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般貿易的出口免抵退是怎麼做的
進出口生產企業做出口,對於出口退稅國稅局都有專門培訓的,有一個看似簡單實則復雜的流程。比方說這個月你公司出口了,得先進行免稅申報,等你收匯核銷後,就可進行退稅申報。在退稅申報的月份,假如你公司有10000元的進項抵扣,而你有15000元的應退稅額,那國稅局這個月只給你退稅10000元,這5000元就抵銷了你公司內銷而產生的增值稅。
B. 出口退稅中免抵退具體指的是什麼
1)「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即銷項稅額為零。
(2)「抵」稅是指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應退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納的增值稅稅款,首先抵頂內銷貨物應納的增值稅稅款,即企業既有出口貨物又有內銷貨物,出口貨物需要退稅,內銷貨物需要交稅,按照稅法規定兩者可以相互抵頂。
(3)「退」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因應抵頂的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時,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批准,對未抵頂完的稅額部分子以退稅。
C. 生產企業出口退稅採用「免抵退」辦法,免抵退是什麼意思
免,指出口環節不徵收增值稅,即出口零稅率,是不計算銷項稅額的(注意該免並不是免稅,而是計算的銷項稅額為0,即出口收入是含稅的,只是為0而言)。
抵,指的是出口貨物所耗用材料、動力等對應的進項稅額抵減內銷環節產生的應納稅額;
退,指出口環節對應的進項稅額抵減內銷應納稅額後還有剩餘的進項,退還給出口企業。
生產企業的免抵退,是以出口FOB乘以退稅率計算出理論退稅額(即免抵退稅額)。
然後與期末留抵作比較,哪個金額小就按小的金額退稅,換句話說就是生產企業的應退稅額是以期末留抵為限額的,限額內才按FOB計算的免抵退稅額退還超出限額的,按留抵金額退還,多出來的免抵掉了。
D. 出口免抵退稅的退稅知識
作為一家出口企業,在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後,應辦理哪些涉稅事宜?
(一) 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1、登記時限 出口企業必須在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一個月內到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附送的資料
(1) 進出口經營權批文及其復印件;
(2) 企業章程;
(3)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4)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5)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
(6)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及其復印件;
(7)銀行開戶證明。
(二)出口企業退稅辦稅員培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031號)第12條規定:出口企業應設專職或兼職辦理出口退稅人員(以下簡稱辦稅員),經稅務機關培訓考試合格後發給《辦稅員證》。沒有《辦稅員證》的人員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企業更換辦稅員,應及時通知主管其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注銷原《辦稅員證》。凡未及時通知的,原辦稅員在被更換後與稅務機關發生的一切退稅活動和責任仍由企業負責。 一、貨物已報關出口,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應提供哪些資料?
1、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或遠期收匯證明;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4、出口貨物專用發票;
5、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6、委託出口的,還需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二、貨物已報關出口,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申報退稅應提供哪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或遠期收匯證明;
3、出口貨物專用發票;
4、委託出口的,還需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5、出口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6、增值稅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7、運保費單據(復印件);
8、如果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還需附送《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 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如何申報辦理出口退稅?
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可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在申請辦理退(免)稅時,必須提供以下憑證資料:
(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受託方開具並經主管其退稅的稅務機關簽章後,由受託方交委託方。
(二)受託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委託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報關出口的,委託方必須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復印件。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代理出口協議約定由受託方收匯的,委託方必須提供受託方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受託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銷售給外商的,委託方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
(四)代理出口協議副本。
(五)銷售帳。 如何辦理代理出口證明?
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在委託方辦理退(免)稅,受託方須向委託方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在一般情況下,受託方在代理出口貨物已實際結匯後,到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稅務機關應及時錄入證明的有關內容,並與有關電子數據核對無誤後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在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受託方應提供下列資料:
1、 委託代理出口協議;
2、 受託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3、 出口貨物專用發票;
4、 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5、 代理銷售明細帳;
6、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何時可進行申報退稅工作?
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憑有關憑證報送稅務機關批准退還或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一、外貿企業申報辦理退稅需填寫哪些申報資料?填表有何要求?
