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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培訓機構分級

發布時間:2022-03-01 22:40:21

1. 一級駕校和二級駕校什麼區別

駕校的等級評定,主要區別在於擁有培訓車型的資質有差異,規模也不一樣。一級駕校可以培訓三種車型,二級駕校可以培訓兩種車型,三級駕校只能培訓一種車型。

駕駛培訓機構分為綜合和專項兩類:

一、綜合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

1、綜合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具備兩種以上(含兩種)車型的培訓能力,且每種車型教練車數量不少於5輛。

2、綜合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分為三級:一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50輛;二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20輛;三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10輛。

二、專項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

1、專項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只具備一種車型的培訓能力。

2、專項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分為三級:一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50輛;二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20輛;三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5輛。

(1)駕駛員培訓機構分級擴展閱讀:

2006年4月1日,交通部2號令頒布實施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明確規定:駕校的一級教練場面積不得少於4000平方米,道路長度須在750米以上;二級教練場面積不得少於1600平方米;三級教練場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

二、三級道路長度均不短於300米。但是,各個省份有不一樣的規定。比如上海,一級駕校場地總面積不少於58畝,二級駕校不少於28畝,三級駕校不少於18畝。但是基本還是圍繞國家的大法在執行的。

2. 駕校分支機構需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嗎

駕校分支機構需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三十八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四)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第三十九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2)駕駛員培訓機構分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規定: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3.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分為幾類

交通部根據相關規定,特製定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並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包括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於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於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3.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等。

4.有必要的教學車輛。所配備的車輛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等。從事不同級別的駕駛員培訓,應當配備不同的車型。

