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水庫水質北污染適用哪些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保證小型水庫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安全運行、維護與管理。
本辦法所稱小型水庫,包括小(一)型水庫和小(二)型水庫。小(一)型水庫是指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數)的水庫,小(二)型水庫是指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1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數)的水庫。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每座小(一)型水庫應當確定一名縣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為安全責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庫應當確定一名鄉(鎮)人民政府行政領導為安全責任人,對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負總責,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做好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小型水庫的主管部門。
對防洪、灌溉有重大影響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主管部門職責;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所有的小型水庫,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主管部門職責。
第六條 對在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小型水庫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准,劃定小型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
(一) 小型水庫庫區的管理范圍為其周圍移民線、征地線或者調整土地線以下的區域,山區、丘陵地區小型水庫從校核水位線起向外200米至500米為植被保護區;
(二)小型水庫壩區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邊緣線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壩背水坡壩腳線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在小型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的邊界設立固定標志。
第八條 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興建其他建設項目,其建設方案和施工方案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建設過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因建設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小型水庫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擴建、改建費用或者損失補償費用。
第九條 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傾倒、堆放、排放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或者污染水體的廢棄物;
(三)向小型水庫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庫內築壩攔汊或者填占水庫;
(四)損毀、破壞小型水庫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五)在小型水庫下遊行洪、泄洪河道內設障阻水或者墾植;
(六)其他有礙小型水庫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在小型水庫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和危害小型水庫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第十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轄的小型水庫進行大壩注冊登記、安全鑒定、管理人員培訓、年度安全檢查、除險加固等,並對每座小型水庫確定一名技術責任人。
第十一條 小型水庫安全責任人和技術責任人確定後,其名單應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防汛指揮機構備案,並在市級或者縣級公共媒體上公布。
小型水庫安全責任人和技術責任人工作如有變動,應當及時調整相應人員,並將調整後的人員名單報上一級備案。
第十二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負責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對小型水庫進行巡視檢查、工程養護、實施水庫調度、搶險救災及水毀工程修復等。
暫時還未成立小型水庫管理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聘請2至3名和1至2名臨時管理人員,分別負責小(一)型水庫和小(二)型水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准,定期對小型水庫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對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隨時掌握小型水庫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應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並採取相應措施。
小型水庫管理人員應當做好小型水庫日常運行、調度、
水文觀測和庫區檢查記錄。
第十四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對其管轄的小型水庫應當制定汛期控制運用計劃和防汛搶險應急預案,依法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小型水庫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基本情況、水文、汛期安全調度計劃、突發事件危害性分析、險情監測與報告、險情搶護、應急保障以及預案的啟動與結束等,並附相關圖表。
第十五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在每年汛前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防汛物資儲備工作,保證水情傳遞、報警以及水庫管理單位與水庫主管部門、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之間通訊通暢。
第十六條 小型水庫的運用,應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汛期控制運用計劃和當地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小型水庫的調度運用。
第十七條 小型水庫汛期水位達到汛限水位時,水庫主管部門、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預警工作,把災害影響和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小型水庫出現險情時,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小型水庫主管部門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並採取搶險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及時做好轉移工作。
第十八條 國有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所需運行維護費、除險加固經費,由縣、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解決,落實到位。其他小型水庫所需經費,由其所有者自行解決。
第十九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可以利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設施和設備,因地制宜地開展有關經營活動。但是,不得影響小型水庫安全和正常運行,不得違反水功能區劃,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和污染水體。
小型水庫通過租賃、承包、合資、股份合作等形式進行經營權轉讓的,應當經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得將小型水庫運行、調度、觀測、巡查等職責採取以包代管等形式交由承包經營者履行。
第二十條 對符合降等運行或者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安全鑒定和技術論證,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其他部門管轄的小型水庫降等與報廢,審批許可權按照該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審批結果應當及時報同級防汛指揮機構及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小型水庫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與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明確小型水庫行政安全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及水庫管理人員的;
(二)不服從水資源調度的;
(三)未按要求劃定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
(四)發現水工程安全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或者報告的;
(五)拒不執行小型水庫防洪預案、防汛搶險指令等防汛調度方案的;
(六)不履行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導致小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或垮壩,造成重大損失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同時追究小型水庫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領導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追問:
有沒有吉林的?
