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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公開培訓計劃局

發布時間:2022-03-01 19:07:43

❶ 長沙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機構設置

1、協助中心領導協調處理中心政務和日常工作;
2、聯系落實對外事務活動,聯系落實全市政務公開工作的日常事務;
3、負責信息收集、材料綜合、公文寫作與處理,記錄中心大事記;
4、管理和使用中心的印章、介紹信;
5、負責對上來文(含電子郵件)提出擬辦建議,處理各級各部門的來文、來函抄件;
6、負責會議的會務工作及接待工作;
7、負責向《政府公報》、《政情參閱》等報送信息;
8負責車輛調度、物品采購、設施維修、補貼發放等工作;
9、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安全保衛、管理中心及窗口的人事、財務、文明單位創建、計劃生育及機要、保密檔案等工作;
10負責編輯《政務窗口》簡報;
11、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12、負責地州市政務聯席會議聯絡工作。11、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12、負責地州市政務聯席會議聯絡工作。 1、負責指導協調窗口的業務工作,組織開展業務學習;
2、負責掌握各窗口每月接卷辦理及審批職能時限到位情況,聯系並聯審批、聯合踏勘和全程代理工作;
3、負責窗口的業務考評工作,管理、整理各窗口上報表格;
4、負責中心網站及中心網路建設、維護和管理,以及計算機、觸摸屏、電子顯示屏等硬體的維護、內容更新與管理;
5、負責與區縣(市)政務中心和分中心的業務聯系;
6、負責媒體信息摘報;
7、負責重大投資項目審批辦事「綠色通道」工作。 1、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貫徹實施和業務培訓工作,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考評全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執行情況;
2、負責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咨詢、受理、協調、督辦工作;
3、負責市本級信息的採集、發布和上報工作,網站數據維護管理工作;
4、負責政府信息查閱點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考評工作;
5、負責《工作通報》的編輯工作;
6、負責市委、市政府系統政務信息的採集、上報工作。 1、督促窗口落實許可項目進入中心和授權窗口辦理,督促檢查中心有關紀律和工作制度執行情況;
2、督促窗口工作人員依法依規履行行政審批職能,按時辦結各類審批事項,督促落實聯審會確定事項和其它重大事項的辦理情況;
3、監督窗口及機關工作人員落實廉潔自律制度,並將工作績效進行評估鑒定,定期向所在單位反饋;
4、受理服務對象對窗口工作人員的投訴、舉報,並組織調查處理及結果反饋。

❷ 淺析如何加強政務公開工作

(一)、加強政務公開立法:
要積極探索和推進政務公開的立法工作,條件成熟的地區和部門要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逐步把政務公開納入法制化軌道。建立健全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對於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要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暫時不宜公開或不能公開的,要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公開事項如變更、撤銷或終止,要及時公布並作出說明。對於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項,要按照規定程序,向申請人公開,確實不能公開的要及時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二)、嚴格政務公開制度的執行:
一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轉變工作作風,真正樹立「人民公僕」的思想,切實把政務公開作為自己的應盡之義務;
二是結合機構改革,各行政機關制定具體的政務公開工作制度,明確各部門的性質、職責和許可權,克服執行中權責不清、相互扯皮的現象;
三是建立有關政務公開的考核機制和約束機制,將政務公開工作的優劣當作考核行政機關工作成績的重要依據,做到獎懲分明。四是加強公務員文化素質、法律素質、業務素質的培養,提高公務員的職業道德修養,強化公務員的自律意識,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政務公開執法隊伍。

(三)、建立健全政務公開的監督制度,保障相對人在政務公開中的救濟權利。對於政府機關違反有關政務公開法律的行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信息的行為,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和行政首長的法律責任,並允許相對人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等方式取得救濟。

(四)、切實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政務公開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把政務公開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研究和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依法委託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是實施政務公開的責任主體。要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培訓,為推行政務公開提供智力和技術支持。要加強宣傳教育,營造推行政務公開的氛圍,引導人民群眾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政務公開的實踐活動。

(五)、抓考核促提高
把政務公開納入政風行風評議的范圍,發動群眾對政務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准確、全面,時間是否及時,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制度是否落實到位等進行評議,評議結果與年終幹部考核相掛鉤。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在明確職責的基礎上,對工作不力、搞形式主義的要嚴肅批評,限期整改;對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弄虛作假、侵犯群眾民主權利、損害群眾合法利益、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六)、抓先進促後進
以示範點建設為抓手,培育和挖掘政務公開工作的先進典型,對做得好的單位進行表揚,對做得不好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直至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切實通過先進典型帶動該地區政務公開工作的開展。

(七)、抓制度促規范
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務公開制度,規范公開內容,提高公開質量。在確保本地區應公開單位公開率達100%的基礎上,重點抓好公開形式、公開制度、公開實效等規范化建設,促使本地區政務公開工作向規范化、制度化方向發展。

