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培訓大全 > 印發煤礦年度培訓計劃的通知

印發煤礦年度培訓計劃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4-04 04:39:58

1. 煤礦培訓哪四種人員必須是

煤礦行業屬於高危行業,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業務培訓,否則禁止進入崗位。煤礦從業人員均必須經過培訓。這是強制性培訓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條例專門規定了的。根據各崗位不同特點,上自礦長下到普通員工,均有詳細的學時和考試的規定。國家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專項規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效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安全培訓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安全培訓體系,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依法組織實施本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按規定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參加培訓。煤礦企業應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5%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一律帶薪參加安全培訓。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依照大綱進行培訓。第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堅持「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准、教考分離」的原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中央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央企業所屬一級煤礦企業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屬煤礦企業(集團)總部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制定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建立考試題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條前款規定以外所轄區域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和煤礦礦長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第二章 培訓人員范圍和准入條件第七條 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礦務局、煤礦以及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下同)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局長、礦長。第八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一)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三)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區、科、隊、井)負責人。第九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從事井下電氣、井下爆破、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提升機操作、採煤機(掘進機)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業的人員。省級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和安全生產狀況,需要增加特種作業類別和工種的,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准同意後,納入特種作業管理。第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根據職責、崗位實行不同的資格准入標准。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作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一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第十二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第十三條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准入標准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執行。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新招職工必須符合準入標准,不符合準入標準的,不得錄用。第三章 安全培訓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安全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還必須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頒證。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操作資格證後,方可上崗。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訓,但必須參加復訓。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採煤、掘進、通風、機電、地測、運輸等專業的班組長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任職。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具備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由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本規定第八條第(三)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由具備三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由具備四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由縣(市、區)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統一組織到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必須達到下列規定學時: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48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合並培訓初次培訓不少於64學時,復訓不少於32學時。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90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新招入礦的井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少於72學時,經考核合格並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煤礦井下其他從業人員每年安全培訓不少於20學時。第二十一條 鼓勵煤礦企業實行變招工為招生,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的煤礦企業新招井下作業人員須經技工(中專)學校相應專業的正規教育,取得學歷證書方可錄用。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1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煤礦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第二十三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免予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注冊安全工程師經繼續教育並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可免予復訓。第二十四條 負責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 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煤礦礦長資格考核發證的部門(以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准入條件進行審查,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符合準入條件的,方可參加培訓。第四章 考核和發證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的原則。考核發證機關按照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礦長資格考核成績80分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第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使用國家級考試題庫進行安全技術理論知識計算機考試,考核發證機關應派員現場監考,也可通過遠程監控系統監考。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成績。第二十九條 「三項崗位人員」在考核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格證或操作證,也可委託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辦理,並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證及學歷證書復印件或學歷證明;(二)工作經歷證明;(三)社區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健康證明。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憑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及上述材料,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第三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三項崗位人員」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三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申請的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或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注冊安全工程師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得頒發資格證。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有效期為4年,每2年復審一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和操作證式樣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統一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第三十四條 證書到期復審或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復審的,應當於期滿前60日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復審手續。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應當參加相應培訓並考核合格。第三十五條 申請復審或延期復審的,向考核發證機關提交體檢健康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資格證或操作證原件辦理相關手續。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復審的,審核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證書。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一)體檢不合格的;(二)發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三)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對初次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八條 證書遺失的,持證人應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補發。證書記載信息發生變化或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變更或更換。第三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定期將證書發放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四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核、頒發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證、操作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考核發證機關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四十一條 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有關安全培訓規定的情況;(二)安全培訓管理機構設置、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三)安全培訓制度、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情況;(四)「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從業人員專項培訓情況;(六)安全培訓檔案管理情況;(七)教育培訓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八)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准入和安全培訓期間工資支付情況;(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四十二條 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一)執行培訓大綱情況;(二)教學及學員管理情況;(三)安全培訓計劃落實情況;(四)安全培訓管理制度落實和檔案管理情況;(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四十三條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情況組織實施。第四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資格證或操作證:(一)超越職權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二)違反本規定準入條件和程序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或操作證的;(四)未申請復審、延期復審或者復審、延期復審不合格的。第四十五條 煤礦企業被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產整頓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暫扣煤礦礦長的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資格證或操作證:(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二)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撤銷的;(三)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吊銷的。第四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要建立煤礦安全培訓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第四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建立考核發證檔案和統計報告制度,每年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報告培訓計劃執行和考核發證等情況。第四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三項崗位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第五十條 煤礦企業不得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三項崗位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三項崗位人員」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經費的;(二)未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三)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或檔案管理混亂的;(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上崗的;(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安全培訓的;(六)從業人員未達到准入條件的;(七)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或未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八)「三項崗位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的。第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一)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二)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的。第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非法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 煤礦企業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考核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第五十六條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2人責任事故的礦長,暫扣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責令參加復訓,考核合格的返還其資格證,不合格的,吊銷其資格證;煤礦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被吊銷資格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核發。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且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第五十七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培訓大綱進行培訓的;(二)未按時落實培訓計劃的;(三)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第五十八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偽造、塗改資格證或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項崗位人員」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章 附 則第五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核發證機關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煤礦安全培訓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第六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2.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為了促進煤礦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3. 江西煤礦安全培訓中心怎麼樣

