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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醫用指南和處方集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2-03-07 19: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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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發布)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全文
中共中央 國務院
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
(2009年3月17日)
新華社北京4月6日電 按照黨的十七大精神,為建立中國特色醫葯衛生體制,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現就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
醫葯衛生事業關系億萬人民的健康,關系千家萬戶的幸福,是重大民生問題。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加快醫葯衛生事業發展,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葯衛生需求,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健康素質,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大任務。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醫葯衛生事業取得了顯著成就,覆蓋城鄉的醫葯衛生服務體系基本形成,疾病防治能力不斷增強,醫療保障覆蓋人口逐步擴大,衛生科技水平迅速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明顯改善,居民主要健康指標處於發展中國家前列。尤其是抗擊非典取得重大勝利以來,各級政府投入加大,公共衛生、農村醫療衛生和城市社區衛生發展加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取得突破性進展,為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打下了良好基礎。同時,也應該看到,當前我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水平與人民群眾健康需求及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求不適應的矛盾還比較突出。城鄉和區域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不平衡,資源配置不合理,公共衛生和農村、社區醫療衛生工作比較薄弱,醫療保障制度不健全,葯品生產流通秩序不規范,醫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完善,政府衛生投入不足,醫葯費用上漲過快,個人負擔過重,對此,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從現在到2020年,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醫葯衛生工作任務繁重。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眾對改善醫葯衛生服務將會有更高的要求。工業化、城鎮化、人口老齡化、疾病譜變化和生態環境變化等,都給醫葯衛生工作帶來一系列新的嚴峻挑戰。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是加快醫葯衛生事業發展的戰略選擇,是實現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重要途徑,是廣大人民群眾的迫切願望。
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是一項涉及面廣、難度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我國人口多,人均收入水平低,城鄉、區域差距大,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決定了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是一項十分復雜艱巨的任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在明確方向和框架的基礎上,經過長期艱苦努力和堅持不懈的探索,才能逐步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醫葯衛生體制。因此,對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既要堅定決心、抓緊推進,又要精心組織、穩步實施,確保改革順利進行,達到預期目標。
二、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我國國情出發,借鑒國際有益經驗,著眼於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實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葯分開、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開,強化政府責任和投入,完善國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體系,加強監督管理,創新體制機制,鼓勵社會參與,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不斷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進社會和諧。
(二)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基本原則。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必須立足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堅持正確的改革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把維護人民健康權益放在第一位。堅持醫葯衛生事業為人民健康服務的宗旨,以保障人民健康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從改革方案設計、衛生制度建立到服務體系建設都要遵循公益性的原則,把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作為公共產品向全民提供,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努力實現全體人民病有所醫。
--堅持立足國情,建立中國特色醫葯衛生體制。堅持從基本國情出發,實事求是地總結醫葯衛生事業改革發展的實踐經驗,准確把握醫葯衛生發展規律和主要矛盾;堅持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人民群眾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充分發揮中醫葯(民族醫葯)作用;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發揮地方積極性,探索建立符合國情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
--堅持公平與效率統一,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相結合。強化政府在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中的責任,加強政府在制度、規劃、籌資、服務、監管等方面的職責,維護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促進公平公正。同時,注重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動員社會力量參與,促進有序競爭機制的形成,提高醫療衛生運行效率、服務水平和質量,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衛生需求。
--堅持統籌兼顧,把解決當前突出問題與完善制度體系結合起來。從全局出發,統籌城鄉、區域發展,兼顧供給方和需求方等各方利益,注重預防、治療、康復三者的結合,正確處理政府、衛生機構、醫葯企業、醫務人員和人民群眾之間的關系。既著眼長遠,創新體制機制,又立足當前,著力解決醫葯衛生事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既注重整體設計,明確總體改革方向目標和基本框架,又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
(三)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
到2011年,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全面覆蓋城鄉居民,基本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得到普及,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取得突破,明顯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可及性,有效減輕居民就醫費用負擔,切實緩解"看病難、看病貴"問題。
到2020年,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較完善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和醫療服務體系,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障體系,比較規范的葯品供應保障體系,比較科學的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多元辦醫格局,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基本適應人民群眾多層次的醫療衛生需求,人民群眾健康水平進一步提高。
三、完善醫葯衛生四大體系,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
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葯品供應保障體系,形成四位一體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四大體系相輔相成,配套建設,協調發展。
(四)全面加強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和計劃生育等專業公共衛生服務網路,完善以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路為基礎的醫療服務體系的公共衛生服務功能,建立分工明確、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互動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提高公共衛生服務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促進城鄉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確定公共衛生服務范圍。明確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逐步增加服務內容。鼓勵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突出的公共衛生問題,在中央規定服務項目的基礎上增加公共衛生服務內容。
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進一步明確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的職能、目標和任務,優化人員和設備配置,探索整合公共衛生服務資源的有效形式。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加強對嚴重威脅人民健康的傳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職業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監測與預防控制。加強城鄉急救體系建設。
加強健康促進與教育。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學校、社區、企業等要大力開展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強健康、醫葯衛生知識的傳播,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進公眾合理營養,提高群眾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將農村環境衛生與環境污染治理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推動衛生城市和文明村鎮建設,不斷改善城鄉居民生活、工作等方面的衛生環境。
加強衛生監督服務。大力促進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職業衛生、學校衛生,以及農民工等流動人口衛生工作。
(五)進一步完善醫療服務體系。堅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機構為補充,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共同發展的辦醫原則,建設結構合理、覆蓋城鄉的醫療服務體系。
大力發展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以縣級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為基礎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路。縣級醫院作為縣域內的醫療衛生中心,主要負責基本醫療服務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搶救,並承擔對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的業務技術指導和衛生人員的進修培訓;鄉鎮衛生院負責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和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等綜合服務,並承擔對村衛生室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村衛生室承擔行政村的公共衛生服務及一般疾病的診治等工作。有條件的農村實行鄉村一體化管理。積極推進農村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政府重點辦好縣級醫院,並在每個鄉鎮辦好一所衛生院,採取多種形式支持村衛生室建設,使每個行政村都有一所村衛生室,大力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條件,提高服務質量。
完善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新型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加快建設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主體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網路,完善服務功能,以維護社區居民健康為中心,提供疾病預防控制等公共衛生服務、一般常見病及多發病的初級診療服務、慢性病管理和康復服務。轉變社區衛生服務模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堅持主動服務、上門服務,逐步承擔起居民健康"守門人"的職責。
健全各類醫院的功能和職責。優化布局和結構,充分發揮城市醫院在危重急症和疑難病症的診療、醫學教育和科研、指導和培訓基層衛生人員等方面的骨幹作用。有條件的大醫院按照區域衛生規劃要求,可以通過託管、重組等方式促進醫療資源合理流動。
建立城市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分工協作機制。城市醫院通過技術支持、人員培訓等方式,帶動社區衛生服務持續發展。同時,採取增強服務能力、降低收費標准、提高報銷比例等綜合措施,引導一般診療下沉到基層,逐步實現社區首診、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整合城市衛生資源,充分利用城市現有一、二級醫院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所屬醫療機構和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等資源,發展和完善社區衛生服務網路。
充分發揮中醫葯(民族醫葯)在疾病預防控制、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服務中的作用。加強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和中醫院建設,組織開展中醫葯防治疑難疾病的聯合攻關。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中,大力推廣中醫葯適宜技術。採取扶持中醫葯發展政策,促進中醫葯繼承和創新。
建立城市醫院對口支援農村醫療衛生工作的制度。發達地區要加強對口支援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城市大醫院要與縣級醫院建立長期穩定的對口支援和合作制度,採取臨床服務、人員培訓、技術指導、設備支援等方式,幫助其提高醫療水平和服務能力。