(八)、抓重點促深化
要把與群眾聯系密切的領域、行政執法領域和涉及「權、錢、人」的管理領域作為本地區推行政務公開的重點,進一步公開辦事程序、辦事標准、辦事結果,不斷增強工作透明度。突出政務公開的重點環節,繼續開展政務公開目錄編制工作,對當地政府及其部門政務公開的內容、形式、時限、責任單位等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同時,要藉助計算機網路手段,設置完整直觀的政務辦理服務指南,讓群眾一目瞭然,方便辦事。

❸ 政務公開的內涵是什麼,有什麼意義

內涵:

政務公開,就是為了使行使權力者接受監督,使民眾參與權力行使的過程。是政府通過向社會公開政務活動的方式,讓人民群眾了解、知情,使一些行政行為在社會的監督下進行。

意義:

1、政務公開體現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宗旨,促進了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黨的先進性建設。

2、政務公開是我們黨深入貫徹群眾路線,實現好、維護好和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

3、政務公開順應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


4、政務公開適應了發展人民民主的要求,推動了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政務公開是新形勢下堅持和發展人民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基礎性工作。

5、政務公開化解了大量的社會矛盾,促進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政務公開為黨的作風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促進了領導幹部作風轉變。

6、政務公開有利於從源頭上防治腐敗, 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推行政務公開,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政府的行政行為置於人民群眾的有效監督之下,有利於從源頭上拓展防治腐敗工作領域,鏟除腐敗滋生蔓延的土壤,消除腐敗賴以生存的環境。

拓展資料

公開形式

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在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❹ 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信訪、後勤、安全、保密、信息化工作;具體承辦固定資產辦公用品購置、管理及扎口全局接待等後勤保障工作;牽頭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
(二)政策法規和勞動監察處(行政許可服務處)承擔本部門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以及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落實;承辦本部門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本部門政務公開、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全市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辦本部門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
(三)規劃財務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承擔本局和市公務員局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牽頭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綜合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障資(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社會保險內部審計制度;參與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受理投訴舉報,協助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監督局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處(失業保險處)擬訂全市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就業、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全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制定落實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建立全市失業保險預警制度;承擔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貫徹落實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對全市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力資源公共服務的相關規定;按規定承辦市屬企業、部省屬駐徐企業人員的調配工作。
(六)軍官轉業安置處(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副處級)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政策,執行省下達的安置計劃,編制全市及部省屬駐徐單位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做好軍轉(隊)幹部家屬隨調隨遷工作;協調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企業軍轉幹部政策解釋及落實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政策和培訓規劃;擬訂全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和各類培訓的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全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制定落實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實施意見。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處級)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負責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審核審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九)專家和國際合作處承擔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及管理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協調全市博士後管理工作;承辦本局和市公務員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的管理;負責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考工作;做好軍隊幹部家屬安置工作;承辦國家和省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綜合管理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工作。
(十一)勞動關系處(農民工工作處)擬訂全市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准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負責全市勞動標准工作;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協調落實國家和省、市農民工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二)工資福利處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職)休待遇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及委託代管的駐徐部省屬單位的工資福利和離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編制和管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計劃,承擔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處統籌擬訂並貫徹實施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職業年金政策;建立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制度;擬訂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並實施監督;貫徹落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核審批工作。
(十四)醫療保險處統籌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葯店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承擔門診特定項目及慢性病待遇審批工作;承擔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準的管理工作;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津貼標准;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五)工傷保險處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完善工傷預防、補償、康復、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等管理辦法;貫徹實施國家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准,負責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負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確認及監督檢查;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六)農村社會保險處擬訂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標准;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七)調解仲裁管理處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和仲裁工作;承辦市直單位和部省屬駐徐單位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調解和仲裁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十八)人事處負責本局和市公務員局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因公出國(境)政審報批和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本局、市公務員局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本局和市公務員局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市公務員局內設機構:
(一)綜合與職位管理處承擔本部門政務、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聘任制公務員聘任和管理工作;完善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制度;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非領導職務職數設置、職位管理、競爭上崗審批和人員調任、轉任、日常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政府序列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報批工作;承擔對公務員法及配套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工作;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手續;辦理提請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承擔全市科級及以下人員因公出國(境)的有關審查工作。
(二)錄用培訓處擬訂全市公務員考試錄用政策規定,承擔組織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承擔全市面試考官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規劃和建設市級公務員考試基地;擬訂全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和市級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培訓機構的業務工作。(三)考核獎懲處完善全市公務員考核制度,指導、協調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工作,並承擔其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和獎勵表彰人選;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授予和表彰的有關事宜;貫徹公務員懲戒、申訴控告、聘任制公務員的人事爭議仲裁等制度,承辦公務員申訴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事項,初步審核報請市政府批準的處分;擬訂全市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實施意見,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❺ 巢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文檔、會務、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二)法規監察科
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協調重大勞動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擬訂並推動落實勞動關系和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負責協調落實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牽頭負責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協調處理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擬訂全市社會保障監察工作制度;承擔局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聽證等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三)就業失業管理科(人才開發科)
擬訂全市就業、人力資源市場和人才開發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有關政策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政策辦法;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指導鄉鎮(街道)工作平台建設,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管理;管理和監督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承辦外國人(不含專家)來巢就業有關工作;參與擬訂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承擔失業預警有關工作;負責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有關工作;承辦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和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事項。
(四)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擬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承擔民辦職業機構審批和管理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組織指導創業培訓、農民工技能培訓;參與制訂培訓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鑒定製度;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
(五)綜合基金監督科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監督管理就業、培訓及有關專項基金的使用;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年度統計。
(六)養老保險科
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機制;承擔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
(七)醫療生育保險科
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及其基金管理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承擔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審定和管理。
(八)工傷保險科
擬訂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制訂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九)農村保險科
擬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有關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工資福利科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津貼、福利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制定企業崗位工資指導線,落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
(十一)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二)公務員局(市直機關工作目標考評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規,擬訂公務員管理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及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完善公務員考核辦法,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組織協調市級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承辦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等有關事宜;負責全市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承辦市級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等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府工作部門科級及其以下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科級及其以下工作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研究擬定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市考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工作;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調配、考核、任用、懲戒、辭職、辭退和培訓工作;貫徹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推行博士後制度;負責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員的選拔工作;負責有關科研經費的資助工作。
(十四)外國專家局
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省批準的聘請外國專家項目;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有關智力引進的對外聯絡,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管理因公出國(境)的審查工作;承辦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❻ 2016年政務公開內容包括哪些

