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幣收付業務知識學習與培訓制度
(一)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各金融機構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二)內控制度建設情況。是否制訂人民幣收付業務管理內部考核制度;是否制訂人民幣收付業務知識學習培訓制度;是否設置檢查、培訓登記簿並規范記載。
(三)營業場所公示內容。是否公示無償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提供券別調劑的服務承諾及舉報電話;是否公示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是否按要求組織愛護人民幣宣傳。
(四)臨櫃人員人民幣收付管理情況。是否無償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是否准確掌握兌換標准;兌換程序是否規范;是否准確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是否對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幣、只收不付人民幣、停止流通人民幣;是否按規定收兌只收不付人民幣或停止流通人民幣;是否根據合理需要原則為公眾辦理券別調劑業務;是否對回籠款及時進行整點挑剔;流通券與殘損券有無互相夾帶現象。
(五)繳存款質量。繳存到人民幣銀行的錢捆是否符合「五好錢捆」標准;殘損券是否按規定逐級解繳到人民銀行;流通券清分有無差錯;殘損券復點有無差錯。
(六)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執行情況。辦理假幣收繳業務人員《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是否持證上崗;發現假幣是否按規定程序收繳;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假幣鑒定;假幣實物是否按規定登記、保管,賬實是否相符,收繳的假幣實物是否按規定及時上繳當地人民銀行;是否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鑒定、沒收的假幣,是否有已收繳、沒收的假幣重新流出情況;收繳的假外幣是否按規定封存,標注要素是否齊全。
(七)各金融機構服務意識、受理顧客投訴情況和接受公眾監督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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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的簡介
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是我國反假貨幣工作的最高組織形式,主要負責組織和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打擊、防範假幣犯罪活動工作。
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成立於1994年,最初有19家有關部委作為成員單位,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銀行,由人民銀行黨組書記、副行長周正慶任召集人,1996年至2002年底,聯席會議由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擔任召集人。2003年起由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目前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已擴大為28家,有中宣部、人大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檢、外交部、發改委、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民航總局、廣電總局、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台辦、銀監會、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工、農、中、建行等。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為劉文通,專職副主任為徐方。貨幣金銀局與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合署辦公,設反假辦公室秘書處。各成員單位由一名副部長級領導任成員,一名司局長或處長任聯絡員。
聯席會議的議題包括就當前全國反假貨幣工作進行全面分析評價指導,對全國的反假貨幣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聯席會議成立至今,已召開過4次會議。聯絡員會議每年召開3-5次,部分成員單位聯絡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聯席會議每月編報《反假貨幣工作簡報》反映與溝通工作情況。聯席會議的召開對於組織和協調我國的反假貨幣工作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據國務院要求,每年5、6月份全國范圍內組織一次反假貨幣宣傳周活動。近年來,反假貨幣宣傳周活動的宣傳重點面向農村、邊境地區,對於提高農民、邊境地區居民的反假防假貨幣意識和能力,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在宣傳周期間,由反假貨幣辦公室組織部分聯絡員深入基層進行調研。
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作為我國反假貨幣工作最高組織形式,已承擔起組織開展我國反假貨幣工作的重要任務。
反假貨幣相關法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人民幣的管理,維護人民幣的信譽,穩定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從事人民幣的設計、印製、發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四條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1元等於10角,1角等於10分。
人民幣依其面額支付。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
第二章設計和印製
第七條新版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設計,報國務院批准。
第八條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專門企業印製。
第九條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准和印製計劃印製人民幣。
第十條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應當將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解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將不合格的人民幣產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全部銷毀。
第十一條印製人民幣的原版、原模使用完畢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封存。
第十二條印製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專用設備等重要事項屬於國家秘密。印製人民幣的企業和有關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
第十三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研製、仿製、引進、銷售、購買和使用印製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
第十四條人民幣樣幣是檢驗人民幣印製質量和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標准樣本,由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印製。人民幣樣幣上應當加印「樣幣」字樣。
第三章發行和回收
