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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隊執法安全防護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2-04-10 09:35:33

⑴ 公安民警如何安全執法,如何有效打擊各種違法犯罪,保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維護社會治安穩

一、增強對民警安全保護思想認識。各級公安交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把對民警的安全防護工作置於頭等位置。各基層單位負責人要以對民警高度負責的態度,採取有效措施嚴格加以防範。要切實克服麻痹思想,把民警執勤執法安全保護作為提高交警隊伍戰鬥力的重要措施經常抓,做到警鍾長鳴。
二、對民警開展經常地安全防護教育。結合近年來發生的公安民警因公傷亡事件和重特大交通事故,加強民警安全意識教育,要時時提醒民警注意安全防範,增強安全意識。基層單位要在不斷提高民警業務技能的同時,對民警在執勤中的站位、防護設施的應用等相關情況納入考評考核。不定期地組織民警進行防衛技能、防護措施、安全防範知識的培訓和實戰演練,並在業務學習中,把執勤安全防護作為學習的重點,使民警牢固掌握各項戰術技能,確保民警遇突發事件時,能夠從容應對,果斷處置。
三、嚴格落實交警安全防護措施。一是嚴格落實《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二是執勤執法中一律要穿反光背心,不雙向攔車、不在視線不好的路段攔車檢查、不追車。三是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時,開啟警燈,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四是遇夜間、霧天的交通事故現場勘察,要有前瞻性地做好警戒和擴大防護范圍,保證安全。
四、強化交警裝備措施保障。對警用車輛、警燈、警報器及指揮棒、反光背心、手電筒等執勤執法裝備經常檢查,對缺損的裝備及時補配,舊的、損壞的及時更換,確保執勤執法民警人人都有齊全有效的安全防護裝備。進一步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含量,完善「電子警察」建設,不斷提高非現場執法率,減少民警執勤執法風險。

