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車輛安全培訓內容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一、交通安全定義
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動過程中,能將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狀態。交通安全意味著人或物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這種可能性超過了可接受的水平,即為不安全。道路交通系統作為動態的開放系統,其安全既受系統內部因素的制約,又受系統外部環境的干擾,並與人、車輛及道路環境等因素密切相關。系統內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穩定,都可能導致沖突與矛盾,產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狀態。
二、交通安全的特點 :
①交通安全是在一定危險條件下的狀態,並非絕對沒有交通事故的發生。
②交通安全不是瞬間的結果,而是對交通系統在某一時期、某一階段過程或狀態的描述。
③交通安全是相對的,絕對的交通安全是不存在的。
④對於不同的時期和地域,可接受的損失水平是不同的,因而衡量交通系統是否安全的標准也不同。
三、交通安全與交通事故的關系
①交通安全與交通事故是對立的,但事故並不是不安全的全部內容,而是在安全與不安全的矛盾斗爭過程中某些瞬間突變結果的外在表現。
②交通系統處於安全狀態,並不一定不發生事故;交通系統處於不安全狀態,也未必完全是由事故引起的。
四、交通安全的組成要素
交通安全是一門「5E」科學。所謂「5E」是指:法規、工程、教育、環境及能源。
⑴法規
在我國,「法規」是指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交通規則、交通違章罰則及其他有關交通安全的法律等。交通法規是交通安全的核心,貴交通安全起保障作用。交通法規必須具備三大條件:一是科學性;二是嚴肅性;三是適應性。
⑵工程
「工程」是指交通工程,它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研究和處理車輛在接到和公路上的運動,研究其運動規律;二是研究和處理為使車輛達到目的地的方法、手段和設施,包括道路設計、交通管理和信號控制等;三是研究和處理為使車輛安全運行而需要維持車輛與固定物之間的緩沖空間。
⑶教育
「教育」是指安全教育,包括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兩種。學校教育是對在校學生進行交通法規、交通安全和交通知識的教育;社會教育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及廣告等方式,廣泛宣傳交通安全的意義和交通法規,同時對駕駛員定期進行專業技術知識、守法思想、職業道德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⑷環境
「環境」是指環境保護。在發達國家,80%以上的雜訊污染及廢氣污染是由汽車運行造成的,因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環境保護的重要措施。
⑸能源
「能源」是指燃料消耗。汽油、柴油的大量使用,造成不可再生資源的大量消耗,給人類發展帶來影響。交通事故與能源消耗的關系一直是發達國家研究的熱點。
交通工程是交通安全的基礎科學,一切交通法規必須以交通工程為科學依據,一切交通安全對策和設施必須以交通工程為理論基礎,交通安全教育必須以交通工程為指導,環境保護和降低能耗必須以交通工程為分析依據。這就是交通安全法規、工程、教育、環境和能源之間的關系。
⑵ 汽車交通安全知識內容
1、確保安全和暢通的原則
確保安全和暢通是道路交通的基礎,安全是通行的第一要求,一切車輛的通行都必須以安全為前提條件,遇有不安全因素出現時停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這是貫穿《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的基本原則。一方面從交通安全出發,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人口眾多,交通情況千變萬化,一部法規不可能囊括一切情況,所以對《條例》沒有規定但又可能出現的情況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以便人們在遇到《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沒明確規定的情況時想方設法完全通行;另一方面也為在《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沒有規定情況下發生的交通事故提供分清責任的法律依據。
