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加強食品葯品流通領域的監管
基層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是國家實施食品葯品監管的前沿陣地。第一線的工作使它具體直接應對各種情況,解決處理各種矛盾和問題。代表國家機關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嚴格依法行政,盡職盡責,對於保障食品葯品安全,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提高政府公信力,實施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依法行政是項系統工程,是篇大文章。內容方麵包括決策、立法、執法、監督等;具體工作實施(或工作方法)方麵包括組織領導、宣傳教育、政策制度、隊伍建設、監督保證、技術設施等等,這些既是方法又是內容,相互聯系滲透,不可或缺。無論從整體還是側面都大有文章可作。有鑒於此,我們僅從實踐工作出發,就如何提高基層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的依法行政水平,談點個人看法。與大家交流、商榷。
一、依法行政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科學發展觀內涵豐富,思想理論深厚,究其實質和核心是以人為本。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就是要以人為本,關注人和社會的全面發展,保護人民群眾利益,保障食品葯品安全。首先,要牢牢地把人民群眾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把保障公眾飲食用葯安全作為監管部門的中心任務,作為依法行政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食品葯品安全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人民群眾利益無小事。特別是當前,食品葯品市場尚待規范,對外開放加快,管理相對滯後,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的調整等,致使各種問題種類矛盾層出,也給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課題。必須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用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觀點、理論和方法分析、處理,解決各種問題和矛盾。著力解決人民關心,社會關注的問題,化解矛盾。加大依法行政力度,查處違法行為,保障食品葯品安全,保護人民群眾利益,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利益,為人民群眾撐起法律保護傘,共享改革開放成果。
其次,要從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高度,強化責任意識、法律意識。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堅持社會治理法治化,依法行政其根本含義是用法管理社會。基層食品葯品監管部門作為政府的執法機關,社會的有機組成,肩負著食品葯品監管的重要職能,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密不可分,必須要強化自身的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切切實實承擔起法律賦予的權利,切切實實履行職責,做到權利、責任、義務統一,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正確處理和把握依法行政與監督管理,監督管理與服務,服務與各種社會利益的關系,創新和完善人性化的、公平理性的管理制度和方式。規范、誠信、文明地實施監管執法,把依法行政,規范執法,文明執法貫穿於監管工作的全過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強行政執法效果,進而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再次,要建立高效、規范、有序的內部運行機制,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效率。食品葯品監管工作涉及面廣,事情繁雜,政策性、法律性強,工作環環相扣。必須要建立完善相應的決策、約束、監督等機制,使工作有序開展,順暢運作。用法律制度管權、管事、管人,避免和防止以言代法、以權壓法、越權執法、徇情違法等違法現象。要堅持城鄉統籌兼顧。鄉村人口多,食品葯品市場隱患多,管理也相對薄弱,是基層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要突出抓好鄉村食品葯品市場的監管,消滅盲區,消滅空白。要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端窩點,抓源頭,嚴厲查處大案要案。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食品葯品監管涉及的工作部門比較多,因此要堅持搞好部門間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造良好的依法行政環境,營造良好的社會法治氛圍,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保障,推進人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依法行政要以加強宣傳教育為保證
加強法制教育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基礎和必要保證。尤其是在人民群眾的維權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已為社會普遍關注的新形勢下,做好宣傳教育工作,顯得極其重要。正如胡錦濤總書記所講的「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體制、法治的程序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
當前,加強法制宣傳,強化法律意識已成為全社會的普遍共識。如何從食品葯品監管工作的實際出發,有針對性的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收到預期的效果,進而推動依法行政,是基層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認真研究常解常新的課題。從工作實踐中,我們認為: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應該突出重點對象,明確宣傳內容,方式靈活多樣。
(一)突出重點對象。在普遍宣傳教育的基礎上,對重點群體進行更深入地宣傳教育。一是各級領導幹部。主要是與食品葯品監管工作相關的部門單位領導,特別是當地政府領導。領導幹部學法、懂法、知法、守法,會帶領職工群眾學法、懂法、知法、守法。由於領導幹部的思想政治理論水平較高,對法律領會的快,領會的深,收到的宣傳教育效果更好。這些人了解應用食品葯品監管的法律規定,對食品葯品監管的依法行政是極大地促進、推動。二是行政相對人。在市場經濟的形勢下,受利益驅動這部分人有意無意地會出現違法經營現象。主要是宣傳教育守法經營,用法律監督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三是執法人員。執法人員既是法律的宣傳者,也是執行者。必須要強化法律意識,深刻認識到,依法行政不僅是要求相對人,更是針對執法人員自身的行為要合法。法律是「雙刃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為執法人員要依法開展工作,正確執法,為民執法,自覺接受法律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同時,要宣傳教育群眾學會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