⑵ 交通警察安全防護常識

黑龍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安全防護工作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上路從事秩序管理和事故處理工作時的工作秩序,規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執勤執法行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規定,結合支隊交通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級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從事秩序管理和事故處理工作時應當遵守本規定,並督促參與交通事故傷員搶救、車輛施救、現場清理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交通參與者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按下列標准配備安全防護裝備、器材:
(一)執行勤務的警車應當安裝車載發光警示屏、車載電台,配備發光指揮棒2根、反光錐筒10隻、停車示意牌2個、折疊式發光警示標志牌1塊、警戒帶2條、攔車破胎器1個、滅火器2個、急救箱1個、牽引繩1條、手電筒2個、手銬2副,警繩2根,電警棍2根。
(二)每個大隊配備2輛事故現場勘查車,車上應當安裝車載發光警示屏、車載電台,配備發光指揮棒2根、攜帶型發光錐桶20隻、停車示意牌2個、折疊式發光警示標志牌1塊、發光導向標志牌1塊、現場勘查燈2個、防爆強光燈1個、手持擴音設備一個、警戒帶4條、攔車破胎器1個、簡易破拆工具1套、滅火器2個、急救箱1個、醫用橡膠手套4副、牽引繩1條、手銬2副,警繩2根,電警棍2根。
(三)執行勤務的民警每人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發)光背心、對講機、發光警示器1個。
事故處理的民警每人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發)光背心、對講機、發光警示器2個。
(四) 每個大隊應當配備防化服2套,防彈衣、防彈頭盔各20件,備用反光錐桶20個,槍支按需配備。
第四條 大隊要加強對安全防護裝備、器材的管理,建立嚴格的領用、管理、使用、維護、移交等制度。
民警每次上路執勤執法完成任務後,要自行檢查、清點自己領用的安全防護器材、裝備,使用單位每月對安全防護裝備、器材進行一次集中檢查、清點,發生損壞或者故障的,及時安排修理、更換、補充。
民警上路執勤執法前,帶班領導應對出警的人員提出自身安全防護要求,根據任務要求檢查民警是否帶齊必需的安全防護裝備,未帶齊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務後,對安全防護工作作簡短的總結,糾正不規范的做法,明確改進措施,要求民警進行整改。
第五條 執勤執法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負責組織執勤執法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保證查處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處理事故現場快速、有序、安全、順利地進行。
發生適用一般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轄區勤務中隊領導、發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轄區大隊領導必須到交通事故現場開展安全防護工作。執勤執法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不明確時,按下列情況依次確定:
(一)直接分管對應業務的支、大隊領導在現場的。
(二)方案、預案中規定的負責人在現場的。
(三)其他領導現場指定、預先指定的。
(四)現場民警中職務高的。
(五)現場民警中警銜高的。
第六條 支隊、大隊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護工作的檢查、監督制度,建立采購領用發放登記記錄、檢查監督記錄、維修維護保養記錄。
支隊每半年、大隊每季度對下級的安全防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措施,責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隱患。
第七條 支隊負責對機關全體民警和各大隊、中隊領導及業務骨幹進行安全防護理論知識及技能的培訓。
大隊負責對本大隊全體民警及相關人員進行安全防護理論知識及技能的培訓;每半年組織一次安全防護實戰演練,重點加強勘查交通事故現場以及夜間、雨雪霧天巡邏執勤時的安全防護技能研究和實戰演練。
培訓要以實戰操作為主,理論知識為輔,凡是未經過執勤執法安全防護知識專門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執勤執法。
第八條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層層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下級對上級負責、上級對下級監督的長效安全防護機制和意外傷害情況下的應急救助機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護
第九條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勤警車應當開啟警燈,交通警察應當穿著反光背心,按規定使用停車示意牌。執行具有危險的任務時,按規定穿著防彈衣,戴防彈頭盔。
(二)駕駛警車正常巡邏執勤時,應當在最右側行車道行駛,時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規定保持車距,保證安全。遇有緊急情況,可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適當提高車速,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
(三)執勤時不得少於2人,現場執法應當在路肩、港灣式停車帶、收費站和服務區進行,設點執勤應當在收費站和服務區進行;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路段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執勤點500m、200m、150m、100m、50m處連續擺放提示引導標牌、反光錐筒,並確定專人負責安全警戒。
(四)夜間、霧天、雨天、雪天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在高速公路設點執勤,不得少於3人,應當將執勤點設在收費站和服務區;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路段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執勤點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處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提示引導標牌、反光錐筒,並確定專人負責安全警戒。
(五)保持通訊聯系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十條 交警民警在高速公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二)遇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站在交通安全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伸手攔截,抓、拉車門、車窗及車輛的其他突出部件,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內,強行扒登車輛責令駕駛人停車。
(三)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警民警駕駛機動車追緝或將車輛置於違法車輛前方強行阻攔。
第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逃跑的,可採取記錄車號或者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予以先期處理,事後再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執勤執法時的安全注意事項和戒備措施:
(一)執勤民警應當2至3人編組執勤,按規定攜帶武器、裝備。遇突然襲擊時即可迅速持械在手,形成合力,互相配合,制服犯罪分子,必要時可以聯絡增援,避免陷入孤身無援的境地。
(二)攔截盤查車輛時,應在路中設置路障,執勤民警站在路邊明亮處,使用停車示意牌,示意車輛靠邊停放,首先要求駕駛人將車輛熄火。注意防止來車速度過快,將民警撞傷。
(三)正在執勤的巡邏警車,遇有情況臨時停車時,要車不熄火,坐不離人,占據有利地形,前不受擋,後不受阻,一有情況,立即出動;夜間巡邏,遇有人攔車,執勤民警應立即下車,持槍械在手,做好應急准備,密切觀察周圍動靜,防止遭受犯罪分子的突然襲擊。下車時,車輛應盡量停在路邊或其他不影響交通的地方,民警不要離開車輛太遠,可站在車輛兩側或車門口。
(四)執勤中有人報案或訴說其他事情,應保持戒備,要盡量使對方處在自己的左側,不宜靠對方太近,防止犯罪分子以報案、問事為由向執勤民警突然行凶。遇人請求到某處處理問題時,不能單身前往,特別是夜間遇到這種情況,應保證有足夠的警力,要讓對方面前邊帶路,民警尾隨其後持械行進,並隨時觀察動向。
(五)接受陌生人遞送的東西時,應在距其1米左右伸臂去接,並注意觀察其舉動,防止其突然襲擊。
(六)執勤民警在對可疑人進行盤查時,要有專人負責通訊聯絡;執勤民警不要同時處於被盤查人的正面,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有1人面對即可,並注意與其保持1米左右的距離;在被盤查人的兩側(至少是右側),要各有1人密切注視,防止其行凶或逃跑;對神態緊張、手插在衣兜、腰間或提包里不肯拿出來的嫌疑人,居於其兩側的執勤民警,應作出迅速反應,出其不意地剝奪其雙手的活動能力,防止其利用隨身攜帶的槍支、匕首或其他危險物品突然行凶;可疑人對盤查的問話似聽非聽、心不在焉、所答非所問、默不作答、用目光掃掠目標時,執勤民警應嚴密防範;需要檢查其攜帶的包裹物品時,應責令其退後三步,由一名民警在其側面密切注視,另外一名民警打開檢查;選擇盤查的地點應注意選擇宜明不宜暗、宜寬不宜窄、宜靜不宜鬧、宜簡不宜雜、宜近不宜遠之處進行。
(七)押解抓獲的犯罪嫌疑人或需要進一步審查的嫌疑人以及群眾扭送的現行犯罪分子時,一般均應採取約束措施。
(八)遇道路上發生群體性事件等情況,現場民警應迅速了解和查明群體性事件的事由、人數、地點、影響道路的程度及動態情況,並靈活勸阻其到人行道或路邊,以減少交通影響。對一時無法勸阻的,應冷靜處理,不得與群眾發生沖突,做好現場秩序維護工作,避免影響道路交通的情況進一步擴大。並加強路面現場管理與監控,及時向上級報告相關信息。
第三章 交通事故處理的安全防護
第十三條 交通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由交通警察分別按下列情形負責實施:
(一)由最先到達交通事故現場的民警負責交通事故現場的先期安全防護工作。
(二)交通中隊民警先行到達交通事故現場的,待勤務中隊民警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後,向勤務中隊民警移交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
(三)勤務中隊民警在交通中隊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期間負責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並控制肇事人、查找證人,負責清理交通事故現場期間的交通安全防護工作。
(四)交通中隊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完畢後,將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裝備留在交通事故現場,供勤務中隊民警使用;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完畢後,勤務中隊民警負責將交通中隊的全防護設施、裝備送回交通中隊;交通中隊民警返回中隊後應當及時補充安全防護設施、裝備。
(五)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由負責處理簡易程序交通事故的民警負責,盡快清理現場,恢復交通;勤務中隊民警在交通事故現場的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一)指派足夠警力負責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明確分工,警力不足時負責向指揮中心(值班室)請求警力支援。
