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是否要《社會力量辦學證》;具體管理辦法是怎麼規定的
建議咨詢當地教育主管部門。
⑵ 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怎麼操作
一、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稱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和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民辦學校名稱的行政區劃、行業表述應當與學校辦學所在地、類別、層次等相符合(詳見附件)。達到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不含行政區劃。民辦學校的行業表述由學科門類或者辦學特色等加學校類別組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行業習慣可以不加學科門類或者辦學特色的,名稱中可以不加學科門類或者辦學特色。民辦幼兒園、高中、特殊教育學校的行業表述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兒童身心發展規律,不得含有片面強調辦學特色等誤導家長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
三、民辦學校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學校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等作字型大小,但有投資關系或者經該學校授權,且使用該學校簡稱或者特定稱謂的除外。該學校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不明確的,可以不經授權。
四、民辦學校不得以個人姓名作字型大小,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民辦學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在名稱中使用上述字樣的,應當是行業的限定語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六、其他企業未經法律法規規定具有行政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審批並獲得相應行政許可,名稱中不得含有「大學」「學院」「學校」「高中」「幼兒園」「進修」「專修」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但從事相關行業、作行業限定語等使用的除外。
七、申請籌設民辦學校或者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的,舉辦者應當向與民辦學校審批機關同級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以核準的名稱向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提出學校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的申請。
民辦學校變更名稱的,應當向與具有審批許可權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同級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預先核准,以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向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提出名稱變更申請,經批准後,到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名稱變更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登記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就民辦學校的名稱預核准事宜徵求民辦學校審批機關的意見。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反饋,對於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八、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和幼兒園可以在申請設立時向審批機關申請使用學校簡稱,並由審批機關在辦學許可證或者批准籌設文件中予以註明。簡稱僅可省略學校的公司組織形式,並限用於學校牌匾、成績單、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招生廣告和簡章。在招生廣告和簡章中使用辦學簡稱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學校營利性屬性,並在學校介紹中標注學校全稱。
九、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通知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⑶ 求經營性民辦非學歷文化培訓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範文,如學雜費存款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其實
沒有完全學習最先進的高等教育辦學經驗的復制,是不會有組織秩序的。
這就是:
竭盡全力的追求,尚不能達成;
而放棄的結果,就一定是死去。
⑷ 如何注冊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注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雖然國務院至今未出台規定,但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市場准入原則,應當允許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辦理企業登記。在登記中應作如下把握:
1、凡已經領取教育或勞動部門「辦學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告知其向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不得登記為企業。
2、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一般均從事短期的職業技能培訓,不得從事國民教育序列的學歷教育。因此,其經營范圍可以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8491項統一核定為「非學歷職業技能培訓」,也可以按照其所從事培訓的項目具體核定為「外語技能培訓」、「汽車駕駛員培訓」、「電腦技能培訓」等。
3、為了與公益性的教育機構相區別,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企業名稱中一般不單獨使用「教育」、「學校」作為行業特徵,但可以使用「××教育培訓」、「××學校」,如「外語教育培訓」、「駕駛學校」、「烹飪學校」等作為行業特徵。
最後是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登記要求的詳細內容http://wenku..com/link?url=u2GI9QW7k-J3r3b-XgtHUZyqxULm8IujgmgU2LExPw-
⑸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
第十二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應當提交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5)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登記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以下是關於進一步規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新設立民辦學校許可、登記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設立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要註明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辦學形式並進行許可登記。
2、新開辦的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工商部門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按照《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九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3、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根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七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的,分別到民政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4、現有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在未做出非營利性或營利性選擇前,應按照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要求進行辦學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變相提取合理回報。
5、重新換證和新登記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都應在章程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之規定,增加黨組織建設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⑹ 關於開辦培訓機構的問題想請教
你可以參照這個文件: 北京市工商局([2004] 21號) 暫停核准「教育培訓」等企業名稱及經營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辦教育促進法》於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國家鼓勵民間投資舉辦各類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以及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同時《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非營利性公益事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鑒於目前國務院尚未出台有關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為規范此類企業登記注冊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屬於公益事業,不屬於工商登記注冊范圍,不得核定「教育發展」、「文化教育」、「網路教育」等名稱和經營范圍。 經營性教育事業咨詢服務屬於工商登記范圍,其名稱中的行業特點及經營范圍可以核定為「教育咨詢」。 二、以舉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特點統一核定為「技術培訓」,申請核定具體經營范圍的,其經營范圍應統一核定為「技術培訓」。「技術培訓」前可以使用行業修飾用語,如「通訊技術培訓」,不得核定為「教育培訓」、「語言培訓」、「考試培訓」、「職業教育」、「職工培訓」等名稱和經營范圍。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認證培訓屬於專項審批事項,申請從事駕駛員培訓、認證培訓業務的,其名稱、經營范圍的核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其名稱中的行業特點及經營范圍可以核定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認證培訓」等。 各類為會議、培訓提供住宿及餐飲、娛樂服務的賓館飯店,其名稱的核定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名稱中的行業特點可以核定為「培訓」,組織形式可以核定為「中心」等,但申請核定具體經營范圍的仍應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名稱核准時應在涉及的相關門類(綜合技術服務業93類和旅館業78類)內查詢。 三、舉辦舞蹈、聲樂等非職業資格培訓業務的,其名稱、經營范圍的核定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其名稱中的行業特點及經營范圍可以核定為「舞蹈培訓」、「聲樂培訓」等。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國務院出台有關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後,按照其規定辦理。
求採納
⑺ 如何監管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
民辦營利教育的三種登記注冊方案
那麼,在實施民辦教育促進法之後,各地究竟該怎樣對營利專性民辦培訓屬教育機構進行登記、注冊呢?目前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設立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需要經過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獲得辦學許可證,由於機構要營利,要從嚴審批。
第二種意見是,設立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與設立營利性的舉辦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同,舉辦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需要辦學許可證,而進行非學歷教育培訓的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不必像設立非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那樣要求獲得辦學許可證,但需要工商部門在登記時,征詢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根據教育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決定是否登記。此即上海實行的登記方式。
還有一種意見是,不必經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或征詢意見,直接由工商部門按企業登記辦法登記,而在登記後,對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項目實行備案制。
⑻ 民辦培訓機構教育許可證申請條件,到哪裡辦理
民辦培訓機構申請辦學許可證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申請辦學許可證應根據辦學種類到教育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8)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登記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十三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四)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設批准書;
(二)籌設情況報告;
(三)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⑼ 我想辦一個教育培訓機構,不知需要哪些手續和資質
當事人想辦一個教育培訓機構,需要的手續和資質,全國各地的具體規定不一樣,建議到當地教育部門咨詢,才是最全面和最准確的信息,在這里可以提供部分信息供當事人參考。
當事人所想辦的教育培訓機構,這種機構一般屬於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全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都有制定相應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該規定對於辦理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手續和資質都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到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