2016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開局之年,也是推進結構性改革的攻堅之年。今年政務公開工作的總體要求是: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公眾關切,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認真落實《政府工作報告》有關要求,細化政務公開工作任務,加大公開力度,加強政策解讀回應,不斷增強公開實效,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助力深化改革、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設。
一、圍繞深化改革推進公開
(一)進一步推進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公開。要在全面公開省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基礎上,大力推動市縣兩級政府工作部門全面公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並通過政府門戶網站集中展示,及時動態更新,方便公眾獲取和監督。做好國務院部門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審批、職業資格等事項的公開工作,重點公開保留的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以及清理規范後保留為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國務院審改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落實)
(二)推進市場監管公開透明。圍繞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依法公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主體、內容、方式等,及時公布抽查結果和查處情況,實行「陽光執法」。重點推進保障性住房、產品質量、旅遊市場、知識產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監管執法信息公開,公開監管執法的依據、內容、標准、程序和結果。(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落實)加快推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將對企業作出的行政許可准予、變更、延續、撤銷,以及行政處罰、抽查檢查和企業嚴重違法失信等信息通過該系統進行歸集並公示。(工商總局牽頭落實)積極做好各級政府網站與「信用中國」網站的連接工作,推動信用信息互聯共享。(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落實)
(三)推進政務服務公開。制定出台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推動政務服務事項辦理由實體政務大廳向網上辦事大廳延伸,逐步實現服務事項在線咨詢、網上辦理、電子監察。(國務院辦公廳牽頭落實)推進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年內要制定完善具體辦法,組織編制公共服務事項目錄,公開服務指南,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落實)推進面向轉移落戶人員的服務公開,及時公開戶口遷移政策,明確戶口遷移程序和具體要求;公開居住證申領條件及程序、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等信息。(公安部會同相關部門落實)
二、圍繞促進經濟發展推進公開
(一)進一步推進經濟社會政策公開透明。以穩定市場預期為目標,加大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方面的政策公開力度,及時公布支持「雙創」、培育發展新動能、改造提升傳統動能、深挖內需潛力、優化產業結構、擴大對外開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擴大傳播范圍,提高知曉度。對公開的重大政策,要分專題進行梳理、匯總,通過在政府網站開設專欄、設立微博微信專題、出版政策及解讀匯編等方式集中發布,增強政策公開的系統性、針對性、可讀性。(各地區、各部門負責落實)
(二)推進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公開。做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試點情況的公開工作,公開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試點內容,明確政府發揮作用的職責邊界,落實市場主體自主權。試點過程中,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的調整事項、依據和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方便公眾查閱。負面清單調整時,要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落實)
(三)推進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圍繞鐵路、國家高速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礎設施,以及教育、衛生、文化事業建設、易地扶貧搬遷等工程,做好審批、核准、備案、實施等信息的公開,加大在線監測、項目稽察、執法檢查等執法信息的公開力度,以公開促進公共產品供給質量提升。做好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信息公開的試點工作,加快研究起草相關指導意見,明確公開的范圍、程序、標准等。(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落實)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信息公開,公開政府和社會資本參與方式、項目合同和回報機制、項目實施情況等內容,激發社會資本的參與熱情。(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落實)
(四)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信息公開。研究起草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信息公開的意見。推動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透明運行,依法公開交易公告、資格審查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實現公共資源配置全流程公開和信息資源共享。建設國家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推動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在全國范圍內互聯互通。(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落實)
(五)推進減稅降費信息公開。加大對支持小微企業、促進就業創業、兼並重組等方面的稅收優惠和減免政策公開力度,充分發揮新媒體的主動推送功能,提高政策知曉度和傳播率。(財政部、稅務總局牽頭落實)實行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實施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明確項目名稱、設立依據、標准等,公開對清單之外亂收費、亂攤派等行為的查處結果。具體執收單位要在收費場所公示收費文件依據、主體、項目、范圍、標准、對象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落實)
(六)推進國有企業運營監管信息公開。依法依規公開國有資本整體運營情況、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經營業績考核有關情況、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監督檢查情況等。推動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產權交易、增資擴股等方面的信息公開和結果公示。及時公開中央企業改革重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財務狀況、重要人事變動、企業負責人薪酬等信息。研究制定國有企業信息公開有關制度,啟動公開試點工作。(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落實)
三、圍繞民生改善推進公開
(一)推進扶貧工作信息公開。圍繞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加大扶貧政策、扶貧成效、貧困退出、扶貧資金、項目安排等信息公開力度。各地區要公開年度減貧責任書、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脫貧計劃、精準扶貧專項行動和專項工程信息及落實情況。貧困地區要建立扶貧公告公示制度,確保扶貧對象看得到、看得懂、能監督。指導督促相關社會組織全面及時公開扶貧捐贈信息,提高社會扶貧公信力和美譽度。(國務院扶貧辦牽頭落實)
(二)推進社會救助信息公開。細化公開內容,進一步增強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信息公開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公開信息的到達率。低保和特困人員救助方面,重點公開城鄉低保對象人數、特困人員人數、低保標准、補助水平、資金支出等情況;醫療救助方面,重點公開救助對象的人次數、資金支出等情況;臨時救助方面,重點公開救助對象的戶次數、救助水平、資金支出等情況。做好減災救災信息公開,定期發布全國核定災情、救災工作進展、救災資金物資調撥使用等情況。(民政部牽頭落實)
(三)推進就業創業信息公開。加大促進就業創業政策、措施的公開力度,推動公開相關補貼申領條件、申領程序等信息,並做好集中展示。加強面向農村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等就業專項活動的公開工作。及時公開就業供求信息,進一步做好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招錄信息和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的發布工作,擴大就業信息服務的受眾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落實)
