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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部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2-02-23 02:04:36

1. 房屋拆遷歸哪個部門管理

歸國家建設部管。

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國家建設部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房屋拆遷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監督、檢查和指導各地房屋拆遷工作。

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並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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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的形式有三種:

1、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專門委託的單位統一進行拆除、補償、安置等工作。它是國家提倡和鼓勵採用的拆遷方式,《拆遷條例》規定:「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2、自行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自己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安置和補償。主要拆遷業務人員必須在拆遷主管機關進行培訓,取得拆遷資格證書後才能上崗。

3、委託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將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委託他人進行。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2. 您好,我現在的工作的拆遷工作,近期我們將做個員工培訓計劃,我也是第一次參加,不知道怎麼做這個培新

學會做好、做對、做實拆遷工作很難。作為個人而言,本人認為首先是做個有善心、專有大原則的屬好人,但很難。目前地方上的拆遷主體還是多由政府操持,而被拆遷的主體多是百姓,在地方財政、利益面前,政府和被拆遷戶是博弈的雙方,而政府是強勢一方,會遇到補償、安置不到位、低價值補償,有強拆、不能公平公正,工作一戶一談不透明等毛病,還有使用「活鬧鬼」等情況。其工作人員是聽誰的,還是站在公正的立場上來替百姓說句良心話,各人會有不同的感悟和認知。所謂人性化處理實質就是妥協及讓步,只是程度和多少的問題,也是所謂自由裁量方面控制的問題,總之,拆遷工作經過實踐確認,水是深的,各地會有很大的差別,否則中央不會出台制止強拆類的紅頭文件了。僅供您參考。

3. 拆遷工作人員如何取得拆遷員資格證

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指房屋拆遷單位具備房屋拆遷資格的法律憑證。

一、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准文件;

2 、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3 、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設立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單位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 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二、申請條件 :

1、年滿18周歲,男不超過65周歲,女不超過60周歲;

2、初中及以上學歷;

3、房屋徵收項目負責人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或5年以上拆遷(徵收)工作經驗,且已經取得《房屋徵收從業人員崗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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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託,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例

第四條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例: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第五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規定,對申請設立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單位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並對房屋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單位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未經批准發給《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託拆遷。

具體資格審查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

《資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六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設立的房屋拆遷單位,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可以核發《資格證書》。對於復審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受委託拆遷。

第七條 房屋拆遷單位發生分立、合並的,必須重新申請辦理資格審批手續。

房屋拆遷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原批准發給《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4.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以下簡稱《緊急通知》)有關規定和要求,切實加強和改進征地管理,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進征地補償新標准實施,確保補償費用落實到位。

(一)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准、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對於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要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

各地應建立征地補償標准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准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征地補償標准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應按此要求盡快調整修訂。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各地應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准,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於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准後,根據批准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結合本省(區、市)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征地補償款預存的有關規章制度,並在用地審查報批時審核把關。

(三)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征地補償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結合近年來征地實施情況,制定完善征地補償費分配辦法,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征地批後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二、採取多元安置途徑,保障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

(四)優先進行農業安置。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過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機動地較多的農村地區,征地時應優先採取農業安置方式,將新增耕地或機動地安排給被征地農民,使其擁有一定面積的耕作土地,維持基本的生產條件和收入來源。

(五)規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實施征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採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強引導和管理。留用地應安排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並征為國有;涉及農用地轉用的,要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防止因留地安置擴大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留用地開發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有關規定要求。實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區,當地政府應制定嚴格的管理辦法,確保留用地的安排規范有序,開發利用科學合理。

(六)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是解決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的有效途徑。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當前,解決被征地農民社保問題的關鍵在於落實社保資金,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審查報批中,要對被征地農民社保資金落實情況嚴格把關,切實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

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工作。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居住問題

(七)切實做好征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工作,按照《緊急通知》規定要求切實加強管理。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涉及土地、規劃、建設、戶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時也關繫到社會治安、環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風等社會問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和部署下,配合相關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制訂辦法,共同做好拆遷工作。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做到先安置後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為。