(二)負責向有關聯動部門聯系救援清障事宜。
(三)負責檢查落實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四)根據現場和道路情況決定是否採取交通管制、分流措施。
(五)事故處理主管領導同意保留現場的,決定保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組織交通事故現場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條 交通事故現場的民警應當穿著反(發)光背心,夜間及惡劣天氣能見度較低時,應當佩戴發光警示器,遇有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還應當根據需要穿著防護服、佩戴防護用具,確保自身和其他現場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條 駕駛車輛趕赴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開啟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可以使用警報器;可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適當提高車速,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
第十七條 交通警察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後,應當履行下列安全防護職責:
(一)應當立即向指揮中心(值班室)報告現場情況。
(二)根據需要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採取措施進行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
(三)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四)控制交通肇事人,指揮事故車輛駕駛人、乘客等人員在安全地帶等候。
(五)視情採取臨時性交通管制措施。
(六)勘查工作結束後,盡快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十八條 交通警察到達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現場後,將警車順向停放在現場來車方向50米的地方,並持續開啟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要及時責令當事駕駛人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尾燈,並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指揮駕駛人及乘車人到路肩進行事故處理工作。確需勘查現場的要保持高度警惕,隨時注意其他駛來的車輛。
第十九條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要迅速設置警示標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車,劃定警戒區,在現場周邊設立警戒隔離帶。
白天在距離現場痕跡所在的車道內來車方向200米外停放警車示警,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警告標志、告示牌等,發光或反光錐筒間隔30米設置1個,派交通警察警戒並指揮過往車輛減速、變更車道。夜間或者雨、雪、霧等能見度低於500米時,在距離現場來車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停放警車示警,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警告標志、告示牌等,發光或反光錐筒應間隔20米設置1個。
坡路須在坡峰(最高處)設置反(發)光錐桶或反光警示標志。在匝口等有道路交叉的地點,須在各來車方向設置反(發)光錐桶或反光警示標志。
設置警示標志時,民警應當面向來車方向由遠至近碼放錐桶或警告標志。
第二十條 在現場勘查過程中,由一名民警在警車停放處面向來車方向負責警戒,現場區域較大的應設置多名民警負責警戒,發現險情立即通知勘查現場交通警察迅速撤離。
第二十一條 具備通行條件的,負責警戒的交通警察須指揮疏導來往的車輛,減速通過。需要丈量或勘查路面痕跡時必須採取短時間斷流措施。
為了保證交通暢通,在不影響現場勘查取證的前提下,做好標記後,可暫時移開一些物品開辟通道。
處置復雜的交通事故現場時,可根據需要採取臨時交通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時封閉全部車道、現場路段或道路。
第二十二條 現場警戒的警車應停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警示標志起始點,並開啟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車載發光警示屏,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
第二十三條 交通警察應當指揮駕駛人、乘客等人員在路邊安全地帶等候;勸說圍觀人員退出現場劃定范圍和離開現場,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四條 設有可變信息板的路段應當及時發布事故信息,提醒駕駛員減速或繞行通過現場。
第二十五條 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現場勘查車、指揮車等車輛依次停放在警戒線內的來車方向的道路右側,並引導急救車、消防車停放在事故車輛附近便於施救的位置;告知現場勘查車、指揮車、急救車、消防車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駕駛員等非直接參與事故現場處理的人員應當在車外路邊安全地帶等候;對搶救出的傷員及時轉運,等待轉運的需移至安全地帶等候。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發現運載易燃、易爆、劇毒、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立即向指揮中心(值班室)報告。指揮中心(值班室)應當立即報告支隊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預案的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響應機制,通知醫療急救、路政、消防和其他有關部門趕赴現場。
(二)及時向駕駛人、押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運載物品的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隨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盡可能查清泄露物的種類、屬性和泄露源,不要讓有毒和腐蝕性物質沾在手上和皮膚上。對流淌在地面的泄露物,不要隨意踐踏,也不要任其流淌,應用泥土築圍攔截,現場如有容易被腐蝕、污染的物品,應採取轉移、遮蓋等保護措施。
(三)迅速封閉現場和道路交通,劃定警戒區域,在距離中心現場前後1000米外設置警示標志和隔離設施,雙向封閉道路,嚴禁無關車輛、人員進入警戒區域。確保緊急救援通道暢通,指揮公安、消防、急救、搶險、環保等部門的車輛駛入現場,指揮其他車輛迅速駛離現場。要注意將巡邏車、勘查車停在安全地帶,避開泄漏物和有害氣體。
(四)在警戒區域內嚴禁吸煙、撥打手機、使用明火和能夠產生靜電的器材等可能引起燃燒、爆炸等嚴重後果的行為。一旦出現槽罐安全閥發出聲響或槽罐變色,要立即將現場警力和人員撤至警戒區域外。盡量選擇上風口位置站立,避免吸入有毒氣體。將所有圍觀人員勸導、疏散至防護范圍以外。
(五)除發生爆炸、起火和其他原因,有人員需要救護的緊急情況外,民警一般不得靠近載物車;原則上營救工作由受過專門訓練的消防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承擔,交通警察予以協助。
(六)遇有發生危險品泄漏的事故,交通警察應當立即按規定穿防護服、佩戴防護用具,在了解所載物品性質前,交通警察不得進入警戒區域,待險情消除後方可勘查現場。
第二十七條 在發生「疫情」時,遇有與「疫情」有關人員的交通事故現場,民警必須穿防護服、佩戴防護用具方可進入現場。到達現場後,須強令車輛內的所有人員不得下車;在距事故車輛前後50米以外設置警戒線,及時採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阻斷交通,禁止一切車輛、行人通行;在警戒線外拍攝、攝錄現場情況;運送車輛可以繼續行駛的,由當事司機標注車輛位置後迅速撤離現場;運送車輛不能繼續行駛的,要及時通知衛生防疫部門調集車輛轉移事故車輛內的人員,待事故車輛消毒後再由清障車拖移;辦案民警待現場消毒後再進行勘查。
第二十八條 當事故現場的車輛或物品發生火災時,應首先通知消防部門,同時用滅火器滅火或用沙土、棉被、折疊的棚布等蒙蓋。如果是燃油著火,切勿用水潑而助長火勢。發生火災時,人員還在火場內的,用不易燃燒的衣物等護住頭部和裸露在外的皮膚後迅速逃離現場,注意在火場內不要張嘴呼吸或高聲呼叫,以免燒傷口腔和氣管。
第二十九條 當了解到事故現場存有爆炸物時,應立即通知有關專業部門到現場處理險情,同時迅速疏散現場人員到安全區域,並切斷交通。在爆炸發生時,應立即選擇在土堆、樹木和建築物後方就地卧倒,並用手護住頭部。
第三十條 事故現場如有瀕臨倒塌和墜落的建築物、電桿、樹木、車輛和其他物體時,應首先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疏散建築物內人員和圍觀人員,然後再設法固定。對要倒塌的建築物、電桿、樹木等,可以用木棍鐵架等支撐,對無法支撐的應劃定警戒范圍,禁止人員進入,或者予以拆除。對要墜落的車輛、物品可以用起重車起吊,用繩索捆綁或者用石塊塞墊,在操作時要特別注意安全。
對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綠化、廣告牌等設施損毀,妨礙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和過往車輛、人員安全通行的,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盡快消除危險源。
第三十一條 事故現場中遇有人員傷、亡流血的,交通警察在救護過程中須按規定戴好醫用橡膠手套,防止接觸血液感染傳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條 現場勘查完畢後,交通中隊的現場勘查民警可以撤離交通事故現場。勤務中隊民警應組織有關人員從事故車輛處,由內向外清理現場,由近及遠依次撤離安全防護設施,及時疏導受阻車輛,恢復交通後駛離現場。
需要保留部分或全部交通事故現場的,應當徵得事故處理主管領導的同意,並不得撤除必要的防護措施。
清理交通事故現場時,應及時將事故車輛和物品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停車場內。妨礙交通而又暫時無法移開事故車輛、較大物品時,不得撤除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生傷亡事故的,大隊領導接報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同時向支隊報告。支隊接報後應當視情派員趕赴現場,並向總隊報告。
第三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生傷亡事故的,支隊要認真組織責任倒查,分析原因,總結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安全防護裝備、器材不符合配備標准而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的,追究大隊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安全防護器材、裝備日常檢查工作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追究大隊分管領導的責任。
(三)現場安全防護裝備、設施管理、使用、設置不規范,未達安全防護規范要求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追究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四)現場安全防護監督、指導不力的,追究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交通警察違反本規定在執勤執法時發生傷亡的,單位不得參加當年先進集體的評選,負有責任的個人不得參加當年先進個人的評選。
支隊應當對模範遵守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為內部規定,對外無效。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⑶ 交警大隊培訓主要是培訓什麼東西