簡介:江西煤礦安全培訓中心於2005年9月經江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同意成立。是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的直屬事業單位。中心下設教務培訓科、綜合管理科兩個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中心的主要職責是:編制全省煤礦安全培訓規劃、年度培訓計劃和實施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全省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的培訓考核、發證和資格復審,延期審查及證書管理;對全省各級煤礦安全培訓基地的建設和培訓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對全省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資質評估認證、延期審查和管理;全省煤礦安全培訓的培訓大綱、教材的選題、開發、評選推薦和題庫建設。
注冊資本:513.4萬人民幣

4. 2011新版煤礦安全規程學習通知的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修改的決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煤礦安全 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對《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條修改為:「煤礦企業、礦井應當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項制度,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二、第二百五十二條修改為:「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10年)和年度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礦井水文地質類型進行劃分,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觀測系統,加強水文地質動態觀測和水害預測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三款:「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礦井應當每月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及治理活動,其他礦井應當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及治理活動。」
三、第二百五十四條修改為:「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匯水、滲漏、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等情況;了解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物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加強與周邊相鄰礦井的信息溝通,發現礦井水害可能影響相鄰礦井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進行預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條修改為:「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地面標高必須高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危險的地段。
「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築物的地面標高低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築堤壩、溝渠或者採取其他可靠防禦洪水的措施。不能採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應當封閉填實該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條修改為:「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開采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有水體時,必須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采和破壞煤層露頭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積水的地點,修築泄水溝渠,或者建排洪站專門排水,杜絕積水滲入井下。
「(三)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修築堤壩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對於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妥善疏導,避免滲入井下。
「(五)對於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水利的灌溉溝渠)和河床,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及時填塞。進行填塞工作時,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當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威脅煤礦安全時,及時撤出受威脅區域的人員,並採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六、第二百五十七條修改為:「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溝渠。」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煤礦發現與礦井防治水有關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礙物或者堤壩破損時,應當及時清理障礙物或者修復堤壩,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七、第二百五十八條修改為:「使用中的鑽孔,應當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鑽孔應當及時封孔,並將封孔資料和實施負責人的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八、第二百五十九條修改為:「相鄰礦井的分界處,應當留防隔水煤(岩)柱。礦井以斷層分界的,應當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應當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在礦井設計中確定。
「礦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並通報相鄰礦井。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岩)柱中進行採掘活動。」
九、第二百六十條修改為:「在採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必須標繪出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的積水范圍、底板標高和積水量等。在水淹區域應當標出探水線的位置。」
十、第二百六十一條修改為:「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應當有專業人員分工觀測井上積水情況、洪水情況、井下涌水量等有關水文變化情況以及礦區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並及時向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報告,並將上述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情況危急時,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井下撤人,確保人員安全。」
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條修改為:「受水淹區積水威脅的區域,必須在排除積水、消除威脅後方可進行採掘作業;如果無法排除積水,開采傾斜、緩傾斜煤層的,必須按照《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中有關水體下開採的規定,編制專項開采設計,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方可進行。」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嚴禁在水體下、采空區水淹區域下開采急傾斜煤層。」
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條修改為:「在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採掘時,應當按照受水淹積水威脅進行管理,並 執行本規程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隔水煤柱時,應當徹底疏幹上部積水,進行可行性技術評價,確保無潰漿(沙)威脅。嚴禁頂水作業。」
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條修改為:「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存在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構造時,應當查明其確切位置,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岩)柱,並採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條修改為:「採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煤層變濕、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片幫、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鑽孔噴水、底板涌水、煤壁潰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報告礦調度室,並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採掘活動。」
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條修改為:「礦井採掘工作面探放水應當採用鑽探方法,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使用專用探放水鑽機進行施工。同時應當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質試驗等)查清採掘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以及地質構造等情況,確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條修改為:「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垮落帶、導水裂縫帶、彎曲帶發育高度,進行專項設計,確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當導水裂縫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掘進和採煤時,應當超前進行鑽探,待徹底疏放水後,方可進行掘進回採。」
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條修改為:「開采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應當保證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查,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十九、第二百七十條修改為:「當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應當採用疏水降壓、注漿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層或充填開采等措施,並進行效果檢測,保證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查,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條修改為:「礦井建設和延深中,當開拓到設計水平時,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統後,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
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條修改為:「煤系頂、底部有強岩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應當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並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
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採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條件的,應當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刪除本條第四款。
二十三、第二百七十五條修改為:「井筒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壁結構應當採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設置隔水層。」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井筒淋水超過每小時6m3時,應當進行壁後注漿處理。」
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條修改為:「立井基岩段施工時,對含水層數多、含水層段又較集中的地段,應當採用地面預注漿。含水層數少或含水層數分散的地段,應當在工作面進行預注漿,並短探、短注、短掘。」
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條修改為:「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確保礦井排水能力充足。
「礦井井下排水設備應當滿足礦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應當有工作和備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排水管路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電設備的能力應當與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夠保證全部水泵同時運轉。」
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於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水倉進口處應當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當設置沉澱池。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當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新建礦井揭露的水文地質條件比地質報告復雜的,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及時查明水害隱患,採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井下探放水應當採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進行施工。」
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井筒開鑿到底後,應當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統。永久排水系統應當在進入采區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統完成前,井底附近應當先設置具有足夠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永久排水系統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條修改為:「井下采區、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積水的,應當優先施工安裝防、排水系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條修改為:「礦井應當做好充水條件分析預報和水害評價預報工作,加強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設計、施工,並採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結束後,應當提交探放水總結報告存檔備查。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壓大小、煤(岩)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作出具體規定。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鑽距不得小於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於10m。」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四款:「在地面無法查明礦井全部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應當採用井下鑽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則開展探放水工作,並確保探放水的效果。」
三十一、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改為:「採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確定探水線,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使用專用鑽機進行探放水,經確認無水害威脅後,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區域時。
「(七)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時。」
三十二、第二百八十七條修改為:「對於煤層頂、底板帶壓的採掘工作面,應當提前編制防治水設計,制定並落實開采期間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三十三、第二百八十八條修改為:「井下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施工。嚴禁使用煤電鑽等非專用探放水設備進行探放水。探放水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安裝鑽機進行探水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加強鑽孔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鑽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人員撤離通道暢通。
「(四)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必須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鑽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鑽孔數量。」
三十四、第二百八十九條修改為:「在預計水壓大於0.1MPa的地點探水時,應當預先固結套管,在套管口安裝閘閥,進行耐壓試驗。套管長度應當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並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
三十五、第二百九十條修改為:「鑽孔內水壓大於1.5MPa時,應當採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三十六、第二百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探放水鑽進時,發現煤岩松軟、片幫、來壓或者鑽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鑽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當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匯報,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後採取安全措施,派專業技術人員監測水情並進行分析,妥善處理。」
三十七、第二百九十二條修改為:「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等。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施工,鑽孔應當鑽入老空水體最底部,並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和水壓等,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探放水時,應當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
「鑽探接近老空水時,應當安排專職瓦斯檢查員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井調度室,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三十八、第二百九十三條修改為:「鑽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並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應當設有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分析原因,及時處理。」
三十九、第二百九十四條修改為:「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及恢復被淹井巷前,應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氣體突然湧出。
「排水過程中,應當定時觀測排水量、水位和觀測孔水位,並由礦山救護隊隨時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本決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5. 貫徹落實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監局關於安全培訓工作要求

