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船舶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什麼急
該專項整治活動要求各市交通、海事部門對轄區從事委託經營航運公司及委託經營船舶作如下重點檢查:接受委託經營的航運公司是否維持經營資質及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委託經營航運公司與委託經營船舶簽訂的委託管理協議情況;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船員配備與適任情況。
該專項整治活動明確交通部門將嚴格對現有接受委託經營航運公司進行經營資質審核,對不能維持經營資質的公司,將責成其進行必要的整改或整合,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海事部門將嚴格對委託經營船舶實施檢查,檢查結束後將在《船舶安全檢查通知》上註明「委託經營船舶專項檢查」字樣。對於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一律要求開航前糾正,情況嚴重者予以滯留,對於不具備條件開航前糾正缺陷的港口,雖可適當放寬要求,但將通知下一港口進行跟蹤檢查。對實際操作和安全知識檢查不合格的船員,海事部門將予以復查,直至復查合格後才允許其繼續履行證書規定的職責,並按照船員違法記分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此外,該專項整治活動明確原則上不對船舶進行重復檢查,但「重點跟蹤船舶名單」中所列明的船舶除外。專項整治活動同時強調從事委託經營航運公司只要有1艘委託經營船舶被列入海事部門重點跟蹤船舶名單,則其公司所有委託經營船舶將自動被列入為重點跟蹤船舶對象。
通過該專項整治活動,相信將進一步理順委託經營航運公司及委託經營船舶的管理關系,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切實保證安全管理責任更有效落實,淘汰不滿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船舶,提高船員安全操作能力和應急反應能力,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的穩定,更好地構建和諧行業。
『貳』 碼頭管理的重項目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港口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港口經營
第四章 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港口管理,維護港口的安全與經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港口的建設與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從事港口規劃、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港口,是指具有船舶進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儲存等功能,具有相應的碼頭設施,由一定范圍的水域和陸域組成的區域。
港口可以由一個或者多個港區組成。
第四條 國務院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體現港口的發展和規劃要求,並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資源。
第五條 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港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港口的管理,按照國務院關於港口管理體制的規定確定。
依照前款確定的港口管理體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具體實施對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具體實施對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確定的對港口具體實施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章 港口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港口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體現合理利用岸線資源的原則,符合城鎮體系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江河流域規劃、防洪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水路運輸發展規劃和其他運輸方式發展規劃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協調。
編制港口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 港口規劃包括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
港口布局規劃,是指港口的分布規劃,包括全國港口布局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港口布局規劃。
港口總體規劃,是指一個港口在一定時期的具體規劃,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陸域范圍、港區劃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質和功能、水域和陸域使用、港口設施建設岸線使用、建設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設序列等內容。
港口總體規劃應當符合港口布局規劃。
第九條 全國港口布局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編制,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港口布局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港口布局規劃組織編制,並送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徵求意見的材料之日起滿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該港口布局規劃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認為不符合全國港口布局規劃的,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修改意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修改意見有異議的,報國務院決定。
第十條 港口總體規劃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徵求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編制。
第十一條 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較大、對經濟發展影響較廣的主要港口的總體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後,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主要港口名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確定並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求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後確定本地區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求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意見後批准,公布實施。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港口的總體規劃,由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的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范圍的港口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
第十二條 港口規劃的修改,按照港口規劃制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批准;建設港口設施,使用非深水岸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但是,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批准建設的項目使用港口岸線,不再另行辦理使用港口岸線的審批手續。
港口深水岸線的標准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港口建設應當符合港口規劃。不得違反港口規劃建設任何港口設施。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
建設港口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港口建設使用土地和水域,應當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軍事設施保護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港口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消防、檢驗檢疫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其與人口密集區和港口客運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經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建設。
第十八條 航標設施以及其他輔助性設施,應當與港口同步建設,並保證按期投入使用。
港口內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辦公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建設費用不得向港口經營人攤派。
第十九條 港口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設施的所有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必要的資金投入,用於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建設與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鐵路、公路、給排水、供電、通信等設施。
第三章 港口經營
第二十二條 從事港口經營,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書面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港口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港口經營包括碼頭和其他港口設施的經營,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經營,在港區內從事貨物的裝卸、駁運、倉儲的經營和港口拖輪經營等。
第二十三條 取得港口經營許可,應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並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第二十五條 經營港口理貨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許可。實施港口理貨業務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公正、准確地辦理理貨業務;不得兼營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
第二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港口作業規則的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為客戶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務。
從事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的經營人,應當採取保證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保持良好的候船環境。
港口經營人應當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七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和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未公布的,不得實施。
港口經營性收費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國家鼓勵和保護港口經營活動的公平競爭。
港口經營人不得實施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務。
第三十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港口經營人提供的統計資料,港口經營人應當如實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港口經營人報送的統計資料及時上報,並為港口經營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港口經營人攤派或者違法收取費用,不得違法干預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自主權。
第四章 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港口安全作業規則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採取保障安全生產的有效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保障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
第三十四條 船舶進出港口,應當依照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進出港口的時間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並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但是,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第三十五條 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並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十六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旅客上下集中、貨物裝卸量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碼頭進行重點巡查;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被檢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港口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港口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活動。