第十五條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新版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主色調、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新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因防偽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變人民幣的印製材料、技術或者工藝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改版後的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改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發行紀念幣。
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
第十九條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但是,紀念幣的主題涉及重大政治、歷史題材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紀念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紀念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負責保管人民幣發行基金。各級人民幣發行庫主任由同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
人民幣發行基金是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保存的未進入流通的人民幣。
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人民幣發行基金,不得干擾、阻礙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
第二十一條特定版別的人民幣的停止流通,應當報國務院批准,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二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三條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污損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銷毀。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四章流通和保護
第二十四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合理需要的原則,辦理人民幣券別調劑業務。
第二十五條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
紀念幣的買賣,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裝幀流通人民幣和經營流通人民幣,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七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一)故意毀損人民幣;
(二)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
第二十八條人民幣樣幣禁止流通。
人民幣樣幣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三十條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攜帶人民幣實行限額管理制度,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走私、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第三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及時上交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或者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他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並登記造冊;持有人對公安機關沒收的人民幣的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鑒定。
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四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數量較多、有新版的偽造人民幣或者有其他製造販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線索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數量較少的,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登記造冊,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申請鑒定。對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收繳及鑒定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將收繳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鑒定人民幣真偽的服務。
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按照面額予以兌換;經鑒定為假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予以沒收。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六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無償提供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服務。
第三十七條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
第三十八條人民幣反假鑒別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准生產。
人民幣反假鑒別儀國家標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協助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人民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兌換的殘缺、污損的人民幣;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條印製人民幣的企業和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准和印製計劃印製人民幣的;
(二)未將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解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將不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銷毀的;
(四)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對外提供印製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或者專用設備等國家秘密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五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假幣的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收繳假幣、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授權的鑒定機構鑒定貨幣真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我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除外)可收兌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定貨幣。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偽造、變造的貨幣。
