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填好了創業申請書,怎麼沒有提交二字呢
符合創業資金支持條件的項目,應以創業項目為單位,由創業企業按申報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直接向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也可經縣級人才中心推薦,向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申報。
申請創業資金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的《畢業證》、《報到證》、《創業培訓證》、《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同時填報《榆林市大學生創業項目資金申請書》2、《榆林市大學生創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孵化基地推薦項目,推薦單位出具的《榆林市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孵化資金項目推薦意見表》。
4、國家專賣、專控及特殊行業(如醫葯、醫療器械、郵電、通信、電力、農作物新品種及生物製品、公共安全等)申請的項目,申請時要有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批准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❷ 申報創業培訓定點機構需要哪些資料
申報材料
(1)認定市創業培訓定點培訓機構申請書(包括培訓機構名稱、辦學條件、培內訓場容地、培訓設施設備、培訓人數、師資人數、培訓目標等);
(2)《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調查表》;
(3)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法人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5)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6)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7)4名及以上獲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創業培訓講師證書》的本培訓機構專職授課教師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8)面積不少於70平米的標准化教室2個以上,並配置符合創業培訓技術標准教學設備的證明材料;
(9)3名以上全(兼)職的創業服務專家(包括企業家、大學經濟管理專業教師、取得創業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等)的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請各申報單位在復印件材料上加蓋申報單位公章,並註明「原件與復印件一致」的字樣。
❸ 渝辦發【2010】192 號文件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編輯本段渝辦發[2010]19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編輯本段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促進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就業再就業,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若干意見》(渝府發[2010]66號)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微型企業的申請創辦、扶持發展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創辦微型企業可享受財政扶持、稅收扶持、融資擔保扶持、行政規費減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條 市政府和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分別成立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和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的發展工作。 市和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微企辦),具體負責微型企業的發展規劃、創業培訓、創業審核、政策扶持、監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創業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創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含集體戶口); (二)屬於「九類人群」; (三)具有創業能力; (四)無在辦企業; (五)屬於「九類人群」的申請人出資比例不低於全體投資人出資額的50%;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六條 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的創業者應當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戶口簿; (四)居住證明; (五)屬於「九類人群」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與身份證明或戶口簿載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請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材料。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將審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天。經公示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上出具同意推薦意見。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將上述材料提交擬創業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條 工商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工商所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告知申請人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和相關前置許可等注冊登記手續,相關部門的前置許可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並將申請審批資料移送當地微企辦。 工商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的審查和資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創業培訓 第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收到工商所報送的申請審批資料後,應當對申請人組織開展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已經接受創業培訓或具有相關創業知識的申請人可不參加。 市微企辦牽頭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年度計劃,由市微企辦和市人力社保局聯合發文下達各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和人力社保局實施。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納入全市創業培訓計劃。 第十條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實行定點培訓,凡具備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辦學條件,且願意承擔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工作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均可向市微企辦申報。 