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監察委員會的設立是一種組織形式嗎
監察委員會的設立是一種組織機構,行使其職權!而不是一種組織形式!
⑵ 國家監察委員會會在什麼時候成立組成部門有哪些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指依據2016年11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設立的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出台
2016年11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確定了上述監察體制改革思路。方案提出,三省市的監察體制改革,「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明確,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中央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對試點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試點地區黨組織對試點工作負總責,也要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由省(市)委書記擔任組長。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范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
意義
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原副院長李永忠接受新京報采訪表示,此舉有利於強化監察職能的獨立性,破解「一把手監督」以及「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等難題。
范圍
《方案》強調:擴大監察范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
《方案》提出「全覆蓋」,意味著所有「吃財政飯」的行使公權力的人員,都是監察對象,「不僅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一些行使公權力的群團機構,以及一些學校、公立醫院等,都在監察范圍之內。」
要點
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試點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制度設計來看,要點有幾個:監察委員會是在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三地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將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
⑶ 監察委員會為什麼設立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還是要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把分散在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以及檢察機關的反貪污賄賂,其中還包括瀆職,再包括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能整合在一起,組建新的國家監察機關。目的是什麼呢?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⑷ 鄉鎮如何指導監委會開展工作
(一)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履職能力。一是抓集中培訓。在各縣(市、區)集中培訓村監委會主任的基礎上,制定村監委會成員培訓計劃
(二)是抓示範引導。把各地村務監督委員會開展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和村幹部違紀違法及村監委會不正確履職的案例,匯編成村務監督工作實例,發放到各村監委會,引導其正確履職。
(三)是抓經常性教育。發揮鄉鎮紀委加強政策法規和業務輔導的主體作用,對村監會成員進行經常性教育培訓。
⑸ 監察委員會的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⑹ 監察委員會的設立有何特殊意義
中共第一屆中央監察委員會成立的重要傳承意義 盡管中共第一屆中央監察委員會在當時沒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但是它的成立,在黨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方面,其影響是不可低估的。 (一)中央監察委員會機構的設立,開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紀律檢查機構設置的先河,為後來形成一套以兩委(即中共中央委員會、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基本平行、互相制約,黨內專門監督機構比較獨立完整地行使監督權力為主要內容的監督模式打下了基礎。中共五大確立的黨內監督模式很快隨著大革命的失敗而發生了深刻變化,1928年6月在莫斯科召開的中共六大上撤銷了中央監察委員會這一機構,代之以中央審查委員會,其地位和職權大為下降。盡管審查委員會僅履行監察委員會的部分權力,畢竟使黨內監督模式傳承下來。六大後的中央紀律檢查機構又幾易其名,由審查委員會改回到監察委員會,由監察委員會到中央黨務委員會。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通過的新黨章不僅有「監察委員會」一章,而且將監察委員會的產生方式由本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修改為「中央監察委員會,由中央全體會議選舉之。各地方黨的監察委員會,由各該地方黨委全體會議選舉,並由上級組織批准之」《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第8卷(上),第638頁。。新黨章還進一步規定了監察委員會的任務和職權。從五大開始已經在實踐中形成的黨委會通過專門監督機構行使黨內監督權的機制到七大正式固定下來。 新中國成立後,1949年11月,經中央決定,由朱德等11人組成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成員有朱德、王從吾、安子文、劉瀾濤、謝覺哉等,以朱德為書記,王從吾、安子文任副書記。在1956年9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選舉產生了以董必武為書記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八大對監察委員會的任務和職權作出了進一步規定。中共十一大重新恢復被九大、十大取消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十一屆三中全會選舉產生了以陳雲為第一書記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著重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任務。此後這一機構都沒有變動,並得到高度重視,每一次黨的代表大會,在選舉中央委員會的同時選舉產生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黨的紀律檢查機構規模逐步擴大,從中央到地方人員配備完整,紀檢工作扎實而廣泛地開展起來。