,可以報警處理。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捌』 培訓機構退費扣違約金合理嗎

法律分析:培訓機構不退相關費用的,一般是民事糾紛,報警是沒有用的,要通過提起民事訴訟解決,如果涉及到詐騙等行為的,可以報警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玖』 培訓機構合同上說不予退費是合法的嗎

法律分析:培訓機構合同說不予退費不合法。如果雙方簽訂了合同,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解決。培訓機構在合同中規定學費不能退,這是「霸王條款」。學生沒上課,學校沒有付出相應的教學活動,就不應該取得學費。學員因自身原因放棄了上課也不合適。在這種情況下,學校可以留取一部分合理的費用來彌補損失,剩下一部分則應退還給學員。學員有選擇放棄學習的權利,教育機構在合同中規定不能退費是「格式條款」、「霸王條款」,培訓機構和學員之間可以有約定,但約定不能違背相關法律法規。學員或家長提供繳費依據和書面材料,他們可以協調退費事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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