回答: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1993年7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行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修改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動,必須遵守《水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主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保證重點,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
第四條 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下級管理必須服從上級管理,部門管理必須服從統一管理。
第五條 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對水資源和水工程供水實行有償使用。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對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水質。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法》及本辦法的貫徹和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水政監察制度,並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事活動實施水政監察。
從事水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建設,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以合資、合作、獨資以及其他形式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和從事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
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對破壞水資源、水域、水工程設施等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水資源管理與開發利用
第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家水資源(包括地下水資源)的產權代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參與水資源的調查評價和規劃,進行地下水資源的勘查、監測、統計、分析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城市節約用水、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全省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直接從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取水許可證,並按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
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必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領取水許可證。
直接從城市規劃區內地下取水的,應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審查同意,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領取取水許可證。
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等非生產經營性活動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第十二條 取水許可證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取水許可證不得塗改、偽造;不得買賣、出租或轉讓。
第十三條 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應當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依法取得取水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取水口(點)裝置檢定合格的量水設施,並按有關規定填報取水統計表。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取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量進行調整、限制或停止其取水:
(一)國家特殊需要;
(二)水資源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三)社會總取水量增加,且無法在近期內另闢水源;
(四)地下水超采;
(五)不按照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
第十六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進行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
第十七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
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符合綜合規劃。綜合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並納入本行政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流域綜合規劃,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開發利用、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類專業規劃,分別由專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組織編制,徵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專業主管部門備案。
開發利用、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按批準的規劃進行;規劃確需修改的,應按編制規劃程序,重新辦理報批和備案手續。
興建水工程,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規劃,合理安排對水利建設的投入,積極組織修建各類水工程。
修建水工程所需資金除國家安排的部分投資外,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受益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
農田水利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農田水利勞動積累工制度。
