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家對於課外輔導的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是學校教育的補充,對於滿足中小學生選擇性學習需求、培育發展興趣特長、拓展綜合素質具有積極作用。但近年來,一些校外培訓機構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發展規律,開展以「應試」為導向的培訓,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破壞了良好的教育生態,社會反映強烈。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 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發展素質教育,以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為落腳點,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機制為著力點,努力構建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問題,形成校內外協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則。
依法規范。依法依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登記、開展專項治理、強化日常監管,切實規范校外培訓秩序。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培訓業務和相關活動,自覺維護中小學生及家長合法權益。
分類管理。鼓勵發展以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培訓,重點規范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綜合施策。統籌學校、社會和家庭教育,既規范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又同步改進中小學教育教學,提高學校教育質量和課後服務能力,強化學校育人主體地位,積極推動家長轉變教育觀念,做到標本兼治、務求實效。
協同治理。強化省地(市)統籌,落實以縣為主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統籌做好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形成綜合治理合力,確保積極穩妥推進。
二、明確設置標准
(三)確定設置標准。省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准;省域內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權地市級教育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制訂,並向省級教育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
(四)遵循基本要求。各地標准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場所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師資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必須有規范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務范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三、依法審批登記
(五)確保證照齊全。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後,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下同),才能開展培訓。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准,應當按標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培訓活動,並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六)嚴格審批登記。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未經教育部門批准,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准;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四、規范培訓行為
(七)細化培訓安排。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准,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八)踐行誠實守信。校外培訓機構應實事求是地制訂招生簡章、製作招生廣告,向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督。要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要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升培訓對象滿意度。
(九)規范收費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合作,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准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准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於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五、強化監督管理
(十)完善日常監管。各地要切實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日常監管,堅持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防止重審批輕監管,健全監管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切實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教育部門負責查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法經營的機構,並在做好辦學許可證審批工作基礎上,重點做好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教師資格及培訓行為的監管工作,牽頭組織校外培訓市場綜合執法;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做好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宣傳、反壟斷等方面的監管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重點做好職業培訓機構未經批准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的監管工作;機構編制、民政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定的監管工作;公安、應急管理、衛生、食品監管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的安全、衛生、食品條件保障的監管工作;網信、文化、工業和信息化、廣電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教育部門做好線上教育監管工作。
(十一)落實年檢年報制度。縣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准、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完善管理辦法,認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訓機構向境外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及對公司經營活動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臨時報告等信息,應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網站(如無公司網站,應在證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內同步公開、接受監督。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現校外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十二)公布黑白名單。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政府網站上公布校外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並根據日常監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各地可根據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並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准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並列入黑名單。將黑名單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將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黑名單信息、抽查檢查結果等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於相對應企業名下並依法公示。對於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失信行為,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信用管理並依法公示。