不得在港口進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採掘、爆破等活動;因工程建設等確需進行的,必須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並報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須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還應當報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禁止向港口水域傾倒泥土、砂石以及違反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
第三十八條 建設橋梁、水底隧道、水電站等可能影響港口水文條件變化的工程項目,負責審批該項目的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 依照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出港口須經引航的船舶,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引航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條 遇有旅客滯留、貨物積壓阻塞港口的情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採取措施,進行疏港。
第四十一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所管理的港口的章程,並向社會公布。
港口章程的內容應當包括對港口的地理位置、航道條件、港池水深、機械設施和裝卸能力等情況的說明,以及本港口貫徹執行有關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具體措施。
第四十二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本法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並可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監督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四十三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他港口設施的;
(二)未經依法批准,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
建設項目的審批部門對違反港口規劃的建設項目予以批準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未經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設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的,或者建設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與人口密集區或者港口客運設施的距離不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碼頭或者港口裝卸設施、客運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經營的;
(二)未經依法許可,經營港口理貨業務的;
(三)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兼營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倉儲經營業務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港口理貨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不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 港口經營人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關於安全生產的規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並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船舶進出港口,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在港口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活動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養殖、種植設施,拆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未經依法批准在港口進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採掘、爆破等活動的,向港口水域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隱患;逾期不消除的,強制消除,因此發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照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海事管理機構處罰的,依照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等不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准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違法批准建設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或者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或者違法批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違法批准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給予港口經營許可或者港口理貨業務經營許可的;
(三)發現取得經營許可的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不再具備法定許可條件而不及時吊銷許可證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他港口設施的行為,未經依法許可從事港口經營、港口理貨業務的行為,不遵守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危及港口作業安全的行為,以及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第五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法干預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自主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向港口經營人攤派財物或者違法收取費用的,責令退回;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對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開放的港口,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五十九條 漁業港口的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前款所稱漁業港口,是指專門為漁業生產服務、供漁業船舶停泊、避風、裝卸漁獲物、補充漁需物資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灣,包括綜合性港口中漁業專用的碼頭、漁業專用的水域和漁船專用的錨地。
第六十條 軍事港口的建設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經營港口理貨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許可。實施港口理貨業務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公正、准確地辦理理貨業務;不得兼營本法規定的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
【釋義】 本條是關於經營港口理貨業務的規定。
一、港口理貨業務,就是指在港口從事貨物清點、查明貨物的數量和表面情況等,並出具書面證明的一種業務。理貨具有較強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經營人應當對其出具的證明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理貨證明往往也成為海關部門、保險公司、司法機關等經查驗貨物打擊走私,依法征稅,提供理賠,審理案件的一種重要文件和依據。理貨絕不應僅僅理解為是一種簡單的點數。它是獨立於港口業務之外的一種傳統業務。過去所說的理貨多指船方理貨,即僅受船公司的委託,代表船公司進行理貨。從未來發展趨勢看,理貨不應僅限於接受船方委託,為船方提供理貨服務,而應當將貨方理貨也納入其中有,即也可以收貨方的委託為其提供理貨業務。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理貨的公正性和客觀性。但是在同一單貨物中,經營人不得既代表船方,又代表貨方,防止出現不公,偏袒任何一方。
之所以將理貨業務納入港口法加以調整,主要是考慮歷史上理貨業務就屬於港口業務的一部分,多由港口經營人負責經營。同時,理貨的地點也往往在港口的范圍。但是,應當指出港口理貨業務不是港口業務的組成部分,它與港口業務的管理制度不完全相同,絕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
二、港口法對經營港口理貨業務的規定主要包括兩項內容:
1、明確了經營港口理貨業務的許可制度、許可原則和理貨業務管理的具體辦法的授權。
(1)規定了經營港口理貨業務的許可制度。經營港口理貨業務的許可,就是指理貨業務經營人從事理貨業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合格的,方可從事理貨業務。否則,未經審查合格,不得進行港口理貨。港口法的具體規定是:經營港口理貨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許可。這是港口法就理貨業務規定的一項市場准入制度,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必須嚴格遵守。
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沒有明確港口理貨經營人應當向哪個政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而是僅規定按照規定。其實所謂的規定就是指港口法授權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港口理貨業務辦法。該辦法中授權的理貨業務主管部門,就是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提出申請的部門。
港口法設立港口理貨業務經營許可制度,主要考慮:一是理貨業務的特點決定了國家必須對經營人實施嚴格的管理。如前所述,理貨業務經營人是一個依靠信用向船公司和貨主提供服務的企業,其出具的書面文件是否真實、可靠,對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的決策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設立這道門檻可以最大限度地將那些經營條件差、社會信用程度低的經營人排除在外,為企業提供一種安全的服務環境。二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01年轉發交通部等部門《關於深化中央直屬和雙重領導港口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精神,港口理貨業務要從港口業務中獨立出來,形成一種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在未來幾年內,每個港口要選擇兩家理貨企業進行改革試點,允許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之間開展充分的競爭。據此,必須對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實行數量限制,避免因理貨業務放開後出現一哄而起的現象發生,維護正常的理貨經營秩序。
(2)規定了經營許可的原則。經營許可原則,就是指港口理貨業務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理貨業務經營許可手續時所應當遵守的基本准則。港口法規定,實施港口理貨業務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這是法律對港口理貨業務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一項法定義務,是確保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清明廉潔的重要舉措,也是維護理貨業務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制度保障。港口理貨業務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人貫徹這一法律要求,切實做到公開、公正、公平。不得暗箱操作、以權謀私,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3)規定了理貨業務管理具體辦法的制定機關。2001年國家關於港口改革的文件下發後,我國的港口理貨業務管理尚處在一個改革試點階段,有一些管理制度不定期需要不斷進行探索、完善、總結,難以將其全部上升到法律層次,比如港口理貨業務經營許可的條件、許可的行政管理層次、許可的具體程序等等,都還需要一個過程。為此,為了給今後的港口理貨改革留有空間,制定出更加完善、可行的管理制度,港口法有必要就港口理貨業務的具體管理辦法,授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2、明確了理貨業務經營人的理貨原則和業務限制。
(1)理貨業務經營人的理貨原則。簡單地說,理貨業務經營人的理貨原則就是理貨業務經營人的理貨行為准則。港口法規定: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公正、准確地辦理理貨業務。根據這一原則,港口理貨業務人辦理理貨業務時必須做到客觀、公正、准確,對理貨中現出的貨差貨損等各種情況要如實記錄,不得人為誇大或者縮小有關情況;要如實地根據理貨結果出具理貨報告,反映真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這是法律賦予經營人的一項義務,是維護船公司和貨主合法權益的重要保證,經營人必須如實履行好這項義務。
(2)業務限制。港口法規定: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不得兼營本法規定的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根據這一規定,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的經營業務將受到相應的限制,即不得兼營貨物裝卸和倉儲業務。法律作出這樣規定,其主要考慮就是防止理貨業務經營人因兼營貨物裝卸和倉儲業務而影響理貨的公正性和客觀性,損害船公司和貨主的利益。這是一項強制性規定,絕對禁止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兼營貨物裝卸和倉儲業務,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必須嚴格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違反。當然,法律規定的是不得兼營貨物裝卸和倉儲業務,並沒有禁止單獨經營這兩項業務。言外之意,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只要將理貨業務與貨物裝卸和倉儲業務分開,獨立分業經營,單獨核算,分負盈虧,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港口法所允許的。
『叄』 誰知道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做些什麼高分求教!!!!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