(二)明確宣傳內容。食品葯品監管依法行政涉及的法律法規很多,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工作宣傳教育內容要有側重點。重點宣傳《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特別是《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使宣傳內容更突出,宣傳更深入,效果更明顯。
(三)方式靈活多樣。除了利用新聞媒體印發宣傳單、舉辦講座等開展宣傳活動外,應根據不同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加大宣傳力度。一是送法下鄉。鄉村是法治宣傳的薄弱環節,法律意識也相對淡薄。要利用農村集鎮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讓鄉村廣大群眾學會用法律維護自身利益。二是在重點場所宣傳。比如食品葯品生產經營場所,常年設立宣傳廣告,宣傳相關法律知識。三是以案說法。收集整理帶有警示作用的典型案例,進行宣傳教育。特別是中央電視台、國家、省局查處的一些重大案例,向人民群眾進行宣傳,對執法人員進行教育。四是結合相關執法部門的宣傳活動進行法治宣傳。
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依法行政的不斷深入,法治社會的逐步建立,將對法治宣傳教育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要不斷探討研究,常抓不懈,只有這樣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適應依法治國,建立法治社會的需要。
三、依法行政要以嚴格行政執法為關鍵
依法行政的關鍵是行政執法。行政執法是執法部門對行政相對人直接進行監督檢查並做出處理結果的行為,是依法行政最直觀,最有影響的實踐體現。人民最關心,社會最關注。
當前,人民群眾對食品葯品違法行為深惡痛絕,社會反響十分強烈,對查處違法行為的期望值很高。這種氛圍對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是推動,是激勵。如何做到嚴格執法、查處有力,把案件辦成「鐵案」,取得最大的執法效果,是對行政執法部門綜合執法能力水平的檢驗。實踐中我們認為,應堅持做到:
(一)堅持依法辦案。每個案件都要違法事實清楚准確,證據確鑿,法律依據充分,並經「三級審核」,即:辦案科(室、分局)、法規科、局領導審核。嚴格把好「五關」,即:事實關、證據關、定性關、程序關、量罰關。並且落實層級責任制,明確局領導、科(室、分局)、執法人員的責任,確保案件無差錯,提高辦案質量。
(二)堅持實體法、程序法並重。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不僅要嚴格遵守、依據實體法,而且還要嚴格遵守程序法。實體法是執法行為的目的和結果,程序法是執法行為的過程和步驟。沒有無程序的實體,也沒有無實體的程序。特別要解決通常認為在執行實體法上沒有錯誤就是正確執法,而忽視程序法的錯誤認識。
(三)堅持政務公開,陽光辦理。公開執法人員身份、公開行政處罰依據、公開行政處罰程序、公開行政相對人享有的權利、公開處罰決定。不僅要對行政相對人公開,還要向社會公開,接受方方面面的監督,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執法過程中的腐敗行為,使行政處罰公平、公正。
(四)堅持監督約束機制。一是內部監督。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度,提高執法的透明度。如「案件受理」、「案件調查」、「案件合議」、「案件聽證」、「集體討論」、「錯案追糾」等各項制度,減少辦案過程中的隨意性,維護執法的嚴肅性。二是社會監督。主動接受人大、政協、媒體、群眾的監督。做到「五堅持」,即:堅持開展問卷調查制度、堅持聘請社會監督員制度,堅持執法反饋制度,堅持信訪舉報案件查處制度,堅持辦結案件回訪制度。
除此,在行政執法中重點抓好6個環節:
1.准確認定違法事實。當事人必須有客觀存在的違法行為,主觀出於故意或過失,並且有法定的責任能力。
2.證據確鑿。圍繞法律責任條款全面收集證據,真實製作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掌握行政相對人的違法時限。
3.正確適用法律。對案件准確定性,正確完整地引用法律法規,具體到條、款、項、目。
4.程序必須合法。從案件管轄、受理、立案、調查取證、處罰決定、執行等步步遵循程序。
5.處罰內容適當。依據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罰,特別要公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
6.嚴格案卷審理。每個案件的具體行政行為,都要經法規科把關簽署意見,報局領導審批後執行。對較大的行政行為進行合議,對情況復雜、重大行政行為提交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確保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有效。同時,做好結案案件的卷宗整理歸檔保管,並將大案、要案向上級局備案。
實踐證明,行政執法是基層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日常最主要的工作,是對整個部門及每個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執法能力、社會形象,公信力的檢驗測評。在一定意義上,行政執法水平,也代表了依法行政水平。
四、依法行政要以加強隊伍建設為根本
執法隊伍是依法行政的主體。其素質高低決定依法行政水平,其形象代表著部門形象,也可以說代表國家機關形象。抓住隊伍建設就是抓住根本。由於食品葯品監管執法隊伍組建時間短,人員新,且來自不同部門,因此,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打造一支高素質過硬的執法隊伍是一項十分緊迫十分重要的任務。
(一)加強思想政治教育。要深入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論述,深入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做到權為民用,利為民謀、權依法用。切實肩負起法律賦予的職責,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利益,保障人民群眾飲食用葯安全,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二)加強綜合業務能力培訓。一要抓好業務知識學習。學習立案、辦案、案卷管理、規范執法、法律用語等方面的知識,學以致用,用以促長。要學習食品葯品監管方面的法律知識。做到熟知、掌握、用准法律,特別是要深刻理解依法行政的本質,不是用法統治行政相對人,而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執法人、行政執法機關都應在法律管理規范之中,越權執法、以權壓法、行為不作為都是違法行為。還要學習領導組織、協調管理等知識,豐富知識面。不斷改善執法隊伍、執法人員的知識結構,適應工作需要。採取自學與集中學相結合,參加培訓、聘請法律人員講課、以案代訓、考察交流等方法,提高學習成效。二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在實踐中不斷增長才幹。把理論知識轉化為創造性開展工作的能力,開創食品葯品監管新局面的能力。三要建立激勵機制。領導幹部要帶頭學習,帶頭提高。定期組織知識競賽、學習測評,開展優秀案件評選、執法優勝單位和優秀個人評比等活動,並與執法隊伍、執法人員的工作業績考評掛鉤,激勵工作學習的積極性。
(三)加強作風建設。要堅持經常深入實際,調查了解食品葯品市場情況,及時發現、處理、解決各種問題和矛盾。工作重心沉到基層,監督管理移到一線。克服坐在辦公室聽情況、等舉報的官衙作風,克服辦事拖拉、推諉、相互扯皮等不良傾向。要堅持文明服務、承諾服務。在執法監管中服務,在服務中執法監管。為行政相對人排憂解難,維護人民群眾利益,開展「樹新風正氣,促和諧發展」活動,樹立文明執法形象,建設文明執法隊伍。