2、靠右側通行的原則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駕駛車輛,趕、騎、牲畜必須遵守靠右通行的原則。靠右通行是指車輛在雙向道路上行駛時,從道路的右側通行,這是交通管理制度中的又一項重要內容。現在世界上對車輛的行駛主張分為兩派,一派以英國為首的少數國家稱為海島派,車輛方向盤在車右邊,實行左側通行;另一派以美國為首的大多數國家稱為大陸派,車輛方向盤在車左邊,實行右側通行。靠右行駛還是靠左行駛,這是由人們的習慣決定的。我國在1946年1月1日前曾左側通行,後來根據大多數汽車的方向盤在左面的實際情況,為便於駕駛員與對向會車時目測安全間距,於1946年1月1日起實行右側通行。
3、各行其道的原則
各行其道是指交通參與者(行人、車輛等)只能在交通法規規定的道路上或專用道上行進,不得隨意侵入對方行經的道路。各行其道的基本內容是人車各行其道,各種類型的車輛各行其道。
各行其道是解決交通參與者之間速度懸殊,人、車混行,車種混行和平面混行重要手段。目的是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使交通秩序井然有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4、服從指揮的原則
服從指揮是指交通參與者應服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標線的指揮,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在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與交通警察的指揮不一致時,應首先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如無交通標志、道路堵塞時)
駕駛人交通安全常識
一、正確控制車速
正確控制車速,是安全行駛的一個必要條件,所謂「中速行駛,安全禮讓」,講的就是這個道理。一般來說,許多司機根據自己駕駛車輛的車型和性能,經過實踐和測試,大都能摸索出自己最喜愛、感覺最自如的一種車速。如果這種行車速度能夠符合交通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和交通環境,即可把這種車速定為自己的安全車速。
當然,城市與鄉村不同,山區與平原不同,正確控制車速,還必須注意下列車輛的行駛環境:
(1)密切觀察沿途交通標志,遇有限速標志時,須嚴格按標志規定行駛。
(2)根據行駛道路狀況和運行條件,靈活掌握和控制車速,該快就快,該慢就慢。
(3)在交通擁擠、車輛較多、車流已有自然速度節奏的道路上行駛,要使自己的車速隨車流速度行進,不要性急超車。
(4)盡量保持經濟車速的穩定,避免高速超車和低速慢行。汽車載重量輕、道路條件好時,經濟車速可適當高一些,而汽車載重量大、道路條件差時,經濟車速就必須低一些。
(5)行駛中,車速與通向行駛車輛間距相適應。在不同天氣、道路、車速條件下,與前車間距也不相同,間距大小以確保安全為適度。
二、減速會車
車輛在沒有設置中心分隔護欄的道路行駛,與前方來車交會時,應適當降低車速,並選擇比較空闊、堅實的路段,靠路右側緩行交會通過(在視線不良的情況下會車時,要降低車速,開近燈光,即使是在路面較寬的雙車道,也應該慢車交會)。
如果在行駛前方的道路右側有障礙物時,要根據離車距障礙物的距離、速度以及道路狀況,決定是加速越過障礙後會車還是減速慢行甚至停車讓對方車先行,以錯開兩車越過障礙物的時間,避免在障礙物處會車:如果對越過障礙物的判斷沒有把握,則應降低車速,緩行至障礙物近處,不要忙於超過,讓對面來車通過障礙物後在繼續行駛:如果估計兩車要在障礙物處會車時,應主動減速、停車、調整車體位置或倒車讓路,不要搶行堵住來車行駛路線:如果可能在路面較窄或道路兩側均有障礙物的情況下會車時,則應該根據對方來車速度和道路條件預選交會路段,正確控制車速,以保證兩車在選定的路段交會。
會車時,必須注意保持足夠的安全側向間距,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絕對不可搶行爭路,互不相讓,以致形成僵持局面。一般情況下的會車,須遵守下列規則:空車讓重車,單車讓拖掛貨車、大車讓小車,貨車讓客車,教練車讓其他車輛,普通車讓執行任務的特種車,下坡車讓上坡車(當下破車行至中途而上坡車尚未上坡時,上坡車應該讓下破車)。
夜間會車時,要按規定把遠光燈改為近光燈,交會時要減速,防止碰撞前方右側的行人和騎車人。
會車時,還要特別注意道路上的行人和非機動車情況,看清預計會車地點的行人動態,當行人被來車擋住時,要防止這行人忽略本車,因此,要鳴號示意。總之,在有行人處會車時,必須防止發生各種突發情況,做好隨時停車准備。
三、不可強行超車