培訓以隊列隊形、交通指揮手勢為主要內容,通過綜合培訓,著力提高新聘協警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素質。

培訓主要通過對市區易堵路口、路段實例的具體分析,以課件的形式對與會人員就交通疏導技能、交通信號控制等相關業務技能進行了強化培訓。

⑷ 交通警察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遵守哪些安全防護規定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應當按照規定穿著反光背心,佩帶多功能反光腰帶、發光指揮棒、對講機、執法記錄儀,根據需要攜帶警棍、手銬、警繩等裝備。協助執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駕駛、乘坐的車輛等任務時,應當根據需要攜帶防彈背心、防刺手套、防彈頭盔、手持照明器材、槍支彈葯等裝備。
法律分析
根據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安全防護規定,交通警察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規范執法,交警應當規范著裝,穿著反光背心,配備對講機和執法記錄儀。應當選取安全地點和不妨礙通行的地方設置執勤點,禁止在彎道、坡道、窄橋等設置檢查點。執勤制式警車應當停放在來車方向五十米外,開啟警燈和報警燈。規范放置警察臨檢等警示標志、反光錐、減速牌。反光錐應當由遠及近由疏及密放置,至少五十米。設置攔車區域和檢查區域。規范實施攔車行為,按照執勤執法規范開展攔截、檢查、查處等活動。執勤民警不少於兩人。應密切合作,隨時戒備並注意疏導交通。交通警察在出勤前應當檢查安全防護裝備是否佩帶齊全、有效;出勤或者執行任務完畢後,應當對所攜帶的裝備和使用的車輛及車載裝備進行檢查,發現損壞或者因故障無法正常使用、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維護保養或者更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⑸ 安澤縣公安交警大隊組織舉辦民輔警執法業務培訓活動

安澤縣公安交警大隊組織舉辦民輔警執法業務培訓活動
3月30日下午,安澤縣公安交警大隊為認真貫徹安澤縣公安局公安工作會議精神,緊盯交警隊伍執法質量短板,組織舉辦「打造精品案件,爭創辦案標兵單位」培訓活動。縣交警大隊民警、輔警共25人參加了培訓。縣交警大隊分管副大隊長李安剛主持會議。
劉學平大隊長做了學習動員講話,提出了以培訓為契機,促使執法質量明顯提升、打造法制工作亮點、爭先創優辦精品案件的三條要求。
縣公安局法制大隊長申偉就執法質量方面的「五降五零」等重點工作,結合交警業務進行了強調。
同時,此次培訓還邀請了縣公安局法制大隊辦案能手李蛟、梅佳傑、城市中隊輔警馮永剛、事故中隊民警謝尚臻進行案例講解。
培訓內容為「行政(刑事)案件在執法質量中存在的問題」「辦案中心使用規范及存在的問題」「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及在公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辦理行政案件時具體的法律文書製作及執法全流程系統的應用」「刑事案件存在的問題的解析及血液中乙醇檢驗工作規范的應用」等。
通過培訓,進一步夯實了基層民警掌握辦案流程和法律法規程序及基本業務知識和技能,也為鍛造一支執法辦案高素質專業化交警隊伍提供了有效助力。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⑹ 高速交警開展高速公路安全知識及事故安全防護演練活動!

