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跪求一份培訓中心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管理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過三級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的專門培訓,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才能上崗。
二、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我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實行外培制度。
三、安全培訓中心負責本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工作,負責本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培檔案資料的收集和《安全工作資格證》的保管工作。
四、安全培訓中心根據上級下達給我礦的外培計劃,結合我礦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月度安全培訓分解計劃。
五、各科室、隊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按照我礦制定的培訓計劃,按期參加培訓,並在外出參加培訓前,到安全培訓中心注冊備案。
六、各科室、隊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培訓取得的《安全工作資格證》,應及時上繳安培中心統一保管。
七、外培人員參加培訓期間,必須遵守培訓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行為規范;凡曠課、違規者,按曠班處理,每人每天罰款100元。 八、每期培訓結束,學員都必須經過統一考試,考試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的,不得上崗,其學費、路費、住宿費自負;參加補考的,補考費等費用自負。
九、外培人員培訓結束後,應及時將參培情況和有關學員檔案資料等證明材料報送安全培訓中心備案;凡不按上述規定的,罰責任人50元。
Ⅱ 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的第三章 境外安全風險防範
第八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要制訂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指導派出企業機構制訂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九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應要求其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保護、解決當地就業、積極參與公益事業等工作,為其開展對外投資合作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十條 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定期向對外投資合作企業通報境外安全信息,及時發布境外安全預警。外交部負責向駐外使領館通報安全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安全監管部門指導本地區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指導國有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工商聯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對外投資合作民營企業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各駐外使領館要加強對駐在國政治經濟形勢、民族宗教矛盾、社會治安狀況、恐怖主義活動等信息的收集、評估和預警,並及時報送外交部、商務部等相關部門;與駐在國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經常性溝通渠道,及時獲取安全信息。
第十三條 各駐外使領館要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工作的一線指導和管理,及時傳達國內的指示要求,通報相關安全信息,定期到企業和項目現場進行安全巡查。
第十四條 各駐外使領館要指導境外中資企業商(協)會幫助會員企業制訂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增強風險防範和處置能力。
第十五條 商務部根據需要會同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和工商聯組成境外安全巡查工作組,對境外重點項目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排查項目安全隱患,檢查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和實施情況,協助解決存在的問題。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也可根據需要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安全監管部門和工商聯開展境外安全巡查。
Ⅲ 《安全生產法》對外來相關方安全管理有哪些規定和要求
要求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等。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3)培訓機構境外人員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2、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
3、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Ⅳ 培訓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准則和依據。
一、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任課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把學生趕出教室。
3、規范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教師如發現學生無故不上課,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生家長。
二、課間管理制度
1、校區主任、副主任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台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三、組織保障制度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法人代表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法人代表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含常務校長、副校長、教務處主任、各校區主任及副主任)
2、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確保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每學期要簽訂各類安全責任書。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教育局;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一式三份,一份報教育局,一份報公安派出所,一份報市人民政府,不得隱瞞責任事故。
3、定期排查不安全隱患。
四、突發災害安全防護工作制度
1、學校應在各類災害發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預測工作,化被動為主動,實行全員監控。
2、在遭遇不可預見的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有序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傳授遇災後的自救、互救辦法,培養學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
5、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6、實行全員參與安全工作制度,不得迴避安全工作責任。
Ⅳ 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的第五章 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的管理
第十八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和安全監管部門對本地區企業赴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對外投資合作從嚴管理。高風險國家和地區名單由外交部會同商務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確定,並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對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對外投資合作,商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進行審核,並徵求駐外使領館的意見。
第二十條 各地公安部門要對赴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的人員進行提醒。
第二十一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對外投資合作前,應聘請專業安全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根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細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風險。
第二十二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業務時,應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制度以確保境外經營活動的安全,包括境外安全管理規定、境外安全成本預算、境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等。
第二十三條 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對外投資合作的企業,應嚴格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到駐外使領館報到登記,並接受駐外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項目駐地必須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衛設施,並可根據當地安全形勢僱傭當地保安或武裝警察,以增強安全防護能力,提高安全防護水平。
Ⅵ 境外人員安全管理制度是什麼意思
是指中國人到國外工作或外國人到國內工作人員的安全管理制度
Ⅶ 酒店對境外人員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參考這個酒店管理規定:
http://wenku..com/view/2080aa2c647d27284b735115.html
Ⅷ 英語培訓類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English training class school safety contro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