超車,是汽車行駛中的正常現象。但是,超車又是比較復雜和危險的操作過程,因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進行。根據交通法規的規定和從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超車應選則道路寬直,視線良好、道路兩側均無障礙,被超車前方150米以內沒有來車,並在交通法規許可的斷路和情況下進行。超車時,須先開左轉向燈,向前車左側靠近,並鳴喇叭(禁止鳴喇叭地區和夜間須用變換遠近光燈示意)通知前車,確認安全及前車讓超後,加速並與被超車輛保持一定的橫向間距,從左側超越。超越前車後,不可向右急轉動方向盤,應保持超車時的速度,在超出被超越車20米以外在開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在下列地點或情況下,不得超車:
(1)被超車示意左轉彎、掉頭時。
(2)在在超車過程中,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
(3)被超車正在超車時。
(4)行徑交叉路口、人橫行道、漫水橋、漫水路時。
(5)通過胡同(里巷)、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下陡坡時。
(6)掉頭、轉彎時。
(7)遇風、雨、雪。霧天能見度在30米以內時。
(8)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9)喇叭、刮水器發生故障時。
(10)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11)進、出非機動車道時。
在超車過程中,如果發現道路左側的障礙或橫向間距過小而由擠擦可能時,盡量不用緊急制動,以防因路拱發生側滑碰撞,應穩住方向盤,不要左右轉動,在最短的時間內,適當拉開距離,然後再伺機超越,千千萬不可冒險強行超車。在在超越停駛的車輛時,應減速鳴喇叭(在非禁止鳴喇叭地區),注意觀察,保持警惕,並留有較大橫向間距,隨時做好緊急制動的准備,以以防止該車突然起步駛入行車道而發生碰撞,或駕駛員突然開啟車門下車,尤其是超越停在車站的客車時,更應注意被停車遮蔽處驟然出現橫穿公路的行人。
車輛日常安全檢查
出車前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可以及早發現故障,及時進行處理,是保證行車安全的好辦法,特別是非專職司機或者借車使用等對車況不熟悉的朋友,更應該進行車況安全檢查。
一、冷車檢查
1、檢查車輛輪胎的氣壓。給輪胎充氣時一般已測過氣壓,但經過行駛或停放一段時間後,可能有滲漏現象,導致輪胎氣壓不足,影響行車安全,有測量儀器的可以測一測氣壓,沒有的可以通過看、敲、擠的辦法,檢查輪胎的氣壓是否足夠。
2、檢查機油、剎車油。一是拉出機油標尺,看看油位和油質;二是看看剎車油罐的油量;三是看看車底是否有漏油現象;
3、檢查冷卻水。主要是看看水箱的水是否足夠。
二、啟動車輛檢查
1、檢查燃油。一是看一看油表所示的油量;二是問一問油表是否准確有效,如果油表壞了,最好是出車前到油站加滿油,同時把里程錶歸零,通過車輛行走的里程來判斷用油情況。
2、檢查機油表所示的油壓是否正常。
3、檢查制動系統。一是要試踩一下制動踏板,看看是否有效。如果不用力就一腳到底,沒有什麼反應,那麼可能制動無效,氣剎的車輛還要檢查是否打氣,氣壓是否能達到要求;二是松開所有的剎車後,看看儀表盤上的剎車指示燈是否發亮,如果發亮,可能是剎車油過少:三是開動車輛,試試剎車是否真的有效。
4、檢查水溫表是否過高,過快。
5、檢查燈光系統,看看轉向燈、剎車燈、遠近光燈等是否有效。
6、檢查方向。主要檢查方向盤轉動是否輕便靈活,間隔是否過大,是否有異常響聲。
長途返程後的檢查
很多朋友自己開車長途自駕游,回程要安全檢查車輛的常用方法:
1、檢查車身漆面及底盤是否磨損和刮蹭
首先大家先到專業的洗車房把車身和底盤清洗干凈,不要自己圖省事自己隨便擦拭。因為車輛在高速行駛時,空氣中的沙塵等堅硬的顆粒物質會很快車身表面劃過而造成劃痕。在清洗干凈後,檢查漆面、玻璃及底盤是否有劃傷或是磕碰,視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進行打蠟及底盤裝甲等保養,或是聯系保險公司及修理廠進行修復。
自駕游的途中,難免要經過一些復雜難以預測的路面,因此對底盤進行一次徹底細致的檢查很有必要。比如,車輛在經過一些山路時,底盤可能會因為撞到一些石塊,導致部件受損;也有可能因為涉水或者泥濘路面,使底盤變得污濁不堪;還有在經過一些沙石路面時,很多沙粒含有的鹽分也會使底盤受到侵蝕。對底盤相關部位進行清洗和修補可保證底盤日後的經久耐用,同時還需要緊固底盤螺絲。
2、檢查轉向系統是否松動或缺油
轉向系統關繫到車輛的駕駛安全,因此也需要細致的檢測。首先查看轉向系統的油質、油量,同時檢查在節後車輛行駛中是否出現過方向盤抖動、車輛停放位置出現油漬等現象如果有的話需要趕快維修。此外,車輛行駛的劇烈震動也會損傷轉向系統,應觀察轉向機球頭有無松動。
3、查看潤滑油、冷卻液及三濾是否有異常
發動機油、變速箱油、方向盤油及冷卻液是車輛長時間高速行駛後需要及時檢查的項目。如果機油已經低於機油尺標注的最低刻度,應及時添加相同品牌、相同型號的機油。如機油的顏色已經不再清澈而變得烏黑渾濁,應馬上更換,別忘了將機油濾清器一同更換。如果發動機有異常抖動、噪音變大、油耗增加或是加速無力等情況發生,應盡快對愛車的油路進行清洗,同時檢查火花塞燃燒情況,如有異常也應及時更換。
4、查看制動系統的磨損程度
