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 20 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息化處)
綜合協調局內政務、事務。負責機關文電、會務、宣傳、機要、檔案、信訪、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本局重點工作、行政重要事項和領導批辦事項的協調、督辦和督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政審;綜合協調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工作,牽頭組織本系統區域網、局電子政務應用系統及安全保障系統的開發、建設、維護和管理;牽頭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承擔部門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牽頭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目標管理和重點工作目標考核。
(二)組織人事處(綜合考評處與其合署)
負責局系統黨建工作;負責本局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福利、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局系統目標責任制管理和績效考評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動態的收集和綜合研究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性規範文件起草工作;負責局行政許可審批服務事項;牽頭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相關法律事務工作;承擔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規則;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和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以及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局相關學會、協會等社團工作。
(四)規劃財務與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組織協調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大項目的立項審批、實施調度和項目管理;承擔編制本部門預決算草案工作;負責本局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財政性支出項目的績效評價;負責本局及直屬單位會計人員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審核匯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各類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政策;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行,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辦全市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工作;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五)就業促進與市場管理處(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促進就業、鼓勵創業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參與擬訂地方高校招生計劃,指導全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培訓工作;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統籌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市就業管理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預防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人才交流會的審批工作;負責對全市職業中介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拔和服務工作;負責辦理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安排和職工跨地區流動事項;承擔市就業促進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六)人才開發處
負責全市人才資源開發的調研、分析、預測和人才事業發展專項規劃擬訂工作;參與或負責擬訂全市人才資源開發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人才的引進、培養和服務工作;參與實施全市優秀人才和人才工作的考核、評選和表彰;參與全市人才開發重大活動的策劃、組織和實施工作;參與擬訂全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培養計劃;承擔全市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全市高級專家延期退休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教育部直屬高校研究生實習與培訓(南通)基地建設和產學研結合等日常工作;承擔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
(七)公務員處(績效評估辦公室)
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參照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和綜合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指導監督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並承辦考核結果的鑒證備案工作;承擔市級機關部門績效評估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訂行政表彰獎勵辦法,承辦政府表彰獎勵工作;參與擬訂全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各項培訓工作;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工作;負責市級行政機關科級以下公務員職位分類和任職資格審核工作,承辦按法律程序由市政府提請人大任免的議案和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員的任免事項;監督指導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競爭上崗工作;按職責承辦公務員辭職辭退和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懲戒手續,審理公務員申訴控告有關事宜;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參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行業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協調全市事業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制度工作;擬訂市屬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培訓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屬事業單位人員年度招聘計劃並組織實施,協調市屬事業單位政策性人員安置工作,承辦市屬事業單位人員流動事項;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的定級、考核和晉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崗位用工管理工作。
(九)軍官轉業安置處(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軍官轉業安置工作政策規定,執行省下達軍轉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全市轉業軍官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全市轉業軍官教育培訓計劃並指導實施;協調全市轉業軍官社會保障和市區轉業軍官配偶接收安置、子女入托入學等工作;擬訂本市自主擇業轉業軍官配套政策,指導開展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服務工作;承擔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方針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參與職業能力建設統計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培養、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技師、高級技師、技術能手的選拔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職工職業技能競賽;擬訂各類職業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實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培養示範基地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擬訂全市職業教育培訓(高技能人才培養)專項資金管理規則和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負責市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的設立審批和管理;指導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教學研究、教學改革、招生、教材建設規劃等工作;組織技工院校系列教師職稱評審工作;負責技工院校畢業證書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擬訂全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設立審批。
(十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市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和隊伍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全市職稱工作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評定工作;指導全市推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二)市外國專家局(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承擔全市優秀外國專家和留學回國人員表彰獎勵工作;擬訂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來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負責指導全市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辦本市派駐國際組織職員的推薦、選拔工作;承擔全市出國(境)培訓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外國專家證的辦理,本市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事項;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和留學人員科技項目的申報、評審、實施和資助工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承辦本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農民工工作處
負責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參與全市流動人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關工作;指導全市農民工綜合服務中心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市區優秀農民工落戶城鎮工作;做好市區優秀農民工和繳納社會保險時間較長的外來農民工申辦經濟適用住房的審核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四)勞動關系處
擬訂全市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以及集體協商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和特殊工時制以及企業經濟性裁員管理、勞務派遣管理、企業職工檔案管理規則,指導企業規范勞動用工管理;負責全市勞動標准工作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管理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擬訂企業艱苦崗位津貼制度和標准;擬訂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制度實施規范,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牽頭擬訂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政策。
(十五)工資福利處