1、將有關退稅資料,按帳上做銷售的順序,按月按同類產品歸集填報出口退稅申報表(一式四份)。
2、可將同一年度內不同月份的申報表按裝訂冊歸集填報審批表,每冊一張。
3、根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和專用繳款書的裝訂順序,填報出口退稅進貨憑證登錄表(一式四份)。
4、根據出口發票、出口報關單、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證明單、代理出口證明單等,依憑證裝訂順序,填報出口發票、出口報關單登錄表(一式四份)。
5、根據消費稅出口專用繳款書,填報出口退稅進貨憑證登錄表(一式四份)。
6、填寫登錄表時,應每筆一行。(一票多筆或一筆多票時都應分別填寫)。若發生以前申報的有關項目錯誤可用正負數填報相關的登錄表進行調整。
7、根據每次申報報送的資料匯總填報出口貨物退稅單證匯總表(一式四份)。
8、用於申報退稅的所有單證必須是合法有效,各種單證與填報的登錄表、申報表等內容必須一致。
二、生產企業申報辦理退稅需填寫哪些申報資料?填表有何要求?
必須填寫《出口貨物退稅審批表》、《生產企業自營(委託)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表》或《生產企業自營(委託)出口貨物先征後退申報表》、《出口貨物退稅單證匯總表》。
用於申報退稅的所有單證必須是合法有效,各種單證與填報的登錄表、申報表等內容必須一致。
三、在相關原始退稅單證及申報資料收集、填寫齊全後,是否即可辦理申報退稅?
在相關原始退稅單證及申報資料收集、填寫齊全後,必須先查詢相關電子信息和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後,方可辦理申報。 出口企業每月(次)報送出口退稅申報資料之前,應先將該月(次)申報出口退稅貨物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向稅務機關申請認證。未經認證或認證不符及密文有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申報出口退稅。
根據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廈門市貿易發展委員會《關於出口退稅申報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廈國稅〔2000〕84號)規定:為了提高企業退稅單證審核通過率,加速企業資金周轉,決定從2000年10月1日後,對出口報關單、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退稅專用繳款書及分割單(簡稱專用稅票)實施先查詢、後申報的辦法,即出口企業先進行電腦查詢相關電子信息,然後進行出口退稅申報,具體要求:
1、對2000年9月1日後開具的專用稅票及分割單,以及對應的出口報關單、收匯核銷單信息齊全、單證齊全的,單獨造冊申報;
2、對連續兩個月查無專用稅票及分割單或報關單或核銷單信息的,單獨申報,由退稅部門按月向有關部門反饋。 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銷售給外商的出口貨物,如外商將貨物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如何申報退稅?
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申報退稅除需符合一般出口退稅的條件外,還需提供倉儲企業的出口備案清單(復印件並加蓋海關的證明章),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E. 提問幾個免抵退稅的基本知識
一、什麼是「免、抵、退」稅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條件
對出口的凡屬於已征或應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外,都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免)稅。可以退(免)稅的出口貨物一般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2、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貨物,4、必須是出口收匯並已核銷的貨物。
三、實行「免、抵、退」稅貨物范圍
1、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生產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以及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採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或外國企業中標後分包給國內企業的機電產品;
3、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的外購貨物;
4、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並銷售給國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5、國內生產企業與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簽署的購銷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
四、「免、抵、退」稅的基本計算公式
「免、抵、退」稅的基本計算公式為:
當期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抵減額
免抵退稅抵減額=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抵減額)-上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退稅率)
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抵減額=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率-退稅率)
1、 應退稅額的計算
⑴如當期應納稅額≥0,則:當期應退稅額=0
⑵如當期應納稅額<0,且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⑶如當期應納稅額<0,且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 免抵稅額的計算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當期是指一個納稅申報期;征稅率和退稅率是指復出口貨物的征稅率和退稅率。
五、企業的分類管理
1、根據國稅發(1998)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通知》,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對本地區所轄出口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分類管理,劃分為C、E、F三類。
C類企業:注冊開業時間在一年以上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內外銷銷售額之和超過500萬元(含)人民幣,且外銷銷售額占其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超過50%(含)的生產企業,經地市稅務機關核實確有生產能力並無偷稅行為及走私、逃套匯等違法行為的,由E或F類企業轉為C類企業,可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
新成立的內外銷銷售額之和超過500萬元(含)人民幣,且外銷銷售額占其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超過50%(含)的生產企業,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個月內不辦理退稅確有困難的,在從嚴掌握的基礎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准,可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
2、E類企業:屬小型出口企業,根據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的內外銷銷售之和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5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下的,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發生的應退稅額,採取結轉下期繼續抵頂其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年底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一次性辦理退稅的辦法。
3、F類企業:新辦企業為F類企業,滿一年後自動轉為E類企業。一年內既不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也不按小型出口企業退稅辦法辦理。若達到C類企業標準的,由企業書面申請,經主管出口退稅部門調查核實後可轉為C類企業。
