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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年度培訓計劃表

發布時間:2022-04-01 22:52:07

Ⅰ 煤礦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第一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礦井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礦井無重大安全隱患或對重大安全隱患按照規定採取有效監控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礦井分為三個等級,考核標准如下:

一級:考核評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級:考核評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級:考核評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辦法見附表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總分100分,各檢查項目得分按照標准扣分,至單項標准分扣完為止。

附表: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辦法

檢查項 目
質量標准
檢查方法
評分辦法

機構設 置

10分
1.煤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內部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2.煤礦設置專職部門或明確專門機構負責頂板管理、機電、提升運輸、「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等專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礦井,必須設專門的防沖機構。

3.煤礦設置專職部門或明確專門機構負責生產調度指揮、應急值守等工作。
檢查有關機構的設置文件,部門、單位有關職責規定。
相應機構未設置的,扣3分;部門職責不明確的,每項扣1分。

人員配 備

10分
1.煤礦內部安全管理機構,設專職主要負責人一名,並由單位行政副職擔任;設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一名;配備分管煤礦主要專業(採掘、機電、提升運輸、通防)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人員。受水害威脅及沖擊地壓威脅的礦井,應配有相應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安全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礦井從業人員總數的5‰,且不得少於7人;安全檢查工總數不少於井下從業人員總數的3%。

2.煤礦企業配置採掘、通防、機電、地測防治水等專業副總工程師及部門技術負責人,並在有關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防沖副總工程師及專職技術人員。

3.有關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應符合上級對煤礦從業人員准入資格的有關規定。
查閱有關人員任職文件、檔案資料。
未按規定設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採掘、機電、通防、防治水、防沖副總工程師的,每缺一職,扣2分;缺相應部門技術負責人的,每缺一職,扣1分;缺相應專職技術人員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監部門管理人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每缺一名,扣1分;安全檢查工數量達不到要求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未達到煤礦從業人員准入資格制度規定的,每有一人,扣0.5分。

安全規章制 度

20分
煤礦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並結合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具體制度包括: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各級負責人、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2.安全會議制度;3.安全目標管理制度;4.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5.安全質量標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7.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監督檢查制度;9.安全技術審批制度;10.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12.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14.安全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15.入井人員管理制度;16.安全舉報制度;17.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制度;18.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9.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20.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2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搶救和分析處理制度;22.上級規定必須制定的其他安全規章制度和企業應建立的安全制度。

煤礦安全規章制度應滿足以下要求: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准及上級有關規定;②內容具體、責任明確,能夠對照執行和檢查,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③以正式文件發布,並確保其能夠約束涉及到的部門和人員。
查閱有關制度規定,發布文件,檢查有關制度落實情況。
每缺一項制度扣2分;制度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每項扣1分。

安全費用提取及使用

10分
1.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的規定,落實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按規定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准,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3. 制定安全費用年度使用計劃,對安全費用按已確定標准及時、足額提取,並按照規定使用范圍支出,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4.建立有關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做到賬、物相符,項目完成要進行驗收,並有驗收記錄。

5.風險抵押金的存儲和使用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1.檢查對上級規定及本單位有關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查閱煤礦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的文件。

3.查閱年度安全費用計劃,查閱財務專戶提取、使用、結余管理帳目。

4.查閱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有關驗收記錄、資料。
1. 不落實上級有關規定,未確保安全投入的,扣5分;

2. 未明確安全費用提取標准,並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扣2分;

3. 無安全費用年度提取使用計劃的,扣2分;未按計劃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的,扣1分;無專戶存儲賬目扣2分;安全費用在規定范圍外支出的,每項扣2分。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結余賬目每有一處不符合要求,扣1分。

4.無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的,扣2分;賬、物管理不符的,每處扣1分,項目未驗收的,每項扣1分。

5.未按規定存儲和使用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扣2分。

隱患排查治 理

15分
1.落實上級有關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建立並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有關部門、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 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進行一次由單位技術負責人、有關部門和技術人員參加的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根據事故隱患分級、分類標准,分別確定級別和類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帳和重大隱患信息檔案,對重大安全隱患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3. 對於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由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重大事故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內容符合上級要求並按規定審批。