4.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的培訓資格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JT/T 198 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
JT/T 434 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institute of vehicledriving training
各類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培訓班等的總稱。
3.2
培訓車型類別type of training vehicle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車車型的分類。培訓車型分為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三輪摩托車、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 駕駛培訓機構分為綜合和專項兩類。
4.1 綜合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
4.1.1 綜合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具備兩種以上(含兩種)車型的培訓能力,且每種車型教練車數量不少於五輛。
4.1.2 綜合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分為三級:
a) 一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50輛;
b) 二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20輛;
c) 三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10輛。
4.2 專項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
4.2.1 專項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只具備一種車型的培訓能力。
4.2.2 專項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分為三級:
a) 一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50輛;
b) 二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20輛;
c) 三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5輛。 7.1 崗位職責
培訓機構應建立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
7.2 管理制度
7.2.1 培訓機構應建立誠信承諾制度、教學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培訓預約制度、責任倒查制度、學員投訴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練車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計算機教學管理制度、培訓收費管理制度。
7.2.2 誠信承諾制度應包括誠信的內容、承諾的形式以及誠信承諾的落實規定。
7.2.3 教學管理制度應包括落實國家統一的教學大綱的措施,教學實施計劃的制定、檢查,駕駛培訓記錄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教學質量評估等規定。
7.2.4 教練員管理制度應包括教練員聘用、輪訓、評議、考核(包括執教能力、培訓質量、職業道德、廉潔自律等)和教練員培訓質量排行榜的公布,並建立教練員文字和電子檔案。
7.2.5 學員管理制度應包括學員學籍管理,並建立學員文字和電子檔案(學員登記表、駕駛培訓記錄、結業考試成績單),保留時間不少於四年。
7.2.6 結業考試制度應包括考試方式、監考、補考、考試成績評定和結業證的發放。
7.2.7 培訓預約制度應包括預約的方式、培訓日期、培訓學時、教練員或教練車、預約登記以及預約的撤銷。
7.2.8 責任倒查制度應包括對學員取得駕駛證後,在三年內發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方法、倒查程序及對責任人的處理。
7.2.9 學員投訴受理制度應包括投訴的方式、投訴的受理、處理結果和處理時限。
7.2.10 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安全組織、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檢查、事故的處理、重大事故報告、安全應急預案。
7.2.11 教練車管理制度應包括教練車的使用、維護、檢查、檢測和更新。
7.2.12 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應包括教學設施設備的使用、維修、檢查、更新,並建立教學設施設備的文字和電子檔案。
7.2.13 計算機教學管理制度應包括多媒體教學、模擬考試等內容。
7.2.14 培訓收費管理制度應包括公示培訓收費標准、收費方式及收費的監督管理。 8.1 管理人員
8.1.1 理論教學負責人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8.1.2 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持有機動車駕駛證,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8.1.3 教練車管理人員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並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8.1.4 結業考核人員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教練員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八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8.1.5 計算機管理人員應具有計算機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持有專業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證書。
8.2 教練員
8.2.1 理論教練員
8.2.1.1 理論教練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應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且具有兩年以上駕駛經歷;
b) 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c) 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汽車構造基本知識和教學授課能力考試合格。
8.2.1.2 理論教練員人數,一級培訓機構不少於五人,二級培訓機構不少於三人,三級培訓機構不少於一人。
8.2.2 駕駛操作教練員
8.2.2.1 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且年齡不超過60周歲;
b) 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高中以上學歷;
c) 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大型客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大型客車經歷;
2) 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 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通
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的經歷;
3) 城市公交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大型客車或城市公交車的經歷;
4) 中型客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中型客車的經歷;
5) 大型貨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大型貨車的經歷;
6) 小型汽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三年以上駕駛小型汽車的經歷;
7) 低速汽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三年以上駕駛低速汽車的經歷;
8) 摩托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三年以上駕駛摩托車的經歷;
9) 其他教練車的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四年以上駕駛相應車輛的經歷。
8.2.2.2 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和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評教評學等教學能力考試合格。
8.2.2.3 駕駛操作教練員人數不少於教練車數量的1.1倍。 9.1 教練車技術狀況應符合GB 7258的要求和JT/T 198所規定的二級車以上技術條件,並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它安全防護裝置。道路駕駛教練車還需裝有副加速踏板和副離合器踏板。
9.2 教練車技術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車長不小於8m;
b) 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車長不小於12m;
c) 中型客車車長不小於5.8m;
d) 大型貨車車長不小於6m,軸距不小於3.6m;
e) 小型汽車(含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車長不小於3.3m, 軸距不小於2.3m, 輪距不小於1.3m;
f) 二、三輪摩托車至少有四個速度擋位;
g) 其它教練車技術參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9.3 培訓機構應注意考試車輛要求的變化,教練車盡量與考試車輛要求一致。
9.4 教練車應有統一的教練車標識。
9.5 教練車應按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報廢標准及時更新。 教練場地(含租用的教練場地)包括場地駕駛教練場、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和實際道路駕駛教練路線。
10.1 場地駕駛教練場
10.1.1 場地駕駛教練場應滿足20%以上的教練車同時訓練,其總面積應滿足式(1)的要求:
S≥0.2∑ni×αi …………(1)
式中:
S——場地駕駛教練場總面積,單位為平方米(㎡);
ni——各類教練車總數量,單位為輛;
αi——各類教練車單車使用面積,單位為平方米(㎡),見表1。
表1 各類教練車單車使用面積 單位為平方米 序號 教練車型 單車使用面積 1 大型客車 750 2 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 400 3 城市公交車 750 4 中型客車 500 5 大型貨車 750 6 小型汽車 400 7 摩托車 40 註:其它教練車型單車使用面積按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計算。 10.1.2 場地駕駛教練場應配置龍門骨架吊桿。
10.2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
10.2.1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單向行車道寬度不小於3.5m。
10.2.2 同向行駛的教練車,密度應在20輛/km以下。
10.2.3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應設有連續障礙、單邊橋、直角轉彎、側方停車、上坡路定點停車與坡道起步、限寬門、百米加減檔、起伏路、曲線行駛等訓練科目。
10.2.4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道路長度,應滿足30%以上的教練車同時訓練,其長度應滿足式(2)的要求:
L≥(N-1)×50×0.3 ………………(2)
式中:
L——場內駕駛教練場道路長度,單位為米(m);
N——教練車總數量,單位為輛;
50——教練車輛安全間距為50m。
10.2.5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道路長度應同時滿足10.2.3所設訓練科目的要求。
10.2.6 採用具有基礎駕駛或特殊道路交通環境駕駛功能的汽車駕駛模擬器進行訓練的,其數量一級培訓機構配15台以上、二級培訓機構配10台以上、三級培訓機構配五台以上的,可減少25%的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總長度。
10.3 實際道路駕駛教練路線
實際道路駕駛教練路線長度和訓練科目,應滿足教學大綱的要求。 11.1 應具備計算機單機或網路教學系統,滿足運行多媒體理論教學軟體和記錄學時的要求。
11.2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使用多媒體軟體進行理論教學。多媒體教學軟體的內容應滿足教學大綱的要求,並具有集文字、圖片、聲音、動畫、視頻為一體的功能。
11.3 駕駛培訓機構教學設施設備見表2。
表2 教學設施設備 序號 名稱 序號 名稱 電化教學設備 ※13 離合器 1 多媒體教學設備 ※14 變速器 2 多媒體理論教學軟體 ※15 自動變速器 ※3 無紙化理論考試用計算機 模型教具 教學掛圖 16 發動機機體解剖模型 4 交通信號掛圖 17 轉向機構模型 程式控制電教板 18 透明或實物解剖全車制動系統模型 ※5 汽油機工作原理 其他教具、設備 ※6 柴油機工作原理 19 培訓學時計算機計時管理系統 ※7 化油器式汽油機燃料供給系 20 教學磁板 ※8 電控汽油噴射發動機燃料供給系 21 更換車輪工具(千斤頂和輪胎扳手) ※9 柴油機燃料供給系 22 車用滅火器 ※10 發動機點火系 ※23 紅外線樁考儀 ※11 發動機冷卻系 ※24 汽車駕駛模擬器 12 汽車氣壓制動系或汽車液壓制動系 注1:標「※」的為可選教具、設備。
注2:摩托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等車型專用教學設施設備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定。 學員人均使用教室面積不小於1.2m,理論教室面積不少於50 m。
13 經營性教練場
經營性教練場應符合JT/T 434的要求。