高速路遇突發情況時,需要緊急制動,這對剎車系統的磨損是相當嚴重的。鄉間土路中行駛時,如剎車盤與剎車片之間夾雜有沙石等堅硬物質,在採取制動時也會對剎車系統造成較大損耗。
制動系統的保養主要是查看剎車有無異常,反應是否靈敏。在高速行駛過程中,剎車的磨損會比平時厲害得多,如果剎車的靈敏度不夠,則需要及時調整。剎車片如果磨損過度,則要更換。還有一些情況也要注意,比如可以透過輪胎鋁合金鋼圈目測剎車碟表面,如果有明顯凹槽,可能是車輛行駛時一些細小的砂石進入了剎車碟與擋泥板之間,使剎車碟的表面不斷被摩擦導致凹槽出現。出現這種情況,車輛在行走時可能會發出異響,這些情況都必須將車送去專業的維修店修理。
5、查看汽車進風口、電子式冷卻風扇等是否有異物
在自駕途中,會有一些樹葉、塑料袋及昆蟲屍體等雜物纏繞在進風口或進風格柵、電子式冷卻風扇等處,同時水箱、空調冷凝器也會布滿塵土。如果車輛走過一些較差道路或者遇到水浸等情況,車輛地氈可能潮濕、發霉並產生異味。而車廂內難免也會累積不少塵土,尤其是地氈、車頂和門飾板等絨麵包裹部位。
如果條件允許的話,可以用壓縮空氣吹走塵物;在發動機冷卻狀態下,可用水槍沖洗進風口或進風格柵等部位。如果車內的地氈、車頂和門飾板等絨麵包裹部位灰塵較多,需要用專業的蒸汽清洗機進行乾洗處理。而儀表台等部位雖不易沾染塵土,但犄角旮旯之處也應該用抹布或棉簽進行清潔。地氈潮濕,要及時予以晾曬,並檢查受潮位置的情況。
6、檢查懸架與輪胎是否需要修理
懸架方面的檢查主要是看車輛的避震器是否良好,如果有漏油現象發生則需要修理。
輪胎是車輛與地面接觸的唯一部件,重要性不言而喻。長途高速行駛會使輪胎表面的溫度升高,磨損也會加劇。要首先檢查每個車輪的胎壓是否處在正常范圍內,如果胎壓過低,則需檢查輪胎上是否有硬物刺入,或是有裂口,視嚴重情況決定修補或更換。除此之外,還應對輪胎花紋深度和磨損均勻程度進行檢查,並剔除花紋中夾雜的石子等異物。若花紋深度已經低於磨損底限,也應及時更換。
7、清理後備廂
春節期間走親訪友,後備廂會裝上各種各樣的禮品,同時還會有各類清潔養護劑、擦車拖把等一股腦地堆在後備廂里,這不僅會造成串味,而且清潔劑等化學物品也會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因此,節後對後備廂進行清理是非常必要的。清潔後備廂時,需要使用專業的清潔劑進行徹底刷洗,並將殘留的清潔劑擦拭乾凈。由於後備廂里鋪設的均為絨質材料,裡面隱藏著許多細菌和灰塵,所以清洗完後備廂後,還要用高溫蒸汽進行殺菌處理,去除細菌和異味。清洗完畢後將常備物品分類整理,玻璃除雨霧劑、內飾清潔劑、光觸媒、輪胎清潔上光劑等美容養護產品可集中裝在一個袋子或整理箱里,防止車輛行駛時散落各處。擦車拖把最好有專用的袋子放置,以免拖把上的灰塵亂飛。
⑶ 駕駛員安全教育的培訓內容是什麼
駕駛員安全教育的培訓內容:
一、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杜絕事故發生。
二、精心愛護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緊定、勤潤滑,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維修,避免機械責任事故的發生。
三、車輛出車前後要清洗,保證車容車貌整潔、美觀。
四、嚴格遵守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自覺遵章守紀,服從安排和調度。不得私自出車;完成任務後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並及時報告派車負責人登記,嚴禁將車開回家過夜。
五、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進行分析教育,認真吸取他人的教訓,警示駕駛員要文明行車,嚴守規則,確保安全。
(3)交通安全管理知識培訓內容擴展閱讀:
駕駛員安全教育重要性:
1、落實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在學法規、練技術、找差距、搞整改、重實效、保安全上下功夫,大力整治車輛使用管理中的安全隱患。防止發生違章違紀和車輛事故,預防車輛事故。
2、切實提高駕駛員綜合素質,規范車輛運行秩序,提高車輛管理水平,確保日常作業任務中更好地運作。
3、提高對安全行車的重視程度。很多交通事故的出現,往往就是由於人們對於交通安全問題不夠重視,只有加大行車安全教育的宣傳力度,才能讓大家對這個問題更加重視。
⑷ 關於交通安全的知識
交通安全知識可以用順口溜的方式記下來:
1、交通安全很重要,交通規則要記牢。從小習慣要養好,不在路上瘋打鬧。
2、行走應走人行道,沒有行道往右靠。天橋地道橫行道,橫穿馬路離不了。
3、一慢二看三通過,莫與車輛去搶道。騎車更要守規則,不能心急闖紅燈。
4、乘車安全要注意,遵守秩序要排隊。手頭不能伸窗外,扶緊把手莫忘記。
安全須知編輯
1、不闖紅燈,過馬路走人行橫道;
2、未滿12周歲不騎自行車上路;
3、未滿16周歲不騎電動自行車;
4、不騎車帶人;
5、不在機動車道內騎車;
6、不突然猛拐、攀附車輛、雙手離把;
7、不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曲線競駛;
8、不亂停亂放;
