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務員法規定,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多久
依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後考核評審。
考核內容: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在試用期內參加初任培訓,參加初任培訓情況作為試用期滿考核的內容。
考核結果: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確定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較好,能夠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能夠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3.責任心強,工作積極,作風較好;
4.道德品行較好,廉潔自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的;
2.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
3.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較差的;
4.道德品行較差,存在不廉潔問題的。
(1)國家公務員更新知識培訓的對象是擴展閱讀:
試用期順延
在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期間,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的,試用期順延,順延期滿後再行考核。
1、因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在報到後一年半仍未補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朔、產假、哺乳期內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
2、被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待結案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後考核。
4、法律、法規規定影響試用期滿考核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貳』 機關對全體公務員進行提高政治素質和工作,更新知識的培訓屬於()
屬於在職培訓。
機關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更新知識、提供工作能力的培訓是在回職培訓。在職培訓又稱「工答作現場培訓」。人力資本投資的重要形式,對已具有一定教育背景並已在工作崗位上從事有酬勞動的各類人員進行的再教育活動。
培訓既是提高員工能力的必需,更是解決問題的必需。在職培訓將培訓和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融培訓於工作之中,使培訓和工作之間產生互動。
(2)國家公務員更新知識培訓的對象是擴展閱讀
我國在職培訓的形式:基本上採用在崗業余培訓和離崗專門培訓兩種方式進行。在崗業余培訓一般採用崗位培訓、各種短期培訓班、系列講座、各類培訓中心以及電大、業大、夜大、函大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形式。
離崗專門培訓的具體形式,通常有各類職業中學和職工大學,或委託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進行代培等形式。在職培訓,包含在崗培訓,但也可以將職位占著,離開工作崗位去學習,工作內容可能要停止,或者找人暫代。
『叄』 新錄用公務員初任培訓的方式有哪些
一、公務員培訓的類型
我國公務員培訓主要有以下幾類型:
(一)新錄用人員的培訓
這種培訓對象主要是經過國家公務員考試考核合格已被錄用的人員,它的培訓內容主要是學習公務員崗位所必須具備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它的培訓目的主要是為了使這些新進入國家公務員隊伍的人員了解自己即將從事的工作內容和工作程序,掌握一般的工作方法,為正式上崗作準備。
(二)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
它的培訓對象是准備晉升一定領導職務的在職公務員,它的培訓內容應圍公務員擬晉升新的領導職務所須具備的政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和專業知識能力來確定。其培訓目的就是通過培訓為公務員晉升的一定領導職務作好准備。
(三)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的專門業務培訓
該項培訓的主要特點:培訓對象是從事專門業務工作的國家公務員,培訓內容偏重於專門領域的知識和技能,培訓目的主要是為了適應專項工作的需要,培訓方式多屬脫產培訓性質,集中性、臨時性較強。
(四)在職公務員更新知識的培訓
培訓對象包括全體在職公務員。從培訓步驟看,它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的規定,有計劃有領導地分期分批進行的。培訓方式一般採取離職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內容要根據公務員的崗位職責來確定,強調培訓與使用相結合,以期收到預期效果。培訓目的主要是為了更新公務員的知識結構,使其掌握新的知識和技能,以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提高現有行政管理的水平。
二、公務員培訓的方式
(一)部內培訓
即由各行政部門內部設立機構組織培訓,其培訓的時間、課程設置和培訓要求均要各部門自己確定。如我國政府各部所屬的管理學院培訓基地的培訓畢屬此列。這種培訓按職務或專業進行,專業對口,有較強的針對性,時間和人員都便於靈活安排。
(二)部際培訓
指由政府若幹部門橫向聯合舉辦的培訓。這種跨部門舉行的培訓班,或由政府幾個部門共同組織,或由學會或學校幫助組織,培訓費用則由政府各部門共同承擔,為同一專業或同一層級的公務員開設某些共同的課程。
(三)交流培訓
即通過人員的交流或學術的交流對公務員實施培訓。人員的交流培訓是指通過人員在政府部門之間、各地區之間、政府部門和企業之間的調任或借調,使公務員擴大知識面,增長才幹,掌握在各種環境中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和協調矛盾的能力。
(四)工作培訓
即在實際工作中對公務員壓擔子,使其實際工作能力有所提高。通過行政首長或經驗豐富的公務員在工作中言傳身教,也能使公務員在行政實踐中積累知識,獲得經驗,增長才幹。如在我國行政管理中,主管部門讓某些有培養前途的年輕公務員到某些部門或地方,通過實際工作進行鍛煉,增長他們的才幹。
(五)學校培訓
即同公務員管理機構或各行政部門選送部分有培養前途的公務員,或者由公務員本人依據有關規定,到政府的高中級行政學院或國內外高等院校接受培訓或進修。
(六)選擇培訓
即允許公務員根據自己的知識結構和個人興趣,制定培訓計劃,自由選擇培訓專業和課程。選擇培訓的方式主要有二種:一是鼓勵公務員利用閑暇時間到附近學校或夜校去補習、進修,其學費由政府負擔。如有些地方或部門的行政官員根據自己的工作情況,參加有關院校的函授、夜大學習而費用由工作單位承擔。另一種是公務員向政府申請培訓假期,脫產學習。
我國公務員培訓內容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政治理論的學習
這是由中國國情決定的。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公務員制度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制度基礎之上的,有著鮮明的政治性和階級性,不實行也不可能實行西方所謂的"文官中立"原則。我國公務員必須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因此我國的公務員必須學習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使他們能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去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使他們能樹立起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思想。
(二)專業知識的培訓
即與公務員工作密切相關的專業理論,專業技術知識和專業操作知識的訓練,其目的在於提高公務員的知識素養,提高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手段不斷發展的現代,尤其是這樣。一般說來,任何公務員都應全面掌握與自己專業相關的理論知識、技術知識和操作知識,但是不同職位、級別的公務員,對專業知識的需要和培訓也有自己的側重點。因此,專業知識的培訓必須有的放矢地進行。
(三)管理才能的培訓
即通過理論知識的學習和管理活動的實踐開拓公務員的視野,在理論和實踐上培養他們領導下屬、運籌決策、協調沖突、融洽關系的能力。
(四)職業道德的培訓
即培養公務員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主要包括忠於國家、忠於政府、忠於職守、嚴守國家機密,不得從事與本部門業務有關的營利活動等。
『肆』 簡述我國公務員培訓的原則
關於印發《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1]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08年6月27日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公務員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務員培訓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務員隊伍建設需要,按照職位職責要求和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公務員特點進行。