第三章 水、水域及水工程保護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體用途,劃定保護區;對生活飲用水水源必須劃定保護區,並採取措施保證水質符合規定標准。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加強水質監測,嚴格控制向江河、湖泊等水域排放污水、污物。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或改建、擴建排污口,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利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設置旅遊點,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取水,應當保持其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保持良好的水域環境。
開采地下水,應當按照維持采補平衡的原則,根據當地水文地質條件合理開采,防止超采。已經超採的地區,必須嚴格控制開采,除特殊需要外,禁止開鑿新井取水。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圍湖造田。
圍墾河流,必須經過科學論證,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因圍墾河流對水域環境、航運和行洪等構成不利影響的,圍墾單位必須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 禁止侵佔、破壞和擅自移動水工程及附屬設施、防汛通訊設施、水文測驗河段和設施、水文地質監測設施。
第二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確需佔用農業灌溉水源和水利工程設施時,必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佔用單位應當近有關規定採取補救措施或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七條 國有水工程及設施的管理和保護范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
列標准,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劃定:
(一)大中型水庫主體工程周圍五百米至一千米、小型水庫主體工程周圍一百米至五百米,庫區兩側至分水嶺,上游至房屋退賠線為保護范圍;水電站周邊一百米至五百米為管理范圍。
(二)大、中型水閘上下遊河道各五十米至一百米、左右邊墩翼牆外二十米至五十米;大、中型泵房及進出水池口外三十米至五十米為上述工程的管理范圍。
(三)五萬畝以上灌區和七萬五千畝以上澇區的干支渠的設計開挖邊線或堤腳外一米至五米(環山渠道開挖邊線外五米至十米),渠道配套的建築物邊線外五米至十米為保護范圍。
(四)其他涵、橋、閘、泵站、機電井、五萬畝以下灌區和七萬五千畝以下澇區渠道工程等,可參照此標准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
非國有水工程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管理和保護范圍。
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涉及土地及其附著物時,應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國有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挖塘、打井、修窯、建房或興建其他工程和建築物。
(二)爆破、採石、挖砂、取土。
(三)棄置廢渣、垃圾等廢棄物。
(四)墾殖、放牧、考古發掘、開展集市貿易。
(五)其他對水工程可能造成影響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應予以公告。重要水工程應當在該工程明顯位置設立公告標志,公告管理和保護范圍及其有關保護規定。
第三十條 利用堤壩兼作道路的,必須報堤壩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水利工程設施的保衛工作,及時查處破壞和盜竊水利工程設施的案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維護水利建設和管理秩序。在大中型水庫,重點水利設施、重點工程所在地應當設立相應的公安機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條 水長期供求計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水情況 ,制定節約用水規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節約用水實施計劃,採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強化節水管理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三十四條 使用水工程供水的用水單位,必須向水工程管理單位申報年度用水計劃。供水管理單位制定供水分配方案,報主管部門或灌區管理機構批准後執行。
超計劃用水或嚴重浪費水的,供水管理單位有許可權量供應,加價收費;不按要求申報年度用水計劃的,供水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
第三十五條 使用水工程供水的用水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拖欠或拒不繳納的,可按拖欠水費數額的3‰加收滯納金,直至停止供水。
水費計收、使用、管理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中發生的水事糾紛,按照《水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水害防治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做好防汛與抗旱工作。防汛與抗旱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負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防汛和抗旱指揮機構,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防汛與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單位應及時監測和預報汛情、旱情。
汛情緊急時,各部門、單位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搶險指令,隨時調動人力、物力參加抗洪搶險;旱情嚴重時,抗旱指揮機構可以組織人力、物力、財力投入抗旱,統一調配水量。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規劃,遵循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制定防禦洪水方案。全省主要江河的防禦洪水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訂 ,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準的防禦洪水方案,必須嚴格執行;確實需要修改的,必須報經原批准機關核准。