(六)加快建設醫療保障體系。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醫療保障為主體,其他多種形式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為補充,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醫療救助共同組成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分別覆蓋城鎮就業人口、城鎮非就業人口、農村人口和城鄉困難人群。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的原則,從重點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門診小病延伸,不斷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國家、單位、家庭和個人責任明確、分擔合理的多渠道籌資機制,實現社會互助共濟。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籌資水平和統籌層次,縮小保障水平差距,最終實現制度框架的基本統一。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覆蓋就業人口,重點解決國有關閉破產企業、困難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及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問題;2009年全面推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重視解決老人、殘疾人和兒童的基本醫療保險問題;全面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逐步提高政府補助水平,適當增加農民繳費,提高保障能力;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對困難人群參保及其難以負擔的醫療費用提供補助,築牢醫療保障底線。探索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制度。
鼓勵工會等社會團體開展多種形式的醫療互助活動。鼓勵和引導各類組織和個人發展社會慈善醫療救助。
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之間的銜接。以城鄉流動的農民工為重點積極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以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為重點改進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妥善解決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問題。簽訂勞動合同並與企業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要按照國家規定明確用人單位繳費責任,將其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其他農民工根據實際情況,參加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務工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積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應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險產品,簡化理賠手續,方便群眾,滿足多樣化的健康需求。鼓勵企業和個人通過參加商業保險及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解決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積極提倡以政府購買醫療保障服務的方式,探索委託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
(七)建立健全葯品供應保障體系。加快建立以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為基礎的葯品供應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群眾安全用葯。
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中央政府統一制定和發布國家基本葯物目錄,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葯並重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葯特點,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和數量。建立基本葯物的生產供應保障體系,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基本葯物實行公開招標采購,統一配送,減少中間環節,保障群眾基本用葯。國家制定基本葯物零售指導價格,在指導價格內,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招標情況確定本地區的統一采購價格。規范基本葯物使用,制定基本葯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基本葯物處方集。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葯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要將基本葯物作為首選葯物並確定使用比例。基本葯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葯物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葯物。
規范葯品生產流通。完善醫葯產業發展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嚴格市場准入和葯品注冊審批,大力規范和整頓生產流通秩序,推動醫葯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醫葯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發展葯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促進葯品生產、流通企業的整合。建立便民惠農的農村葯品供應網。完善葯品儲備制度。支持用量小的特殊用葯、急救用葯生產。規范葯品采購,堅決治理醫葯購銷中的商業賄賂。加強葯品不良反應監測,建立葯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
四、完善體制機制,保障醫葯衛生體系有效規范運轉
完善醫葯衛生的管理、運行、投入、價格、監管體制機制,加強科技與人才、信息、法制建設,保障醫葯衛生體系有效規范運轉。
(八)建立協調統一的醫葯衛生管理體制。實施屬地化和全行業管理。所有醫療衛生機構,不論所有制、投資主體、隸屬關系和經營性質,均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準入、統一監管。中央、省級可以設置少量承擔醫學科研、教學功能的醫學中心或區域醫療中心,以及承擔全國或區域性疑難病症診治的專科醫院等醫療機構;縣(市)主要負責舉辦縣級醫院、鄉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其餘公立醫院由市負責舉辦。
強化區域衛生規劃。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衛生資源配置標准,組織編制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明確醫療機構的數量、規模、布局和功能。科學制定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各級醫院建設與設備配置標准。充分利用和優化配置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醫療機構要逐步進行整合,嚴格控制大型醫療設備配置,鼓勵共建共享,提高醫療衛生資源利用效率。新增衛生資源必須符合區域衛生規劃,重點投向農村和社區衛生等薄弱環節。加強區域衛生規劃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的銜接。建立區域衛生規劃和資源配置監督評價機制。
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從有利於強化公立醫院公益性和政府有效監管出發,積極探索政事分開、管辦分開的多種實現形式。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衛生行政部門主要承擔衛生發展規劃、資格准入、規范標准、服務監管等行業管理職能,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落實公立醫院獨立法人地位。
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體制。中央統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和政策,地方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創造條件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有效整合基本醫療保險經辦資源,逐步實現城鄉基本醫療保險行政管理的統一。
(九)建立高效規范的醫葯衛生機構運行機制。公共衛生機構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按照承擔的職責任務,由政府合理確定人員編制、工資水平和經費標准,明確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嚴格人員准入,加強績效考核,建立能進能出的用人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政府舉辦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界定服務功能,明確規定使用適宜技術、適宜設備和基本葯物,為廣大群眾提供低成本服務,維護公益性質。要嚴格核定人員編制,實行人員聘用制,建立能進能出和激勵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要明確收支范圍和標准,實行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財務管理辦法,並探索實行收支兩條線、公共衛生和醫療保障經費的總額預付等多種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嚴格收支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改革葯品加成政策,實行葯品零差率銷售。加強和完善內部管理,建立以服務質量為核心、以崗位責任與績效為基礎的考核和激勵制度,形成保障公平效率的長效機制。
建立規范的公立醫院運行機制。公立醫院要遵循公益性質和社會效益原則,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優化服務流程,規范用葯、檢查和醫療行為。深化運行機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明確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責權,形成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衡,有責任、有激勵、有約束、有競爭、有活力的機制。推進醫葯分開,積極探索多種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葯補醫機制。通過實行葯品購銷差別加價、設立葯事服務費等多種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同時採取適當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醫院補償機制。進一步完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嚴格預算管理,加強財務監管和運行監督。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對有條件的醫院開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繳、差額補助、獎懲分明"等多種管理辦法的試點。改革人事制度,完善分配激勵機制,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嚴格工資總額管理,實行以服務質量及崗位工作量為主的綜合績效考核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有效調動醫務人員的積極性。
健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運行機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合理的用人機制和分配製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醫療保險經辦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
(十)建立政府主導的多元衛生投入機制。明確政府、社會與個人的衛生投入責任。確立政府在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中的主導地位。公共衛生服務主要通過政府籌資,向城鄉居民均等化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由政府、社會和個人三方合理分擔費用。特需醫療服務由個人直接付費或通過商業健康保險支付。
建立和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機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要增加對衛生的投入,並兼顧供給方和需求方。逐步提高政府衛生投入占衛生總費用的比重,使居民個人基本醫療衛生費用負擔有效減輕;政府衛生投入增長幅度要高於經常性財政支出的增長幅度,使政府衛生投入占經常性財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新增政府衛生投入重點用於支持公共衛生、農村衛生、城市社區衛生和基本醫療保障。
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衛生投入責任。地方政府承擔主要責任,中央政府主要對國家免疫規劃、跨地區的重大傳染疾病預防控制等公共衛生、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以及有關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建設等給予補助。加大中央、省級財政對困難地區的專項轉移支付力度。
完善政府對公共衛生的投入機制。專業公共衛生服務機構的人員經費、發展建設和業務經費由政府全額安排,按照規定取得的服務收入上繳財政專戶或納入預算管理。逐步提高人均公共衛生經費,健全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
完善政府對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投入機制。政府負責其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按國家規定核定的基本建設經費、設備購置經費、人員經費和其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經費,使其正常運行。對包括社會力量舉辦的所有鄉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各地都可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核定政府補助。支持村衛生室建設,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等任務給予合理補助。
落實公立醫院政府補助政策。逐步加大政府投入,主要用於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扶持重點學科發展、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費用和補貼政策性虧損等,對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等任務給予專項補助,形成規范合理的公立醫院政府投入機制。對中醫院(民族醫院)、傳染病院、精神病院、職業病防治院、婦產醫院和兒童醫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傾斜。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建設規模、標准和貸款行為。
完善政府對基本醫療保障的投入機制。政府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證相關經辦機構正常經費。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積極促進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辦醫體制。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規范社會資本包括境外資本辦醫療機構的准入條件,完善公平公正的行業管理政策。鼓勵社會資本依法興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國家制定公立醫院改制的指導性意見,積極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在內的部分公立醫院改制重組。穩步推進公立醫院改制的試點,適度降低公立醫療機構比重,形成公立醫院與非公立醫院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支持有資質人員依法開業,方便群眾就醫。完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依法加強對社會力量辦醫的監管。
大力發展醫療慈善事業。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慈善醫療機構,或向醫療救助、醫療機構等慈善捐贈。
(十一)建立科學合理的醫葯價格形成機制。規范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其餘由醫療機構自主定價。中央政府負責制定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及項目、定價原則及方法;省或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基本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按照扣除財政補助的服務成本制定,體現醫療服務合理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和醫生提供的服務,實行分級定價。規范公立醫療機構收費項目和標准,研究探索按病種收費等收費方式改革。建立醫用設備儀器價格監測、檢查治療服務成本監審及其價格定期調整制度。
改革葯品價格形成機制。合理調整政府定價范圍,改進定價方法,提高透明度,利用價格杠桿鼓勵企業自主創新,促進國家基本葯物的生產和使用。對新葯和專利葯品逐步實行定價前葯物經濟性評價制度。對仿製葯品實行後上市價格從低定價制度,抑制低水平重復建設。嚴格控制葯品流通環節差價率。對醫院銷售葯品開展差別加價、收取葯事服務費等試點,引導醫院合理用葯。加強醫用耗材及植(介)入類醫療器械流通和使用環節價格的控制和管理。健全醫葯價格監測體系,規范企業自主定價行為。
積極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供應商的談判機制,發揮醫療保障對醫療服務和葯品費用的制約作用。
http://www.cfi.net.cn/newspage.aspx?id=20090406000609&p=1