(四)加強監督約束。一是建立各項規章制度,使監督制度化、法制化。既有局、科、崗位的工作目標,也有具體職責要求,既有執法人員執法科(室)的工作規則,也有懲戒處罰制度,特別是關鍵崗位和薄弱環節,作為監督約束的重點。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權。加強制度落實執行情況的檢查,使制度管用,發揮作用。二是利用先進典型開展示範教育。典型是旗幟,是標桿,是帶動。深入開展向高志權、吳艷學習活動,同時發現培養樹立身邊的典型,使學習典型看得見、摸得著,有目標。三是開展警示教育活動。自覺抵制腐朽思想、不正之風的侵蝕,在思想上築起防線,不為五光十色所迷惑,不為金錢所動搖,做到警鍾長鳴。
執法隊伍的建設、執法隊伍素質的提高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必須持之以恆去抓,才能打造出一個過硬的執法隊伍,推進依法行政,提高依法執政水平,建設法治國家、法治社會。
⑵ 如何做好鄉鎮基層食品葯品安全工作計劃
(一)抓好綜合組織協調工作
鎮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全鎮食品安全各項工作實施中的組織協調和綜合監管,向市食安辦鎮政府匯報階段性食品安全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採取應對措施,適時協調組織開展全鎮食品安全專項檢查活動。
(二)加強農產品源頭監管
鎮食安辦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實施「無公害農產品行動計劃」,推進安全優質初級農產品標准化綠色產業種植生產基地建設;二是嚴厲打擊經營、銷售高毒高殘留農葯行為,控制高毒、高殘留有機磷農葯在農業生產中的使用;三是組織有關部門農產品及蔬菜水果農葯殘留進行監測。
(三)畜產品源頭監管
鎮獸醫站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推進安全優質養殖產業基地建設;二是要整治違法使用獸葯及違禁葯物行為,加強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葯等經營的管理,密切監控「瘦肉精」等違禁葯物,防止其流入我市市場,嚴防違禁葯品從人用葯品領域流向養殖環節;三是治理水產品葯物殘留超標行為;四是負責和加強對定點生豬屠宰場內生豬檢疫的監管,杜絕病害肉上市。
(四)加強對食品生產源頭的監管
一是嚴格食品生產企業准入制度,嚴厲打擊違法生產行為;二是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法人、管理人員的培訓,強化企業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主體意識,督促其完善各生產環節管理具體措施;三是對食品生產使用食品添加劑進行嚴格監控,特別要加強對糧(麵粉製品)食用油、肉製品、奶製品、蔬菜製品、豆製品、水產品、酒、飲料、兒童食品、保健品等生產加工過程中濫用添加劑的違法行為的監控;四是加強食品生產原料的監管,防止食品生產中使用非食品、劣質、有毒原料生產食品;五是加大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和抽檢力度,確保流入市場食品的安全;六是重點監控麵粉製品、油、豆製品、蔬菜製品、肉製品、生產加工點,禁止生產企業使用礦物油、吊白塊、工業用雙氧水、毛發水、敵敵畏、甲醇等有毒非食用物質和回收過期變質食品、地溝油、陳化糧進行食品生產;七是加大對各類小型食品加工廠的整治力度,對設施簡陋、無法保證食品安全的小作坊要堅決取締;八是對居民飲用水安全狀況適時進行監控檢測。
(五)抓好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
一是嚴格食品經營主體資格審查,嚴把市場准入關,切實打擊各種違法經營行為;二是建立經營假劣食品懲戒機制,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三是要督促和指導經營企業建立健全食品進貨驗收、索證索票、質量追溯、封存報告和銷售台帳制度;四是在經營企業中開展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從強化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為切入點,本著積極、穩妥、務實的精神,推進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體系的建立;五是加大對市場食品的監督抽驗,重點要放在批發市場、超市、集貿市場和鄉鎮農村,發現假冒偽劣食品要追根溯源,查清其進貨渠道和銷售去向,督促經營企業主動找回已銷售的有安全隱患的食品;六是對故意經營假冒偽劣食品謀取暴利的行為要堅決從重打擊;七是對經營不符合標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做到早發現、早控制、追根溯源,依法嚴厲打擊,對大案要案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保護合法經營,打擊違法行為;九建立食品安全申訴舉報指揮中心,在主要集貿市場設立投訴服務點,接受消費者監督;十對商店(超市)散裝食品經營行為,推進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先進經驗;十一是嚴厲打擊食品經營活動中的商業欺詐行為,凈化食品市場環境。
(六)村(社區)食安工作
一是做到食品安全工作年初有計劃、有安排、有方案,各項工作的開展有真實的文字記錄和圖片資料;二是把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融入到新農村建設中,因地制宜地開展對農村群體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三是積極推進農村群體宴席報告制度的實施,按市食安辦制定的《農村群體宴席食品安全報告檢查登記表》做好報告檢查登記和《農村群體宴席報告制度執行情況月報表》的填報工作,農村群體宴席報告率要達到85%,檢查率要達100%;四是進行農村市場專項整治,設立農村食品安全檢查小分隊,對舉報多的地點、市場要反復突擊檢查;五是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有關食品安全的執法監督工作;六是構建農村食品消費維權體系,建立食品安全申訴舉報中心、舉報站、村鎮舉報聯絡點維權體系;七是在「五一」、「十一」及元旦、春節前各開展一次聯合檢查,發現大案要案及時報告市食安委有關部門並配合處理;八是按時完成鎮食安辦臨時按排的各項工作。
(七)綜合整治工作
在「五一」、「十一」及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前,開展一次食品安全聯合整治活動,解決日常監管中的難點問題和查處大案要案。
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2010年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具體要求
各級工商機關要在鞏固去年整頓成果的基礎上,繼續集中執法力量,突出工作重點,強化專項執法檢查,加大監管執法力度,著力解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圓滿完成國務院部署的2010年整頓工作安排和為期兩年的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涉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的各項任務。