(八)住房拆遷要進行合理補償安置。征地中拆遷農民住房應給予合理補償,並因地制宜採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採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准補償。

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採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征地拆遷。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當地政府應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預測一段時期內征地涉及的農民住房拆遷安置規模,統籌規劃,對拆遷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組織拆遷工作。安置房建設要符合城市發展規劃,防止出現「重復拆遷」。

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實行遷建安置應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遷建用地,優先利用空閑地和閑置宅基地。納入拆並范圍的村莊,遷建安置應向規劃的居民點集中。有條件的地方應結合新農村或中心村建設,統籌安排被拆遷農戶的安置住房。

四、規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認真做好用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工作。征地工作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徵收農民土地要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地報批前認真履行程序,充分聽取農民意見。征地告知要切實落實到村組和農戶,結合村務信息公開,採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徵收土地方案。被征地農民有異議並提出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對於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十一)簡化征地批後實施程序。為縮短征地批後實施時間,征地報批前履行了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並完成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確認以及補償登記的,可在征地報批的同時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後,徵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進行。公告中群眾再次提出意見的,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群眾思想疏導工作,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強行征地。

五、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征地管理

(十二)強化市縣政府征地實施主體職責。依照法律規定,市縣政府是征地組織實施的主體,對確定征地補償標准、拆遷補償安置、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組織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等負總責。國土資源部門應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認真履行部門職責,確保征地工作依法規范有序地進行。