B. 醫療機構葯事管理規定的具體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葯事管理,促進葯物合理應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醫療機構葯事管理,是指醫療機構以病人為中心,以臨床葯學為基礎,對臨床用葯全過程進行有效的組織實施與管理,促進臨床科學、合理用葯的葯學技術服務和相關的葯品管理工作。
第三條 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葯事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葯事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軍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軍隊醫療機構葯事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醫療機構葯事管理和葯學工作是醫療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定設置葯事管理組織和葯學部門。
第五條 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方可從事葯學專業技術工作。
第六條 醫療機構不得將葯品購銷、使用情況作為醫務人員或者部門、科室經濟分配的依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得在葯品購銷、使用中牟取不正當經濟利益。 第七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立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其他醫療機構應當成立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組。
二級以上醫院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委員由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葯學、臨床醫學、護理和醫院感染管理、醫療行政管理等人員組成。
成立醫療機構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組的醫療機構由葯學、醫務、護理、醫院感染、臨床科室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葯師、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組成。
醫療機構負責人任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組)主任委員,葯學和醫務部門負責人任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組)副主任委員。
第八條 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組)應當建立健全相應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葯學部門負責。
第九條 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組)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醫療衛生及葯事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審核制定本機構葯事管理和葯學工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本機構葯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葯供應目錄;
(三)推動葯物治療相關臨床診療指南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制定與實施,監測、評估本機構葯物使用情況,提出干預和改進措施,指導臨床合理用葯;
(四)分析、評估用葯風險和葯品不良反應、葯品損害事件,並提供咨詢與指導;
(五)建立葯品遴選制度,審核本機構臨床科室申請的新購入葯品、調整葯品品種或者供應企業和申報醫院制劑等事宜;
(六)監督、指導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及放射性葯品的臨床使用與規范化管理;
(七)對醫務人員進行有關葯事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合理用葯知識教育培訓;向公眾宣傳安全用葯知識。
第十條 醫療機構醫務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與醫療機構葯物治療相關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功能、任務、規模設置相應的葯學部門,配備和提供與葯學部門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
三級醫院設置葯學部,並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二級科室;二級醫院設置葯劑科;其他醫療機構設置葯房。
第十二條 葯學部門具體負責葯品管理、葯學專業技術服務和葯事管理工作,開展以病人為中心,以合理用葯為核心的臨床葯學工作,組織葯師參與臨床葯物治療,提供葯學專業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葯學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和工作記錄,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二級以上醫院葯學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等學校葯學專業或者臨床葯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及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除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以外的其他醫療機構葯學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等學校葯學專業專科以上或者中等學校葯學專業畢業學歷,及葯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 葯物臨床應用管理是對醫療機構臨床診斷、預防和治療疾病用葯全過程實施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合理用葯原則,尊重患者對葯品使用的知情權和隱私權。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依據國家基本葯物制度,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和中成葯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制定本機構基本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建立並落實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分級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由醫師、臨床葯師和護士組成的臨床治療團隊,開展臨床合理用葯工作。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遵循有關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路徑、臨床診療指南和葯品說明書等合理使用葯物;對醫師處方、用葯醫囑的適宜性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配備臨床葯師。臨床葯師應當全職參與臨床葯物治療工作,對患者進行用葯教育,指導患者安全用葯。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臨床用葯監測、評價和超常預警制度,對葯物臨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經濟性進行監測、分析、評估,實施處方和用葯醫囑點評與干預。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葯品不良反應、用葯錯誤和葯品損害事件監測報告制度。醫療機構臨床科室發現葯品不良反應、用葯錯誤和葯品損害事件後,應當積極救治患者,立即向葯學部門報告,並做好觀察與記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葯品不良反應,用葯錯誤和葯品損害事件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結合臨床和葯物治療,開展臨床葯學和葯學研究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制訂相應管理制度,加強領導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處方管理辦法》、《國家處方集》、《葯品采購供應質量管理規范》等制訂本機構《葯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葯供應目錄》,編制葯品采購計劃,按規定購入葯品。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訂本機構葯品采購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葯品成本核算和賬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葯品購入檢查、驗收制度;不得購入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葯品。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臨床使用的葯品應當由葯學部門統一采購供應。經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組)審核同意,核醫學科可以購用、調劑本專業所需的放射性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葯品的采購、調劑活動,不得在臨床使用非葯學部門采購供應的葯品。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訂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定期對庫存葯品進行養護與質量檢查。葯品庫的倉儲條件和管理應當符合葯品采購供應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化學葯品、生物製品、中成葯和中葯飲片應當分別儲存,分類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性葯品應當另設倉庫單獨儲存,並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制訂相關的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管理的葯品,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使用。
第二十八條 葯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葯品管理法》、《處方管理辦法》、葯品調劑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認真審核處方或者用葯醫囑,經適宜性審核後調劑配發葯品。發出葯品時應當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指導患者合理用葯。
為保障患者用葯安全,除葯品質量原因外,葯品一經發出,不得退換。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門急診葯品調劑室應當實行大窗口或者櫃台式發葯。住院(病房)葯品調劑室對注射劑按日劑量配發,對口服制劑葯品實行單劑量調劑配發。
腸外營養液、危害葯品靜脈用葯應當實行集中調配供應。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要建立靜脈用葯調配中心(室),實行集中調配供應。靜脈用葯調配中心(室)應當符合靜脈用葯集中調配質量管理規范,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技術審核、驗收,合格後方可集中調配靜脈用葯。在靜脈用葯調配中心(室)以外調配靜脈用葯,參照靜脈用葯集中調配質量管理規范執行。
醫療機構建立的靜脈用葯調配中心(室)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制劑管理按照《葯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葯學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葯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葯品的葯學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葯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本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8%。建立靜脈用葯調配中心(室)的,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另行增加葯學專業技術人員數量。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任務、規模配備適當數量臨床葯師,三級醫院臨床葯師不少於5名,二級醫院臨床葯師不少於3名。
臨床葯師應當具有高等學校臨床葯學專業或者葯學專業本科畢業以上學歷,並應當經過規范化培訓。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葯學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考核和管理,制訂培訓計劃,組織葯學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畢業後規范化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將完成培訓及取得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情況,作為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考核、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專業崗位聘任的條件之一。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葯師工作職責:
(一)負責葯品采購供應、處方或者用葯醫囑審核、葯品調劑、靜脈用葯集中調配和醫院制劑配製,指導病房(區)護士請領、使用與管理葯品;
(二)參與臨床葯物治療,進行個體化葯物治療方案的設計與實施,開展葯學查房,為患者提供葯學專業技術服務;
(三)參加查房、會診、病例討論和疑難、危重患者的醫療救治,協同醫師做好葯物使用遴選,對臨床葯物治療提出意見或調整建議,與醫師共同對葯物治療負責;
(四)開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測,實施處方點評與超常預警,促進葯物合理使用;
(五)開展葯品質量監測,葯品嚴重不良反應和葯品損害的收集、整理、報告等工作;
(六)掌握與臨床用葯相關的葯物信息,提供用葯信息與葯學咨詢服務,向公眾宣傳合理用葯知識;
(七)結合臨床葯物治療實踐,進行葯學臨床應用研究;開展葯物利用評價和葯物臨床應用研究;參與新葯臨床試驗和新葯上市後安全性與有效性監測;
(八)其他與醫院葯學相關的專業技術工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葯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葯事管理工作的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葯學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葯學專業技術工作或者聘其為葯學部門主任。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葯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一)未建立葯事管理組織機構,葯事管理工作和葯學專業技術工作混亂,造成醫療安全隱患和嚴重不良後果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配備葯學專業技術人員、建立臨床葯師制,不合理用葯問題嚴重,並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未執行有關的葯品質量管理規范和規章制度,導致葯品質量問題或用葯錯誤,造成醫療安全隱患和嚴重不良後果的;
(四)非葯學部門從事葯品購用、調劑或制劑活動的;
(五)將葯品購銷、使用情況作為個人或者部門、科室經濟分配的依據,或者在葯品購銷、使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違反葯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其情節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葯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機構葯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衛生、中醫葯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葯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臨床葯學:是指葯學與臨床相結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為中心,研究與實踐臨床葯物治療,提高葯物治療水平的綜合性應用學科。
臨床葯師:是指以系統葯學專業知識為基礎,並具有一定醫學和相關專業基礎知識與技能,直接參與臨床用葯,促進葯物合理應用和保護患者用葯安全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
危害葯品:是指能產生職業暴露危險或者危害的葯品,即具有遺傳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對生育有損害作用以及在低劑量下可產生嚴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葯品,包括腫瘤化療葯物和細胞毒葯物。
葯品損害:是指由於葯品質量不符合國家葯品標准造成的對患者的損害。
用葯錯誤:是指合格葯品在臨床使用全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可以防範的用葯不當。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中葯飲片的管理,按照《醫院中葯飲片管理規范》執行。
第四十五條 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可不設葯事管理組織機構和葯學部門,由機構負責人指定醫務人員負責葯事工作。
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可不設葯事管理組織機構和葯學部門,由中醫葯和民族醫葯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葯事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醫療機構葯事管理暫行規定》(衛醫發〔2002〕24號)同時廢止。

