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煤礦安全培訓計劃怎麼做
首先必須特種工每年的培訓。
其次就是一般工種每年20小時安全教育。
最後是新工人的72小時崗前培訓。把這三點考慮好就可以做
⑵ 煤礦崗前培訓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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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新工人(修訂版) 【現貨】
煤炭工業出版社
詳細內容
煤炭工業出版社為了配合做好煤礦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在中煤勞保學會煤礦安全技術培訓委員會的支持下,與全國有關煤礦安全培訓中心通力合作,根據當前我國煤礦安全培訓的實際和要求,以1995年出版的《煤礦安全技術培訓統編教材》為基礎,重新組織編寫了一套《全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通用教材》。它的編寫出版,對於搞好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各類煤礦企業幹部職工的整體安全技術素質,增強安全生產的意識和法制觀念,使煤礦職工真正做到遵章守紀、安全作業,切實減少和杜絕事故的發生,具有重要作用。
本書共8章:
1.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及法律法規;
2.煤礦安全管理;
3.勞動合同、勞動保護及職業病防治;
4.職業道德與勞動紀律;
5.煤礦生產知識;
6.入井須知;
7.礦井通風與災害防治;
8.自救、互救與現場急救。
各章須附有復習思考題。
《煤礦職工防突專項培訓通用教材》
國家安監總局宣傳教育中心 編寫
序號:MK2061
按照最新發布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煤礦的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基層區(隊)、班組長和職工全員,必須進行防突專項培訓,本書作為配套教材,依據最新的《防治煤與瓦斯規定》編寫,內容包括:煤礦防突規定與煤礦企業防突的主體責任,煤礦企業及職工防突職責,煤與瓦斯突出分類及其規律,突出煤層與突出礦井鑒定,煤與瓦斯突出規律及預兆,煤與瓦斯突出管理,防突管理的一般規定,煤礦防突管理制度,區域綜合防突,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預測儀器、裝置及設備,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現場處置與應急避災,突出事故典型案例評析等
《 煤礦新工人崗位安全培訓讀本》 《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材》
⑶ 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計劃
現在的培訓計劃都是表格式的。不用去用文字材料來單獨描述。
一個公司級年度培內訓計劃容表就是那麼幾項:
序號 教育培訓名稱 主辦單位(部門) 參培人員和人數 計劃培訓時間 培訓費用 培訓方式 備注
下面就是審批人 (一般是一把手,可以由分管領導代)、 審核人 (分管領導或安全部門負責人) 和製表人
部門級和班組級的計劃幾乎一致。
作為公司級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應該是他來組織各部門來提這個培訓計劃。剩下的才是領導審批的流程。部門級和班組級一般要由相關專業人員來指導提出計劃。
⑷ 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時間規定多少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
參加職業衛生培訓的時間不少於總學時的30%,繼續教育時職業衛生培訓不少於20%。初次培訓不得少於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於8學時。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培訓內容: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職業病危害防治基礎知識,結合行業特點的職業衛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經考核合格後,在合格證中註明職業衛生培訓內容和培訓學時,不再單獨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其他行業領域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內容和學時開展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主要培訓內容:
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標准,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維護與管理,職業衛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訓不得少於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於8學時。職業病危害監測人員的培訓,可以參照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要求執行。
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主要培訓內容:
國家職業病防治法規基本知識,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所從事崗位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防範措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勞動者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與義務等。煤礦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⑸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包括哪些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培訓工作。培訓人員包括: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勞動者。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准;2. 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3. 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4.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主要包括: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操作規程。 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要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衛生培訓方式包括參加職業衛生監督部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舉辦的職業衛生培訓班,也可委託職業衛生監督部門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邀請專業人員或示範企業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授課等。 通常負責人側重於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而勞動者重點在於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培訓。作為培訓內容的法律法規包括《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法規;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包括識別本單位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掌握其危害作用及防護措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等。
⑹ 怎樣寫煤礦2013年職業衛生工作計劃
靈新煤礦2013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實施方案
為了做好我礦職業病防治工作,使生產作業環境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要求,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制定我礦2013年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1. 2013年度防治計劃目標
1.1 新發塵肺病病例年均增長率控制在5%以內。
1.2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基層單位負責人、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率達到95%。基層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率達到100%,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標識設置率達到90%。
1.3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率達到70%以上,粉塵、有毒化學物質等主要危害因素監測合格率達到75%以上。
1.4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評價率達到100%以上,控制效果評價率達到100%以上。
1.5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體檢率達到95%。
1.6 基本實現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傷保險全覆蓋。
1.7工作場所、職業健康監護等職業病防治的監督覆蓋率比2012年提高10%以上,嚴重職業病危害案件查處率達到100%。
2. 2013年度防治計劃
2.1 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用人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我礦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的規定,制定由我礦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總負責,部門分工負責和崗位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和責任保證制度。
2.1.1根據《職業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確處理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與經濟責任制的關系,以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為目標,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責、權、利,力戒形式主義。
2.1.2以責定權,以控制效果定獎,體現獎優罰劣的原則。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依據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制定的職業病防治目標分解到各單位第一責任人。
2.1.3指標分解和考核要有針對性,抓住影響職業病防治控制效果的關鍵,達到責任指標化、考核數據化、分配差額化(即職業病防治工作績效的大小與獎懲掛鉤)。
2.2 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
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人力資源科、財務科如實上報我礦的人數、工資總額、繳費情況以及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情況。按時繳納工傷社會保險金,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作好工傷社會保險工作。使在我礦職業活動沖所發生的工傷、職業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或其遺屬能夠從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和服務的社會保障,保證勞動者或其遺屬的基本生活,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服務等。