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管理工作;貫徹國家和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津貼、獎金、福利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承辦市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部省駐通單位(受委託)的工資、津貼、福利和有關獎金待遇的核准工作,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定工作;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及駐通部省屬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制定貫徹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的有關規定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具體辦理市級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退職核准和服務工作。
(十六)養老保險處(農村社會保險處)
貫徹實施國家、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負責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負責擬定市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障政策;按上級規定擬訂全市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擬訂全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實施全市參保人員死亡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依照規定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實行監督;負責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認定和退休核准工作;負責全市企業特殊工種及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工作;擬訂全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 擬訂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審核全市征地報批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方案;貫徹實施國家和省企業年金政策,負責市區企業年金方案的備案工作。
(十七)醫療保險處
擬訂醫療、生育保險政策、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生育保險費費率調整辦法和基金征繳管理政策;擬訂醫療、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並監督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醫療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范圍及標准;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擬訂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劃、政策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八)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負責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工傷保險費率;擬訂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政策;擬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組織擬訂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負責市區所有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
(十九)調解仲裁管理處
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則、程序、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和處理工作;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實體機構和基層工作網路建設;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仲裁員隊伍建設;負責仲裁員資格證書和執行公務證書的申報審核工作;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調解仲裁統計分析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全市企事業單位、行業、區域勞動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的建設和協調工作。
(二十)勞動監察處
負責擬訂並實施全市勞動監察工作程序、制度及規則;監督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勞動保障兩網化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勞動監察機構建設和全市勞動監察工作;負責全市勞動監察隊伍建設;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全市重大案件,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全市勞動保障誠信體系建設和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社會公布工作;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機關黨委、工會、共青團組織,其中局和直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和文明創建工作由機關黨委承擔。
市企業軍轉幹部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
㈡ 保險業以黨建促發展
今年是黨的十八大召開之年,也是中央統一部署的基層組織建設活動年,更是落實省第十次黨代會建設"五個湖北"發展戰略的關鍵年。面對當前環境保護形勢任務的新變化和對黨建工作的新要求,如何實現機關黨建工作和業務工作的有機融合,建好班子、帶好隊伍,進一步增強環保隊伍的凝聚力、戰鬥力,有效履行好職責使命,成為環保部門黨組織面臨的重大課題。
一、消除認識誤區,樹立好抓機關黨建工作的責任意識
對於業務部門來說,機關黨建畢竟不是直接以經濟、行政等業務工作為對象,其作用的發揮更多體現在通過抓好黨員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促進部門各項具體業務工作的順利完成,為中心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證。因此,在部分黨員和幹部職工中比較普遍地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筆者認為,要實現機關黨建工作和業務工作的有機結合,首先需要消除認識上的"四個誤區",牢固樹立"四種意識"。
一是消除認為"機關黨員幹部素質相對較高,機關黨建工作抓與不抓無關緊要"的誤區,深刻認識黨政機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樹立"機關黨建工作必須''走前頭''"的思想意識。
二是消除認為"機關黨建工作任務較軟、內容較虛、不直接從事經濟工作和業務工作,沒有很多干頭,難有大的作為"的誤區,深刻認識機關黨建工作服務大局、服務中心的重要作用,樹立"圍繞發展抓黨建,抓好黨建促發展"的思想意識。
三是消除認為"機關黨建工作就是組織一下學習、發展幾個黨員,工作一般、要求不高"的誤區,深刻認識新形勢、新任務對機關黨建工作的新要求,樹立"堅持高標准、創造性開展機關黨建工作"的思想意識。
四是消除認為"機關黨建工作做多了會越權越位、被人誤解,工作少干為妙"的誤區,深刻認識機關黨建工作的重要性和黨務幹部的重要職責,樹立"理直氣壯抓黨建、盡心盡職抓黨建"的思想意識。
二、注重職能定位,把握好黨建工作和業務工作的關系
根據黨章的規定,機關黨組織的核心任務是服務中心、建設隊伍。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緊密結合、相互促進,不斷增強自身發展的動力與活力,是黨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筆者認為,在處理黨建工作和業務工作的關繫上,關鍵是要擺正二者的位置、找准切入點,通過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促進業務工作高質量完成,同時也使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改善和加強,形成良性循環。
首先,要擺正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的關系。黨建工作和業務工作是相互依託、相互促進的關系,通過黨建工作可以帶動業務工作,促進業務工作更有效果;通過業務工作能使黨建工作有所依託、落到實處。如果脫離了業務工作談黨建工作,就等於沒看見本質;只談業務工作而不抓黨建工作,很可能就會迷失方向;不結合業務工作抓黨建工作,肯定是走形式;抓好黨建工作,對業務工作是一種促進。因此,一方面應當明確機關黨建工作和業務工作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機關黨的工作必須為黨的中心工作和部門業務工作服務,如果離開了中心工作和部門業務工作,機關黨的工作就會脫離實際,形成"兩張皮",失去針對性和目的性,也不會有生命力。另一方面,機關業務工作不可能孤立地進行,必須依靠機關黨的工作的有力保證。通過機關黨組織開展積極的思想政治工作,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調動廣大幹部職工的積極性,協調理順各方面關系,解決矛盾,克服困難,保證部門業務工作的順利完成。
其次,要找准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的切入點。把黨建工作的立足點放在服務業務工作上,根據業務工作的目標任務,明確黨建工作的內容;圍繞業務工作,落實保障措施;把業務工作的難點,作為黨建工作的重點。為此,機關黨組織必須集中主要精力組織黨員和職工圍繞中心工作發揮模範帶頭作用。一是要協助主要領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黨委、政府的指示、決策;二是要緊密結合業務工作實際和人員狀況,了解和掌握思想動態,及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三是要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調動廣大黨員幹部創先爭優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確保中心工作的順利完成。四是要善於協調行政領導,強化"兩手抓,兩手硬"的合力,促進業務工作和黨建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實,一起督促,一起檢查,一起總結,一起獎懲,共同提高,使黨建工作在機關有聲音、有活力、有作用。
第三,要把黨建工作融入黨員幹部的心靈。以環境保護部黨組書記、部長周生賢提出的"特別能吃苦、特別能戰斗、特別能奉獻"的中國環保精神為主題,教育黨員幹部和職工敢於奔赴污染最嚴重、最危險的地方,關鍵時刻高度發揚不怕吃苦、不怕勞累的連續作戰精神;敢於直面急難險重任務,招之能戰,戰之能勝;敢於把維護群眾環境權益始終放在首位,無論是到一線直接從事管理,還是在後方值守保障,都要堅持大局為重,無私奉獻一切。黨組織要善於在業務工作展開的各階段運用有效載體,通過開展黨員示範崗、巾幗示範崗、工人先鋒號、青年文明號"雙崗雙號"聯創活動,開展黨員幹部"體驗執法"、"體驗信訪"、"體驗減排"、"體驗環評"、"體驗監測"、"體驗應急"等系列體驗活動,開展"雙爭雙創"、"五亮五比五創"、"雙聯雙促"等主題實踐活動,激發黨員、職工、青年、婦女在推動環保發展、促進社會和諧中建功立業,保證業務工作的順利完成。
三、發揮引領作用,實現好黨建工作和業務工作的融合
面對新的形勢、新的任務和黨員幹部隊伍新的變化,筆者認為,機關黨建工作必須以著力提高執行力、創造力和凝聚力為重點,緊緊抓住建設"五型"黨組織,引領"五型"機關建設來進行。
一是以創建"學習型黨組織"引領"學習型機關"建設,著眼於提升幹部職工的學習意識和業務能力,著力於打造政治堅定、業務精良的環保隊伍。大力強化政治理論學習,採取聘請專家講座、專題輔導、觀看視頻、實踐調研等有效形式,保證每月一次集中學習;大力推進學習型機關建設,充分發揮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的示範帶動作用,引導黨員幹部在實踐中運用和檢驗所學知識,將學習成果轉化為謀劃工作的思路、促進工作的措施、領導工作的本領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大力加強幹部教育培訓,以"科學發展主題培訓行動計劃"大規模培訓幹部為契機,按照"干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把組織調訓與自主選學結合起來、脫產培訓與個人自學結合起來、工作調研與實踐鍛煉結合起來,充分激發黨員、幹部參加培訓的內生動力。
二是以創建"服務型黨組織"引領"服務型機關"建設,著眼於提升幹部職工的宗旨意識和服務能力,著力於打造勤政為民、務實高效的環保隊伍。把圍繞中心、服務發展作為機關黨建工作的立足點和出發點,以群眾滿意為工作標准,面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接受群眾監督;開設環保審批"綠色通道",實行限時辦理、"保姆式"服務;以12369環保熱線和政府門戶網部門信箱為服務窗口,及時受理調處環境信訪投訴,切實維護好群眾環境權益;認真開展"雙聯雙促"活動,做好"六訪六問"和"三送一增"工作,深化和拓展"城鄉互聯、結對共建"工作成果。
三是以創建"效能型黨組織"引領"效能型機關"建設,著眼於提升幹部職工的發展意識和執行能力,著力於打造進位爭先、爭創一流的環保隊伍。強力推進治庸問責工作,通過治庸,推進環保工作創新;通過治懶,提高機關工作質量;通過治散,提高辦事效率;通過治軟,強化環境管理,為創建省級環保模範城市和推進全縣生態文明建設作出新的貢獻;全面提升創先爭優活動,認真抓好"喜迎十八大、爭創新業績"主題實踐活動,緊扣環保中心工作任務,激勵黨員立足本職爭優秀、做表率,在服務跨越發展中建功立業;持續推進文明創建活動,扎實開展文明單位、人民滿意機關、紅旗窗口、工作標兵等主題創建活動,把機關文明創建融入日常工作,形成整體合力,促使創建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