偽造的貨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
變造的貨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製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
本辦法所稱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郵政儲蓄的業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是指具有貨幣真偽鑒定技術與條件,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商業銀行業務機構。
第四條 金融機構收繳的假幣,每季末解繳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照本辦法對假幣收繳、鑒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假幣的收繳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條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線索:
(一)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枚)以上的;
(二)屬於利用新的造假手段製造假幣的;
(三)有製造販賣假幣線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機構收繳行為的。
第八條 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印製。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機構有關業務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和頒發《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
第九條 金融機構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並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簿。
第三章 假幣的鑒定
第十條 持有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偽有異議,可以自收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直接或通過收繳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提出書面鑒定申請。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鑒定貨幣真偽的服務,鑒定後應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貨幣真偽鑒定書》,並加蓋貨幣鑒定專用章和鑒定人名章。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授權證書。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收繳單位報送需要鑒定的貨幣。
收繳單位應當自收到鑒定單位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需要鑒定的貨幣送達鑒定單位。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自受理鑒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但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或申請單位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 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按照面額兌換完整券退還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幣收繳憑證》,蓋有「假幣」戳記的人民幣按損傷人民幣處理;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持有人開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和《假幣沒收收據》。
對收繳的外幣紙幣和各種硬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退還持有人,並收回《假幣收繳憑證》;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將假幣退回收繳單位依法收繳,並向收繳單位和持有人出具《貨幣真偽鑒定書》。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鑒定貨幣真偽時,應當至少有兩名鑒定人員同時參與,並做出鑒定結論。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在復點清分金融機構解繳的回籠款時發現假人民幣,應經鑒定後予以沒收,向解繳單位開具《假幣沒收收據》,並要求其補足等額人民幣回籠款。
第十六條 持有人對金融機構作出的有關收繳或鑒定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可在收到《假幣收繳憑證》或《貨幣真偽鑒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直接監管該金融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持有人對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作出的有關鑒定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可在收到《貨幣真偽鑒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其上一級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收繳假幣的;
(三)應向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上述行為涉及假人民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拒絕受理持有人、金融機構提出的貨幣真偽鑒定申請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鑒定假幣的;
(三)截留或私自處理鑒定、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沒收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上述行為涉及假人民幣的,對授權的鑒定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授權的鑒定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鑒定假幣的;
(二)拒絕受理持有人、金融機構、授權的鑒定機構提出的貨幣真偽鑒定或再鑒定申請的;
(三)截留或私自處理鑒定、收繳、沒收的假幣,或使已收繳、沒收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3. 商業銀行人民幣現鈔處理設備有哪些
現金櫃台、存款機、ATM、存取款一體機、分揀機。
拓展資料:
外幣現金是具體而真實的外幣紙幣和硬幣。當客戶想要將現金轉移到國外時,他們可以攜帶現金或將其匯出。但是,當客戶採用「匯款」方式時,由於現金具有實物形式,銀行必須將其運至國外,運輸費用由客戶承擔,具體表現為「現金銷售和外匯購買」(客戶銷售現金和購買現金)。可以看出,現金不能兌換成相同金額的現金。如果將現金兌換成現金,客戶將遭受一定的外匯損失。
一、現金與現金之間的差異:
1.二者含義不同:現金是一種實物形態,指具體的紙幣和硬幣。現金兌換是指以外幣表示的支付憑證,可以自由兌換成外幣。例如,主要的西方貨幣,如美元、英鎊和德國馬克;2.兩者的本質是不同的:現金的本質是,當客戶想要將現金轉移到國外時,他們可以將其攜帶或匯出。現金匯兌,是指由外國匯入或攜帶,以轉賬方式進入個人銀行賬戶的外匯票據;
3.二者的管理不同:現金的購買價格低於現金的購買價格,二者的銷售價格相等。
二、商業銀行,簡稱CB,是一種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責任的銀行。主要業務范圍為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和辦理票據貼現。一般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存貸款業務上。