市微企辦會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關部門對全市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定點機構進行認定,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符合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相關規定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准給予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補貼。 培訓補貼由微型企業創業培訓機構向同級微企辦提出申請,微企辦牽頭與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後,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核,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定點培訓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十二條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以提高申請人創業能力為目的,開展政策解讀、項目選擇、擔保貸款、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合同簽訂及風險的規避、員工聘用與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知識、創業實例分析、創業投資計劃書製作及答辯等內容的培訓。培訓結束後,培訓機構應當出具結業鑒定意見。 第四章 創業審核 第十三條 創業審核按照盡職審查和集中會審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申請人向擬創業所在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提交創業投資計劃書後,微企辦審核人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意見提交由工商、財政、稅務、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貸銀行、擔保機構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的審核小組集中會審。審核小組原則上10個工作日內會審1次,並審定財政資本金補助比例。 第十四條 創業審核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培訓機構結業鑒定意見(按本辦法規定不參加創業培訓的除外); (二)擬創辦企業及申請創業者自身基本情況; (三)擬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情況; (四)擬創辦企業的人員及組織結構; (五)市場預測; (六)營銷策略; (七)擬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的生產管理計劃; (八)資本金補助資金使用計劃等財務規劃; (九)注冊登記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 (十)創業投融資計劃; (十一)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五條 微企辦應當及時將審核結果通過網路、報紙、公示欄等形式進行廣泛公示。 第十六條 申請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對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是否通過審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市微企辦申訴。 第十七條 各級微企辦、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對創業審核中獲知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注冊登記 第十八條 申請人通過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後,應在擬創業所在地的重慶農村商業銀行、重慶銀行、重慶三峽銀行等銀行中選擇一家開戶銀行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開設賬戶,並將投資資金存入該賬戶。 第十九條 申請人通過創業審核,且投資資金到位後,由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資本金補助。財政部門按照微企辦審定的補助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本金補助資金轉入申請人開設的賬戶。 第二十條 創業者投資資金和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後,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應當按照企業登記的相關規定,將相關資料轉到企業注冊登記辦理機構,5個工作日內辦完營業執照。 工商部門依法進行注冊登記的同時,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和相關前置許可進行審查。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每年根據市微企辦確定的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發展計劃,安排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資金預算,將補助資金切塊下達給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 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對市級財政資金、區縣(自治縣)配套資金實行集中管理、統籌安排,並向申請人撥付資本金補助資金。補助比例控制在注冊資本金的50%以內,具體補助辦法和標准由各區縣(自治縣)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二條 從微型企業成立次年起,財政部門按企業上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地方留存部分計算稅收優惠財政補貼,補貼總額以微型企業獲得的資本金補助資金等額為限。 微型企業憑納稅證明和營業執照,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具體審核、撥付工作由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辦理,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財政局書面報送辦理情況。按現行財政體制應由市級財政承擔的部分,由市級財政通過年終結算的方式補助給區縣(自治縣)財政。 第二十三條 微型企業可在開戶銀行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購置,貸款額度不超過投資者投資金額的50%,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基準利率執行。貸款發放原則上應在借款人向銀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期限為1―2年,並按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 第二十四條 具備抵押或擔保條件的微型企業,在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時,可按照《重慶市小額擔保貸款辦法》(渝就業辦[2008]16號)規定,持工商、稅務核發的工商登記證、稅務登記證、抵押物清單或擔保合同以及有效證件向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申請。 第二十五條 市三峽擔保公司負責全市微型企業貸款擔保工作。各區縣(自治縣)政府指定當地專業擔保公司為微型企業提供擔保的,由市三峽擔保公司為其提供再擔保。 擔保公司按現行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最低標准且不高於擔保額的2%收取擔保費。