第四十條 按照天然流勢或者防洪、排澇工程的設計標准或者經批準的運行方案下泄的洪水、澇區排水,下游地區不得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的過水能力;上游地區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第四十一條 在汛情緊急的情況下,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在其管轄范圍內,根據批準的分洪、滯洪方案,採取分洪、滯洪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阻撓。採取分洪、滯洪措施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必須報經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批准,並事先通知有關地區。
實行分洪、滯洪時,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做好蓄洪區、滯洪區內居民的安全轉移工作。事後要及時幫助區內居民安排好生活,恢復生產及做好其他善後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之一的,按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並視情節可按下列標准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不按批準的規劃或基本建設程序,擅自修建水工程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奉。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圍墾河流或拒不採取補救措施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奉。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動,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至五千元奉。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並視情節可按下列標准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圍湖造田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奉 。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侵佔、毀壞或擅自移動水工程設施的,處以二百元至五千元奉。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阻礙上游洪水澇水下泄或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澇流量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水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執行。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依照《水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拒不繳納水資源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我省在本辦法公布之前制定的有關法規、規章與本辦法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㈡ 水庫三個方案是哪三個方案
【法律分析】
1.落實「三個人」。全面落實水庫安全管理的政府行政責任人、管理單位責任人(技術負責人)和巡查責任人等三個責任人。2.完善「三方案」。修訂完善水庫監測預報預警方案、控制運行方案和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等三個方案。3. 加強隱患排查整改。進一步完善水庫大壩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常態化機制,加強水庫安全的監督檢查,做到每庫必查、不留死角。4.推進固壩強庫治理。嚴格執行水庫安全鑒定製度,確保每座水庫大壩都能按期鑒定,並加大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力度,做到發現一座、加固一座,盡快消除病險水庫。5.開展庫區綜合整治。對水庫庫區(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進行全面排查整治,及時查處違法佔用水庫水域行為,切實保障工程防洪安全。6.加快標准化管理創建。高質量推進今年水庫標准化創建工作,對已通過創標的水庫開展「回頭看」,鞏固創建成效,真正做到依標管理。
【法律依據】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灌溉、排澇、水土保持工作的領導,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在容易發生鹽鹼化和漬害的地區,應當採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資興建水工程設施的,按照誰投資建設誰管理和誰受益的原則,對水工程設施及其蓄水進行管理和合理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在水能豐富的河流,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多目標梯級開發。建設水力發電站,應當保護生態環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竹木流放和漁業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運資源。在水生生物洄遊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魚、過船、過木設施,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間的水生生物保護、航運和竹木流放,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閘壩後可以通航的,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船設施或者預留過船設施位置。
㈢ 水庫三個責任人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三個責任人」是指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政府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管理單位責任人」和小型水庫防汛「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巡查責任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㈣ 小型水庫防汛三個責任人
【法律分析】
縣級人民政府履行小型水庫防汛和管護主導責任,統籌落實防汛三個責任人,鄉鎮人民政府履行屬地管理職責。 防汛三個責任人分別由地方人民政府、水庫主管部門、水庫管理單位(產權所有者)相關負責人或具有相應履職能力的人員擔任。 防汛三個責任人結合當地實際可單獨設置,也可與大壩安全責任人等統籌設置,確保轄區內小型水庫防汛與大壩安全責任全面覆蓋、無縫銜接、不留死角、沒有空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防汛抗洪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㈤ 水庫職工個人工作年度總結