為做好高速公路轄區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工作,提高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綜合處理能力,進一步提升「警路企」之間相互協調配合力度。廣西高速公路管理支隊七大隊在沿海高速欽州管理處開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知識培訓及事故安全防護演練活動。

活動參與單位有欽州路政大隊、防城路政大隊以及沿海高速欽州管理處,共有100人參加活動。

通過交通安全知識培訓和事故安全防護演練活動,進一步提升了「警路企」三方相互協調配合力度。活動結束後,警路企三方均表示今後要更加密切協作,加強聯勤聯動,多方資源共享,發揮「警路企」各自優勢,做好高速公路「遏事故、保安全、保暢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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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交通執法人如何規范服務意識,提升和諧執法

本報訊清豐縣法院為全面加強圖書室建設,加強了制度建設,增加了書籍儲量,實施了硬體改造,美化了閱覽環境,以更好地適應審判、執行和隊伍建設工作發展需要,為創建學習型法院打下了堅實基礎。(杜建祥)

封丘縣法院司法便民暖人心

本報訊近期以來,封丘縣法院結合工作實際,採取多種便民、愛民、親民、護民措施,對追索勞動報酬、醫療費、撫養費、贍養費等關系民生的案件建立特事特辦制度,開設「綠色通道」,傾力打造司法為民「窗口」,受到了群眾的普遍好評。 (陳紅珍)

設立流動法庭方便群眾訴訟

本報訊地處偏遠地區的農民過去有個訴訟案件要上法庭得跑幾十里路甚至更遠,為此,襄城縣法院專門設立了巡迴審判法庭,審判工作得以升級,法庭可以開在田間地頭了。近日,該院城關法庭利用巡迴審判,妥善調解了一起贍養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張雅芳林同俊)

積極入戶調解化解土地糾紛

本報訊近幾年,隨著承包農田的熱情高漲,因土地引起的糾紛案件不斷發生。針對這種情況,襄城縣法院城關法庭承辦法官對此類案件本著雙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積極進行入戶調解,使此類案件調解率達到75%以上。(張雅芳林同俊)

狠抓信訪工作實現信訪零積案

本報訊近日,在全市開展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百日攻堅活動中,濮陽縣法院高度重視,統籌安排,真抓實干,圓滿辦結市委政法委交辦的12件信訪案件。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責任體系。二是利用多方力量,形成化解合力。三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彰顯人文關懷。(高風林)

做好法制宣傳提高法律意識

本報訊日前,羅山縣法院針對轄區中小學全面開學的實際,堅持做到早部署、早行動,及時組織開展「新學期校園法制宣傳周」活動,要求擔任各中小學法制副校長的法官,要在9月10日以前為所兼職的中小學上好新學期法制教育第一課,促使他們學法、懂法、守法。 (董王超)

公安篇

圖省事安裝假牌被識破後悔不已

本報訊面對使用假牌的事實,前來說情的李某的叔叔一聲嘆惜,搖頭離去。近日,新鄉市公安局耿黃派出所交通巡防大隊對李某使用假牌開車違法行為,處以3500元罰款並一次性記12分。據介紹,家住新鄉市風泉區南張門的李某駕駛一輛車牌號為豫A16173的兩輪摩托車,在寶山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見有交警執勤,便神色慌張起來,民警劉善東見狀立即上前將車攔下,要求當事人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李某頓時很緊張,一會兒摸摸這

個口袋,一會兒摸摸那個口袋,最後很不情願地從上衣口袋內拿出了駕駛證,稱行車證丟了,民警查驗後發現車輛號牌號段與車輛新舊程度有明顯不同,有造假嫌疑。於是,執勤民警通過上網核查,發現有該駕駛員資料,但牌照系報廢車牌。經當場盤問,李某交代了自己為了方便,在修理廠隨便撿了個牌照裝上的違法事實。 (劉會永藺瑞軒)

加強秋季交通工作保護學生交通安全

本報訊當前,中小學生已陸續開學,為給中小學生開學營造一個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確保廣大師生出行安全,延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結合公路客運車輛專項整治工作的深入開展,認真做好中小學生秋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強化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大隊對廣大師生、駕駛人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讓每一名中小學生走進校園就會受到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切實提高交通安全和事故防範意識。二是狠抓路面管控,加大整治力度。大隊適時調整勤務管理模式,結合轄區高峰加勤、護校崗等工作,選派骨幹力量加強對學校周邊路段的巡邏管控,及時消除事故安全隱患,確保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三是加強隱患排查,加大重點整治力度。大隊積極做好危險路段的排查工作,全力保障學生離鄉返校交通安全。 (延公宣)

鐵西交警多措施推進「牽手平安行」

本報訊「牽手平安行」活動中,新鄉市公安局鐵西派出所交通巡防大隊結合實際,緊緊圍繞降事故、保平安、促和諧目標,認真總結轄區內摩托車違法行為特點,加強在重點路段、重點時段對摩托車的重點管控;各路勤中隊根據夏季氣候特點,實行錯時上崗工作制度,加強早高峰和夜高峰兩個摩托車上路高峰期的管控,在城區進出城路口和摩托車流量較大的路口,集中優勢警力加強路面管控,尤其是在20時至23時左右,加強對餐館、燒烤等場所的管控,嚴厲查處酒後駕駛、超速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該所通過長期連續查處、反復整頓,始終保持對摩托車整治的嚴管高壓態勢。同時,通過在主要路口懸掛橫幅、在微博上發布信息等方式,提升群眾自覺參與意識。 (趙新勇)

新鄉縣交警大隊深化「牽手平安行」活動之六:以機動車專項整治助推「牽手平安行」深入開展

本報訊為進一步凈化道路交通環境,深化「牽手平安行」活動,為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創造安全、有序、暢通、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根據市交警支隊下發的《全市公安交警部門集中整治機動車涉牌涉證違法行為工作方案》要求,新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結合實際,科學部署,迅速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涉牌涉證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一是領導重視,精心組織。為把涉牌涉證專項整治工作抓實、抓細、抓出成效,大隊成立專門領導機構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並明確了各科室隊的工作職責。二是組織培訓,增強業務。大隊組織路查民警開展了查緝機動車涉牌涉證業務技能培訓,為下一步的工作夯實了基礎。三是明確重點,依法嚴打。大隊把電子抓拍違法車輛的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對違法行為較多且長時間不接受處罰的車輛,與大隊綜合應用平台機動