第三條公務員培訓應當遵循理論聯系實際、以人為本、全面發展、注重能力、學以致用、改革創新、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中共中央組織部主管全國公務員培訓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協調全國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中央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本系統公務員業務培訓。
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門主管本轄區公務員培訓工作。政府人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協調本轄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 [2]
培訓對象
第六條公務員有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公務員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公務員。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和職業發展需要安排公務員參加相應的培訓。
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
其他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
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公務員培訓學時學分制。
第八條公務員應當服從組織調訓,遵守培訓的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
公務員參加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獲得相應的培訓結業證書。
第九條公務員按規定參加脫產培訓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在崗人員相同。
第十條法律法規對領導成員、後備領導人員和法官、檢察官培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培訓分類
第十一條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
第十二條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訓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專業性較強的機關按照組織、人事部門的統一要求,可自行組織初任培訓。
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12天。
第十三條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領導科學、政策法規、廉政教育及所任職務相關業務知識等,重點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
任職培訓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前或任職後一年內進行。
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0天,擔任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5天。
調入機關任職以及在機關晉升為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依照前款規定參加任職培訓。
第十四條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
專門業務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五條在職培訓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
在職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六條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七條沒有參加初任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不能任職定級。
沒有參加任職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應及時進行補訓。
專門業務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不得從事專門業務工作。
在職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的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培訓方式
第十八條堅持和完善組織調訓制度。
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制定公務員脫產培訓計劃,選調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公務員所在機關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
第十九條推行公務員自主選學。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公務員個性化、差別化的培訓需求,定期公布專題講座等培訓項目和相關要求。
鼓勵公務員利用業余時間自主選擇參加培訓。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公務員在職自學制度。
鼓勵公務員本著工作需要、學用一致的原則利用業余時間參加有關學歷學位教育和其他學習。
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為公務員在職自學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推廣應用網路培訓、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公務員境外培訓工作。
培訓保障
第二十三條國家根據公務員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培訓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公務員培訓機構體系。
第二十四條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應當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公務員培訓工作。
部門和系統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承擔本部門和本系統的公務員培訓任務。
其他培訓機構經市(地)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可承擔機關委託的公務員培訓任務。
第二十五條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省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建立公務員培訓師資庫,實現資源共享。
從事公務員培訓工作的教師應當根據學員特點,有針對性地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培訓方法,提高培訓質量。
第二十六條建立統一規范、科學實用、各具特色的教材體系,適應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公務員培訓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通過培訓、交流等措施加強公務員培訓管理者隊伍建設。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步提高。對重要培訓項目予以重點保證。
加強對公務員培訓經費的管理,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培訓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務員所在機關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培訓檔案,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公務員的培訓情況一般由公務員培訓機構或培訓主辦單位記載,並及時反饋公務員所在機關。
公務員自學情況由公務員所在機關認可後予以登記。
第三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公務員培訓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公務員培訓主辦單位要對培訓班進行評估,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案、培訓教學、培訓保障和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
監督紀律