自2014年8月1日起,我們有條件地免除了個人客戶遠程提取養老金的賬戶管理費、年費和手續費,並降低了部分收費標准。個人銀行間櫃台轉賬匯款手續費最高為50元,企業銀行間櫃台轉賬匯款手續費最高為200元。
三、管理模式
從商業銀行發展的角度來看,商業銀行有兩種經營模式。一個是英國模式。商業銀行主要融資短期商業資金,具有貸款期限短、流動性強的特點。也就是說,他們以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較高的利率發放貸款。存貸款之間的利差是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這種商業模式有利於銀行,因為它是安全可靠的。另一種是德國風格,業務全面。商業銀行不僅為短期商業資金融資,還為長期固定資本融資,即從事投資銀行業務。
4. 商業銀行部門職能是什麼
商業銀行分辦公室、公司銀行業務管理部、個人銀行發展管理部、風險管理部、營業部,每個部門的職責不同,具體請看找法網銀行法編輯的介紹。 一、辦公室 1、組織制定分行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安全保衛管理制度規范,並組織實施; 2、負責組織分行重要工作會議、分行行長辦公會議,建立分行內部和對外信息傳播渠道和信息溝通機制,起草分行綜合性文件和其他文字材料。 3、負責分行層面的行政接待,分行領導的日常辦公及公務活動安排。協助分行領導做好綜合協調工作; 4、制定分行內外部網站、公文處理、傳信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等辦公系統的業務管理規范,並組織實施; 5、負責與政府、監管部門、服務商、媒體等外部機構建立良好的公共關系,維護分行的形象和利益; 6、牽頭制定並落實分行安全保衛年度工作計劃;負責落實分行營業網點安全防範設施標准,組織實施分行營業網點安全保衛基礎性設施的規范化建設; 7、負責分行網路管理、系統管理、前台支持等信息技術支持工作; 8、承擔分行辦公營業用房資產管理的職責;負責分行辦公場所的物業管理;承擔分行物資和固定資產管理的職責,負責建立並落實分行物資管理、固定資產購置管理體系、規范和程序。 9、編制分行的經營計劃與財務預算,並跟蹤分析執行情況;負責分行相關統計報表編制與上報; 10、按照分行經營績效管理政策和指標體系,收集相關信息,進行分行及所轄機構的績效評價管理工作; 11、對轄內各項業務費率、利率和匯率的確定進行審核;進行轄內大額資本性支出的管理及投資決策; 12、根據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開展人民幣業務;貫徹分行資產負債管理的政策,並監控其執行情況。 二、公司銀行業務管理部 1、根據分行公司銀行業務戰略規劃與工作計劃,結合分行當地特點及整體經營發展需要,制定分行公司銀行業務、公司銀行產品及貿易金融業務的發展計劃與年度經營計劃,並予以組織落實; 2、推進分行公司銀行業務條線整體運作及相關規章制度建設,並予以組織落實; 3、開展行業分析與市場研究,確定分行客戶營銷與風險防控策略,推進分行營銷團隊各階段經營目標實現和合規穩健經營; 4、開展市場調研與同業產品分析,實施公司銀行產品屬地化創新與優化; 5、牽頭營銷分行重點目標客戶,提高目標客戶的市場份額和效益貢獻,協調各營銷團隊市場營銷工作,建立分行內部聯動營銷機制,推進對重要大客戶的經營能力和價值挖掘能力; 6、開展分行公司銀行產品的產品經營與市場營銷,並實現品牌經營、市場推廣; 7、實施分行公司銀行業務市場企劃職能,推動業務品牌形象建立、提升、維護與品牌管理,推進分行公司銀行產品部門、客戶部門各類市場推廣活動開展; 8、推進分行公司銀行條線客戶經理、產品經理隊伍建設; 9、制定分行公司銀行從業人員培訓計劃,組織從業人員業務知識、工作技能和綜合素質培訓,開展各類崗位資格考試; 10、根據關鍵客戶需求設計相關產品營銷解決方案,支持客戶經理進行產品銷售,跟蹤業務進展,提供專業服務,協助其它業務部門開展產品交叉銷售; 11、開展分行公司銀行業務合規建設,開展公司銀行產品規范運作及各類風險檢查監督,監測和報告合規風險,實施合規性內控管理; 12、維護分行公司類客戶關系管理系統,構建公司業務信息管理平台; 13、編制分行公司銀行部門各類業務計劃預算,統計各類業務經營數據,分析、報告業務經營狀況; 14、開展分行公司銀行部門的行政文秘、信息管理等綜合事務,發揮綜合管理、支撐服務和協調督辦等職責。 三、個人銀行發展管理部 1、按照分行個人銀行發展的戰略目標和年度發展計劃,制訂分行個人銀行業務、個人信貸業務年度經營計劃和年度預算,並推進落實目標; 2、貫徹落實監管機構、總分行個人信貸業務各項規章制度,結合區域特點制定細化標准,對分行個人信貸業務進行日常管理; 3、綜合協調內外部的資源合理投入,分析和研究當地市場需求,進行個貸產品組合包裝、銷售推廣,推動分行個人銀行發展目標和年度業績指標的實現; 4、根據分行個人銀行條線的要求,推進分行個人銀行業務發展、業務流程改造、零售網點轉型、提升服務質量等方面的工作; 5、結合當地市場情況,對借款人、抵押物、業務合作機構制定細化的准入標准和准入程序,逐步建立評價、退出機制; 6、審查、審批授權額度內的個人信貸業務,審查超授權額度的個人信貸業務; 7、組織實施個人信貸日常貸後管理,對分行的個人信貸資產狀況進行動態監控; 8、實施個貸系統、徵信系統的運行維護,針對個人信貸業務運行和產品開發,提交信息技術上的業務需求; 9、參與公金、個金聯動項目和重大個人信貸項目的策劃,組織實施個貸產品銷售計劃,並負責銷售跟蹤、信息反饋,配合制訂營銷獎勵方案,並開展對下轄機構的考核工作; 10、牽頭分行個人銀行條線隊伍建設工作,推進個人銀行條線人力資源的業務培訓和隊伍建設,實施對分行個貸從業人員個貸從業資格的審核和管理、產品、政策培訓、咨詢等工作,實施個銀條線各級管理人員和客戶經理的績效考核工作; 11、牽頭實施個人銀行條線內控管理工作,確保分行個人銀行業務的合規健康運作; 12、根據分行個人銀行業務管理要求,制訂區域市場銀行卡、個人負債及支付結算產品的發展計劃和實施策略,並實施相應的業務管理; 13、根據分行個人銀行業務管理要求,制訂區域市場個人銀行財富管理業務經營計劃,實施財富管理各項產品及業務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發展我行個人理財客戶群體和貴賓客戶群,推廣包括銀行理財產品、基金、證券集合理財、保險、黃金、外匯寶、第三方存管等產品的個人理財產品體系; 14、開展員工貸款的後續管理工作,包括分進度結轉的貸款管理、特殊個案的處理、檔案交接工作、抵押登記梳理等工作。 四、風險管理部 1、負責分行風險政策管理、流程管理和貸後檢查的職能; 2、制定分行風險管理的實施細則和具體規定;指導、督促政策制度的執行;分析評價政策制度的實施效果,並根據分行的風險狀態及時提出調整建議; 3、參與分行公司業務授信政策的制定和調整工作,負責制定分行階段性的審貸標准和授信風險政策調整;負責優化信貸審批流程,負責監督分行審查人和審批人規范執行相關授信政策、制度和流程等,推動分行對公業務「專業審貸」機制建設; 4、負責分行業務授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分行信貸業務轉授權工作,檢查、監督轉授權執行情況; 5、負責分行公司/個人授信業務貸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轄公司授信經營機構落實貸後檢查、預警、風險分類等工作要求,實施公司/個人授信業務的內部檢查和監控; 6、負責分行資產保全工作;組織開展法律事務工作; 7、統計、分析和報告分行公司/個人授信業務的風險狀況; 8、組織、開展轄內有關機構、人員的風險管理、授信審查/審批業務培訓; 9、組織、開展轄內風險管理條線機構、人員和經營機構風險管理情況的評價考核; 10、負責所轄地區內授信業務審查工作,組織信貸審批委員會和組合審批工作,完成相關授權許可權內的授信業務審批工作,履行超授權許可權業務的審核把關和申報工作。 五、營業部 1、根據總分行業務發展戰略,制定營業部發展規劃、撰寫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報告,並組織落實本部門關鍵績效指標; 2、根據總分行運營條線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完成賬戶管理類、支付結算類業務的運營處理; 3、根據總分行運營條線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完成由營業部負責的離岸業務、託管業務相關運營操作; 4、根據外管總局、屬地外管分局的外匯管理要求,及總分行具體的實施操作細則,完成各項運營業務的合規審核及處理; 5、負責營業部運營業務內控管理,建立健全分行事後監督管理、運營檢查、運營差錯管理、運營內控系統運行管理、銀企對賬管理等各項工作規范,具體承擔同城事後監督集中作業、運營內控系統監測作業、銀企對賬,組織開展運營業務檢查; 6、根據當地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總分行制訂的反洗錢操作規定,完成本外幣反洗錢業務補錄、統計等工作; 7、負責營業部現金業務庫房的日常運行及管理工作,保管現金、金銀、外幣和有價證券等;負責重要空白憑證、代保管品、寄庫物品、庫存假幣、現金票樣等實物保管工作;負責向本地同業領解現金,各營業機構現金調撥配送工作;調劑各種票幣的比例,做好現金回籠和供應工作;負責營業部現金業務反假、領解現等業務處理;協同營銷部門做好延伸服務工作; 8、實施各類票據業務、本外幣資金業務、本外幣清算業務、各類卡業務的集中處理,實施對離行式自助設備等業務的集中作業; 9、開展業務集中系統中相關業務的集中操作,採集、整理和匯總集中作業的相關信息,及時總結、規范整合集中作業操作流程,提出優化實施方案; 10、實施營業部客戶賬戶資料和印鑒卡的集中管理工作; 11、承擔異地分行資金業務運營管理,負責制定運營操作規程,同時配合新產品、新業務開展,組織實施相關檢查、培訓、輔導等工作; 12、負責營業部信貸業務的放貸審核、賬務的集中處理,負責對檔案、抵(質)押權證實行集中管理,控制授信發放環節的操作風險。