車信息庫進行比對,從中匯總篩選出挪牌、套牌嫌疑車輛,並把這些車輛列入「黑名單」。同時,將「黑名單」印發給路面執勤民警,以便在路面執法時,注意發現查扣。 (張剛)

採取多項措施打好消防安全戰

本報訊襄城縣公安局范湖派出所在市局督察大隊的督導下,結合轄區實際,堅持「三個不放過」工作舉措,認真組織開展好消防安全檢查,全面打好十八大消防安全保衛戰。一是隱患漏洞不放過。深入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決不放過絲毫隱患和漏洞。二是隱患不解決不放過。對檢查出的各類隱患和漏洞,能當場整改的要求立即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限期整改,並積極監督整改落實。三是整改不到位不放過。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和漏洞整改不到位、不按規定時限整改的單位、場所,依法通報有關單位,嚴格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韓金曉)

創新「六字訣」嚴查交通違法行為

本報訊為進一步打擊涉牌涉證交通違法行為,鎮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按照上級部署要求,結合轄區實際,多措並舉,嚴厲打擊整治機動車涉牌涉證交通違法行為,著力維護良好道路交通秩序。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在安排部署上突出「實」字,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安排部署。二是加大宣傳力度,在氛圍營造上突出「廣」字,大力營造濃厚整治氛圍。三是加強教育培訓,在提升能力上突出「快」字,提高民警識別假牌假證和處理涉牌涉證違法行為的能力。四是完善勤務制度,在路面查控上突出「重」字,切實加大道路管控力度。五是規范執法程序,在執勤執法中突出「嚴」字,對交通違法保持高壓態勢。六是加強安全防護,在安全防範上突出「細」字,嚴格落實責任制,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局面。(趙偉)

強化客運源頭管理築好安全防護牆

本報訊為全力推動「關愛生命·平安交通」競賽活動順利開展,延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結合延津縣被新鄉市確定為「城鄉公交一體化試點改革試點縣」這一工作實際,從加強公路客運企業的安全監管和源頭管理入手,採取多項措施,督促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築好客運交通事故防護牆。一是投資5萬元對新搬遷的源頭化管理辦公室進行了裝修改造。二是建立了「一站一警、一車一檔、一車一員、一車一簿」的「四個一」客車源頭化管理模式,並定期召開客運駕駛員例會,加強客車駕駛員交通安全教育。三是建立健全對客運企業、車輛的定期巡檢制度。該大隊定期組織民警深入客運企業、旅遊企業等,督促、指導企業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四是建立健全監督保障機制。該大隊對轄區內各客運車輛及駕駛人實行一月一對比,一月一通報。(延公宣)

不批捕案件釋法說理促穩定

本報訊近期以來,方城縣檢察院在不批捕案件作出決定後,由辦案人員對雙方當事人進行釋法說理,以案說法,幫助群眾正確認識不批捕的法律依據,引導嫌疑人學法守法,並以實際行動爭取受害方和社會群眾的

諒解,從而以優質的法律服務促進了社會和

諧穩定。 (李宏偉)

進行風險評估源頭控制涉檢信訪

本報訊近期以來,浚縣檢察院著眼源頭控制,要求幹警樹立「全院信訪一盤棋」和「人人都是接待員」的觀念,要求各業務部門及各案件承辦人不斷加強自身素質修養,對辦案質量要精益求精,務必抓好每一個辦案環節,力爭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能夠經得起時間檢驗的鐵案。同時,該院制定並實施了《涉檢案件風險評估實施辦法》,堅持「誰承辦、誰評估、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在對各類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前,案件承辦人要對案件舉報人、受害人、申請人等案件當事人信訪風險進行評估,提出評估意見,確定評估的等級。根據信訪風險評估的不同等級,承辦部門要採取有效的對策,及時向院領導報告,並及時通報院控申部門,保證不形成涉檢信訪案件,從源頭上減少和避免了涉檢上訪案件的發生。(楊映華任愛民)

提高執法水平服務企業發展

本報訊近日,桐柏縣檢察院結合工作實際,積極組織幹警認真學習黨和國家關於為企業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增強幹警為企業改革發展服務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教育幹警樹立良好的檢察職業道德,自覺接受企業家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提高了幹警服務企業的意識和能力。 (金琳)

落實政治待遇充實晚年生活

本報訊為保證老幹部黨員組織活動正常,新野縣檢察院老幹部支部有計劃地組織老幹部黨員開展學習活動,使他們及時學習關心國家大事,了解各項工作的開展情況,並積極反饋局黨組對老幹部工作的安排意見和生活上的關心情況,從而使老幹部政治待遇落實,晚年生活充實。 (楊彥華)

「陽光檢務」樹立檢察形象

本報訊去年以來,唐河縣檢察院切實轉變執法理念,積極探索檢務公開新途徑,建立「一廳二站三推行」機制推進陽光檢務,建立幹警執法檔案等內部監督機制,實現了從「檢務公開」到「陽光檢務」的跨越,樹立了檢察機關的社會形象和執法公信力。(凌雲建軍)

提高整體辦案質量保證訴訟順利進行

本報訊長期以來,濮陽縣檢察院反瀆職工作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同時,切實注重提高案件質量。反瀆局一方面加大對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力度,另一方面積極搜集證據,確保所辦的每起案件都能順利交付審判。此舉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張志軍)

堅持懲防並舉推動預防工作

本報訊日前,洛寧縣檢察院堅持「懲防一體化」要求,對案發單位提出檢察建議30餘份,同時聯合30餘家單位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有針對性地開展廉政教育20次,盡力防範可能產生腐敗的根源和漏洞,推動了預防工作的開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⑻ 如何加強基層交警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一、增強民警自我保護和危險意識。由於一些公民法制意識淡薄、執法環境惡化、民警執法權威不強、少數人怨氣怒氣躁氣增多,使得民警在執法過程受到傷害的危險進一步增加。因此,每個民警尤其是一線執法執勤民警,必須清醒認識當前的執法環境、必須進一步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在接處警、執法辦案乃至調處糾紛、救助群眾過程中,都要保持強烈的危險意識,始終嚴密注視所面對對象的行為動態。
二、規范執勤執法,強化民警現場安全防範。民警在執勤執法時,必須認真做好現場的自我安全防護工作,在落實好安全防護措施後再進行執勤執法活動。即必須做到六個合理:合理設定執勤點,合理使用安全防護器具,合理停放警車,合理運用執法技巧,合理處置突發事件,合理使用取證設備。
三、適時開展防護技能培訓。民警的主觀能動性是搞好安全防護的決定因素,除通過教育引導不斷強化民警安全防護觀念外,積極培訓單警裝備使用、事故現場站位、安全防護設施設置方法、車輛查控安全技巧,暴雨、夜間等惡劣條件下執勤執法操作方法等提高民警的安全防護能力,確保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執勤裝備作用的發揮到位。在課堂理論講解的基礎上,通過模擬路面執法、夜查、事故處理現場,貼近實戰演練警車的安全停放、警示標志正確使用、車輛及違法人員查控等內容,使民警對執勤執法各個環節的安全操作規范和要求有更直觀的了解和掌握。
四、落實從優待警措施,確保交通民警身心健康。當前警力匱乏的現狀暫時還很難得到根本改善,因此對一線民警的優待善待是整合警力資源、保障民警健康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公安警務保障機制,將從優待警工作做細、做扎實、做到位。
五、加大交通安全宣傳力度,增強交通參與者的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通過各種手段,對機動車駕駛員進行交通安全宣傳,使駕駛員樹立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形成安全文明駕駛的習慣。民警在路面執勤執法中要把宣傳工作帶上路,在對違法駕駛人進行處罰時進行交通法規宣傳,要指出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的危害,從而在思想上引起重視。還要以交通安全宣傳「五進」活動為載體,擴大交通安全宣傳面和影響力,讓交通法規和安全知識時刻縈繞在廣大群眾的身邊。

