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份制股東崗位職責如何分分配
實行股份制改造以後,採用法人治理結構和法人組織形式,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但是,變中有不變。就目前看到的股份制公司來說,企業的社會主義性質沒有變,黨對股份制企業的領導沒有變,職工在企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也都沒有變。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規定:實行公司制的國有企業,黨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要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維護工人的合法權益。這說明工會的地位和作用也沒有變,工會仍舊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民主管理的組織者,是工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鄧小平同志曾經告誡我們:「忽視工會工作,就談不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對於一個企業來說,能否加強工會工作,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對於全心全意依靠職工辦好企業至關重要。誠然,實行股改以後,工會應繼續加強職代會的工作,通過職代會實行民主管理,行使職工監督、審議、建議和民主評議幹部的權力,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同時,工會還要注意根據有關法規精神,協調「老三會」(工會、職代會、工代會)的關系,並依法支持和參與「新三會」的工作。新老三會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形成兩張皮。因為目標一致,「風險同擔,利益共享」,所以,只要運行機制合理,位置擺正,關系理順,操作有序,新老三會的矛盾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為此,我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注意各自的側重點,從而盡可能避免矛盾,起到彼此相輔相成的作用。例如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主要關心企業的利潤和分紅,而職工代表大會對本企業的情況更了解,對本企業生產和經營的關切度也更高,因此可先由工會召開職代會進行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為求比較成熟後再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最後形成決議。為了落實全心全意依靠職工辦企業的方針,在董事會和監事會里,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都應佔一定的比例。而職工代表是必須由職工民主選舉或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因此,物色和選舉職工代表是工會義不容辭的職責。而且加入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會代表,應該更好地代表職工的意志,反映職工的心聲,在參與重大決策、參加集體談判、簽訂集體合同、處理勞動爭議、監督生產經營過程、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以及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等諸多方面,積極地為職工著想。職工參加民主管理雖然有法可依,但就參與的深度、廣度,尤其是實際運作而言,又略嫌現行法規顯得滯後。目前,除了《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和《公司法》外,還沒有關於職工參加管理的專門的法律法規,而且就已經頌布的法規來看,有些規定過於原則、概略,有些說法則顯得含混。這樣,具體操作起來有時便可能感到無所適從。因此,工會應站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參與管理的角度多動腦筋,積極參與制定具體的實施條例和規章制度,以確保職工參與管理的權力不致落空或者受到削弱。為了明確工會在股份制企業中的地位、作用和主要職責,工會應經常地召集職工代表和各基層工會主席進行專題學習,使大家取得共識。同時要根據有關法規確定工會的主要職責,明確新老三會的關系。為了職工參與管理有章可循,還應注意結合實際,制定工會參與民主管理的工作規范和為生產經營服務的實施辦法。筆者認為,工會應該把搞好兩個文明建設,提高職工素質和經濟效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立足點和歸宿。在安排工作時,自覺地突出了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為確保生產經營目標的實現,提倡絕大部分企業開展的崗位創一流、班組創先進、企業創效益、節能降耗、科技興公司的勞動競賽活動。要實行職工代表聯系制度,以溝通上下級的聯系,讓上級領導隨時了解基層存在的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在機關的精兵簡政和三項制度的改革中,工會應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參與決策,這樣既維護了職工的利益,又協調了各種關系。
⑵ 教育培訓機構的如何建立科學合理的股權激勵機制
首先,法人必須要佔據至少百分之五十一的自然股。
然後是各大股東各持剩下的百分之四十版九。
如果權打算做期權股,就每個股東各自拿出百分之一放入股權池,然後將股權池中的股份按照幾百塊錢一份的方式,買個下面的員工或者外人。
以此來實現集資的作用。
希望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⑶ 培訓機構發展需要資金,現在朋友來投資20萬,股份如何分配
初期來投資15萬後你有沒有再投資金進源去?如果有也要加上。按照你上面說的,你前期和後期出資共25萬,你的朋友兩人出資20萬,你們總投資就是45萬,這樣算來你的股份比是百分之五十五點六。有參與在本公司工作的,按當地標准及職位來發相應的工資,做個參考。
⑷ 股東職務如何分配
一、根據投資額占總注冊資金的比例確定股權,根據股權比例或者協議中特別註明的方式進行利益分配。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三、1、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2、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6、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7、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8、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9、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⑸ 合夥開培訓班如何分配利潤
合夥開培訓班,如何分配利潤,不論你們三個人是啥關系,都應該在事前協商好利潤分配方案。現在你們有了利潤,不論怎樣分配,只要三個人都同意就好。
⑹ 做培訓機構,一方技術一方資金,股權該如何分配
投資雙方協商確定股權分配。
⑺ 股東職務如何分配。
這種股權分配方式會出問題的,
先考慮的不是怎麼股東做什麼職位,
而是說什麼用股權控制公司
⑻ 兩家培訓學校合並後股權如何分配
B公司倆人各佔百分之二十五,A公司三個每人佔百分之十六點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