C. 國家基本葯物處方集的內容介紹

基本葯物是20世紀70年代世界衛生組織提出的理念,並據此制訂了基本葯物示範目錄,同時制訂了標准治療指南和處方集,促進基本葯物的公平可及、安全有效、合理使用。在我國,基本葯物是指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葯品。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葯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葯物。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保證群眾基本用葯,是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通過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基本葯物配備使用,使醫療機構願意配,醫務人員願意開,就診人員願意用,以切實減輕人民群眾用葯負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著城鄉居民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任務,為保護城鄉居民健康,提高生活質量發揮著重要作用。科學遴選基本葯物,結合我國基層用葯特點和水平,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基本葯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對於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合理用葯,提高用葯水平,防止葯物濫用,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D. 國辦發(2o丨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完善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是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對於加快公立醫院改革,規范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葯物制度為基礎的葯品供應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完善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思路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總要求,借鑒國際葯品采購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葯物采購經驗,堅持以省(區、市)為單位的網上葯品集中采購方向,實行一個平台、上下聯動、公開透明、分類采購,採取招生產企業、招采合一、量價掛鉤、雙信封制、全程監控等措施,加強葯品采購全過程綜合監管,切實保障葯品質量和供應。鼓勵地方結合實際探索創新,進一步提高醫院在葯品采購中的參與度。
葯品集中采購要有利於破除以葯補醫機制,加快公立醫院特別是縣級公立醫院改革;有利於降低葯品虛高價格,減輕人民群眾用葯負擔;有利於預防和遏制葯品購銷領域腐敗行為,抵制商業賄賂;有利於推動葯品生產流通企業整合重組、公平競爭,促進醫葯產業健康發展。
二、實行葯品分類采購
(一)對臨床用量大、采購金額高、多家企業生產的基本葯物和非專利葯品,發揮省級集中批量采購優勢,由省級葯品采購機構採取雙信封制公開招標采購,醫院作為采購主體,按中標價格采購葯品。
落實帶量采購。醫院按照不低於上年度葯品實際使用量的80%制定采購計劃和預算,並具體到品種、劑型和規格,每種葯品采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兼顧成人和兒童用葯需要。省級葯品采購機構應根據醫院用葯需求匯總情況,編制公開招標采購的葯品清單,合理確定每個競價分組的葯品采購數量,並向社會公布。
進一步完善雙信封評價辦法。投標的葯品生產企業須同時編制經濟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經濟技術標書主要對企業的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資質認證、葯品質量抽驗抽查情況、生產規模、配送能力、銷售額、市場信譽、電子監管能力等指標進行評審,並將通過《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認證情況,在歐盟、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地區)上市銷售情況,標准化的劑型、規格、包裝等作為重要指標。通過經濟技術標書評審的企業方可進入商務標書評審。在商務標書評審中,同一個競價分組按報價由低到高選擇中標企業和候選中標企業。對競標價格明顯偏低、可能存在質量和供應風險的葯品,必須進行綜合評估,避免惡性競爭。優先採購達到國際水平的仿製葯。
在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允許以市為單位在省級葯品集中采購平台上自行采購。試點城市成交價格不得高於省級中標價格。試點城市成交價格明顯低於省級中標價格的,省級中標價格應按試點城市成交價格進行調整,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制定。
(二)對部分專利葯品、獨家生產葯品,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價格談判機制。談判結果在國家葯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醫院按談判結果采購葯品。
(三)對婦兒專科非專利葯品、急(搶)救葯品、基礎輸液、臨床用量小的葯品(上述葯品的具體范圍由各省區市確定)和常用低價葯品,實行集中掛網,由醫院直接采購。
(四)對臨床必需、用量小、市場供應短缺的葯品,由國家招標定點生產、議價采購。
(五)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免費用葯、國家免疫規劃疫苗、計劃生育葯品及中葯飲片,按國家現行規定采購,確保公開透明。
醫院使用的所有葯品(不含中葯飲片)均應通過省級葯品集中采購平台采購。省級葯品采購機構應匯總醫院上報的采購計劃和預算,依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醫療保險葯品報銷目錄、基本葯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等,按照上述原則合理編制本行政區域醫院葯品采購目錄,分類列明招標采購葯品、談判采購葯品、醫院直接采購葯品、定點生產葯品等。鼓勵省際跨區域、專科醫院等聯合採購。采購周期原則上一年一次。對采購周期內新批准上市的葯品,各地可根據疾病防治需要,經過葯物經濟學和循證醫學評價,另行組織以省(區、市)為單位的集中采購。
三、改進葯款結算方式
(一)加強葯品購銷合同管理。醫院簽訂葯品采購合同時應當明確采購品種、劑型、規格、價格、數量、配送批量和時限、結算方式和結算時間等內容。合同約定的采購數量應是采購計劃申報的一個采購周期的全部采購量。
(二)規范葯品貨款支付。醫院應將葯品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貨款,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天。依託和發揮省級葯品集中采購平台集中支付結算的優勢,鼓勵醫院與葯品生產企業直接結算葯品貨款、葯品生產企業與配送企業結算配送費用。
四、加強葯品配送管理
(一)葯品生產企業是保障葯品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葯品可由中標生產企業直接配送或委託有配送能力的葯品經營企業配送到指定醫院。葯品生產企業委託的葯品經營企業應在省級葯品集中采購平台上備案,備案情況向社會公開。省級葯品采購機構應及時公布每家醫院的配送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二)對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葯品配送,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按照遠近結合、城鄉聯動的原則,提高采購、配送集中度,統籌做好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葯品供應配送管理工作。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探索縣鄉村一體化配送。發揮郵政等物流行業服務網路優勢,支持其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參與葯品配送。
(三)對因配送不及時影響臨床用葯或拒絕提供偏遠地區配送服務的企業,省級葯品采購機構應及時糾正,並督促其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改的企業取消其中標資格,醫院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業葯品替代的,超支費用由原中標企業承擔,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制定。
五、規范采購平台建設
(一)省級葯品采購機構負責省級葯品集中采購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維護,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給予必要的人力、財力、物力支持,保證其工作正常運行。
(二)建立葯品采購數據共享機制,統一省級葯品集中采購平台規范化建設標准,推動葯品采購編碼標准化,實現國家葯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台、省級葯品集中采購平台、醫院、醫保經辦機構、價格主管部門等信息數據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三)省級葯品集中采購平台要面向各級醫院和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提供服務,提高葯品招標采購、配送管理、評價、統計分析、動態監管等能力,及時收集分析醫院葯品采購價格、數量、回款時間及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配送到位率、不良記錄等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電子交易,採取通過葯品集中采購平台簽訂電子合同、在線支付等多種方式,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六、強化綜合監督管理
(一)加強醫務人員合理用葯培訓和考核,發揮葯師的用葯指導作用,規范醫生處方行為,切實減少不合理用葯。建立處方點評和醫師約談制度,重點跟蹤監控輔助用葯、醫院超常使用的葯品。建立健全以基本葯物為重點的臨床用葯綜合評價體系,推進葯品劑型、規格、包裝標准化。
(二)以省(區、市)為單位,選擇若干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作為短缺葯品監測點,及時收集分析葯品供求信息,強化短缺葯品監測和預警。
(三)將葯品集中采購情況作為醫院及其負責人的重要考核內容,納入目標管理及醫院評審評價工作。對違規網下采購、拖延貨款的醫院,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責令支付違約金、降低等級等處理。涉及商業賄賂等腐敗行為的,依法嚴肅查處。
(四)加強對葯品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葯品成本調查和市場購銷價格監測,規范價格行為,保護患者合法權益。依法嚴肅查處價格違法和壟斷行為,以及偽造或虛開發票、掛靠經營、「走票」等違法行為。強化重點葯品質量追蹤和全程質量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葯品行為。
(五)嚴格執行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各省(區、市)要建立健全檢查督導制度,建立葯品生產經營企業誠信記錄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對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企業,醫院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葯品。加強對醫院、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履行《醫療衛生機構醫葯產品廉潔購銷合同》情況的監督。
(六)全面推進信息公開,確保葯品采購各環節在陽光下運行。建立有獎舉報制度,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社會各界監督。堅持全國統一市場,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反對各種形式的地方保護。
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落實各方責任。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督導評估,及時研究解決葯品集中采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衛生計生、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商務、工業和信息化、工商、食品葯品監管、保險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醫保經辦機構、商業保險機構要按規定與醫療機構及時、足額結算醫療費用。
(二)精心組織實施。各省(區、市)要按照本意見精神,抓緊研究制定本地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2015年全面啟動新一輪葯品采購。省級葯品采購機構要切實做好本地葯品集中采購的組織管理和具體實施。地方可結合實際,按照本意見總體思路中明確的「四個有利於」原則,探索跨區域聯合採購的多種形式。軍隊醫院葯品集中采購辦法由軍隊衛生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三)加強廉政風險防範。加強對省級葯品采購機構的監管,健全省級葯品采購機構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機制,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加強廉潔從業教育,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廉潔意識。建立權力運行監控機制,實現權力的相互制約與協調,實行重要崗位人員定期輪崗制度。
(四)做好輿論宣傳引導。葯品集中采購工作涉及多方利益調整,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導向,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充分宣傳葯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政策方向、意義、措施和成效,妥善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2月9日

E. 中國衛計委70號文全文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落實完善公立醫院
葯品集中采購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衛葯政發〔2015〕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構建葯品集中采購新機制
要堅持葯品集中采購方向,實行一個平台、上下聯動、公開透明、分類采購。充分發揮省級葯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作用,結合地方實際,抓緊制訂具體實施辦法,落實部門責任分工,明確時間進度表和技術路線圖,並及時上報國務院醫改辦,確保2015年內啟動新一輪葯品集中采購工作。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主動與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努力做好葯品采購中質量安全、價格監測、配送使用、醫保支付等政策措施的有效銜接,增強和擴大葯品集中采購的惠民實效。

二、合理確定葯品采購范圍
醫院要按照不低於上年度葯品實際使用量的80%制定采購計劃,具體到通用名、劑型和規格,每種葯品采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葯品采購預算一般不高於醫院業務支出的25%-30%。省級葯品采購機構應及時匯總分析醫院葯品采購計劃和采購預算,合理確定葯品采購范圍,落實帶量采購,優先選擇符合臨床路徑、納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葯創制專項、重大公共衛生項目的葯品,兼顧婦女、老年和兒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葯需要,並與醫保、新農合報銷政策做好銜接。
充分吸收國家基本葯物遴選中規范劑型、規格等有效方法,依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醫療保險葯品報銷目錄、基本葯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等,遵循臨床常用必需、劑型規格適宜、包裝使用方便的原則,推進葯品劑型、規格、包裝標准化,努力提高葯品采購和使用集中度。

三、細化葯品分類采購措施
要以省(區、市)為單位,結合確定的葯品采購范圍,進一步細化各類采購葯品。醫院使用的所有葯品(不含中葯飲片)都應在網上采購。
(一)招標采購葯品。可根據上一年度葯品采購總金額中各類葯品的品規采購金額百分比排序,將佔比排序累計不低於80%、且有3家及以上企業生產的基本葯物和非專利葯品納入招標采購范圍。
(二)談判采購葯品。要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公開透明、試點起步,實行國家和省級談判聯動。2015年,國家將啟動部分專利葯品、獨家生產葯品談判試點,方案另行制訂。對於一時不能納入談判試點的葯品,繼續探索以省(區、市)為單位的量價掛鉤、價格合理的集中采購實現路徑和方式,並實行零差率銷售。鼓勵省際跨區域聯合談判,結合國家區域經濟發展戰略,探索形成適應醫保支付政策的區域采購價格。
(三)直接掛網采購葯品。包括婦兒專科非專利葯品、急(搶)救葯品、基礎輸液、常用低價葯品以及暫不列入招標采購的葯品。各地可參照國家衛生計生委委託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公布的婦兒專科非專利葯品、急(搶)救葯品遴選原則和示範葯品,合理確定本地區相關葯品的范圍和具體劑型、規格,滿足防治需求。
(四)國家定點生產葯品。要按照全國統一采購價格直接網上采購,不再議價。
(五)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仍暫時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

四、堅持雙信封招標制度
葯品招標采購必須面向生產企業,由葯品生產企業直接投標,同時提交經濟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要強化葯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意識,合理控制通過經濟技術標書評審的企業數量。對於通過經濟技術標書評審的企業不再排序,按照商務標書報價由低到高選擇中標企業和候選中標企業。
要落實招采合一、帶量采購、量價掛鉤。從有利競爭、滿足需求、確保供應出發,區別葯品不同情況,結合公立醫院用葯特點和質量要求,根據仿製葯質量一致性評價技術要求,科學設定競價分組,每組中標企業數量不超過2家。要通過劑型、規格標准化,將適應症和功能療效類似葯品優化組合和歸並,減少議價品規數量,促進公平競爭。
對中標價格明顯偏低的,要加強綜合評估,全程監測葯品質量和實際供應保障情況。對於只有1家或2家企業投標的品規,可組織專門議價。要公開議價規則,同品種議價品規的價格要參照競價品規中標價格,盡量避免和減少人為因素影響,做到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為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形成全國統一市場,各地招標采購葯品的開標時間統一集中在每年11月中下旬。實現招標采購政策聯動,方便生產企業理性投標、提前組織安排生產,避免葯品價格因開標不同步產生波動。要優化流程,簡化申報程序,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

五、改進醫院葯款結算管理
醫院從葯品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的時間不得超過30天。加強政策引導,鼓勵醫院公開招標選擇開戶銀行,通過互惠互利、集中開設銀行賬戶,由銀行提供相應葯品周轉金服務,加快醫院付款時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和葯品生產流通成本。糾正和防止醫院以承兌匯票等形式變相拖延付款時間的現象和行為。要將葯品支出納入預算管理和年度考核,定期向社會公布。逐步實現葯佔比(不含中葯飲片)總體降到30%以下。

