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司法局的職責范圍包括哪些
司法局相信每個人都知道是政府的司法行政的機關,但是和法院相比規格是稍微有點低的,但是是宣傳法律的一個專業的部門。而司法局的職責范圍是對刑滿釋放的人進行組織和指導,對司法行政的隊伍進行思想政治的工作,還需要宣傳教育工作的規劃。司法局還是需要進行法律援助的一系列的工作和業務培訓。
一、司法局的職責
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省關於司法行政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本市司法行政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普法依法治市規劃,具體承擔普法依法治市宗旨。管理本市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援助機構,指導和監督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和法律顧問工作,依法管理外地在本市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管理本市公證機構,指導和監督本市公證工作。
二、司法局需要注意的
司法局不能實施行政處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者其患者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或者國務院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處罰權。依法設立的公共事務管理機構,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司法局的職責范圍還是比較廣的,可以更好地實施法治的工作,但是必須把握好司法行政的制度,可以充分有效地發揮司法行政的作用。然而司法局是把司法行政的職一步步的延伸到基層,並且努力的確保法律服務可以走進每一個公民的家,讓每個人都能了解法律,並且可以用法律保護好自己。
⑵ 司法所有哪些崗位職務都叫什麼
司法的崗位職務: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息、網路、督辦、外事、信訪、政務公開、安保、應急管理、計劃生育及綜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起草司法行政工作規范性文件;承擔局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
(二)人事科: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法制宣傳科(掛縣普法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負責擬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普及法律常識工作;指導各鄉鎮、各行業依法治理工作;承擔縣全民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基層工作科:管理、指導全縣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管理、指導全縣法律服務所的業務工作;管理、指導司法所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工作者資格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有關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管理、指導刑滿釋放解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服務者協會、人民調解協會的工作。
(五)財務科:擬訂全局有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和部門預決算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專項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裝備工作。
(六)法律服務管理科:負責全縣公證、法律援助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律師執業資格、公證員執業資格的初審上報工作;指導監督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
負責全縣律師機構在國(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初審上報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律師機構及在我縣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和律師的執業活動。
(七)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負責宣傳黨和國家關於社區矯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監督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實施;管理、指導各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培植、發現和推廣典型;負責擬定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處理有關社區矯正工作的咨詢來信來訪和請示等;完成縣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及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八)法律援助中心:負責法律援助的咨詢接待;負責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查、審核,確認案由,提出予以援助或不予以援助的意見;負責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負責法律援助中心的文件、卷宗的歸檔、管理工作。
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業務進行指導和培訓工作;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統計工作;負責法律援助案件補助的統一領取、發放工作;負責法律援助的宣傳、總結工作;完成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要求。
司法局主要職責: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⑶ 法律援助培訓計劃
誰有「西部計劃」法律援助專項志願者的詳細數據。關於組織開展「1+1」中國法律援助志願者行動的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主要負責本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
⑷ 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名稱,由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是由國家撥款設立的專門為需要律師服務但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及其法律規定必須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自己又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員)提供無償法律服務,而設立的一種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 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擔負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職能和法律援助服務職能「雙重職能」,其職責主要有: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負責制定法律援助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規范性文件;
3、負責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法律援助工作;
4、負責籌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資金,檢查經費使用情況和社會效益;
5、負責法律援助專業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6、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調查研究、對外交流等工作;
7、負責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
8、負責向政府和上級部門報告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情況,並提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建議;
9、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社會力量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10、負責協調跨省、跨地區的法律援助事務;
11、負責受理、審批、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
12、負責「12348」法律援助熱線咨詢和接待工作;