六、出口退稅的申報時限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並收齊出口憑證以後,應按月向國稅機關辦理退(免)稅申報手續。
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90天內,收齊出口貨物退(免)稅所需的有關單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如實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外,稅務機關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該補稅的應按有關規定補征稅款。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填寫《出口企業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經批准後,可延期3個月申報。出口企業應在批準的延期內申報退(免)稅,並在申報時附送《出口企業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
七、出口貨物免稅申報
免稅申報須提供下列資料及電子數據:
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⑵《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稅明細申報表》及電子數據,內附《出口商品專用發票》,按此申報表序號裝訂成冊
⑶《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抵扣明細申報表》及電子數據。
內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核銷證明》和《視同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按此申報序號裝訂成冊
⑷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征免稅申報資
料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稅明細申報表》、《生產企業進料
加工抵扣明細申報表》作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附表,其表式和電子數據,可以通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系統」產生
八、出口貨物退稅申報
生產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財務上作銷售後,按月依據外銷發票、003出口信息和增值稅納稅信息申報辦理「免、抵、退」稅。
生產企業每月向退稅部門進行退(免)稅申報時,須提供下列資料及電子數據:
⑴《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
及電子數據;
⑵《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稅明細申報表》及電子數據。內附出口退稅憑證(主要指出口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按此申報表序號裝訂成冊。如屬委託代理出口的,需提供受託方主管退稅的國稅機關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⑶《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申請表》
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明細申報表》及電子數
據,內附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按明細申報表序號裝訂成冊;
⑸《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及電子信息,內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復印件。
⑹《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匯總表》即電子數據;
⑺退稅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退免稅申報資料。
九、退稅單證基本要求
退稅單證是申報出口退稅的法定憑證,退稅單證的開具及配單是否正確、規范,直接關繫到申報出口退稅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准確性,也直接關繫到退稅機關退稅審核審批的順利進行,因此,企業在辦理退稅申報中要對照基本規定、核單要求認真、仔細、規范操作。
1、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企業申報用於出口退稅專用的核銷單必須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監制的。在出口單位及單位代碼欄中必須填寫全名。在貨物名稱、數量、幣種總價必須與對應的報關單相符,報關單編號欄應填寫海關報關單位編號全碼。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應蓋有外管局出口收匯核銷章、海關騎縫驗訖章、出口單位公章。
2、出口貨物報關單。海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准確、完整、清晰填寫,不得塗改。出口報關單必須有申報、出口、簽發日期,除專門列出外應以出口日期為准。批准文號欄中填寫的收匯核銷單號應與《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相符。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蓋有海關驗訖章。
3、出口商品專用發票。出口商品專用發票是出口方開具的出口貨物價格清單,是裝運貨物的總說明,是銷貨的憑證,是買賣雙方的記賬依據,出口商品專用發票中的「出口數量」、「計量單位」、「銷售金額」應與申報數據一致,發票內容不得塗改,並且加蓋發票專用章。
十、相關業務提示
1、新辦工業企業在首筆報關出口前必須到國稅,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後出口的貨物可按規定辦理退(免)稅。辦理出口退稅認定手續前的出口貨物,進出口退稅部門不予辦理退(免)稅業務,同時企業應將該筆出口業務作為內銷,計算增值稅。
2、出口企業應加強內部經營管理,加快出口貨物退稅單證的收集及內部流轉,及時收齊退稅單證;
3、貨物報關出口後,應及時結清相關報關、運輸等費用,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並及時通過海關「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對出口貨物報關單進行信息(001信息)確認,並及時提交國稅部門,以免影響審核;
4、貨物出口後,出口企業應注意及時收匯,並及時辦理外匯核銷手續;
5、2005年5月1日起,出口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後90日內,應及時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退(免)稅手續;逾期申報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延期申報手續,否則按有關規定計提銷項稅金;
F. 怎樣處理進出口業務免抵退怎麼做
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規范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訂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出口商自營或委託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後,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批准退還或免徵其增值稅、消費稅。
本辦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託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上述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中,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
上述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第三條 出口貨物的退(免)稅范圍、退稅率和退(免)稅方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程序,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申報受理、初審、復審、調查、審批、退庫和調庫等相應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因人員少需要一人多崗的,人員設置必須遵循崗位監督制約機制。
第二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