時間過得真快,轉眼間一年的時間就這樣匆匆過去。在這一年中,在各級領導和同事的悉心關懷和幫助下,通過自身的不懈努力,我在各個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從畢業至今,是我在總廠實習鍛煉的最重要的一年,先後經歷了從發電部、水工部觀測維護班到水調班的實習鍛煉,在這個過程中,使我對各相關專業知識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掌握。尤其是在水調班的跟班實習,為我今後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我不僅完成了正常的水庫調度工作,而且使我在安全思想方面也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現在我將我一年來的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 思想方面
在這一年中,在總廠和水工部領導的關心和指導下,我積極主動學習,在思想上積極要求進步,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知識,學習公司及總廠的規程規范,始終堅持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八字方針為主線,認真學習和領會了公司的宗旨、戰略總體目標、「六個更加註重」工作方針和公司的一號令、二號令內容等,始終把電網安全穩定放在首要位置,牢固樹立了「沒有安全就沒有一切」的思想意識。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不斷加強學習,在學習、思考、實踐、總結中提高和端正自己的思維、思路和方法,以求真務實的工作態度來全面地認識自我、豐富自我、提高自我、完善自我,為電網的穩定運行做好自己的本質工作。
二、 自身業務素質方面
在這一年的水庫調度工作中,我嚴格要求自己,我認識到我們班工作的重要性,我們每一個人員必須具備獨立的工作能力和處理水庫調度突發事件的能力,這樣才能保證安全。正因為如此,在時間比較緊張的情況下,我積極主動學習,虛心向老師傅們請教,學習他們好的工作作風和好的工作經驗,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學到盡可能多的知識,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能夠獨立承擔水庫調度任務。這樣我結合自身的特點,不懂就問,哪怕是在師傅們看來是很簡單的問題,我有時候也會打破沙鍋問到底。經過學習、思考、實踐、總結這樣的學習過程,我基本擺脫了在埋頭苦乾的時候不會善於總結經驗的不良習慣。通過短短幾個月的學習,使我不論在工作能力方面還是在自身的業務素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進步和提高。
三、 在水庫調度方面
由於工作的需要,我於2月份開始在水調班進行跟班培訓,在部門領導的關心和班組師傅們的幫組下,我認真學習規程制度以及工作標准,積極學習水庫調度工作中的一些基本知識,對水庫調度運行規程、水庫調度工作手冊以及各種作業指導書都加強了學習。使我掌握了南盤江流域的概況及氣象、雨情、洪水情況,對流域的暴雨洪水特性有一定的了解,為水庫調度提供依據。
目前,天生橋一、二級電站和下游的平班電站處於聯合梯級調度,由於二級水庫為不完全日調節水庫,平班水庫為日調節水庫,二級庫水位時漲時落,水庫調度工作經常變化,這迫使我們要不斷更新思想,加強學習,保證水庫安全經濟運行。我們的主要任務就是以高度的責任感密切監視庫水位的變化,當發現水位不能滿足控制要求或者上級的指定要求時,立即向電網總調提出建議,使二級出入庫水量盡量的平衡運行。經歷了這一年的水庫調度工作,我在班組進行了跟班學習,參與了日常的水庫調度工作,並參與編寫了水庫調度運行月度分析,水庫運行季度分析等,參與編寫了平班水庫調度手冊和發電建議計劃等。獨立完成一般的水庫調度工作和報表製作工作,並能運用和執行本專業的技術標准、規范;能在工作中不斷改進以適應新的需要;有一定的分析、綜合、判斷、總結的能力。
四、 洪水預報
正確的洪水預報是保證水庫安全運行的前提,天生橋二級電站所用的洪水預報軟體,仍然是採用河海大學編制的實時洪水預報方案為主和人工修正預報為輔的方法來進行洪水預報作業。水情測報系統的預報軟體是由河海大學編制的。天生橋流域的洪水預報採取了人工預報和軟體預報相結合的預報方式,人工預報採用馬嶺、發蒙、貓街以及魯布革下泄流量(包括發電流量)之和,然後用還原計算結果來修正,軟體預報採用新安江模型進行產流預報,採用自適應卡爾曼濾波技術自動進行實時校正。從今年的五場洪水預報精度看,人工預報精度達93%以上,洪峰流量人工平均預報精度達96%以上,軟體預報精度達73.4%,達到部頒規范的甲級標准。我在實習的過程中,能夠正確的進行洪水預報的人工修正,能根據資料作出中長期徑流預報。
五、 洪水調度
由於天生橋一、二級電站相距只有7km遠,二級電站和平班電站相差34km,處於三級聯合調度,加上一、二級電站的負荷有時不匹配,使得二級水庫的水位出現驟漲驟落的現象,這就要求我們隨時關注二級庫水位的變化,發覺水位低於或者高於臨界水位時,要及時向總調建議調整負荷,使水量盡量達到平衡,保證安全運行。另外,我還學習了水庫調度事故預想,基本能夠預想出水庫調度工作中的可能發生的事故現象。在平時的工作中,我總結了老師傅們的好的工作經驗,如在一、二級電廠的流量差在100m3時,經過1小時後水位的變化情況,然後推測在其他流量差和其他時段里的水位變化,這樣的方法同樣可以運用到平班電站的調度中。這為我今後快速作出調度決策起了很好的作用。
六、 水情測報系統的學習
水情測報系統對於我來
說時一個很陌生的概念,以前從沒有接觸過,在這一年的時間里,參加過對一級壩上和二級壩上水位站的檢修,使我對水情測報系統有了更加直觀的認識。通過學習,我已基本掌握了它的工作原理,對一些計算軟體能夠正確的使用。我廠的水情自動化程度比較高,為適應新的變化,我不斷加強學習,學習了天生橋水情自動測報系統、天生橋衛星雲圖接收系統、天生橋中長期預報軟體系統等。由於這些系統具有相當的先進性,迫使我在今後還要不斷加強學習。
七、 小結
總之,這短短的一年,是我人生角色轉換的一年,是我不斷成長的一年,也是我對水庫調度工作由陌生進而熟悉、熱愛並願意為之終生默默奉獻的一年。
在這一年之中,我雖然沒有承擔起什麼重要的工作,做任何事情都有老師傅們精心指導,但我都始終嚴格要求自己,加強學習,不斷更新思想,相信在新的一年過後,能使自已在工作技能上有一個新的起點。雖然我不僅在業務能力上,還是在安全思想上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我平時工作中出現需改進的地方也較多,如理論知識不夠,實踐經驗不豐富等。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將揚長補短,不斷努力。通過努力使自己有過硬的技術素質、有雷厲風行和嚴、細、實的工作作風,有準確判斷設備運行狀況和發現缺陷、問題的經驗,有對事故、障礙和異常快速進行正確處理的能力。這些都需要在今後的工作中不斷地學習、不斷地提高。
㈥ 水庫安全管理的水利部八項明確要求
水利部副部長矯勇主持會議並就水庫蓄水安全專項檢查方案作說明。中紀委駐部紀檢組組長董力、水利部副部長劉寧、總規劃師周學文出席會議。
陳雷分析了水庫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環節,就進一步加強水庫安全管理提出八項明確要求。