4.對治理結束的事故隱患,應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隱患進行銷號處理。

1.查閱各級管理人員、部門、有關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查閱月度隱患排查記錄,台帳、檔案、隱患上報文件,所採取的相應安全措施記錄。

3.查閱有關隱患治理方案。

4.查閱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登記表、驗收記錄。
1.未逐級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扣2分,責任不明確的,每處扣0.1分。

2.月度未按規定組織隱患排查的,每次扣3分;隱患未分級、分類的,每條扣1分;未建立隱患登記台帳的和重大隱患信息檔案的,扣3分;隱患排查治理監控台帳記錄及重大隱患信息檔案不全的,每條扣0.2分。未按規定上報重大安全隱患的,每條扣1分;對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採取措施的,每條扣3分。

3. 對重大隱患未按規定製定治理方案並按期實施的,每條扣3分;隱患治理方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每處扣1分。

4.隱患治理結束後未驗收的,每條扣1分;未做銷號處理的,每條扣0.5分。

應急預 案

10分

1.煤礦企業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等上級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2.應急預案按照規定進行評審、備案、發布,按照規定及時進行修訂。

3.煤礦應該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4.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急演練前應編制演練方案,應急演練結束後應編寫評估報告。

1.查閱單位有關事故應急預案等資料。

2.查閱有關預案評審資料、意見,預案發布文件,修訂記錄。

3. 查閱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檢查有關崗點的現場處置方案學習、掌握情況。

4.查閱有關應急演練方案、評估報告。

1.應急預案不全,存在重大危險源或主要事故類型未制定專項預案的,每缺一項預案,扣2分;危險性大的重要崗點,缺現場處置方案的,每處扣1分。

應急預案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每處扣0.5分;信息有錯誤的,每處扣0.2分;預案之間不銜接,相互矛盾的,每項扣1分。

2. 未按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修訂的,每件預案扣1分;未按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備案的,扣1分。

3.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的,每人次扣0.1分。

4.未按規定組織綜合預案或專項預案演練、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的,扣2分;演練無方案及演練後未編寫評估報告的,每次扣1分。

安全培 訓

15分
1. 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明確安全培訓方式、方法、安全教育內容和重點,並按計劃認真實施。

2.每季度對單位安全培訓開展情況至少進行一次檢查總結,對查出問題制訂措施,整改落實;年終對安全培訓工作進行總結表彰。

3. 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現一人一檔,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安全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按規定接受安全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煤礦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4.煤礦有培訓基地,加強培訓師資建設,充實必要的師資力量,培訓條件達到上級規定要求。

5. 保證本單位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1.查閱單位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2.檢查季度安全教育活動記錄、整改措施,年度安全培訓工作表彰決定。

3.查閱單位安全培訓檔案。有關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現場抽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查閱單位安全培訓資金計劃及其落實情況。

1. 無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的,分別扣2分;未按照計劃認真執行的,每項扣0.5分。

2.季度內未組織安全培訓檢查的扣2分,對查出問題無整改措施的扣1分;年度未對安全培訓工作總結表彰的扣2分。

3.未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扣5分,未實現一人一檔的,扣1分;安全培訓檔案記錄不全、不詳細、不準確的,每人次扣0.1分。

「三項崗位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上崗的,每人次扣2分。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的,每人次扣1分。

4.無培訓基地的,扣3分;培訓基地師資、辦學條件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扣0.5分。

5.單位未落實和確保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扣3分。

調度通 訊

10分
1、礦井必須安裝井下調度通訊系統。通訊設備、小型電器(通訊)、線纜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入網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2、健全各種管理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應包括維護人員、值班人員崗位責任制,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交接班制度,周期維護試驗制度,防火制度等,並嚴格落實。

3、調度電話安裝數量及場所必須符合要求。主副井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站)、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採掘工作面;《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明確要求的地點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辦公室,與井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的主要科室、醫院(衛生所)、車隊等,必須安裝調度電話,並能與礦調度室等部門直接聯系。井下電話不得並接。

4、調度通訊系統安全設施齊全、可靠。通訊設備交流電源必須裝設防雷保護裝置;入井調度電話必須全部經過安全隔離柵;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接地保護系統完善,接地電阻阻值符合調度交換機設計安裝要求。