煤 礦 安 全 培 訓 規 定

第一章總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煤炭資源開采活動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第三條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省級及以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轄區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實施監察。
第四條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鼓勵煤礦企業變招工為招生。煤礦企業新招井下從業人員,應當優先錄用大中專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煤礦相關專業的畢業生。

第二章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明確負責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
第七條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規定的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從事煤礦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與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
第八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學員登記表,包括學員的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等情況;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摘要】
貫徹落實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監局關於安全培訓工作要求【提問】
煤 礦 安 全 培 訓 規 定

第一章總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煤炭資源開采活動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第三條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省級及以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轄區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實施監察。
第四條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鼓勵煤礦企業變招工為招生。煤礦企業新招井下從業人員,應當優先錄用大中專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煤礦相關專業的畢業生。

第二章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明確負責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
第七條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規定的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從事煤礦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與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
第八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學員登記表,包括學員的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等情況;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回答】
1、管理人員培訓

(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和標准;

(2)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職責;

(3)安全管理、安全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4)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管理等。

2、從業人員培訓

(1)學習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2)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其中,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需要注意:

(1)必須參加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

(2)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3)按規定參加復審。

3、新從業人員培訓

(1)廠級

①有關的法律、法規;②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和職業衛生基本知識;③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④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⑤作業場所存在的風險、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⑥有關事故案例等。

(2)車間級

①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②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③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④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⑤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⑥本車間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⑦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注意的安全事項;⑧有關事故案例⑨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3)班組級

①崗位生產工藝流程、生產設備、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注意事項;②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③崗位的事故預防、有關事故案例等。

4、其他人員培訓

其他人員培訓包括:轉崗、下崗再就業、幹部頂崗、脫離崗位6個月以上者、外來參觀人員、學習人員、外來施工單位的培訓。

5、日常安全教育

(1)學習國家和政府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文件、安全通報、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生產知識;

(3)討論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

(4)開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護能力訓練,異常情況的緊急處理及應急預案的演練;

(5)開展崗位技術練兵、比武活動;

(6)開展查隱患、反習慣性違章活動;

(7)開展安全技術座談,觀看安全教育電影和錄像;

(8)熟悉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風險、防範控制措施;

(9)其他安全活動。

6、培訓教育管理

培訓教育管理包括:制定培訓計劃、做好培訓驗證、整理培訓檔案、保存變更記錄等。

安全管理是企業發展過程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為了【回答】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謝謝!
如果您對我的回答滿意的話,那就請您動動手指給小的一個滿分贊吧
您的滿分贊是我們繼續前進的動力!!!【回答】
求模板【提問】
已經給您發過去兩篇、您改動一下應該就可以哦【回答】

6. 煤礦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第一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礦井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礦井無重大安全隱患或對重大安全隱患按照規定採取有效監控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礦井分為三個等級,考核標准如下:

一級:考核評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級:考核評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級:考核評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辦法見附表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總分100分,各檢查項目得分按照標准扣分,至單項標准分扣完為止。

附表: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辦法

檢查項 目
質量標准
檢查方法
評分辦法

機構設 置

10分
1.煤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內部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2.煤礦設置專職部門或明確專門機構負責頂板管理、機電、提升運輸、「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等專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礦井,必須設專門的防沖機構。

3.煤礦設置專職部門或明確專門機構負責生產調度指揮、應急值守等工作。
檢查有關機構的設置文件,部門、單位有關職責規定。
相應機構未設置的,扣3分;部門職責不明確的,每項扣1分。

人員配 備

10分
1.煤礦內部安全管理機構,設專職主要負責人一名,並由單位行政副職擔任;設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一名;配備分管煤礦主要專業(採掘、機電、提升運輸、通防)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人員。受水害威脅及沖擊地壓威脅的礦井,應配有相應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安全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礦井從業人員總數的5‰,且不得少於7人;安全檢查工總數不少於井下從業人員總數的3%。

