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當人民調解員要具備哪些條件
擔任人民調解員的條件有:
1、為人公正,具備高尚的品德和情操;
2、熱心積極,主動為人民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3、知識豐富,經驗豐富,能為調解案件提供切實有效的建議和解決方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三條
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
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Ⅱ 人民調解員執照怎麼獲得
我報考農行是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理由:
1、說說農行的光輝史,獲得的排名與實力;
2、聯系本專業和報考的崗位,說說自己能為農行做些什麼。
Ⅲ 人民調解員如何開展工作
1、人民調解員的調解工作嚴格按照司法部關於《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在依法、自願、平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下開展調解工作。
2、人民調解員要熟練掌握應當掌握的全面情況和事件的全過程,要以法律為依據,以說服教育和引導的方法指出其過錯和應當承擔的責任。調解內容不能違反國家有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調解協議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人民調解員在協議書上要簽字,並在所達成條款的關鍵數字上加蓋私人印章,調解完畢將材料列印或復寫發到雙方當事人的手中。
4、人民調解員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5、人民調解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糾紛當事人收費。
6、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人民調解員不得擔任任何一方的訴訟代理人,不得為一方或雙方介紹訴訟代理人。
Ⅳ 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職責
工作職責:
一、協助民警調解轄區內民間糾紛。
二、負責對轄區內民間矛盾糾紛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動態,並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提出處理意見。
三、及時向村委會和警務室(站)民警匯報重大疑難糾紛,特別是有可能引發群體性的糾紛情況,採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的擴大與惡化。
四、協助民警處理跨地區的矛盾糾紛調解。
五、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解決糾紛的協議,對事後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訴的,協助民警勸導當事人提請法院通過訴訟程序。
六、通過調解矛盾糾紛,開展普法教育與法制宣傳。
人民調解員工作職責范圍 :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和政府的各項工作方針、政策,服從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法令、政策。
二、堅持為長治久安服務,為民主法制建設服務,為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為方便人民群眾,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服務。
三、認真貫徹人民調解「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及時調解各類發間糾紛,增進人民團結,維護社會安定,創造一個安全的生產、工作、生活環境。
四、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恪守職責,積極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五、努力學習文化和專業知識,刻苦鑽研業務,講究工作方法,掌握糾紛發生規律,不斷總結經驗,努力提高調解技能,工作素質和辦事的能力。
六、聯系群眾,辦事公道,遵守社會公德,任勞任怨,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對出現的糾紛應主動調解並與調解信息員密切聯系,將糾紛消滅在萌芽之中。
七、堅持調解回訪制度,對已達成的調解協議的要督促履行,調解和解的要定期回訪,預防糾紛再次發生。
八、熱情接待當事人,對已發生的糾紛要及時受理、調解、處理、預防糾紛激化,民轉刑案件引起非正常死亡、發現當事人情緒異常應及時匯報並與有關部門單位和當事人的家屬聯系,採取必要措施加以防範,疑難糾紛要及時反映,並依靠集體力量予以調處。
九、嚴格依照《民間糾紛處理辦法》調解民間糾紛,做好糾紛登記、詢問、調查,做好調解筆錄,達成協議的應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有調解員簽名和單位印章及當事人簽名。
十、接受人民法院的邀請,參與司法調解,執行人民法院處理已產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執行。
Ⅳ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
Ⅵ 擔任人民調解員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人民調解員條件是:
1、為人公正。
2、聯系群眾。
3、熱心人民調解工作。
4、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5、成年公民,還應當同時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明確了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
人民調解員的產生有選舉和聘任兩種方式。人民調解員除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有關負責人兼任的以外,一般有本村民區、居民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群眾選舉產生。
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聘任。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鄉鎮、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由設立該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聘任。
Ⅶ 人民調解員任期幾年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選或者聘任一次,可以連選連任或者續聘。
Ⅷ 根據人民調解法規定,()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根據人民調解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四條:
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8)2018年人民調觪員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於2010年8月28日通過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Ⅸ 假如你是一名人民調解員,你覺得人民調解員最需要具備的品格、技能、知識是哪
作為一名人民的調解員,必須得有足夠的耐心,必須要保持一顆公正的心,這樣才能成為一名優秀的調解員,謝謝
Ⅹ 人民調解員工作職能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