5、系統功能齊全,性能良好。調度台的強插、強拆、集呼、群呼、會議等功能完善、可靠,符合設計要求;通話質量應清晰無斷續、無雜音;必須配備錄音系統;調度交換設備的主要板卡及電源系統必須採用熱備份運行模式,後備蓄電池容量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6. 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煤礦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為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無線通訊工具,實時監測井下作業人員的行動軌跡。系統產品必須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井下設備具有防爆合格證。系統的安裝、使用、管理符合標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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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檢查有關證件。

2.查閱有關制度,規程。

3.現場檢查井下調度電話安裝情況,查閱災害防計劃。

4.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的各類安全設施、保護

5.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功能,設備配置等

6.現場檢查煤礦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及人員定位系統的裝備、使用、管理情況,查閱有關證書、合格證。
1.井下調度通訊系統設備、線纜等無合格證、入網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每有一項,扣2分。

2.各類規章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項扣1分;未貫徹落實的,每項扣0.5分。

3井下調度電話數量不足的,每缺一部扣0.5分,有一處通話不正常扣0.5分。

4.調度通訊系統安全設施、保護裝置不全的,缺一項扣1分;安設不合格或不完好的,每處扣0.5分。

5.調度通訊系統功能不完善的,每缺一種功能扣1分。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每項扣0.5分;無錄音系統的,扣1分;調度交換設備的主要板卡未採用熱備份運行模式的,扣1分;後備電池容量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扣2分。

6.未按照規定建立井下無線通訊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扣5分;未向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無線通訊工具的,每有一人次扣0.1分;未實現實時監測井下作業人員行動軌跡的,扣1分;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和井下無線通訊系統無規定安全標志、防爆合格證的,扣2分;系統安裝、使用、管理不符合標准要求的,每處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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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煤礦師帶徒計劃怎麼寫

某某公司某某車間2015年師帶徒計劃

師傅:%%%
徒弟:###
目標:經過一年手把手指導、幫助,使徒弟###具有獨立頂崗能力,在年度技能考核中達到中級工標准。
措施:
1、推薦徒弟學習《某某裝置操作規范》等書籍,師傅要隨時進行督促、指導、解答問題。
2、每個班徒弟要跟隨師傅進行現場巡檢,師傅對工藝流程、日常操作等對徒弟頃囊相授,對流程逐斷進行學習掌握。
3、對某裝置某某塔、某某閥等關鍵部位操作,要進行反復講解、反復示範,直至熟練操作。
4、師傅要經常檢查徒弟操作規范、現場流程等掌握情況,進行督促提高,不正確的加以指導。

大概路數就這些吧,具體措施方面你再根據具體情況加減哈。

Ⅲ 貴州省煤礦安全培訓中心2013年安全資格證復訓j時間表,我想知道具體安排時間

貴州省煤礦安全培訓中心2013年安全資格證復訓時間表,我想知道具體安排時間

Ⅳ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從業人員每年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多少學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九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三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4)煤礦年度培訓計劃表擴展閱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堅持以考促學、以講促學,確保全體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完善和落實師傅帶徒弟制度。

第二十條: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培訓計劃。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詳細、准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Ⅳ 煤礦新員工培訓的原因是什麼

煤礦行業屬於高危行業,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業務培訓,否則禁止進入崗位。煤礦從業人員均必須經過培訓。這是強制性培訓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條例專門規定了的。
根據各崗位不同特點,上自礦長下到普通員工,均有詳細的學時和考試的規定。

國家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專項規定。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效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安全培訓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安全培訓體系,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依法組織實施本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按規定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參加培訓。

煤礦企業應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5%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一律帶薪參加安全培訓。

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依照大綱進行培訓。

第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堅持「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准、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中央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央企業所屬一級煤礦企業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屬煤礦企業(集團)總部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制定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建立考試題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條前款規定以外所轄區域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和煤礦礦長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第二章 培訓人員范圍和准入條件

第七條 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礦務局、煤礦以及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下同)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局長、礦長。

第八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

(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

(三)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區、科、隊、井)負責人。

第九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從事井下電氣、井下爆破、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提升機操作、採煤機(掘進機)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業的人員。