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微企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撤銷申請人扶持資格,並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投資計劃書使用資本金補助資金的; (二)採用欺騙手段取得被扶持資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資格的; (四)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抽逃注冊資本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微型企業申請變更或注銷,應當經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審查,並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工商、財政、稅務、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協調配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微型企業資金用途、開業狀況、關閉注銷、僱工情況等實行全過程監管,嚴厲查處套取、抽逃、轉移資金和資產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惡意騙取、套取、挪用資本金補助資金等違法行為應當記入企業徵信系統或個人徵信系統。相關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依據不良信用記錄,在銀行信貸、行政許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對違法當事人採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條 各級微企辦、人力社保、財政等部門應加強對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質量、培訓補貼資金申領的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培訓機構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培訓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微企辦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訓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培訓補助費用的; (二)當年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創業培訓目標任務的; (三)連續兩年培訓合格率低於90%或結業鑒定準確率低於80%的; (四)連續兩年培訓學員的滿意率低於80%的。 第三十二條 各級微企辦、財政、人力社保、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微型企業發展申請、審批、資金發放等環節的全過程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截留、擠占、滯留、挪用、騙取、套取財政資金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九類人群」包括: (一)大中專畢業生。指畢業未就業的全日制中專、高職、大專、本科、研究生等學歷層次的畢業生,以及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教育畢業證書的職教生(含本市集體戶口)。 (二)下崗失業人員。指持有「下崗證」或「職工失業證」的本市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等三類人員;持有「城鎮失業人員失業證」和「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的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的本市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三)返鄉農民工。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在戶籍所在地之外從事務工經商1年以上,並持有相關外出務工經商證明的本市農村戶籍人員。 (四)「農轉非」人員。指因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依法徵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的本市居民。征地時已作就業安置、戶籍關系已遷出本市的人員除外。 (五)三峽庫區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安置的長江三峽工程重慶庫區水淹移民和佔地移民。 (六)殘疾人。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並具備創業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鄉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城鎮戶籍和農村戶籍的退役士官和義務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創意人員。指從事文化藝術、動漫遊戲、教育培訓、咨詢策劃及產品、廣告、時裝設計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術人員。指從事互聯網服務、軟體開發、信息技術服務外包服務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居住證明」包括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明和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居住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業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可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略) 申請聯系:15213465918 陳主任
❹ 陝老社函2006年463號文件內容是什麼呢
現將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開展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認定工作的通知》(陝勞社函[2006]463號)轉發給你們,認真貫徹落實。 各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文件精神,高度重視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的認定工作,積極組織實施。定點培訓機構採取自願申報,逐級審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認定。具體程序是:培訓機構提出申請(含市縣區勞動就業訓練中心),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報省勞動保障廳統一認定。請各縣區抓緊時間,務必於8月25日之前將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申報資料報市勞動保障局培訓就業科以便審核上報省廳。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陝勞社函〔2006〕463號 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開展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認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楊陵示範區人事勞動局: 為進一步推動創業培訓,做好「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SIYB)項目在我省的實施工作,規范培訓行為,提高培訓質量,提高就業再就業資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形成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積極引導下崗失業人員走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之路,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陝政發[2006]1號)文件關於「要通過資質認定,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教育培訓機構作為定點機構」的要求,現就開展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認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的條件 經有關部門批准,依法取得資格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均可申請陝西省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凡申報SIYB培訓模式的機構須經省廳審核通過後報國家勞動保障部SIYB中國項目辦批准。