四是以創建"廉潔型黨組織"引領"廉潔型機關"建設,著眼於提高幹部職工的廉政意識和防控能力,著力於打造風清氣正、紀律嚴明的環保隊伍。堅持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常態化,大力推進廉政文化進機關建設活動;堅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明晰化,將黨風廉政建設列入目標考核和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做到年初有計劃,每月有安排,年中有檢查,年底有考核;堅持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動態化,積極爭創"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工作"示範點,把風險隱患化解在初始階段,確保環保部門權力行使安全、資金運用安全、項目建設安全和幹部成長安全。
五是以創建"創新型黨組織"引領"創新型機關"建設,著眼於提升幹部職工的競爭意識和創新能力,著力於打造敢為人先、銳意進取的環保隊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㈢ 社會保險事業局的職能是什麼
1、社會保險管理局,簡稱為社保局,屬於事業單位。
2、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社會保險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具體組織實施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負責辦理參保單位和人員社會保險登記、增減變動和關系轉移;負責社會保障卡管理工作;負責參保人員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審核支付。
(三)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具體管理工作。
(四)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進行稽核檢查。
(五)負責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管理。
(六)負責退休職工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七)負責全市社會保險信息與統計數據採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
(八)負責指導縣(市)、區社會保險業務經辦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3、社保局將來改革的方向:以後事業單位改革實行聘任制,社保局是行使的政府職能,要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前景比較好。
4、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的現狀和前景
當前,我國社保制度現狀:
一是尚有部分人群沒有參保,其中私營企業、小微企業參加城鎮職工各項保險的比率偏低;
二是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還不夠順暢,適應流動性不夠;
三是待遇差距較大,公平性有待提高;
四是基金難以保值增值;
五是經辦管理體制仍然存在部門分割的狀況。
未來社保制度發展前景:
一是預計在「十三五」時期及至全面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應當從彌補制度缺失、構建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入手,不斷縮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群體之間的差距,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地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沿著公平、普惠、可持續的方向發展。
二是在解除人民生活後顧之憂的同時,不斷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並增進人民的幸福感,切實維護個人的自由、平等與尊嚴,最終邁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福利社會。
(3)社會保險局年度黨建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2018年3月13日,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公布,並同時發布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機構改革是制度整合的先導,本輪國務院機構改革後,社會保障管理分工將會發生較大變化,這一改革所釋放的政策信號值得我們高度關注。
眾所周知,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大體可歸納為五大板塊:(1)社會保險(五險);(2)僱主補充保障(三金);(3)社會救助(包括低保、醫療救助、反貧困、慈善救助等);(4)社會福利(包括免費義務教育、學校免費午餐、軍人福利、殘疾人福利、公租房、廉租屋等);(5)社會服務(包括社區服務、社工服務、義工服務、家政服務、公益服務、就業培訓、職業介紹、創業輔導、托兒所、青少年工作、養老院、養老服務等)。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㈣ 十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工作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檔案與公文處理、提案建議辦理、工作信息綜合、政務和信息公開、機要、保密、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安全保衛、政務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管理機關公共事務;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信訪動態,開展信訪工作調查研究,督辦重要來信、來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協調維穩、應急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二)人事科(黨委辦公室)。
負責辦理局機關和局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辦理本局系統幹部的錄用、任免、考核等工作;承擔本局系統行政機關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和出國的審查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黨建、文明創建等爭先創優工作。
(三)檔案管理科。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企業檔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鑒定、銷毀等人事檔案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督促指導企、事業單位及時、安全地移交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人員的檔案;負責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檔案管理。
(四)政策法規科。
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調查研究;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監督檢查依法行政情況;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及局系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審查備案工作。
(五)公務員考試錄用科。
貫徹落實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指導全市公務員法實施工作,承擔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批有關工作;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調任轉任、職位聘任等制度;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負責行政機關、政府系統參照管理單位內設機構非領導職務職數的設置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計劃,組織實施考試錄用工作;負責面試考官隊伍建設和面試考官資格認定管理工作;完善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
(六)公務員培訓與考核獎懲科。
擬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公務員通用能力席位標准及能力建設相關政策,指導協調全市公務員能力建設與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市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建立公務員培訓機構評估認定製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市行政學院的公務員培訓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機構、培訓教材和師資隊伍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承辦公務員對外交流與培訓工作;完善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省及市級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表彰政策,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指導和協調市直部門全市綜合性表彰獎勵活動;審核上報國家、省表彰獎勵和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懲戒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科(市人民政府勞動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政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公共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及市本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貫徹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全市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審核落實;貫徹落實國(境)外人員在本市就業管理政策,承辦外國人來本市就業行政許可;貫徹落實全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貫徹落實全省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辦理市直失業人員待遇審批工作。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組織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督促檢查相關單位責任履行和任務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農民工進城落戶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人民政府勞動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科。
貫徹落實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國(境)外、本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承辦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行政許可;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市級行政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和中央、省駐市單位人員調配工作;負責協調部分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服務項目和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
(九)軍轉幹部安置與服務科(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與服務政策、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縣市、區及承辦市直單位和省在十堰單位接收選調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軍家屬的安置工作;協調垂直管理單位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計劃的落實;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落實中央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相關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解困維穩、來信來訪、宣傳調研、思想教育工作;研究擬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政策,負責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和就業培訓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完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承辦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中外合作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行政許可;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鑒定)評審工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市技校招生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規定,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津貼人員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擬訂完善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服務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內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工作;建立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指導二次人才開發,充分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承擔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科。