第三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對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公務員所在機關未按規定履行公務員培訓職責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公務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以公務員培訓名義組織公費旅遊或進行高消費活動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培訓費用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學歷證、學位證、資格證、培訓證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務員在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
附則
第三十六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印發的《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人發〔1996〕52號)同時廢止。
『伍』 公務員培訓包括哪些內容
公務員培訓分為四種類型:一是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也稱初任培訓;二是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培訓,即任職培訓;四是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專門的業務培訓;四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
初任培訓的對象是機關新錄用人員,即經考試錄用進入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目的在於通過培訓,使新錄用人員對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機關工作特點、組織紀律和行為准則有所了解,明確自己的工作內容和職責范圍,初步掌握即將從事的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識,了解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為正式上崗工作做好准備。初任培訓在試用期進行,時間一般不少於十天。初任培訓合格者才能正式任職,不合格或未參加培訓的不能任職。
任職培訓是指機關對准備晉升一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按照晉升職位的要求所實施的相應的培訓。培訓的目的在於,通過對公務員進行擬任職務所需的理論和政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和專業知識的培訓,為公務員履行擬晉升職務的職責打好基礎。任職培訓一般在到職前進行,培訓時間不少於三十天。經任免機關批准,也可先到職後培訓,但必須在到職後一年內完成。
專門業務培訓是指機關為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培訓內容、時間和方式應視專項工作需要確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是指析需要,從機關暫時抽調公務員完成某項工作任務,如人口普查、經濟普查等。公務員的專門業務培訓,就是指圍繞從事上述專項工作所需的知識、技能、工和方法等開展的培訓活動。培訓對象是從事該專項工作的公務員,培訓由負責該專項工作部門組織。培訓目的是保證公務員能夠勝任專項工作的需要。
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是指機關有計劃地對在職的公務員所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主要目的的常規性全員培訓。培訓的目的在於,按照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幫助全體在職公務員及時調整知識結構,補充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對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來說,由於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已經開展多年,有較好的實踐基礎,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同,形成了較完備的制度,所以公務員法規定,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的在職培訓,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後備領導人員培訓,也就是平常所說的後備幹部培訓,是培訓的一種特殊形式。根據後備領導人才隊伍建設的需要,有目的、有計劃地進行後備領導人員的培訓工作。培訓的對象是列入後備隊伍的人選,培訓的目的是促進後備領導人員的成長,使其在需要時能擔負起更高層次的領導職務。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要求其具備較高的理論素養和思想政治素質。因此,後備領導人員培訓的內容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為主,中心內容是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時,根據實際需要還要學習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的基本知識、領導科學和管理科學知識、現代科技知識、法律知識、歷史知識等等。對後備領導人員的培訓,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在培訓方法上提倡採用自學、研討、進修等符合領導人特點的方法。
『陸』 公務員培訓包括的四種類型是什麼
公務員培訓的四種類型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相關規定: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後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
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進行專門業務培訓。對全體公務員應當進行提高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識的在職培訓,其中對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國家有計劃地加強對優秀年輕公務員的培訓。
公務員培訓的對象:
公務員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公務員。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和職業發展需要安排公務員參加相應的培訓。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
其他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公務員培訓學時學分制。
『柒』 國家公務員管理規定是什麼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國家公務員的科學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優化、廉潔,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條列。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制度貫徹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發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准,貫徹公平、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中的各級人民政府組建人員的產生和任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章
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
(三)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潔,克己奉公;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行政處分;
(二)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利;
(三)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四)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
(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述和控告;