六、完善葯品供應配送管理
公立醫院葯品配送要兼顧基層供應,特別是向廣大農村地區傾斜。鼓勵縣鄉村一體化配送,重點保障偏遠、交通不便地區葯品供應。要落實葯品生產企業是供應配送責任主體的要求,加強考核督導和糾偏整改,建立和完善葯品配送約談、退出、處罰制約機制。對配送率低、拒絕承擔基層葯品配送、屢犯不改的企業取消中標、掛網資格,取消供貨資格。要研究細化醫院被迫使用其他企業替代葯品,超支費用由原中標企業承擔的配套措施。
進一步強化短缺葯品監測和預警,按區域選擇若干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作為短缺葯品監測點,及時掌握分析短缺原因,理順供需銜接,探索多種方式,保障患者基層用葯需求。

七、加快推進采購平台規范化建設
葯品集中采購平台要堅持政府主導,維護非營利性的公益性質。要保障平台規范化建設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2015年底前與國家葯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台對接聯通、數據信息安全傳輸。
省級葯品采購機構要增強服務意識,全面推進信息公開,定期公布醫院葯品采購價格、數量、付款時間及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配送到位率、不良記錄等情況,並及時做好網上交易數據匯總和監測分析工作,合理運用差比價規則,測算各類葯品市場平均價格,採集不同階段葯品采購價格以及周邊國家和地區葯品價格等信息,為各類葯品采購提供支持。
要藉助互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不斷擴展升級采購平台服務和監管功能,提高平台智能化水平,適應簽訂電子合同、在線支付結算、網上電子交易等新特點、新要求,為推進醫院與葯品生產企業直接結算葯款,生產企業與配送企業結算配送費用創造條件。

八、規范醫院葯品使用管理
各省(區、市)葯政管理部門要落實責任,繼續推動公立醫院優先配備使用基本葯物,並達到一定使用比例。建立處方點評和醫師約談制度,重點跟蹤監控輔助用葯、醫院超常使用的葯品,明確醫師處方許可權,處方涉及貴重葯品時,應主動與患者溝通,規范用量,努力減輕急性、長期用葯患者葯品費用負擔。全面提升葯師的總體數量和業務素質,充分發揮葯師的用葯指導作用,鼓勵零售葯店葯師定期到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培訓,積極探索葯師網上葯事服務。
加快推進以基本葯物為重點的臨床用葯(耗材)綜合評價體系建設。以省為單位選擇部分醫療、教學、科研等綜合實力較強的三級、二級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葯品(耗材)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依從性、經濟性等進行成本效益評估,為規范葯品采購和配備使用,推進葯品劑型、規格、包裝標准化提供臨床技術支持。

九、加強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葯品采購指導
要堅持三醫聯動,突出綜合改革,結合地方實際研究制訂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以市為單位自行采購的具體辦法,與綜合改革相配套,互相促進,並將具體辦法及時上報國務院醫改辦備案。試點城市醫院要在省級葯品集中采購平台采購葯品、在線交易。對於打包批量采購的葯品,要合理消化成本,零差率銷售。試點城市成交價格明顯低於省級中標價格的,省級中標價格應按試點城市成交價格進行調整。大力發展現代醫葯物流,探索由社會零售葯店、醫保定點葯店承擔醫院門診葯事服務的實現形式和路徑。要加強葯物政策研究,將葯品集中采購與其他改革政策協同推進,實現葯品采購效益最大化。

十、加強綜合監管
要加強葯品采購全過程的綜合監管。嚴肅查處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弄虛作假、圍標串標、哄抬價格等行為,嚴格執行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禁止各種形式的地方保護。嚴肅查處醫院違反采購合同、違規網下采購等行為。對通過招標、談判、定點生產等方式形成的采購價格,醫院不得另行組織議價;對醫院直接掛網采購葯品的價格,要加強市場監測和跟蹤,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秩序。規范和凈化葯品在醫院內部的流通渠道,定期向社會公布在醫院設立結算戶頭的葯品經營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堅決遏制葯品購銷領域腐敗行為、抵制商業賄賂。加強省級葯品采購機構廉政制度建設,增強廉潔自律意識,防範和杜絕各種廉政風險。

十一、加大宣傳培訓
完善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必須有利於破除以葯補醫機制,加快公立醫院特別是縣級公立醫院改革;有利於降低葯品虛高價格,減輕人民群眾用葯負擔;有利於預防和遏制葯品購銷領域腐敗行為,抵制商業賄賂;有利於推動葯品生產流通企業整合重組、公平競爭,促進醫葯產業健康發展。
要充分運用廣播、報刊、電視等傳統媒介和微信、微博等新媒體方式,讓社會各界了解破除以葯補醫,扭轉公立醫院趨利行為的必要性、艱巨性、復雜性,用「四個有利於」來檢驗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成效。要廣泛宣傳《意見》的方向、意義、措施和成效,進一步統一思想、凝聚共識,並發揮醫務人員醫改主力軍作用,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堅定信心,攻堅破難,構建葯品采購新機制。
完善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是對現有利益格局的重大調整,專業性和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思想認識統一到《意見》上來,全面領會《意見》精神實質,推進三醫聯動,開創深化醫改新局面。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5年6月11日

F. 醫院科室經營管理主要有哪些項目

本人覺得科室的經營管理並不重要,這些主要是醫院整體規劃的問題,經營是一種管理與發展的定為。科室主要的應該是質量管理及業務發展。
質量管理你可以依據衛生部質量管理年的標准設置、業務發展的內容就很多了!
現在科室質量管理您能做到這些就是非常規范的了:
醫療機構要嚴格落實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規范醫療機構相關科室建設,實施院務公開。重點要求:
1. 嚴格落實首診負責、三級醫師查房、疑難病例討論、危重患者搶救、會診、術前討論、死亡病例討論、交接班等核心制度的落實工作,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2. 貫徹落實《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規范病歷書寫行為,加強病歷內涵建設,提高病歷質量。
3. 貫徹落實《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規范電子病歷系統建設和電子病歷的臨床應用。
4. 按照《急診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重症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等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急診科、重症醫學科、病理科、新生兒室等重點科室和重點部門的建設和管理,做到人員、設備、設施配備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開展科學、合理、規范的醫療服務。
5. 按照《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基本標准》,做到血液透析室規章制度、設備、人員等符合基本標准。
6. 全面推行醫院院務公開制度,進一步落實院務公開各項要求以及《醫療機構院務公開監督考核辦法(試行)》,增強醫療機構院務公開意識,推動醫療機構進一步優化服務流程和內部民主管理決策。
(五)進一步加強護理工作,落實基礎護理,改善護理服務,提高護理質量。
1. 進一步貫徹落實《護士條例》。建立健全護理工作規章制度、疾病護理常規和護理服務規范、標准,建立護士崗位責任制,規范護士的執業行為;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合同制護士與編制護士同工同酬。
2. 貫徹落實《衛生部關於加強醫院臨床護理工作的通知》(衛醫政發〔2010〕7號)及相關規范性文件,改進護理服務,加強護理管理。
醫院要根據《綜合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則(試行)》和《住院患者基礎護理服務項目(試行)》等文件的要求,細化分級護理的服務內涵、服務項目,並納入院務公開,向患者和社會公布。醫院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並落實加強臨床護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要調動各方面力量,為該項工作的有效落實提供便利條件和有力保障,逐步扭轉由患者家屬或者家屬自聘護工承擔患者生活護理的局面。
3. 扎實開展「優質護理服務示範工程」活動,做好16項重點工作。特別是建立護士績效考核制度,臨床護士護理患者實行責任制,醫院臨床一線護士占護士總數的比例不低於95%,根據臨床護理工作量合理調配護士人力,鼓勵採用表格化護理文書,醫院要加大經費投入,提高護士待遇,向臨床一線傾斜,建立激勵機制,營造良好執業氛圍。
(六)貫徹落實《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繼續做好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
認真貫徹實施《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心血管介入診療技術管理規范》、《婦科內鏡診療技術管理規范》等規范性文件,建立醫療技術准入和管理制度,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和醫療技術臨床合理應用。重點要求:
1.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醫療機構的醫療技術准入和審核的組織實施工作,制定下發本轄區第二類醫療技術目錄,指導醫療機構開展第二類、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前第三方技術審核的申請工作。重點加強細胞治療技術管理,會同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細胞治療產品或技術相關情況進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數,立即停止未經批準的細胞治療產品或技術的臨床研究和臨床應用。
2.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規定對轄區內開展心血管介入診療技術和婦科內鏡診療技術的醫療機構實施准入管理,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進行規范化管理。
3.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作為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健全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建立醫療技術管理檔案。對開展的第一類醫療技術進行技術審核,嚴格管理;同時做好第二類和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前第三方技術審核的申請工作,嚴格按照規定開展相關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
4.醫療機構建立手術分級管理制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制定本機構手術分級目錄,嚴格按照規定對醫師的專業技術能力進行審核並通過後,方可授予相應的手術許可權,並實施動態管理。
5.醫療機構建立醫療技術風險預警機制,制定和完善醫療技術損害處置預案並組織實施。
(七)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葯事管理暫行規定》、《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關於加強全國合理用葯監測工作的通知》、《中國國家處方集》和《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09〕38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積極推進臨床合理用葯。重點要求:
1. 成立本機構葯事管理組織,完善相關工作與管理制度並認真落實。
2. 貫徹落實《中國國家處方集》,制定本機構處方集,並認真組織培訓、實施和評估工作,促進臨床合理用葯。
3. 認真落實處方點評制度,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對不合理用葯及時予以干預。
4. 按照《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規定,建立健全抗菌葯物分級管理制度,明確各級醫師使用抗菌葯物的處方許可權,切實採取措施推進抗菌葯物合理應用工作。
5. 以嚴格控制I類切口手術預防用葯為重點,進一步加強圍手術期抗菌葯物預防性應用的管理。加強臨床微生物檢測、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葯監測工作,建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葯預警機制。
6. 認真做好合理用葯監測工作,按照監測工作方案的要求,認真、及時、准確做好數據的收集和上報工作。
7. 建立健全毒、麻、精、放等特殊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並認真落實。
8. 建立臨床葯師制,有明確的臨床葯師崗位職責和相應的臨床葯師工作與管理制度,明確其在醫療質量管理體系中的責任和任務並認真落實。
(八)進一步加強醫療服務重點環節的安全管理,保障醫療安全。
1. 繼續推進與落實「病人安全目標」。
2. 貫徹實施《手術安全核查制度》,認真做好手術安全核查工作。
3. 貫徹落實《醫院工作制度》、《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臨床輸血技術規范》和《醫院手術部(室)管理規范(試行)》等規范性文件,落實查對制度,認真做好輸血、用葯、檢驗等醫療服務重點環節的安全核查工作。
(九)貫徹落實《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和相關技術規范,加強重點科室、重點部門、重點環節的醫院感染控制工作。
1. 建立和完善醫院感染管理組織,醫院感染管理部門職責明確,合理配備專兼職人員,制定並落實符合本院實際的相關規章制度。
2. 積極開展醫院感染監測、建立醫院感染信息報告制度,做到出現問題及時發現、及時處理,最大限度地降低醫院感染對患者造成的危害。
3. 貫徹落實《醫院手術部(室)管理規范(試行)》等相關規范性文件,加強手術室、血液透析室、重症監護室、新生兒病房、消毒供應室等重點部門的醫院感染防控。醫療器械的清洗、消毒、滅菌等重點環節的醫院感染防控符合規范。
4. 貫徹落實《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管理規范》,加強血液透析室管理。血液透析室的組織管理、質量控制及醫院感染防控措施符合規范要求。
5. 開展醫院感染管理專兼職人員和醫院感染重點部門、重點環節醫務人員的醫院感染防控知識培訓,強化醫院感染防控意識,提高醫院感染防控水平。
(十)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醫療機構內實驗室生物安全、質量控制和管理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制度建設、硬體設施、人員管理、應急處置、執行落實等方面情況。
(十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臨床輸血技術規范》、《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縣級血庫人員應知應會一百問答》,以加強臨床用血管理為重點,進一步規范臨床用血管理,促進臨床科學、合理用血,保障臨床用血安全。重點要求:
1. 醫療機構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相關規定,嚴禁非法採集血液。
2. 二級以上醫院應建立臨床輸血管理委員會,明確職責,做好臨床用血的規范管理和技術指導工作,積極開展臨床合理用血、科學用血的教育、培訓和檢查工作。
3. 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根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臨床輸血技術規范》和指南,科學合理使用血液。
4. 醫療機構臨床科室應根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臨床輸血技術規范》和實際工作情況,制定周、月臨床用血計劃,並對醫務人員用血情況開展評估。
5. 醫療機構應為輸血科(血庫)配備合理的技術人員、設備設施,輸血科(血庫)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定血液儲備計劃,做好臨床用血的儲存、檢測和發放。
6. 醫療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輸血不良反應及緊急用血應對預案,並認真落實。
(十二)建立定期排查安全生產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隱患的工作機制,重點加強針對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落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事故查處等方面薄弱環節的整改工作。重點要求:
1.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組織領導、管理機構、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標准等,明確人員配置要求,認真組織落實。