2.煤礦企業配置採掘、通防、機電、地測防治水等專業副總工程師及部門技術負責人,並在有關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防沖副總工程師及專職技術人員。

3.有關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應符合上級對煤礦從業人員准入資格的有關規定。
查閱有關人員任職文件、檔案資料。
未按規定設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採掘、機電、通防、防治水、防沖副總工程師的,每缺一職,扣2分;缺相應部門技術負責人的,每缺一職,扣1分;缺相應專職技術人員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監部門管理人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每缺一名,扣1分;安全檢查工數量達不到要求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未達到煤礦從業人員准入資格制度規定的,每有一人,扣0.5分。

安全規章制 度

20分
煤礦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並結合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具體制度包括: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各級負責人、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2.安全會議制度;3.安全目標管理制度;4.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5.安全質量標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7.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監督檢查制度;9.安全技術審批制度;10.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12.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14.安全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15.入井人員管理制度;16.安全舉報制度;17.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制度;18.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9.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20.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2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搶救和分析處理制度;22.上級規定必須制定的其他安全規章制度和企業應建立的安全制度。

煤礦安全規章制度應滿足以下要求: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准及上級有關規定;②內容具體、責任明確,能夠對照執行和檢查,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③以正式文件發布,並確保其能夠約束涉及到的部門和人員。
查閱有關制度規定,發布文件,檢查有關制度落實情況。
每缺一項制度扣2分;制度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每項扣1分。

安全費用提取及使用

10分
1.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的規定,落實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按規定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准,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3. 制定安全費用年度使用計劃,對安全費用按已確定標准及時、足額提取,並按照規定使用范圍支出,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4.建立有關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做到賬、物相符,項目完成要進行驗收,並有驗收記錄。

5.風險抵押金的存儲和使用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1.檢查對上級規定及本單位有關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查閱煤礦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的文件。

3.查閱年度安全費用計劃,查閱財務專戶提取、使用、結余管理帳目。

4.查閱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有關驗收記錄、資料。
1. 不落實上級有關規定,未確保安全投入的,扣5分;

2. 未明確安全費用提取標准,並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扣2分;

3. 無安全費用年度提取使用計劃的,扣2分;未按計劃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的,扣1分;無專戶存儲賬目扣2分;安全費用在規定范圍外支出的,每項扣2分。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結余賬目每有一處不符合要求,扣1分。

4.無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的,扣2分;賬、物管理不符的,每處扣1分,項目未驗收的,每項扣1分。

5.未按規定存儲和使用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扣2分。

隱患排查治 理

15分
1.落實上級有關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建立並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有關部門、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 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進行一次由單位技術負責人、有關部門和技術人員參加的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根據事故隱患分級、分類標准,分別確定級別和類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帳和重大隱患信息檔案,對重大安全隱患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3. 對於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由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重大事故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內容符合上級要求並按規定審批。

4.對治理結束的事故隱患,應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隱患進行銷號處理。

1.查閱各級管理人員、部門、有關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查閱月度隱患排查記錄,台帳、檔案、隱患上報文件,所採取的相應安全措施記錄。

3.查閱有關隱患治理方案。

4.查閱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登記表、驗收記錄。
1.未逐級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扣2分,責任不明確的,每處扣0.1分。

2.月度未按規定組織隱患排查的,每次扣3分;隱患未分級、分類的,每條扣1分;未建立隱患登記台帳的和重大隱患信息檔案的,扣3分;隱患排查治理監控台帳記錄及重大隱患信息檔案不全的,每條扣0.2分。未按規定上報重大安全隱患的,每條扣1分;對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採取措施的,每條扣3分。

3. 對重大隱患未按規定製定治理方案並按期實施的,每條扣3分;隱患治理方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每處扣1分。

4.隱患治理結束後未驗收的,每條扣1分;未做銷號處理的,每條扣0.5分。

應急預 案

10分

1.煤礦企業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等上級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2.應急預案按照規定進行評審、備案、發布,按照規定及時進行修訂。

3.煤礦應該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4.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急演練前應編制演練方案,應急演練結束後應編寫評估報告。

1.查閱單位有關事故應急預案等資料。

2.查閱有關預案評審資料、意見,預案發布文件,修訂記錄。

3. 查閱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檢查有關崗點的現場處置方案學習、掌握情況。

4.查閱有關應急演練方案、評估報告。

1.應急預案不全,存在重大危險源或主要事故類型未制定專項預案的,每缺一項預案,扣2分;危險性大的重要崗點,缺現場處置方案的,每處扣1分。

應急預案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每處扣0.5分;信息有錯誤的,每處扣0.2分;預案之間不銜接,相互矛盾的,每項扣1分。

2. 未按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修訂的,每件預案扣1分;未按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備案的,扣1分。

3.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的,每人次扣0.1分。

4.未按規定組織綜合預案或專項預案演練、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的,扣2分;演練無方案及演練後未編寫評估報告的,每次扣1分。

安全培 訓

15分
1. 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明確安全培訓方式、方法、安全教育內容和重點,並按計劃認真實施。

2.每季度對單位安全培訓開展情況至少進行一次檢查總結,對查出問題制訂措施,整改落實;年終對安全培訓工作進行總結表彰。

3. 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現一人一檔,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安全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按規定接受安全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煤礦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4.煤礦有培訓基地,加強培訓師資建設,充實必要的師資力量,培訓條件達到上級規定要求。