(四)推進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開。做好棚戶區改造政策及相關任務完成情況信息公開工作,主動發布和准確解讀政策措施,積極引導棚戶區居民參與改造,為棚改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強化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對象認定過程、補助資金分配、改造結果公開,提高工作的精準化水平。深入推進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開,定期公開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落實)
(五)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公開。加大全國重點區域及主要城市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信息公開力度,細化公開空氣質量預報、城市空氣質量指數范圍、空氣質量級別及首要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和建議措施等內容。推動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信息公開,自2016年起地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每季度應向社會公開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推進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督導檢查建設單位公開環評信息。(環境保護部牽頭,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落實)
(六)推進教育、衛生和食品葯品安全信息公開。做好國家教育督導報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反饋意見、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工作進展和實施成效等公開工作。推進義務教育劃片工作程序、內容、結果,隨遷子女入學辦法、入學流程、證件要求和辦理方式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推動地方高校財務信息公開。(教育部牽頭落實)推動醫療機構院務公開,健全公開目錄。做好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安全標准以及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公開工作,繼續加強對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和解讀。加強法定傳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的公開。(國家衛生計生委牽頭落實)做好食品葯品監管信息、抽檢抽驗信息的公開工作,及時發布處罰信息、消費警示信息和產生重大影響的典型案件信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食品葯品監管總局牽頭落實)
四、圍繞助力政府建設推進公開
(一)積極推進決策公開。探索建立利益相關方、公眾、專家、媒體等列席政府有關會議制度。各級行政機關特別是市縣兩級政府要積極實行重大決策預公開,擴大公眾參與,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決策事項,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在決策前應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並及時反饋意見採納情況。推行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社會保障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民意調查制度。(各地區、各部門負責落實)
(二)推進政策執行和落實情況公開。圍繞政府工作報告、發展規劃提出的重要事項,特別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改革任務、民生舉措,細化公開執行措施、實施步驟、責任分工、監督方式等,實事求是公布進展和完成情況。進一步加大對督查發現問題及整改落實、獎懲情況的公開力度。(各地區、各部門負責落實)深化審計結果公告及整改情況的公開,以公開推動審計查處問題的整改,促進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實。(審計署牽頭落實)
(三)深入推進預決算公開。在做好各級政府預決算公開工作的同時,重點推進省、市、縣三級使用財政資金的部門和單位預決算公開,公開內容應包括本單位職責、機構設置、一般公共預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機關運行經費等情況。除涉密信息外,部門預決算支出應當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細化公開到經濟分類款級科目。縣、鄉級部門和單位要重點公開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就業、住房保障、涉農補貼等民生支出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預算規模、補助標准、發放程序、資金分配結果等。(財政部牽頭落實)
五、圍繞擴大政務參與加強解讀回應
(一)主動做好政策解讀。出台重要政策,牽頭起草部門應將文件和解讀方案一並報批,相關解讀材料應於文件公開後3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和媒體發布。對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的法規政策和重大措施,各地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應通過參加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發表文章等方式帶頭宣講政策,解疑釋惑,傳遞權威信息。省級政府、與宏觀經濟和民生關系密切的國務院部門主要負責人,年內解讀重要政策措施不少於1次。加強專家庫建設,為專家學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發揮專家解讀政策的作用。要針對不同社會群體,採取不同傳播策略,注重運用各級各類新聞媒體,特別要重視發揮主流媒體及其新媒體「定向定調」作用,及時全面准確解讀政策,增進社會認同。
(二)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做好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務輿情監測工作,擴大輿情收集范圍,及時了解各方關切,有針對性地做好回應工作。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重要政務輿情、媒體關切等熱點問題,要認真研判處置,及時藉助媒體、網站等渠道發布准確權威信息,講清事實真相、有關政策措施、處置結果等。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時,負責處置的地方和部門是信息發布的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要當好「第一新聞發言人」,快速反應、及時發聲。針對涉及突發事件的各種虛假不實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三)更好發揮媒體作用。各地區各部門要善於運用媒體發布信息、解讀政策,引領輿論、推動工作。對重要會議活動、重大決策部署、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重要動態等方面信息,要統籌運用媒體做好發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發布後,要注重運用主流媒體及其新媒體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時段及時報道解讀。出台重大決策部署,要通過主動向媒體提供素材,召開媒體通氣會,推薦掌握相關政策、熟悉相關領域業務的專家學者接受訪談等方式,做好發布解讀工作。暢通媒體采訪渠道,創造條件安排中央和地方主流媒體及其新媒體負責人列席有關重要決策會議。注重加強政策解讀的國際傳播,擴大政策信息的覆蓋面和影響力。
六、圍繞增強公開實效加強能力建設
(一)提高政務公開工作制度化標准化水平。選擇部分地方、部門開展政務公開負面清單試點工作。加快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工作。推進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基本目錄建設,進一步明確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公開的主體、內容、時限、方式等,提升主動公開的規范化水平。積極做好部門規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結果公開工作。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公開的審查,定期對不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評審,確保應公開盡公開。嚴格執行保密審查制度,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規做好保密審查。
(二)提高政務公開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制定出台全國政府網站發展指引,充分發揮政府門戶網站信息公開第一平台作用,增強發布信息、解讀政策、回應關切、引導輿論的功能。加強政府網站資料庫建設,著力完善搜索查詢功能,提升公開信息的集中度,方便公眾獲取。強化與新聞網站、商業網站的聯動,增強信息傳播效果。辦好政府公報,著力提升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發布質量和時效,並做好網上發布工作,發揮好標准文本的指導和服務作用。加強政府熱線電話管理,鼓勵開展政府開放日、網路問政等主題活動,增進與公眾的互動交流。
(三)提高政務公開隊伍專業化理論化水平。各地區各部門要圍繞3年內對全國政務公開工作人員輪訓一遍的要求,制定業務培訓計劃,精心安排培訓科目和內容,分級分層組織實施。政務公開工作人員要加強政策理論學習和業務研究,准確把握政策精神,增強專業素養,強化公開理念,提高指導、推動政務公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主要負責同志年內至少聽取一次政務公開工作匯報,研究部署推進工作;要確定一位負責同志分管政務公開工作,列入工作分工,並對外公布。政務公開工作尚未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的,年內應予納入,所佔分值權重不應低於4%。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或工作措施,並在本要點公布後30個工作日內在本地區本部門政府網站公開。有牽頭任務的部門還要加強對本系統的工作指導。國務院辦公廳將對各地區、各部門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並公布評估結果。

