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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價費發文件要求培訓機構

發布時間:2022-02-25 20:23:28

Ⅰ 急求魯價費發(2003)34號文件,誰知道規劃技術服務費標准

Ⅱ 關於要求培訓機構退費的問題

可以的,因為你們之間簽訂的合同實際上已經無法履行了,對方應當給你退款,這家培訓機構是否有辦學的資質,他們收你學費是否給你開具了發票,如果沒資質也沒開發票你可向當地工商、教育、稅務部門去反映情況。

Ⅲ 新勞動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

沒有具體范疇,包含崗前培訓,專項培訓兩方面。

一、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的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就可以向勞動者要回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培訓費用。

(3)魯價費發文件要求培訓機構擴展閱讀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培訓費用,首先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法定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培訓前簽訂了培訓協議

2、培訓協議中,依法明確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其次,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在培訓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有關服務期約定,在培訓結束後,不進入或中斷履行服務期,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因嚴重違紀或其他有損用人單位利益的違法行為,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Ⅳ 規范校外培訓機構,中央文件落地執行,各地推出了哪些相關政策

引言:規范校外培訓機構,中央文件落地執行,各地推出了哪些相關政策? 所以說現在社會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重視教育,那麼很多孩子在小的時候都不斷地接受校外的培訓班來受到更多的學習。針對這一現象,其實很多人也認識到了校外培訓班,並不會帶給孩子更多思維上的培訓,而是會讓孩子成為學習上的機器。國家針對這一現象也提出了規范校外培訓班的經歷,而在這些年也成功的讓更多的孩子接受到了素質的教育。

三、嚴格的整改

其實現在校外培訓機構得到正確的整改之後,也是因為如果違背行業的規定,也會得到大量的處罰。甚至對教師來說,一輩子都不可能再次執教。於是讓很多想要得到利益的老師不敢再次違規辦輔導班。其實這是一個好的現象,因為這樣就能夠減少唯分制。讓小孩在成長和學習的過程中,能夠更好的展現自己的興趣愛好和個性的培養。

Ⅳ 誰有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頒發的魯價費發[2001]305號文件的具體內容

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清理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收費的通知》的通知狀態:有效 發布日期:2004-08-10 生效日期: 2004-08-10
發布部門: 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
發布文號: 魯價費發〔2004〕183號
各市物價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清理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1196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清理的范圍和原則。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04]119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重點清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所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所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也要提出保留、取消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意見。
二、清理的職責分工。各市物價、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的收費清理工作。省直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含本系統)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清理,提出清理意見。
三、清理的方法步驟。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自查自清階段。各市物價局、財政局和省直各部門要嚴格依照清理原則對本地區、本部門(系統)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費標準的意見,填寫《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收費清理情況統計表》(附後),於2004年9月底前報省物價局和財政廳各1份。需要保留的項目要附送有關依據材料。
第二階段為審核公布階段。省物價局和財政廳對各市物價局、財政局和省直各部門上報的清理意見進行匯總審核。屬於國家項目的提出清理建議報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屬於省管項目的由省物價局、財政廳審核後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費標准等審核處理意見,在2004年10月底前全面向社會公布。其中,取消收費項目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向社會公布,降低收費標准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向社會公布。各收費單位應結合價格和收費公示工作的總體部署,切實做好各項公示工作。
四、切實加強領導,確保按時完成任務。這次清理工作,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4]24號)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市和省直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負責地抓好落實,要確定專門機構負責此項工作,責任到人。各市和省直各部門負責清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及聯系方式填寫附表後於2004年9月底前連同清理表一並報省物價局、財政廳。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清理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收費的通知》

二○○四年八月十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清理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收費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4〕1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4〕24號)有關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清理和規范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收費」的要求,決定對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收費進行清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圍。重點清理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許可事項的收費。
二、清理的原則。
(一)部門「三定」方案已明確取消的行政審批(許可)職能,其相應的收費一律取消。
(二)中央和省已明確取消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其相應的收費一律取消。
(三)有立法依據但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收費,按規定程序予以取消。
(四)不符合建立統一市場的要求、歧視性的地方保護收費,一律取消。
(五)在執行中企業、群眾反映強烈的收費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費標准或整頓規范。
(六)行政許可事項及其收費均無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
(七)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對行政審批(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的收費,一律取消。
(八)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的收費,一律取消。
三、組織領導和清理許可權。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上述規定清理整頓本系統的收費,並提出規范調整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對全國性及中央各部門、各單位的收費提出清理審核意見,並向社會公布。其中,取消收費項目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向社會公布,降低收費標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向社會公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要對本省(區、市)范圍內的收費清理工作做出統一部署安排,並按照職責分工切實負起責任,努力將清理整頓工作抓出實效。其中,取消收費項目由省(區、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降低收費標准由省(區、市)價格、財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通知發布之前,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清理收費工作已有明確規定或已做出部署的,按已有的規定或安排進行。
四、方法步驟。清理收費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自查自清階段。由各業務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系統)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按照上述原則進行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費標準的初步意見,填寫《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收費清理情況登記表》(附後),並於2004年8月底前,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
第二階段為審核公布階段。中央和省兩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財務隸屬關系對部門的收費項目、標准進行全面清理,並結合各部門、各單位報送的自查自清情況,按照職能分工研究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費標準的審核意見,在2004年10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清理收費的情況,包括清理後保留、取消的收費項目、降低的收費標准和涉及的收費金額等,於2004年11月底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收費清理情況登記表》(略)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人認為305號在清理之列,該文應當以清理後再公布的為准,明天周一我到班上查一下,看能否找到原文)