2.加強對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關鍵設備和裝置的日常管理維護、保養並保障安全運行,防止漏電、漏氣、漏水;完善勞動保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
3.確保消防通道暢通,無障礙物,消防設備齊全,標志醒目,專人管理,設有消防預警系統。
4.加強應急管理,完善各類應急預案的制定、應急救援物資的配備和維護,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5.加強對放射科、醫用氧艙、同位素室、氧氣供應室、危險品倉庫、配電室、壓力容器及電梯等重要部門的安全管理。
(十三)繼續開展全國采供血機構血液安全專項督導檢查活動,活動方案由我部醫政司另行下發。
(十四)繼續開展全國三級綜合醫院病歷質量評比活動,活動方案由我部醫政司另行下發。
(十五)開展全國三級綜合醫院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比活動,活動方案由我部醫政司另行下發。
(十六)開展全國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工作督導檢查,活動方案由我部監督局另行下發。

G.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葯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的衛生機構

基本葯物采購機制的指導意見
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制度創新,是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該項制度啟動實施以來,取得了明顯進展和初步效果,但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突出表現在基本葯物招標采購不夠規范,采購價格沒有有效合理降低,一些地區部分葯品供應配送不及時,影響了基本葯物制度實施效果和群眾受益程度。為確保基本葯物制度順利實施,現就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葯物采購機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對實施基本葯物制度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葯物(包括各省區市增補品種,下同)實行以省(區、市)為單位集中采購、統一配送;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發揮集中批量采購優勢,招標和采購結合,簽訂購銷合同,一次完成采購全過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成本,促進基本葯物生產和供應。通過建立和規范基本葯物采購機制,實現基本葯物安全有效、品質良好、價格合理、供應及時,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基層用基本葯物供應保障體系,使群眾真正得到實惠。
(一)明確基本葯物采購的相關責任主體。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葯物在政府組織和調控下,通過市場競爭進行采購。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是本省(區、市)基本葯物集中采購的主管部門,負責搭建省級集中采購平台,確定具備獨立法人及采購資格的采購機構開展基本葯物采購工作,並對基本葯物集中采購過程中采購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協調解決采購中出現的問題。各省(區、市)應充分利用現有葯品集中采購平台和葯品集中采購機構開展基本葯物采購工作。市(地)及以下不設采購平台,不指定采購機構。
基本葯物集中采購平台為政府建立的非營利性網上采購系統,面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葯品生產和經營企業提供葯品采購、配送、結算服務。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采購機構利用基本葯物集中采購平台開展基本葯物采購工作,負責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維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采購機構簽訂授權或委託協議。采購機構作為采購的責任主體,負責定期匯總本省(區、市)基本葯物采購需求,編制基本葯物采購計劃,實施基本葯物采購,並與葯品供應企業簽訂購銷合同,負責合同執行。采購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向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取費用,采購機構必要的工作經費列入政府預算。衛生、監察等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采購機構的監管。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協議定期向采購機構提出基本葯物用葯需求,並按協議約定及時付款。
(二)合理編制基本葯物采購計劃。采購機構定期匯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葯物需求,編制基本葯物集中采購計劃,按照臨床必需和基層實際確定基本葯物采購的具體劑型、規格、質量要求,明確采購數量。要兼顧成人和兒童用葯需要。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協調。
暫無法確定采購數量的省(區、市)可以通過單一貨源承諾方式進行采購,即對每種基本葯物(具體到劑型和規格)只選擇一家企業采購,使該企業獲得供貨區域內該葯品全部市場份額,該供貨區域內的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葯物(具體到劑型和規格)只由這一家企業供應。
(三)加強基本葯物市場價格調查。各省(區、市)衛生行政和價格主管等相關部門要對基本葯物近三年市場實際購銷價格進行全面調查,包括社會零售葯店零售價格以及基本葯物制度實施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實際進貨價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應作為基本葯物采購的重要依據,原則上集中采購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衛生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收集匯總各地市場價格調查情況,建立基本葯物價格信息庫。
采購機構通過集中采購確定的采購價格(包括配送費用)即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際銷售價格。
(四)明確基本葯物供貨主體。原則上用量大(具體標准由各省區市自行確定)的基本葯物直接向生產企業采購,由生產企業自行委託經營企業進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葯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葯品批發企業采購(含配送)。也可以向代理生產企業銷售葯品的批發企業采購。無論採取哪種方式,供貨主體都要對葯品的質量和供應一並負責。
(五)區別情況分類采購。區分基本葯物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采購方式:
——對獨家生產的基本葯物,採取與生產或批發企業進行單獨議價的方式進行采購。
——對基層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葯、急救用葯,採用邀請招標、詢價采購或定點生產的方式采購。
——對臨床常用且價格低廉(建議為日平均使用費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葯物,具體標准由各省區市自行確定),或者經多次采購價格已基本穩定的基本葯物,採取邀請招標或詢價采購的方式采購。
——對基本葯物中的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免費治療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用葯、免疫規劃用疫苗、計劃生育葯品及中葯飲片,仍按國家現有規定采購。
——其他基本葯物均應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招標中如出現企業投標價格均高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采購機構應與投標企業依次進行單獨議價,均不能達成一致的,即宣布廢標。
——對通過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購到的基本葯物,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采購機構可以尋找替代劑型、規格重新采購,或者委託有資質的企業定點生產,並及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務院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備案。鼓勵各地探索省際聯合採購等多種方式,進一步降低基本葯物價格、保障供應。
(六)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基本葯物采購要遵循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鼓勵各地採用「雙信封」的招標制度,即在編制標書時分別編制經濟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企業同時投兩份標書。經濟技術標書主要對企業生產規模、配送能力、銷售額、行業排名、市場信譽,以及GMP(GSP)資質認證、葯品質量抽驗抽查歷史情況、電子監管能力等指標進行評審,保證基本葯物質量。只有經濟技術標書評審合格的企業才能進入商務標書評審,商務標書評審由價格最低者中標。各地也可以通過設立資質條件的方式,對投標企業進行篩選;還可以根據基本葯物質量和價格等要素設計評分指標體系,對投標企業進行綜合評分。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采購機構根據供貨主體和實際情況,合理設計本省(區、市)的具體招標辦法。
采購機構確定供貨企業後,供貨企業要將擬供貨的葯品樣品送省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備案。省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葯物質量的抽驗,必要時將抽檢樣品與備案樣品進行比對,對質量出現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懲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七)充分聽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意見。要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工作者在基本葯物采購中的積極作用。在采購計劃制定、評標、談判等重要環節,要有相當比例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人員代表參與,具體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采購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八)簽訂基本葯物購銷合同。采購機構代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供貨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明確品種、劑型、規格、數量、價格、供貨時間和地點、付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並負責合同的執行。如合同約定的采購數量不能滿足臨床用葯需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提出申請,由采購機構與供貨企業簽訂追加合同,各供貨企業原則上不得拒絕。衛生部會同相關部門要制定並推行標准合同文本。
(九)嚴格基本葯物采購付款制度。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基本葯物采購付款制度,並在購銷合同中明確付款程序和時間。供貨企業按照合同要求將葯品配送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交貨驗收並出具簽收單,采購機構根據簽收單付款,原則上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日(具體天數要在合同中約定)。未能按時付款的,采購機構要向企業支付違約金。采購機構要設立專用賬戶,制定具體付款流程和辦法,對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葯物貨款進行統一支付。各地可以設立一定的基本葯物采購周轉資金,確保基本葯物貨款及時足額支付。
(十)建立嚴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中標後拒不簽訂合同,供應質量不達標的葯品,未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供貨,向采購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一律記錄在案並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次違規嚴厲警告,並限期糾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違規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違法違規企業和法人代表名單及違法違規情況向社會公布,全國所有省(區、市)兩年內不得允許該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參與本省(區、市)任何葯品的招標采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要依法懲處。
衛生等有關部門要對參與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采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嚴懲,並公開其不良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完善基本葯物電子監管和供應的信息系統。國家食品葯品監管局要完善全國統一的基本葯物信息條形碼(電子監管碼)和葯品電子監管平台,對基本葯物進行全品種電子監管。2011年4月1日起,各省(區、市)不得采購未入葯品電子監管網及未使用基本葯物信息條形碼統一標識的企業供應的基本葯物。
鼓勵各省(區、市)進一步拓展基本葯物集中采購平台的功能,打通衛生行政部門、基本葯物生產及批發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信息通道,建立起基本葯物從出廠到使用全過程實時更新的供應信息系統,動態監管和分析葯品生產、流通、庫存和使用情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電子交易,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十二)規范基本葯物質量標准和包裝規格。國家食品葯品監管局要逐步提高基本葯物質量標准。衛生部要逐步規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葯物劑型和規格,根據基層用葯的實際需求,確定基本葯物的標准劑型、標准規格和標准包裝。在國家未出台規范的基本葯物劑型和規格之前,各省(區、市)每種基本葯物采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
(十三)建立基本葯物采購信息公開制度。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在采購結束3日內主動向社會公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葯物采購價格、采購數量和中標企業,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報衛生部備案並抄國務院醫改辦公室。鼓勵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監督基本葯物采購過程,建立有獎舉報制度,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采購環境。
(十四)建立基本葯物指導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葯物成本調查和市場購銷價格監測,進一步完善基本葯物定價方式,動態調整基本葯物指導價格水平,指導各地合理確定集中采購價格。對獨家品種以及經多次集中采購價格已基本穩定且供應充足的基本葯物,要探索實行國家統一定價。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葯物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十五)促進基層醫務人員合理用葯。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建立和規范基本葯物采購機制的契機,引導和規范基層醫務人員用葯行為。加強基層醫務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盡快推進基本葯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在基層普遍使用,鼓勵各地利用信息系統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用葯行為進行監管。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群眾轉變用葯習慣,促進臨床首選和合理使用基本葯物。