(十三)落實征地批後實施反饋制度。建設用地批准後(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在省級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後)6個月內,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將征地批後實施完成情況,包括實施征地范圍和規模、履行征地批後程序、征地補償費用到位、被征地農民安置及社會保障落實等情況,通過在線報送系統及時報送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國土資源部。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督促、指導市縣做好報送工作,檢查核實報送信息,及時糾正不報送、遲報送及報送錯誤等問題。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運用報送信息,及時掌握、分析征地批後實施情況,加強用地批後監管,確保按批准要求實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5. 關於拆遷補償的文件到哪下載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十號〕 《陝西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管理條例》已由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3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9月28日 陝西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房屋拆遷、建設、規劃、計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城市建設需要和房地產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 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拆遷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應當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拆遷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 實施城市房屋拆遷應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領、審查、頒發和拆遷公告的發布,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七條 申領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提交的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時限、房屋拆除施工單位、建設工程項目開工、竣工時間等內容;拆遷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狀況、各種補償和補助費用概算、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標准和地點、臨時過渡方式及其具體措施、擬對拆遷范圍內依法應當予以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建築物、構築物和綠地、樹木等採取的保護措施等內容。 第八條 申領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金融機構設立專用賬戶,足額存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金額不得少於被拆遷房屋總建築面積乘以上年度同類地段、同類性質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均價。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之前,應當與申領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開設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賬戶的金融機構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協議,未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金融機構不得撥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區改造,需要拆遷城市房屋的,應當由依法確定的項目法人進行房屋拆遷。 第十條 拆遷人自行拆遷房屋的,其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業務培訓。接受拆遷委託的單位應當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相應等級的房屋拆遷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必須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十二條 拆遷補償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批准建設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另有規定外,由被拆遷人自主選擇補償方式,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人選擇的方式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時限內協商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包括被拆遷房屋的基本情況、補償金額、搬遷補助費金額、家用設施拆裝費、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搬遷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和拆遷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包括被拆遷房屋的基本情況,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層次、平面使用功能和設施設備,被拆遷房屋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差價金額和結算方式、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家用設施拆裝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金額,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拆遷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多層建築過渡期限最長不超過十八個月,高層建築過渡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範文本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協商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委託一家房地產估價機構,或者由拆遷人提出兩家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由被拆遷人從中選定一家房地產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根據評估結果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不能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向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向市、縣人民政府申請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設區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設立房屋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據房屋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對被拆遷房屋評估結果的鑒定意見進行裁決。 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法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六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房屋拆遷管理、規劃、公安等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辦理證據保全。 實施強制拆遷應當事先對被拆遷人進行督促教育,聽取被拆遷人的陳述與申辯,嚴格依法進行,文明執法。 第十七條 房屋價格評估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擔。與拆遷人、被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存在利害關系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承擔對相關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業務。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本省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名單。 第十八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房地產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應當以貨幣補償基準價格為依據,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建築結構,房屋的朝向、層次、成新、裝修等因素綜合評估確定。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將評估依據、評估因素、評估價格等情況告知拆遷當事人,回答拆遷當事人的質疑。房地產估價機構違規評估的,其出具的評估結果無效。 房地產評估規則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基準價格,由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按照當地當年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房屋的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制定貨幣補償基準價格應當舉行聽證。 貨幣補償基準價格每半年公布一次,分別在六月十日、十二月十日之前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在核發拆遷許可證時,持有當月城市低保領取證的被拆遷人,其家庭人均住宅面積低於該城市人均住宅面積的,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達到該城市人均住房面積,其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其未計入貨幣補償基準價格給予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拆遷住宅用房,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每戶不低於五百元;產權調換為期房的,搬遷補助費每戶不低於一千元。 第二十三條 拆遷住宅用房以期房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被拆遷住宅面積和當地住宅租賃平均價格確定。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助費和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直接經濟損失補償費。搬遷補助費和直接經濟損失補償費不得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為准。房屋所有權證未載明用途的,由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請,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依照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的合法有效文件認定。 2001年11月1日以前改變房屋用途連續使用至拆遷公告發布之日,未辦理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由產權登記部門對改變後的用途予以認定;其中改為經營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交稅憑證。 改變房屋用途,應當依法交納房產稅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在變更登記時依法補交房產稅。 第二十六條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不低於原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每月按不低於原標準的三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城市房屋拆遷需要拆除、遷移城市公共設施和各種管線的,由所有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自行遷移,拆除、遷移費用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不得採取斷水、斷電、斷氣以及封堵道路等手段,影響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生產生活,迫使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與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違反上款規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不得強行拆除被拆遷人房屋。拆遷人強行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違規評估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由縣級以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並處吊銷房地產評估資格,對於相關房地產估價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三萬元以上罰款、吊銷房地產評估資格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行行政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或者對城市房屋拆遷方面的投訴不及時依法處理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 條本條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6. 征地拆遷有哪些工作流程