申請陝西省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心承擔下崗失業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創業培訓任務,積極為促進當地就業再就業服務,以推動本地微型、中小型企業及第三產業發展促進就業為工作目標。 (二)至少有2名具有企業經營管理和工商稅務知識、熟悉市場經濟規則、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新理念的教師(凡採取SIYB培訓模式的機構須取得國家勞動保障部認定的SIYB教師資格證),有滿足教學要求的教學場地和教學設備。 (三)有開展創業培訓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及規范實用的教材,有完善和科學的質量考核評估制度辦法。 (四)各項管理制度健全、內部管理規范,社會信譽較好,有專職的管理人員負責培訓的組織工作。 (五)注重學員需求和培訓後的支持,培訓前能對學員進行評估,培訓後能對學員提供開業指導和後續跟蹤服務。 二、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認定程序 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由各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報省勞動保障廳統一認定。其認定程序是: (一)遞交申請。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向所在市勞動保障部門遞交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二)預選。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接到培訓機構的申請後,按照上述條件進行預選,初步確定本地區的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名單後上報省勞動保障廳。 (三)考查篩選。省勞動保障廳組織相關人員和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對培訓機構進行實地考查,了解培訓機構的培訓條件、師資水平和管理水平並現場進行打分。對評分結果評審小組成員要簽字負責。 (四)確定創業培訓定點培訓名單。省勞動保障部門根據考核得分情況,結合各市創業培訓工作的整體規劃和布局,最後由省廳確定全省創業培訓定點機構。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的認定工作,結合本地創業培訓工作總體規劃,面向全社會選擇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承擔創業培訓任務。要優先選擇在開展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培訓促進就業效果顯著的培訓機構。 (二)對認定的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將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以保證創業培訓的質量和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對認定的機構每兩年進行一次評估,對按規定開展創業培訓工作成效顯著的繼續保留其培訓資格並給予通報表彰;對不能正常開展創業培訓的機構,取消其培訓資格。 (四)陝西省首批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認定工作將於今年下半年開始,請各市勞動保障部門認真組織推薦,於8月31日前將首批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名單和相關資料報省勞動保障廳勞動就業服務局。 聯系人:張
❺ 北京市創業培訓補貼怎麼申報需要哪些資料
北京市創業培訓補貼分為城鄉登記失業人員創業培訓補貼、復轉軍人創業培訓補貼、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補貼。
以北京市海定區為例,城鄉登記失業人員創業培訓補貼申報程序(1)如下:
(一)受理范圍
已開展海淀區城鄉勞動力創業培訓的定點培訓機構;
(二)經費審批提交材料
1.職業培訓補貼申請;
2.北京市職業培訓補貼申請表
3.北京市創業培訓花名冊或北京市創業培訓開業情況表;
4.開業證明材料:營業執照或農村合作社組織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5.銀行帳戶信息(單位開戶全稱、帳號、開戶銀行)
(三)提交資料等待審批
將上述材料准備好提交到相關部分,等待審核批復,審核通過下發創業培訓補貼;
❻ 創業培訓補貼標準是多少
每個創業實體或創業項目補貼標准為1萬元。
大學生可同時申報創業項目補回貼和創業實體補貼,但每人答只能申報並享受一次,其中創業項目不得超過10個,創業實體只能為1個。每名大學生只能享受一次創業政策補貼。
對孵化項目或者創業實體涉及多人的,以項目、實體的主要負責人為申請對象,涉及人員不得再次申請同一項目、實體補貼。對同一領創主體同時有多個孵化創業項目時,須一次性申請完成。
(6)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申請書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創業培訓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等創業補貼的申請發放辦法另行制定,屬於殘疾人的自主創業人員身份核實和創業補貼的申請發放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全日制大專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是全日制大專以上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是全日制高級工層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本辦法所稱的小微型企業是指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關於小微型企業劃型規定的企業。
❼ 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在哪裡領,我有一個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可以申請辦微型企業嗎
申請微型企業流程及條件
一、申辦微型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六個條件
(一) 申請人為本市戶籍(含集體戶口)的以下人員
1.「九類人群」:即大中專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農轉非「人員、三峽庫區移民、殘疾人、城鄉退役士兵、文化創意人員、信息技術人員。
2.在校大學生擬從事信息技術、文化創意、高新技術等產業,可申辦微型企業。
3.從2011年5月1日起,勞動模範先進人物可申辦微型企業。 以上人員應當年滿18周歲以上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男性不超過60周歲,女性不超過55周歲。獲得國家專利授權,在行業領域具有較長從業經歷(20年以上)或較高知名度的身體健康的申請者,男性可放寬至70歲,女性可放寬至65歲。
(二) 申請人具有創業能力。
(三) 申請人無在辦企業。
(四) 吸納就業人數不少於3人(不含創業者本人)。
(五) 除入駐孵化園、創業基地和工業園區外,申辦微型企業須具備獨立的經營場所。 (六) 申請者夫妻雙方均未享受微型企業扶持政策。
二、申報程序
(一)、創業申報
1. 戶籍為涪陵區內的申報者,先在「重慶市微型企業發展網「上進行注冊申報,在取得擬創業所在地工商所審核通過後,按提示向工商所提交以下資料:
(1)《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可在工商所及區微企辦領取或在「涪陵工商紅盾網」或「涪陵區微型企業協會網上下載;