⑼ 車輛安全培訓內容

車隊駕駛員、車輛管理若干制度一、全面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和因公用車的調度使用,並及時做好派車登記,完成局(公司)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二、每月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及時傳達交通管理部門的精神內容;督促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安全行車,杜絕事故發生。三、按照車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局(公司)所有車輛的年檢和駕駛員的年審工作。四、嚴格遵守局(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車輛維修應認真檢查核實,嚴格把關,嚴格執行報批制度。五、負責對駕駛員行駛公里、出車補貼的核准、報批,加強對汽車和摩托車油料的管理和標准核算,每月對車輛用油情況進行單車核算,建好各類台帳。六、每月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檢查考核,嚴把檢查考核關,確保車況良好。七、扎實抓好對車輛停放的督查工作,對因公派出車輛要按規定及時查詢,掌握動態。八、對違章、違規的駕駛員要做好登記,並及時將信息報辦公室。九、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駕駛員崗位職責一、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杜絕事故發生。二、精心愛護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緊定、勤潤滑,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維修,避免機械責任事故的發生。三、車輛出車前後要清洗,保證車容車貌整潔、美觀。四、嚴格遵守局(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自覺遵章守紀,服從安排和調度。不得私自出車;完成任務後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並及時報告派車負責人登記,嚴禁將車開回家過夜。五、加強業務學習,提高駕駛技能,做好節約用油。六、文明駕車,禮貌待客,不開「英雄車」、「賭氣車」,嚴禁酒後駕車,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七、自覺參與安全教育活動,做到警鍾長鳴,不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八、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駕駛員安全教育制度一、駕駛員要認真學習道路交通法規,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安全意識,按時參加各類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格執行行車規則。二、車隊要堅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動,及時傳達上級和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指示精神,認真總結安全行車的經驗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訓,不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三、客戶服務部安全教育例會每月不得少於一次,每月對送貨駕駛員的安全情況進行一次講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四、安全教育活動檔案不在局(公司)的駕駛員要自覺參加所在地交警中隊舉辦的安全教育活動。五、車隊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進行分析教育,認真吸取他人的教訓,警示駕駛員要文明行車,嚴守規則,確保安全。六、根據上級要求並結合局(公司)實際,辦公室(車隊)每年要組織駕駛員進行業務培訓,並進行道路交通法規和安全行車常識測試,對多次測試不合格的駕駛員要及時向領導匯報,並提出整改處理意見。七、局(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請假、缺席,車隊要嚴格考勤。八、定期組織駕駛員開展業務技能比武競賽,對優勝者給予一定幅度的物質獎勵。九、每年邀請市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的領導進行實例教育,著力提高駕駛員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十、車隊對各類培訓教育要做好台帳記錄,以便備查。車輛檢查制度一、堅持做好出車前檢查和完成任務後的車輛清洗、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報告維修。二、車隊要定期組織對車輛的安全檢查,確保車況良好,原則上每月不少於一次。對不符安全要求的車輛要及時提出整改維修意見,並報辦公室核准實施,消除隱患。三、駕駛員要對所駕車輛做到胸中有數,認真檢查保養,發現機件損壞、失靈要及時報告搶修,否則因檢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責任,並負擔賠償責任。四、車隊長要加強對駕駛員和車輛的檢查、監督,嚴格履行職責,否則要追究責任。五、車隊對每次車輛安全檢查要造冊作好登記,並對隱患整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抓好落實。六、每次車輛檢查情況將作為駕駛員月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嚴格獎懲兌現。車輛及駕駛員保險制度一、局(公司)所有車輛必須按規定及時投保,由辦公室(車隊)具體負責登記實施。二、所有機動車輛必須按責任險項目投保,客戶經理摩托車,由局(公司)統一為其投保車損險、人身險、第三者責任險。三、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車隊,由車隊協同保險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評估損失,做好索賠工作。四、車隊對投保車輛要逐台登記,並按時續保,當車輛保險期限到期時,駕駛員應及時向車隊報告,辦理續保,不得脫保,否則要追究責任。五、辦公室要加強對車輛保險的監督管理,督促車隊建好台帳,盡心盡責做好索賠工作。車輛事故登記制度一、局(公司)辦公室(車隊)為車輛交通事故處理、登記、上報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此項工作。二、在行車過程中發生車輛交通事故,駕駛員要及時如實向事故處理的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報局(公司)辦公室(車隊),並保護好事故現場,以便妥善處理。三、客戶服務部送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論事故大小,務必如實及時報告主管職能科室,辦公室(車隊)應根據事故等級損失輕重,做好登記並逐級上報。四、發生車輛事故,不準隱瞞不報,不準私自處理。否則造成的後果由所在部門負責人、駕駛員自負。五、辦公室(車隊)對車輛交通事故要分類登記,建立檔案台帳,並作為對駕駛員考核續聘的重要依據。××(公司)車輛緊急情況處置預案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局《關於開展交通安全專項治理活動的通知》精神,確保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減少發生交通事故後的損失,應急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特製定車輛緊急情況處置預案。一、車輛發生傷人交通事故時由乘車負責人或駕駛員立即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同時報告局(公司)領導或職能科室(電話:)。乘車負責人或隨車人員必須立即將傷者送往附近醫院急救,駕駛員要保護好事故現場,等候交警現場處理。當駕駛員一人在場時,先報警和報告局(公司)領導或職能科室,在事故現場作好標記,並立即搶救傷者。然後等待交警現場處理。二、客戶服務部送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同時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局(公司)領導或職能科室(電話:),並及時趕赴現場協同處理。駕駛員、送貨員必須保護好隨車成品卷煙,如有傷者由送貨員及時將傷者送往附近醫院進行搶救,駕駛員必須保護好事故現場和隨車卷煙,確保國家財產不受損失,並協助交警作好現場處理。三、物流中心配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立即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同時報告職能科室(電話:)。職能科室負責人接到電話後,應及時趕往現場協同處理。如有重傷者,駕駛員應鎖好貨廂車門,在事故現場作好標記,而後立即將傷者送往附近醫院急救,並報告局(公司)領導。四、車輛在途中發生搶劫案件時駕駛員、送貨員或隨車人員要機智、勇敢、靈活,不要驚慌,立即撥打110電話報警,並將貨款放置隱蔽處,同時沉著冷靜地組織做好正當防衛,全力保護好國家財產,記好疑犯的容貌特徵,並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接報後即時報領導,並急速趕赴現場做好急救工作。平時在工作中要加強防範,配有必要的防衛工具,以應急突發事件的發生。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⑽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維護交通秩序、實施交通管制、執行交通警衛任務、糾正和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等任務,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堅持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第四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五條 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導下承擔以下工作:
(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
(二)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進行交通安全宣傳;
(四)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
(五)接受群眾求助。
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第二章 執勤執法用語
第六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接受群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當事人,使用文明、禮貌、規范的語言,語氣莊重、平和。對當事人不理解的,應當耐心解釋,不得呵斥、諷刺當事人。
第七條 檢查涉嫌有違法行為的機動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你好!請出示駕駛證、行駛證。
第八條 糾正違法行為人(含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下同)的違法行為,對其進行警告、教育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你的(列舉具體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請遵守交通法規。謝謝合作。
第九條 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給予當場罰款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你的(列舉具體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XX條(或XX地方法規)的規定,對你當場處以XX元的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繳納罰款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的規定,你拒絕接受罰款處罰,可以扣留你的非機動車。
第十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給予當場罰款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你的(列舉具體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XX條(或XX地方法規)的規定,對你處以XX元的罰款,記XX分(或者扣留你的駕駛證/機動車)。
第十一條 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前,告知違法行為人應享有的權利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你有權陳述和申辯。
第十二條 要求違法行為人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請你認真閱讀法律文書的這些內容,並在簽名處簽名。
第十三條 對違法行為人依法處理後,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請收好法律文書(和證件)。
對經檢查未發現違法行為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謝謝合作。
第十四條 對於按規定應當向銀行繳納罰款的,機動車駕駛人提出當場繳納罰款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依據法律規定,我們不能當場收繳罰款。請到XXX銀行繳納罰款。
第十五條 對於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簽收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依據法律規定,你拒絕簽字或者拒收,法律文書同樣生效並即為送達。
第十六條 實施交通管制、執行交通警衛任務、維護交通事故現場交通秩序,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前方正在實行交通管制(有交通警衛任務或者發生了交通事故),請你繞行XXX道路(或者耐心等候)。
第十七條 要求當事人將機動車停至路邊接受處理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請將機動車停在(指出停車位置)接受處理。
第三章 執勤執法行為舉止
第十八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規范行為舉止,做到舉止端莊、精神飽滿。
第十九條 站立時做到抬頭、挺胸、收腹,雙手下垂置於大腿外側,雙腿並攏、腳跟相靠,或者兩腿分開與肩同寬,身體不得倚靠其他物體,不得搖擺晃動。
第二十條 行走時雙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穩,雙臂自然擺動,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
第二十一條 敬禮時右手取捷徑迅速抬起,五指並攏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微向外張,手腕不得彎屈。禮畢後手臂迅速放回原位。
第二十二條 交還被核查當事人的相關證件後時應當方便當事人接取。
第二十三條 使用手勢信號指揮疏導時應當動作標准,正確有力,節奏分明。
手持指揮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揮疏導時,應當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與右小臂始終處於同一條直線。
第二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巡邏間隙不得倚靠車身或者趴在摩托車把上休息。
第四章 著裝和裝備配備
第二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發光指揮棒、警用文書包、對講機或者移動通信工具等裝備,可以選配警務通、錄音錄像執法裝備等,必要時可以配備槍支、警棍、手銬、警繩等武器和警械。
第二十七條 執勤警用汽車應當配備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照相機(或者攝像機)、滅火器、急救箱、牽引繩等裝備;根據需要可以配備防彈衣、防彈頭盔、簡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攔車破胎器、酒精檢測儀、測速儀等裝備。
第二十八條 執勤警用摩托車應當配備制式頭盔、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等裝備。
第二十九條 執勤警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裝備齊全。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裝備,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但應當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做到統一規范。
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時,應當採取定點指揮疏導和巡邏管控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二條 交通警察在指揮疏導交通時,應當注意觀察道路的交通流量變化,指揮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有序通行。
在信號燈正常工作的路口,可以根據交通流量變化,合理使用交通警察手勢信號,指揮機動車快速通過路口,提高通行效率,減少通行延誤。
在無信號燈或者信號燈不能正常工作的路口,交通警察應當使用手勢信號指揮疏導,提高車輛、行人通過速度,減少交通沖突,避免發生交通擁堵。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應當立即指揮疏導;遇嚴重交通堵塞的,應當採取先期處置措施,查明原因,向上級報告。
接到疏導交通堵塞指令後,應當按照工作預案,選取分流點,並視情設置臨時交通標志、提示牌等交通安全設施,指揮疏導車輛。
在疏導交通堵塞時,對違法行為人以提醒、教育為主,不處罰輕微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時,應當定期檢查道路及周邊交通設施,包括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設施等是否完好,設置是否合理。發現異常,應當立即採取處置措施,無法當場有效處理的,應當先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第三十五條 交通警察發現違反規定佔道挖掘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在道路上從事非交通行為危及交通安全或者妨礙通行,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上級報告,積極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在高速公路上執勤時應當以巡邏為主,通過巡邏和技術監控,實現交通監控和違法信息收集。必要時可以在收費站、服務區設置執勤點。
第三十七條 交通警察發現高速公路交通堵塞,應當立即進行疏導,並查明原因,向上級報告或者通報相關部門,採取應對措施。
造成交通堵塞,必須借用對向車道分流的,應當設置隔離設施,並在分流點安排交通警察指揮疏導。
第三十八條 交通警察執勤時遇交通事故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違法行為處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發現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糾正。無法當場糾正的,可以通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交通警察糾正違法行為時,應當選擇不妨礙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點進行。