一要高度重視水庫安全管理。各級水利部門要以對黨、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安全發展的理念,把確保水庫安全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責任、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納入領導班子和水庫運行管理人員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建立分工明確、職責清晰、獎懲分明、常抓不懈、齊抓共管的水庫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健全汛期與非汛期並重的水庫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全程抓,班子成員要協力抓,進一步加強水庫安全管理宣傳、教育和培訓,切實增強水庫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著力把重視水庫安全、加強水庫管理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不但要確保汛期水庫安全,也要確保非汛期水庫安全。
二要深入開展水庫安全隱患排查。各地要認真吸取教訓,立即對轄區內的所有水庫逐庫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既要排查除險加固的前期工作、建設管理、工程質量,也要排查運行管理特別是蓄水管理。前期工作要重點檢查初步設計內容是否全面覆蓋了安全鑒定的內容,是否嚴格遵守審查審批程序和許可權。建設管理要重點檢查建設內容是否與初步設計一致,批準的建設內容特別是大壩穩定、基礎防滲、泄洪安全、穿壩建築物等主體工程是否全面完成,設計變更是否履行相關程序,各項建設管理、質量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工程驗收是否符合相關制度和程序要求。運行管理要重點檢查非汛期水庫安全運行責任制是否落實,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執行是否到位,蓄水管理是否嚴格規范,水庫良性運行機制是否建立。排查工作要具體到每個水庫項目、每個關鍵環節、每個重點部位、每個管理崗位,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置,及時消除隱患。
三要針對發現問題逐項進行整改。各地要對排查發現的問題認真進行分析,區分輕重緩急逐項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對因地方配套資金不到位而遺留的未建工程,尤其是涉及水庫安全關鍵部位的工程,地方政府要盡快落實建設資金,抓緊完成建設任務。要逐庫落實應急預案,加強工程監測巡查,完善預警預報和群眾轉移避險方案,確保群眾生命安全和水庫安全。對排查發現的問題,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凡屬工作失職的,要分別追究相關環節的責任。對已發生質量與安全責任事故的,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四要全面落實水庫安全管理責任。各地要全面落實以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按照隸屬關系逐庫落實政府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和管護責任人,正在實施除險加固的水庫還要認真落實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責任制。水利部每年公告全國大型水庫安全責任人名單,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公告全省中型以上水庫安全責任人名單,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轄區內所有小型以上水庫安全責任人建立名冊,予以公告。水庫安全責任人要切實負起水庫安全管理責任。
五要嚴格規范水庫蓄水運用管理。各地要對轄區內所有水庫特別是近期完成除險加固初期蓄水運用的水庫進行全面檢查,凡是非汛期超設計標准蓄水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近期完成除險加固初期蓄水運用的水庫,必須按照規定分階段蓄水,並加密監測頻次,密切跟蹤監測水庫大壩等建築物的運行和安全狀況,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及時處理。未經蓄水驗收的水庫一律不得蓄水運行。北方寒冷地區尤其要重視水庫初期蓄水的安全問題,嚴格控制蓄水水位,密切關注天氣變化,避免因凍脹等因素危及大壩安全,確保水庫安全運行。
六要切實加強水庫安全運行管理。要建立健全水庫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完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凡未制定調度規程的水庫,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庫管理單位必須按照水利部頒發的《水庫調度規程編制導則》,抓緊制定水庫調度規程,並按調度規程嚴格水庫安全運行管理,未實施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必須降低水位控制運用。要按照水管單位體制改革要求,進一步明確監管責任主體,落實管護人員,保障管護經費。要加強管護人員業務培訓,落實全天候值班值守制度,強化日常安全監測與巡查,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七要著力加強除險加固建設管理。除險加固項目法人要負起責任,加強管理;勘察設計單位要充實技術力量,保證勘察設計工作質量,認真做好現場技術服務;設計審批單位要組織經驗豐富的專家進行技術審查,保證水庫除險加固方案科學合理;施工企業要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保證施工質量;監理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把好工程質量監理關。要嚴格執行「三項制度」,健全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政府部門監督的質量管理體系,落實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竣工驗收相關人員質量終身負責制。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質量安全監督與巡查,切實加強工程驗收管理,做到項目不完建的不驗收,質量不合格的不驗收,功能不具備的不驗收。
八要提前做好水庫安全度汛准備。各地在加強非汛期水庫安全管理的同時,要提早動手,超前准備,確保水庫迎汛、度汛安全。對水毀、旱損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水庫,要利用汛前寶貴時間,抓緊進行修復和處理。新建水庫和正在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要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度汛方案要求安排施工,進度一定要服從質量和安全。要加強水庫汛期調度管理,嚴禁擅自超汛限水位蓄水,有重大險情的水庫必須空庫迎汛。要落實搶險隊伍,備足搶險物料,加強應急演練,有效預防和妥善應對突發事件。
㈦ 培訓工作計劃怎麼寫
培訓需求調查是制定培訓計劃的基礎,一般來說,培訓需求分為企業發展要求和員工發展要求。首先,為企業發展而開展的培訓工作需要充分了解企業下一步的發展目標,作為HR應主動和領導、各部門的負責人溝通,暢通一切可以獲得消息的渠道。而針對員工發展要求的培訓,則需HR客觀評價員工現有能力,了解員工需求,建設公司人才梯隊。如果員工有自發學習意願,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HR也要盡可能滿足。
關鍵問題分析:
在了解公司及員工的需求之後,HR需要總結公司目前的狀況和目標之間的差距,分析這一差距是否能夠通過培訓得到解決。HR可以通過制定培訓需求分析表,定時更新,增強培訓針對性。