(一)認真開展規范食品經營主體資格專項執法檢查。各級工商機關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總局《關於食品流通許可證印製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認真開展規范食品經營主體資格專項執法檢查。按照「誰登記、誰規范、誰負責」的原則,分別由各級食品流通許可、注冊登記機構依法實施;按照「誰監管、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省區市工商局統一部署和督查,由縣級工商局組織,基層工商所採取逐戶排查等辦法依法實施,對發現存在食品主體准入方面的問題及時依法處理。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按照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和工商機關各職能機構的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和取締無證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
(二)認真開展對重點食品和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食品經營以及季節性、節日性食品市場的專項執法檢查。各地要把開展重點食品專項執法檢查作為整頓工作的重要任務,著力解決本地區食品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一是認真開展對重點食品的專項執法檢查。以消費者申訴舉報多和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品種為重點,突出抓好奶製品、肉製品、米面製品、禽蛋製品、兒童食品、老年食品、膨化食品、豆製品、糕點、月餅、調味品、食用油、酒類、腌制食品、冷凍食品等品種的專項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銷售過期霉變食品、「三無」食品等違法行為,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二是認真開展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食品經營的專項執法檢查。以城鄉結合部、社區、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為重點,依法抓好小食品店、小攤點、小市場的專項執法檢查,堅決依法取締無照商販。嚴厲打擊銷售地溝油等假冒偽劣食品違法行為。以商場、超市等食品經營企業和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及食品店為重點,突出抓好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的自查自糾和自律工作,由基層工商所按轄區逐戶排查,認真監督食品經營者落實對食品安全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切實做到不進、不存、不銷假冒偽劣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三是認真開展季節性、節日性食品市場專項執法檢查。以「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節等為重點,突出抓好節日性、季節性重點食品品種及重點區域、場所的檢查,針對節日和季節食品市場的消費特點,加大監管執法力度,重點整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過度包裝、搭售商品、虛假宣傳及欺詐消費者等問題,切實保障節日性、季節性食品市場消費安全。同時,按照各地和總局服務2010年上海世博會及2010年廣州亞運會的總體部署,加強上海世博會和廣州亞運會期間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完善食品安全預警防範和應急處置機制,切實維護世博會和廣州亞運會期間流通環節食品市場秩序。
(三)認真開展打擊流通環節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執法檢查。按照全國食品安全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布的非食用物質和添加劑的品種名單,對重點食品、重點區域和重點食品經營者,認真開展集中執法檢查行動,依法規范食品添加劑經營者主體資格,狠抓大要案件查辦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違法銷售食品添加劑以及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
(四)認真開展奶製品市場專項執法檢查。深入貫徹《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奶業整頓和振興規劃綱要》以及總局的實施意見,依法履行《條例》、《綱要》賦予工商機關的職責,嚴格監督奶製品銷售者落實進貨查驗和進銷貨台賬制度。強化對奶製品市場的專項執法檢查,集中時間和執法力量對城鄉市場奶製品經營者開展拉網式逐戶清查,對轄區內經營者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奶製品,要依法監督或責令其全部停止銷售、下架退市,不留死角。對下架退市的奶製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配合相關部門,分工協作,落實監管責任,該由生產企業召回的及時召回,該銷毀的堅決依法銷毀,嚴防再次流入市場。對進口的奶製品,重點檢查食品合格證、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及相關手續。
(五)認真開展農村食品市場專項執法檢查。要結合農村食品市場特點,突出農民消費者日常食品消費的必需品種,加大對農村城鎮、集鎮、鄉村舉辦的食品交易會、廟會等經營食品的監管力度,嚴格規范農村食品經營秩序。加大對農村和鄉鎮各類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食雜店的監管和整治力度,規范連鎖配送和送貨下鄉經營食品行為,依法打擊銷售假冒、仿冒知名品牌食品的違法行為,切實保障農村食品市場消費安全。認真落實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示範店規范指導意見》,按照「兩重點、三嚴格、四統一、五規范」的建設要求,加快推進農村食品安全示範店建設進程,充分發揮示範店的示範引導作用。
(六)認真開展對食品經營者履行法定責任義務的專項執法檢查。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嚴格依法監督食品經營者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嚴格監督商場、超市等食品經營企業和食品店,在鞏固索證索票、進貨台賬「兩項制度」成果的基礎上,切實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嚴格落實企業內部食品質量管理責任,規范食品質量市場准入行為,切實把好食品進貨關。鼓勵和引導食品經營企業建立健全以食品進貨把關、質量管理和退市等為主要內容的電子化台賬及信息化網路管理體系。加強對食品經營者內部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的檢查,督促經營者針對食品保質期的不同時間段採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引導其採取消費提示和食品有效期管理警示等防範措施,切實對消費者負責。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食品質量管理、食品退市、應急處置、消費糾紛解決、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制度,切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七)加大食品廣告監管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含有虛假、誇大內容的食品廣告,特別是保健食品廣告。嚴厲查處涉及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違法食品廣告;堅決制止和查處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協會違法推薦食品的廣告。對廣告宣傳的產品功能和成分與標簽、說明書不一致的,要責令停止發布,並依法查處。對於被確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立即停止發布該食品的廣告。