(2)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戶主頁、申請人本人頁、增減頁);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屬於「九類人群」等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5)經營規模證明或場地證明等。
2.戶籍為涪陵區外的,除向擬創業所在地工商所提交以上5項資料外,還需提交現居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明。 工商所對符合條件的,簽署同意推薦意見後報區微企辦審查。
(二)區微企辦組織創業培訓
區微企辦審查合格後制定培訓計劃,培訓時間5天。參加過SYB創業培訓及取得經濟學學士以上學位的高校畢業生可不參加培訓,但應獨立完成《創業投資計劃書》並交區微企辦。
(三)區就業培訓中心進行集中培訓(免費)
培訓人員應提交: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張;2.2寸近期彩照2張;3.經營規模證明(如土地流轉證明、場地證明等)。
培訓結束後,培訓人員應擬定創業投資計劃書,符合條件的,發給創業培訓結業證書。
(四)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區行政審批權中心工商窗口4樓,72230295) 提交以下資料:
1. 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 3. 投資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人應及時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交工商所,然後由工商所統一將資料送區工商分局微企科,或者交就業培訓中心。
如經營項目涉及前置許可的(如畜禽養殖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申請人應憑《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辦理許可證明手續。
(五)開辦臨時賬戶
申請人應向重慶農村商業銀行涪陵支行、重慶銀行涪陵支行、重慶三峽銀行涪陵支行、中國農業銀行涪陵分行、中國建設銀行涪陵分行五家銀行之一開辦臨時工賬戶。免收微型企業開戶手續費。開始臨時賬戶必須由申請人自己去辦理。 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2.股東(投資者)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所有股東(投資者)私章;
4.如是公司還需提交股東會決議及公司章程。
(六)區微企辦組織集中會審
區就業培訓中心向區微企辦提供:
1.創業投資計劃書;
2.結業證書復印件。
區微企辦組織對申請人相關情況進行集中會審,確定申請人財政資本金補助金額,並公示3天,如無異議,區微企辦核發《微型企業創業審核決定通知書》,由轄區工商所、區行政審批中心工商窗口工作人員到微企辦領取並歸檔。
(七) 申請人存款
申請人可在「重慶市涪陵區政府公眾信息網」、或「重慶市微型企業發展網」、或「涪陵紅盾信息網」、或「涪陵區微型企業協會網」上查看財政扶持資金補助金額。然後將自己應繳納的出資數額存入臨時賬戶。辦理有限公司的先辦驗資手續,然後持登記所需資料到行政審批中心辦理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憑銀行存單等資料到轄區工商所辦理營業執照。
(八) 辦理企業營業執照
辦理有限公司需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原件;
2.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
4.住所使用證明;
5.投資者身份證復印件;
6.驗資報告;
7.股東會決議及章程;
8.《微型企業創業審核決定通知書》原件(由微企科直接交審批中心)。營業執照在行政審批中心工商窗口辦理。
辦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多合夥協議及出資額認繳確認書資料)需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原件;
2.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
4.投資人身份證明;
5.企業住所證明;
6.《微型企業創業審核決定通知書》原件(由微企科直接交工商所)
7.銀行出具的進賬證明(自己應出資部分的存單)復印件。營業執照在轄區工商所辦理。
(九) 辦理營業執照後還應辦理的手續
需刻公章、辦理組織代碼證、國稅證稅證等,在區行政審批中心等辦理。然後將臨時賬戶轉為基本賬戶。企業在取得《開戶許可證》滿3個工作日(節假日順延)後,方可向銀行申請取款。
(十) 財政扶持資金劃撥及使用 申請人在辦理完以上手續後,將開戶銀行及賬號報轄區工商所,然後工商所將企業名單報區微企辦,區微企辦匯總後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將財政資本金補助劃撥到微型企業賬戶上。 申請人應按規定做賬,在用完自有資金後,方可向轄區工商所申請使用財政補助金。
❽ 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 範文
一、微型企業的定義 微型企業是一種企業雇員人數少、產權和經營權高度集中、產品服務種類單一、經營規模微小的企業組織,具有創業成本低、就業彈性空間大、成果見效快等特點。我市扶持發展的微型企業主要是指僱工(含投資者)20人以下、創業者投資金額10萬元及以下的企業。 二、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對象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對象為國家政策聚集幫扶的 「十類人群」,具體包括: (一)大中專畢業生。指畢業未就業的全日制中專、高職、大專、本科、研究生等學歷層次的畢業生,以及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教育畢業證書的職教生(含本市集體戶口)。 (二)下崗失業人員。指持有「下崗證」或「職工失業證」的本市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等三類人員;持有「城鎮失業人員失業證」和「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的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的本市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三)返鄉農民工。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在戶籍所在地之外從事務工經商1年以上,並持有相關外出務工經商證明的本市農村戶籍人員。 (四)「農轉非」人員。指因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依法徵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的本市居民。征地時已作就業安置、戶籍關系已遷出本市的人員除外。 (五)三峽庫區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區劃內安置的長江三峽工程重慶庫區水淹移民和佔地移民。 (六)殘疾人。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並具備創業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鄉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區劃內,所有城鎮戶籍和農村戶籍的退役士官和義務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創意人員。指從事文化藝術、動漫遊戲、教育培訓、咨詢策劃及產品、廣告、時裝設計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術人員。指從事互聯網服務、軟體開發、信息技術服務外包服務的本市居民。 (十)勞動模範、先進人物。指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獲得省部級及以上部門表彰並明確享受省級勞模待遇的先進人物或先進工作者;獲得區縣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具備上述條件的在職國家公務人員、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除外。 