培訓目標設定:
年度培訓目標的設定,應是站在公司的角度,用全局性思維向領導說明培訓具體要做哪些工作,需要投入的資源和效果預計。具體而言,培訓可以提高員工角色意識,通過培訓更好的融入企業,這一點主要是針對新員工或轉崗員工。培訓還可以幫助員工掌握新技能,提高員工知識水平,有利於員工的成長。另外培訓也是一個良好的動員會,鼓舞員工士氣,形成良性的工作動機,改善工作績效。
培訓課程設定:
如果說培訓目標設定是綱領,那課程設定就是細則,需要HR從員工的角度出發,將培訓時間、時長、講師、主題、參與員工做一個詳細的排期和說明。根據各部門提出的發展要求,具體確定部門培訓課程類別和性質。根據不同層級的員工的工作內容,做出更有針對性的課程安排。
講師的選擇是培訓課程設定的重要一環,很多情況下HR選擇企業內部高管,他們熟悉公司情況,時間靈活,也更能調動員工參與培訓的積極性。但是也建議HR定時邀請外部專家來公司進行培訓,這可以給公司帶來新的管理經驗。
㈧ 如何進一步加強水庫建設與管理工作
一、進一步建立和落實水庫建設防汛、安全責任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全省水庫建設必須建立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水庫建設防汛、安全責任制,全省各地要對正在實施和今後將要實施的所有大中型和重點小型水庫的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清理檢查,要逐庫落實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三個責任人。對於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各地要按照我廳與各地市人民政府簽訂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中央、省補助項目責任書的要求,從前期工作、建設管理、資金管理、質量管理、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施工期運行安全、信息報送、建後管護等九個方面,明確各方的職責,抓好落實工作。同時,全省各地也要層層簽訂責任書,逐庫落實水庫除險加固項目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單位責任人和各項工作的職責。
二、切實加強前期工作。一是認真抓好勘察設計工作。項目法人要高度重視勘察設計等項目建設前期技術工作,要給予勘察設計單位合理的工作時間,保障相應的前期工作經費。初步設計一定要做深、做實、做透。做深,就是設計深度要夠,要符合初步設計的技術規范,設計和審查都要嚴把質量關;做實,就是概算編制要實,設計要科學合理,工程量計算要實事求是,單價和定額取費要符合標准,嚴禁虛報冒領;做透,就是要把技術問題分析透,安全隱患分析透。二是嚴格前期工作設計資質准入機制。嚴格資質審查,嚴把水庫建設工程設計單位資質關。為保證設計深度和質量,大中型水庫初步設計應由具有蓄水安全鑒定資格的甲級資質單位承擔,小(1)型水庫初步設計應由具有小型水庫蓄水安全鑒定資格的乙級資質以上單位承擔。三是完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全省所有水庫建設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必須按照我廳規定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水庫建設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同時具有蓄水安全鑒定資格。四要建立責任制,實行責任追究。為做好上述工作,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承擔單位,要相對固定一批專家和人員開展有關工作,並要建立責任制,明確各個單位、各個環節的責任,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由於初步設計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單位予以公開通報,甚至不予市場准入。
三、加大施工圖及重大設計變更審查力度。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初步設計批復要求,在確保工程安全情況下,盡可能做好項目優化設計,並嚴格按照設計質量管理規定切實把好施工圖自審關;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要組織技術力量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並督促設計單位按照審查意見做好施工圖修改工作;監理單位要按照監理有關規定搞好施工圖核查和簽發工作。未經審查的施工圖,監理單位不得核查簽發,未經監理單位核查的施工圖不得用於工程施工。
設計單位要切實做好現場服務,隨時掌握現場施工情況,及時解決有關設計變更問題。一般設計修改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修改通知。重大設計變更必須報原審查批復初步設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監理單位不得發開工令。
四、不斷推行和完善「三項制度」。首先,完善項目法人責任制。一要根據國家和部有關規定,按程序組建和完善項目的建設管理機構。項目法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要符合任職條件,項目法人代表應熟悉水利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建設管理經驗,並盡可能做到專職;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水利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有一定的技術管理經驗和專業知識,必須為專職人員。二要明確項目法人組成人員及職責分工。項目法人組成人員數量、技術力量和人員素質要與承擔的項目等級、重要性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應建立適應工程需要的組織機構,明確組成人員的職責與分工,並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同時,要勇於創新,對於中小型水庫,要根據實際,積極探索代建制建設管理模式。其次,認真做好招標投標工作。水庫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擇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監理等單位,打破地區和行業保護,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規范招標、評標和定標行為。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認真履行好對招標投標工作的行政監督職能。在工程招標備案時要依法加強對招標文件的監督備案工作,對存在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或限制投標人公平競爭等歧視性條款內容的招標文件,要責令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予以糾正,否則,不予備案,招投標活動不得繼續進行。為規范招投標行為,保證承發包活動的嚴肅、公平、公正、公開,投標入圍單位在參加投標時,投標保證金應從投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本企業開戶銀行帳戶匯出,未按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的將作為放棄投標或無效投標處理。