(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辭職;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職位分類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確定職能、機構、編制的基礎上,進行職位設置;制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作為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等的依據。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分類,設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等級序列。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是指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15級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以及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歷確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增設、減少或者變更職位時,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第四章
錄用
第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位的國家公務員,採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擇優錄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四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在編制限額內按照所需職位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
報考國家公務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三)對審查合格的進行公開考試
(四)對考試合格的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錄用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序或者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十七條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組織。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錄用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按照規定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安排到基層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條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後的,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應當接受培訓。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國家公務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二十一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證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作為年度考核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在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年度考核先由個人總結,再由主管領導人員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見,經考核委員會或者小組審核後,由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對擔任國務院工作部門司局級以上領導職務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進行民意測驗和民主評議。
第二十五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
第二十六條
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國家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
第六章
獎勵
第二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國家公務員給予獎勵,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四)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材有突出成績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六)在搶救、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七)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八)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
(九)有其他功績的。
第二十九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國家行政機關對受前款所列獎勵的國家公務員,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物資獎勵。
第三十條
國家公務員獎勵的許可權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紀律
第三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步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政府的機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三)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
(四)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五)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
(六)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
(七)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
(八)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
(九)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動中有損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一)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十二)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
(十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四)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本條列地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於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第三十四條
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三十五條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除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放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解除行政處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職務升降
第三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
第三十九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必須在國家核定的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四十條
國家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其中擬晉升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第四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採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辦法產生預選對象;
(二)按照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晉升考核;
(四)由任免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人選。
對晉升領導豬物的國家公務員,應當進行任職培訓。
第四十二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當按照規定的職務序列逐級晉升,個別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的,可以越一級晉升,但是必須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同意。