5. 中國人民銀行有哪些主要的應用系統
1、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和 內設機構分工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83號)規定設置。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8〕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中國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健全貨幣政策體系,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統籌協調,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二)加強綜合協調並推進金融業改革和發展,研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重大問題的職責。 (三)將區域金融形勢研究、區域金融穩定評估和區域金融協調職責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分行。 (四)將地方中小法人機構差別存款准備金率的實施、存貸款基準利率、浮動利率執行的監測以及地方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的認定等職責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五)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人民銀行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信息綜合、應急管理、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新聞發布等工作。承辦人民銀行黨委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條法司。 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擬訂或組織擬訂、審核與履行職責有關的金融規章;負責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法律事務、咨詢服務和法制宣傳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貨幣政策司。 擬訂貨幣政策中介目標並組織執行;提出貨幣政策工具選擇建議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存款准備金率及差別准備金率的調整;擬訂本外幣利率政策、管理辦法、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本幣公開市場操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及宏觀調控部門協調機制的有關工作。 (四)匯率司。 擬訂人民幣匯率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並實施外匯市場調控方案,調控境內外匯市場供求;根據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協助有關方面提出資本項目兌換政策建議;跟蹤監測全球金融市場匯率變化;研究、監測國際資本流動,並提出政策建議。 (五)金融市場司。 擬訂金融市場發展規劃,協調金融市場發展,推動金融產品創新;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分析金融市場發展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宏觀信貸指導政策,承辦國務院決定的信貸結構調節管理工作。 (六)金融穩定局。 綜合分析和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提出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政策建議;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訂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的工作;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承辦涉及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的金融企業重組方案的論證和審查工作;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風險處置或金融重組有關的資產;承擔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的檢查監督工作,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的清算或機構重組等工作。 (七)調查統計司。 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擬訂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編制金融業統計報表;負責有關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數據採集並按規定對外公布統計結果;按照規定提供金融信息咨詢。 (八)會計財務司。 協助有關部門完善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會計准則、制度、辦法和會計科目;組織實施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編制並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系統財務預決算;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會計財務報表;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會計、財務、基建、固定資產和政府采購項目管理工作。 (九)支付結算司。 擬訂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訂支付結算政策和規則,制定支付清算、票據交換和銀行賬戶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組織建設和管理中國現代支付系統;擬訂銀行卡結算業務及其他電子支付業務管理制度;推進支付工具的創新;組織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核算。 (十)科技司。 擬訂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承擔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協調金融業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承擔中國人民銀行信息化及應用系統的規劃、建設、安全、標准化及運行維護等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科技管理工作;擬訂銀行卡業務技術標准,協調銀行卡聯網通用工作。 (十一)貨幣金銀局。 擬訂有關貨幣發行和黃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人民幣管理和反假貨幣工作;制定現鈔、輔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的生產計劃,負責對人民幣現鈔、貴金屬紀念幣的調撥、發行庫管理及流通中現金的更新和銷毀;管理現金投放、回籠工作和庫款安全;管理國家黃金儲備;承辦國務院反假貨幣聯席工作會議的具體工作。 (十二)國庫局。 