一、征遷前期准備1、區建投公司、區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拆管辦)按區征地拆遷領導小組時限要求與用地單位對接並完成項目的立項批復、建設用地批准書、規劃等手續的辦理。2、國土分局牽頭辦理集體土地徵收及用地指標審批等相關手續;區建投公司按項目負責辦理拆遷公告或房屋拆遷許可證。3、根據市規劃局確定的項目規劃紅線,區市容局、街道辦事處對項目所涉地塊,逐戶攝像,製作完整的每戶原狀影像資料;區市容局根據市查違領導組確認的地形圖和*政辦〔**〕*號文,核查違法建設戶及其面積。規劃分局負責參與重點建設項目拆遷地塊違法建設的界定;配合辦理被拆遷項目的規劃審批文件等資料。二、摸底丈量、復核1、區建投公司按程序確定進場摸底丈量的拆遷公司;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拆遷地塊的丈量摸底工作。2、區拆管辦牽頭組織召開項目拆遷丈量摸底進場會,確定丈量摸底完成時間。3、街道辦事處按丈量進場的時間要求,組織安排人員支持配合。4、丈量摸底的拆遷公司對摸底丈量情況按三榜公示內容需要,即混合、磚木、簡易三類房屋及其附屬物登記造冊,按照戶籍證明、結婚證明、計生證明核定常住人口,力求准確無誤;區建投公司和街道辦事處確定現場監管負責人和責任人;公安分局負責提供征遷地塊的戶籍資料;區拆管辦派駐街道負責人為摸底丈量復核責任人,以拆遷公司丈量摸底的相同科目進行跟蹤復核,復核面不得少於30_,並承擔市政策指導組抽查合格的責任,區市容局、規劃分局依法認定違法建設,將依法拆除的違法建設資料及時提供給區建投公司、街道辦事處,杜絕違法建設納入補償范圍。5、國土分局、街道辦事處組織進場丈量土地,並標明地面附屬物。6、區拆管辦對拆遷公司丈量數據隨機復核並在拆遷地塊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發現問題責成整改,並評估拆遷公司摸底丈量的工作質量,區市容局全天候巡查,執行違法建設露頭就打,同時公布舉報電話。三、報審材料,完善手續1、區建投公司測算項目經費,按要求統計摸底丈量原始表,對摸底丈量情況進行小結,附逐戶影像資料,一並報送市查違領導組審查,跟蹤審查批復。2、區拆管辦依照市政府相關政策,結合項目地塊摸底丈量的實際,會同區建投、所屬項目拆遷地塊街道辦事處研究,制定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區政府審定後報送市查違領導組審批。3、國土分局邀請市國土測量大隊和建設單位進場土地面積測量及確定土地類別和附屬物。4、摸底丈量情況經三榜公示,並報市證照確認小組確認。一榜由村(社區)在現場公示;二榜由街道辦事處在轄區內公示,三榜由區征地拆遷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大江晚報》上公示。公示的主要內容:⑴被拆遷房屋的基本情況、企業產權證號(含其他權屬證明)、房屋坐落、結構、建築年代、面積及其它住房等情況;⑵被拆遷房屋的土地權屬性質和土地使用類型;⑶被拆遷人姓名(名稱)、戶籍、家庭人口及相互關系和計劃生育情況;⑷被拆遷人是否「雙困」家庭或生活困難群體;⑸其它需公示的內容。違法建設經區市容局長簽字後一並公示。四、組織培訓,動遷准備1、項目拆遷方案正式批復後,區拆管辦組織區、街、村(社區)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動遷公司項目經理和進場人員進行培訓。2、區拆管辦組織、協助市政策領導組進場,按規定比例對拆遷房屋進行抽查。3、區建投公司准備安置小區平面規劃效果圖、房型圖、選房圖並現場公布,嚴格實行現場選房,誰先交房,誰先選房,街、村(社區)確定現場辦公室。4、街道辦事處組織拆遷公司將征地公告、拆遷公告及拆遷方案同時張榜公布,並將致拆遷戶一封信和拆遷方案送達所有被拆遷戶。5、項目用地單位與國土分局簽訂征地協議,3個工作日支付征地款項;國土分局與村(社區)簽訂征地協議,並支付相應款項。6、區拆遷辦配合組織召開進場動遷會,確定動遷時間。五、組織動遷,協議審查,資金撥付1、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按程序確定拆遷、拆除公司,區建投公司負責與所確定的拆遷、拆除公司簽訂拆遷、拆除委託協議。2、拆遷公司受委託負責拆遷項目動遷工作,必須按拆遷公告期限完成動遷;拆除公司進場調查地形與房屋結構,制定拆除方案報街道征遷機構審定並報區拆管辦備案;街道辦事處全程監督拆遷、拆除公司,並嚴格控制其履約保證金和拆除安全保證金,按工作實效獎優罰劣。區拆管辦按市政府第*號令嚴格監管。3、國土分局、街道征遷機構逐戶做工作,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發放征地補償款。4、拆遷公司嚴格依據地塊拆遷補償方案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嚴格執行違法建設零補償。街道辦事處負責已簽協議的審核;被拆遷人搬家,當場交房、選房,拆遷公司開具封門單,街道辦事處對已審協議戶的房屋拆除交拆除公司立即實施,區拆遷辦現場監管拆除安全。區政策指導組按協議數的30_完成拆遷地塊的協議抽查審核工作,並配合市政策指導組完成一定比例的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到位;對違法、違規的人員,交由相關部門調查處理直至依法查處。5、拆遷公司負責報裁材料的申報,國土分局、街道辦事處跟蹤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報裁結果;區建委按程序負責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裁決。6、區建投公司按動遷進度預撥付資金(項目動遷啟動預撥付拆遷補償資金的50_;餘款按拆遷進度撥付),如不能按期支付,上報區領導小組決定項目是否延期。確認被征遷人補償資金發放到位後,街道辦事處組織集中清表交地。六、決算審計,資料歸檔1、街道征遷機構、村(社區)現場負責人認真做好項目決算審計准備工作,區建委、區建投、區協議審核組積極配合。2、區建投公司與街道辦事處進行資金決算,街道征遷機構對項目征遷資料整理歸檔後報審計部門進行征地拆遷項目專項資金的審計。3、項目審計結束,整改到位後,街道辦事處與區建投公司辦理全部資料的交接手續,區建投公司封存歸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7. 拆遷工作計劃如何寫