擬訂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方案和職稱工作政策;指導實施全市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組織全市專業技術職務(含衛生醫療和中學教師高級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各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審核推薦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各系列(專業)高、中級職務評委會的建設和評委會組建的審批工作;承擔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工作;承擔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承擔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崗位設置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市直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年度考核工作;指導全市和組織實施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工作;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四)勞動關系科。
擬訂全市勞動關系政策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屬企業裁員報告和企業改組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承辦文藝體育單位特招和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制度行政許可以及集體合同審查登記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進入企業人員工作;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按分工審核市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負責勞動標准和勞動定額管理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准及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有關政策;協助做好企業改制、維穩、應急工作;承擔市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工資福利科。
根據國家和省部署,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貫徹執行相關標准;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管理工作,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完善各類津補貼制度;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總額管理;承擔市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和規范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養老保險科。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准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並辦理市直統籌單位相關人員的審批手續。
(十七)醫療與生育保險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辦公室)。
統籌規劃全市城鄉一體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組織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資格審查與年審;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葯店醫療服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局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工傷保險科。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負責統籌區域內的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組織和企業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農村社會保險科。
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落實土地徵用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審核辦法。
(二十)規劃財務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預決算草案;負責中央轉移支付社會保險、就業等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擬訂和匯審工作,以及市本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計劃審核工作;負責市本級社會保險基金計劃審核申報和資金支付工作;歸口管理有關信息統計工作;承擔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審計、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負責年度社會保險費費基確認和公布工作;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全市就業資金管理和使用;確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繳費基數;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二十一)調解仲裁管理科。
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進仲裁工作和隊伍規范化建設,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用人單位依法規范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機制,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聘用合同)鑒證服務;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市內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十二)勞動保障監察科。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和隊伍規范化建設;組織實施全市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實施中央、省在本市及市屬單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指導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協調全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負責建築領域工資支付保障金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置。
離退休幹部科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f十三)人才培養與教育管理科。
㈤ 延慶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機構設置
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聯絡接待等工作;負責領導批示和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督查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工作;負責擬定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統計管理和綜合分析工作,並對外發布統計數據;負責全局財務管理、財務會計審計和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法制科
負責推進機關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工作;研究論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方面需要完善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矛盾的排查與調處工作;負責接待處理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范圍內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承擔本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
公務員管理科
負責《公務員法》及配套政策的宣傳工作,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的管理工作;研究制訂本縣國家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的相關辦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和協調本縣國家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和納入工資規范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職位分類、科級非領導職務管理、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交流與迴避工作;負責國家公務員調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本縣行政機關工勤人員的調動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縣政府各部門的工作目標督查考核和績效考評相關工作;負責按法定程序辦理縣政府授權管理的科級幹部任免;負責本縣各系統及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項目的審核;承擔公務員信息管理系統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縣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承擔本縣職稱制度改革和職稱管理工作;綜合管理縣屬事業單位人員的聘用、聘任、考核、獎懲工作;負責本縣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有關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推薦、審核呈報及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本縣引進國外專家、組織人員出國培訓項目的組織申報和監督實施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公有經濟企業人才資源情況統計工作;負責制訂本縣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推進人才發展規劃的落實工作。
工資福利科
負責本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與退休的綜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津貼、補貼、獎金等政策規定,並進行監督檢查;研究制定縣屬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的相關適用政策,指導縣屬事業單位進行分配製度改革;負責縣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的核定、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職稱)變動、工作調動、新參加工作人員確定工資、轉正定級和工人技術等級確定後的工資核定工作;負責縣屬單位加班工資及值班補助的審批工作;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關於退休人員的各項政策與待遇;負責縣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的日常性審批;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審核統發工作;負責本縣福利費的管理使用工作;負責本縣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及離休幹部護理費的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退休統計及工作人員休假、工齡接續工作。
流動調配科