(八)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協作配合工作。進一步加強與衛生、農業、質檢、食品葯品、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公安等有關職能部門的協作與配合,在按照國務院《2010年食品安全整頓工作安排》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的同時,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和協調下,依據職能,依法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其他整頓工作。一是依法配合商務、農業等部門加強畜禽屠宰整頓,嚴厲打擊銷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為,嚴防病死、注水、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肉品進入流通環節。二是依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包括食用農產品在內的農產品和農葯市場的監管。三是依法配合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整治普通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誇大宣傳功能的行為。四是依法參與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與食品安全標准實施等工作。五是依法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建立食品企業誠信不良記錄收集、管理、通報制度和行業退出機制,加強食品生產企業和經營者質量信用建設和信用分類監管。 要在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頓工作的同時,強化食品市場日常規范監管,加大食品市場巡查力度,嚴格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管理,嚴格食品質量監管,嚴格食品經營行為的規范,依法查辦食品大(要)案件,進一步創新監管機制和手段,積極構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保障體系。
(一)嚴格市場主體准入管理,依法規范證照核發行為。要嚴格按照法定條件、程序和有關規定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堅持先證後照,對未獲得相關許可文件的,登記注冊機關不得核發營業執照。要嚴格執行總局《關於對食品經營主體予以特別標注的通知》的規定,對食品經營主體進行特別標注。建立許可證發放機關與登記注冊機關的信息溝通機制,依託工商系統信息化網路體系,實現食品流通許可機構與登記注冊機構信息共享,依法規范食品經營主體資格。
(二)嚴格食品質量監管,依法規范食品質量抽樣檢驗行為。要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及總局有關規定和制度,依法開展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認真執行當地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的安排,嚴格食品質量抽樣檢驗工作程序和紀律,嚴格抽樣檢驗信息和發布的規范管理及審核程序,認真落實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同時,要充分發揮食品抽樣檢驗結果的作用,加強綜合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消費提示和警示,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和行業組織,促進食品安全的源頭治理和行業自律。要監督食品經營者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立即停止經營,履行通知相關生產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的責任和義務,配合生產者落實食品召回制度,對沒有及時召回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堅決依法徹底銷毀,並作好銷毀記錄存檔備查。同時,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退市後的跟蹤監管,嚴防再次流入市場。
(三)嚴格食品市場巡查,依法規范食品市場監督檢查行為。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的要求,強化市場巡查,將監管重心下移,嚴格落實基層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屬地監管責任制。基層工商所要突出巡查檢查重點,通過增加巡查頻次、強化巡查措施、完善巡查機制、創新巡查手段,有針對性地開展市場巡查,切實提高巡查效能,著力解決重點市場、重點區域和重點食品經營者的突出問題,建立健全制度規范、責任明晰、執法嚴格、反應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機制。要如實記錄巡查中發現、制止和查處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並將巡查記錄納入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管檔案和信用分類管理體系,激勵守信者,查處違法者。要將食品市場巡查與經濟戶口管理、食品質量監管、食品市場分類監管等結合起來,加強對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記錄與信用體系建設,完善監管檔案,並加強對監管數據的統計和綜合分析,切實提高日常巡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嚴格落實監管制度和創新監管手段,依法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要突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關鍵環節、重點部位,結合專項執法檢查和日常監管的實際情況,在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和構建長效監管機制上下功夫,特別要抓好各項監管制度的實施和落實,切實用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要認真落實總局制定下發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八項制度,並在實踐中不斷細化、完善和創新,切實提高食品安全監管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同時,要認真落實總局《關於積極推進流通環節商品質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網路建設工作的意見》,強化網路信息技術在流通環節食品市場主體許可、登記注冊、食品質量監管、市場巡查和執法辦案等方面的綜合應用。要加快建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主體、食品市場質量監管、食品抽樣檢驗、食品安全監管和案件查辦資料庫,並與工商機關其他執法監管信息互聯互通,實現數據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快推進基層工商所信息化網路體系建設和應用,充分運用無線網路執法平台、移動查詢終端等現代科技手段,開展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有效開展網上預警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要認真落實食品安全預警防範和應急處置各項工作,完善機制,嚴格責任制度,切實做到超前防範,及時有效應對和處置。 (一)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在地方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能,切實履行法定職責,以保障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為重點,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一把手親自抓,主管領導具體抓,各內設機構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密切協作,切實抓好組織實施和落實工作。要落實各項市場監管制度,有效防範市場監管的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各地要層層制定具體的整頓工作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工作責任,精心組織和認真實施。