5. 保證本單位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1.查閱單位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2.檢查季度安全教育活動記錄、整改措施,年度安全培訓工作表彰決定。

3.查閱單位安全培訓檔案。有關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現場抽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查閱單位安全培訓資金計劃及其落實情況。

1. 無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的,分別扣2分;未按照計劃認真執行的,每項扣0.5分。

2.季度內未組織安全培訓檢查的扣2分,對查出問題無整改措施的扣1分;年度未對安全培訓工作總結表彰的扣2分。

3.未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扣5分,未實現一人一檔的,扣1分;安全培訓檔案記錄不全、不詳細、不準確的,每人次扣0.1分。

「三項崗位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上崗的,每人次扣2分。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的,每人次扣1分。

4.無培訓基地的,扣3分;培訓基地師資、辦學條件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扣0.5分。

5.單位未落實和確保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扣3分。

調度通 訊

10分
1、礦井必須安裝井下調度通訊系統。通訊設備、小型電器(通訊)、線纜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入網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2、健全各種管理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應包括維護人員、值班人員崗位責任制,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交接班制度,周期維護試驗制度,防火制度等,並嚴格落實。

3、調度電話安裝數量及場所必須符合要求。主副井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站)、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採掘工作面;《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明確要求的地點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辦公室,與井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的主要科室、醫院(衛生所)、車隊等,必須安裝調度電話,並能與礦調度室等部門直接聯系。井下電話不得並接。

4、調度通訊系統安全設施齊全、可靠。通訊設備交流電源必須裝設防雷保護裝置;入井調度電話必須全部經過安全隔離柵;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接地保護系統完善,接地電阻阻值符合調度交換機設計安裝要求。

5、系統功能齊全,性能良好。調度台的強插、強拆、集呼、群呼、會議等功能完善、可靠,符合設計要求;通話質量應清晰無斷續、無雜音;必須配備錄音系統;調度交換設備的主要板卡及電源系統必須採用熱備份運行模式,後備蓄電池容量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6. 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煤礦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為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無線通訊工具,實時監測井下作業人員的行動軌跡。系統產品必須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井下設備具有防爆合格證。系統的安裝、使用、管理符合標准規定。

.
1.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檢查有關證件。

2.查閱有關制度,規程。

3.現場檢查井下調度電話安裝情況,查閱災害防計劃。

4.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的各類安全設施、保護

5.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功能,設備配置等

6.現場檢查煤礦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及人員定位系統的裝備、使用、管理情況,查閱有關證書、合格證。
1.井下調度通訊系統設備、線纜等無合格證、入網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每有一項,扣2分。

2.各類規章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項扣1分;未貫徹落實的,每項扣0.5分。

3井下調度電話數量不足的,每缺一部扣0.5分,有一處通話不正常扣0.5分。

4.調度通訊系統安全設施、保護裝置不全的,缺一項扣1分;安設不合格或不完好的,每處扣0.5分。

5.調度通訊系統功能不完善的,每缺一種功能扣1分。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每項扣0.5分;無錄音系統的,扣1分;調度交換設備的主要板卡未採用熱備份運行模式的,扣1分;後備電池容量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扣2分。

6.未按照規定建立井下無線通訊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扣5分;未向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無線通訊工具的,每有一人次扣0.1分;未實現實時監測井下作業人員行動軌跡的,扣1分;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和井下無線通訊系統無規定安全標志、防爆合格證的,扣2分;系統安裝、使用、管理不符合標准要求的,每處扣0.5分。
這個問題,您也可以移步採石場設備網來獲得相關信息。

7. 煤礦安全資格證書

安全資格證的考核與辦理 :
1. 企業主要負責人、「五職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國家二級或以上安全培訓機構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取得煤礦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具有三級或以上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3.一般工種從業人員,必須經企業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取得一般工種安全資格證書;
4.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由培訓辦負責安排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資格證後方可跟值班。

證件管理 :
1.企業主要負責人、「五職礦長」、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原件由培訓部門統一管理, 安全資格證副證由培訓辦統一辦理並發給個人。
2.特種作業操作證、班組長資格證、一般工種安全資格證原件由培訓部門集中保管、統一製作證書副本,統一發放,由本人負責保管證書副本。

安全資格證書的復審 :
1.煤礦安全管理人員、班組長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每年復審一次,年度不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證書自行作廢;
2.特種作業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3年復審一次,資格證需復審時,由培訓辦制定復審計劃報職工培訓學校,由職工培訓學校組織培訓。逾期不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證書作廢;
3.一般工種安全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每年復審一次。資格證需復審時,由培訓部門制定復審計劃並通知相關單位,按時參加復審,逾期不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證書作廢。2.特種作業操作證、班組長資格證、一般工種安全資格證原件由培訓部門集中保管、統一製作證書副本,統一發放,由本人負責保管證書副本。

8. 生產經營單位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再培訓時間是多少學時

每年再培來訓時間不得少於源12學時。

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8)印發煤礦年度培訓計劃的通知擴展閱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相關要求:

1、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2、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堅持以考促學、以講促學,確保全體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完善和落實師傅帶徒弟制度。