13、負責承辦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事宜。
⑸ 海口市秀英區司法局分為哪幾個部門
一、區司法局內設機構有五個處、科、室。
(一)秀英區法律援助處(副科級)
負責指導全區法律援助工作;制定全區法律援助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審定;協調區內法律服務機構辦理法律援助事務。
(二)辦公室(警務督察室)
起草、審核有關綜合性文件和重要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機要保密等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辦公現代化管理工作;負責局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經費預算、決算及財務管理;負責局機關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和基本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經費保障工作;負責管理本系統警用服裝和器材。財務管理職責按有關規定辦理。
警務督察室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警務、警銜評授工作;參與組織本系統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和新錄用人員的初任培訓;組織實施對機關老幹部服務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宣傳、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檢查、指導政治理論學習;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司法行政系統教育培訓計劃,檢查、指導派出機構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立功創模、表彰獎勵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協調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紀律檢查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工作;指導、檢查處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民警違法違紀案件;受理對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按規定對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進行經濟責任內部審計;指導、協調全區司法行政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實施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監督檢查。
(三)法制宣傳科
擬定全區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全區法制宣傳工作;參與本區依法治理工作;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實施本系統的普法工作;承擔區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執法監督、執法檢查工作;指導本系統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國家賠償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本系統理論調研工作。
(四)基層工作指導科
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區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工作;指導或參與調處群體性糾紛案(事)件;指導、監督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區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五)社區矯正管理科
貫徹執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指導鎮(街)司法所對社區矯正罪犯的管理、教育、改造;組織實施對全區社區矯正工作的檢查考核;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調查研究;指導、監督和管理形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⑹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名稱,由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是由國家撥款設立的專門為需要律師服務但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及其法律規定必須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自己又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員)提供無償法律服務,而設立的一種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 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擔負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職能和法律援助服務職能「雙重職能」,其職責主要有: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負責制定法律援助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規范性文件;
3、負責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法律援助工作;
4、負責籌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資金,檢查經費使用情況和社會效益;
5、負責法律援助專業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6、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調查研究、對外交流等工作;
7、負責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
8、負責向政府和上級部門報告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情況,並提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建議;
9、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社會力量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10、負責協調跨省、跨地區的法律援助事務;
11、負責受理、審批、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
12、負責「12348」法律援助熱線咨詢和接待工作;
13、負責承辦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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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如何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和服務質量
(一)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
一是建立以基層司法所為補充的法律援助隊伍。基層司法所直接面向城市街道、農村,法律援助是司法所的一項重要工作,司法所的工作人員是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工資收入有保障,不像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人員靠服務的案件來生存。因此,應把基層司法所的人員全部納入法律援助隊伍中,鼓勵司法所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是建立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隊伍。法律援助專職律師是指在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中執業的律師,是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他們與社會律師的區別是有工資收入,不靠辦案收費生存,他們的職責就是為受援人服務,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避免社會律師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對法律援助案件敷衍、不負責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建立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隊伍。
(二)加強法律援助人員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