❼ 中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檔案管理科牌子)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保密、信息、宣傳、人事編制、勞動工資、黨務及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依法行政工作。負責企事業單位人員檔案管理工作;提供檔案查詢服務。
(二)人力資源科(掛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牌子)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范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服務機構准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職業中介機構的活動;負責出入國(境)審核、培訓工作;負責企業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工作;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研究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擬訂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管理、人員聘用、考核、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等政策;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核、備案事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的招聘、選調及工勤人員錄用事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高層次專業人才、高級專門人才、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培養、選拔、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等管理工作;推行和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
(四)公務員管理科
貫徹實施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完善相關配套政策並指導、組織實施;負責市本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擬訂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指導實施。
(五)工資福利科
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提出相關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發工資的審核及工資統計年報工作。
(六)社會保險科
貫徹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及改革方案;組織擬定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和實施辦法;組織擬定定點醫院、葯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全市大病醫療補助統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企、事業單位繳納養老保險的職工從事特殊工種、因病或非因工緻殘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市直企業、事業單位繳納養老保險的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貫徹執行企業死亡遺屬待遇和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的給付標准;負責受理沙坡頭區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與之建立或者形成勞動關系(包括實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工傷認定工作;做好沙坡頭區農村養老補貼工作。
(七)基金監督管理科
提出完善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的政策建議;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的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存儲、運營、保值增值和信息披露等情況進行監督,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擬定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承辦中衛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負責機關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提出各項專項資金的安排建議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綜合性統計工作。
(八)創業與就業促進科
擬訂促進全市城鄉就業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就業培訓、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全市企、事業單位、機關後勤人員職業技能等級培訓、鑒定和資格證書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晉級工作;負責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等級培訓機構的規劃、審批管理工作;負責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推行勞動用工預備制度;擬訂促進勞務輸出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擔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相關工作。
(九)調解仲裁管理科(掛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和勞動爭議仲裁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人事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落實人事勞動爭議政策,擬訂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工作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市行政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受理沙坡頭區勞動爭議案件;指導兩縣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負責全市勞動爭議專、兼職仲裁員的考核培訓;承辦行政復議工作。

