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艾知識
1、艾滋病是一種病死率極高的嚴重傳染病。目前還沒有治癒的葯物和方法,但可預防。
2、艾滋病病毒主要存在於感染者的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乳汁等體液中,所以通過性接觸、血液和母嬰三種途徑傳播。絕大多數感染者要經過5—10年時間才發展成病人,一般在發病後的2—3年內死亡。
3、與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觸(如握手、擁抱、共同進餐、共用工具、辦公用具等)不會感染艾滋病,艾滋病不會經馬桶圈、電話機、餐飲具、卧具、游泳池或公共浴室等公共設施傳播,也不會經咳嗽、打噴嚏、蚊蟲叮咬等途徑傳播。
4、潔身自愛、遵守性道德是預防經性途徑傳染艾滋病的根本措施。
5、正確使用避孕套不僅能避孕,還能減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險。
6、及早治療並治癒性病可減少感染艾滋病的危險。正規醫院能提供正規保密的檢查、診斷、治療和咨詢服務,必要時可藉助當地性病、艾滋病熱線進行咨詢。
7、共用注射器吸毒是傳播艾滋病的重要途徑,要拒絕毒品,珍愛生命。
8、避免不必要的輸血、注射、使用沒有嚴格消毒的拔牙和美容器具等,正規使用經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的血液和血液製品。
9、關心、幫助和不歧視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他們是疾病的受害者,應該得到人道主義的同情和幫助。家庭和社會要為他們營造一個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和工作環境,鼓勵他們採取積極的生活態度,改變危險行為,配合治療,有利於提高他們的生命質量、延長生命,也有利於艾滋病的預防和維護社會安定。
10、艾滋病威脅著每一個人,預防艾滋病是全社會的責任。對艾滋病的恐懼和歧視源於不了解、不信任,普及艾滋病知識是全社會的責任,希望上面的介紹給大家對艾滋病的認識帶來幫助。
2. 艾滋病培訓資料
預防艾滋病宣傳資料
第 一 章
艾 滋 病 基 本 知 識
艾滋病是一種病死率極高的嚴重傳染病,目前還沒有治癒的葯物和方法,但可以預防。
●艾滋病的醫學全名為「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英文全稱是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艾滋」是其英文名稱縮寫「AIDS」的音譯。
艾滋病病毒,又叫「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全稱是Human Immune Deficiency Virus英文縮寫為「HIV」。
●艾滋病病毒侵入人體後破壞人體的免疫功能,使人體發生多種難以治癒的感染和腫瘤,最終導致死亡。
●艾滋病病毒對外界環境的抵抗力較弱,離開人體後,常溫下只可生存數小時至數天。高溫、乾燥以及常用消毒葯品都可以殺滅這種病毒。
●感染艾滋病病毒4-8周後才能從血液中檢測出艾滋病病毒抗體,但在能測出抗體之前已具有傳染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血液、精液、陰道分泌液、乳汁、傷口滲出液中含有大量艾滋病病毒,具有很強的傳染性。
●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平均經過7-10年的時間(潛伏期)才發展為艾滋病病人。在發展成艾滋病病人以前外表看上去正常,他們可以沒有任何症狀地生活和工作很多年,但能夠將病毒傳染給其他人。
●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免疫系統受到病毒的嚴重破壞、以至不能維持最低的抗病能力時,感染者便發展成為艾滋病病人,出現有原因不明的長期低熱、體重下降、盜汗、慢性腹瀉、咳嗽等症狀。
●目前還沒有能夠治癒艾滋病的葯物,已經研製出的一些葯物只能在某種程度上緩解艾滋病病人的症狀和延長患者的生命。
●積極接受醫學指導和治療,可以幫助艾滋病病人緩解症狀、改善生活質量。
●至今還沒有研製出可以有效預防艾滋病的疫苗。
第二章
艾滋病的傳播途徑
艾滋病主要通過性接觸、血液和母嬰三種途徑傳播
●在世界范圍內,性接觸是艾滋病最主要的傳播途徑。
●艾滋病可通過性交的方式在男性之間、男女之間傳播。
●性接觸者越多,感染艾滋病的危險越大。
●共用注射器吸毒是經血液傳播艾滋病的重要危險行為。
●輸入或注射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或血液製品就會感染艾滋病。
●使用被艾滋病病毒污染而又未經消毒的注射器、針灸針或其它侵入人體的器械會傳播艾滋病。
●1/3的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婦女會通過妊娠、分娩和哺乳把艾滋病傳染給嬰幼兒。
●大部分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嬰幼兒會在3歲以前死亡。
●因艾滋病而失去父母的孤兒身心發育會受到影響,還將增加社會的負擔。
●懷疑自己有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婦女應在孕前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作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查和咨詢。
●懷疑或發現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婦應到有關醫療機構進行咨詢,接受醫務人員的指導和治療。
第三章
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觸不會感染艾滋病
與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觸不會感染艾滋病
●在工作和生活中與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一般接觸(如握手、擁抱、共同進餐、共用工具、辦公用具等)不會感染艾滋病。
●艾滋病不會經馬桶圈、電話機、餐飲具、卧具、游泳池或公共浴池等公共設施傳播。
●咳嗽和打噴嚏不傳播艾滋病。
●蚊蟲叮咬不傳播艾滋病。
第四章
怎樣預防艾滋病
1、 潔身自愛、遵守性道德是預防經性途徑傳染艾滋病的根本措施
●建設精神文明、提倡遵紀守法,樹立健康積極的戀愛、婚姻、家庭及性觀念是預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傳播的治本之路。
● 性自由的生活方式、婚前和婚外性行為是艾滋病、性病得以迅速傳播的溫床。
●賣淫、嫖娼等活動是艾滋病、性病傳播的重要危險行為。
●有多個性接觸者的人應停止高危行為,以免感染艾滋病或性病而葬送自己的健康和生命。
●青年人要學會克制性沖動,過早的性關系不僅會損害友情,也會對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
●夫妻之間彼此忠誠可以保護雙方免於感染艾滋病和性病。
2、 正確使用避孕套不僅能避孕,還能減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險。
●正確使用質量合格的避孕套不僅可以避孕,還可以有效減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險。每次性交都應該使用避孕套。
●避孕套預防艾滋病、性病的效果並不是100%,但遠比不使用避孕套安全。
●除了正確使用避孕套,其它避孕措施都不能預防艾滋病、性病。
●男性感染者將艾滋病傳給女性的危險明顯高於女性傳給男性的危險。婦女有權主動要求對方在性交時使用避孕套。
3、 及早治療並治癒性病可減少感染艾滋病的危險。
●性病患者比沒有性病的人容易感染艾滋病。患有生殖器膿瘡、潰瘍、炎症的人更容易感染艾滋病,並且也容易將病毒傳染給別人。因此,迅速治癒各種生殖器感染可以減少感染和傳播艾滋病。
●如懷疑自己患有性病或生殖器感染要及時到正規醫院或性病防治所檢查、咨詢和治療,還要動員與自己有性接觸的人也去接受檢查。
●部分女性感染性病後無明顯症狀,不易察覺,如有高危行為,應及時去醫院檢查和治療。
●正規醫院能提供正規、保密的檢查、診斷、治療和咨詢服務。切不可找游醫葯販求治,也不要購葯自治,以免誤診誤治,延長病程,增加感染艾滋病的機會。
●懷疑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時,應盡早到有條件的醫療衛生單位去做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查和咨詢。