第五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後,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下同),應分別在備案登記、代理出口協議簽定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出口商,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第七條 出口商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注銷認定。�
對申請注銷認定的出口商,稅務機關應先結清其出口貨物退(免)稅款,再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及受理
第八條 出口商應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出口貨物退(免)稅所需的有關單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如實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外,稅務機關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該補稅的應按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第九條 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稅務機關應及時予以接受並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電子申報數據及紙質憑證齊全的,稅務機關受理該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或紙質憑證不齊全的,除另有規定者外,稅務機關不予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並要當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補充資料、憑證的要求。�
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後,應為出口商出具回執,並對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條 出口商報送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資料及紙質憑證齊全的,除另有規定者外,在規定申報期限結束前,稅務機關不得以無相關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核對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
第四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審批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以及總局下發的出口退稅率文庫,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審批,不得隨意更改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的審核配置、出口退稅率文庫以及接收的有關電子信息。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准確性進行審查,並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根據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的不同情況,稅務機關應當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報表種類、內容及印章是否齊全、准確。�
(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是否一致。�
(三)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憑證是否有效,與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明細內容是否一致等。重點審核的憑證有: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是蓋有海關驗訖章,註明「出口退稅專用」字樣的原件(另有規定者除外),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商海關代碼、出口日期、商品編號、出口數量及離岸價等主要內容應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一致。�
2. 代理出口證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上的受託方企業名稱、出口商品代碼、出口數量、離岸價等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內容相匹配並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一致。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必須印章齊全,沒有塗改。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開票日期、數量、金額、稅率等主要內容應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匹配。�
4.出口收匯核銷單(或出口收匯核銷清單,下同)。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編號、核銷金額、出口商名稱應當與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批准文號、離岸價、出口商名稱匹配。�
5.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各欄目的填寫內容應與對應的發票一致;征稅機關、國庫(銀行)印章必須齊全並符合要求。
第十三條 在對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後,稅務機關應當使用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進行計算機審核,將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審核、核對重點是:�
(一)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日期、商品代碼、出口數量及離岸價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二)代理出口證明電子信息。代理出口證明的編號、商品代碼、出口日期、出口離岸價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信息。出口收匯核銷單號碼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四)出口退稅率文庫。出口商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貨物是否屬於可退稅貨物,申報的退稅率與出口退稅率文庫中的退稅率是否一致。�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日期、金額、稅額、購貨方及銷售方的納稅人識別號、發票代碼、發票號碼是否與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在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暫未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的,稅務機關可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但必須及時用相關稽核、協查信息進行復核;對復核有誤的,要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
(六)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號碼、購貨企業海關代碼、計稅金額、實繳稅額、稅率(額)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在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憑證、資料,稅務機關應通知出口商進行調整或重新申報;對在計算機審核中發現的疑點,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有疑問的,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凡對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無電子信息或核對不符的,應及時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二)凡對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等紙質憑證有疑問的,應向相關部門發函核實。�
