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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培訓機構索要合同

發布時間:2022-03-08 03:48:11

Ⅰ 和培訓機構簽了合同,但是沒有給我這樣違法嗎

如果你和培訓機構簽了一份學習的合同,按照規定雙方各執一份。
沒有給你合同是不合適的,你可以去要,這個沒有經濟補償的依據。

Ⅱ 在教育培訓機構簽了合同可以違約么

一般情況下,合同只要具備了生效要件,即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版、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權社會公共利益的,就能生效。具體來說,你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不受欺詐、脅迫等情況下自願與對方訂立合同,那麼該合同就自雙方簽章後開始生效並約束雙方。如果你現在要違約,那麼將要承擔違約責任,具體的違約責任看你們該份合同中的規定。

Ⅲ 去培訓機構兼職老師,沒簽合同,工資拿不到怎麼辦

可以選擇通過提來起勞動仲自裁維權。

申訴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准確填寫《申訴書》,《申訴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訴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訴人留存;

申訴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訴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訴人應當提交。如被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訴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3)去培訓機構索要合同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當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後,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Ⅳ 今天去了一家培訓機構,簽了合同,又不想學了,能不能撤銷合同,要不要付違約金

問題是你們的培訓合同是如何簽訂的,上面違約責任是什麼,所以具體得看合同,這里網友估計回答不了。

Ⅳ 被騙培訓機構簽了合同怎麼辦

消費者如果被培訓機構欺詐,使得自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則當事人應當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起訴,主張撤銷合同。如果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或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Ⅵ 我是一名畢業大學生 剛和一個教培機構簽的合同 一直正常帶班 疫情後 學校私自讓別的老師帶班了 咋辦

這種情況屬於機構違反合同,你可以先找培訓機構負責人溝通,了解具體情況,看看是不是因為自己的能力不足導致機構單方面解除合同,如果合同里有這條那麼你可能需要收集能夠證明你能力的材料或信息。
如果溝通未果,可以帶著合同和你上班的打卡記錄或者其他能夠證明你之前正常上班的有效證據去勞動部門申訴。

Ⅶ 去培訓機構培訓需要簽合同嗎

要簽合同,但是要看清楚合同內容寫的什麼?不要盲目簽字的

Ⅷ 去培訓機構說可以分期付款,然後簽了個合同,說還款和此機構質量問題

如果你之前的合同涉及到後面貸款的事情,那麼就是沒有風險的 ,如果沒有涉及那麼就沒有風險。

Ⅸ 在培訓機構簽了合同被騙 怎麼辦

第一,就復看你的合同怎麼制簽訂的,裡面的條款有沒有標明這些,如果已經有詳細的說明,你簽字了,就等於默認了。第二,你說你被騙了,有沒有證據,不能說你說被騙就被騙,凡事要證據。第三,你可以到工商部門去投訴一下,把你的經歷講講,看他們有什麼專業的建議和處理方式能挽回你的損失。
如果有用請採納,謝謝!

Ⅹ 培訓機構合同上說不予退費是合法的嗎

法律分析:培訓機構合同說不予退費不合法。如果雙方簽訂了合同,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解決。培訓機構在合同中規定學費不能退,這是「霸王條款」。學生沒上課,學校沒有付出相應的教學活動,就不應該取得學費。學員因自身原因放棄了上課也不合適。在這種情況下,學校可以留取一部分合理的費用來彌補損失,剩下一部分則應退還給學員。學員有選擇放棄學習的權利,教育機構在合同中規定不能退費是「格式條款」、「霸王條款」,培訓機構和學員之間可以有約定,但約定不能違背相關法律法規。學員或家長提供繳費依據和書面材料,他們可以協調退費事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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