六、提高中小學育人能力
(十三)提升教學質量。切實加強中小學師德師風建設,鼓勵廣大教師為人師表、潛心教書育人。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發布的課程方案、課程標准和學校教學計劃,開足、開齊、開好每門課程。各地教育部門要指導中小學校,按照學校管理有關標准對標研判、依標整改,嚴格規范教育教學行為,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創造條件。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對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要堅決查處並追究有關校長和教師的責任;對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要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有關教師的教師資格。
(十四)嚴明入學紀律。嚴肅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紀律,堅決禁止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並依法追究有關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
(十五)做好課後服務。各地要創造條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強化中小學校在課後服務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彈性離校制度。中小學校要充分挖掘學校師資和校舍條件的潛力,並積極利用校外資源,充分發揮家長委員會的作用,努力開辟多種適宜的途徑,幫助學生培養興趣、發展特長、開拓視野、增強實踐,不斷提高課後服務水平,可為個別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提供免費輔導。堅決防止課後服務變相成為集體教學或補課。各地可根據課後服務性質,採取財政補貼、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等方式籌措經費。有關部門在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應當適當考慮學校和單位開展課後服務因素;學校和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對參與課後服務的教師給予適當傾斜。設定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的,應當堅持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按有關規定由省級教育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聯合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中小學生是否參加課後服務,由學生和家長自願選擇,嚴禁各地以課後服務名義亂收費。
七、加強組織領導
(十六)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將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由教育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制訂詳細的工作方案,細化分工、壓實責任、大力推進。及時總結經驗,研究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改進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在行業發展、規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聯動,發展社區功能,加強少年宮、實踐基地等場館建設,多渠道滿足中小學生的個性化需求,形成學校、家庭、社會育人合力。
(十七)做實專項治理。各地要開展好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摸排,認真建立工作台賬,完善分類管理,對存在問題的培訓機構逐一整改到位。要加大工作督促指導力度,通過開展自查、交叉檢查、專項督查等方式,確保專項治理取得實際成效。
(十八)強化問責考核。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政府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工作的督導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建立問責機制,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人民群眾反映特別強烈的地方及相關責任人要進行嚴肅問責。規范治理校外培訓機構及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不力的縣(區),不得申報義務教育基本均衡和優質均衡發展評估認定;已經通過認定的,要下發專項督導通知書,限期整改。
(十九)重視宣傳引導。各地要通過多種途徑加強政策宣傳解讀,使改革精神、政策要義家喻戶曉,形成良好社會氛圍。通過家長會、家長學校、家訪、專題報告等形式,促進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成才觀念,不盲目攀比,科學認識並切實減輕學生過重的課外負擔。對表現突出的校外培訓機構給予宣傳,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增強社會責任擔當,強化自我約束,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② 國家對培訓機構的政策
法律分析:大力度治理整頓校外培訓機構。這是當前面臨的緊迫難題,這個難題破不了,教育的良好生態難以形成。治理的重點是整治唯利是圖、學科類培訓、錯誤言論、師德失范、虛假廣告等行為。治理的原則是堅持源頭治理、系統治理、嚴格治理,綜合運用經濟、法治、行政辦法,對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培訓內容、教材教案、收費管理、營銷方式、教師資質等全方位提出要求。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
第四條 堅持從嚴治理,全面規范校外培訓行為
13.堅持從嚴審批機構。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對原備案的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改為審批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已備案的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全面排查,並按標准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未通過審批的,取消原有備案登記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對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各地要區分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類別,明確相應主管部門,分類制定標准、嚴格審批。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未經審批多址開展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外資不得通過兼並收購、受託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學科類培訓機構。已違規的,要進行清理整治。
14.規范培訓服務行為。建立培訓內容備案與監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管理辦法。嚴禁超標超前培訓,嚴禁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依法依規堅決查處超范圍培訓、培訓質量良莠不齊、內容低俗違法、盜版侵權等突出問題。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培訓機構不得高薪挖搶學校教師;從事學科類培訓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並將教師資格信息在培訓機構場所及網站顯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長和學生個人信息。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和標准,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進一步健全常態化排查機制,及時掌握校外培訓機構情況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單」制度。