中共十二大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任期、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都作出了具體規定。黨的十六大黨章中把監察委員會改為「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強調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中國共產黨權力機構中的地位,明確規定了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二)中共五大在黨的制度建設上的基本經驗,不僅對民主革命時期黨的建設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新時期黨的制度建設也有重要啟示。五大後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中,對黨的監察委員會的設置和紀律處分、黨的各級組織與監察機關的關系等問題作了較為具體規定,這些為以後黨的歷次代表大會制定黨章時所借鑒。在《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中,專門寫了第八章「監察委員會」。第八章共4條,其中在第61條中規定:「為鞏固黨的一致及權威起見,在全國代表大會及省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第62條規定監察委員會成員的選舉資格為「中央及省監察委員,不得以中央委員及省委員兼任。」這里的「不得兼任」就把中央監察委員會獨立於中央委員會,使其與中央委員會並列,成為一個獨立的權力機關。第63條規定了中央監察委員會成員的義務和責任及監察委員會的職權范圍,以及它與黨委會基本平行的關系。第64條規定了中央及省委員會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之決議等特殊權力。這些規定一方面堅持了黨的集中統一的領導,另一方面又有效維護了監察機關的權威。《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中對監察機關的條款規定,為以後黨的歷次代表大會所借鑒,為制定新黨章起了奠基作用。 綜上所述,中共五大成立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黨的團結和統一,保證了黨的純潔性和黨員隊伍健康發展,提高了黨的聲望和戰鬥力,促進了黨的優良作風的發揚,為奪取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文章來源:《黨的文獻》2010年第6期 作者王謙,武漢市革命博物館副研究館員,湖北武漢430061〕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韓飛推薦
⑺ 成立監察委後,監察局原來的非黨局長可以到監察委嗎
選舉產生。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試點方案,部署在三地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此次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核心是中國國家監察職能的優化與整合,監察委員會的成立有望加強對國家機器的監督,形成全面覆蓋的國家監察體系。
根據《方案》,試點三地的監察委員分別由北京市,以及山西、浙江兩省的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其組織架構、職能職責將進一步明確。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將建立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認為,新舉措涉及國家監察權力的有效配置,是中國監察體系的重新建構,而絕非是現有監察部門的簡單提級、升格:「不能將其簡單理解成把原先的監察部門或監察廳提格為監察委員會,它涉及到整合不同的監督力量,來完善現行的監督方式。(這次試點)把散布在不同部門的監督力量整合成有效的監督體系,將有助於破解當前監督的面臨問題,特別是監督沒有實現全覆蓋,監督效力比較低下,以及監督機構權威性比較低的問題。」
根據現行的《行政監察法》,監察機關主要負責廉政監察、司法監察、效能監察、政府公開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等五個方面的工作,監察對象以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為主。監察委員會成立後將承擔哪些職能?庄德水認為,除繼承原先監察部門職責外,監察委受權監察的對象將擴展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實現監察范圍「全覆蓋」:「新的職能包括對司法機關執法方面進行監察,對人大等一些國家機關的廉政情況進行監察,更重要對一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運行狀況也進行監察,監察范圍更廣,更加強化監察機構本身監察定位,並且與紀檢機關形成有效工作合力,從而使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委員會實現雙輪驅動。」
正如《方案》明確指出的,京晉浙三地首先試水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一場改革。這一重大政治改革早在年初的中紀委全會上即可見端倪。而在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中就進一步明確提出,「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不少評論注意到這是首次將「監察機關」與人大、政府、司法機關並列。
監察體制改革剛剛起步,其發展方向與定位究竟如何依然有待觀察。庄德水認為:「這次六中全會也修訂出台了黨內監督條例,其中也明確要求黨內紀檢監察機關要與外部監督力量實行合作,從這個角度看,中央已經考慮到以後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發展方向和定位,國家著力試點監察委員會預示著要改變原先監督權力比較弱,沒有對行政權和立法權形成有效制約的現狀。」
庄德水猜測,監察委員會由各級人大選舉產生,這就意味著它要像檢察院和法院一樣接受人民代表的監督,對其本身存在失職、瀆職甚至監督不到位情況要接受問詢。在此次改革中,加強對監察委員會內部和外部的監督也將是重要內容之一。
⑻ 國家監察機關設立的目的和意義
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
十八大以來,中央強力反腐,以雷霆萬鈞之勢橫掃腐敗官場,以霹靂手段重拳出擊,創造了史無前例的反腐記錄。看到反腐巨大成效的同時,也應當清醒認識到,這是一場輸不起的斗爭,形成不敢腐只是反腐第一步,要實現不能腐、不願腐尚需長遠的戰略謀劃、嚴密的制度體系和完備的法治保障。實踐證明,懲治是最好的預防,制度是最大的保障。只有集中全黨力量,形成高壓態勢,通過嚴厲懲治,才能形成巨大的震懾效果,有效預防腐敗;也只有加快建立制度體系,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才能重建政治生態,建設廉潔政治。