時間:2008/02/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強化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所有等級汽車客運站(以下簡稱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按照本規范,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和監督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彈對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監督,督促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履行好安全生產源頭管理職責。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五條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總體目標是把住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源頭關,有效預防和減少因汽車客運站源頭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七條 汽車客運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對安全生產負直接的領導責任,其他分管領導對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汽車客運站領導和工作人員應當實行「一崗雙責」制,既對分管的業務工作負責,又對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落實吝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規范各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進出汽車客運站的人員、車輛進行嚴格檢查,確保「三不進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進站」是指: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發車區)、無關車輛不進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載客車不出站、安全例檢不合格客車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審核簽字不出站。
第十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與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簽訂安全責任協議,依法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發生安全事故和險情時,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安全宣傳、安全檢查、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工作,對有關部門提出的防範和整改措施,應當嚴格落實。
第三章 安全生產基礎保障
第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崗位,組織落實汽車客運站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相關人員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三級以上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級以下汽車客運站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和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應當適應工作需要。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熟悉各崗位的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對各崗位工作人員有關安全生產的活動予以規范。
第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對所屬工作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度及長期的繼續教育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和年度培訓時間,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人每年應當接受20 小時以上培訓。
第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例會,分析查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環節。發生重、特大事故後,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分析通報會,對事故當事人的聘用、培訓、考核、上崗以及汽車客運站運營管理等情況進行倒查,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指標進行細化和分解,制定階段性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根據安全生產責任進行考核和獎懲,定期公告考核和獎懲情況。
第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登記台賬和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安全生產經費投入應當不低於上年度汽車客運站客運代理費總額的0.5 % ,專項用於安全生產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安全生產檢查和評價、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救援演練、事故的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工作等。
安全生產經費年度結余可以轉入下年度使用,當年安全生產經費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積極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推行現代化科學管理方法,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為客運駕駛員和乘務員提供必要的服務設施和臨時休息場所。
第二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並確保齊全有效。
第二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自然災害、客運量突增、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通信聯絡、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危險品查堵制度,採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蝕等危險品進站上車:
(一)制定危險品檢查工作程序,規范危險品查堵工作;
(二)設立專門的危險品查堵崗位。在進站口等關鍵環節對進站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和托運行包進行安全檢查,對查獲的危險品要進行登記並妥善保管或者按規定處理;
(三)配備必要的檢查設備。一級汽車客運站應當配置行包安全檢查設備;二級以下汽車客運站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安裝使用行包安全檢查設備,提高危險品查堵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安全例行檢查制度,按照《 汽車客運站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項目及要求}} (見附件)的要求,對營運客車進行安全例行檢查,並採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檢或漏檢的車輛(因車輛結構原因需拆卸檢查的除外)出站運行:
(一)指定專門的安全例檢人員。安全例檢人員應當熟悉客車結構、檢驗方法和相關技術標准,並經汽車客運站考核合格;
(二)設置專門的檢查場地,配備汽車安全檢驗台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三)嚴格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對符合要求的客車,安全例檢人員應當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加蓋汽車客運站安全例行檢查印章,並經簽字後出具「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
「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24 小時內有效。汽車客運站調度部門在調度客車發班時,應當對其「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進行檢查,確認完備有效後才准予報班。
第二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出站檢查制度,對出站客車和駕駛員的相關情況進行檢查,嚴禁不符合條件的客車和駕駛員出站運營。
對出站客車主要檢查「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行駛證、《 道路運輸證》 、客運標志牌和實載旅客人數等;對駕駛員主要檢查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件等。
經出站檢查符合要求的客車和駕駛員,汽車客運站出站檢查人員應當在「出站登記表」上進行記錄,並經受檢客車駕駛員簽字確認。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規則
第二十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客運站內部監督機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控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運營,向客運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負責,報告安全隱患,提出預防措施和整改建議。
汽車客運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應當積極採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的預防措施和改進建議,並及時組織人員予以落實和整改。
第二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適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活動。重點檢查所屬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適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報告,對安全生產隱患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和處理,並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充分發揮乘客、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對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督作用。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對接到的安全生產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
『肆』 安全生產培訓需要包括哪些內容
廠(礦)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勞專動紀律;
4、作屬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關事故案例等。
5、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內容:
6、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
7、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竄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拓展資料:
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了避免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採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使生產過程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
對職工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是讓職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規,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增強職工安全意識的主要途徑,是保證安全生產,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礎。
《健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健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伍』 成都市交通委員會的成都市交通委員會主要職能
(1) 負責全市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
(2) 負責市管國道省道路政和交通規費稽查的監督、檢查
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五城區(含高新區)交通運政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本市城區交通安全設施、經營性停車設施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五城區(含高新區)以及雙流國際機場范圍內的客運出租汽車、公共交通汽車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工作;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3)負責運政、路政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安全監督工作;統一組織、指揮全市范圍的交通專項整治,承辦重大交通行政執法案件;負責處理全市交通行政執法投訴工作。
(4) 研究制定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規范和管理制度;負責交通行政執法隊伍的培訓、考核、監督、行風建設和宣傳工作。 (路政管理處)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路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技術規范,負責草擬全市公路行業發展的政策和規章,並監督執行。
(2)參與全市公路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負責指導公路行業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縣鄉公路建設資金和全市公路養護資金。
(3)負責縣鄉公路計劃項目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公路路政工作,維護公路路產、路權。
(5)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公路養護工作;負責全市公路養護市場管理;協調公路戰備保障工作,協調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公路毀損的搶修工作。