組織擬訂國庫資金銀行支付清算制度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為財政部門開設國庫單一帳戶,辦理預算資金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支撥業務;對國庫資金收支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國庫單一帳戶的收支和現金情況,核對庫存余額;按規定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維護國庫資金的安全與完整;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金融機構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十三)國際司(港澳台辦公室)。 承辦金融業務開放的相關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各金融當局的交流與合作;承辦對港澳台的金融交流與合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外事管理工作;指導中國人民銀行駐外機構的業務工作;協調國際金融合作;開展國際金融調研工作。 (十四)內審司。 擬訂中國人民銀行內審工作規章、制度和辦法;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金融政策、法規,依法履行公務和執行財務紀律的情況;承辦主要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工作,對違法違規人員的處理提出建議;指導、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內審工作。 (十五)人事司(黨委組織部)。 擬訂中國人民銀行人事、教育、勞動工資管理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機構、編制和幹部管理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社會保險管理工作;擬訂人員培訓規劃,組織人員考試測評工作;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統戰工作。 (十六)研究局。 綜合研究金融業改革、發展及跨行業的重大問題,協調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研究促進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圍繞中央銀行職責,研究分析宏觀經濟、金融運行狀況,以及貨幣信貸、金融市場、金融法律、法規等重大政策或制度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 (十七)徵信管理局。 組織擬訂徵信業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及行業標准;擬訂徵信機構、業務管理辦法及有關信用風險評價准則;建設金融徵信統一平台,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八)反洗錢局(保衛局)。 承擔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反洗錢政策和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高風險行業履行反洗錢義務情況;收集、分析和監測相關部門提供的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對可疑交易開展反洗錢調查,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調查涉嫌洗錢犯罪案件;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安全保衛工作;承辦反洗錢國際合作工作;承辦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九)黨委宣傳部(黨委群工部)。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協調本系統群眾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紀律檢查委員會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紀律檢查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中國人民銀行機關行政編制734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9名)。其中:行長1名、副行長4名,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1名(副部級),司局級領導職數85名(含行長助理3名、貨幣政策委員會正副秘書長各1名、紀律檢查委員會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參事室領導職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保留中國人民銀行參事室,承擔金融咨詢等工作。 (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發揮國家發展規劃、計劃、產業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財稅、貨幣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提高宏觀調控水平。 (四)在國務院領導下,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形式,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以及監管政策、法規之間的協調,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重大問題提交國務院決定。 (五)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調整方案及其人員編制另行核批。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6. 反假幣准考證號是什麼
反假幣准考證號是反假幣考試中考生的編號。
反假貨幣培訓考試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履職需要,面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現金業務人員開展的反假貨幣培訓及考試。旨在通過對人民幣理論知識、外幣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的培訓,幫助其深入掌握反假貨幣知識,提高假幣堵截能力和現場應對處置能力,保護持幣人合法權益,切實維護金融穩定。
根據人民銀行幹部培訓總體規劃,承擔人民銀行總行機關人員培訓;承擔分行(營業管理部)處級以上幹部、中支行長培訓;承擔總行及分支機構高級專業人才培訓;根據總行授權,開展金融培訓方面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按照遠程教育發展長期規劃和實施計劃,承擔人民銀行遠程教育培訓具體實施工作;組織開展金融英語證書考試;為金融系統和社會提供培訓和咨詢服務。
7. 銀行的支行和分行有什麼區別
主要區別有以下三點:
領導關系:銀行的總行領導分行,分行領導支行。
2.領導權力:總行>分行>支行,各地支行歸這個區域的分行管理,各地區的分行歸唯一的總行管理。
3.從屬設置:總行下設一級分行,一級分行一般是省(區、直轄市)分行、或者部分計劃單列市也設有一級分行(如青島、大連等)。一級分行下設一般設有二級分行或者一級支行,二級分行下的支行就叫做支行,一級支行下面的分支機構叫做二級支行。
(7)商業銀行反假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銀行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世界銀行,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
國有政策性銀行:包括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
國有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通銀行等。
投資銀行:包括高盛集團、摩根士丹利、花旗集團、富國銀行、瑞銀集團、法國興業銀行等。
世界銀行:用於資助國家克服窮困,各機構在減輕貧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發揮獨特的作用。
8. 2019貴州水城蒙銀村鎮銀行招聘要求是什麼
2019貴州水城蒙銀村鎮銀行招聘要求是什麼?
招聘要求: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政治權利.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良好的職業操守及團隊精神.熟悉黨和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金融法律法規.熱愛農村金融事業.認同水城蒙銀村鎮企業文化.服從工作單位的崗位分配.