❽ 怎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一)進一步完善預算管理體制,夯實預算執行審計的基礎工作
結合效益審計進一步細化部門預算執行中資金項目的使用情況,促進其強化效益觀念,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突出各預算部門全部財政收支和財務狀況的重點審計,注重圍繞財政資金流向的延伸審計,及時查處和糾正各種違紀行為;建立預算執行審計的內部控制體系,確保預算執行審計范圍的深度,使預算執行審計結論建立在高質量的審計基礎上,有效降低審計風險。
加大對政府采購審計的力度。根據政府采購的特點和審計機關現實工作情況,有重點地開展對提出采購需求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對政府采購中心的審計。
促進轉移支付向規范化發展。加大對轉移支付的審計力度,加強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審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財政資金轉移到那,預算執行審計就審到那,注重轉移支付審計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提高審計系統對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審計能力;在對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審計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審計報告的質量。轉移支付審計過程中數據和信息的真實准確性以及專項資金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都是規范轉移支付資金達到預期使用效果的重要事項。
(二)提高預算執行審計的獨立性
1.增加「上審下」 的預算執行審計力度。目前預算執行審計基木上是按照審計許可權劃分,實行的是對同級財政預算執行進行審計。針對審計機關目前現狀,適當地在審計機構中增加垂直管理機構,擴大「上審下」 的審計面。「上審下」 的審計機構無論在人員、經費、機構都獨立於被審計單位,具有較高的獨立性,審計受干擾少,審計質量較高,能較好地控制預算執行審計風險。
2,以立法的形式保障預算執行審計經費。以雲南省預算執行審計的情況看,預算執行審計在一定范圍內實現了「一體化的」審計模式。預算執行審計方案的統一和審計人員在全省范圍內統籌調度,同時也獲得了預算執行審計的專項經費,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預算執行審計經費足額到位和預算執行審計經費相對獨立。但從發展的眼光看,預算執行審計經費的獨立只有以立法的方式保障,才能從真正意義上實現預算執行審計的客觀、公正。必須改變現有的經費來源方式,可以考慮實行中央財政預算單列垂直管理的經費保障體制。中央與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機關的審計經費統-N人中央財政預算,並單獨列報。取消預算執行審計經費與預算執行審計收繳款掛鉤的預算管理模式,由全國人大內設的審計委員會,對全國財政預算執行審計機關的經費預算進行審核與管理。
3.實行預算執行審計人員崗位定期輪換制,提高預算執行審計人員的獨立性。現在預算執行審計人員崗位沒有實行定期輪換制,有的財政預算執行審計人員在一個工作崗位上一千多年甚至十多年,難免與被審計單位某些人員的關系密切起來,很可能會影響其獨立性,而導致審計風險。因此,我國應該借鑒外國的相關經驗,實行預算執行審計人員崗位定期輪換制。對預算執行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的簽發人和審計組組長要明確輪換期限,最好每3—5年上述人員任職崗位輪換一次,以提高預算執行審計人員的獨立性,以降低預算執行審計風險。
(三)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開的制度保障
根據財政體制改革的方向、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要求,對現行的《預演算法》等進行修改和補充,以更好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強化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開的制度規定,明確預算執行審計風險實現時相關責任的確認和處理,把預算執行審計風險控製作為核心內容,保證預算執行審計工作質量。
1.建立預算執行審計項目公開和預算執行審計