(二)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和隊伍建設。各級工商機關要加大食品安全法制建設力度,嚴格監管執法、市場巡查和案件查辦程序,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確保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經得起司法監督,切實完善食品安全監管法制體系。各地要按照建設學習型機關和基層的要求,採取學習、培訓、崗位練兵、實踐鍛煉等方式,加大基層執法人員政治理論、業務知識、法規政策、管理技能的學習和培訓力度,努力建設一支政治上、業務上、作風上過硬的幹部隊伍,為保障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提供人才和素質保障。
(三)進一步健全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工商機關要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嚴格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調整充實執法力量,改善監管執法條件。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屬地監管領導責任制、職能機構指導監督檢查責任制和食品安全基層監管崗位責任制及其責任追究制。總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司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的綜合協調工作。各地工商機關要明確一個內設機構牽頭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的綜合協調工作,並明確各內設機構的職能分工。企業登記注冊、外資企業登記注冊和個體私營經濟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登記管理,嚴格特別標注管理,查處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取締無照經營;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要及時受理和依法分流、處理消費者的咨詢和申訴舉報,依法加強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管,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食品流通監管機構要依法加強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市場監管機構要加強對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集貿市場食品安全的管理,依法查處農產品批發市場和銷售企業的違法行為,依法配合有關部門加強農葯市場管理,加強食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規范食品市場秩序;競爭執法、直銷監管、商標管理、廣告監管等機構要依法分別加大對食品市場不正當競爭、傳銷、商標侵權、虛假廣告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紀檢監察機構要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工作中發生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問題,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新聞宣傳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統籌和規范食品安全整頓信息發布工作的要求,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和協調下,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要依法依職責依程序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對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的,要依據有關規定聯合公布。要嚴格宣傳紀律,適時宣傳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進展、成效和典型事例,引導新聞媒體客觀准確報道,為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五)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和檢查落實工作。要加強工商機關內設機構之間以及與各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建立健全協調協作機制,切實形成監管合力。各級地方工商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和協調下,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參與相關工作,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要層層加強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督查和考核,採取重點督查、專項督查、交叉檢查、明查暗訪等多種方式,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組織領導、工作任務、工作措施、工作責任、人員力量和經費保障等落實到位。各級領導幹部要深入基層,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和監管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加強指導,確保各項監管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總局將適時組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檢查督查工作。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於12月10日前將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情況書面報告國家工商總局。
附件: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情況統計表(略)
⑷ 國家食葯監局網站官網