第四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降職。
第四十四條
任免機關根據國家公務員職務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結果,按照調整其級別和工資檔次。
第九章
職務任免
第四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職務實行委任制,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按照規定的任免許可權和程序任免國家公務員。
第四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
(一)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
(二)從其他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
(三)轉換職位任職的;
(四)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五)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免職的:
(一)轉換職位任職的;
(二)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三)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第五十條
國家公務員擔任不同層次領導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章
培訓
第五十一條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職位的要求,有計劃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國家公務員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分為: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的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國家公務員更新知識的培訓。
第五十三條
國家行政學院、地方行政學院以及其他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家公務員的培訓任務。
第五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和晉升職務的依據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
第五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交流制度。
國家公務員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其他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流。交流包括調任、轉任、輪換和掛職鍛煉。國家行政機關每年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國家公務員進行交流。
第五十六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接受調任、轉任、和輪換的國家公務員,應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十七條
調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以及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任職。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必須經過嚴格考核,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考核合格的,應當到行政學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訓機構接受培訓,然後正式任職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後,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五十八條
轉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關內的平級調動(包括跨地區、跨部門調動)。國家公務員轉任,必須符合擬任職務規定的條件要求,經考核合格後,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九條
輪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有計劃的實行職位輪換,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輪換,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負責組織。
第六十條
掛職鍛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到基層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的職務。國家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行政關系。
第十二章
迴避
第六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
第六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涉及與本人有本條列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必須迴避。
第六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擔任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但是,民族區域自治區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除外。
第十三章
工資保險福利
第六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津貼和其他津貼。
第六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定期增資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認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和發放獎金。
第六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相當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大體一持平。
第六十七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有計劃地提高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標准,使國家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斷提高。
第六十八條
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間,發給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正式任職後,根據確定職務和級別確定其工資。
第六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和福利特遇。
第七十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外,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口減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國家公務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辭職辭退
第七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予以審批。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國家公務員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務年限,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職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國家公務員,不得辭職。
第七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本條列第七十一條規定擅自離職的國家公務員,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後,二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或者營利性的事業單位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准。
第七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消、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學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礦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