Ⅵ 魯價費發 文件求助!

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公安廳關於統一道路清障收費標準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魯價費發[1999]264號

各市地物價局、財政局、公安局:
為加強我省道路清障工作管理,規范道路清障收費行為,結合各地道路清障工作的實踐,現制定我省道路清障收費標准(見附表),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該收費標准僅適用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按規定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使用省財政部門監制的公安交通管理收費票據。
二、該收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納入公安交通管理經費的核算體系進行核算。
三、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定要嚴格按規定的標准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標准、擴大收費范圍或只收費不服務。要嚴格政策,自覺接受物價、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各市(地)制定的臨時性收費標准同時廢止。
山東省公安交警清障服務收費標准
服務
類別
被清車
輛種類
城區
元/次
公路
備注
基價元
空車行駛元/公里
重車行駛元/公里
清障車(平板車)作業
小型車
200
200
2
5
2.5T以下貨車,15座以下客車
中型車
300
300
3
10
2.6-7T貨車,16-40座客車
大型車
400
350
4
15
7.1-14T貨車,41-60座客車
特大型車
400
400
4
20
14.1T以上貨車,61座以上客車
三輪機動車
100
100

二輪摩托車
30
30

吊車
8T
作業時間
120元/台時
5

城區、公路吊車均按現場作業費加空駛里程費計收
16T
作業時間
200元/台時
10

25T
作業時間
260元/台時
15

40T
作業時間
320元/台時
20

運屍
不分車型
300元/次
6
車輛到達現場前不計里程
車輛
看管
載有貨物車輛
30元/天
看押車輛超過10天的按10天計收
空車
20元/天
摩托車
8元/天

說明:
1、公路、城區的起止點以公路標志為界。
2、公路清障夜間作業、吊車夜間作業加收20%,4月至9月20點至次日6
點,12月至3月19點至次日7點為夜間。
3、被清車輛載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加收30%。
4、不足1公里、1台時、1天的按1公里、1台時、1天計費。

Ⅶ 求山東省物價局魯價費發[2006]89號文件,謝謝!