9. 煤礦"三違"安全教育記錄怎麼寫

班前會和班後會.
班前 會 : 接班(開工)前,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和工作任務,作好危險點分析,布置安全
措施,交代注意事項.
班後 會 : 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等不
良現象,並做好記錄.
第 56 條 安全日活動.
班 (組 ) 每周或每個輪值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活動內容應聯系實際,有針對性,並做
好記錄.車間領導應參加並檢查活動情況、
第 57 條 安全分析會.
國家 電 力 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每季進行一次安全分析會;發電、供電
及施工企業應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分析會,綜合分析安全生產趨勢,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
生產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採取預防事故的對策.
會議 由 安 全第一貴任人主持,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 58 條 安全監督及安全網例會.
國家 電 力 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每半年召開一次安全監督例會,由公司
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發電、供電及施工企業安監負責人參加;發電、供電及施工企業應每
月召開一次安全網例會,由企業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安全網成員參加.
第 5, 條 安全檢查.
發電 、 供 電及施工企業應根據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檢查應
結合季節特點和事故規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安全 檢 查 前應編制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經主管領導審批後執行.檢查內容以查
領導、查思想、查管理、查規程制度、查隱患為主,對查出的問題要制定整改計劃並監督落
實.
安全 檢 查 應逐步結合安全性評價進行.
第 ;1C 條 安全簡報.
公司 系 統 各有關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編寫安全簡報、通報、快報,綜合安全情況,分析
事故規律,吸取事故教訓.
安全 簡 報 至少每月一期.
第 『1 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供電企業應結合實際綜合
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
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採取防範措施.
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
通過今年的工作,我部室在安全管理方面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各單位生產管理人員對現場執行標准化作業指導書的認識和監督力度不夠;
2、電網運行設備在各季節發生事故停電次數頻繁,安全運行不穩定;
3、線路從規劃設計到驗收投產、生產運行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生產職責,未形成安全生產閉環管理.
針對以上問題,特製定以下整改措施:
1、加大標准化作業指導書宣傳,安監部門認真填寫現場安全監督卡,監督各生產單位作業指導書的填寫和現場安全作業流程.
2、定期組織各單位開展防止外力破壞、防止重要設備損壞、輸變電設備防雷、防污閃、電力電纜防火專項治理,確保設備健康穩定運行.
3、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設,從整體考慮電網的安全性,做到凡事有人做,凡事有人管,凡事有人負責,凡事有人監督,形成了安全生產閉環管理.
一、 上半年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
未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未發生農電職工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未發生一次兩座及以上110Kv變電所全停事故.未發生有人員責任的主設備事故.未發生火災事故和同責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未發生誤調度事故、10KV及以上的惡性誤操作事故、35KV及以上誤操作事故.未發生輸變電考核事故.未發生變電一類障礙,但發生輸電線路事故1次,輸電線路一類障礙 3 次;農配事故 18次.
上半年執行變電第一種工作票136張,第二種工作票821張,合格率100%;執行第一種線路工作票(調度許可)499 張,第二種線路工作票90張,合格率100%.
全公司上半年未發生考核事故,至5月31日,全公司安全天數為2554 天,實現了今年第一個百日安全無事故記錄.
1、1到5月份10KV發生農配事故18起,去年同期共發生17次農配事故.35KV及以上線路發生一類障礙3次,去年同期2次;輸電線路事故1次.
2、輸電線路事故1次:4月25日17:25 , 220kv新橋變:新鄭線接地距離保護動作跳閘,重合不成;故障為B相,測距離新橋變16.89公里;220kv鄭陸變全所失電.110kv青龍變、柳墅變全所失電.35kv鄭中變全所失電,河口變自投清河線成功.18:24 220kv新鄭2918線試送成功.經線路巡查,發現220kv新鄭2918線61號塔跳線、主角鋼有燒傷痕跡,地面有塑料金屬絲殘留物,核實是龍卷風將物體吹上線路所致.
3、輸電線路一類障礙:A、3月1日500kv武南變110kv武南線開關另序1段保護動作,開關跳閘,重合不成.原因是常州市神州花木園林有限公司施工汽吊吊臂碰及導線.
B、3月10日,220kv鬲湖變110kv鬲運線開關另序1段保護動作,開關跳閘,重合成功.故障原因為110kV滆運線8#桿B相合成絕緣子雷擊閃絡.
C、4月30日2時55分,220kv運村變110kv運寨線開關另序1段保護動作,開關跳閘,重合成功.故障原因為110kV運寨線18#桿B相合成絕緣子雷擊閃絡.

