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監理規劃及監理細則是什麼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第三條和第四條的具體規定如下
3 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
3.1 項目監理機構
3.1.1 監理單位履行施工階段的委託監理合同時,必須在施工現場建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在完成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後可撤離施工現場。
3.1.2 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規模,應根據委託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工程類別、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工程環境等因素確定。
3.1.3 監理人員應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必要時可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總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三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由具有二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一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專業配套、數量滿足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的需要。
3.1.4 監理單位應於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十天內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當總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監理單位應徵得建設單位同意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當專業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3.2 監理人員的職責
3.2.1 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託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託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3.2.2 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1 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
2 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並負責管理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3 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並提出審查意見;
4 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可進行監理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應調換其工作;
5 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
6 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
7 審核簽署承包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8 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9 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10 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11 組織編寫並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和項目監理工作總結;
12 審核簽認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審查承包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監理人員對待驗收的工程項目進行質量檢查,參與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的監理資料。
3.2.3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履行以下職責:
1 負責總監理工程師指定或交辦的監理工作;
2 按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部份職責和權力。
3.2.4 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下列工作委託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1 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
2 簽發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款支付證書、工程竣工報驗單;
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應符合附錄A1表的格式;工程暫停令應符合附錄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證書應符合附錄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報驗單應符合附錄A10表的格式。
3 審核簽認竣工結算;
4 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5 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理人員的調配,調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
3.2.5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1 負責編制本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2 負責本專業監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3 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的工作,當人員需要調整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建議;
4 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計劃、方案、申請、變更,並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
5 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
6 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報告,對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和請示;
7 根據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做好監理日記;
8 負責本專業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9 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簽認;
10 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審核工程計量的數據和原始憑證。
3.2.6 監理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 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2 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項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設備及其使用、運行狀況,並做好檢查記錄;
3 復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數據並簽署原始憑證;
4 按設計圖及有關標准,對承包單位的工藝過程或施工工序進行檢查和記錄,對加工製作及工序施工質量檢查結果進行記錄;
5 擔任旁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6 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的監理記錄。
3.3 監理設施
3.3.1 建設單位應提供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生活設施。項目監理機構應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並應在完成監理工作後移交建設單位。
3.3.2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項目類別、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環境條件,按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常規檢測設備和工具。
3.3.3 在大中型項目的監理工作中,項目監理機構應實施監理工作的計算機輔助管理。
4 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4.1 監理規劃
4.1.1 監理規劃的編制應針對項目的實際情況,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確定具體的監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並應具有可操作性。
4.1.2 監理規劃編制的程序與依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規劃應在簽訂委託監理合同及收到設計文件後開始編制,完成後必須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批准,並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建設單位;
2 監理規劃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專業監理工程師參加編制;
3 編制監理規劃應依據: --建設工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項目審批文件; --與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標准、設計文件、技術資料; --監理大綱、委託監理合同文件以及與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合同文件。
4.1.3 監理規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工程項目概況;
2 監理工作范圍;
3 監理工作內容;
4 監理工作目標;
5 監理工作依據;
6 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
7 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配備計劃;
8 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崗位職責;
9 監理工作程序;
10 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 監理工作制度;
12 監理設施。
4.1.4 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如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要調整監理規劃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研究修改,按原報審程序經過批准後報建設單位。
4.2 監理實施細則
4.2.1 對中型及以上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實施細則應符合監理規劃的要求,並應結合工程項目的專業特點,做到詳細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4.2.2 監理實施細則的編製程序與依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實施細則應在相應工程施工開始前編制完成,並必須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准;
2 監理實施細則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
3 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依據: --已批準的監理規劃; --與專業工程相關的標准、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 --施工組織設計。
4.2.3 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專業工程的特點;
2 監理工作的流程;
3 監理工作的控制要點及目標值;
4 監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4 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監理實施細則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
2. 一個項目監理部由哪些監理人員組成 根據是什麼
根據所監工程情況組成。一般有總監,總監代表,各專業的監理工程師。監理員。資料員組成
根據監理規范確定
3. 項目監理機構針對承建單位組織的技術培訓包括哪些重點工作
項目監理機構針對全年單位組織的技術培訓,包括施工組織方案的一些審批工作,包括一些工地上的安全措施有沒有到位?
4.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計劃應該怎樣寫
問題補充:註明:是怎麼寫說明書,而不是怎麼寫監理規劃 ! 在總監理 6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 7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配備計劃; 8項目監理機構
5. 建立項目監理組織有哪些主要步驟
(一)成立項目監理機構
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性質、業主對監理的要求,委派稱職的人員擔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是一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總負責人,他對內向監理單位負責,對外向業主負責。
監理機構的人員構成是監理投標書中的重要內容,是業主在評標過程中認可的,總監理工程師在組建項目監理機構時,應根據監理大綱內容和簽訂的委託監理合同內容組建,並在監理規劃和具體實施計劃執行中進行及時的調整。
(二)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建設工程監理規劃是開展工程監理活動的綱領性文件。
(三)制定各專業監理實施細則
監理實施細則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准,在工程開工前完成,並報建設單位核備。 監理實施細則應分專業編制,體現該工程項目在各專業技術、管理和目標控制方面的具體要求,以達到規范監理工作的目的。
(四)規范化地開展監理工作
監理工作的規范化體現在: 建設工程施工完成以後,監理單位應在正式驗交前組織竣工預驗收,在預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與施工單位溝通,提出整改要求。監理單位應參加業主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監理單位意見。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完成後,監理單位向業主提交的監理檔案資料應在委託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如在合同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監理單位一般應提交:設計變更、工程變更資料,監理指令性文件,各種簽證資料等檔案資料。
(5)項目監理人員培訓計劃及規程擴展閱讀
1、總監理工程師職責
(1)、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及其崗位職責;
(2)、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3)、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安排監理人員進場,檢查監理人員工作,調換不稱職監理人員;
(4)、組織召開監理例會;
(5)、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6)、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應急救援預案;
(7)、審查開復工報審表,簽發開工令、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8)、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9)、組織審核施工單位的付款申請,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10)、組織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11)、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費用與工期索賠;
(12)、組織驗收分部工程,組織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
(13)、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14)、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5)、組織編寫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組織整理監理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