9、不在車輛臨近時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10、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11、不追車、拋物擊車;
12、不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
13、不跨越、騎坐隔離設施;
14、未戴頭盔不坐摩托車。
15、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轉。
16、車閘不靈時不準上路行駛。
17、不準撐傘騎自行車、三輪車等。
18、不準在車行道上停車交談或與機動車爭道搶行。
19、不乘坐農用車,不乘坐超員車。
20、不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乘車。
⑸ 交通安全法規知識內容
交通安全法規知識內容具體如下:
1、行走安全常識:指揮燈信號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行;黃燈亮時,不準行人通行,但已進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不準行人、行走、步行外出時要注意行走在人行道內,在沒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邊行走。橫過馬路時須走過街天橋 或地下通道,沒有天橋和地下通道的路要仔細觀看兩側,小心行走;
2、乘車須知:不準在道路中間招呼車輛,機動車在行駛中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乘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在車內吃東西,不強行上下車,做到先下後上,候車要排隊,按秩序上車;
3、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路口四周有一根白線是「停止線」。紅燈亮時,各種車輛應該停在這條線內。馬路上用白色平等線像斑馬紋那樣的線條組成的長廊就是「人行橫道線」。行人在這里過馬路比較安全。
下車後要等車輛開走後再行走,如要穿越馬路,一定要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穿行;不乘坐超載車輛,不乘坐無載客許可證、運動證的車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備案管理,並對駕駛培訓活動加強監督,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監督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⑹ 交通安全知識內容是什麼
交通安全是一門「5E」科學。所謂「5E」是指:法規、工程、教育、環境及能源。
1、法規
在我國,「法規」是指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交通規則、交通違章罰則及其他有關交通安全的法律等。交通法規是交通安全的核心,貴交通安全起保障作用。交通法規必須具備三大條件:一是科學性;二是嚴肅性;三是適應性。
2、工程
「工程」是指交通工程,它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研究和處理車輛在街道和公路上的運動,研究其運動規律;二是研究和處理為使車輛達到目的地的方法、手段和設施,包括道路設計、交通管理和信號控制等;三是研究和處理為使車輛安全運行而需要維持車輛與固定物之間的緩沖空間。
3、教育
「教育」是指安全教育,包括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兩種。學校教育是對在校學生進行交通法規、交通安全和交通知識的教育;社會教育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及廣告等方式,廣泛宣傳交通安全的意義和交通法規,同時對駕駛員定期進行專業技術知識、守法思想、職業道德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4、環境
「環境」是指環境保護。在發達國家,80%以上的雜訊污染及廢氣污染是由汽車運行造成的,因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環境保護的最重要措施。
5、能源
「能源」是指燃料消耗。汽油、柴油的大量使用,造成不可再生資源的大量消耗,給人類發展帶來影響。交通事故與能源消耗的關系一直是發達國家研究的一大熱點。
交通工程是交通安全的基礎科學,一切交通法規必須以交通工程為科學依據,一切交通安全對策和設施必須以交通工程為理論基礎,交通安全教育必須以交通工程為指導,環境保護和降低能耗必須以交通工程為分析依據。這就是交通安全法規、工程、教育、環境和能源之間的關系。
交通安全之安全須知:
1、不闖紅燈,過馬路走人行橫道;
2、未滿12周歲不騎自行車上路;
