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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2-02-19 14:37:16

⑴ 城管和綜合執法有區別么

所謂的執法局,就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有的地方叫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或者城鄉管理綜合執法局,簡稱執法局。官方簡稱是城管執法局。所以,城管局與執法局肯定是一個局。

但是不排除有的城市是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並立存在,那就是你們是管理機關,他們是執法機關。但是實質上都是統稱的「城管」,這一點毋庸置疑。

⑵ 綜合行政執法局各下屬單位的工作職能是什麼

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5個職能科室主要職責。
1、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行政事務工作,協調機關各科室間的工作;負責文秘、文書檔案、信息、保密、保衛、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做好全局年度崗位目標責任制的制訂、考核考評工作;負責起草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發展規劃和各項內部規章制度等綜合性文稿;負責重要會議組織、內外聯絡和接待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答復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年度綜合執法和城市管理資金的測算、計劃安排、使用監管工作;負責編報城市管理設施維護年度計劃;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專項維修預、決算審核工作。
2、組織人事科。負責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作;負責黨務日常工作; 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負責組織人事、幹部考察任免、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做好創建、綜治、計生等組織管理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3、法制科。負責制訂全局年度行政執法工作要點和計劃;負責有關綜合行政執法規范性文件的調研、起草等工作;負責對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核和組織聽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法律培訓工作;負責執法人員證件、文書的管理工作;負責與法制部門的聯系、協調工作;負責辦理行政賠償、行政訴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有關事宜。
4、督查科(信訪辦公室)。組織開展全區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督察工作;擬訂行政執法工作規范和行為規范,並組織實施;承擔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考核辦法的擬訂工作,指導並監督全區綜合行政執法行風建設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執法的舉報、投訴;承擔受理對執法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對行政執法中的不當執法或不作為現象的調查和處理。
5、宣傳教育科。負責局系統宣傳和網路輿情引導工作,承擔新聞媒體的聯系溝通、采訪接待工作;承擔對外新聞發布會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社會輿情信息工作;承擔對涉及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新聞報道的跟蹤和協調處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區城市管理幹部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員業務培訓。
(二)區城市管理局2個職能科室職責。
1、城管一科。負責起草市容環衛管理、園林綠化管理方面規范性文件和標准工作,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全區市容市貌、戶外廣告等專項規劃;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轉運調度、消納和消納處置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築垃圾、建築泥漿的消納和管理工作;負責環境衛生管理和信息化服務平台建設;監督全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指導實施綠地防災消險工作;負責城市綠地植物生態保護和病蟲害防治工作; 指導開展綠化管理科技工作。協調和指導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業務培訓工作。負責物業管理行業的管理工作;審查報批、核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保修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2、城管二科。組織編制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起草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技術標准和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城市橋梁(立交橋、人行橋、涵洞)、照明設施、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維修、翻新和疏浚工作;負責公共停車場所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市政公用設施運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城區防汛、排洪、抗台、抗雪等抗災救助工作。

⑶ 天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怎樣的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的政務、事務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公文審核、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檔案管理和保密工作;承辦局領導政務活動的相關事宜,承辦以局名義召開的各種會議,編寫會議紀要、簡報,做好會務工作;負責議案、提案和信訪工作;負責對外聯絡、接待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執法裝備、公務用車、辦公用品購置和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局機關及執法督察機構的黨務、機構編制、人事勞資、退休幹部管理、計劃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對區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黨政正職的任免調整提出建議;負責紀檢監察工作,開展廉政教育、行政效能建設;承辦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的考錄工作;負責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教育和人員培訓工作。
(三)法制宣傳處
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政策的研究,草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制監督工作;負責重大違法違章案件查處行為的審查、聽證、申請強制執行工作;指導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開展案件的聽證、行政訴訟和調解工作;受理相對人對區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復議案件;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制度建設,制定行為規范,並監督實施;負責統一規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程序、執法文書和處罰標准,提高執法人員隊伍的執法水平和執法能力;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的法制和業務培訓及考試工作;負責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的審查認定及執法證件管理工作;負責宣傳報道工作,組織、指導基層開展社會宣傳。
(四)執法協調處(信息指揮中心)
負責對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考核;負責編制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規劃,制定目標和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指揮、調度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開展重大和專項執法活動,組織實施本局直接強制執行的執法案件;負責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綜合考評工作;開展業務工作交流,指導基層開展執法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信息指揮工作;負責建立完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監控;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業務統計工作;負責群眾投訴電子平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計劃財務處
負責財務、審計工作;負責經費預算、會計核算、財務監督工作;負責對各區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執法補助經費的分撥及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和各項費用結算工作。
督察總隊
(一)負責重大和跨區域、結合部地區及上級交辦的違法違章案件的查處工作。
(二)承辦全市臨時性、突擊性的執法任務。
(三)負責上級交辦和群眾反映的案件查處和督辦工作。
(四)負責全市城市環境秩序管理巡查工作。
(五)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監察工作,具體承辦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綜合考核工作。
(六)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督察工作,開展風紀糾察,受理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違法違紀的投訴、舉報和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