2.3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積極做好工作場所的衛生防護工作,使工作場所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2.3.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
2.3.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2.3.3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2.3.4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2.4 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
安全管理科建立在識別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基礎上,即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規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進行申報。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的規定,填報好各種申報表。
2.5 我礦的建設項目(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並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2.6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建立或完善職業衛生防治管理措施:
2.6.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我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6.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2.6.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6.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內容有:全礦職工人數、男女職工人數、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男女人數、患各種職業病人數;全礦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數、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的濃度或強度及評價;各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設備的名稱、數量、運行狀況、防護效果及對存在問題的治理;個人防護用品的種類、發放數量、是否有職業衛生檢驗報告書、實際配帶情況等)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內容有: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2.6.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各單位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及檢測評價(定期檢測、評價必須由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制度;
2.6.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救援組織、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急措施、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財產保護對策、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預警設施、應急防護用品及使用指南、醫療救護等內容)。
2.7 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使我礦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嚴格按規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據為《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內容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8 職業病報告制度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及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報告辦法》的規定,報告辦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2.8.1急性職業病報告:
2.8.1.1企業及其職工醫院(所)接診的急性職業病均應在12-24小時之內向患者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8.1.2凡有死亡或同時發生三名以上急性職業中毒以及發生一名職業性炭疽,企業及其職工醫院(所)應當立即電話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衛生監督機構。
2.8.2非急性職業病報告:
2.8.2.1企業及其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沒有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綜合醫院在發現或懷疑為職業病的患者時,均應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8.2.2對發現或懷疑為職業病的非急性職業病或急性職業病緊急救治後的患者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及時轉診到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診斷,並按規定報告。均應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8.2.3對確認的非急性職業病患者如塵肺、慢性職業病和其他慢性職業病,應及時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逐級上報。各級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樹立法制觀念,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報和篡改。
2.9 職業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場所危害警示及報警裝置;
2.9.1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2.9.2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2.9.3對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2.10 向用人單位提供生產設備時的危害告知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2.11職業病危害合同告知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告知的內容包括:
2.11.1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
2.11.2危害後果;
2.11.3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11.4工資待遇、崗位津貼和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2.11.5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教育;
2.11.6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12 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培訓對象包括: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的方式有: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其內容和目的是普及職業衛生知識。
3. 2013年度職業病防治實施方案
礦屬各單位應結合我礦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實際情況,參照以上職業病防治計劃所列的事項,制定本年度職業病防治工作目標,確定本年度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具體事項。然後,將各項工作事項分解、細化。最後,將分解、細化的各項工作納入時間表、把任務落實到人,實行分工負責、按時完成職業病防治計劃的實施方案。
為保障職業病防治計劃的落實,實施方案應該包括對開展各項工作所需經費的預算。只有經費得到了落實,才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職業病防治措施的落實。
4.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⑺ 煤礦新工人崗前培訓的時間不少於多長時間
1、作業規程學習時間沒有統一規定,施工前組織所有參加施工的人員,貫徹學習作業規程和安全措施,沒有固定規定多少學時,只要學習貫徹明白,簽名並考試合格即可。
2、但是新從業人員,煤監局則有具體要求,學時不得少於72學時。
國J安Q生C監D管L總J令
第52號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第十六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二)煤礦礦長資格和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合並培訓的,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64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三)從事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以及新招入礦的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七條煤礦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煤礦首次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相關崗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⑻ 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 )學時
2學時。
《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十六條:
1、煤礦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煤礦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接受職業病危害防治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等內容。
2、煤礦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培訓,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4學時,在崗期間的定期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2學時。

(8)煤礦崗前職業衛生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一、職業衛生培訓內容包括:
1、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衛生標准;
2、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3、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二、各級管理人員培訓的內容包括: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知識;
2、職業衛生管理知識;
3、職業危害防護基本知識;
4、職業危害事故等。
⑼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計劃怎麼寫
職業病防抄治法
第三十襲五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