(6)負責全市收費公路發展規劃的編制;負責全市收費公路項目的收費立項和收費報批工作;負責全市收費公路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收費公路經營權轉讓的管理工作;負責收費公路的財務報表的編報工作。
(7)負責全市公路行業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和管理公路行業科技工作;負責指導和管理公路行業職工培訓和職業技術培訓工作。
(8)指導全市公路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行風建設、職工隊伍建設;負責本單位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9)完成市交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機動車駕駛培訓管理處)
(1)貫徹國家和部、省、市交通運輸各項方針、政策、法規、規定。擬定全市交通行業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並監督執行。
(2)參與制訂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發展規劃和規范性管理文件。
(3)負責全市道路、貨運輸業、機動車維修業、機動車駕駛培訓業、汽車租賃業和客、貨站場經營業的組織、協調、服務和市場監管。
(4)負責全市營運性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工作。
(5)組織實施對交通運輸業戶的資質審查,核發《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等。
(6)負責組織實施新增客運線路、公交線路的招投標工作。
(7)負責搶險、救災物資、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運輸任務的組織、協調。
(8)負責交通運輸企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和行業安全監管工作。
(9)負責全市道路運輸行業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
(10)負責全市運管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
(11)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12)對全市運政人員進行上崗培訓、考核。
(13)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出租汽車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履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業政策性研究工作,提出行業立法計劃,組織起草有關本市出租汽車行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編制全市出租汽車行業法制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起草行業調研報告,擬訂全行業的管理政策和規范性文件;承辦處行政復議、行政申訴和行政訴訟案件工作;組織重大行政行為聽證工作;參與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2)負責行業車輛經營權注冊、經營權變更及經營權質押登記工作;協助法院依法辦理出租汽車經營權查封凍結、車輛注冊、車輛專用設施登記注冊、補辦及車輛注銷;負責辦理經營權許可相關業務;起草關於行業車輛及設施管理的文件;起草關於行業公司經營、管理業務的文件;負責辦理公司變更手續;負責代徵收稅費;組織行業營運車輛數核查及營運車輛因故保停登記工作;負責區(市)縣出租汽車管理;指導區(市)縣出租汽車管理;負責辦理區(市)縣出租汽車准運證件和頂燈等專用設施的補辦手續;負責辦理車輛注冊、注銷;負責辦理企業經營許可證;負責擬定出租汽車租價方案和調整工作;配合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出租汽車計價器的管理工作。
(3)負責對行業企業、車輛、人員經營資格和辦證手續審查;負責城區出租汽車營運證和駕駛員服務資格證的辦理;負責區(市)縣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服務資格證的辦理;負責城區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年度審驗換證工作;負責城區出租汽車駕駛員IC卡的辦理;協助做好一卡通、電子密標、GPS等現代智能化管理推廣工作。
(4)負責接待、調查、處理人民來信、來訪、來電工作及出租汽車駕駛員違章、違規處理工作;負責市長公開電話24小時值班;負責我市出租汽車行業市場監督、咨詢、信息收集工作;協助乘客尋找遺失在出租汽車上的物品;負責雙流國際機場出租汽車站點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出租汽車市場調查和綜合統計工作。
(5)負責編制出租汽車行業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崗位培訓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出租汽車行業從業人員崗前和在崗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考試工作;負責出租汽車行業建設有關的業務培訓;負責出租汽車行業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崗位培訓、技能培訓登記的相關工作。
(6)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負責督促、指導出租汽車行業的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管理、科技管理推廣工作;負責指導、督促出租汽車企業制定完善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並督促其工作落實;負責組織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負責協調、配合有關領導部門調查處理出租汽車企業的安全事故;負責組織召開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組織做好宣傳、貫徹、落實上級相關安全生產工作精神和要求;配合上級安全部門加強對行業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行業安全生產的統計工作,通報安全工作及事故情況;協助做好車輛燃氣裝置的安全指導工作;草擬有關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文件。
(7)根據成都市城市建設和交通管理的需要,擬定出租汽車站點、站場的規劃;按照場站的規劃作好站點方案的設計及建設實施;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託管理的出租汽車場站的日常經營、管理。
(8)負責編制出租汽車行業預決算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出租汽車行業稅費、財政撥款、預算外資金以及其他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和監督工作;負責出租汽車行業國有資產的監管;指導檢查全市出租汽車行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指導出租汽車行業國有企業改制工作。
(9)負責本處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和機構編制、職工培訓工作;負責本處黨的建設;指導出租汽車行業人才預測、勞動社會保障工作;指導出租汽車行業提高職業技能;指導出租汽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10)協助交委行政執法總隊做好出租汽車市場監督執法工作。
(11)承辦省、市、市交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方海事局)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路運輸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對主要范圍內的水運情況進行調查研究並發布分析報告。
(2)檢查水路運輸企業、各種運輸船舶對國家下達的運輸計劃的執行情況,協調運輸合同執行中發生的問題。
(3)負責對水路運輸企業、各種運輸船舶和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的開、停業(包括航線)審批,並對其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和獎懲。
(4)及時匯集和發布水運、經濟信息、為水路運輸企業和各種船舶提供咨詢,培養水路運輸管理專業人員。
(5)維護水路運輸秩序,協調各水運企業之間、運輸船舶和港埠企業之間的平衡連接,處置糾紛;督促提高運輸、服務質量,查處重大客、貨運輸事故。
(6)負責營運船舶的選型、購置、使用、保養、修理、改造、封停、報廢、更新等技術管理工作;管理水路運輸行業的價格、收費標准和票據;負責徵收航道養護費、港口費、水路運輸管理費、船舶購置附加費,水運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等。
(7)負責本地區港口(碼頭)、航道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 (基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1)質量監督站
質監站是代表成都市交通委員會行使政府對成都市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責,業務上受省交通廳質監站指導,具體職能是:在市交委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全市交通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頒發的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施工監理和試驗檢測的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我市的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管理、檢查、指導全市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業務工作,組織參加省交通廳質監站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和監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審查、批准各區(市)縣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網路成員,審核、申報相應資格施工、監理、及檢測人員的資質,審核申報相應資格施工單位及、其人員資質;參加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仲裁工程質量爭端;對玩忽職守者,造成工程質量嚴重事故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的直接責任人,提出處罰意見和建議;組織交工驗收、工程質量檢測和簽發《質量鑒定證書》,參加工程交(竣)工驗收;參加市優秀勘察、優秀設計、優秀工程的評審及省、部級三優工程的申報工作;負責全市公路、水運基礎設施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造價管理站
1、貫徹執行國家、交通部和省交通廳有關公路、水運等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研究,為制定全省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和計價提供依據,並組織實施。
2、結合成都地區施工的實際情況,為省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提供信息,為編制與修定全省公路、水運等交通建設工程勞動定額的測定和施工定額、養護定額提供依據。
3、負責成都地區縣級公路、小碼頭等交通建設項目的投資概算、施工圖預算、標底及項目變更設計的審查工作;參與成都地區交通建設項目造價執行情況與工程結算情況的檢查及項目竣工驗收和決算審查工作。
4、根據省交通廳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有關規定,負責編製成都地區的人工費單價、調查成都地區的各種材料價格,建立成都地區工程造價信息資料庫,並定期及時上報。
5、每年向省交通建設造價站申報成都地區所需的工程造價人員名單,並按培訓要求及時通知和上報培訓人員名單。
6、調解和仲裁成都地區工程造價方面的經濟合同糾紛。 (1)根據國家和上級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我市交通運輸中長期發展規劃,並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2)做好綜合運輸的協調工作,著重抓好重點企業、重點物資、超限物資的運輸組織工作,督促完成客貨運輸計劃;
(3)抓好交通樞紐地區的客貨集散、中轉銜接、疏站等組織工作;
(4)抓好聯運、集裝化、集裝箱運輸工作;
(5)加強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的組織管理和路廠(庫)協作工作,大力開展鐵路專用線共用,搞好挖潛、提效、擴能、增運工作;
(6)積極為鐵路、公路、郵政、電信、航空等部門排憂解難,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7)做好綜合運輸的調查研究工作,定期分析運輸形勢和收集交通、郵電信息,及時反映情況,總結交流經驗,為領導提供決策依據。 研究全市交通行業發展戰略及相關技術政策,承擔編制交通總體發展規劃及各類專項交通規劃任務。針對全市交通發展重大問題,承擔相應技術對策和實施方案的驗機任務。承擔重大交通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的研究論證和後評價工作;承擔大型城建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工作。根據行業行政管理和決策需要,協助處理行政事務中的專項技術問題,承擔編制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交通工程設計。承擔交通信息化、智能化發展規劃和關鍵技術研究及項目方案論證工作;承擔城市交通管理與控制的相關技術對策和措施研究。承擔匯集、處理各類交通統計信息工作,編制交通發展年度報告。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陸』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的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民用航空的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協調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監察員,按照本條例規定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本轄區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其所在區域內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予以勸阻並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後工作。
第八條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整改事故隱患,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別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各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職工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