15.強化常態運營監管。嚴格控制資本過度湧入培訓機構,培訓機構融資及收費應主要用於培訓業務經營,堅決禁止為推銷業務以虛構原價、虛假折扣、虛假宣傳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依法依規堅決查處行業壟斷行為。線上培訓要注重保護學生視力,每課時不超過30分鍾,課程間隔不少於10分鍾,培訓結束時間不晚於21點。積極探索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合理控制學生連續線上培訓時間。線上培訓機構不得提供和傳播「拍照搜題」等惰化學生思維能力、影響學生獨立思考、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的不良學習方法。聘請在境內的外籍人員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③ 教育培訓機構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1、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2、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免徵增值稅。3、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4、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免徵增值稅。5、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一、關於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1.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2.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3.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4.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5.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6.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7.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比照福利企業標准,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8.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9.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10.對學校經批准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11.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免徵個人所得稅;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④ 國家對教育的扶持政策
國家對教育的扶持政策:
1、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民辦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舉辦者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依規辦理登記。對現有民辦學校按照舉辦者自願的原則,通過政策引導,實現分類管理。
2、建立差別化政策體系。國家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扶持。
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稅收優惠等方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持。
3、放寬辦學准入條件。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
政府制定準入負面清單,列出禁止和限制的辦學行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辦學校準入條件和程序,進一步簡政放權,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
4、拓寬辦學籌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者投入項目建設。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擴大辦學資金來源。
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託、融資租賃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
5、探索多元主體合作辦學。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
積極鼓勵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允許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並享有相應權利。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制。
6、健全學校退出機制。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終止時,清償後剩餘財產統籌用於教育等社會事業。
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處理。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2016年11月7日後設立的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各地要結合實際,健全民辦學校退出機制,依法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並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實行分類管理為突破口,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扶持政策。
加強規范管理,提高辦學質量,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積極性,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 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⑤ 國家對於校外培訓機構的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中明確了對課外輔導機構發展的要求。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 二、明確設置標准 (三)確定設置標准。省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准;省域內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權地市級教育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制訂,並向省級教育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 (四)遵循基本要求。各地標准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場所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師資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必須有規范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務范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⑥ 國家對培訓班有什麼樣的政策
2020年的疫情讓校外培訓機構受到重大影響,很多機構紛紛轉到線上授課,雖然得到了一定的緩解,然而2021年的國家教育政策讓校外培訓機構人心惶惶,那麼在2021都有哪些教育政策呢?尼克國際少兒英語為您整理了2021年上半年校外培訓機構政策
【拓展資料】
1月
大力治理校外培訓機構。2021年1月7日至8日的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教育部長陳寶生指出2021年工作的重點是大力整頓校外培訓機構,重點整治唯利是圖、學科類培訓、虛假廣告等不良行為。
四不兩直。1月16日至17日,北京市教委督查組以「四不兩直」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疫情防控工作重點督查。
寒假期間規范校外培訓機構。1月28日教育部發出提醒,為了做好疫情防控,寒假期間要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培訓行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必須停止一切線下校外培訓活動。
北京市暫停校外培訓和集體活動。1月23日,根據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北京全市校外培訓機構暫停線下培訓和集體活動。
3月
2021年3月31日教育部印發了《關於大力推進幼兒園與小學科學銜接的指導意見》提出,各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持續加大對校外培訓機構、小學、幼兒園違反教育規律行為的治理力度,開展專項治理。落實國家有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前兒童違規進行培訓。
3月31日,北京市教委印發《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近期檢查發現校外培訓機構存在問題的通報》,稱在近期開展的執法檢查中,發現相關區部分恢復線下教學活動的校外培訓機構,依然存在不符合工作規范要求的問題
4月