5. 交通法中所說駕駛培訓學校與駕駛培訓班有什麼區別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6. 汽車教練證是分級的嗎一級教練證是什麼意思

是分級的。本職業共設四個等級,分別為:四級機動車駕駛教練員(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三級機動車駕駛教練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二級機動車駕駛教練員(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一級機動車駕駛教練員(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一級機動車駕駛教練員:

持有A1、A2、A3、B1、B2、C1、N、P機動車駕駛證之一的,歷年無重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具有15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和無不良教學紀錄(本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二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本等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二級機動車駕駛教練員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二級職業資格證書的研究生以上畢業生,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

4、取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5年以上。

(6)駕駛員培訓機構分級擴展閱讀

駕駛操作教練員的基本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符合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的要求;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7. 無人機駕駛員有級別之分嗎去哪裡可以參加培訓

無人機駕駛證又稱無人機駕駛員執照,是當前法律認可的唯一無人機執照,由中國民航局主管,持證者憑執照有申請空域審批和申報航線的合法權利。如果想從事無人機行業的專業人員,必須持有這個執照。
無人機駕駛員執照又分為:超視距駕駛員(機長證)、視距內駕駛員(駕駛員證)和教員證。根據無人機種類,無人機駕駛員執照還細分為:
多旋翼機型:多旋翼超視距駕駛員、多旋翼視距內駕駛員、多旋翼教員證;
直升機機型:直升機超視距駕駛員、直升機視距內駕駛員、直升機教員證;
垂直起降固定翼機型:垂直起降固定翼超視距駕駛員、垂直起降固定翼視距內駕駛員、固定翼教員證;
此外,還有常規固定翼駕駛員執照,但比較少人考取,就不細講了。
能飛無人機學院是中國民航執照及AOPA中南地區廣東考試中心,承擔中南地區各培訓機構的考試任務,同時也是經中國AOPA審定合格的培訓基地,是擁有多旋翼、垂直起降固定翼、固定翼、直升機的超視距駕駛員(機長)、視距內駕駛員(駕駛員)機型且同時擁有駕駛員、機長、教員培訓資格的教育基地。

8. 為什麼駕校場地面積要分一二三級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規定駕校場地有明確分級和要求。一類駕校的基本要求為教練車25輛轎車型教練車5輛維護操作實習場地、防火設施設備齊全6000平方米以上場地。

二類駕校的基本要求為教練車10輛轎車型教練車3輛維護操作實習場地、防火設施設備齊全2200平方米以上場地。

三類駕校的基本要求為教練車5輛無轎車型教練車要求維護操作實習場地、防火設施設備齊全800平方米以上場地。

三類駕校機動車教練車數應不少於10輛。教練場地面積一類應不少於28750平方米二類應不少於11500平方米三類應不少於8000平方米。其中場內訓練道路長度一類不少於3000米二類不少於1200米三類不少於750米。訓練道路內教練車密度應在10輛km以下。

(8)駕駛員培訓機構分級擴展閱讀

以小型車輛行駛員訓練組織為例,新國標按照規模分為一、二、三級,要求場地面積最低限度分別為3.3萬平方米、1.7萬平方米、1萬平方米。

即規模最小的三級駕校教練場地面積最低1萬平方米,這僅針對教練場地,不包括辦公場所以及其他設施的佔地面積。此外,新國標還限定,駕校每增加一台小型教練車,對應的教練場地面積就要增加400平方米。

9. 駕校屬於公司類別還是部門類別

駕校屬於公司類別。所屬行業是服務業。

一、駕校是具有一定資質,對駕駛人按照機動車駕駛員素質教育大綱進行培訓的法人單位。這里可以學習到駕駛各種機動車輛的駕駛技術,以汽車為主。這里還可以學習交通法規,交通標志等許多理論知識。

一般會由取得教練資格的師傅(多數為老駕駛員)擔任教練,為駕駛證考取人提供幫助。

二、駕校的主管部門是交通運輸部和公安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9)駕駛員培訓機構分級擴展閱讀:

一、申請執照請注意:

駕駛培訓屬於許可經營項目,即在申辦營業執照前需要向該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辦相關許可證明或審批文件,待最得以上文件後再向工商部門申辦營業執。《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九條和四十條規定。

第三十九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三)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第四十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許可證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執行。

二、駕校成立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06年2號)申辦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4、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5、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6、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其國家標准:《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駕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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