(三)凡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有疑問的,應向同級稅務稽查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稅務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系統進行核查;�
(四)對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的貨源、納稅、供貨企業經營狀況等情況有疑問的,稅務機關應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進行發函調查,或向同級稅務稽查部門提出申請,由稅務稽查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並依據回函或調查情況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出口商提出辦理相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證明的申請,稅務機關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應及時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 出口貨物退(免)稅應當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根據審核結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稅務機關在審批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或調庫手續。
第五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對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政策、規定應及時予以公告,並加強對出口商的宣傳輔導和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做好出口貨物退(免)稅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分析、上報工作。稅務機關必須在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出口退(免)稅計劃內辦理退庫和調庫。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遇到下述情況,應及時結清出口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款:�
(一)出口商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退(免)稅事項的,或者注銷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
(二)出口商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稅權的。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建立出口貨物退(免)稅評估機制和監控機制,強化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防止騙稅案件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做好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數據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證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的安全,定期做好電子數據備份及設備維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建立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制定。
章 違章處理
第二十三條 出口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或注銷認定手續的;�
(二)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帳簿、憑證、資料的。
第二十四條 出口商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帳簿、憑證、資料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出口商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理。�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出口商,經省級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個月以上的出口退稅權。在出口退稅權停止期間自營、委託和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辦理退(免)稅。
第二十六條 出口商違反規定需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G. 哪位能幫我用通俗的講法解釋一下出口退稅的「免抵退」方法
是國家為了鼓勵出口,而對出口企業而採取的優惠政策。
想了解免抵退,先要知道內銷產品的納稅規定:按照稅務規定,內銷產品(一般)都要交稅,而出口產品就不是了:
1、免:是指出口產品不用交稅
2、抵:對於既有內銷收入又有出口收入的企業,如果沒有退稅,那麼出口的產品收入按照退稅率計算的退稅額度,可以(視同進項稅)抵減內銷產品應繳的銷項稅。
3、退:出口企業如果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有留抵稅額),那麼按照出口收入*退稅率所計算的額,與此留抵稅額比較,可以退回企業較小的那個數額,不科學的講,就是出口企業可以按照出口收入的實際情況,退回部分進項稅額。
H. 新進一家外貿企業,做出口退稅的,如何入手去學習和了解,謝謝指點。請不要復制長篇大論,國家政策。
企業出口銷售貨物後,符合相應的規定,就可以申請退稅。退稅的手續比較麻煩,需要先在退稅系統內申報,再遞交相關資料。
生產型出口企業,增值稅計算實行免抵退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1、免,指出口商品免徵增值稅,如果是內銷的產品,就要按不含稅銷售額*17%或含稅銷售額/1.17*17%計算增值稅銷項稅。
2、抵,指國內采購商品(包含原材料和其他國內采購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一般貿易進口材料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票,經認證後相關增值稅形成的增值稅進項稅,可以用於抵扣內銷產品產生的增值稅銷項稅。
3、退,指出口商品並實際收取外匯後,按出口退稅率計算免抵退稅額,並與增值稅進項稅留抵額比較後得出的出口退稅,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1)、計算增值稅留抵額,
增值稅留抵額=當月增值稅進項稅+上月留抵進項稅—當月增值稅銷項稅—當月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當月增值稅進項稅轉出=當月出口額*(17%—出口退稅率)—當月保稅進口額*(17%—出口退稅率)
(2)、計算免抵退稅額
免抵退稅額=當月實際收匯額*出口退稅率—當月免抵退稅額抵減額—上月留抵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當月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當月進口額*手冊退稅率
如果當月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大於當月實際出口收匯額*出口退稅率,大於部分留抵下月。
(3)、判定出口退稅情況
當月應退稅額要通過比較當月增值稅留抵額和當月免抵退稅額得出,另外還需要進一步計算免抵稅額,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1、如果當月增值稅留抵額小於等於0,免抵退稅額為0,當月應退稅為0;
2、如果當月增值稅留抵額小於等於0,免抵退稅額大於0,當月應退稅為0,當月免抵稅額=當月免抵退稅額;
3、如果當月增值稅留抵額大於0,免抵退稅額為0,當月應退稅為0;
4、如果當月增值稅留抵額大於0,免抵退稅務大於0,取兩者間較小金額為退稅額。
(1)如果增值稅留抵額大於免抵退稅額,應退稅額=免抵退稅額,免抵稅額=0
(2)如果增值稅留抵額小於免抵退稅額,應退稅額=增值稅留抵額,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應退稅額
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網路HI聯系。
I. 上海出口退稅要參加培訓嗎如果不培訓自己看看書可以嗎難不難
難!首先要有會計基礎,因為主要涉及銷售稅金的計算、結轉、處理,看書可以,下載出口退稅軟體邊實習,邊提高。
如果以前干過會計,軟體操作還可以,微機報過增值稅,達到熟練程度,2個月過!