H. 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工作安排

葯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 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為明確任務目標,落實工作責任,扎實推進改革,現提出醫葯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精神,繼續圍繞「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統籌推進醫葯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確保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覆蓋城鄉居民,保障水平顯著提高;確保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基層全覆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全面推開,新的運行機制基本建立;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任務全面完成,服務能力明顯增強;確保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進一步提高;公立醫院改革試點不斷深化,體制機制綜合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廣。中醫葯服務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提高。醫療費用過快增長得到進一步控制。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近三年重點任務基本完成,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任務
(一)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
1.鞏固擴大基本醫療保障覆蓋面,基本實現全民醫保。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參保人數達到4.4億,參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妥善解決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保問題。將在校大學生全部納入城鎮居民醫保范圍。積極推進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參加職工醫保。促進失業人員參保。落實靈活就業人員、未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等人員選擇性參保的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國資委、財政部負責)
(2)進一步鞏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覆蓋面,參合率繼續穩定在90%以上。(衛生部負責)
2.全面提升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增強保障能力。
(1)進一步提高籌資標准,政府對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補助標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標准。(財政部、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擴大門診統籌實施范圍,普遍開展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門診統籌,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醫保目錄內葯品和收取的一般診療費按規定納入支付范圍;積極探索職工醫保門診統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3)明顯提高保障水平。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力爭達到70%左右。所有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策范圍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分別達到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當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國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於5萬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4)積極開展提高重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試點,以省(區、市)為單位推開提高兒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保障水平的試點,並在總結評估基礎上增加試點病種,擴大試點地區范圍。抓緊研究從醫保、救助等方面對艾滋病病人機會性感染治療給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負責)
(5)全面提高醫療救助水平。資助困難人群參保,資助范圍從低保對象、五保戶擴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難群體。開展門診救助。逐步降低、取消醫療救助起付線,政策范圍內住院自付費用救助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0%。探索開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試點。鼓勵社會力量向醫療救助慈善捐贈,拓寬籌資渠道。(民政部、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3.提高基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水平,方便群眾就醫結算。
(1)繼續推廣就醫「一卡通」等辦法,基本實現參保人員統籌區域內醫療費用即時結算(或結報,下同)。加強異地就醫結算能力建設,開展省(區、市)內異地就醫即時結算,探索以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為重點的就地就醫、就地即時結算。做好農民工等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研究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相關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2)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建立基金運行分析和風險預警制度,控制基金結余,提高使用效率。職工醫保和城鎮居民醫保基金結余過多的地區要把結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農合統籌基金當年結余率控制在15%以內,累計結余不超過當年統籌基金的25%。基金當期收不抵支的地區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基金平穩運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分別負責)
(3)發揮醫療保障對醫療服務供需雙方的引導和對醫葯費用的制約作用。對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的,在醫保支付比例上給予傾斜。改革醫療保險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總額預付。積極探索建立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供應商的談判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4)加強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的監管。強化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動態管理,建立完善醫療保險誠信等級評價制度,推行定點醫療機構分級管理,進一步規范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服務行為。研究逐步將醫保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依法加大對欺詐騙保行為的處罰力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5)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基本實現市(地)級統籌,鼓勵地方探索省級統籌。有條件的地區進一步提高新農合統籌層次。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城鄉統籌,穩步推進經辦管理資源整合。做好各項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銜接,實現信息共享,避免重復參保。積極探索委託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民政部、保監會分別負責)
(6)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鼓勵企業和個人通過參加商業保險及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解決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需求。(保監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負責)
(二)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
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葯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0〕62號),按照全覆蓋、建機制的要求,建立規范基本葯物采購機制,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實現新舊機制平穩轉換。
4.擴大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實施范圍,實現基層全覆蓋。
(1)擴大基本葯物制度實施范圍,在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實行葯品零差率銷售。(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負責)
(2)研究完善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基層使用部分),規范各省(區、市)葯品增補,兼顧成人和兒童用葯需要,更好地適應基層基本用葯需求。同步落實基本葯物醫保支付政策。(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5.建立規范基本葯物采購機制,重塑基層葯品供應保障體系。
(1)對實施基本葯物制度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葯物(包括各省區市增補品種)實行以省(區、市)為單位集中采購、統一配送,確保基本葯物安全有效、品質良好、價格合理、供應及時。(衛生部負責)
(2)編制基本葯物集中采購計劃,確定基本葯物采購的具體劑型、規格、質量要求,明確采購數量,並實行量價掛鉤。暫無法確定采購數量的省(區、市)通過單一貨源承諾的方式進行采購。(衛生部負責)
(3)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鼓勵各地採用「雙信封」的招標制度,只有經濟技術標書評審合格的企業才能進入商務標書評審,商務標書評審由價格最低者中標。(衛生部負責)
(4)實行招標采購結合,簽訂購銷合同。采購機構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授權或委託與葯品供貨企業簽訂購銷合同並負責合同執行,對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葯物貨款進行統一支付,原則上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日。(衛生部負責)
(5)建立完善基本葯物指導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對基本葯物零售指導價進行分類管理,對基本葯物中的獨家品種和經多次集中采購價格已基本穩定且供應充足的品種探索實行國家統一定價。(發展改革委負責)
(6)制定完善基本葯物基層配備使用政策,確保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葯物。(衛生部負責)
(7)保障基本葯物生產供應。由供貨企業自主選擇經營企業進行配送或自行配送。鼓勵發展現代物流等多種手段,提高配送效率。推動葯品生產流通企業優化結構,實現規模經營。(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負責)
(8)全面推行國家基本葯物質量新標准。加強基本葯物監管,加快信息化體系建設,對基本葯物進行全品種覆蓋抽驗和全品種電子監管,提升對基本葯物從生產到流通全過程追溯的能力。(食品葯品監管局負責)
6.全面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建立新的運行機制。
(1)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和醫保支付政策,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原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以及葯事服務成本合並為一般診療費。合理制定調整一般診療費收費標准,並在不增加群眾現有個人負擔的前提下,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比例。(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2)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落實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專項補助以及經常性收支差額的補助,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實行「收支兩條線」。(財政部、衛生部負責)
(3)完善編制管理。加快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編制標準的制定工作。創新機構編制管理方式,以縣(市、區)為單位實行人員編制總量控制、統籌安排、動態調整。(中央編辦、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動各地實行定編定崗,全面建立人員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實行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績效考核、優勝劣汰、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用人機制。完成基層醫務人員競聘上崗,各地結合實際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員,確保社會穩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負責)
(5)健全績效考核機制,根據工作數量、質量和服務對象滿意度、居民健康狀況改善等指標,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醫務人員進行綜合量化考核,考核結果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助和醫務人員收入水平掛鉤。(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6)完善分配激勵機制。全面落實績效工資,保障基層醫務人員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適當拉開醫務人員收入差距,並向關鍵崗位、業務骨乾和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重點傾斜,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負責)
(7)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村衛生室和非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基本葯物制度實施范圍,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合理補償。落實對村醫的補助和扶持政策。(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8)中央財政繼續通過以獎代補的辦法對各地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給予獎勵補助。(財政部、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7.繼續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提升基層服務能力。
(1)完成農村三級衛生服務網路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任務,在前兩年支持建設的基礎上再支持300所以上縣級醫院(含中醫院,下同)、1000所以上中心鄉鎮衛生院和13000個以上村衛生室建設,使每個縣至少有1所縣級醫院基本達到二級甲等水平、有1-3所達標的中心鄉鎮衛生院,每個行政村都有衛生室,每個街道都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中西部邊遠地區、山區配置流動巡迴醫療服務車。(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負責)