⑷ 綜合行政執法局與城管局區別

綜合行政執法局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機構,成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機構需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單純的城管局並不行使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機構的設立由上級編委會批准。目前從各地實踐來看,大多地區都將城管局更名為綜合行政執法局,即使沒有更名,也取得了省政府的批復行使相對集中原行政處罰權。

城管局:城市的管理者,簡單的說是對城市的各個環節進行管理。主要方麵包括:城市綠化,城市衛生,城市停車管理,城市環境保護管理,城市供水供暖管理等等。城管有權對違規當事人進行教育或罰款,對違規物品在出具暫扣證明後進行暫扣。

(4)城管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城市管理執法局,簡稱城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構中負責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的規范化稱呼,其全國監督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其省、自治區級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其直轄市、較大的市、縣級的部門為城市管理局,基層的執法組織分別為鄉、鎮城市管理執法所和縣、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街道執法所。

2017年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成立,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屬於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通過公務員考試並接受正規訓練後,按照局、隊的執法人員編制而調配。

參考資料:網路-綜合行政執法局

⑸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什麼局

性質:市政府主管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工作部門。屬於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屬於公務員.

作用:維護市容,市貌.

其實,作用挺好的部門.不過今幾年的野蠻執法,給該部門摸黑不少,希望文明執法.

以下是具體工作內容
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研究起草全市行政執法職責范圍調整的中長期計劃。掌握、分析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為市委、市政府提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重要作息,研究提出對策建議。
(二)研究部署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對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綜合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指揮調度全市重大行政執法活動。
(三)按有關規定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四)負責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經規劃部門審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等違法建築行為的行政處罰。
(五)負責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製造社會雜訊、粉塵污染,違規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排放油煙造成環境污染,違規處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體污染以及違規處理醫療固體廢棄物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六)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
(七)負責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規、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經批准佔用、挖掘城市道路等侵佔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
(八)負責市政管理(含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建築市場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
(九)負責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十)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作風、紀律督察。
(十一)負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行政執法案件的行政訴訟、應訴和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行政執法案件的行政復議。
(十二)負責上級交辦案件依法進行查處。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⑹ 延安市城市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政秘科
負責局機關黨政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協調機關各科室、基層各單位及各縣城市管理部門的工作;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重要文件起草、新聞發布、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保衛和接待工作;負責機關和系統各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工作考核及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監察科
擬訂城市綜合管理的政策和辦法,編制城市綜合管理行業體制改革發展規劃;研究城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報批;負責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執法、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監督城管行政執法案件的審理、取證和結案;指導城市綜合管理系統的法制建設及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的初審及執法證件的報批,監督檢查執法行為;負責市區沿街門店特種經營項目經營條件的前置審查;負責城市市容市貌、戶外廣告、內澇防治、建築渣土和節約用水管理;負責佔用城市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設置廣告行為的批准和廣告設置權的招標、拍賣、出讓工作。
(三)人事勞資安全科
負責局機關及系統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管理工作;擬訂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職工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及系統職工的勞動保護、社會福利、人事檔案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業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監督系統各單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配合上級安全部門對城市管理系統安全隱患的檢查處理和督辦工作。
(四)計劃資金管理科
編制城市管理行業規劃;負責城市綜合管理、城市維護和相關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編制部門預決算、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及城市綜合管理、城市維護和相關建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並監督執行;負責城市管理行業統計工作和系統各單位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系統各單位財務、統計報表的編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公用事業管理科
擬訂市區公用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市區公用行業體制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區供水、排水、天然氣、液化氣、熱力供應、污水處理、內澇防治等行業管理工作;管理監督市區燃氣、熱力供應的生產、運輸、儲配和經營;負責市區從事燃氣、熱力供應經營資質的審核報批;負責城市排污許可;組織歸口管理行業特種崗位職工技能培訓,負責執業資格的報批工作。
(六)市政管理科
擬訂城市市政行業發展規劃、改革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環境衛生、市政養護、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城市公園、人造景點、公共照明和數字化城管的行業管理;指導協調市政設施的管理和安全保護工作;負責市區環境綜合治理,指導各縣園林縣城創建工作;負責市政、園林綠化、環境衛生設施等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市區機動車輛清洗站點的審批與管理,組織歸口管理行業特種崗位的職工技能培訓,負責執業資格的報批工作。