二、 上半年主要工作回顧:
1、制訂嚴防死守措施,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年初,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召開會議,討論並通過了《2008年安全工作意見》,為全年安全工作理清了思路.今年以來,公司生產、基建任務面廣量大,為了繼續保持良好的安全形勢,完成職代會提出的安全生產目標,真正把嚴防死守的措施落實到位,各部門針對本部門實際情況重新制定了安全生產嚴防死守措施,各班組紛紛將公司安全生產目標分解落實到本班組,制定了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具體措施,落實公司領導提出的安全生產嚴防死守各項要求.為充分發揮廣大職工的主人翁精神.公司工會、安監部在4月15日聯合舉辦了 「我為安全生產做什麼」的安全生產座談會.這次座談會是公司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深化.它充分發揮了廣大職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創造性.
2、認真深化安全整頓工作成果,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穩定局面
新年伊始,我公司認真圍繞市公司布置的安全生產整頓工作要求,統一思想、有序布置,排查反思、檢查督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並結合貫徹、落實市公司十一屆六次職代會和2008年工作會議精神,全面總結2008年工作,研究確定了公司2008年工作總要求和重點工作任務,動員全體職工進一步理清思路、堅定信心、振奮精神,開創安全工作新局面.
公司各部門認真組織學習國網公司、省、市公司領導在安全會議上的講話及市公司2008年安全工作總結、2008年安全工作意見,認真學習省公司2008年事故快報第一、二期及2008年我公司發生的各類障礙、不安全情況匯編材料,圍繞查領導、查思想、查管理、查規章制度、查隱患五個方面全面查找2008年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技能和安全培訓、現場六要素、交通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安全整頓期間,根據「1.8」誤登桿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公司組織領導和相關部門專職,根據武進局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了7條防止誤登桿措施,並已在實際工作中貫徹執行.
為了進一步規范每日安全生產調度晚會制度,明確晚會的工作內容中增添了各部門領導、專職下現場監督、檢查工作項目和范圍,重點研究各部門上報的危險點控制措施.保證各級領導班子成員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安全生產上來.
在安全整頓期間,各部門、班組認真排查了2008年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共98條,各部門自行整改了91條,職能部門解決了7條.在認真排查的基礎上,各工區、公司、部室及班組、個人制定了2008年安全工作意見及保證措施.
安監部組織召開了安全網路會議,制定並下發了《部門安全員工作要求》,詳細規定了部門安全員每年、每季、每月、每周必須做的具體工作,將部門安全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細化,並提出了明確的工作要求.及時檢查各部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檢查部門安全員每月履行安全監督責職情況,並結合過程管理進行考核,以此來提高各部門安全管理水平.
3、開展了強化安全基礎培訓.
根據市公司要求,我公司在元月20日至2月28日,在公司全面開展了安全基礎培訓活動.通過層層發動動員,使廣大幹部職工思想得到了統一,一致認為開展安全培訓對抓好日常安全生產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必要和及時,為隨後開展學習、排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創造了有利條件,也使全體職工深刻認識到只有在安全學習後繼續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識和落實好各級安全責任制,才能真正確保安全.
培訓期間,各部門認真組織學習國網公司、省領導在安全會議上的講話及相關內容,統一了思想,進一步提高了認識.通過學習領導講話,給我公司的安全生產理了一下思路,突出了工作重點,明確了安全工作的要求,夯實了08年安全工作的基礎.另外,我公司在安全生產上繼續抓實、從嚴、動真,抓住危險人和危險源不放,並且採取措施,真正使安全生產「橫向到邊、終向到底」,確保安全生產.
各部門通過對事故的學習、分析、討論,使全體職工理性地總結經驗,特別是使全體職工要學會做聰明人,要善於吸取別人的教訓,舉一反三,結合部門、班組和工作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通過強化培訓,全體職工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明顯提高,「安全存在於細節中」的思想更加確立,公司相關部門採取對《安規》內容的提問形式,使公司職工對安規得到了進一步理解和熟悉.
4、堅持安全生產「兩手抓」的工作方針
(1)、一手抓教育
a、2月份公司黨委為進一步把公司的安全生產搞扎實,真正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開展了「安全生產強基固本」系列活動.3月25日,工會、安監部舉行了工作票簽發人糾錯比賽.3月29日工會舉行「關注安全、告別違章、遠離事故」簽名活動.5月13日,團委進行安全知識競賽.
b 安全培訓:
按照年初公司制訂的安全培訓計劃,安監部完成了對工作票簽發人安全教育培訓;完成了《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復習與考試;營銷部舉辦了用戶運行人員安全培訓班;總公司會同安監部對12個外來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進行了安全教育和安規考試.上半年對公司新進人員進行了安全三級教育.
c 安規考試:
全公司安規考試分各生產單位、公司兩部分組織進行.各部門自行組織本部門的安規考試,自行命題報安監部審核後,均在3 月份組織本部門職工進行了安規考試,考試成績報安監部歸檔.全公司中層幹部和各部室、工區、公司的工程技術管理人員由公司統一組織,於3月底進行了安規考試.
d 安全活動:
班組安全活動作為宣傳安全,加強教育的主陣地,各部門都很重視,上半年除了極少數生產部門生產任務比較繁忙,影響了班組安全活動按時開展之外,總體情況還是比較正常.
(2)、一手抓現場.
上半年,我公司生產基建任務十分繁重,為確保安全生產,公司領導高度重視,親自參加現場安全監督,安全值日組、安監部、各部門領導全力以赴,下現場嚴密監督、控制現場安全生產,及時查處違章違紀行為,安全值日組共進行現場安全檢查151次(至5月份),每次檢查的情況都及時在區域網「每天安全檢查」模塊上進行公布,使發現的問題部門能迅速整改;安監部對生產部門的安全例會召開情況、「兩票三制」執行情況、現場開收工會錄音制度的執行情況、安評整改及危險點預控情況進行了檢查.堅持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對發生的事故、未遂和違章違紀事件嚴格按「三不放過」的原則,對違章違紀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5、公司開展了春季安全大檢查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深刻吸取近階段系統發生的事故教訓,切實做好當前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常供電安〔2008〕96號《關於開展春季暨迎峰度夏安全大檢查的通知》和省公司關於開展春查工作的要求,結合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針對季節性特點,我公司自2008年4月5至2008年4月26日開展了安全大檢查工作.
各部門根據要求,組織員工認真學習國家電網公司《關於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國家電網安監〔2008〕95號)以及國網公司、華東公司、省公司近期關於安全生產的文件精神,學習近期系統內通報的事故教訓,使每一位員工都能深刻認識到安全生產責任重於泰山、認識到一個安全穩定局面對公司發展的重大和深遠的意義.
各部門結合安全性評價和年初開展的安全整頓活動,把排查出來的問題,進行了梳理,重點檢查整改計劃的落實情況.並且重點檢查了去年夏季用電高峰期間電網和設備暴露問題整改完成情況,以及今年「迎峰度夏」工作的准備情況.農電、工程、生技部分別針對農電安全、基建安全、信息安全進行了重點檢查,做到了有布置、有檢查、有落實整改.
安全大檢查中重點檢查了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重點檢查安全整頓期間市公司制訂的《關於進一步強化生產作業現場管理的通知》和《關於重申「三帶(戴)一接地」管理規定的通知》等一系列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公司各級領導堅持安全管理重心下移、關口前移的工作方法,加強生產現場的安全監控,切實保證人身、電網和主設備的安全. 在安全大檢查工作中,各部門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按「邊查邊整改」的檢查工作原則,認真組織落實整改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農電管理所根據公司統一部署積極開展春季安全大檢查工作,並根據公司下發的《農電安全檢查重點》,逐條對照,認真派查問題,及時發現並糾正缺陷.供電所組織355人次,對農村供電網路進行了檢查.檢查綜合變1085台、檢查低壓出線3108條、檢查線路間距2898處、檢查拉線13272根、檢查場頭箱9918隻、檢查小水泵355台、檢查臨時用電87處.本次檢查查見設備缺陷78處、線路缺陷34處,農電管理所及供電所當即處理54處、限期整改1處、停電處理4處、其它根據缺陷等級排出整改計劃及上報相關部門.同時修剪樹枝313棵.檢查剩餘電流保護器:總保護2481台,只有兩台不正常,已當場處理結束,恢復正常供電;檢查支路保護85台均投運正常.
加大安全用電宣傳力度,共發放宣傳資料235張次.結合供電所安全性評價工作,對供電所安全管理網路進行了復查,各所均成立相關安全網路.簽訂了各所的安全責任狀;組織了供電所人員、村電工、勞務用工的年度安全培訓與考試;完善值班搶修網路;完善線路巡視責任網路;告居民客戶書、供用電協議補簽結束,正常業擴用戶簽訂後送電;安全工器具、施工工器具、測量工器具均納入公司或農電所年度計劃.
本次春查各部門查出問題 117條(除農電所), 已整改問題26條、正在整改問題84條 ;其中需公司協調解決問題7條,現已整改4條,正在整改問題3條.

