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急求模擬法庭的陪審員的工作流程
第一條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決定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第三條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佔人數比例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四條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三周歲;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體健康。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第七條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八條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並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九條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
第十條依法參加審判活動是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
第十一條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的,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必要時,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人民陪審員的迴避,參照有關法官迴避的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應當遵守法官履行職責的規定,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應當在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培訓,提高人民陪審員的素質。
第十六條對於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人民陪審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一)本人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具有本決定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人民陪審員有前款第四項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
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為實施陪審制度所必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2. 怎麼申請人民陪審員
選任陪審員的程序:
1、選任公告公開。利用報紙、電視台、信息網路以及張貼選任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開進行人民陪審員選任的公告,將選任條件具體而明確、簡明扼要地提出來。
2、報名自願。自願報名者來法院填寫報名申請表(或通過網路下載),申請表中須填寫個人基本情況,在一定的期限內進行報名,凡未填寫報名申請表的不具有參加選任的資格。
3、資格審查公開。由法院人民陪審員管理辦公室對申請報名人員進行基本情況核實後,按照要求逐個作出確定,製作選任人民陪審員的決定書。
4、社會公示。人民陪審員的產生必須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對擬任命的陪審員在轄區內的新聞媒體上公布於眾,公示期滿無發生有悖於條件要求的反映的予以正式任命。
5、任命頒證。由市人大舉行莊重的頒證儀式,通過頒證任命這一形式,增強人民陪審員活動的社會效果。
6、建立檔案,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和業績考核。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周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但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2)人民陪審員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5、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6、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員;
7、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員;
8、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人員;
9、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人員。
3. 如何做一名優秀的人民陪審員
王峰:我是一名新的陪審員,在參加了幾次培訓及審判後,對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有了一些新的認識。 首先,要加強自我學習。在平常工作之餘研讀一些法律書籍,不斷學法,才能做到合理、合情、合法地公正執法。 其次,要在審案前了解其內容和相關法規,做到知其情,明其意,才能和法官進行交流與合議,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 第三,要有嚴格的自律意識,嚴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決不做違反道德規范、違反法律的事情,承擔起人民陪審員的職責,為弘揚司法民主做出自己的貢獻。 以上是我的一些粗淺認識,在今後的工作中,我會努力學習,認真工作,做一名稱職的人民陪審員。 王春生:人民陪審員要學好法律「主修課」,遵循道德「必修課」。要認真學習人民陪審員的職責、權力、義務、法官職業道德、審判紀律、司法禮儀、法律基礎知識和基本訴訟規則等,做到以法律為准繩,「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人民陪審員來自人民群眾,雖然在社會閱歷、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有獨特的作用,但要公正執法也會有「人情」等方面的阻力。因此以道德為准則,提高人民陪審員清正廉潔的自覺性,維護司法公正,應當是我們的「必修課」。 人民陪審員應當充分發揮自身的特點和功能,把來自群眾、了解民情、代表民意的人民陪審員這種獨特的角色功能和作用優勢體現在陪審活動中;注重以社會道德標准評判案件,克服因職業習慣所形成的思維定式,使司法更貼近民眾生活,反映社會的價值觀念和道德准則。同時要發揮人民陪審員現場監督審判功能,幫助法官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豐富思維判斷,增強裁決過程的透明度,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 一名優秀的人民陪審員政治要堅定,業務要過硬,作風要頑強,堂堂正正辦案,公公正正為民,還應該加強學習,愛崗敬業,無私奉獻,讓群眾信服,讓人民滿意。 董麗娜:作為一名人民陪審員既是一種榮譽、也承載著一份沉甸甸的責任和一份神聖的使命感。要時刻牢記「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和法律至上」的宗旨。努力做到勤奮學法、公正執法。以信心作前提,以學習為基礎,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功能作用。人民陪審員不是名譽代名詞,也不是陪襯,而應該是依法、全面、客觀、公正行使審判權、真正參與到案件中。要找准位、定好點,做到有為、有位。 人民陪審員要不斷加強學習,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從知之較少逐漸達到知之較多,切實做到從無知到有知,從熟知到真知,從而成為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要愛崗敬業,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把人民陪審員的工作當成自己一生中又一重要經歷,當成一種事業,不懈追求。 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審判活動時必須積極主動,全身心投入。要充分發表對案件事實、法律依據、處理意見等方面的見解和看法,還要以其特殊的身份從普通人的視角,用社會道德標准、倫理等對案件分析評價,反映民眾聲音,使其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胡傳生:人民陪審員通過法律程序任命,參與陪審案件,行使審判權,具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在審判過程中,應秉承「公正、廉潔、為民」的原則,因為公正是司法工作生命線,廉潔是法官立身之本,為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價值。要堅定法律信仰,理解好、適用好法律,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不以自己的好惡來評判案件,應與法官緊密配合,並應發表獨立意見,決不形式上參加,而實質上不參加,陪而不審,審而不判。
4. 制定具體的人民陪審員培訓管理方面的規定主要要注意哪幾個方面的問題
1道德操守
2具有一定的專業及法律知識
3良好的判斷能力
5. 人民陪審員制度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是他所參加審判案件的合議庭組成人員,與合議庭成員有同等權利。人民陪審員享有下列權利:
(1)閱看所審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參與調查核實案情;
(2)參加案件的庭審。庭審中,可向當事人、證人、鑒定人詢問,核對所有事實和證據;
(3)參與合議庭評議案件。評議時,提出自己對認定案件事實和處理的意見,並在評議筆錄及判決書上署名,對判決書共同負責;
(4)人民陪審員享有參加有關法律知識和審判業務知識培訓的權利,法院應當提供人民陪審員參與學習和培訓的便利和必要條件;
(5)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人民陪審員負有下列義務:
(1)遵紀守法,認真執行法律和依法辦事;
(2)學習法律,宣傳法律;
(3)按時參加陪審。接到法院通知後,因故不能如期到法院履行職務的,要及時通知法院,並說明理由;
(4)嚴守國家秘密和審判秘密。不得泄露正在審理的案件情況及合議庭評議、審委會討論的內容及結果;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
6. 人民陪審員是干什麼的有什麼待遇
人民陪審員,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依法產生的、在法院的審判工作中,擔任與法官一樣的職責,負責對案件的案情的了解和處理的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 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給以適當的補助。
培訓、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五條人民陪審員的培訓、考核和獎懲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
對人民陪審員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培訓。人民陪審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
第二十六條對於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人民陪審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人民陪審員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的,可以採取通知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在轄區范圍內公開通報等措施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如何成為人民陪審員
你好,
《決定》第八條規定,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並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年滿二十三周歲;(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被開除公職的,不得擔任陪審員。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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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民陪審員的主要工作是什麼
主要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任期為5年。
按照法律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審的案件為第一審案件,具體為: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9. 人民陪審員主要要具備什麼條件
人民陪審員需要的條件是:
1、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不得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年滿二十八周歲;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10. 申請人民陪審員的流程
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專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內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容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並屬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