4、 共用注射器吸毒是傳播艾滋病的重要途徑,因此要拒絕毒品,珍愛生命。
●吸毒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僅嚴重危害吸毒者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也危害家庭和社會。
●遠離毒品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吸毒感染艾滋病。
●與他人共用注射器吸毒的人感染艾滋病的危險特別大。
●不共用注射器、使用清潔注射器或消毒過的注射器,可以有效地減少吸毒傳播艾滋病的危害。
●與注射毒品的人性交容易感染艾滋病。
5、 避免不必要的輸血和注射,使用經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的血液和血液製品。
●依法無償獻血,杜絕販血賣血,加強血液檢測是保證用血安全的重要措施。
●對血液和血液製品進行嚴格的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確保用血安全,是防止艾滋病經采供血途徑傳播的關鍵措施。
●應盡量避免不必要的輸血和注射,使用血漿代用品和自身血液是安全用血的措施之一。
●必須輸血時要使用經過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的血液和一次性或經過嚴格消毒的輸液器。
●嚴格執行各項有關消毒的規章制度是防止艾滋病經血液傳播的重要環節。兒童預防注射要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如沒有條件,則必須作到一人一針一管一用一消毒。
●醫務人員和特種行業(酒店、旅館、澡堂、理發店、美容院、洗腳房等)服務人員所用的刀、針和其它易刺破或擦傷皮膚的器具必須經過嚴格消毒。
第五章
相互關愛共享生命
1、 關心、幫助和不歧視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預防與控制艾滋病的重要方面。
●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參與和合作是艾滋病預防與控制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對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歧視不僅不利於預防和控制艾滋病,還會成為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疾病的受害者,應該得到人道主義的同情和幫助。
●家庭和社區要為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營造一個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和工作環境,鼓勵他們採取積極的生活態度、改變高危行為、配合治療,有利於提高病人及感染者的生命質量、延長生命,也有利於艾滋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和維護社會安定。
2、艾滋病威脅著每一個人和每一個家庭,預防艾滋病是全社會的責任。
●艾滋病在全世界,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迅速蔓延。我國艾滋病流行已進入快速增長期。
●如不能及時、有效地控制艾滋病的流行,將會對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造成嚴重影響。
●建立政府領導、多部門合作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艾滋病預防與控制體系,形成有利於艾滋病防治的社會環境是控制艾滋病流行的重要成功經驗。
●我國預防控制艾滋病的策略是預防為主、宣傳教育為主、動員全社會參與、實行綜合治理。
●宣傳教育和改變危險行為的艾滋病預防措施已被證明是有效的。
●每個人都有權且必須懂得預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識,避免危險行為,加強自我保護。
●人人都應該把懂得的艾滋病預防知識告訴其他人。
●向青少年宣傳預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識,開展學校性教育,保護青少年免受艾滋病、性病的危害,是每個家庭、每個學校、每個社區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六章
預防艾滋病基本知識十條
1、 艾滋病是一種病死率極高的嚴重傳染病,目前還沒有治癒的葯物和方法,但可以預防。
2、 艾滋病主要通過性接觸、血液和母嬰三種途徑傳播。
3、 與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觸不會感染艾滋病。
4、 潔身自愛、遵守性道德是預防經性途徑傳染艾滋病的根本措施。
5、 正確使用避孕套不僅能避孕,還能減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險。
6、 及早治療並治癒性病可減少感染艾滋病的危險。
7、 共用注射器吸毒是傳播艾滋病的重要途徑,因此要拒絕毒品,珍愛生命。
8、 避免不必要的輸血和注射,使用經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的血液和血液製品。
9、 關心、幫助和不歧視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預防與控制艾滋病的重要方面。
10、艾滋病威脅著每一個人和每一個家庭,預防艾滋病是全社會的責任。
3. 你對我們在職工中開展預防艾滋病知識活動有什麼好的意見和建議
這種活動不適宜大張旗鼓搞講座、知識競賽吧,用宣傳版報或是問卷形式就可以了
4. 艾滋病防治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艾滋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艾滋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機制,加強宣傳教育,採取行為干預和關懷救助等措施,實行綜合防治。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進行考核、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艾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發展有關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業,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和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對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贈,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進行行為干預,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提供關懷和救助。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艾滋病預防、診斷、治療等有關的科學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和支持開展傳統醫葯以及傳統醫葯與現代醫葯相結合防治艾滋病的臨床治療與研究。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執行公務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第二章 宣傳教育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以及關懷和不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宣傳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營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會環境。