2021年4月2日,教育部在新聞通氣會上就《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校外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線上直播類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1:00,不得以課前預習、課後鞏固、作業練習、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布置作業。
2021年4月12日,教育部發布《關於加強義務教育學校作業管理的通知》,把禁止留作業作為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監管的重要內容。
各地也紛紛出台政策,大力整頓校外培訓機構,四川、江蘇、福建、陝西、安徽、山東、吉林、湖南、黑龍江等地也紛紛出台整頓校外培訓機構政策,大力整頓校外培訓機構。
5月
5月21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指出強化線上線下校外培訓機構規范管理。
會議強調,要全面規范管理校外培訓機構,堅持從嚴治理,對存在不符合資質、管理混亂、借機斂財、虛假宣傳、與學校勾連牟利等問題的機構,要嚴肅查處。要明確培訓機構收費標准,加強預收費監管,嚴禁隨意資本化運作,不能讓良心的行業變成逐利的產業;要完善相關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訓機構。
5月25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發布標准》,要求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6月
2021年6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召開新聞發布會,5月份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強化市場監管檢查,檢查發現,15家校外培訓機構均存在虛假宣傳違法行為,13家校外培訓機構存在價格欺詐違法行為,對15家校外培訓機構進行了頂格罰款。
受疫情影響,廣東省廣州市、佛山市、中山市、惠州市校外培訓機構停止下線教學。
2021年6月15日,教育部成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明確其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職責。
2021年6月15日,國務院教育督導辦發布校外培訓機構風險提示。
2021年6月23日,國務院部署進一步做好高考考生志願填報工作,嚴禁相關媒體、培訓機構、中學、個人炒作「高考狀元」「高考升學率」「高分考生」「復讀生」等信息。
⑦ 2021教育培訓機構新政策
自2018年文件出台以後,校外培訓機構的亂象非但沒有得到改善,反而愈演愈烈。這背後有兩方面的原因:
1.隨著經濟的不景氣,大量的資本湧入教培行業,改變了很多行業的現象;
2.由於疫情的爆發,在線教育一下子有了高光的時刻,在融資等各方面都表現得特別強,比如作業幫、猿輔導在央視春晚前的廣告中紛紛亮相,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
2021年對校外教培行業的監管之風,一是承接了2020年爆發並常態化存在的疫情余緒。起初的整治重點,更多是圍繞校外培訓機構入校測溫、驗碼登記、佩戴口罩場所消殺等疫情防控工作進行的安全方面的檢查督查。二是在教育部全年的教育工作會議上,已隱隱顯露出將要對多年積存的教育亂象,進行全面整治的苗頭,而此中的重中之重,則落在校外培訓機構治理上。
1月2日,北京市召開了第198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布會,北京市順義區決定暫停開放全區51個學科類培訓機構線下培訓。
1月5日,河南省教育廳發布《河南省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對培訓機構收費和資金管理等方面提出多項要求。
1月8日,教育部部長陳寶生在2021年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表示,將大力度治理整頓校外培訓機構,並對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培訓內容、教材教案、收費管理、營銷方式、教師資質等全方位提出要求。
1月12日,唐山市教育局印發了《關於寒假期間嚴禁開展線下辦班補課培訓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各類校外培訓機構、廣大教師嚴格落實中央、省市疫情防控要求,嚴禁寒假期間開展任何形式的線下辦班補課培訓。
1月14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整理的「2020年十大消費維權輿情熱點」中,爆出在線培訓機構亂象頻發,名單中多家教育機構均被點名,輿情問題主要為課程質量差、擅自修改課程屬性、機構暴雷跑路退費難以及教學資質認證等。
1月16日,北京石景山區教委官方微信發布「石景山區預付式消費信用監管和服務平台」校外培訓機構注冊名單,首批51家校外培訓機構被納入預付費監管平台,接受實時監管。
1月23日,基於疫情防控的要求,北京市針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機構進行了數次檢查。其後,北京全市培訓機構暫停線下培訓和集體活動。
1月28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五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大力加強中小學線上教育教學資源建設與應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自2000年我國基礎教育信息化正式啟動以來,第一個由教育部牽頭、多部門聯合印發的針對中小學線上教育教學資源建設與應用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在深入總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大規模在線教育寶貴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線上教育教學資源建設與應用工作。
⑧ 國家全面叫停校外培訓機構嗎
法律分析:國家出台政策叫停校外培訓機構。國家此次出台雙減政策,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培訓頒布了眾多政策來管控,相關政策有:一是學科類的校外培訓機構不能通過上市來融資。二是學科類的校外培訓機構必須轉向非營利機構,並且由備案制改為審批制。這不僅很難盈利了,監管也是前所未有的嚴過。三是上課時間被大大削減,節假日,休息日,寒暑假都不能安排相關的課程。四是不允許校外培訓機構打廣告,政策中明確提及了,不正當競爭,說的通俗點兒,新東方,好未來高途這些公司,除非放棄學科類的業務,否則將被強制退市。政策紅線不允許觸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⑨ 規范校外培訓機構,中央文件落地執行,各地推出了哪些相關政策
引言:規范校外培訓機構,中央文件落地執行,各地推出了哪些相關政策? 所以說現在社會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重視教育,那麼很多孩子在小的時候都不斷地接受校外的培訓班來受到更多的學習。針對這一現象,其實很多人也認識到了校外培訓班,並不會帶給孩子更多思維上的培訓,而是會讓孩子成為學習上的機器。國家針對這一現象也提出了規范校外培訓班的經歷,而在這些年也成功的讓更多的孩子接受到了素質的教育。
其實現在校外培訓機構得到正確的整改之後,也是因為如果違背行業的規定,也會得到大量的處罰。甚至對教師來說,一輩子都不可能再次執教。於是讓很多想要得到利益的老師不敢再次違規辦輔導班。其實這是一個好的現象,因為這樣就能夠減少唯分制。讓小孩在成長和學習的過程中,能夠更好的展現自己的興趣愛好和個性的培養。
⑩ 教育培訓機構雙減政策
雙減政策是教育部門針對義務教育階段提出的減負政策,具體指全面壓減孩子作業負擔,還需要減輕校外培訓負擔。一減輕作業負擔,二減輕校外培訓負擔。
國家發布《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或《雙減》),正式宣告了「校外培訓結構」的「消亡」,文件明確規定:
第一,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第二,所有現有的學科類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
第三,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上市公司不得從事學科類培訓;
第四,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第五,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組織學科類培訓;
(10)國家對教育培訓機構的政策擴展閱讀
雙減政策具體細則
7月24日國家正式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建立培訓內容備案與監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管理辦法;嚴禁超標超前培訓,嚴禁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
《意見》包括「總體要求」「全面壓減作業總量和時長,減輕學生過重作業負擔」「提升學校課後服務水平,滿足學生多樣化需求」「堅持從嚴治理,全面規范校外培訓行為」「大力提升教育教學質量,確保學生在校內學足學好」「強化配套治理,提升支撐保障能力」「扎實做好試點探索,確保治理工作穩妥推進」「精心組織實施,務求取得實效」八個方面共30細項。
《意見》提出的工作目標為,學校教育教學質量和服務水平進一步提升,作業布置更加科學合理,學校課後服務基本滿足學生需要,學生學習更好回歸校園,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全面規范。學生過重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長相應精力負擔1年內有效減輕、3年內成效顯著,人民群眾教育滿意度明顯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