負責本縣補充事業單位人員計劃的編制上報及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本縣未納入工資規范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調配管理工作;負責本縣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及家屬安置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落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本縣企業軍轉幹部資料庫的維護與管理工作;負責本縣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本縣用人單位接收、錄用高校畢業生,做好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推薦與服務工作;
負責政策范圍內幹部家屬「農轉非」審核報批工作;承辦政策范圍內知青安置遺留的有關工作;負責《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引進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和京外「雙高」專業技術人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工人調京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政策范圍內各類人員解決「夫妻分居」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本縣優秀人才的流失預警工作。
調解仲裁科
負責綜合管理本縣人事爭議和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工作,依法處理人事、勞動爭議案件;負責研究制定仲裁員管理辦法,加強對調解員、仲裁員的培訓、管理和監督工作。
社保基金監督科
負責監督管理本縣社保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安全工作;組織受理投訴舉報,查處相關案件;負責監督審計本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及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情況。
就業促進科
負責貫徹落實北京市促進城鄉就業政策,並根據我縣實際制定本縣各項促進就業政策、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縣轄區內就業與再就業經費的申報、審核、核發、管理、檢查工作;負責對本縣轄區內企業和街道再就業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再就業援助工程;負責勞務派遣企業、公益性就業組織的管理與服務;負責依據國家及北京市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依法監督、管理本縣轄區內人力資源市場;負責職業介紹機構資質的審核;負責審核、認定、審批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資質(初、中級),綜合管理本縣轄區內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負責核准民辦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廣告和簡章(初、中級);負責本縣城鎮勞動力、農村勞動力和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就業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監控城鎮登記失業率;指導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擬訂全縣職業能力建設規劃和計劃,負責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在職職工的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外地工培訓、殘疾人培訓和軍地兩用人才培訓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本縣轄區內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的審批工作;負責貫徹破產、轉制企業人員分流安置政策,指導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方案;負責本縣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社會養老保險科
負責貫徹職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及無保障老年人福利養老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核准本縣轄區內企業職工、離退休、退職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貫徹執行本市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貫徹執行北京市國有企業工資調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縣企業職工工資進行宏觀調控管理,指導企業工資管理及內部分配;負責貫徹落實北京市勞動關系政策;負責落實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關政策;負責勞動合同綜合管理和集體合同簽訂工作;負責集體合同備案工作。
醫療保險(公費醫療辦公室)
負責貫徹落實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及補充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公費醫療制度改革的政策和規劃;負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政策的組織實施;負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的待遇核准、職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核准;負責本轄區定點醫療機構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職工及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資格的核准認定工作;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申報、變更及醫療保險救助工作;負責本縣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單位、人員資格認證及公費醫療經費預算的審核申報工作。
勞動監察科
負責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負責對本縣勞動監察工作進行規劃;負責依法對本縣轄區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縣勞動監察大隊及鄉鎮社保所依法糾正和查處有關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對本縣轄區內用人單位執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工作時間、休息休假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縣勞動監察大隊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推行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
人事教育科
負責縣人力社保局的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紀檢監察建設;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團員、工會、統戰、離退休幹部、婦女及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人員的培訓、職稱評定及專業人員的聘用及考核工作。
機關後勤管理服務中心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保衛、車輛管理、交通安全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辦公用房的維護、修繕、供水、供電、供暖、食堂、衛生、綠化等後勤事務管理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工作管理辦公室(村官辦)
負責我縣大學生「村官」相關制度和辦法的起草或完善;負責每年的大學生「村官」招聘和選派工作;負責全縣大學生「村官」基本信息的統計、維護和上報;負責對全縣大學生「村官」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組織開展或指導開展大學生「村官」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做好大學生「村官」及鄉鎮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合同期滿大學生「村官」再就業工作;負責全縣大學生「村官」工資、社會保險、公積金等各類經費的預算、核算、申請、發放和繳納、報銷或提取、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縣大學生「村官」工作計劃、總結撰寫工作;負責大學生「村官」工作信息宣傳工作;負責抓好全縣大學生「村官」的思想教育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人才協會)
負責為委託單位、大中專畢業生及各類流動人員提供人事檔案管理、代辦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相關服務;負責本縣生源大中專畢業生的接收、改派等相關業務;負責接收本縣域內行政、事業單位辭職、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並提供相關服務;負責組織每月定期人才招聘會;負責接待日常招聘單位和各類求職人員,收集和發布人才供求信息,為招聘單位和求職人員提供中介服務;負責存檔人員中流動黨員的管理;負責為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及各類企業和大中專畢業生提供人才素質測評服務;負責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及流動人員提供人才政策咨詢服務;負責延慶人才網站的日常維護和升級改版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退休幹部活動中心
負責本縣各行政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退休幹部基本信息的統計備案工作;負責開展或指導本縣行政事業單位開展科級及以下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慰問等工作;負責開展或指導本縣行政事業單位開展科級及以下退休幹部的思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本縣科級及以下退休幹部開展各類文體、娛樂活動;負責做好縣老幹部藝術團的指導、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為到退休幹部活動中心參加各項活動的科級及以下退休幹部做好必要服務工作,維護好退休幹部活動中心的正常活動秩序;負責協調處理退休幹部活動中心的各種緊急突發事件;承擔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人事考試培訓中心
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培訓辦班審批、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全縣公務員培訓工作:包括初任培訓、科級公務員的任職培訓、更新知識培訓、專門業務知識培訓等;承擔全縣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研究擬訂和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晉升職稱培訓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繼續教育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統計工作。負責全國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包括英語、計算機、會計等各項考試負責外國培訓項目申報工作;協助其他科室培訓、考試工作;負責公務員、事業崗位招聘人員的筆試考試的組織工作;協助其他單位完成培訓、考試等工作,為其他單位的學習考試工作提供便利;承擔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勞動保障監督大隊
負責宣傳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承擔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根據國家及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本縣轄區內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大額醫療互助)、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學生兒童醫療保險、老年養老金等各項社會保險經辦業務的開展;負責管理本縣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注銷手續及相關經辦業務;依法核定、收繳各項社會保險費;負責建立、使用、維護被保險人養老、失業、工傷、生育四險資料庫和醫療保險資料庫;負責依法審核和支付被保險人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編制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決算,編制會計、統計報表;負責本縣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管理;負責本縣社會保險稽核,依照國家政策規定對參保單位和個人的繳費、享受待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本縣社保經辦業務的內控監督;負責協助本局其他部門開展對參保職工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本縣開展對外埠退休人員的生存認證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基本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負責宣傳、貫徹國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擬定本縣轄區內醫療保險發展規劃、制度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醫療費的審核結算工作;負責指導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內設的醫療保險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負責對定點醫院、葯店醫保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與指導;承擔提供醫療保險查詢、咨詢服務;負責醫療保險費用支付信息的統計分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公室