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車站、碼頭、機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旅客列車和從事旅客運輸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顯著位置,設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廣告牌或者張貼艾滋病防治公益廣告,組織發放艾滋病防治宣傳材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提供技術支持。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學習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醫務人員在開展艾滋病、性病等相關疾病咨詢、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對就診者進行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有關課程,開展有關課外教育活動。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應當組織學生學習艾滋病防治知識。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計劃生育宣傳和技術服務網路,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向育齡人群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時,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從事勞務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對進城務工人員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出入境口岸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出入境人員有針對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和指導。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將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納入婦女兒童工作內容,提高婦女預防艾滋病的意識和能力,組織紅十字會會員和紅十字會志願者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詢、指導和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學習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支持本單位從業人員參與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開通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電話,向公眾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和指導。(未完待續)
第三章 預防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監測網路。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國家艾滋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艾滋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艾滋病監測和專題調查,掌握艾滋病疫情變化情況和流行趨勢。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艾滋病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開展監測活動。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出入境人員進行艾滋病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國家實行艾滋病自願咨詢和自願檢測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艾滋病自願咨詢和檢測辦法,為自願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預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規定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醫療衛生機構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承擔艾滋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和規范,確定承擔出入境人員艾滋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的流行情況,制定措施,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推廣預防艾滋病的行為干預措施,幫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改變行為。
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實施行為干預措施,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以及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和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與禁毒工作的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落實針對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公安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配合,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況,積極穩妥地開展對吸毒成癮者的葯物維持治療工作,並有計劃地實施其他干預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商、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推廣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應網路。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
第三十條
公共場所的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定期進行相關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經營者應當查驗其健康合格證明,不得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
第三十一條
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對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監獄中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傳播。
對公安、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防治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經費保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予以技術指導和配合。
第三十二條
對衛生技術人員和在執行公務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訓,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遵守標准防護原則,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
第三十五條