山東省物價局關於消防安全評價費及電氣設施消防安全檢測費收費標准轉為正式標準的批復
魯價費發〔2006〕89號
省公安廳消防局:
你局《關於將消防安全評價收費標准和電氣設施消防安全檢測費消防安全檢測費消防安全檢測費消防安全檢測費收費標准轉為正式標準的請示》(魯公消〔2006〕62號)收悉。
根據《關於消防安全評價費及電氣設施消防安全檢測費消防安全檢測費消防安全檢測費消防安全檢測費收費標準的批復》(魯價費發〔2005〕56號)的有關規定,消防安全評價費和電氣設施消防安全檢測費消防安全檢測費消防安全檢測費消防安全檢測費收費標准試行期滿, 同意將《山東省消防安全評價收費標准》(附件一)和《山東省電氣設施消防安全檢測收費標准》(附件二)轉為正式收費標准。火災危險評價和火災隱患的評估認定參照附件一收費標准執行,評價人日數最高不超過5個。
本標准為全省最高標准。接收委託的中介服務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超過本標準的范圍內與委託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准。必須堅持申請單位自願以及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
消防安全評價收費和電氣設施消防安全檢測收費屬於中介服務收費。收費單位按規定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稅務票據,依法納稅並公示收費標准。
本規定自二OO六年四月六日起執行。
附件二
山東省電氣設施消防安全檢測收費標准
電氣設施消防安全檢測服務費按實際檢測場所的建築面積收取。
收費標准為:
一、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茶館(含咖啡廳、棋社等休閑場所)、網吧、桑那浴等高檔洗浴場所等場所,1.8元/平方米;
二、賓館、飯店、商場、影劇院、健身房、保齡球館、高層綜合樓、寫字樓、通信樞紐、廣播電視樓及鐵路、港航調度中心等場所,1.5元/平方米;
三、幼兒園所、老年公寓、福利院等場所,0.8元/平方米;
四、其他場所,1元/平方米;
五、每次檢測(按合同規定)收費金額低於200元時,按200元收費;
六、一個月內整改對不合格項復檢的,不收費; 三個月內整改復檢的,按上述標準的30%收費,復檢收費僅限一次。
山東省消防安全評價收費標准
一、評價收費標准
序號 單位類型 收費標准 備注
1 危險化學品及其他甲乙類生產、儲存、 銷售企業 1800元×人日數 按規定的評價人日數執行
2 公眾聚集場所, 廣播電視、電信,電力企業 1800元×人日數 按規定的評價人日數執行
3 中、小學校、幼兒園、養老院 1000元×人日數 按規定的評價人日數執行
4 其他機關、 團體、事業、企業單位 1300元×人日數 按規定的評價人日數執行
二、消防安全評價所需人日數
評價人日 雇員人數 評價人日數 首次安全評價 監督評價 復評 總計 現場 辦公室 總計 總計 1-10 2 1.8 0.2 1 2
11-25 3 2.7 0.3 1 2
26-45 4 3.6 0.4 1.5 3
46-65 5 4.5 0.5 2 3.5
66-85 6 5.4 0.6 2 4
86-125 7 6.3 0.7 2.5 5
126-175 8 7.2 0.8 3 5.5
176-275 9 8.1 0. 9 3 6
276-425 10 9 1 3.5 7
426-625 11 9.9 1.1 4 7.5
626-875 12 10.8 1.2 4 8
876-1175 13 11.7 1.3 4.5 9
1176-1550 14 12.6 1.4 5 9.5
1551-2025 15 13.5 1.5 5 10
2026-2675 16 14.4 1.6 5.5 11
2676-3450 17 15.3 1.7 6 11.5
3451-4350 18 16.2 1.8 6 12
4351-5450 19 17.1 1.9 6.5 1 3
5451-6800 20 18 2 7 13.5
6801-8500 21 18.9 2.1 7 14
8501-10700 22 19.8 2.2 7.5 15 〉
10700 依次類推 初評人天的1/3 初評人天的2/3
註:1、「雇員」指其工作活動維持著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所描述的評價范圍的所有人員,即單位所有員工(含臨時工);學校指所有教職員工。
2、監督評價的總時間約是初評時間的1/3;復評的時間約是初評時間的2/3。
3、評價時間以0.5為單位取整。

Ⅷ 辦理培訓機構需要辦什麼手續

辦理培訓機構需要的手續:

第一關,到辦學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並填寫申請表,(要提供開辦者的相關資質,學歷學位證明等)經過審核批准,頒發許可證才能開辦。

第二關,就是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營業執照進行法人登記(要提供驗資證明、經營場所狀況等等);

第三關,是辦理稅務登記。而最後還要注冊資金,一般都是十萬以上呢,合法手續就是以上這些了。

開輔導班應該准備的證件,其中包括經營許可證,申請營業執照,還有稅務登記證件。如果辦好了這些證件,你就可以合法經營店面,一步步向燦爛未來走去,盡享財富人生。

凡申請辦學者須呈報下列材料:

1、所在街道辦事處(公社、單位)介紹信和本人戶口、履歷、學歷或技術等級證件。

2、辦學申請書.內容包括:培養目標、學習期限、辦學規模、教學計劃、師資來源、收費標准以及教學場所和設備等。

3、私人辦學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保證教學質量。教學人員與教學設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條:主辦人須歷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當的文化程度、業務水平和辦學能力,並能親自任課和經常主持校務。

第二條:教學人員須歷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與所任學科必備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和教學能力,有必要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備,有必要的教學和管理制度,
每個學期結束時或一門課學完後,須舉行結業考試,考試成績須報區(縣)工農(職工)教育辦公室備查。

第四條:私人辦學接受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委託培養學員時,須經區(縣)工農(職工)教育辦公室會同區(縣)勞動或文化部門審批,私人辦學單位必須和委託單位訂立培訓合同,並認真執行。

第五條:私立補習學校(班)的名稱、校牌、印章,均須冠以「私立」字樣。

第六條:經批准舉辦的私立補習學校(班),如變更辦學規模、教學內容等,須按第二條規定的辦法重新申請審批。

第七條:私人辦學可參照有關部門收取學費的規定,向學員收取學費.必須建立必要的財務制度.主辦人、教學人員及其他辦學人員的報酬,採取民主協商的辦法確定。

第八條:私人辦學成績優良者,政府予以表揚;學校(班)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劣者,得勒令停辦。

第九條:凡不收學費,主辦人、教學人員不要報酬的義務教學者,可不履行本辦法所列各項批准手續。

第十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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