全省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水利部頒發的《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對轉包、違法分包和出租、出借資質、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堅決予以嚴肅查處。第三,進一步規范監理行為。項目法人必須委託具備相應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監理。新建及除險加固的中型水庫工程必須由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水利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監理單位要配備足夠的、符合要求的監理力量,並做到監理人員全部持證上崗。總監必須要有水利部監理工程師證和監理單位上崗證。監理單位要按照規范要求,編制符合項目實際的監理規劃、主要項目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日記、監理月報等監理文件要嚴格按要求進行記錄和填寫。現場監理人員必須切實履行好監理職責,按照「公開、獨立、自主」的原則,認真執行規程規范和技術標准,加強旁站監理,把好每一道工序質量關。對不講原則、弄虛作假、與承包商勾結瞞報、虛報、偷工減料,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的的監理人員,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進一步加強質量和安全管理。要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要求,落實參建各方的質量和安全責任,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規范管理行為,確保水庫建設質量和安全。全省水利建設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措施費用應按《浙江省水利水電工程費用定額及概算編制規定》列入工程概算,並不得移作他用。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要制定質量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有專人負責質量和安全檢查;施工單位要認真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條文》(水利工程)的規定,嚴格落實「三檢制」和「三級安全教育」制度;監理單位要加強對質量和安全的嚴格控制。中央和省補助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由該項目的竣工驗收組織單位負責,由該單位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質量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質量監督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參建單位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質量、安全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對重要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進行認真的監督並提出質量鑒定報告。要使「項目法人負責、施工保證、監理控制、政府監督」的質量管理體系在水庫工程建設中得到充分體現。在水庫工程項目建設中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提高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管理能力,及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防止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
汛期施工的水庫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應按規定的要求將度汛方案報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及備案,同時必須落實防汛責任制,確保水庫度汛安全。項目法人和各參建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復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處理好施工進度、質量與水庫運用、安全度汛的關系。同時要認真落實好防禦超標准洪水的應急預案,確保施工期間工程施工人員的生產安全,將工程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不斷加大稽察和監督檢查力度。水庫工程建設項目在今後一個時期仍將是國家發改委和水利部稽察辦的稽察重點,全省各地要積極配合水利部和國家、省有關部委開展的稽察、審計和檢查等工作。全省各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大對水庫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力度,要組織力量,以前期工作、三項制度落實、資金管理、質量管理、工程驗收等環節為重點,大力開展稽察和監督檢查工作,對違規違紀以及存在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的,堅決予以嚴肅處理。全省各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認真落實有關整改意見,整改工作要切實解決問題,扎實到位。我廳將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力量,以前期工作、三項制度落實、資金管理、質量和安全管理、工程驗收等環節為重點,組織開展抽查工作。
七、認真做好驗收工作。驗收是基本建設程序的重要環節,是保證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有效發揮工程效益的重要措施,是政府實施監管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參建單位,要嚴格執行驗收工作的有關規定,加快工程驗收進度,按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定和規程的要求,認真做好各個階段、各個環節的驗收工作。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具備驗收條件的,要及時組織驗收或申請組織驗收,對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或進行後續工程施工的,要追究有關單位的責任。對因有客觀原因確實無法進行竣工驗收的,可先進行主體工程完工驗收。工程完工驗收後,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落實水庫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工程效益的充分發揮,努力做到完工一座,竣工驗收一座,正常投入運行一座,發揮效益一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