血站、單采血漿站應當對採集的人體血液、血漿進行艾滋病檢測;不得向醫療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應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
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應當在原料血漿投料生產前對每一份血漿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漿,不得作為原料血漿投料生產。
醫療機構應當對因應急用血而臨時採集的血液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進行核查;對未經艾滋病檢測、核查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不得採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條
採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不得採集或者使用。但是,用於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學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應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批准;進口人體血液製品,應當依照葯品管理法的規定,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批准進口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應當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接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疫。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第三十八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艾滋病流行病學調查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封存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並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應當進行衛生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對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及時解除封存。
第四章 治療與救助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
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絕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
第四十二條
對確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告知其監護人。
第四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方案的規定,對孕產婦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和檢測,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咨詢、產前指導、阻斷、治療、產後訪視、嬰兒隨訪和檢測等服務。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艾滋病防治關懷、救助措施:
(一)向農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人免費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葯品;
(二)對農村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適當減免抗機會性感染治療葯品的費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免費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治療和咨詢。
第四十五條
生活困難的艾滋病病人遺留的孤兒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免收雜費、書本費;接受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應當減免學費等相關費用。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困難並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給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扶持有勞動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和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和完善艾滋病預防、檢測、控制、治療和救助服務網路的建設,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專業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將艾滋病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的職責,負責艾滋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所需經費。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宣傳、培訓、監測、檢測、流行病學調查、醫療救治、應急處置以及監督檢查等項目。中央財政對在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和貧困地區實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項目給予補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項目,並保障項目的實施經費。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儲備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葯品、檢測試劑和其他物資。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措施,對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活動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和便利條件。有關組織和個人參與艾滋病防治公益事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組織、領導、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職責,或者未採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職責的;
(二)對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關失職、瀆職行為。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本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宣傳教育、預防控制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的;
(三)對臨時應急採集的血液未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未進行核查,或者將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於臨床的;
(四)未遵守標准防護原則,或者未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或者醫源性感染的;