3、未滿16周歲不騎電動自行車;
4、不騎車帶人;
5、不在機動車道內騎車;
6、不突然猛拐、攀附車輛、雙手離把;
7、不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曲線競駛;
8、不亂停亂放;
9、不在車輛臨近時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10、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11、不追車、拋物擊車;
12、不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
13、不跨越、騎坐隔離設施;
14、未戴頭盔不坐摩托車。
15、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轉。
16、車閘不靈時不準上路行駛。
17、不準撐傘騎自行車、三輪車等。
18、不準在車行道上停車交談或與機動車爭道搶行。
19、不乘坐農用車,不乘坐超員車。
20、不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乘車。
⑺ 交通安全知識內容
交通安全知識內容如下:
1、行走安全常識,指揮燈信號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行,黃燈亮時,不準行人通行,但已進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步行外出時要注意行走在人行道內,在沒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邊行走;
2、乘車須知,不準在道路中間招呼車輛,機動車在行駛中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3、交通標線,馬路上,用漆劃的各種各樣顏色線條是交通標線;
4、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⑻ 交通安全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道路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時,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 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通行優先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准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應當遵守鐵路道口信號,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沒有鐵路道口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第八十一條 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並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第八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
⑼ 安全行車常識教育內容
1、雨天對安全行車的主要影響是路面濕滑,視線受阻。下雨後路面濕滑,車輛行駛中使用制動時,容易發生橫滑或側滑。當車輛在濕滑路面上行駛時,路面附著力隨著車速的增加急劇減小。
2、霧天對安全行車的主要影響是能見度低,視線不清。
3、高速行車時,車輛受到側風的影響,轉向盤會有突然「被奪」的感覺,駕駛人應握緊轉向盤,減速行駛。狂風襲來,可能會使行駛中的車輛產生橫向偏移。
4、行人參與道路交通的主要特點是行走隨意性大,方向多變。
5、夜間道路環境對安全行車的主要影響是能見度低,不利於觀察道路交通情況。夜間駕駛人對物體的`觀察明顯比白天差,視距變短,同時注意力高度集中,易產生疲勞。駕駛人夜間行車遇對向燈光照射後,短時間內不能看清前方道路情況。
6、冰雪道路對安全行車的主要影響是路面溜滑,日光反射強烈,影響視線。冰雪道路行車,由於積雪對光線的反射,極易造成駕駛人目眩而產生錯覺。冰雪路行車時,制動距離延長。在冰雪道路上行車時,車輛的穩定性降低,加速過急時車輛極易空轉或溜滑。
7、泥濘道路對安全行車的主要影響是車輪極易滑轉和側滑。在泥濘路上制動時,車輪易發生側滑或甩尾,導致交通事故。
8、水毀路面影響行車安全,不易通行的原因是無法觀察到暗坑和凸起的路面。
9、山區道路對安全行車的主要影響是坡長彎急,危險路段多。山區道路坡長而陡、路面窄、彎多而急,易發生交通事故。
10、行車中突遇對方車輛強行超車,占據自己車道,正確的做法是盡可能減速避讓。
11、夜間行車時,全車燈光突然熄滅,應立即制動,靠邊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