省級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和安全生產狀況,需要增加特種作業類別和工種的,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准同意後,納入特種作業管理。

第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根據職責、崗位實行不同的資格准入標准。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作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二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三條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准入標准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執行。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新招職工必須符合準入標准,不符合準入標準的,不得錄用。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安全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

煤礦礦長還必須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頒證。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操作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訓,但必須參加復訓。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採煤、掘進、通風、機電、地測、運輸等專業的班組長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具備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由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本規定第八條第(三)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由具備三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由具備四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由縣(市、區)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統一組織到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必須達到下列規定學時: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48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

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合並培訓初次培訓不少於64學時,復訓不少於32學時。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90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

新招入礦的井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少於72學時,經考核合格並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煤礦井下其他從業人員每年安全培訓不少於20學時。

第二十一條 鼓勵煤礦企業實行變招工為招生,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的煤礦企業新招井下作業人員須經技工(中專)學校相應專業的正規教育,取得學歷證書方可錄用。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1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煤礦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免予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注冊安全工程師經繼續教育並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可免予復訓。

第二十四條 負責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 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煤礦礦長資格考核發證的部門(以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准入條件進行審查,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符合準入條件的,方可參加培訓。

第四章 考核和發證

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的原則。考核發證機關按照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礦長資格考核成績80分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

第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使用國家級考試題庫進行安全技術理論知識計算機考試,考核發證機關應派員現場監考,也可通過遠程監控系統監考。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成績。

第二十九條 「三項崗位人員」在考核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格證或操作證,也可委託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辦理,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及學歷證書復印件或學歷證明;

(二)工作經歷證明;

(三)社區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健康證明。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憑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及上述材料,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

第三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三項崗位人員」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申請的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或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注冊安全工程師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得頒發資格證。

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有效期為4年,每2年復審一次。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

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和操作證式樣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統一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三十四條 證書到期復審或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復審的,應當於期滿前60日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復審手續。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應當參加相應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條 申請復審或延期復審的,向考核發證機關提交體檢健康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資格證或操作證原件辦理相關手續。

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復審的,審核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證書。

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體檢不合格的;

(二)發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對初次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證書遺失的,持證人應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補發。

證書記載信息發生變化或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變更或更換。

第三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定期將證書發放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核、頒發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證、操作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

考核發證機關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有關安全培訓規定的情況;

(二)安全培訓管理機構設置、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三)安全培訓制度、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從業人員專項培訓情況;

(六)安全培訓檔案管理情況;

(七)教育培訓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

(八)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准入和安全培訓期間工資支付情況;

(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二條 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培訓大綱情況;

(二)教學及學員管理情況;

(三)安全培訓計劃落實情況;

(四)安全培訓管理制度落實和檔案管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三條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情況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資格證或操作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二)違反本規定準入條件和程序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四)未申請復審、延期復審或者復審、延期復審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條 煤礦企業被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產整頓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暫扣煤礦礦長的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資格證或操作證: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四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要建立煤礦安全培訓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建立考核發證檔案和統計報告制度,每年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報告培訓計劃執行和考核發證等情況。

第四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三項崗位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煤礦企業不得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

「三項崗位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三項崗位人員」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經費的;

(二)未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

(三)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或檔案管理混亂的;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上崗的;

(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安全培訓的;

(六)從業人員未達到准入條件的;

(七)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或未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八)「三項崗位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第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一)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二)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的。

第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非法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煤礦企業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考核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五十六條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2人責任事故的礦長,暫扣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責令參加復訓,考核合格的返還其資格證,不合格的,吊銷其資格證;

煤礦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被吊銷資格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核發。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且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

第五十七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培訓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按時落實培訓計劃的;

(三)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

第五十八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偽造、塗改資格證或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項崗位人員」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核發證機關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煤礦安全培訓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Ⅵ 貫徹落實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監局關於安全培訓工作要求

煤 礦 安 全 培 訓 規 定

第一章總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煤炭資源開采活動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第三條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省級及以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轄區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實施監察。
第四條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鼓勵煤礦企業變招工為招生。煤礦企業新招井下從業人員,應當優先錄用大中專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煤礦相關專業的畢業生。