中共永新區委 永新區人民政府
關於北大橋(北岸)征地拆遷工作實施方案

北大橋是市委市政府「136」重點工程,涉及永新區、江南區,永新區負責江北段(北大路),為使永新段的征地拆遷工作順利進行,經城區黨委、政府研究同意,特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況
1、項目名稱:北大橋征地拆遷
2、項目業主:南寧市城市建設發展總公司
3、動遷單位:南寧市永旺達房屋拆遷有限公司

二、組織機構
成立永新區北大橋征地拆遷工作指揮部:
總 指 揮:肖志鋼(中共永新區委書記)
黃 寧(中共永新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
副總指揮:謝坪芝(永新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李乃玲(永新區政協主席)
成 員:賴建耀(中共永新區委副書記)
黃可黎(中共永新區委常委、組織部長)
陳創源(中共永新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龐 華(中共永新區委常委、統戰部長)
韋景峻(中共永新區委常委、宣傳部長)
田家全(中共永新區委常委、區委辦主任)
杜家統(永新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覃萬儒(永新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唐啟文(永新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馮 力(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楊 毅(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梁明志(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楊 程(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蒙 堅(永新區政協副主席)
農會清(永新區人民法院院長)
史維和(永新區人民檢察院院長)
覃顯凡(市公安局永新分局政委)
指揮部下設五個工作組:
(一)總協調組:
組 長:賴建耀(中共永新區委副書記)
梁明志(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岳廣修(城區政府辦公室主任)
馬粵桂(永新區房屋和征地拆遷辦公室主任)
主要職責:負責指揮部與各工作組之間的信息傳遞,督促檢查各工作組工作完成情況,做好與市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二)後勤保障組:
組 長:馮 力(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陸永龍(中共永新區委辦公室副主任)
(永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彭淑清(永新區機關後勤中心副主任)
成 員:從區委辦、政府辦、機關後勤服務中心、房屋和拆遷辦等部門抽調。
主要職責:落實後勤保障工作等。
(三)文秘宣傳組:
組 長:韋景峻(中共永新區委常委、宣傳部長)

副組長:陸永龍(中共永新區委辦公室副主任)
韋永海(中共永新區委辦公室副主任)
成 員:從區委辦、政府辦、宣傳部等部門抽調。
主要職責:拆遷各種宣傳材料、宣傳報道、簡報、文秘、會務等工作。
(四)安全穩定組:
組 長:賴建耀(中共永新區委副書記)
陳創源(中共永新區政法委書記)
副組長:覃顯凡 (永新公安分局政委)
農會清(永新區法院院長)
史維和(永新區檢察院檢察長)
成 員:其他成員從公安分局、派出所、治安聯防隊等單位抽調。
主要職責:保障征地、拆遷工作的安全及社會穩定,了解、反饋並制止征地拆遷中的不穩定因素,杜絕突發事件的發生。
(五)征地拆遷工作組
組 長:梁明志(永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閉百寧(永新區建設局局長)
梁秋平(永新區建設局支部書記、人防辦主任)
鄧高凡(永新區新陽辦事處黨工委書記)
鄺 滌(永新區新陽街道辦事處主任)
鄧大部(永新區華強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
黃志賢(永新區華強街道辦事處主任)
成 員:從城區房屋和征地拆遷辦、新陽辦、華強辦、動遷公司、北大南社區抽調
(一)主要職責:
拆遷:
負責所公告的征地拆遷范圍的征地房屋拆遷工作以及調查、登記、丈量、復核、計算、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征地:辦理回收國有土地相關手續