6、加強外包工程隊安全管理,強化基建、多經、交通安全管理
加強了對外包工程隊伍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特別是做好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工程部與每個施工隊都簽訂了施工合同、安全協議.每項工程開工前都進行了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和現場安全交底.集團總公司堅持每月定期召開外包工程隊安全工作月度會議,總公司領導堅持下現場進行安全監督的制度,並指派專人到當天最為復雜的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三、 存在的問題
1、在保護電力設施方面的工作需進一步進行,我公司今年的設備事故,特別是由於外力造成的事故較多,必須加強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的宣傳,充分發揮農村電工的作用,同時提高普通百姓的安全意識,充分按照保護電力設施的法律武器,搞好保護電力設施方面的工作.
2、危險點分析預控工作,危險點重點把握不明確,重點突出不夠.執行防範措施少數作業人員不注重細節,對現場發現的危險點,個別工作負責人預警不及時.
3、「三措」、作業指導書編制,結合相應工程實際情況,針對性還需加強,在作業人員層面對「三措」、作業指導書的交底、學習效果不是很明顯,還不能保證每位作業人員熟悉和掌握.
4、班組控制異常、未遂的目標沒有實現
1)、設備異常、事故、障礙得不到有效控制.
1~5月份農配事故共發生18起,其中,外力破壞造成的農配事故13起,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農配事故5起.
上半年35KV及以上線路發生輸電線路事故1次,原因為龍卷風將物體吹上線路所致;一類障礙3次.其中外力破壞2起,雷擊閃絡1起.
5、違章違紀現象時有發生,有的還比較嚴重
有些事故中,雖然職工工作熱情很高,但卻忽視了安全防護,有些事故中,職工安全意識差,預控措施沒有全面落實,自己違章了都不知道.
6、外包工程隊在危險點預控管理方面還有很多不足,需要進一步規范和提高.
7、行車交通安全隱患越來越多.兼職駕駛員行車安全問題越來越突出.

閱讀全文

與印發煤礦年度培訓計劃的通知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順豐優選電子商務模式 瀏覽:2
保安員在培訓方案 瀏覽:878
教師培訓方案及培訓計劃 瀏覽:540
成都輕松益家電子商務 瀏覽:327
食品安全培訓宣傳方案 瀏覽:88
科帕奇促銷活動西安2015年10月15 瀏覽:584
企業管理層培訓方案 瀏覽:968
悅刻促銷活動 瀏覽:434
201810月市場營銷自學考試試卷 瀏覽:593
電子商務專業就業待遇 瀏覽:654
轉讓電子商務公司營業執照 瀏覽:954
電子商務創業怎麼盈利 瀏覽:510
2014年4月自考市場營銷試題及答案 瀏覽:812
地產感恩回饋親子活動策劃方案 瀏覽:739
培訓學校年會活動方案 瀏覽:504
幼兒園畫展設計方案活動策劃 瀏覽:819
開化趕街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瀏覽:115
關於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意見 瀏覽:515
1微信在網路營銷的運營方式與推 瀏覽:6
網路營銷實務試題答案 瀏覽: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