結果公開的制度。首先,通過有關網路、媒體將下一年的預算執行審計項目公示,審計機關在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邀請關於部分單位座談,進一步徵求對預算執行審計計劃和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的建議。然後,根據項目的重要性和受關注的程度,有選擇地將其納入年度預算執行審計項目計劃,並召開全省預算執行審計計劃工作會議進行討論和確定,下年初這些民選預算執行審計項目將與其他預算執行審計項目一起在年度預算執行審計項目計劃中正式對外公告;第二,對於其他受關注程度較高的項目,將列入審計機關的預算執行審計項目庫或滾動項目計劃,逐年安排進行預算執行審計。第三,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開後,審計機關通過各種渠道及時收集社會公眾對公告的反映,了解民意,不斷調整工作思路,及時處理信息反饋結果,努力改進工作方法,樹立創新意識,積極推行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開制度,使之日臻完善。
2.建立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開的風險防範機制。
第一,建立預算執行審計公開的質量控制體系,包括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開質量標准及審計結果公開質量檢查、考評制度等。第二,建立預算執行審計公開風險預警機制及補救機制,對預算執行審計公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以降低預算執行審計公開的風險。第三,明確各級機關預算執行審計人員在相應環節上的質量責任,實行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四)健全和完善預算執行審計質量控制體系
健全和完善的預算執行審計質量控制體系,是防範預算執行審計風險的保障。預算執行審計質量控制體系從以下方面著手:
1.預算執行審計工作計劃控制。
預算審計工作計劃控制是審計機關根據預算執行審計人員組成和規模、專業背景和水平等情況合理確定當年度預算執行審計項目的難度、數量,合理配置預算執行審計人員和時間。預算執行審計計劃控制,應當先建立預算執行審計對象和預算執行審計人員的動態資料庫,在充分考慮預算執行審計人員休假、培訓和輪崗等多種因素下對當年度的預算執行審計項目做好詳細的人員和時間安排。通過科學的預算執行審計計劃安排,量力而行,合理確定預算執行審計的覆蓋面,有效地防範預算執行審計風險的產生。
2.預算執行審計對象風險控制。
建立預算執行審計對象風險資料庫,對預算執行審計對象的風險進行控制。預算執行審計對象風險控制的具體辦法:第一, 審計機關應當對所有管轄范圍內的預算執行審計對象進行分析,根據已掌握材料初步確定其風險狀態;其次,在年度預算執行計劃確定後,再一次審核初步風險的合理性,根據風險狀態確定預算執行審計人員的組成;第三,在小組審計准備階段根據調查情況對預算執行審計風險進行調整或確認;最後,在小組審計終結階段應當重新對預算執行審計風險做出最後一次評估,以確認本次預算執行審計之初風險確定的合理性,將最後評估結論更新預算執行審計對象資料庫的風險評價數據,對預算執行審計對象的風險進行動態反映。通過這種做法以有限防止風險評估失誤而導致出具不恰當的預算執行審計結論,從而引發預算執行審計風險。
3.預算執行審計質量檢查復核控制。
審計機關應成立專門機構負責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的檢查和復核,檢查復核工作應當由獨立於預算執行審計組,並且由具有專業勝任能力且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該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對預算執行審計中的重大問題、重大審計調整事項、預算執行審計意見及處理決定等進行最後復核。復核人員應該編制關於檢查復核情況及其結果的書面報告。在檢查復核過程中,復核人員應當與被復核部門對復核結果進行詳細討論。同時審計機關應當建立相關機制和程序,來解決復核人員與被復核部門之間的爭議。
4.預算執行審計責任追究控制。
審計機關應當成立預算執行審計責任追究機構並建立相應的制度,明確違反預算執行審計質量控制的具體行為應承擔的責任以及和責任處理方式。通過責任追究將使預算執行審計人員的個人目標和審計機關的組織目標有效地聯系在一起。
(五)改進預算執行審計方法和手段以控制預算執行審計風險
先進的預算執行審計技術與方法是保證審計質量的根本措施。根據預算執行審計目標和審計對象,以風險導向審計方法作為基礎,用風險控制意識貫穿整個預算執行審計過程,在預算執行審計中採用賬項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風險導向審計方法,將這些方法結合起來綜合運用,達到最終的預算執行審計目的,以降低預算執行審計風險。

