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安培訓學校的證怎麼辦
第六章保安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㈡ 保安培訓許可證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保安培訓許可證》的有效期是5年。
法律依據:《保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保安培訓許可證》的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保安培訓機構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內到發證機關辦理許可證延期手續。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延期;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期,並說明理由。
㈢ 保安員培訓法律 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情況
一法復律培訓
1、保安員首先制要知道《勞動保護法》有關內容,因為這關系自己的勞保情況。
2、保安員要掌握《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關條例,及其《刑法》、《民法》部分細節。因為在實務中,保安員的工作涉及他人的人身權力和財產權力等,例如不得非法拘禁、不得非法入侵民宅、不得非法搜身等等,說別的都是扯淡,學了這些才能保證工作中不侵犯他人權力,而自己處於主動地位。
3、《職業道德》培訓業很重要。
二、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情況
1、處理應急事件的能力
2、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3、結合實際的工作能力
別的樓下說的很清了,我就不啰嗦了。
㈣ 保安管理條例保安應該做什麼
保安工作制度為了保證小區業主的安全,杜絕各種事故的發生,保證小區工作正常運轉。特製訂本制度。一、文明服務,禮貌待人,忠於職守,堅守崗位,盡職盡責;二、熟悉本崗位任務和工作程序,預防案件、事故發生,力爭做到萬無一失;三、加強晝夜值班巡查制度,發現不安全因素要果斷處理,自己處理不了的要立即向110報警,並向上級報告,保護事發現場;四、負責區內的公共設施、設備、共用設施設備的看管工作,防止丟失現象發生,出現問題依照內部管理辦法進行處理;五、實行三人倒班制,做到晝夜24小時不斷人;六、嚴格禁止與外來閑雜人員在門崗或門衛室聊天閑談,除領導臨時指定替換,不準保安人員私自用任何人頂替值班;七、值班時間,對崗位內發生的各種情況要及時認真處理,並作好記錄八、嚴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前交班人員一定要把當天值班情況認真記錄清楚,雙方簽名,註明日期;九、負責門崗大門口到公路衛生區的環境衛生,不得堆積雜物和垃圾,必須經常打掃,保持干凈、整潔,門洞內禁止住戶停放車輛,外來車輛一律停在大門外且不影響小區交通,如有特殊情況需進入小區將收取一定費用,禁止小商販在門洞內做生意或進入小區;十、門崗附近屬保安工作區域,任何人員不得妨礙保安進行工作;十一、熟悉小區內住戶的基本情況,進出車輛進行登記,嚴格執行來客登記制度,對身份不明、無任何證件、形跡可疑者和車輛要進行盤問或禁止其入內;十二、做好安全預防事故宣傳教育工作,與其他同志一道,相互團結,友愛互助,密切配合,服從領導,共同把小區的安全保衛工作做好;十三、完成領導臨時安排的其它工作;十四、實行獎懲制度,一年內不出現丟失現象和其它事故,每人獎200元。以上制度值班人員共同遵守,從2009年x月x日起執行。 不知道你要什麼樣的保安制度,這個是我前幾天弄出來的物業管理保安制度,想想大多的保安制度也改差不多吧。如果有什麼意見或者要求我們可以溝通交流,我也很想學習這方面的知識。
㈤ 保安培訓機構需要哪些管理制度
保安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1、保安培訓計劃
2、保安培訓方案
3、教室管理制度
4、教學培訓制度
5、宿舍管理制度
6、就餐管理制度
7、培訓紀律制度
8、請銷假制度
9、作息時間制度
10、培訓考核制度
㈥ 申辦民辦保安培訓學校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關於印發《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的通知
京教計〔2007〕27號
各區縣教委,燕山教委:
為貫徹國家「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民辦教育發展方針,落實《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完善我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已經市教委2007年第7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落實《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完善民辦學校設置管理,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不具備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申請設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各部門、各單位面向本部門、本單位職工開展的非學歷教育培訓,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設置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適應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
第四條 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監督、檢查、評估和審計。
㈦ 開展保安培訓業務需要哪些資質( )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保安培訓單位的條件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㈧ 天津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的辦法全文
天津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國家「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落實市政府批轉市教委《關於加強民辦學校規范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津政發〔2008〕11號)的文件精神 ,進一步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規范管理,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不具備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民辦學校。
申請設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各部門、各單位面向本部門、本單位職工開展的非學歷教育培訓,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設置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適應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符合《天津市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設置標准》(津教委社〔2008〕2 號)的文件要求。
第四條 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監督、檢查、評估和審計。
第二章 設置申請
第五條 申請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天津市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設置標准》的要求,由申辦者向擬辦學所在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凡申請舉辦涉及衛生、體育、保安等內容的培訓機構,須先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六條 申請辦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辦學申請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學校名稱、辦學地址、經費籌措來源、數額及管理使用辦法、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內部管理體制等。舉辦者為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公民個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舉辦者應當提交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當提交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相關證明、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及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及租賃期限)、消防安全、衛生合格證明文件。