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媒體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客觀、真實報道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援、報告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地方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行業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掌握安全管理知識和安全管理技能,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建立教育和培訓檔案。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對調換工種、離崗六個月以上復工或者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費用計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十四條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行為;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四)督促職業衛生、勞動防護措施的執行;
(五)組織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證安全生產必需的資金投入並用於:
(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與應急救援演練;
(二)安全設施設備及應急救援器材的購置、改造、維護;
(三)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的採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
(五)職業危害防治及勞動防護用品購置;
(六)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監控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人,並採取下列安全保障措施:
(一)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
(二)定期檢查、評估、監控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檢測相關的設施、設備;
(三)制定專門的應急預案;
(四)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及監控措施、應急預案,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排查事故隱患,發現一般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排除;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並制定治理方案予以排除。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設施及有關業務發包、出租、出借、轉讓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違章指揮和強迫從業人員冒險作業,不得強令從業人員超過規定的工作時間、勞動強度作業,不得安排從業人員從事禁忌工種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及其他危險性勞動。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預防與勞動過程的安全防護,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免費發放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加強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的管理,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安全防治管理措施,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從業人員享有的安全生產權利。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二節特別規定
第二十六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井工礦山企業從業人員不足五百人的,應當至少配備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具備法定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進行培訓,並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六)依法進行安全評價,並將安全評價結果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有關建設項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二)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
(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施工質量負責;
(四)安全設施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不得與員工宿舍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應當與居住場所、學校、幼兒園、集貿市場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礦山、尾礦庫、采空區的危及區域內,不得建設居民區(樓)、學校、集貿市場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建築物。
不符合前兩款規定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採取搬遷或者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礦山及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料等廢棄物儲存在專用的排放場所或者設施內,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環境污染事故。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尾礦應當儲存在尾礦庫內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進行處理,不得亂排亂放。尾礦庫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其建設、運行、閉庫和再利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
礦山或者相關管理單位應當對采空區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或者安全評價;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採取有效安全防護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條涉及生命財產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設施、防護用品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地方標准,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性能鑒定證書或者安全標志。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大型爆破、大型設備或者構件吊裝、建設工程拆除等危險作業的,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現場負責人應當在作業前向作業人員詳細說明有關危險作業的操作規程和安全保障措施。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施工方案、操作規程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從事交通運輸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對交通運輸工具的安全性能進行日常檢查;從事危險物品交通運輸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交通運輸工具配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運輸裝置和警示標志,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危險物品,採取防止危險物品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的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旅遊景區、影劇院、體育場館、休閑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商場、機場、車站、碼頭等生產經營單位和公眾聚集場所,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重點安全防範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配置安全設施並保障正常使用;
(二)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暢通;
(三)配備應急廣播、指揮系統和應急照明設施、消防設施和器材並保障正常使用;
(四)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數不得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支持、督促其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取締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安全生產秩序。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隱患;依法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並組織、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公共設施組織事故隱患排查,落實整治措施;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本轄區內的非法生產經營情況、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受其委託查處本轄區內的非法生產經營行為、處置發生在本轄區內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從上年度征繳的工傷保險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專項費用,用於安全教育和工傷預防。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配備安全生產監察員,並為其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安全生產監察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安全生產監察員有權責令作業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並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將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項委託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將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安全生產專家庫,組織專家為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應急救援等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信箱,受理有關安全生產舉報。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公告、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並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系統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查詢系統,及時公開安全生產重要信息。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不得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其指定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中介服務。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和安全培訓、考核和咨詢業務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中介服務活動,為委託方保守商業秘密,並對其中介服務活動負責。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完善應急救援機制,加強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的儲備,根據當地實際合理規劃和建設區域性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整合當地應急救援資源,建立裝備先進、反應快速、具有專業救援能力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業隊伍。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程度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障應急救援的需要;也可以委託就近的專業應急救援組織提供應急救援服務。
第四十七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有關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的期限、程序、內容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需要移動現場物品的,應當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隱瞞生產安全事故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導致無法查明生產安全事故的原因和責任的,按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和涉險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科學制定現場救援方案,組織搶險救援,監控重大危險源,防止發生次生和衍生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現場可能發生更大危險或者危害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主要指揮人員可以決定暫停或者終止搶險救援。可能危及周邊人員安全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人員疏散、撤離和安置。