培訓也不過如此,重在實際操作。以下是我的一點體會
出口退稅納稅申報填表教程
發票要點:日期(盡量與報關單相同,省很多麻煩)、出口貨物代碼(決定了退稅率,否則錯賬)、匯率(每月1日)、金額(外幣轉換人民幣,按報關單逐條計算,別按發票匯總計算,有誤差,不好處理)
一般情況下發票較報關單先期到達(要不然就沒有單證收齊一說了),這時,外匯核銷單也可能沒來,但是當月出口必須當月申報。
一、錄入程序:
進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選擇「基礎數據採集」下的「出口貨物明細明細申報錄入」,點擊增加,窗口顯示可填寫狀態(按報關單明細逐條填寫)
1、 所屬期:自動生成
2、 序號:四位編碼,0001開始,最好按順序填(當然了,通過序號重排可自動排號,不盡人意)
3、 記銷售日期:自動
4、 所屬標識:自動
5、 進料登記冊好:國外來料加工企業填
6、 出口報關單:有則填,報關單號後9位+0+兩位編碼,報關單有N條出口信息,就編到00N.。首條填寫好資料後,以後共同資料不必再重復填寫,只修改報關單後兩位編碼及出口數量、離岸價即可)
7、 出口日期:填報關單出口日期,如果不確定,也可填發票日期(以後需沖減、修改、補錄)
8、 外匯核銷單:有則填,無則以後收齊單證時填。
9、 代理證明號:有則填
10、單證不齊標志:單證指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報關單須電子口岸專用系統上傳電子信息,外匯核銷單須在網上核銷通過。
11、出口商品代碼:選擇自己的商品代碼(初次要從網上下載,導入)
12、出口商品名稱:系統根據填寫的代碼自動生成
13、計量單位:自動
14、出口數量:實際
15:原幣代碼:選擇填報關外幣代碼
16、原幣幣別:自動
17、原幣離岸價:實際
18、原幣匯率:填當月1日匯率
19、人民幣離岸價:自動
20、美元匯率:自動
21、美元離岸價:自動
22、征退稅率:自動(根據出口商品代碼)
23、退稅率:自動
24:征退稅率:自動
25、應退稅額:自動
26、出口發票號:實際
27、備註:
填完檢查無誤,保存。如果繼續填下一條,點擊「增加」…
二、生成明細申報數據:
出口申報需要移動磁碟,預先在磁碟里建立空文件夾,一個「出口退稅\MX\」,一個「出口退稅\HZ\」。明細表錄入工作完成後,退出,在「免抵退稅申報」下選擇「生成明細申報數據」,確定,此時又提醒是否備份,按需要確定,提示要備份的文件存放路徑,如果顯示無誤,確定(有誤就修改)系統完成備份工作後,關閉,此時明細表形成。
查詢明細表情況:
在「免抵退稅申報」下選擇「列印申報報表」,選中需要查看(或列印)的報表,點擊列印預覽,就能看到明細表了。系統會根據單證收齊情況,分別匯總「單證齊全並且信息齊全銷售額」及「單證不齊並且信息不齊銷售額」,記錄下出口數量、出口銷售額(兩種)、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四個關鍵數字,在會計做賬時,這四個數字就是記賬的數字。
(期間如果要繼續增加明細錄入,需要進入「申報數據處理」下的「撤銷申報數據」,否則系統形成報表後,視同本期應上報資料完成,不再接受新的資料錄入)
至此,暫告一個段落,再等會計增值稅申報成功後,再接著填以下內容。
三、增值稅申報表項目錄入:
選擇「基礎數據採集」下的「增值稅申報表項目錄入」,按提示錄入數據。
四、免抵退申報匯總表錄入:
增值稅表錄入完成後,可以進行匯總表的錄入
附一、沖減程序:
申報的出口資料,有時在出口時間、出口代碼等方面可能出現失誤,或因單證到期不齊轉為內銷,要求在出口申報系統作沖減處理。
進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選擇「基礎數據採集」下的「生成出口貨物沖減明細」,在索引窗口選擇要沖減的項目,選中後,點擊「沖減出口」,出現提示窗口,如果單證已收齊,在「單證收齊標志」填BH,在「報關單號碼」、「核銷單號碼」內填上正確號碼,確定此時,系統自動將沖減內容轉到「基礎數據採集」下的「出口貨物明細申報錄入」資料庫及「收齊出口單證明細錄入」資料庫中,退出,進入「基礎數據採集」下的「出口貨物明細申報錄入」。在索引窗口找到索引為「Z000」的一條,這就是沖減的內容。選中該條,點擊「修改」,首先將「序號」Z000改成正常順序號(以Z打頭的編碼,因為沖減的條目總是以Z000反映),然後在「備注」欄簡明填寫沖減的原因,然後保存,至此,沖減完成。
補錄沖減內容:
如果不是外銷轉內銷的情況,完成沖減後,還需要按沖減業務的正確內容補錄,以保證申報金額的不變。為了審核的方便,最好在沖減後,直接選中沖減條目,然後點擊「增加」,此時顯示沖減的內容,通過回車的方式,依次選擇要修改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序號(不帶Z頭,應和正常申報連續)、出口日期、報關單號(原申報時可能筆數和報關單不符,此時補錄按報關單逐條錄入,報關單後三位自001起,逐條修改)、出口代碼、數量、原幣離岸價、備注,然後保存,完成補錄。
為什麼要求在沖減後接著補錄呢?主要是為了利用原正確資料,只修改錯誤的資料,不至於補錄時出現失誤,造成前後錄入的資料不符。注意:補錄時,在哪一條的基礎上補錄,系統自動參考那一條的基礎資料。
附二、收齊單證
如果以前申報出口資料單證收齊(報關單、核銷單),需要在出口申報系統中進行「單證收齊」操作。
在「基礎數據採集」下選擇「收齊出口單證明細錄入」,在索引窗口選中要收齊的出口業務,顯示修改內容窗口,點擊修改,逐項修改序號、收齊標志(填BH),出口報關單編號+序號,核銷單編號,檢查無誤,保存。
收齊的出口資料明細表與未收齊的出口資料明細表系統中分開匯總。(詳見生成的明細申報數據),只有單證收齊的出口業務,才作為出口退稅基礎數據資料。
五、出口退稅申報資料:
1、表頭
2、交接清單
3、確認單
4、匯總表
5、明細表
6、(單證收齊時符核銷單、報關單、出口發票、有運費需符運費發票、)
7、增值稅申報表 (含附表二)
8、上期匯總表
9、有應納稅額需符稅票復印件
10、銷售明細帳
11、扣費調整說明
12、出口退(免)稅審核情況表
六、申報
上列申報表除了「報關單」、「出口退免稅審核情況表」外,全部要加蓋企業公章,於次月15日前到稅務接受檢查、申報。
七、注意事項
為保證出口資料與賬務處理的一致性,需注意以下幾點:
1、 匯率:以中國人民銀行每月首日公布的匯率為記賬匯率。
2、 進行外幣摺合人民幣計算,以海關報關單為准逐條計算,避免出現誤差。
3、 為保證折算的准確,建議先行錄入出口申報數據,再按照出口申報數據進行賬務處理。賬務處理完成,申報增值稅,再按照申報成功的增值稅資料,繼續錄入出口申報數據中的增值稅資料。
4、 為防止出口資料出現過期現象,建議進行出口業務登記,按出口時間順序記錄單證不齊業務,隨時控制到期申報時間,避免因單證過期造成免抵稅損失。
5、 因發票金額與收匯金額不符造成的差額,要及時調整申報出口收入;因按外匯牌價計算的出口收入與實際結匯造成的人民幣差額,要隨時調整匯兌損益。
J. 什麼叫做出口的「免、抵、退」優惠政策
一、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可以享受退(免)稅的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中的第一條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後,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准退還或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中的第一條規定:「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其中的生產企業,是指獨立核算,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且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自產貨物繼續實行免徵增值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屬於消費稅的產品,實行免徵消費稅的辦法。」
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全面實行「免、抵、退」稅的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中的第二條規定:「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好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因應抵頂的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時,對未抵頂完的稅額經主管退稅機關批准後予以退稅。」