(五)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機構名稱、辦學地址;
2.辦學宗旨、內容、規模、層次、形式等;
3.資產數額、來源、性質以及教學設備設施的購置證明等;
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條件;
8.章程修改程序;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應寫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理事長(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簽字),理事長(董事長)、理事(董事)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聘任財會人員的會計證及復印件。
(八)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九)在開設的專業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第七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聘請教師和管理人員需簽定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是公職人員的,需經其所在單位同意。
第八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對聘用的專職教職工,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並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核準的章程,建立並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內部管理,確保教育教學質量,依法開展辦學活動。
第十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需到法人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法人登記,到所在區縣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書,到銀行開設帳號,到區縣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將刻制印章的樣式、開戶銀行及帳號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所使用的名稱必須與審批機關核準的名稱相一致。
第十二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簡章及招生廣告,須到審批機關辦理備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內容應當真實准確,與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招生簡章及廣告內容相一致。
第十三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將招生及其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託或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和個人實施。
第十四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准,應報價格管理部門備案及公示。在交費時應將有關收費、退費規定向學生進行公示,並與學生簽定退費協議,退費時依照協議處理。
第十五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和學生學業成績檔案。
第十六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在審批機關批準的區域以外增設教學地點,應重新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在審批機關批準的區域內增設教學地點,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於每一年度結束後,向審批機關報告年度辦學基本情況。內容包括:
(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包括:辦學資金是否到位,有無轉移、抽逃、挪用現象,財務收支及管理、納稅、票據使用情況,合理回報數額,留存發展基金是否達到年度凈資產增加額的25%等情況;
(二)由校長簽署的學校依法辦學情況的書面報告;
(三)民辦學校年度辦學登記表;
(四)房產或房屋租賃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及衛生、消防、公安部門的證明文件;
(五)舉辦者資質證明(法人證書、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及校長、董事長(理事長)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十八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檢查、督導、評估,加強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監督。加強與財政、稅務、物價、審計、民政、工商、勞動保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管理工作。
第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應報審批機關批准;變更舉辦者應報審批機關核准。
變更舉辦者應進行財務清算。
第二十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合並,應當進行財產清查和財務清算,並由合並後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妥善安置原在校學生。合並應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因故無法開展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舉辦者或者董事會(理事會)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停辦的,應當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和財務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後,審批機關可予以解散或停辦。
第二十二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五月一日起實行,有效期五年。
㈨ 如何在烏魯木齊設立保安職業培訓學校
首先要具備
關於印發《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的通知
京教計〔2007〕27號
各區縣教委,燕山教委:
為貫徹國家「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民辦教育發展方針,落實《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完善我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已經市教委2007年第7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落實《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完善民辦學校設置管理,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不具備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申請設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各部門、各單位面向本部門、本單位職工開展的非學歷教育培訓,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設置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適應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
第四條 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監督、檢查、評估和審計
望大哥採納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