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協助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緊急情況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可以決定依法征調或者徵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備、設施、器材等用於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工作,事後及時歸還並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事故等級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並組織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事故調查組應當查清事故經過、原因和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和對事故發生單位及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編造、篡改、毀棄與事故有關的原始資料;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事故調查工作,並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救治療並支付醫療救治、事故救援、善後處理、險情處置等必要費用,並依法給予賠償。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死亡者家屬除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工傷保險補償和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的總額(含無工傷保險補償)不得低於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第五十一條公安、消防、鐵路、民航、交通、衛生、建設、國防科技、質量技術監督、農業機械、旅遊、煤炭、煤礦安全監察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每月將本部門、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對其生產、經營、儲存的危險物品予以沒收或者銷毀,並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可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可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或者構件吊裝、建設工程拆除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礦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的,責令予以關閉,對其采礦設備、設施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在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期間或者關閉後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對其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扣押並依法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國有企業及其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製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
(四)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六)對生產安全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不及時組織搶救或者逃匿的;
(八)其他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地方標准中的強制性標准,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業績考核,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五十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審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法委託單位或者個人行使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審批權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劇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條件的;
(三)批准向生產經營單位超量提供劇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
(四)其他違反安全生產行政審批規定的。
向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頒發有關證照的,或者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機構資質、人員資格予以批准認定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未按照規定採取措施,或者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發現未經依法批准、未經驗收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發現生產經營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行政審批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生產安全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二)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不按照規定趕赴現場組織搶救、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和善後工作的;
(三)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四)其他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安全生產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同時廢止。
『柒』 旅遊資源開發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旅遊資源的開發包括某一單項旅遊資源的開發、多項旅遊資源的綜合開發、某一旅遊點或旅遊地的開發。開發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提高旅遊地的可進入性:指旅遊資源所在地同外界的交通聯系及其內部交通交通條件的通暢和便利程度。
(二)建設和完善旅遊基礎設施:指主要為當地居民使用,旅遊者也需要依賴的旅遊設施。如供水、電、氣系統;道路交通、車站、碼頭、機場等;醫院、銀行等。
(三)建設旅遊上層設施(或服務設施):主要供外來旅遊者使用的服務設施。如飯店、問訊中心、旅遊紀念品商店、娛樂場所等。
(四)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建設與管理:包括新景區、景點的開辟,也包括對原有景區、景點的改造和更新。
(五)培訓服務人員
(7)碼頭從業人員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旅遊資源的功能指的是它對人類社會所具有的效用和價值。
旅遊資源的效用和價值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對遊客來說,其功能主要表現為觀賞消閑、娛樂健身和增知益神三個方面,其中觀賞消閑是旅遊資源最基本的功能;二是對旅遊目的地國家或地區及其旅遊經營者來說,其功能主要表現為所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捌』 高分求關於船務方面的調查或者調研報告
寧波新盟國際船務有限公司調查
一、企業外部實況調查
寧波新盟國際船務有限公司(前身寧波大榭外輪代理有限公司)由中國寧波外輪代理有限公司和中信大榭開發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合資組建。2003年正式對外掛牌營業,是一家集國內國際船貨代於一體的國際性船務公司。經過五年發展,公司業務蒸蒸日上,目前公司下屬大榭,太倉(籌)和舟山(籌)三個分公司,業務地域進一步擴大。
公司船務部擁有一支精幹高效的專業隊伍,由具有從事船舶代理業務十多年的客戶經理帶領,竭誠為國內外船東、貨主提供安全、便捷和高附加值的服務。五年來,船務部先後代理了大型礦船,油船,雜貨船,化工品船等各種船舶,並憑借專業的操作能力和優質的客戶服務同多個船公司,貨主和船東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成為了寧波船舶代理領域的中堅力量。
公司立足浙江,面向華東和長江三角地區,具備了得天獨厚的環境條件和競爭優勢,為滿足客戶需求和適應市場變化,提供高效服務,公司在東北、華北、華南等地分別設有分公司或辦事機構。並堅持在做好國內零售和批發的同時積極拓展國際市場,做國內終端用戶的間接國際采購商,更好的為客戶服務。
公司海運部憑借一支專業的國際集裝箱和散雜貨代理隊伍以及豐富的貨運資源,能夠為廣大客戶提供高效優質的海運貨物的訂艙、倉儲、中轉、拼箱、拆箱、結算運雜費、報關、報檢、保險、門到門運輸、多式聯運、相關短途運輸以及信息咨詢等服務。
公司物流部主要為客戶提供物流方案及安排相關服務,包括物流項目的策劃、內河運輸、沿海運輸、遠洋運輸、空運、大宗散貨的報關清關、駁船轉運、二程船轉運和碼頭裝卸操作等。
二、企業內部實態調查
寧波新盟國際船務有限公司於2004年在中外運首批通過ISO9002質量體系認證,2006年又通過ISO9001:2008質量體系認證。公司在經營中奉行:信息及時准確、收費經濟合理、服務優質高效、管理科學規范的經營方針。
新盟國際船務有限公司有員工90%為大專以上學歷。已經初步實現辦公自動化和網路化,並與口岸單位和部分船公司實現聯網。
公司奉行「服務質量第一,客戶利益至上」的服務宗旨,希望通過我們真誠的服務,為您創造最佳的效益,並且能夠從而建立長期友好的合作關系,共創新的輝煌,一起迎接更加燦爛的明天。
企業以金字塔的管理模式進行管理公司的各個環節,每個環節都有各自不同的分工模式,每一個環節的進度都受到監督和管理,也都將直接影響到公司的業績和進展程度。
三、企業調查診斷和結論
面向散雜貨船東、租家、BROKER和相關企業提供散雜貨租船服務及相關配套服務的門戶網站。運在線租船中心和貨盤中心,自2000年開始上線運營,是國內最早開展在線租船業務的航運網站,也是目前國內最為專業的租船服務門戶網站之一。
從事船員招聘、求職、派遣、培訓等綜合人力資源服務的船員招聘類門戶網站。前身為「航運在線-航運人才頻道」,2008年初為了給會員企業提供更加精準、方便的船員招聘服務而改版為子網模式,賦予了更大的發展空間和資源支持。
面向航運、物流、外貿、海事、船舶等產業提供陸上人力資源服務的門戶網站。(區別於航運在線旗下專門從事船員招聘服務的船員招聘網-HR.SOL.COM.CN)
從事船舶備件供求、船舶物料供求以及船舶修造服務的專業網站。自03年上線運營以來,航運在線備件物料網已成為國內領先的在線備件、物料平台,每天都有大量供應商和船公司訪問網站,並查詢和發布各種供求信息,藉助網路的優勢,開展低成本、高效率的產品營銷和采購業務。
專業為貨代、物流、貨主企業提供發布、查詢運價和貨盤信息服務的專業網站。前身為「航運在線-貨代在線頻道」,2008年初為了給會員企業提供更多功能、內容的貨代、貨主服務而改版為子網模式,賦予了更大的發展空間和資源支持。
面向航運、物流、海事、船舶、外貿等專業領域提供會展信息和會展服務的專業網站。我們通過與國內外著名的航運相關展會的承辦公司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針對性的展會信息和展會服務,幫助會員企業及時了解國內外重要的航運展會,並為會員企業高效的參加這些展會提供幫助。
四、市場定位和分析
市場
首先寧波新盟國際船務有限公司「以信為本,以質求存,搶抓機遇、實干創新」的宗旨,不斷挖掘並提國際船務公司文化的內涵,向品質要效益,以特色促發展。在公司內部實行嚴格的質量管理和控制制度,產品合格率始終保持100%。
其次國際船務有限公司要對連鎖店管理層高瞻遠矚,科學謀劃,超前決策,適時調整產業結構,進一步加船務貿易的開發力度,在原有結構的基礎上,做出更具有國際船務貿易的特色。
我們秉承「以信為本、以質求存、搶抓機遇、實干創新」的宗旨,堅持不斷的特色創新,追求品質卓越,不斷地以市場為導向、以顧客為中心、與時俱進、創新發展,堅定不移地實施名牌戰略。以一流的員工、一流的技術、一流的管理、一流的質量、生產出更多一流的產品,進一步加大船務貿易的新的開發力度,為人們奉獻更多優質的服務,闖出一條具有阜陽特色的經營發展之路。
『玖』 偶想當海員,請問需要多長時間需要多少費用
分高級海員和普通海員
高級海員又分管理級和操作級
管理級: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政委[只有中國有}
操作級:二副,二管輪,三副,三管輪,有的還包括電機員。
普通海員又稱支持級
水手長,機匠長,一水,二水,機工等,還包括廚師,事務員等。
一、船上組織系統
遠洋貨輪一般都在萬噸以上,全船人員一般定員19—24人。除船長、政委外,高級船員8人,普通船員10人,廚師2人。船員組織系統分為甲板部、輪機部。每個部門內部都有明確的崗位分工。
1、甲板部。主要負責船舶航海、船體保養和船舶營運中的貨物積載、裝卸設備、航行中的貨物照管;主管駕駛設備包括導航儀器、信號設備、航海圖書資料和通訊設備;負責救生、消防、堵漏器材的管理;主管艙、錨、系纜和裝卸設備的一般保養;負責貨艙系統和艙外淡水,壓載水和污水系統的使用和處理。
2、輪機部。主要負責主機、鍋爐、輔機及各類機電設備的管理,使用和維護保養;負責全船電力系統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3、事務部。主要負責全船人員的伙食,生活服務和財務工作。
二、船上人員職責
人員職責可分為三個級別:
1、管理級
⑴船長:船長是船舶領導人,負責船舶安全運輸生產和行政管理工作,對公司經理負責。主要工作包括領導全體船員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公司下達的各項指示和規定;優質全面地完成運輸生產和其他任務,最大限度地保障船舶和生命財產的安全以及發揮船舶正常航海和運貨;嚴守國際公約和地區性規定和承擔應盡的國際義務;遇到應急情況時果斷而穩妥地處理各項事務。
⑵大副:主持甲板日常工作,協助船長做好安全生產和船舶航行,擔任航行值班;主管貨物裝卸、運輸和甲板部的保養工作;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甲板部各項工作計劃;負責編制貨物積載計劃、維護保養計劃;主持安全月活動和相關安全工作。
⑶輪機長:是全船機械、電力、電氣設備的技術總負責人。全面負責輪機部的生產和行政管理工作;檢查輪機部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以使各種設備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⑷大管輪:在輪機長的領導下,參加機艙值班,維護機艙正常的工作秩序;主管推進裝置及附加設備,鍋爐以及潤滑冷卻、燃油、起動空氣、超重動力和應急裝置的使用和維護。
2、操作級
⑴二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規定的值班職責;主管駕駛設備包括航海儀器和操舵儀等的正確使用和日常維護;負責航海圖書資料,通告及日常管理和更正工作,以及各種記錄的登錄。
⑵三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規定的值班職責;主管救生、消防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⑶二管輪:履行值班職責,主管輔機及其附屬系統、應急發電系統與燃油櫃、駁運泵、分油機、空壓機、油水分離設備和污油櫃的使用和維護工作。
⑷三管輪:履行值班職責,主管副鍋爐及其附屬系統、各種水泵、甲板機械、應急設備和各種管系。
⑸事務員[管事]:具體負責全船的生活服務工作;辦理進出港有關手續和有關客運工作。
⑹無線電員[報務員]:負責船舶無線電通訊和無線電導航儀器設備的技術管理工作。
3、支持級
⑴水手長:在大副領導下,具體負責木匠和水手工作;做好錨、纜、裝卸設備的養護維修工作;帶領水手做好油漆、帆纜、高空、舷外、起重、操舵及其他船藝工作。
⑵木匠:執行木工及有關航次維修和保養工作;負責起錨機的操作和保養工作;負責淡水艙、壓載艙及植物油艙的測量及維護工作。
⑶一水:執行操舵、航行值班職責和日常甲板部維護保養工作。
⑷二水:執行帶纜、收放舷梯和甲板部各種工藝工作。
⑸機工:在輪機員的領導下,執行機爐艙和機械設備的檢修、保養工作。
⑹服務員(大台):負責生活場所衛生、生活用品保養以及接待工作。
⑺廚師:負責船員的伙食工作。
三、海員綜合知識問答
1、什麼叫海員?海員包括哪些人員?