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負責轄區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收繳工作;負責審核轄區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領取人員資格;負責養老金給付標準的核算和養老金撥付工作;負責建立個人帳戶,辦理保險關系轉移、銜接、退保等手續;負責轄區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延慶縣勞動服務管理中心
負責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各類就業型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社會化事務經辦與管理工作;負責社區就業崗位開發和安置失業人員就業工作;負責社會保障事務所管理和聯系、社會保障事務所服務規范標准落實及評估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創業工作及創業項目的徵集展示、小額擔保貸款、創業指導專家的招募和管理;負責全縣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就業服務管理統計工作;承擔轄區內部分外商投資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工作;負責村(居)級就業保障服務站工作;負責局下屬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新增職能)及局屬企業、生產自救基地管理;承擔局內合同制工人人事檔案管理;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延慶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
負責對各類求職者進行求職登記及咨詢服務;負責對各類用人單位進行用工登記及咨詢服務;負責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用工單位和各類求職人員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推薦服務;負責為各類求職人員、用人單位進行相關職業指導服務;負責免費舉辦招工招聘洽談會;負責為個人和集體暫存檔案,代辦社會保險、退休、勞動能力鑒定申報、職稱評定、政審、調動等手續及開具各種證明;負責就業和失業管理,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預核定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檔案管理、解聘備案、招工備案;負責區域間勞務輸出與輸入;負責本縣人力資源信息系統和人力資源資料庫的建立與綜合管理工作;負責研究分析本縣人力資源基本情況;負責對中心存檔庫中流動黨員的管理;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負責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法規政策;負責本縣轄區內的工傷保險政策宣傳、管理、監督工作;負責本縣轄區內工傷認定工作;負責本縣轄區內工傷職工的康復工作;貫徹執行勞動能力鑒定政策及標准;負責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核認定工作;負責醫療衛生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負責組織因病申請提前退休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負責組織工傷評殘、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配置輔助器具及更換輔助器具的確認、復查鑒定;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業技能鑒定所
負責受理參加職業技能鑒定人員的報名申請,對申請鑒定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簽發准考證;負責專業鑒定小組的組建和管理工作;負責技術(業務)理論和操作技能鑒定的組織實施;負責辦理核發證書手續;負責推動本縣職業技能競賽活動;負責轄區內工人考核委員會鑒定范圍的各職業技術工種的鑒定工作;負責縣域內的技能人才管理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業技術學校
承擔完成市、縣兩級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免費培訓指標的任務;負責各鄉鎮、街道社保所開展城鄉勞動力培訓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本縣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工作;承擔本縣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就業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承擔本縣城鄉勞動力創業培訓工作;負責本縣在職職工職業技能提升培訓工作;負責隨軍家屬就業前培訓工作;承擔本縣復員軍人、低保人員、殘疾人、社區矯正、服刑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本縣軍地兩用人才職業培訓工作;承擔本縣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轉崗轉業培訓工作;承擔本縣新生勞動力勞動預備制培訓工作;承擔企業富餘人員轉崗轉業培訓工作;負責本縣創業見習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的政策性培訓和素質培訓工作;負責本縣職業培訓教師師資隊伍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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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您好一、總體要求
㈦ 慈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㈧ 伊犁市社會保險管理局
伊犁州社會保險管理局全稱應該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政府工作部門。
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自治州勞動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州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自治州勞動保障配套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自治州勞動保障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規劃;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保障的監督檢查規范,指導監督自治州、地、縣(市)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促進全州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和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分流安置和再就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及機構管理規則;擬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境外人員進入自治州就業和自治州公民出境就業工作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頒布的職業分類、技能標准、技能鑒定等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要求,擬定自治州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管理意見;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制定州直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管理規則;制定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方案;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可制度。
(五)擬定協調勞動關系的基本規則,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制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劃;擬定勞動保障爭議處理制度及仲裁規范、規則;管理勞動保障爭議處理並監督執行;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准;組織實施自治州內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檢查;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自治州企業勞動模範。
(六)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工資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自治州實際,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擬定並公布自治州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審核自治州直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准。
(七)擬定自治州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農村等社會保險的政策、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自治州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貫徹執行自治州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負責社會承辦機構資格認定工作。
(十)承擔全州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組織自治州勞動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以及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自治州勞動保障領域標准化工作;管理勞動保障領域境內外的業務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二)指導自治州、地、縣(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指導勞動保障系統專業技術職稱工作;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指導有關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部門有: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的日常政務;承辦局黨組和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負責領導批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會議、文秘、檔案、修志、保密、信息、信訪、新聞宣傳和接待聯絡工作;草擬局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及工作制度等有關綜合性報告並負責監督檢查;匯集和提供勞動保障政務信息;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及所屬單位公產管理等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職稱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的具體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工、青、婦等群眾團體工作及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勞動工資處
負責綜合性勞動保障統計、公報和預測工作;擬定全州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劃及鑒證核准工作;指導社會中介機構,研究擬定自治州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准並審核發布;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分工負責「農轉非」審核工作;參與自治州企業職工勞動模範評定工作;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建議;擬定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擬定企業最低工資標准;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審核州直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准。
(三)職業技能開發(培訓)處