第二章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明確負責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
第七條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規定的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從事煤礦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與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
第八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學員登記表,包括學員的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等情況;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摘要】
貫徹落實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監局關於安全培訓工作要求【提問】
煤 礦 安 全 培 訓 規 定

第一章總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煤炭資源開采活動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第三條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省級及以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轄區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實施監察。
第四條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鼓勵煤礦企業變招工為招生。煤礦企業新招井下從業人員,應當優先錄用大中專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煤礦相關專業的畢業生。

第二章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明確負責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
第七條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規定的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從事煤礦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與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
第八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學員登記表,包括學員的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等情況;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回答】
1、管理人員培訓

(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和標准;

(2)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職責;

(3)安全管理、安全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4)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管理等。

2、從業人員培訓

(1)學習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2)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其中,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需要注意:

(1)必須參加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

(2)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3)按規定參加復審。

3、新從業人員培訓

(1)廠級

①有關的法律、法規;②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和職業衛生基本知識;③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④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⑤作業場所存在的風險、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⑥有關事故案例等。

(2)車間級

①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②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③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④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⑤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⑥本車間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⑦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注意的安全事項;⑧有關事故案例⑨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3)班組級

①崗位生產工藝流程、生產設備、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注意事項;②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③崗位的事故預防、有關事故案例等。

4、其他人員培訓

其他人員培訓包括:轉崗、下崗再就業、幹部頂崗、脫離崗位6個月以上者、外來參觀人員、學習人員、外來施工單位的培訓。

5、日常安全教育

(1)學習國家和政府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文件、安全通報、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生產知識;

(3)討論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

(4)開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護能力訓練,異常情況的緊急處理及應急預案的演練;

(5)開展崗位技術練兵、比武活動;

(6)開展查隱患、反習慣性違章活動;

(7)開展安全技術座談,觀看安全教育電影和錄像;

(8)熟悉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風險、防範控制措施;

(9)其他安全活動。

6、培訓教育管理

培訓教育管理包括:制定培訓計劃、做好培訓驗證、整理培訓檔案、保存變更記錄等。

安全管理是企業發展過程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為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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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煤礦培訓哪四種人員必須是