答:在海輪上工作的人員統稱海員。 海員分兩大類:高級海員和普通海員。在輪船上從事管理性工作的海員叫高級海員,又稱幹部海員。包括船長、輪機長、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輪船上協助高級海員從事具體性工作的海員叫普通海員,又稱工人海員。
2、甲類、乙類和丙類海員是如何劃分的?
答:海員按航線通常劃分為甲、乙、丙、丁類。甲類海員可環繞全世界航行,又稱為國際海員;乙類海員可沿近海區域如東南亞地區航行,為區域類海員;丙類海員可在沿海航區航行;丁類海員可沿近岸航區航行。
3、海員的證書有哪些?這些證書的含金量如何?
答:《海員證》、《船員服務簿》、《適任證書》、「四小證」(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縱、海上求生)等;海級海員還應取得「三小證」(雷達觀測雷達摸擬器、自動雷達標繪儀、無線電話通訊)等;甲、乙類海員還有《健康證明書》、《國際預防接種證書》、護照等;特種海員應取得相應的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等。
海員證書的含金量高、通用性強,在全世界通用。因此,有了海員證,就有了通向世界各國的通行證。登上國際遠洋巨輪,可以成為一個航海家,實現環游世界的夢想。
4、海員的市場需求如何?就業有無保障?
答:世界貿易主要靠海上運輸,因此海運是朝陽行業。據BIMCO/ISF(國際運輸聯合會) 調查報告分析:「全球性的船員緊缺,就世界范圍看,目前全世界大概需要100萬海員,其中普通海員佔60萬」。 我國是世界上航運線最長的國家之一,有延綿18000多公里的海岸線,自身存在著較大的海員缺口。國外更是缺少海員,世界海員市場是一個供不應求的市場,至少未來十年,海員能夠百分之百的就業。
現在國際航運市場競爭激烈,海員工資在航運支出中占很大比重,不同國家航運支出成本之所以差別很大,關鍵就因為海員工資高低差別懸殊。現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基本不再使用本國的高薪海員,而是轉向中國、菲律賓等發展中國家勞動力廉價的低薪海員,這樣航運公司就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收益。
目前中國海員外派量每年都以兩位數增長,再則,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崛起,地方上航運公司不斷發展壯大,這樣,對海員的需求量就特別大。目前航運學院畢業生都是供不應求,就拿普通的浙江交通職業技術學院來說,航海專業畢業生就業率達100%,供給與需求的比例是1:4。
5、海員能不能作為一種職業?職業前景如何?
答:很早以前,海員就是一個令人嚮往的職業,誰家裡有人做國際海員,走起路來都挺胸抬頭。海員不僅掙得多,能周遊世界,還能不時給家裡人捎上一些舶來品,真是令人羨慕。今天,海員仍然是一種很好的職業:一是採取「定單式」培訓,培訓就業率比任何重點大學都高;二是職業收入高,投入的培訓費上船後一年就可以收回;三是勞動強度小,現代船舶自動化程度高,海員在船上主要是值班,坐辦公室;四是升遷機會多,普通海員可以升高級海員,直至船長(輪機長)。
6、在船上工作有沒有危險?船上工作環境怎樣?
答:現代船舶設備先進、信息化程度高、避碰抗風能力強,國際航運船舶的事故發生率為0.3%,遠比陸地上安全。遠洋船舶一般幾十米寬、一百多米甚至幾百米長, 船上工作環境很好。
7、船上的生活條件如何?船東為海員納交哪些保險?
答:船上的生活條件很好,高級海員每人有卧室、辦公室、衛生間、洗澡間、辦公桌、衣櫃、沙發、冰箱等。普通海員每人有卧室、衛生洗澡間、桌子、衣櫃、沙發等。公共娛樂場所有錄像間、乒乓球室、健身房、卡拉OK室等。
海員在船上的衣、食、住均免費,伙食標准國內航線每天12-15元人民幣、國外航線每天4-6美元。船上還免費發放被單、香皂、毛巾、洗衣粉、衛生紙等生活用品。
海員公司一般為海員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在船上工作,船東為海員繳納意外傷害保險。
8、海員在船上每天工作多長時間?每次出海多長時間?
答:海員在船上每天工作8小時;每年一般工作8至10個月;每次出海時間根據任務和航線確定。
9、海員休假如何安排?差旅費如何解決?
答:海員一般工作8至10個月安排一次休假,假期2至4個月;下船公休,公司負責報銷往返路費。海員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工作時間和休假時間。
10、當前海員的工資待遇怎樣?
海員工資一般包括三部分:基本工資、航行津貼和勞務費。這三項收入是穩定的。具體數額,還要根據航線、職位等確定。目前,參考工資如下:
1、丙類(沿海航線)
駕駛部 工資(月薪) 輪機部 工資(月薪)
船長 10000-16000元 輪機長 10000-15000元
大副 8000-12000元 大管輪 8000-10000元
二副 7000-9000元 二管輪 7000-9000元
三副 5000--7000元 三管輪 5000-7000元
水手長 3500-4500元 機工長 3500-4500元
水手 2500-3500元 機工 2500-3500元
2、乙類(近洋:中韓、中日、東南亞、台灣航線)、甲類(環球航線)
駕駛部 工資(月薪) 輪機部 工資(月薪)
船 長 2000-3500美元 輪機長 2000-3300美元
大 副 1500-2800美元 大管輪 1500-2800美元
二 副 1200-1800美元 二管輪 1200-1800美元
三 副 800-1400美元 三管輪 800-1400美元
水手長 500-800美元 機工長 500-800美元
水 手 400-600美元 機 工 400-600美元
11、海員工資是如何發放的?
答:船上工資每月底發放,勞務費、獎金每次幹完活後馬上就發放,工資從不拖欠。如遇船運公司破產,支付不了工資時,船舶所在國家的海事部門就可以將船舶先行拍賣,首先是支付船員工資。如遇船東拖欠工資,海員可向海事局投拆,這樣船東的船舶很可能被扣押,待發放工資後放行。
12、海員的勞動強度怎麼樣?