2.品行端正.愛崗敬業.無不良行為記錄,
3.能熟練使用計算機和其他電子辦公軟體,
4.具備較強的團隊協作精神.溝通能力良好,
5.身體健康.心理素質良好.適應崗位工作要求.能承受工作壓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綜合素質突出.有從業經驗者或有客戶資源者優先,
7.招聘人員戶口所在地僅限水城縣和鍾山區.
8.年齡在30周歲以下(1989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有一定資源的或已取得從業資格證.具備相關專業職稱者優先.經審核同意後.年齡可適當放寬.
9. 商業銀行開展信託業務的利弊當前我國的做法是什麼談談我國商業銀行在未來能否開展信託業務的認識
開展信託業務要處理好幾個關系問題 第六圖書館金融信託中國金融車仁才不詳1991第六圖書館 能 ●金融信託 . 鏞寫 辭。,| 理整頓與改革的關系,以確保國家經濟方針的貫{即落實^()要樹立局部利盞服1 從壘局利益,眼前年益服從長遠利益的思 我國的信託業務白189o年正式開辦以柬,在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推動下,得到了-定程度的發展。但從我國信託業-一的幾次治理整頓,也使我們看到,信託業的發展是一個復雜曲折前過程。回頤和總 結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探索我國信託 想,首先搞好自身業務整頓,按規定要 求.傲到該停則停、該緩則緩,自覺服從國家調整。與此同時,運用信託優勢,積極配合國家其他改革政策的實施。()2必須克服整頓期間無所為和難為的思想傾向。一方面,通過整頓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完善基礎工作,積蓄力量;另一方面,大力拓展為社會所急需、符合國家政策,且有信託特色的業務品種。如為配合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開展信託房地產業務;為適應國家與企業籌資機制變化和繁榮盤融市場的需要,拓展有價證券業務;為推進科技進步,管理科技委託基壘及辦理金融租賃,為支持勞保制度改革,開辦 業的改革發展途徑,我認為應注意正確認 識和處理好以下幾十關系問題 計劃與市場的關系 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台是我國經濟運行機制的基奉原別,它貫穿F一切經濟工作和改革之中。因此,作為金融體制改革組成部分的信託業務的發展,也必須體現計劃與市場相結台的要隸。具體是:()必須按照國衷規定的范圍積極組織1信託資金來源。這里包括兩十層次的含 老金信義。其一,無論吸收哪種形武開展信政策界限,要嚴格按的存款理好幾個關系問保基索信託業等。(3)立足我包括信託托業務要照處,都題托務改革的路子,國國情,不能超越國家規定繼續探的五十渠道執行。其=,在組織存款的過程中要積報主動,充分運用信託靈活多樣、多邊信用關系的優勢,廣懲集聚社會閑散資金。()必須依據國家產業政麓2 一 中國工商銀行信託投資佘司 業務組織、形式與手段、內部管理以及人才培養等方面,為促進信託業務規范化創 ●車仁才 造條件。 和信貸計劃,靈括掌握資金運用。貸款、投資以及其他形式曲融資,要符台國家祛 誇和產業政策,數量上不能突破^民銀行 業為主和多種經營的關系 信託具有金融、財務管理和信甩服務 的職能,其中財務管理為其基本職能。由 此決定,開展信託業務既要以財務管理為主,叉要不斷健壘業務品種,扮演「融盤百貨公司」的角色為使一業為主與多種 下達的信貸規模,價播上不能違反有關利 率規定。通過靈活調度資盤,盡可能地支持國家重點建設、社會事業以及各項改革,促進金融市場的繁榮。()必須恪3 {下弦、 經營做到有機結合,在實際工作中,須堅 守財經紀律,貫徹「家得犬頭,集體得國中頭個人 下兩點:第一,委託代理等反映信託財務管理職 能的業務量,必須在整體業務量中佔有相當的比重(少為4%以上)()在堅持一業為主的前提至0。2 得小頭」分配原則。首先要根據國家有關規章制度的 組織財務收支活動.並按時足額上繳各種攪教,不能弄虛作假,更不能有偷稅漏稅行為。次,按規定提取利捆留成,特別是生產發展基金與後備基盤必須提足,井切實用在改善經營條件E以增強業務發展的, 後勁和承擔風險的能力,避免分光吃光。再次,用於 下,根據社會需要和實際可能,最大限度地開拓業務 領域,犍壘業務品種。當前,應在不斷完善財務監督手殷和融資手段的同時,要重視利用信託的服務功能,研究開發信託服務項目,以發揮信託抬遣補缺的 作用。 個人分配部分要嚴格以國家敵策和有關規定為依據,嚴禁變相濫發獎盤和實物同肘應大力提倡按貢獻大小,在收入上拉開檔次,不搞…刀切。 