指導全州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擬定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擬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的具體實施方法;負責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綜合管理工人技術等級和技師、高級技師的考核、評定工作;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工作;負責試題庫建設,制定全州技工學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指導技工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工作;擬定技工學校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協調技工學校的招生工作;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學徒工培訓和就業訓練的規劃及政策;承擔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教育機構的審核、報批和廣告發布審核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擬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劃和政策;指導全州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組織推薦評審國家、自治區、州級技術能手。
(四)勞動保障監察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指導全州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擬定全州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監督檢查國家、自治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全州的貫徹實施情況;組織查處重大疑難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突發違法事件;承辦對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政處罰事宜;負責勞動保障專項執法檢查和勞動用工年檢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州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依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則和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擬定基金管理辦法並實施監督檢查。擬定全州勞動保障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起草、修訂、清理地方性勞動保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參與起草局規范性文件並負責審核工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承擔局機關法律事務,承辦勞動保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審查備案工作;組織重大行政案件的聽證工作;擬定勞動保障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辦法;承辦勞動保障涉外法律事務;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保障法律宣傳咨詢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勞動保障政策法規的匯編工作。
(五)勞動保障爭議仲裁處(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庭)
擬定全州勞動保障爭議處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勞動保障爭議的調解、仲裁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員資格證書的審核工作;調解和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保障爭議;承擔州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企業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協調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
(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處
擬定州直養老、失業保險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實施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執行城鎮企業職工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資格條件和支付養老金的項目及標准。定期發布社會保險計發基數,管理並監督州直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工作;負責州直企業和部、省屬參保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州直企業特殊工種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州本級工傷待遇的審批工作,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擬定全州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發展規劃和離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企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擬定企業職工福利方面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和實施意見;擬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退休待遇的審批工作;擬定自治州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辦法和運營管理制度,以及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准;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醫療、生育保險處
擬定州直醫療、生育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率調整辦法和基金征繳管理政策;擬定醫療、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並監督實施;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擬定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規則和政策;組織擬定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准;組織擬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擬定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准;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劃、政策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州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就業處)
擬定全州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擬定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負責州直就業目標任務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擬定州直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富餘人員分流安置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再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機構及勞務中介組織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辦州本級職業介紹機構登記和年檢工作;擬定城鎮就業補助經費的管理辦法;擬定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制定農村和外來勞動力進城務工的管理辦法;負責審批招用農村和外來勞動力計劃;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和新經濟組織的勞動保障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政策性安置勞動力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州自治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在勞動保障監察處指導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行使以下職責:宣傳國家、自治區、自治州有關勞動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對州本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受理群眾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和有關組織的舉報、投訴、調查、取證和處理工作;具體負責州本級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和法律監督員的管理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勞動保障用工年檢工作;根據要求組織州本級專項勞動保障執法檢查;承擔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處理工作;承辦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和其他工作。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所屬三個大隊:
一大隊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招聘職工行為;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情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社會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發放證書情況;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二大隊負責監督檢查企業遵守工資總額宏觀調控情況;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情況;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負責勞動用工年檢工作。
三大隊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督促企業單位繳納拖欠的社會保險費,不發生新的拖欠;負責擴面征繳工作,重點擴面新建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
(十)機關服務中心
在辦公室的領導下,管理機關的後勤服務工作;對內以優質服務為原則,提供高質量、全方位的服務,對外向社會開展經營服務;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的發展規劃、發展思路並組織實施;擬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年度工作計劃,按月組織實施;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負責局機關基建、用水、用電、用暖和機關公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汽車及其他辦公設施的管理、維修和使用工作;負責局機關內職工的生活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辦公樓的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承辦其他相關工作任務。(十一)勞動就業培訓中心
全面落實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承擔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職業資格證、勞動預備制度、創業、勞動系統幹部、社會等培訓工作;擬定職業資格證考前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教學及管理工作,協助職業技能開發(培訓)處做好考核和證書的頒發工作;擬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計劃,建立健全下崗失業人員培訓檔案,完成培訓任務;根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制訂勞動預備制培訓方案,落實培訓計劃;全面啟動創業培訓工作,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落實創業培訓中的各項政策、規劃;編制勞動保障系統幹部培訓計劃,具體實施幹部培訓的教學及組織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在職職工專業素質情況,編制定點、定期培訓計劃,具體負責培訓及管理工作;擬定社會培訓規劃,負責專業設置、組織及教學與管理工作;指導州直屬縣(市)及企業培訓中心開展工作,建立聯系網路,定期召開培訓工作研討會,統一實施培訓任務。
(十二)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在就業處指導下,受就業處委託行使以下職責:
具體承辦州直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登記、年審及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和承辦相關業務;擬定勞動就業服務相關工作制度及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勞動事務所、勞動就業崗位開發辦公室和勞動力市場工作,督促、指導以上四個部門擬定出相關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州直各類企業單位和外地單位來伊招工手續審批以及政審工作。