三、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可以享受退(免)稅的優惠政策。即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徵出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對出口貨物上道環節所負擔的增值稅,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等憑證辦理退稅手續。
四、可以退(免)稅的貨物所應具備的四個要件。
第一,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第二,必須是已經報關離境的貨物;
第三,必須財務上已作銷售處理的貨物;
第四,必須是出口收匯並已核銷的貨物。
五、出口企業的登記及辦稅員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中的第十一條規定:「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和工商營業執照於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證。出口企業如發生撤並、變更情況,應予批准撤並、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退稅登記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的第一條關於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登記中規定:「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託出口業務之前,持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出口退稅登記。生產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時,應填報《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並提供以下資料:1.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2.稅務登記證(副本);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4.海關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審批表或年審審批表;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如代理出口協議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中的第十二條規定:「出口企業應設專職或兼職辦理出口退稅人員(以下簡稱辦稅員),經稅務機關培訓考試合格後發給《辦稅員證》。沒有《辦稅員證》的人員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企業更換辦稅員,應及時通知主管其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注銷原《辦稅員證》。凡未及時通知的,原辦稅員在被更換後與稅務機關發生的一切活動和責任仍由企業負責。」
六、其他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中的第二十條規定:「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冊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徵其加工或委託其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後,出口企業應憑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已核銷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收匯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將會同海關和主管征稅和稅務機關及時予以補稅和處罰。」
第二十一條規定:「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減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應先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報經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簽章後再將此申報表報送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並據此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按規定稅率計算註明銷售料件的稅額,主管出口企業征稅的稅務機關可對這部分銷售料件的銷售發票上所註明的應交稅額不計征入庫,而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在退稅額中抵扣。」
七、退稅賬戶託管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業務的通知》(「銀發[2001]276號」文件)的規定:「商業銀行為解決出口企業出口退稅款未能及時到賬而出現短期資金困難,在對企業出口退稅賬戶進行託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業提供的以出口退稅應收款作為還款保證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貸款比例原則上最高不得超過企業應得退稅款的70%,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是指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對特定地區、行業和企業的納稅人在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時,給予減征或免徵的一種照顧和鼓勵措施。
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
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2年。
2.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興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免徵所得稅。即:
(1)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者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2)對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3)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所得稅。
(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5)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一年。
(6)對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來確定減免稅政策。
3.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即