國家食葯監局網站官網:cfda.gov.cn。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葯品(含中葯、民族葯,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葯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葯品安全風險。
(二)負責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國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安全標准,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負責組織制定、公布國家葯典等葯品和醫療器械標准、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制定葯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負責葯品、醫療器械注冊並監督檢查。建立葯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擬訂並完善執業葯師資格准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葯師注冊工作。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制定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制定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負責制定食品葯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葯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食品葯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辦國務院以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4)食葯局流通環節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系將食品安全辦的職責、食品葯品監管局的職責、質檢總局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工商總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整合組建而成,負責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CFDA於2013年3月22日正式掛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CFDA) 一般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其是國家政府設置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是我國葯品行政監督管理組織體系一部分,屬於國家葯事管理組織體系范疇。
參考資料: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官網
⑸ 地方性中葯飲片能否在其他區域銷售
11月30日,江蘇省食葯監管局回復南京市食葯監管局的批復文件《關於中葯飲片流通監管有關問題的批復》(蘇食葯監葯通函【2017】324號)指出:「在《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中,沒有禁止中葯飲片生產企業依照本省中葯飲片炮製規范生產的中葯飲片向其他省份銷售的規定。因此,中葯飲片生產企業對國家葯品標准沒有規定的,按照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當地省級炮製規范生產的合格中葯飲片可以在省內外銷售。」
此外安徽省局也有回復
⑹ 葯店培訓計劃和培訓內容是什麼
提高員工工作素質和勞動技能,保證葯品經營工作中按照法規,規章和制度規范經營行為,熟練工作環節,使葯房經營工作按部就班,有序推進。
一、崗前培訓:
培訓內容為國家政策法規規章,葯品經營和驗收養護等知識,培訓時間為4學時,通過崗前培訓使員工初步了解葯品商品知識,掌握葯品分類管理的概念和意義,了解國家對葯品經營方面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培訓後通過考試檢驗培訓效果並建立員工培訓檔案。
二、政策法規培訓:
主要培訓內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細則》、《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葯品零售企業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評定標准》等相關法律法規,安排培訓每個專題用一天時間2小時,學習培訓方式為自學和討論相結合。
三、質量管理制度:
崗位責職,操作規程培訓,計劃在領取到《葯品經營許可證》試營業期間,理論結合實踐同步進行,安排培訓時間為每項制度(崗位責職、操作規程)1學時,共需要38個學時,通過培訓,掌握葯房工作要點、重點及工作相關要求。
四、葯品不良反應知識及准確上報葯品不良反應案例培訓:
安排培訓時間為4學時,培訓方式為聘請專業技術人員講解,通過培訓,正確掌握和理解葯品不良反應的概念,定義,葯品不良反應上報的重要意義和上報方式。
五、葯品知識培訓:
葯品分類管理知識培訓,該項目的培訓在日常經營工作中隨時進行,通過培訓使員工能正確理解和規范進行葯房分類管理,要加強對新葯的引進,並通過相互學習掌握新葯的用法,用量,推薦用葯理由,並通過用戶回訪增強對新葯療效反饋和用戶意見。
⑺ 食葯局,葯監局,商務局,質監局都是做什麼的該怎麼區別
區別在於部門不同,責任和功能也不同
食品和葯品管理局的功能:
一)負責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葯品(含中葯、民族葯,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葯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葯品安全風險。
(二)負責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國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安全標准,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負責組織制定、公布國家葯典等葯品和醫療器械標准、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制定葯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負責葯品、醫療器械注冊並監督檢查。建立葯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擬訂並完善執業葯師資格准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葯師注冊工作。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制定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制定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負責制定食品葯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葯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食品葯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辦國務院以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葯監局的功能:主管葯品和醫療器械,包括生產廠家,流通企業,使用單位(醫院)全方位的監管.
綜合監督食品.做為政府的抓手,起到衛生工商質監間的協調作用,沒有實際的執法權.