(五)不履行過埃及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七十五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有由所在機關提出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批,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條
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
第七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接受財務審計。
辭職離開國家行政機關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休
第七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
過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有工作年限滿二十年。
(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第八十條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各項待遇。
第十六章
申訴控告
第八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審訴。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八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對於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十三條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和控告,必須忠於事實。
第八十四條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十五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根據不同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及規定資格條件進行國家公務員的錄用、晉升、條入和轉任的宣布無效;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變更國家公務員的工資、養老保險金機極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標準的,撤消其決定;
(三)對不按規定程序錄用、任免、考核、獎懲及辭退國家公務員的,責令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或者補辦有關手續。國家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公務員的管理許可權,對前款所列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體部署由國務院規定。
『捌』 如何造就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公務員隊伍
(一)強化學習培訓,努力提高公務員隊伍整體素質
現階段,人類從工業經濟時代向知識經濟時代轉化,科技進步的速度已然加快,有人估算,人類社會知識總量的90%是近50年生產、創造出來的,近年來人類的全部知識每5年翻一番。在西方國家目前流行這樣一條「知識折舊」定律:一年不學習,所擁有的知識就會折舊20%。因此,作為國家公務員,要積極適應時代要求,轉變觀念,樹立終身學習思想。而培訓是開發人的智力和技能的基本途徑,國外把培訓公務員看作是最值得的投資,是各種效益中最大的一種效益。國家公務員培訓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職位的要求,有計劃、有組織開展的旨在提高公務員政治和業務素質的一種教育、訓練活動和提高過程。
從目前我國的情況來看,公務員隊伍還存在著文化偏低、管理水平不高、專業人才缺乏等問題。況且,在新進入公務員隊伍的各類人員中,大都缺乏行政管理的理論與技能,這種狀況與搞現代化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都是不相適應的。要改變這種狀況,提高政府效能,就要加強培訓,通過培訓來提高公務員的業務能力和個體素質,發揮公務員的群體效能,形成一個強有力的高效能的政府工作系統。所以說,培訓是提高公務員素質,保證公務員隊伍優化、精幹、廉潔、穩定、高效的根本措施。對公務員的培訓有四種情況:
一是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新錄用人員在正式上崗前所進行的培訓。這類培訓也叫「入門訓練」、「職能培訓」。目的在於通過培訓,使新錄用人員對機關的工作特點、組織紀律、動作程序有所了解,明確自己的工作內容和職責范疇,初步掌握即將從事的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識、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為正式上崗做好准備。對新錄用公務員的培訓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工作實習,即在有經驗的公務員指導和帶領下,直接參加實際的行政工作,通過工作實踐逐步適應本職工作。二是專門的培訓教育,即由各行政部門自行組織辦班培訓,或派往專門的培訓機構去接受培訓。在法國,政府特別重視對公務員的「入門培訓」,僅用於此項的培訓費就佔全部培訓費的64.4%。
二是任職培訓。任職培訓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准備晉升一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按照其相應職位的要求所實施的培訓。培訓的目的在於,通過對擬任新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所需的政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和專業知識能力的培訓,為其勝任即將晉升的職務做好充分地准備。
三是專門業務培訓。專門業務培訓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公務員從事專門的業務工作,是指因國家和政府某些工作的需要,從政府機關暫時抽調公務員進行工作,如人口普查、計劃生育等。公務員的專門業務培訓也就是圍繞從事上述專項工作所需的知識、技能、工作方法等的培訓。培訓的對象完全取決於專項工作的需要,可能是新錄用公務員,也可能是有工作經驗的公務員。培訓的目的是使受培訓的公務員具備擬從事專門業務工作所需的知識、能力和工作方法,保證公務員能夠勝任專項工作的需要。
四是更新知識的培訓。更新知識的培訓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對在職公務員所進行的以更新知識為主要目的的全員培訓。此類培訓的目的在於按照崗位責任的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全體在職公務員進行分期分批地有計劃地培訓,使其不斷掌握新的知識和技能,及時更新知識結構,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以適應高新科學技術革命、人力資源開發、知識智力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經濟新格局、新形勢發展的需要。
(二)強化教育管理,進一步激發公務員隊伍內在活力
加強對公務員隊伍的教育管理,是提高公務員隊伍整體素質和綜合能力的有效途徑,對激發公務員的內在活力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1.不斷強化各方面的教育,更新公務員知識與觀念
一是要強化公務員的政治素質教育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論教育,確保公務員在政治上堅持清醒頭腦,培養正確的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破除「官本位」思想,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公僕意識,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培養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能力。
二是要強化公務員現代辦公自動化知識培訓,包括電腦知識、全能知識、行政管理知識等,逐步提高公務員的綜合素質。
三是要制定規劃,每年選派一定公務員到高等院校進行深造、學習,學習先進思想觀念、先進科學技術,進一步提高公務員整體素質。
2.建立和推行新陳代謝機制,增強公務員隊伍的活力
一是建立和推行末位淘汰制,增強公務員隊伍的活力。根據《國家公務員法》和有關規定,對各類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進行嚴格的年度考核,其考核結果要充分運用到職務(職稱)的升降、任免和人才的培訓、獎懲,以及工資晉級中去。在考核中建立和推行末位淘汰制,注重考核內容和標準的量化、細化以及公正、客觀、科學,使考核結果能真正反映每一個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逐步形成幹部能上能下,不斷更新充實的機制,始終保持幹部隊伍的生機和活力。建立待崗制,對不稱職人員進行離崗培訓,待學習提高後再回崗任職。落實辭退制度,把那些素質差,不稱職的人員淘汰出公務員隊伍,從而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促進公務員隊伍的新陳代謝;特別是對違法亂紀人員,要禁止其在刑期滿後再回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中來,以達到教育廣大公務員遵紀守法、主動工作的目的。