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援助的管理和指導機關,法律援助中心應定期開展由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工者參加的以法律援助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為內容的教育和培訓,嚴肅法律援助的各項制度和紀律。
(三)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控機制
1、建立質量評估制度
法律援助機構定期對法律援助案件進行集中評估,對具體案件作出優秀、合格、不合格的評定,對不合格的案件,對評估一件不合格的案件,由法律援助承辦人作出書面意見,二件不合格的,給予法律援助承辦人告誡,三件不合格的,取消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資格。
2、加強案件過程的監督
首先一次性告知。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的權利義務和監督電話等;其次跟蹤辦案進程。法律援助中心由專人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受援人了解案件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三是建立承辦人員報告制度。承辦人員在開庭前或定期就證據收集情況、代理(或辯護)的主要觀點、案情分析意見等內容向法律援助中心報告;四是出席旁聽審理。每月有計劃地隨機抽查部分案件參與旁聽,通過個案的有效監督起訴普遍的警示作用;五是建立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對在受理群體性法律援助案件、有較大影響的疑難、復雜法律援助案件,實行案件集體討論,對案件進行分析研究,在分析研究中准確確定案件當事人主體、法律關系、法律的適用,確定承辦方案,確保辦案的質量和效果。
3、注重辦結案件管理
一是審查案卷。查看卷中材料是否齊全、談話筆錄、調取證據是否符合要求,起(上)訴述、答辯狀、代理詞、辯護詞等法律文書使用法律是否正確等;二是回訪當事人。採用案件質量跟蹤卡、法律案件回訪單等形式,對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的辦理程序、服務質量、事實認定、應用法律等問題向受援人徵求意見和進行跟蹤監督;三是走訪案件的承辦機關。定期走訪聽取他們對法律援助承辦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工作方法,提高辦案質量。
(四)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獎懲機制
為充分調動法律援助人員注重法律服務質量的積極性,法律援助機構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定標准,法律援助機構建立案件補貼與案件服務質量掛鉤的辦法。根據案件辦理情況,對承辦人員的辦案質量進行評估,確定優秀、合格、不合格的質量等級。對質量不合格的法律援助案件下調案件補貼40%,對質量優秀的法律援助案件上調案件補貼30%,用質量評比和獎勵處罰制度來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五)建立法律援助服務質量通報制度
法律援助機構要定期對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務質量通報,結合法律援助案件檢查評比的結果,服務質量好的案件,予以表揚;對服務質量不好的案件,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法律援助人員提出書面的整改措施,防止再次發生。
(六)加大法律援助業務知識的培訓
法律援助機構應從案件的受理、辦理的程序、與當事人的交談技巧和語言、怎樣進行風險告知、證據的收集審查及法律知識對法律援助人員進行專業的業務培訓,培訓的方式要多樣化,注重實際效果。
(七)建立法律援助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承辦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有違紀違規情況而被投訴的,法律援助機構逐一查清事實,並及時向投訴人反饋信息。凡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在法律援助工作中違紀違規、嚴重不負責任,使受援人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加大各級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投入
目前,市、區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了財政預算,鄉、鎮(街道)未將法律援助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民心工程、政府工程,各級政府應從構建和諧社會,服務民生來重視和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市、區(縣)、鄉、鎮(街道)都應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經費的投入,法律援助機構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
⑻ 我國司法工作制度包括
法律分析: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編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並實施。二、制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各行各業的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三、指導全市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四、管理和指導全市歸正人員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工作。五、指導和監督全市律師、法律顧問、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六、管理和協調全市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務。七、主管公證工作。八、負責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業務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九、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對局直屬單位、全市律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監督。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⑼ 如何更好發揮司法所職能作用的調研
院調研的開展最主要的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
第一、是要堅持正確導向突出司法調研工作重點
應始終堅持「服務大局、服務審判、服務決策」的「三服務」工作方針,不斷強化司法調研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首先要堅持把司法調研工作作為提升法院工作依法服務大局成效的重要基礎,只有充分認識到調研工作的重要性,才能在審判實踐中切實利用好、開展好調研工作,要突出調研工作的實用性,形成以審判帶動調研,以調研促進審判的良好格局。其次是要堅持把司法調研工作作為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終堅持「司法調研是更高層次的審判」這一工作理念,把提高審判質量、效率和效果作為司法調研工作的著力點,深入研究審判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重點課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積極轉化調研成果,有力促進了審判工作質量和水平的提高。在司法調研工作中,應既著力解決突出問題,又注重總結典型經驗。第三是要堅持把司法調研工作作為謀劃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重要依據。由於調研工作所針對的問題具有典型性和並且是針對本單位的實施情況,因此具有重大的參考價值和意義。在作出重要決定、召開重要會議、部署重要工作、下發重要文件前,都結合實際開展調查研究,周密論證,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可行性。
第二、要充分發揮司法統計分析作用
司法統計以最真實的數據反映司法審判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是第一手的資料,通過對司法統計數據的分析可以更好的說明問題,並尋找到最佳的解決方案。一是要以信息技術為依託,不斷豐富統計數據資源,增強對第一手資料的佔有能力。司法統計分析的最大特點在於用數據說明問題,分析原因,因此要講司法統計工作和調研工作有效結合起來,避免資源的浪費。二是以整合資源為手段,充分發揮各方合力優勢。一方面要針對調研人員擁有較深法律理論功底、業務庭法官具有豐富審判實踐經驗、統計人員掌握大量案件數據和統計方法的特點,著力通過有效組織協調,使這三部分人員優勢互補、形成合力,從而不斷提升司法統計分析的質量;另一方面是以服務實踐為目標,有效實現成果多元轉化。始終將司法統計分析的成果轉化作為檢驗和評價司法統計分析成效的重要指標,一方面將「決策之前,統計先行」予以制度化、常規化,充分發揮司法統計分析對法院管理和決策的參考作用;另一方面,著力豐富成果轉化的形式,拓寬轉化的途徑和渠道,做到「人盡其才,文盡其用」。
第三、抓制度抓機制實現調研工作科學規范化