保健食品的審批
商務局主要職能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投資促進、國際國內經濟合作、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內外貿易和口岸建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商務領域的規章、制度、標准和發展規劃。
(二)負責商務系統涉及世貿組織相關事務的研究、指導和服務工作;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組織產業損害調查,受理並調查處理招商引資、內外貿易、市場流通和飲食服務等商務投訴。
(三)深化流通體制改革,研究制定規范市場體系及流通秩序的政策,促進內外貿結合,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流通管理;研究提出市場供求應急預案,組織培育現代物流方式,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城鄉市場共同發展。
(四)調查研究流通和飲食服務行業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性建議;負責流通領域食品安全體系建設和畜禽屠宰監管,對食鹽、酒類、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流通和飲食服務行業進行管理;負責拍賣、典當、實物租賃、舊貨流通等特殊行業流通活動的規劃、監督和管理。
(五)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進出口商品目錄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戰略、方針和政策;統籌管理商品進出口和技術貿易工,負責進出口配額計劃的編報和組織實施及配額、許可證管理。
(六)負責監督外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並管理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備案報批和進出口工作,加強與境外、省外、市外的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綜合協調和指導省級、市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負責省外、境外常駐商務代表機構的設立和管理;負責出國商務考察團組的報批。
(七)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業務的管理;負責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經營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審核或核准市內企業對外投資項目並實施監督管理;管理國際、國內政府機構或組織對我市的無償援助項目及賠款工作。
(八)制定並實施對外開放、招商引資政策;指導和管理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投資企業的審批、備案工作;負責重大招商引資活動和各類商務展會的組織、實施工作;歸口管理各類涉外商務交易會、展覽展銷會、投資貿易洽談會等活動;制定並實施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九)負責市級商務新聞發布會、信息收集、對外宣傳和提供信息咨詢服務:指導並組織實施投資促進、招商引資、對外合作和流通領域的信息網路、電子商務建設。
(十)負責擬定和組織實施口岸發展規劃,管理口岸工作;聯絡協調酒泉海關工作。
(十一)指導縣(市、區)商務(招商引資)工作。
質監局職能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及《重慶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重慶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和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組織實施提高產品質量的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指導各行業的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名牌發展戰略;參與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參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負責組織宣傳貫徹IS09000族標准;負責質量指標統計和考核工作;負責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申報及推薦工作。
(三)負責提出年度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計劃,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並組織實施;提出不定期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計劃,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並組織實施;依法查處標准化、計量、質量、特種設備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督促和驗收產品不合格企業的整改;辦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管理產品質量鑒定、質量仲裁檢驗、計量仲裁檢定;負責受理質量、計量投訴,調解質量、計量糾紛;實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部署的專項檢查;承辦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交辦的案件處理工作的有關事宜。
(四)負責組織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並依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推行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工作;負責企業產品標准備案和企業執行標準的登記工作;組織推行農業標准化、信息標准化、服務標准化工作;指導企業標准化工作。
(五)負責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按照統一規劃的原則組織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依法實施計量監督,規范市場計量行為;組織實施強制計量檢定;指導行業、企業計量工作,推行工業計量現代化管理,完善計量檢測體系。
(六)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質量認證認可工作的規章制度;制定質量、計量認證認可的規劃、計劃;推動企事業單位開展質量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工作;參與國家對企業認證後的跟蹤監督;對與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實施監督;負責實施強制性安全認證產品的監督管理;對認證的產品進行監督;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假冒認證標志的產品以及違反有關認證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七)負責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有關規定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及電梯、防爆電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廠內機動車輛、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協助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特種設備實行證照管理;參與特種設備安裝、修理、改造質量的監督;負責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監察;負責或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對有關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協助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組織制定本局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的宣傳、教育、信息等工作。
(九)負責管理本局直屬機構;負責本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承辦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⑻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流通環節是否允許銷售河豚魚有關問題的復函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流通環節是否允許銷售河豚魚有關問題的復函
食葯監辦食監二函〔2015〕624號
山西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於流通環節是否允許銷售河豚魚的請示》(晉食葯〔2015〕1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應無毒無害,符合應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河豚魚含有河豚毒素,盡管不同品種河豚毒素差異明顯,但其食用安全風險均較大。河豚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二、現行食品標准未涉及有關河豚魚及其毒素限量要求。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整合工作安排,國家衛生計生委已將《鮮河豚魚中河豚毒素的測定》(GB/T
5009.206-2007)、《水產品中河豚毒素的測定 液相色譜-熒光檢測法》(GB/T
23217-2008)等標准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整合項目計劃,將整合為《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水產品中河豚毒素的測定》。在相關標准發布之前,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禁止食品經營者銷售河豚魚。
三、對銷售河豚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10月15日
⑼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由哪個部門負責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 周伯華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折疊編輯本段內容
折疊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食品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折疊第二章食品經營
第九條
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
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並建立培訓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採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十四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者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第十五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六條
鼓勵食品經營者採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食品的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第二十二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經營者未依照前款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四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採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並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送檢。
折疊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後歸檔,並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
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依託金信工程,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四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採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通報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並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三十七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監測計劃,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據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第三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製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量、銷售量等;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並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第四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檢驗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或者標稱的生產者,應當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並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三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並按照有關規定,准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
第四十四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不屬於自己管轄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有關執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採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