⑺ 溫州市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市政、公用事業、城市綠化、市容環衛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有關規定;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組織起草有關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和管理標准,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編制城市管理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城市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衛等各項專業規劃,參與城市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初步設計的審查。
(三)負責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綜合考評全市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市區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考核工作;指導各縣(市)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工作。
(四)負責市區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衛等基礎設施的管理和有關的行政許可;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城市管理維護和行政執法經費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管使用;負責全市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衛業務指導;負責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五)負責行使市容環境衛生 、城市規劃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建成區河道管理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環境保護管理中對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和建築施工雜訊污染以及城市飲食服務業排污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工商行政管理對無照商販行為和公安交通管理對侵佔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六)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性城市管理重大執法活動和專項活動;指揮和調度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集中查處違法行為。
(七)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建設統計年報工作。
(八)負責受理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中的投訴、應訴和行政復議工作。
(九)負責編制數字城管的總體規劃、近期計劃與遠期計劃;負責發現、收集和處置城市管理問題;監督相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解決城市管理問題的情況。
(十)組織、協調市區防汛、抗台工作,負責城市管理中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和組織處置工作。
(十一)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⑻ 濰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省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及相關政策、規定和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有關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公用事業、市政設施管理和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政策、規范性文件,並監督實施;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擬訂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公用事業、市政設施管理和城市綜合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參與編制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規劃;負責城市公用道路、排水管道、園林綠化、環境衛生、路燈、污水處理等市政設施的維護和有關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對佔用、挖掘城市公用道路、排水入網、開設路口和市政公用設施的有償使用進行審批和管理;負責組織中心城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
(五)負責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城區節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的管理工作;負責或參與城區市政公用事業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對與市政管理有關的城區工程的施工進行監督。
(六)組織指導城市園林綠化和環境藝術管理工作;負責佔用城市園林、綠地的審批;參與對城市重點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的園林綠化設計和綠地率的審核工作;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城市環境藝術作品設置的布局規劃和技術標准;參與城區環境藝術作品的設置和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園林城市的創建工作;負責城區內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
(七)組織指導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提出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布局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城市綜合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九)負責組織實施城市防汛工作。
(十)管理市級城市維護資金,提出城市維護費及有關專項經費的年度使用計劃;擬訂公用事業服務質量標准和服務規范,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城市公用事業的價格和收費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組織處理有關災害和安全事故。
(十二)擬訂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技術推廣,組織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三)負責城區戶外廣告的管理;參與沿街建築物外裝修及亭、棚、廈設置等其他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相關項目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對城區開發建設項目沿項目周邊街道新建圍擋的設計方案進行審批。
(十四)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工作;協助各區(不含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峽山生態經濟發展區,下同)黨委(黨工委)、政府(管委會)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有關執法業務資格證件的統一申報工作;負責對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檢查、監督,糾正、處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處罰不當和不作為行為,查處、督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重大違紀案件;負責對各區黨委(黨工委)、政府(管委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領導,統一調度、組織市區城市管理專項和重大執法活動,查處跨區和重大違法案件。
(十五)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公用事業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十六)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對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區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存放煤炭、煤渣、沙土等物料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等物質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市區內露天燒烤食品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區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行政處罰權。
(十七)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對無照商販、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對侵佔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八)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城市綠化委員會、市城市管理工作監督考核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九)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二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⑼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負責什麼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主要職責有以下七項內容: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區域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區域有關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區域城市管理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區域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區域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區域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區域城市管理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區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拓展資料:

城市管理執法(簡稱城管;英文:Urban Management And Law Enforcement,縮寫:UMAL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構中負責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的規范化稱呼,其全國監督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其省、自治區級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其直轄市、較大的市、縣級的部門為城市管理局,基層的執法組織分別為鄉、鎮城市管理執法所和縣、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街道執法所。

2017年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成立,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屬於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通過公務員考試並接受正規訓練後,按照局、隊的執法人員編制而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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