第四十一條 交通警察發現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應當指揮當事人立即停靠路邊或者在不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處理,指出其違法行為,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二條 交通警察查處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應當按下列程序執行:
(一)向機動車駕駛人敬禮;
(二)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靠邊停車,可以視情要求機動車駕駛人熄滅發動機或者要求其下車;
(三)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
(四)檢查機動車駕駛證,詢問機動車駕駛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檢查機動車行駛證,對類型、顏色、號牌進行核對;檢查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查詢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信息、機動車駕駛人記分情況;
(五)指出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
(六)聽取機動車駕駛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給予口頭警告、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違法處理通知書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節 查處輕微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可以給予警告、無記分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後果且違法行為人已經消除違法狀態的,可以認定為輕微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對輕微違法行為,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糾正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四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指揮交通、巡邏管控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在不具備違法車輛停車接受處理的條件或者交通堵塞時,可以通過手勢、喊話等方式糾正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輕微違法行為,可以通過手機簡訊、郵寄違法行為提示、通知車輛所屬單位等方式,提醒機動車駕駛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
第四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依照本規范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輕微違法行為的具體范圍。
第三節 現場處罰和採取強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 違法行為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簡易程序處罰決定後,應當立即交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並予以放行。
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時應當做到內容准確、字跡清晰。
第四十九條 違法行為需要適用一般程序處罰的,交通警察應當依照規定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或者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告知機動車駕駛人接受處理的時限、地點。
第五十條 當事人拒絕在法律文書上簽字的,交通警察除應當在法律文書上註明有關情況外,還應當註明送達情況。
第五十一條 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車輛時,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並應當提醒機動車駕駛人妥善處置車輛所載貨物。
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能夠自行處理但拒絕自行處理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登記貨物明細並妥善保管。
貨物明細應當由交通警察、機動車駕駛人簽名,有見證人的,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貨物登記明細上註明。
第七章 實施交通管制
第五十二條 遇有霧、雨、雪等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時,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由上級根據工作預案決定實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十三條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以及具有本規范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需要臨時在城市道路、國省道實施禁止機動車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的,應當由市(地)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需要在高速公路上實施交通管制的,應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
第五十四條 實施交通管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車輛、行人繞行線路,並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繞行引導標志等,做好交通指揮疏導工作。
無法提前公告的,交通警察應當做好交通指揮疏導工作,維護交通秩序。對機動車駕駛人提出異議或者不理解的,應當做好解釋工作。
第五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實施交通管制,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預案進行。
第五十六條 在高速公路執勤遇惡劣天氣時,交通警察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上報路況信息,包括霧、雨、雪、冰等惡劣天氣的區域范圍、能見度、車流量等情況;
(二)根據路況和上級要求,採取發放警示卡、間隔放行、限制車速、巡邏喊話提醒、警車限速引導等措施;
(三)加強巡邏,及時發現和處置交通事故,嚴防發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關閉高速公路時,要通過設置繞行提示標志、電子顯示屏或者可變情報板、交通廣播等方式發布提示信息。車輛分流應當在高速公路關閉區段前的站口進行,交通警察要在分流處指揮疏導。
第五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據指令趕赴治安、刑事案件現場時,應當通知治安、刑偵部門,並根據現場情況採取以下先期處置措施:
(一)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控制違法犯罪嫌疑人;
(二)組織搶救傷者,排除險情;
(三)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圍觀群眾,保護現場,維護好中心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確保現場處置通道暢通;
(四)進行現場詢問,及時組織追緝、堵截;
(五)及時向上級報告案件(事件)性質、事態發展情況。
第五十八條 交通警察發現因群體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並維護現場交通秩序。
第五十九條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務後,應當迅速趕往指定地點,並按照預案實施堵截。
緊急情況下,可以使用攔車破胎器堵截車輛。
第六十條 交通警察發現有被通緝的犯罪嫌疑車輛,應當視情採取跟蹤、堵截等措施,確保有效控制車輛和嫌疑人員,並向上級報告。
第八章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第六十一條 交通警察執行警衛任務,應當及時掌握任務的時間、地點、性質、規模以及行車路線等要求,掌握管制措施、安全措施。
按要求准時到達崗位,及時對路口、路段交通秩序進行管理,糾正各類違法行為,依法文明執勤。
第六十二條 交通警察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時,應當遵守交通警衛工作紀律,嚴格按照不同級別的交通警衛任務的要求,適時採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在確保警衛車輛安全暢通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對社會車輛的影響。
警衛車隊到來時,遇有車輛、行人強行沖擊警衛車隊等可能影響交通警衛任務的突發事件,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車輛和人員,維護現場交通秩序,並迅速向上級報告。
警衛任務結束後,應當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強指揮疏導,盡快恢復道路交通。
第六十三條 交通警察在路口執行警衛任務時,負責指揮的交通警察應當用手勢信號指揮車隊通過路口,同時密切觀察路口情況,防止車輛、行人突然進入路口。負責外圍控制的交通警察,應當分別站在路口來車方向,控制各類車輛和行人進入路口。
第六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路段執行警衛任務時,應當站在警衛路線道路中心線對向機動車道一側,指揮控制對向車輛靠右緩行,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嚴禁對向車輛超車、左轉、調頭及行人橫穿警衛路線。
第九章 接受群眾求助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遇到屬於《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受理范圍的群眾求助,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110派員處置。需要過往機動車提供幫助的,可以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請其提供幫助。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的,不得強制。
第六十六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但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時,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請上級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六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應當告知其到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第六十九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時應當遵守以下安全防護規定:
(一)穿著統一的反光背心;
(二)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時,開啟警燈,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保證安全。駕駛人、乘車人應當系安全帶。駕駛摩托車巡邏時,應當戴制式頭盔;
(三)保持信息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七十條 在城市快速路、主幹道及公路上執勤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兩名以上交通協管員進行。需要設點執勤的,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臨時選擇安全和不妨礙車輛通行的地點進行,放置要求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的提示標志,在距執勤點至少二百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一條 在執行公務時,警車需要臨時停車或者停放的,應當開啟警燈,並選擇與處置地點同方向的安全地點,不得妨礙正常通行秩序。
警車在公路上執行公務時臨時停車和停放應當開啟警燈,並根據道路限速,將警車停在處置地點來車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響周圍群眾生產生活的情況下,可以開啟警報器。
第七十二條 交通警察在霧、雨、雪、冰凍及夜間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設點執勤,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執勤,應當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兩名交通警察和兩名(含)以上交通協管員進行;
(二)需要在公路上設點執勤,應當在距執勤點至少五百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並確定專人對執勤區域進行巡控;在高速公路上應當將執勤點設在收費站或者服務區、停車區,並在至少兩公里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三條 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選擇不妨礙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點進行,並在來車方向設置分流或者避讓標志;
(二)遇有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手臂等伸進車輛駕駛室或者攀扒車輛,強行責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
(三)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採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
(四)堵截車輛應採取設置交通設施、利用交通信號燈控制所攔截車輛前方車輛停車等非直接攔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攔截車輛行進方向的行車道上攔截車輛。
第七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發現有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超低速行駛、遺灑載運物、客車嚴重超員、車身嚴重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喊話、鳴警報器、車載顯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導車輛到就近服務區或者駛出高速公路接受處理。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進行糾正。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交通警察安全防護裝備配備和使用情況,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與考核評價
第七十六條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對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現場督察制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檢查和考核制度。
對模範遵守法紀、嚴格執法的交通警察,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規定執勤執法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警察工作職責,結合轄區交通秩序、交通流量情況和交通事故的規律、特點,以及不同崗位管理的難易程度,安排勤務工作,確定執勤執法任務和目標,以執法形象、執法程序、執法效果、執法紀律、執勤執法工作量、執法質量、接處警等為重點,開展考核評價工作。
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處罰數量作為考核交通警察執法效果的唯一依據。
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定期公布,記入交通警察個人執法檔案,並與交通警察評先創優、記功、職級和職務晉升、公務員年度考核分配掛鉤,兌現獎勵措施。
第七十八條 省、市(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認真受理群眾的舉報,堅決查處交通警察違法違紀問題。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通過接待群眾及時發現交通警察在執法形象、執法紀律、執法程序、接處警中出現的偏差、失誤,隨時糾正,使執法監督工作動態化、日常化。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單位及其所屬交通警察的執法檔案,實施執法質量考評、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執法檔案可以是電子檔案或者紙質檔案。
執法檔案的具體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商公安法制部門按照執法質量考評的要求統一制定。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執法檔案應當定期分析交通警察的執法情況,發現、梳理帶有共性的執法問題,制定整改措施。
第八十二條 交警大隊應當設立專職法制員,交警中隊應當設立兼職法制員。法制員應當重點審查交通警察執勤執法的事實依據、證據收集、程序適用、文書製作等,規范交通警察案卷、文書的填寫、製作。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使用交通違法信息系統,實行執法辦案網上流程管理、網上審批和網上監督,加強對交通警察執法情況的分析、研判。
第八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機動車號牌;
(二)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不開具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
(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違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五)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
(六)故意為難違法行為人;
(七)因自身的過錯與違法行為人或者圍觀群眾發生糾紛或者沖突;
(八)從事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八十六條 本規范自2009年1月1 日起實施。2005年11月14日公安部印發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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