科學的工作機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實現法院調研工作科學化、規范化的重要保障。應從兩個方面著手建立健全調研機制:一是調研工作計劃和考核制度。應當按照上級法院的部署並結合本院實際,制定年度調研工作計劃及具體工作方案,這樣可以清晰的認識到本年度的工作任務和方向,有針對性的開展調研工作。二是調研工作組織協調機制。要注重發揮研究室作為專職調研機構對全院調研活動的組織、協調、指導、引領作用,形成研究室牽頭、相關審判業務庭和其他庭室參加、全體人員共同參與的調研工作新格局。三是調研激勵機制和經費保障制度。出台一系列鼓勵調研的政策,在人、財、物等方面對調研工作適當傾斜,把調研工作同幹警的考核、獎勵、職務晉升等切身利益掛鉤,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形成責任到庭與責任到人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管理機制。五是調研成果轉化及利用機制。建立調研成果評價制度和效率快、層次高的調研成果轉化機制,依據調研成果的表現形式和成果轉化情況對其進行評價,並進一步規范調研成果轉化的方式、程序。
第四、堅持調審合一強化服務審判的職能
審判與調研並重,是我院歷任領導班子的共識和一貫作風,始終強調讓調研為審判工作提供依據,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為法院改革提供思路,在指導思想上,堅持「一個統籌」,落實「四項覆蓋」。「一個統籌」——統籌調研和審判工作。深刻認識調研工作與審判工作之間的和諧互動和共生。一方面,圍繞審判中心找准調研的切入點,從司法審判反映的難點切入,從法律適用的困惑點切入,從統計數據的異常點切入,使調研工作更多地貼近審判實踐,更多地貼近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更多地貼近基層,服務於審判的需要。另一方面,審判工作為調研提供源頭活水,使調研源於實踐又高於實踐。調研工作本身就是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貫穿於審判活動全過程,統籌審判與調研,是司法審判活動的特有規律,更是人民司法事業不斷發展的客觀要求。「四項覆蓋」即實現調研對個案審理、審判管理、審判指導和審判延伸的全覆蓋。一是調研覆蓋個案審理。可以確保法官在遇到法律難題時,及時根據輕重緩急予以啟動,為案件正確裁判提供智力保障,尤其有助於把好重大、敏感、復雜案件的質量關。二是調研覆蓋審判管理。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是我院進行審判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近年來,在調研基礎上,我院改進信息反饋方式,將該體系細化、落實到每位承辦法官,定期在全院組織召開案件質量效率講評會,並增加反映審判效果的若干指標,使這一體系真正成為審判工作的「風向標」和「晴雨表」。通過調研,我院進一步完善司法統計台賬,實行統計周報、審判工作情況月通報和季度通報制度,變滯後、靜態的司法統計工作為主動、前置的管理手段。三是調研覆蓋審判指導。針對案件審理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題研究,制訂執法規范性意見,統一執法尺度,規製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並逐步探索符合中級法院審級的案例指導制度,力求「同案同判」。制訂案件審判、執行各流程環節的規范指引,確保「陽光審判」。四是調研覆蓋審判延伸。將調研的觸角延伸至裁判之外,通過拓展多種調研載體和平台,全面展示我院法官的職業素養和執法水平。
⑽ 法律援助中心屬於事業單位嗎
法律援助中心對於我們來說並不陌生,當我們有法律問題無法解決時可以到當地的法援機構尋求幫助。各地方額法援機構由當地的政府設立,但他們都必須受更高級別的法律援助中心監管,而高於地方法援機構的法律援助機構就是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那麼司法部門法律援助的職責有哪些呢?
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職責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於1996年12月18日經中央編制辦公室批准成立,是直屬於司法部的行政性事業單位(正局級)。
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1998]90號)、《司法部關於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司發[2003]18號)、《司法部關於進一步明確部法律援助中心職能的決定》(司發通[2003]30號)等有關規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司法部領導下,代表司法部具體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以下職能:
1、研究起草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2、指導、監督地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開展情況;
3、組織宣傳法律援助制度;
4、管理法律援助經費;
5、組織開展對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論研究;
6、組織法律援助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7、負責指導全國「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
8、監督管理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工作及其資金使用;
9、承辦司法部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各機構的職責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內設綜合處、業務指導處、調研處、培訓處、宣傳處、對外交流與合作處。其主要職責分別是:
1、綜合處:負責文秘工作及檔案管理、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區域網建設、行政後勤管理以及綜合性的服務與保障工作,維護中心機構正常有序地運轉。組織編寫《法援快報》、《法律援助工作半月報》、《中國法律援助年鑒》,負責法律援助統計工作。
2、業務指導處:負責起草有關法律援助的工作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指導、監督各地依法正確開展各項法律援助業務工作;研究起草有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社團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及組織辦理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援助案件; 組織交流各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經驗;組織編寫《中國法律援助》月刊。
3、調研處:負責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調查研究和政策探討;研究法律援助工作動態,調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出現的具有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解決辦法;指導法律援助系統調查研究工作;組織擬定由司法部委託的有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地方法律援助立法工作;負責協調、辦理全國人大、政協有關法律援助提案、議案的答復工作;審核中心出台的政策性文件。
4、培訓處:負責制定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培訓規劃和工作計劃;負責組織編寫和不斷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培訓大綱和培訓教材;負責組織和培養法律援助培訓工作的師資力量; 負責對省級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及地、市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的培訓;指導各地對基層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工作。
5、宣傳處:負責運用各種形式宣傳法律援助制度,宣傳法律援助各項工作;起草中心年度宣傳計劃,確定宣傳重點;負責與有關宣傳部門和中央新聞媒體的聯絡;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法律援助系統宣傳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法律援助志願者工作;負責全國法律援助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選表彰工作;負責法律援助網站建設和管理工作。
6、對外交流與合作處:負責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對外交流與合作;制定對外交流與合作計劃;指導、監督法律援助系統的對外交流合作工作;收集、編輯國外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資料;參與研究國外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實踐,為法律援助工作發展提供國外經驗和信息支持;負責與國外相關機構的聯系,參與對外合作項目的談判與協調,擬定合作協議;負責對外合作項目的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負責國外相關機構及人員的接待工作;負責辦理中心所邀請外方人員簽證及法律援助出國人員的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