(1)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綜合資源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和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五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築材料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五年。
(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綜合資源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興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一年。
4.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三年。
5.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6.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一年。
7.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人員總數的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
8.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
9.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徵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人員的范圍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以上政策依據:財稅字〔94〕001號文件)。
10.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12項政府性基金(收費),免徵企業所得稅。12項政府性基金(收費)是:養路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事業附加費、郵電附加費、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財稅字〔1997〕33號)
11.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符合規定條件,亦享受該政策。(國稅發〔2001〕124號、財稅字〔1997〕49號)。
12.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一部分收入項目免徵所得稅,具體是指:
(1)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准設立和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2)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准或省級財政、計劃部門同意批准,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3)經財政部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4)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5)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6)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7)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8)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9)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項目。(依據:國稅發〔1999〕
65號)
13.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的,自2000年1月1日後注銷《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事業編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依據:國稅發〔2001〕60號)
14.對於高校後勤實體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依據:財稅字〔2000〕25號)
15.轉制的科研機構(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從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依據:國稅發〔1999〕135號)
16.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17.對現有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和現有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以上依據:財稅〔2002〕208號)
18.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新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數的60%(含)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依據:國轉聯〔2001〕8號)
19.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依據:財稅〔2000〕84號)
20.對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依據:財稅〔2000〕25號)
2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對增值稅一般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或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的稅款用於研究開發軟體、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同上)
二、企業所得稅抵免所得額和抵免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1.凡我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財稅字〔1999〕290號)
2.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稅務機關審批後,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通過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青少年活動場所、非盈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允許全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政策措施,對於一個企業可能會有減免稅政策交叉的情況,在具體執行時,可選擇適用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兩項或者幾項政策累加執行(依據:國稅發〔94〕229號)。納稅人實行核定徵收的,不得享受各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依據:國稅發〔2000〕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