答:航行當中,船上人員每天按三班輪流,每班8個小時;高級海員在駕駛台、機艙控制室或自己的室內值班;普通海員(機工、水手)幹些雜活;下班之後是自由時間,可以看錄像、打牌、下棋、聊天、甲板散步等。在碼頭期間,海員不負責裝卸貨,裝卸貨的工作由所到國家的碼頭工人完成,海員除值班的以外,其他人員可以下地旅遊各國風光、購物等。
13、海員學員畢業後安置不了怎麼辦?因海員個人原因不能就業怎麼辦?
答:如果屬於公司原因不能安置,退還一切學費;如果因海員個人原因不能就業,責任自己承擔。
四、普通海員知識問答
1、報考普通海員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報考普通海員一般應滿足下列條件:(1) 男性,年齡18—35周歲,無不良行為記錄,熱愛航海事業。(2)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英語基礎。(3)身高1.65以上,無色盲、無色弱,船舶駕駛專業(三副、水手)裸眼視力不低於1.0,船舶輪機專業(三管、機工)裸眼視力不低於0.8;無口吃、無平足,肝功能正常,無慢性病和傳染病,符合海員體檢標准。具體見《招生簡章》。
2、普通海員的培訓時間多長?培訓地點在何地?
答:普通海員的培訓時間一般為4個月。專業培訓必須在國家海事局指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具體培訓地點由船員公司與培訓機構聯系。
3、普通海員經過培訓是否都能取得各種證書?淘汰率多大?
答:經過面試合格的一般都能取得各種證書。成績不合格者有多次補考機會,從以往招收的普通海員看,淘汰率不超過1%。
4、普通海員的實習時間多長?實習費用和待遇如何?
答:實習時間6個月。實習費用和待遇簽協議時面談。
5、水手培訓設置哪些課程?
答:基本安全、水手值班(主要項目:模擬駕駛台操舵、信號旗識別等)、水手工藝(繩結、撇纜、高空作業、插鋼絲等)、航海英語、英語聽力與會話。
6、機工培訓設置哪些課程?
答:基本安全、船舶柴油機、船舶輔機、船舶電氣、輪機管理、機工值班(主要項目:柴油機、輔機拆裝及主輔機運行管理)、機工英語、英語聽力與會話、金工工藝(車床、鉗工、焊工)。
7、水手的職責是什麼?
答:值班水手,即甲板部日常營運和工作中的支持級人員。主要從事:(1)航行和靠離泊時的舵手,兼協助瞭望;(2)靠離泊時的帶解纜;(3)懂得各種船用信號燈和信號旗的使用 ;(4)甲板部日常維修和保養的具體操作 ;(5)起卸船吊和開關艙作業 ;(6)引水梯和舷梯的安全收放;(7)懂得各種繩結的編制使用及鋼絲的插接。
8、機工的職責是什麼?
答:值班機工,即輪機部日常營運和工作中的支持級人員。主要從事:(1)協助輪機員對主機、輔機及相關設備的日常維修和保養:(2)協助輪機員對舵機、錨機的日常維修和保養;(3)懂得機艙、甲板各種壓載水泵和消防水泵的使用維修 ;(4)了解各種液壓原理和機械制動原理 ;(5)了解輪機概論和電器概論 ;(6)了解焊接技術和要領。
五、高級海員知識問答
1、報考高級海員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學歷上要求高中畢業或相當於高中文化,其他條件同普通海員。具體見《招生簡章》。
2、高級海員的培訓時間多長?培訓地點在何地?
答:培訓時間2至3年,取得國家承認的航海專業大專或中專學歷。培訓地點大連、上海、天津等海事大學或航海職業技術學院。具體見《招生簡章》。
3、高級海員經過培訓是否都能取得各種證書?淘汰率多大?
答:面試合格、體檢合格,入學後只要完成培訓內容,一般都能取得各種證書。
4、高級海員的實習時間多長?實習費用或待遇如何?
答:實習一年。實習費用或待遇簽協議時面談。
5、駕駛專業高級海員(三副)培訓的課程有哪些?
答:航海學、航行值班與避碰、船舶操縱、航海氣象與海洋學、船舶信號、航海儀器、航海英語、海上貨物運輸、船舶管理、船舶結構與設備、海運業務與海商法、輪機概論、國際航運市場、航運管理、海員心理學等。
6、輪機專業高級海員(三管輪)培訓的課程有哪些?
答:熱工基礎、制圖基礎與機械制圖、輪機機械基礎、船舶柴油機、船舶輔機、輪機英語、輪機維護與修理、電工學、船舶電氣設備、輪機自動化、船舶管理等。
7、高級海員的晉升程序如何?
答:高級海員畢業後實習一年晉升三副(三管),任三副(三管)職務滿18個月晉升二副(二管),任二副(二管)滿12個月經過海事局考試合格可晉升大副(大管),任大副(大管)滿18個月晉升船長(輪機長)。
『拾』 如何培訓成為一名高級船員
謹慎啊!海員其實是很危險的,工資越高風險越大。拿油船來說,大多是原油,其輻射性和揮發性無一不對人體產生負面影響。其他船危害相對較小,但是在大洋上航行太多不定因素是你無法預料的,像台風,大浪都是很平常的事。這些可能是長期可以適應的,但是你要在船上長期乾的話很多其他因素就不好說了。甲板上有很多鋼絲纜,有些稅收粗心,平時如果不注意,一不小心哪根纜繩沒綁好,一崩出去打到人就兩半,毫不誇張。平時的甲板作業免不了一些刷漆鏟銹的活,一個大浪打過來,有時船一橫傾人就順著掉海里去了。也許你認為自己乾的是高級船員在駕駛台危險小,可是人少的時候上邊那些活偶是也得自己干,而且從實習到正式駕駛員需要一年海齡年,一年以後你只是有了這個資格,但干不幹駕駛員以及相應的工資都是公司說了算。。。
第三就是船上與外界隔絕,三五個月下不了岸是家常便飯,很多人最後該行就是這個原因。試想掙再多的錢自己花不了又有什麼意義。
以上的說法並非我一家之談,不信可以上各大海員論壇上查。
還有就是航運市場。金融危機的到來作為窗口行業航運界首當其沖!各國貿易往來明顯減少,新加坡、上海、大連、煙台等各大港口停船明顯增多。國內造船廠訂單明顯減少。船少了,但是在各中介和其他人的鼓吹下每年還有不少人來當海員,什麼結果就不要我說了吧。
從學歷上講,如果你是統招考上的本科生還好一點,至少以後有各文憑,如果是中介說的那種就很可能是3年的培訓,到時候只有一個成教的畢業證,如果你是大專生去參加一年的培訓,就只能拿個結業證。出來後只能當海員,該行都改不了。而且培訓費用很高,下來最少得3萬。
現在航運市場很不景氣,在風險與利益之間你好好權衡一下吧。你要是本科還可以,如果是中介說的培訓勸你最好不要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