三、申請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需具備的條件 申請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創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含集體戶口); (二)屬於 「十類人群」; (三)具有創業能力; (四)無在辦企業; (五)屬於 「十類人群」的申請人出資比例不低於全體投資人出資額的50%;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四、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的創業者,應當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戶口簿; (四)居住證明; (五)屬於「十類人群」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與身份證明或戶口簿載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請人可不提交居住證明。 五、申請人是否必須進行創業培訓 各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收到工商所報送的申請審批資料後,應當對申請人組織開展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已經接受創業培訓或具有相關創業知識的申請人可不參加。申請人有創業培訓經歷的,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提交人力社保部門培訓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已經接受創業培訓是指已參加區人力社保部門的創業培訓並取得培訓證書的人員,在向工商所申請時應當提交培訓證書復印件及創業投資計劃書。 具有相關創業知識的應為取得經濟學士以上學位的高校畢業生。對是否具有相關創業知識的認定由各區縣微企辦報市微企辦審批後確定。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是政府提供的免費培訓。微型企業創業培訓以提高申請人創業能力為目的,開展政策解讀、項目選擇、擔保貸款、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合同簽訂及風險的規避、員工聘用與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知識、創業實例分析、創業投資計劃書製作及答辯等培訓內容。培訓結束後培訓機構將出具結業鑒定意見。 六、申請人通過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後,擬辦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微型企業按照自願原則在執照注冊地當地重慶銀行、重慶三峽銀行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之一開設臨時存款帳戶,原則上不能跨區開戶 。臨時存款帳戶轉為基本存款帳戶須在同一銀行機構。 擬辦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微型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在上述四家銀行之一開設企業基本帳戶。 為加強資金管理,微型企業基本存款帳戶自開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撤銷和變更開戶銀行(按法律法規規定應撤銷除外)。銀行須及時、周到辦理微型企業開戶,不得設立規定之外的任何門檻限制,如規定帳戶日均流量、要求支付規定標准以外的帳戶管理費等。 七、對微型企業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財政扶持政策。市級財政部門每年根據市微企辦確定的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發展計劃,安排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資金預算,將補助資金切塊下達給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對市級財政資金、區縣(自治縣)配套資金實行集中管理、統籌安排,並向申請人撥付資本金補助資金,補助比例控制在注冊資本金的50%以內。 (二)稅收扶持政策。從微型企業成立次年起,財政部門按企業上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的90%計算補貼資金,補貼累計總額以微型企業獲得的資本金補助資金等額為限。微型企業憑納稅證明和營業執照,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享受稅收扶持政策。 (三)融資擔保扶持政策。微型企業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和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 人力社保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落實微型企業小額擔保貸款扶持政策。開辦微型企業的「十類人群 」均納入《重慶市小額擔保貸款辦法》規定的對象享受融資優惠政策,在提供抵押、擔保後按規定的程序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以個人名義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最高可貸8萬元,貸款期一年,續貸期一年;以企業名義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最高可貸100萬元;小額擔保貸款為財政全額貼息。 微型企業可在開戶銀行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購置,貸款額度不超過投資者投資金額的50%,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基準利率上浮3個百分點執行。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期限為1—2年,並按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微型企業申請創業扶持貸款,可由三峽擔保公司或各區縣(自治縣)政府指定的當地專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擔保公司按現行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最低標准且不高於擔保額的2%收取擔保費。 贊同 0| 評論 2011-7-22 12:07 Q我310078689 | 七級 一、微型企業的定義 微型企業是一種企業雇員人數少、產權和經營權高度集中、產品服務種類單一、經營規模微小的企業組織,具有創業成本低、就業彈性空間大、成果見效快等特點。我市扶持發展的微型企業主要是指僱工(含投資者)20人以下、創業者投資金額10萬元及以下的企業。 二、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對象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對象為國家政策聚集幫扶的 「十類人群」,具體包括: (一)大中專畢業生。指畢業未就業的全日制中專、高職、大專、本科、研究生等學歷層次的畢業生,以及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教育畢業證書的職教生(含本市集體戶口)。 (二)下崗失業人員。指持有「下崗證」或「職工失業證」的本市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等三類人員;持有「城鎮失業人員失業證」和「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的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的本市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三)返鄉農民工。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在戶籍所在地之外從事務工經商1年以上,並持有相關外出務工經商證明的本市農村戶籍人員。 (四)「農轉非」人員。指因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依法徵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的本市居民。征地時已作就業安置、戶籍關系已遷出本市的人員除外。 (五)三峽庫區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區劃內安置的長江三峽工程重慶庫區水淹移民和佔地移民。 (六)殘疾人。