宏觀效益與微觀效益的關系 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講隸經濟效益,是一切經濟 治理整頓與深化改革的關系 目前,我國正處於冶理整頓階段,面臨著治理整 頓和幕化改革的取重任務。開展信託業務必須正確處 · 工作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我國目前經營信託業務的機構都是實行獨立桉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律,因 此,對一個具體單位來說,經濟效益(下轉13頁) 4·0 http://www.6lib.com第六圖書館 前不久在湖北宜昌召開的中國人民銀行壘國貨幣發行工作會議,提出了誇年旺季和明年人民銀行 損傷人民幣作為其職責要求和應.早的義務.在現金收 付業務括動中,正確掌握挑剔標准,把市場上應i收羹 回的損傷人民幣收回來,為銷毀工作創造條件。同時簧強化警理,確保精毀工作的安壘。 ● 旺季 貨幣發行工作的主要任務.具體內容是: 一 三、瀑人開展反假人民幣的工作根據需要有重 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宣傳,普及反但知識,增強壘社會防假反假意識。繼續抓好反假業務培訓,明確反假 、 保證誇年旺季和 貨今年旺季和明年的幣發行工作任務有哪些 了做好現盎供應工作,要 明年正常的現金供應。為繼續貫徹「當集中、合適 工作任務和要求。提高職工生昌假幣的業務水平。與q 公安、海關、邊防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嚴厲打擊偽 造人民幣的犯罪活動 理擺布、靈話調撥」方的 四、加強發行庫的管理,確保庫教安壘在不放鬆防止外盜工作的同時,重點抓好防止內盜l,進:作 一 針,早椎備.早安排,相對豢中,適當分教,合理布局,做好應急准備,以 防發生意外情況造成現金脫供。耍加強對旺季現金供應工作的領導,成立由人民銀行牽頭,專業銀行參加的旺季發行基金調投領導小組。在鎮導小組的 步落實防範措拖,消除隱患}行長要定期和不定期五、做好貨幣發行業務的電子化工作。行要在 地壹庫,進行嚴格檢查和監督。 使用計算機電傳聯網、做好貨幣發行回籠13報信息傳輸的基礎上,及時、壘面、准確地掌握貨幣發行有關信息,與科技部門密切配合。抓緊救好貨幣發行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推廣和應用工作,盡量利用計算機處理貨幣發行業務中的帳務、調投.報表、統計和預測分析等工作,攆高貸幣發行業務電子化水平。六、加強錢幣管理,做好錢幣博物館的籌備工 作。 統一指揮下,各有關部門 要及時互通信息,了解貨幣投放情況,掌握投放趨勢,研究制定切實措施,保證災區生產自救和旺季表副產品收購的現金供應,嚴防發生因發行基金調撥不當而向農民打「白 條」現象。要根據第三曲 會議還要求各行認真開展教育、整頓話動,切實加強貨幣發行隊伍建設。 在這次貨幣發行工作會議上,表彰了壘國貨幣發行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童贈銀副行長到台講話,張弘司長作了工作報告。 (雙想)張 (責任編輯 夏清芬) 套、第四套人民幣在流通、庫存中的比例情況,有步驤地按券別分期分批 做好對第三套人民幣「只 (接4上0頁)問題的核心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宏觀效益和微觀效益的關繫上。筆者認為關鍵要抓好三方面:()必須牢固樹立經濟效益現念.使每個業務1 收不付」新券補宛和市、 場券別的調劑工作。 人員都懂得提高效益的重要性,井自覺貫徹干日常工 作中。講求經濟效益,一要在符合國家政第和有關規 二、進一步啦好損傷人民幣的銷疑工作。各行 耍繼續加強對銷毀工作的 定的前提下進行,不能片面追求利潤}二要堅持長抓 不懈。()從根本上糾正重業務開拓輕內部管理的2顴向,堅持兩條強走路的方針。一方面,通過開拓業務擴大收入渠道}另一方面,通過加強內部管理,減少不必要的開支,以達到增收節支的目的。()必3須堅持正確的分配原則,在業務收入和利潤分配中,首先要以納稅的形式,確保國家直接利益的實現,並根據有關規定,進行集體和個^分配。 組織領導,提高對扭傷人民幣銷毀工作重要性的認 識.把這項工作作為維護人民幣信譽的大事抓緊抓 好。要與專業銀行密切配告,猥抓損傷人民幣回收、促進銷毀的工作。人民銀行要與專業銀行一起,發動社會所有有現金活動的單位和財會出納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