二是完善健全進人機制。各個單位空餘的公務員編制,要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招錄優秀高校畢業生,充實、壯大公務員隊伍;要向社會公開招考本部門緊缺的專業人才,促進人才合理分布。三是完善交流輪崗機制,促進公務員健康成長。交流輪崗作為培養和鍛煉公務員的重要環節,對於改善用人環境、管理機制、監督體系的形成,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3.積極推行競爭激勵機制,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一是加大公開選拔工作力度,吸收優秀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一個領導的品質好壞、素質高低、能力大小,對一個部門、一個行業甚至一個地區的發展都至關重要,因此,在選拔過程中,要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推行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公開選拔機制,科學確定領導職位及招考條件,嚴格進行報名與資格審查,組織人事部門從嚴考察,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人民群眾信得過,堅持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善於領導科學發展的幹部,把那些想幹事、會幹事、干成事又能共事、不出事的幹部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上來。這樣,不僅可以增強幹部作風透明度,更重要的是可以把社會上年輕優秀的人才選拔到領導隊伍中來,促進幹部隊伍的優化,促進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是積極推行競爭上崗機制,充分發揮和挖掘幹部的才乾和潛能。人不能盡其才,才不能盡其用,是過去以來幹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之一。要改變這一現狀,只有破除論資排輩思想,積極推行競爭上崗機制,使人才開發由靜態封閉式的行政控制轉變為動態的開放式的科學管理,讓各類人才的潛能在競爭中得以表現和發揮,達到賢者上、庸者下的目的。推行競爭上崗機制是現代社會政治的必然要求和唯一選擇,是事業的需要,發展的需要,我們應該進一步加大力度,使之經常化、規范化,促進優秀人才更好地發揮才幹,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做貢獻。
三是疏通公務員下的渠道。首先要營造「下」的良好氛圍,採用媒體和其他宣傳手段,積極引導廣大公務員正確對待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制度。其次要按照「一把鑰匙開一把鎖」的原則,做好每一個「下」的公務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確保其服從、支持各項工作。再次要對「下」的公務員進行知識更新培訓,促使其適應新的工作崗位,適應新的工作環境。最後,在政策允許的前提下,積極探索鼓勵公務員「下」的優惠機制,適當提高其政治經濟級別待遇。
(三)強化職責意識,切實提高服務群眾的水平
公務員代表國家執行公務,其權力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必須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為人民辦事,真正做到秉公盡責,不以權謀私;嚴守法律,不貪贓枉法;艱苦奮斗,不奢侈浪費。決不能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自己周圍的一些人謀取私利,或者利用職權與私人關系搞特殊化,違法亂紀。公務員的職責意識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意識
國家公務員要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即要求公務員「依法行政」,在執行公務時全力地、忠實地遵循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現行制度,在憲法、法律和法規所允許的范圍內活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創新意識
國家公務員大膽開拓、務實創新的核心要求是「創新」。創新是發展的動力,是時代對新時期國家公務員提出的要求,當前,面對確定市場經濟體制和形成全面開放格局的形勢,要把有利的條件轉化為現實發展的業績,除了創新之外別無它法,創新才有活力,創新才有作為,創新才能進步。國家公務員要有創新意識,它既是個人的思想意識,更是一個組織總體的精神狀態和思想氛圍。
3.服務意識
國家公務員要牢固樹立權力是人民賦予的觀點,為人民謀利益是國家公務員全部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全體公務員要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把群眾的安危冷暖時刻放在心上,維護人民群眾的經濟、政治、文化權益,努力為群眾辦實事,要把精力用在勤勤懇懇為人民服務上,不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4.奉獻意識
公務員是社會需要的產物,離開社會需要,公務員是不存在的。因此,公務員要把奉獻社會、奉獻國家作為自己的崇高責任。每個公務員在自己的崗位上認真履行職責,盡到了該盡的義務,就是在對社會作貢獻。要增強公務員的社會責任感,把自己的本職工作與國家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聯系起來,在索取和奉獻的關繫上,把奉獻放在首位,甚至在必要時犧牲個人利益,這是作為國家公務員必備的職業素質。
『玖』 國家公務員培訓的種類是
依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培訓的類型有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初任培訓是以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能力為目的進行的培訓。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12天。任職培訓是對晉升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旨在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能力的培訓。任職培訓在任職前或任職後一年內進行。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0天;擔任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不少於15天。調入機關任職以及在機關晉升為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0天。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在職培訓是全體公務員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
『拾』 我國國家公務員培訓包括哪些內容
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資格培訓、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四種類型.
初任培訓又叫職前培訓,它是對經過國家公務員考試合格被正式錄用的人員所進行的崗前培訓。
培訓內容主要是學習公務員崗位所必須具備的基礎知識和技能,目的在於使新進入公務員系列的人員了解即將從事的工作內容和程序,掌握一般的工作方法,為正式上崗做好准備。
資格培訓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准備晉升一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根據新任職務的要求所進行的崗前培訓。
培訓內容是擬晉升新的領導職務所必須具備的政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和專業知識技能,目的在於通過培訓,為公務員晉升一定領導職務作好准備。
(10)國家公務員更新知識培訓的對象是擴展閱讀:
公務員培訓通過種種形式,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公務員進行的政治理論、文化知識、科學技術、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培訓是公務員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參加培訓既是公務員的權利,也是公務員的義務。
國家為提高公務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對公務員進行各種知識更新、理淪訓練和技能培養。在科學技術迅猛發展,國家管理愈益現代化的今天,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對公務員的培訓。
許多國家除建立正規的國家公務員培訓中心外,還在各類大學里設置公務員進修班、專修班,或在政府機關內部設立短訓班,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我國對公務員的培訓包括對新錄用人員的初級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資格培訓,對轉換工作崗位的公務員的崗前培訓,對在職公務員進行更新知識的輪訓。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存入公務員檔案,作為其任職和晉升職務的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