煤礦行業屬於高危行業,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業務培訓,否則禁止進入崗位。煤礦從業人員均必須經過培訓。這是強制性培訓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條例專門規定了的。根據各崗位不同特點,上自礦長下到普通員工,均有詳細的學時和考試的規定。國家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專項規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效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安全培訓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安全培訓體系,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依法組織實施本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按規定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參加培訓。煤礦企業應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5%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一律帶薪參加安全培訓。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依照大綱進行培訓。第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堅持「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准、教考分離」的原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中央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央企業所屬一級煤礦企業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屬煤礦企業(集團)總部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制定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建立考試題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條前款規定以外所轄區域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和煤礦礦長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第二章 培訓人員范圍和准入條件第七條 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礦務局、煤礦以及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下同)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局長、礦長。第八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一)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三)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區、科、隊、井)負責人。第九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從事井下電氣、井下爆破、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提升機操作、採煤機(掘進機)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業的人員。省級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和安全生產狀況,需要增加特種作業類別和工種的,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准同意後,納入特種作業管理。第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根據職責、崗位實行不同的資格准入標准。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作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一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第十二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第十三條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准入標准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執行。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新招職工必須符合準入標准,不符合準入標準的,不得錄用。第三章 安全培訓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安全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還必須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頒證。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操作資格證後,方可上崗。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訓,但必須參加復訓。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採煤、掘進、通風、機電、地測、運輸等專業的班組長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任職。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具備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由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本規定第八條第(三)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由具備三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由具備四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由縣(市、區)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統一組織到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必須達到下列規定學時: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48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合並培訓初次培訓不少於64學時,復訓不少於32學時。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90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新招入礦的井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少於72學時,經考核合格並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煤礦井下其他從業人員每年安全培訓不少於20學時。第二十一條 鼓勵煤礦企業實行變招工為招生,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的煤礦企業新招井下作業人員須經技工(中專)學校相應專業的正規教育,取得學歷證書方可錄用。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1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煤礦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第二十三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免予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注冊安全工程師經繼續教育並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可免予復訓。第二十四條 負責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 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煤礦礦長資格考核發證的部門(以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准入條件進行審查,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符合準入條件的,方可參加培訓。第四章 考核和發證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的原則。考核發證機關按照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礦長資格考核成績80分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第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使用國家級考試題庫進行安全技術理論知識計算機考試,考核發證機關應派員現場監考,也可通過遠程監控系統監考。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成績。第二十九條 「三項崗位人員」在考核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格證或操作證,也可委託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辦理,並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證及學歷證書復印件或學歷證明;(二)工作經歷證明;(三)社區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健康證明。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憑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及上述材料,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第三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三項崗位人員」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三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申請的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或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注冊安全工程師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得頒發資格證。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有效期為4年,每2年復審一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和操作證式樣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統一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第三十四條 證書到期復審或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復審的,應當於期滿前60日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復審手續。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應當參加相應培訓並考核合格。第三十五條 申請復審或延期復審的,向考核發證機關提交體檢健康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資格證或操作證原件辦理相關手續。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復審的,審核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證書。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一)體檢不合格的;(二)發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三)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對初次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八條 證書遺失的,持證人應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補發。證書記載信息發生變化或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變更或更換。第三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定期將證書發放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四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核、頒發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證、操作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考核發證機關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四十一條 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有關安全培訓規定的情況;(二)安全培訓管理機構設置、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三)安全培訓制度、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情況;(四)「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從業人員專項培訓情況;(六)安全培訓檔案管理情況;(七)教育培訓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八)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准入和安全培訓期間工資支付情況;(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四十二條 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一)執行培訓大綱情況;(二)教學及學員管理情況;(三)安全培訓計劃落實情況;(四)安全培訓管理制度落實和檔案管理情況;(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四十三條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情況組織實施。第四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資格證或操作證:(一)超越職權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二)違反本規定準入條件和程序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或操作證的;(四)未申請復審、延期復審或者復審、延期復審不合格的。第四十五條 煤礦企業被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產整頓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暫扣煤礦礦長的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資格證或操作證:(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二)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撤銷的;(三)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吊銷的。第四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要建立煤礦安全培訓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第四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建立考核發證檔案和統計報告制度,每年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報告培訓計劃執行和考核發證等情況。第四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三項崗位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第五十條 煤礦企業不得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三項崗位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三項崗位人員」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經費的;(二)未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三)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或檔案管理混亂的;(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上崗的;(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安全培訓的;(六)從業人員未達到准入條件的;(七)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或未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八)「三項崗位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的。第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一)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二)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的。第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非法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 煤礦企業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考核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第五十六條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2人責任事故的礦長,暫扣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責令參加復訓,考核合格的返還其資格證,不合格的,吊銷其資格證;煤礦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被吊銷資格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核發。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且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第五十七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培訓大綱進行培訓的;(二)未按時落實培訓計劃的;(三)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第五十八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偽造、塗改資格證或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項崗位人員」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章 附 則第五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核發證機關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煤礦安全培訓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第六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Ⅷ 煤礦新員工為什麼要培訓

煤礦屬於抄高危行業襲,要把安全作為企業的頭等大事來抓,對新員工全方位的培訓和老員工每年的例行安全培訓,都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培訓規定》來做。不僅要做培訓,更要注重培訓後的考核工作,做到培訓不走過場,注重培訓實效。很多煤礦培訓正在逐步採用一些信息化的手段,對培訓全過程從前期調研、培訓、考核、評估到培訓的總結報告進行數字化記錄,做到培訓留痕。
同時還要注意培訓形式的變化和提升,一味灌輸或照本宣科的培訓往往達不到需要的效果,要將培訓的內容實例化,講培訓形式生動化,很多企業也在將部分常規性的課程線上化,通過「礦業課堂」這種線上培訓平台,進行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學習時間相對靈活自由,完成規定的學時後,通過考試對學習效果進行考核,用考試成績說話。
煤礦培訓必須重視,應該作為一把手工程來抓。

Ⅸ 生產經營單位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再培訓時間是多少學時

每年再培來訓時間不得少於源12學時。

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9)煤礦年度培訓計劃表擴展閱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相關要求:

1、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2、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堅持以考促學、以講促學,確保全體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完善和落實師傅帶徒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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