二、工作計劃
(一)前期准備工作:(10月21日~ 月 日)
1、 月 日前與業主對接,並落實由業主出具動遷委託書。
2、城區黨委、政府成立組織機構,落實工作人員,確定具體工作實施方案。
3、 月 日與業主對接項目的拆遷紅線圖、征地內分圖、征地拆遷委託書。
4、發征地拆遷公告(要認真審核征地拆遷手續,確保征地拆遷手續合法)。
5、 月 日前,材料准備及動員大會准備,包括:
①准備征地拆遷宣傳手冊及材料,落實工作組辦公場地。
②完成對工作要人員征地拆遷的政策培訓。
④召開工作組與業主代表參加的征地進場前的協調工作會。
(二)征地拆遷動員及信息反饋階段:( 月 日--- 月 日)
1、召開征地拆遷動員大會。
2、全面調查、反饋被征地、拆遷人的意見。
(三)具體實施階段:( 月 日~11月30日)
1、 月 — 日,為動員簽約階段(宣傳、丈量、復核、確權、計算、簽約)。
2、 月 日前完成征地拆遷工作,全面移交檔案。
被征單位騰空土地,由施工單位進場施工。
三、風險金抵押
1、為了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心,本次征地拆遷工作實行風險金抵押制,即要求工作人員交納一定的風險抵押金,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的,以其交納風險金的叄倍兌現獎金(本金同時退還);如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完成工作的,其交納的風險抵押金不予退還。
2、風險抵押金繳交標准:城區正職領導1000元/人,城區副職領導800元/人,其他工作人員500元/人。
五、工作要求
(1)工作組成員脫產投入本次征地拆遷工作。
(2)各工作組要確保本次北大橋(永新段)征地拆遷工作順利完成。
(3)要求參戰人員團結一心,在城區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再接再厲,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這次工作。

8. 房屋拆遷的基本程序是什麼

(一)申請。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二)審理。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並征詢拆遷雙方是否願意進行調解。(三)文書送達。送達裁決文書如申請書副本、裁決書等,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方式可以是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四)執行。拆遷裁決書送達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認真執行。不執行的,裁決機關可依法申請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9. 關於動遷房屋的流程

房屋拆遷的基本程序如下:

1、拆遷調查和項目概算。由擬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組織;

2、拆遷管理部門對申領單位所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

提交申報的材料有:①建設項目批准文件;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紅線圖);③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④拆遷資金;⑤拆遷計劃和安置方案;

3、拆遷主管部門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發布《拆遷通告》,正式啟動拆遷工作;

4、拆遷主管部門組織被拆遷人投票選擇確定評估機構;

5、入戶調查(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調查,實施單位進行附屬物、裝潢的調查);

6、評估結果公示;

7、出具並送達評估報告;

8、正式開始商談並簽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獎金期開始);

9、搬家、騰房、交鑰匙、領取補償款;

10、拆除房屋。

(9)拆遷安置部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

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並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

房屋拆遷的形式有三種:

1、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專門委託的單位統一進行拆除、補償、安置等工作。它是國家提倡和鼓勵採用的拆遷方式。

《拆遷條例》規定:「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2、自行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自己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安置和補償。

主要拆遷業務人員必須在拆遷主管機關進行培訓,取得拆遷資格證書後才能上崗。

3、委託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將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委託他人進行。

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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