❾ 宿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協調機關科室、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關系;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匯集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務信息;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資產管理和後勤管理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來信來訪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基金監督科)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聽證和依法行政監督等相關工作;負責法律、法規宣傳、咨詢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和宣傳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制度和發展規劃;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定和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拆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承擔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有關信息數據和統計管理工作。
(三)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相關的配套法規,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定公務員管理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組織實施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培訓工作;推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交流工作;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研究擬定政府獎勵表彰制度,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工作,負責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和上報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獎勵、表彰的單位和個人的資格條件,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承辦以市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的具體事宜;承擔市實施公務員法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辦省公務員局交辦的工作。
(四)勞動監察科(農民工工作科)
擬定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督促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違法案件;指導縣(區)勞動監察機構開展工作;承擔勞動保障監察員有關管理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其他監督檢查工作。擬定農民工工作相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推動農民工創業工作,協調解決農民工就業、創業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落實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辦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五)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定和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負責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鑒定工作;研究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技工院校就業培訓及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綜合管理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指導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和職業技能鑒定製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考工定級工作。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市博士後管理工作辦公室)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承擔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推薦工作;推行博士後制度並負責管理協調工作;負責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落實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宿工作和回國專家來宿定居工作政策;負責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承擔國(境)外機構在宿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管理工作。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人才開發科)
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貫徹落實相關改革政策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有關政策;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負責組織管理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工作和調配事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教育和考核獎懲工作;承擔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的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有關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按規定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事宜;負責有關培訓機構資格的論證和評估,發展、規范培訓市場;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承擔市重大人才專項的有關工作。
(八)工資福利科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工資(離退休費)、津(補)貼、福利費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研究完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疾病、工傷、生育等停工期間待遇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定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九)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科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有關政策辦法,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負責市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縣區就業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工作;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宿就業管理有關政策辦法,承辦外國人(不含專家)來宿就業有關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失業保險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失業保險地方性政策規定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人員登記、保險基金征繳、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負責失業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和失業保險金稽核辦法實施工作;研究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辦法和組織實施;承擔失業預警有關工作;落實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辦法;負責對全市就業服務機構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十)養老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研究擬訂養老保險地方性政策規定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研究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承擔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落實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承擔參保人員退休的審批。
(十一)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關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醫改的具體規劃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綜合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和葯店;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擬訂職工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對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貫徹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相關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等機構的資格標准;組織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查核定工作;組織落實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對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承辦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十二)農村社會保險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政策;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擬訂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審核並監督落實;指導和監督原農村養老保險規范運行,平穩過渡;負責市區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領取養老金審批;指導和推進農村特殊群體養老保險制度;負責承辦其它農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
(十三)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培訓計劃,完善培訓和安置制度;承辦市直機關和省直駐宿單位安置和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和有關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為副縣級規格)。
(十四)引智辦公室(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外國專家局)
貫徹執行國家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規范引進國外智力中介組織,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和宣傳工作;組織協調專家交流事宜;歸口管理來宿工作外國專家,組織實施省、市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計劃、培訓項目的審核和管理;協調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按規定監督管理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承辦省、市引智領導小組、省外國專家局交辦的工作。(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為副縣級規格)。
(十五)勞動關系與調解仲裁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協調勞動關系有關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負責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審查工作;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措施;完善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的有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准並監督檢查;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負責規范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其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有關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協調處理工作;負責建立並完善勞動爭議協調機制;辦理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工作。
(十六)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統一受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辦理經授權的一般事項的審核、審批、備案和過程督辦及特殊事項的督辦;負責聯辦事項的協調;負責對省廳有關行政審批項目的初審;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窗口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❿ 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信息等工作;負責全局財務、資產、內審及機關後勤等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承辦局黨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系統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和作風效能建設有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組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局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聽證和執法監督;參與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工作。
(三)規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辦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和有關援助貸款項目管理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失業保險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城鄉勞動者創業、困難群體就業援助等政策措施;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管理;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政策辦法;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池就業管理有關政策辦法;承辦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擬訂失業保險政策及其基金管理辦法;承擔失業預警有關工作;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辦法。擬訂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五)人才開發科(人力資源市場科)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有關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和協調人才流動與開發工作,負責人才資源規劃、調研、統計、預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才工作政策,按規定承辦特殊需要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調配事宜;負責高層次人才引進有關工作;承辦市重大人才專項的有關工作;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市公務員局
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擬訂管理許可權內公務員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配套法規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科級非領導職數審核工作和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承辦以市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具體事宜;負責綜合管理政府表彰獎勵活動,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授予、表彰事宜;承擔公務員懲戒、申訴控告、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工作;負責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市外國專家局)
貫徹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推行博士後制度並負責管理協調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工作;協調指導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工作;負責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擬訂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池工作和回國專家來池定居工作政策;承擔國(境)外機構在池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
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引智經費資助的外國專家聘請計劃的申報或審批,組織實施國家、省批準的聘請外國專家項目;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有關智力引進的對外聯絡,協助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有影響事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全市智力引進成果的推廣體系,負責組織智力引進成果的鑒定、評估、獎勵及推廣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批準的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管理因公出國(境)的審查工作;承辦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和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有關政策;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並落實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有關政策。
(九)軍官轉業安置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年度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直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工作;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和有關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擬訂並落實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和職業技能鑒定製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
(十一)調解仲裁管理科(勞動關系科)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地方性文件,建立和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處理制度;承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處理工作;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其調解仲裁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和涉及勞動關系的突發事件;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工作;承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訂勞動關系有關政策;擬訂並督查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監督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相關政策的落實;負責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的有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准並監督檢查。
(十二)工資福利科
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組織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有關事項。
(十三)養老保險科
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承辦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工作;負責對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十四)醫療保險科
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及基金管理相關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的審批、監督、檢查;擬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店的資格審定、考核和監督;負責組織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和職工非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十五)工傷保險科
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辦法;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核工作;負責工傷認定和傷殘勞動能力、護理等級等相關鑒定;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農村社會保險科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有關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落實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
(十七)勞動監察科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違紀案件;指導縣(區)勞動監察機構開展工作;承擔勞動保障監察員有關管理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其他監督檢查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按《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監察局關於市直單位紀檢監察機構設置和配備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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