為了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緊密結合,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稱《條例》)。《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隨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全面從嚴治黨、實現黨內監督與人民監督有機結合的需要。十八大以來的經驗告訴我們,只有堅持全面從嚴治黨,集中有效的反腐敗力量,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特別是設置國家監察委員會,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是加強黨對反腐敗統一領導,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於實現黨內監督與人民監督有機結合。
十八大之後,黨的反腐敗體制機制已經悄然發生了變化。下級紀委書記由上級紀委提名考察,落實雙重領導體制的同時強化了垂直監督,增強了對地方反腐敗的領導。重大反腐敗線索須上報上級紀委,有利於腐敗案件的查處。紀檢組派駐實現了全覆蓋。中央派駐的45個紀檢組,覆蓋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組部、中宣部、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社會團體等139個單位。巡視制度也不斷完善,探索實行「三個不固定」,組長不固定、巡視對象不固定、巡視組和巡視對象的關系不固定。巡視組長不搞鐵帽子,一次一授權,建立和完善組長庫。2014年在完成對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巡視全覆蓋的同時,又探索開展了專項巡視。由此可見,紀檢機關在人事管理和案件查處程序等方面的體制機制實際上在十八大之後已然發生了重大變化。
強化黨內監督的同時,對國家機器的監督也提上議事日程。黨內監督是永葆黨的肌體健康的有力武器。我們是一黨長期執政,制度優勢已經充分顯現,但也面臨風險和挑戰,最大挑戰就是對權力的有效監督。實現黨的歷史使命,必須破解自我監督這個難題,要以黨內監督帶動和促進其他監督,健全完善科學管用的權力監督制約體系,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毋庸諱言,隨著黨內監督的加強,已經實現了監督全覆蓋,覆蓋了所有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企事業單位的黨員;而行政監察機關作為政府的組成部門,只負責監察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不可能覆蓋到政府以外的機構和人員,由此便形成了「一條腿長一條腿短」的尷尬局面。
為此,必須「要完善監督制度,做好監督體系頂層設計,既加強黨的自我監督,又加強對國家機器的監督」,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個根本出發點就是,「要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強化黨內反腐敗斗爭的統一領導,使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有效機制。保證我們的監督力量能夠覆蓋延伸到所有的公職人員,使得我們的監督體制和監督機制更加制度化、規范化。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需要。十八大之後,黨中央提出了「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國是重要戰略舉措。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依規管黨治黨建設黨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鄧小平同志指出:「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既要求黨依據憲法和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我們黨經過長期探索實踐,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層次清晰、運行有效的黨內監督制度體系,使管黨治黨建設黨有章可循、有規可依。
就國家法治監督體系而言,雖然政府內部有行政監察和審計,政府外部有人大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形式,檢察院還有專門的反貪污、反瀆職、預防職務犯罪等力量,但這些反腐敗資源力量過於分散,很難發揮作用。建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可以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形成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有利於形成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目標。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就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沒有厲行法治的決心,沒有健全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沒有實施法治的能力和水平,很難稱得上是現代化國家。可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在治國理政方面形成一套完備的、成熟的、定型的制度,通過有效運轉的制度體系,實現對國家和社會的治理,說到底就是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建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形成高效權威的國家監察體系,有利於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需要借鑒古今中外有益經驗,與時俱進不斷創新。我國監察制度起源於周朝,興於秦漢,隋唐時期臻於完備,一直延續至明清。在數千年的歷史長河中,監察機構幾經變革,不僅名稱有所變化,而且機構設置與地位也有所變化。最早的時候,丞相府、御史大夫府合稱二府,後來又增加了太尉,形成了所謂的三台。監察這個詞是從唐代開始出現的,在具體的官職名稱中變化不是太大,明清時代改為都察,無論稱為御史、監察,還是都察,職能一直延續下來。監察官的主要職能是監察百官,即糾舉彈劾百官,其官職品位不高,但是權力很大,所謂「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監察范圍覆蓋財政、軍事、人事管理、司法、教育以及民風民情等諸方面。監察法規也十分完善,從漢代的「監御史九條」「刺史六條」,到清代的「欽定台規」「都察院則例」「十察法」等不一而足。中國近代的監察制度是對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孫中山先生主張的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的監察權,就是對百官彈劾糾舉、實施監督的權力,這一思想對我們改革監察體制具有啟發意義。北歐等國家的議會監察專員制度對我們同樣具有參考價值。域外監察制度表明,無論採取議會監察專員制,還是在行政系統內設監察機關,均通過立法保障監察權獨立行使,明確監察對象的廣覆蓋。如1810年瑞典的《監察專員法》規定監察的對象包括法官、檢察官、公立學校老師、公立醫院醫生、護士及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監察手段也比較多樣,如埃及的行政監督署擁有公開或秘密調查、調檔、偵查、搜查、逮捕、建議、越級報告等權力,瑞士賦予監察機關拘捕權、搜查權,直至公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