(2)在整合資源的基礎上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以省(區、市)為單位建立涵蓋基本葯物供應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績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層醫療衛生管理信息系統,並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銜接,提高基層規范化服務水平。(發展改革委、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8.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大力培養適宜人才。
(1)出台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文件,開展全科醫生規范化培訓,完善和落實鼓勵全科醫生長期在基層服務的政策,努力從體制機制上解決基層醫療衛生人才不足的問題。(發展改革委、衛生部、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為中西部地區鄉鎮衛生院和基層部隊招收5000名以上定向免費醫學生,累計招收超過1萬名。(衛生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後勤部衛生部、財政部負責)
(3)安排1.5萬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崗人員進行全科醫生轉崗培訓,累計培訓人員達到3萬名。(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4)鼓勵和引導醫療衛生人才到基層服務,加大鄉鎮衛生院執業醫師招聘力度,為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培訓醫療衛生人員12萬人次和46萬人次,繼續開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衛生人員培訓。(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
(5)制定並實施全科醫生臨床培養基地建設方案,重點支持100個左右全科醫生臨床培訓基地建設。(發展改革委、衛生部、教育部負責)
9.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模式,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1)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主動服務、上門服務和巡迴醫療。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建立全科醫生團隊,推進家庭簽約醫生服務,為轄區居民提供方便、連續的健康管理服務。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中醫葯等適宜技術和服務。(衛生部負責)
(2)大力推行院長(主任)負責制,落實管理責任,提高管理效率。結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推行規范化、精細化管理,運用基本葯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規范基層用葯和醫療行為,控制基層門診輸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衛生部負責)
(3)明顯提高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量占醫療衛生機構門診總量的比例。(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四)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
10.全面開展9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提高居民健康素質。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擴大服務人群,提高服務質量,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准提高到25元。(衛生部、財政部負責)
(2)完善並嚴格執行9類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服務標准、操作規范和考核辦法,提高服務水平。城鄉居民健康檔案規范化電子建檔率達到50%左右。進一步提高兒童保健、孕產婦保健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質量。做好農民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為65歲及以上老年人每年進行健康危險因素調查和體格檢查。高血壓、糖尿病管理人數分別提高到4500萬人、1500萬人以上。發現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納入管理。(衛生部、財政部負責)
(3)完善基層健康宣傳網路。通過互聯網等多種渠道開展健康宣傳教育,普及健康知識,積極倡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進全民健康素質的提高。(衛生部負責)
11.完成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落實預防為主方針。
(1)繼續對15歲以下的人群補種乙肝疫苗,2011年再補種626萬人左右,全面完成補種任務。(衛生部負責)
(2)在前兩年工作基礎上,再完成適齡婦女宮頸癌檢查400萬人,乳腺癌檢查40萬人。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達到95%以上;繼續開展農村生育婦女免費補服葉酸。(衛生部負責)
(3)為45萬例貧困白內障患者免費開展復明手術,累計完成100萬例。(衛生部負責)
(4)在前兩年工作基礎上,累計完成163萬戶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區改爐改灶任務。(衛生部負責)
(5)在前兩年工作基礎上,累計完成1128萬戶無害化衛生廁所建設任務。(衛生部負責)
(6)繼續實施艾滋病母嬰傳播阻斷項目。(衛生部負責)
12.加強專業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建設,提高服務可及性。
(1)啟動衛生監督體系建設和發展規劃,支持中西部地區2100所以上縣級衛生監督機構建設。(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負責)
(2)全面實施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國家重點支持430所左右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建設(發展改革委、衛生部、民政部負責)。
(3)依託縣級醫院建立縣域內農村院前急救體系,重點支持800個左右的縣配置必要的救護車和指揮系統,同步建立體現公益性的運行機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負責)
(4)落實傳染病醫院、鼠防機構、血防機構和其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從事高風險崗位工作人員的待遇政策。(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五)積極穩妥地推進公立醫院改革。
按照上下聯動、內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則,積極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試點,著力創新體制機制。同時,在全國范圍內大力推廣行之有效的便民惠民措施,提高公立醫院的服務質量和運行效率。
13.不斷深化體制機制改革試點,形成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經驗。
加大公立醫院(含國有企業醫院)改革試點力度,力爭形成公立醫院改革的基本路子。在16個國家聯系的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和省級試點城市加快推進綜合改革,鼓勵在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葯分開、營利和非營利分開等重點難點問題上大膽探索。探索建立高效的公立醫院管理體制,形成規范化的公立醫院法人治理結構,積極推進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聘用和崗位管理制度,形成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完善以服務質量和效率為核心、能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的績效考核和分配激勵機制。改革公立醫院補償機制,落實政府投入政策,完善醫葯價格機制。(衛生部、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央編辦、國資委負責)
14.深化公立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分工協作機制,提高醫療體系整體效率。
(1)著力提高縣級醫院服務能力,使縣級醫院成為縣域內醫療衛生中心,帶動鄉村共同提高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積極推進縣級醫院綜合改革,形成維護公益性、調動積極性的高效運行機制。(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2)進一步鞏固和深化三級醫院對口支援縣級醫院長期合作幫扶機制。重點幫助縣級醫院加強人才培養和能力建設,全國安排6000名縣級醫院醫務骨幹人員到三級醫院進修學習。三級醫院與對口的縣級醫院建立遠程醫療系統。(衛生部、財政部負責)
(3)鼓勵各地採取多種方式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縣級及其以上醫療機構合作的激勵機制,引導有資歷的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執業活動。探索建立長期穩定、制度化的協作機制,逐步形成基層首診、分級醫療、雙向轉診的服務模式。組建醫療小分隊,為邊遠地區提供巡迴醫療服務。(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15.以病人為中心完善公立醫院內部運行機制,方便群眾就醫。
(1)完善預約診療制度,所有三級醫院實行預約診療服務。優化門診診療流程,實行錯峰、分時段診療,全面推廣叫號服務,合並掛號、收費、取葯等服務窗口,簡化就醫手續,縮短群眾候診時間。推行雙休日和節假日門診。廣泛開展優質護理服務。(衛生部負責)
(2)制定並落實控制醫葯費用過快增長的政策措施。規范公立醫院臨床檢查、診斷、治療、使用葯物和植(介)入類醫療器械行為,對醫療、用葯行為全過程跟蹤監管,鼓勵公立醫院優先使用基本葯物和適宜技術。加強公立醫院財務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管理、采購和價格等政策,政府投資購置的公立醫院大型設備按扣除折舊後的成本制定檢查價格,降低檢查費用;以省(區、市)為單位逐步推開植(介)入類醫用耗材實行集中招標采購。加大對開「大處方」行為的查處力度。合理調整醫療技術服務價格,開展按病種等收費方式改革試點。研究對新進入醫保目錄葯品制定統一價格,作為醫療保險的報銷計費依據,超過部分由個人支付。(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分別負責)
(3)以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為重點開展臨床路徑管理,研究制定適應基本醫療需求的臨床路徑,累計達到300種,覆蓋絕大多數常見病、多發病。推行電子病歷,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醫療行為管理。(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4)加強和完善醫療服務監督機制。發揮衛生行政部門全行業監管職能,加強對醫療服務行為和質量的監管。強化行業自律和醫德醫風建設,堅決治理醫療領域的商業賄賂,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健全多方參與的社會監督機制。(衛生部負責)
16.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
(1)完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制度框架、培訓模式和政策體系,開展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支持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對公立和非公立醫院一視同仁。(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負責)
(2)制定執業醫師多點執業的規范性文件,放寬執業醫師多點執業試點條件,增加執業地點數量,將試點范圍擴大到所有有條件的城市。鼓勵衛生專業技術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間合理流動。(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3)保障醫療衛生人員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執業環境的長效機制。(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17.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加快形成多元辦醫格局。
(1)出台強化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完善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建設規模、標准和貸款行為,新增或調整醫療衛生資源在符合準入標準的條件下優先考慮社會資本。指導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地區開展公立醫院布局與結構調整工作,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研究制定公立醫院改制的范圍和辦法,穩妥推進公立醫院改制。(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抓緊清理和修訂相關規章和辦法,制定和完善實施細則和配套文件,落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政策,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鼓勵社會資本舉辦普通醫療機構,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高端醫療機構,控制公立醫院開展特需服務的比例。(衛生部、商務部負責)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醫改工作的實施時間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強化督促檢查,將醫改實施情況納入政績考核,確保如期完成各項改革任務。
(一)建立目標責任制。
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將繼續與各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簽訂責任狀。牽頭部門對牽頭任務全國范圍內的完成情況負總責,要及時將任務分解到各地,制定進度計劃,加強督促指導。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本地區醫改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醫改任務完成情況負總責,分管負責同志要具體負責、親自抓。各有關部門、各省(區、市)要層層分解任務,層層落實責任,2011年2月底前完成各項任務分解,作出具體安排。要督促縣級政府實行包干負責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確定幹部包干負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
(二)強化財力保障。
各級政府要將2011年醫改任務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確保按時足額撥付到位。要重點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政策,確保基本葯物制度和基層綜合改革順利推進,按確定的任務和進度盡早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專項經費撥付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政府投入長效機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將醫改任務完成情況(特別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與財政補助安排掛鉤。
(三)嚴格績效考核。
國務院醫改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各地醫改進展情況和效果的監測評估,建立嚴格的績效考核機制,每月對各地工作情況進行匯總通報,每季度進行進度考核,年終對醫改三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全面評估。要建立定期督導機制,每季度開展一次全國范圍內的集中督導檢查。
(四)加強宣傳引導。
要繼續加強對醫改政策的培訓,增強各有關方面的政策執行力。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調動各方參與和推進醫改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要及時公布醫改工作進展,主動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解答社會各界關心的問題。要加強正面引導,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為深化改革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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