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並具備創業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鄉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區劃內,所有城鎮戶籍和農村戶籍的退役士官和義務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創意人員。指從事文化藝術、動漫遊戲、教育培訓、咨詢策劃及產品、廣告、時裝設計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術人員。指從事互聯網服務、軟體開發、信息技術服務外包服務的本市居民。 (十)勞動模範、先進人物。指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獲得省部級及以上部門表彰並明確享受省級勞模待遇的先進人物或先進工作者;獲得區縣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具備上述條件的在職國家公務人員、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除外。 三、申請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需具備的條件 申請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創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含集體戶口); (二)屬於 「十類人群」; (三)具有創業能力; (四)無在辦企業; (五)屬於 「十類人群」的申請人出資比例不低於全體投資人出資額的50%;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四、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的創業者,應當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戶口簿; (四)居住證明; (五)屬於「十類人群」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與身份證明或戶口簿載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請人可不提交居住證明。 五、申請人是否必須進行創業培訓 各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收到工商所報送的申請審批資料後,應當對申請人組織開展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已經接受創業培訓或具有相關創業知識的申請人可不參加。申請人有創業培訓經歷的,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提交人力社保部門培訓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已經接受創業培訓是指已參加區人力社保部門的創業培訓並取得培訓證書的人員,在向工商所申請時應當提交培訓證書復印件及創業投資計劃書。 具有相關創業知識的應為取得經濟學士以上學位的高校畢業生。對是否具有相關創業知識的認定由各區縣微企辦報市微企辦審批後確定。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是政府提供的免費培訓。微型企業創業培訓以提高申請人創業能力為目的,開展政策解讀、項目選擇、擔保貸款、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合同簽訂及風險的規避、員工聘用與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知識、創業實例分析、創業投資計劃書製作及答辯等培訓內容。培訓結束後培訓機構將出具結業鑒定意見。 六、申請人通過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後,擬辦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微型企業按照自願原則在執照注冊地當地重慶銀行、重慶三峽銀行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之一開設臨時存款帳戶,原則上不能跨區開戶 。臨時存款帳戶轉為基本存款帳戶須在同一銀行機構。 擬辦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微型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在上述四家銀行之一開設企業基本帳戶。 為加強資金管理,微型企業基本存款帳戶自開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撤銷和變更開戶銀行(按法律法規規定應撤銷除外)。銀行須及時、周到辦理微型企業開戶,不得設立規定之外的任何門檻限制,如規定帳戶日均流量、要求支付規定標准以外的帳戶管理費等。 七、對微型企業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財政扶持政策。市級財政部門每年根據市微企辦確定的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發展計劃,安排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資金預算,將補助資金切塊下達給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對市級財政資金、區縣(自治縣)配套資金實行集中管理、統籌安排,並向申請人撥付資本金補助資金,補助比例控制在注冊資本金的50%以內。 (二)稅收扶持政策。從微型企業成立次年起,財政部門按企業上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的90%計算補貼資金,補貼累計總額以微型企業獲得的資本金補助資金等額為限。微型企業憑納稅證明和營業執照,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享受稅收扶持政策。 (三)融資擔保扶持政策。微型企業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和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 人力社保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落實微型企業小額擔保貸款扶持政策。開辦微型企業的「十類人群 」均納入《重慶市小額擔保貸款辦法》規定的對象享受融資優惠政策,在提供抵押、擔保後按規定的程序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以個人名義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最高可貸8萬元,貸款期一年,續貸期一年;以企業名義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最高可貸100萬元;小額擔保貸款為財政全額貼息。 微型企業可在開戶銀行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購置,貸款額度不超過投資者投資金額的50%,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基準利率上浮3個百分點執行。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期限為1—2年,並按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微型企業申請創業扶持貸款,可由三峽擔保公司或各區縣(自治縣)政府指定的當地專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擔保公司按現行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最低標准且不高於擔保額的2%收取擔保費。
❾ 定點培訓機構開展SIYB創業培訓有哪些要求
定點培訓機構開展SIYB創業培訓應依照以下要求進行:(1)每個培訓班不得超過30名學員;(2)培訓教師必須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勞動保障部)頒發的培訓教師資格證書;(3)每個培訓班由兩名以上SIYB老師授課;(4)培訓教材必須是規定的正版教材;(5)GYB培訓不少於兩個全天培訓,SYB培訓不少於五個全天培訓;(6)培訓班計劃和課表應遵循SIYB老師指南中的規定;(7)培訓結束給學員發放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制式的創業培訓結業證書;(8)創業計劃書必須存檔。
❿ 誰能做就業創業培訓項目定點機構投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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