(十三)再就業勞動技能培訓實習基地
全面落實職業培訓總體規劃和政策,承擔就業再就業培訓、在崗職工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的創業培訓,以及企業勞動管理幹部培訓等各類職業培訓任務;擬定就業再就業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教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職業培訓檔案;組織開展再就業培訓,摸清下崗失業人員的底數和再就業培訓意向,開展實用技術培訓和社區服務培訓;根據勞動預備制實施辦法,制定培訓方案,落實培訓計劃;組織開展下崗失業人員的創業培訓,對有志創辦企業或者已經開辦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系統的創辦企業和管理企業的基本知識與技能技巧培訓;會同企業主管部門調查在崗職工技術構成情況,制定出適應崗位要求的在崗職工培訓計劃,承擔在崗職工的崗位技能和創新能力培訓;組織開展面向農村富餘勞動力和進城務工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就業能力;編制勞動保障系統管理幹部和企業管理幹部培訓計劃,承辦管理幹部培訓的教學計劃、課程設置及組織管理工作;擬定社會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考前強化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及教學管理工作。
(十四)勞動保障事務所
為代理單位代辦管理注冊和社會保險登記有關手續;指導、督促代理單位按規定辦理用工手續;協助代理單位到相關部門核定起點工資標准,領取《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保管代理單位的職工和掛靠人員的檔案,代辦檔案工資調整手續;代收代繳代理單位和掛靠人員社會保險費,指導、協調單位完善社會保險台帳;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代辦退休養老手續;為勞動保障爭議雙方提供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咨詢服務,依法接受勞動保障爭議當事人委託,代理參加仲裁活動;為代理單位提供勞動保障政策咨詢服務,代辦實施再就業工作優惠政策的相關手續;代為辦理政審、工傷申報、因公、因私出國人員有關證明的代理申報工作;幫助代理單位招聘,引進技術人員,實行人力資源代理,代辦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的工作調動手續;為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辦理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和技術等級申報等有關手續;接受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戶籍、糧油關系掛靠,代辦戶口遷移手續;按有關部門規定,為符合規定的代理單位、職工及掛靠人員出具結婚、生育及申報獨生子女證的相關證明手續;為解除勞動關系的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民合同制工人代理保管檔案,為其中符合條件的人員代辦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代辦代理單位和掛靠人員委託的符合政策的其它事項。
(十五)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受理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申請材料;根據統一規則、合理布局、擇優選點的原則,對申報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資格與條件進行初審;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從業前、轉業、學徒、下崗、轉崗、職業院校及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培訓機構等學員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各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統計報表和業務指導工作;具體負責向鑒定機構提供合法試卷,並組織維、哈語試題的翻譯工作;負責指定有關職業(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教材、考核大綱;具體負責推薦具有資格的考評人員參加自治區的相關培訓,統一聘用、管理、調配考評員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協助組織推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十六)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貫徹落實國家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州本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及標准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州直屬縣(市)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確認行業部門和中央駐伊單位職工工傷殘廢和因病(含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承辦自治區勞動鑒定委員會委託的勞動能力鑒定。
(十七)勞動就業崗位開發辦公室
負責州直勞務派遣企業發展和就業崗位開發的指導、協調及統計工作;負責州直再就業基地(項目)再就業崗位開發指導工作,提出政策、資金扶持建議;承擔州直再就業基地(項目)的統計工作;負責州直街道(鎮)、社區就業服務勞動組織,非正規就業組織崗位開發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州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就業崗位開發和落實優惠政策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州直勞務派遣企業、再就業基地(項目)負責人勞動保障業務培訓工作;完成上級勞服企業協會交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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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社會保險局是個什麼單位,主要是幹嘛的,有大神了解嗎
社會保險局是負責本轄區社會保險基金的徵收和管理的政府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並依法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本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促進就業創業政策,擬訂就業困難群體就業援助政策,組織擬訂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政策。擬訂並落實職業資格制度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價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養老、失業、工傷社會保障體系。擬訂本市城鄉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參與擬訂本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本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本市公務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有關政策的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和分配製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等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本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研究擬訂積分落戶管理實施細則和操作規范並組織落實。擬訂外國人來京就業的政策、規劃和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
內部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建議議案提案辦理、保密、政務信息公開、外事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
(二)研究室。承擔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
(三)法規處(行政審批處)。負責推進機關依法行政相關工作。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及有關備案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工作。
(四)規劃統計處(協同發展處)。編制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統籌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京津冀協同發展工作。負責協調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扶貧協作和支援合作工作。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統計管理和綜合分析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數據資源管理和共享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宏觀決策、統計分析、系統建設和維護工作。綜合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標准化工作。
(五)表彰任免處。承擔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及各系統表彰、獎勵和授予榮譽稱號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按法定程序辦理市政府授權管理的領導人員任免手續。
(六)就業評價處(失業保險處)。組織擬訂本市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就業和培訓政策評價。負責就業和培訓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統計分析及大數據應用。負責就業失業監測和形勢分析,建立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失業人員有關待遇政策。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㈩ 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具體是需要做什麼工作,單位職能是什麼
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本區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注銷,管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繳費信息。
職能 :
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要求,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以及監督基金的儲存、增值工作。
負責制定和完善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會基礎性工作建設,搞好財務電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財務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會計核算工作,搞好各項基金的收支平衡與調度,確保基金支付需要;編報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匯總各種財務報表,並按時向省勞動保障廳和其他有關部門報送。
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的管理辦法和指導性意見,失業保險經辦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工作方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操作規程、工作方案和有關規定以及全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的工作。
負責全省企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檢查、指導和督促工作。
負責全省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工傷、生育保險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10)社會保險局年度黨建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統籌范圍內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的基金結算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養老、醫療保險的參保結算;少年兒童住院大病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的申報繳費,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業務經辦及發放;對困難人群實施醫療救助;參保人員繳費記錄、個人賬戶管理以及各項社保待遇的審核結付、社會化發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