(五)未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的;
(六)推諉、拒絕治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的;
(七)未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的;
(八)未按照規定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的。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
第五十七條
血站、單采血漿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獻血法和《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血站、單采血漿站的執業許可證:
(一)對採集的人體血液、血漿未進行艾滋病檢測,或者發現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仍然採集的;
(二)將未經艾滋病檢測的人體血液、血漿,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供應給醫療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採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執業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五十九條
未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批准進口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進口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禁止入境或者監督銷毀。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物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物品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未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進口血液製品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
血站、單采血漿站、醫療衛生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六十二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艾滋病,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
對吸毒成癮者的葯物維持治療,是指在批准開辦戒毒治療業務的醫療衛生機構中,選用合適的葯物,對吸毒成癮者進行維持治療,以減輕對毒品的依賴,減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擴散,減少毒品成癮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發的犯罪。
標准防護原則,是指醫務人員將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體液以及被血液、其他體液污染的物品均視為具有傳染性的病原物質,醫務人員在接觸這些物質時,必須採取防護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是指有賣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為、注射吸毒等危險行為的人群。
艾滋病監測,是指連續、系統地收集各類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關因素的分布資料,對這些資料綜合分析,為有關部門制定預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時可靠的信息和依據,並對預防控制措施進行效果評價。
艾滋病檢測,是指採用實驗室方法對人體血液、其他體液、組織器官、血液衍生物等進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體及相關免疫指標檢測,包括監測、檢驗檢疫、自願咨詢檢測、臨床診斷、血液及血液製品篩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檢測。
行為干預措施,是指能夠有效減少艾滋病傳播的各種措施,包括:針對經注射吸毒傳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維持治療等措施;針對經性傳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廣使用措施,以及規范、方便的性病診療措施;針對母嬰傳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葯物預防和人工代乳品喂養等措施;早期發現感染者和有助於危險行為改變的自願咨詢檢測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個人規范意識以及減少危險行為的針對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經國務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衛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旅遊局、原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外國專家局發布的《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5. 關於禁毒防艾主題班會活動的策劃方案。 急!!!!!
一、班會背景:
12月1日是第22個世界艾滋病日,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市衛生局和市紅十字會圍繞「遏制艾滋,履行承諾」的主題在一宮廣場聯合開展了大規模的宣傳活動,旨在動員和營造全社會關注並積極投身到防控艾滋病活動中來。 昨日14時30分,在一宮廣場,許多志願者帶著紅絲帶,向過往行人發放艾滋病宣傳資料。相關部門也通過設立宣傳台發放資料的形式向市民宣傳艾滋病防控知識。我市自1997年發現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來,艾滋病疫情呈逐年上升趨勢,尤其近年來,經性途徑感染比例上升明顯,由2005年的3%上升到2009年的近30%。艾滋病已經開始從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擴散,大學生中艾滋病感染人數呈現上升趨勢。為此我院舉行此次班會,希望大家能對愛滋有個全新的認識。
二、班會主題:遏制愛滋,履行承諾——權益、責任、落實
三、班會時間:2009年12月1日
四、班會地點:社工0931班(411教室)
五、班會主持人:程顯滔、劉忠達
六、班會目的:
提升我們對艾滋病的了解和關注,也增強參與活動的志願者們做好防艾知識普及的信心以及投身防艾這項偉大事業的決心。向更廣大的群體傳播愛護生命,關注艾滋的精神。
七、班會參與人員:社工0931班全體同學
八、班會流程:
a) 開場,主持人致詞。
b) 歌曲獨唱《愛的翅膀》。
c) 同學對班會主題進行自由發言。
d) 主持人介紹部分資料。
e) 歌曲獨唱《隱形的翅膀》。
f) 主持人致詞結束班會。
九、班會前期准備:
a) 擺好桌子,留出5平方米空間做為班會自由場地。
b) 買氣球裝扮教室。
c) 安排好人員打掃教室。
d) 安排好同學出好黑板報。
e) 組織好有節目的同學及時排練。
f) 組織好結束後的教室衛生清潔,並將桌椅排好。
十、班會資金預算:20元以下
十一、班會注意事項:
a) 班會開展前,必須打掃干凈教室,並保持衛生。
b) 班會進行時,主持人注意時刻調動班會氣氛。
c) 注意桌椅等公共財物,不可亂塗亂畫。
d) 班會結束後,及時打掃衛生。
6. 如果要進行"防艾"知識宣傳,可以怎麼做
師生們表示要成為紅絲帶使者,承擔起自己的社會使命,並在展板上鄭重貼上版自己的紅絲帶。同學們庄權嚴地宣誓,表示承擔起社會責任,積極抗擊艾滋病。
據悉,為了做好防艾工作,我校還利用展板、主題班會、宣傳畫冊、視頻影像等途徑宣傳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