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堂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內容
公共衛生條例,食品衛生條例。
2. 流通環節食品管理試題2
一、食品流通許可方面的知識
(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應具備的條件:
1 、在流通環節; 2 、有固定場所; 3 、以零售、批發、或批發兼零售的方式經銷預包裝品、散裝食品的經營者。
(二) 食品流通許可范圍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中的許可范圍,包括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種類別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
1 、具體到實際工作中哪些是應該許可的:
(1)經營食品的商場、超市、食雜店等食品門點。
(2) 公路運輸系統屬食品流通許可范圍。另外,加油站里的便利店、報亭、話吧、網吧、娛樂場所(影院、歌廳、迪廳)銷售食品的屬食品流通許可范圍。
(3)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 生產場所以外 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4)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 以外 的地點出售其製做的食品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如「不老神雞」專賣店就應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5)糧食、食用油、調味品、茶葉需要辦理流通許可,酒類專賣店要辦理流通許可。
2 、哪些不屬於流通許可的:
(1)鐵路系統不屬食品流通許可范圍,民航系統暫不發,網購、郵寄食品的暫不發。
(2)「前店後廠」。如饅頭、粉條加工銷售點是生產環節,也不屬食品流通許可范圍。
(3) 散白酒緩辦,添加劑、保健品不屬食品流通許可范圍。
(4)沒有經過工業加工的食用農產品,如蔬菜、水產品、海鮮、魚、水果、活禽類、雞旦、白條雞、白條鴨、豬肉、牛肉、羊肉等。說明以下三點:
※以上所說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食用農產品是指單獨經營以上品種的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不包括經營以上品種食用農產品又經營其他預包裝食品的。
※上述所說食用農產品不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但要給予辦理營業執照。
※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食用農產品,但應按照有關准入規定繼續加強日常監管。
(三)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的程序
受理、審查、核准(含發證)。行政許可機關可以將受理與審查合並為一個環節。
(四)申請從事食品流通經營的,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
1 、《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
2 、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 、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4 、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明;
5 、經法定機構出具的食品從業人員身體健康合格證明;
6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
7 、食品准入、經營、退市、衛生管理等制度;
8 、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施、設備、工具清單;
9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
10 、經營場所(倉儲場所)平面布局圖以及文字說明;
11 、食品經營安全承諾書;
12 、行政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關於食品流通許可的現場核查
行政機關辦理食品流通許可實行現場核查制度。下列情形行政機關對作出受理決定的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1 、應現場核查的情形:
(1)新設食品經營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
(2)《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3)食品經營者變更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或者經營地址的;
(4)公眾申訴、舉報或者其他部門通報,認為申請人不具備許可條件的;
(5)行政機關認為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食品經營場所在2日內核查完畢。
2 、如何進行現場核查:
圍繞場地、設施、人員、制度四個方面講一下現場核查應把握的要素。
(1)首先檢查經營場所與提供的房產證或者租賃協議是否相符,批發企業應有相應的倉儲場所,一並核查。
(2)經營場所距離垃圾場、公用旱廁、糞池等污染源應在25米以上。
(3)經營場所應有良好的照明、採光、通風條件。
(4)經營食品場所不能同時銷售農葯、獸葯、化肥、工業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
(5)集貿市場經營鮮活畜禽、水產品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應不小於5米的間距。
(6)總體布局應當按照食品與非食品、生食品與熟食品分開的原則進行合理布局。
(7)大型、中型商場、超市應劃定集中的食品經營區域,其他相對獨立的食品品種應設置獨立的食品櫃、架,應設立與食品從業人數相適應的更衣間,更衣間應設置分隔式衣櫃,應有足夠的洗手消毒設施,應有足夠的廢棄物處理設施及加蓋的廢棄物盛放容器。
(8)經營散裝、裸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劃分,經營場所應配置防蠅、防塵的紗門、紗窗,散裝食品應當加蓋銷售,或符合要求的容器、包裝材料、售貨工具,經營需要低溫保存條件的食品應當配置冰櫃。
(9)關於生活場所與經營場所要具備分隔條件存在困難的問題。針對農牧區、城鄉結合部有一部分食雜店生活場所與經營場所不好分隔,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以下兩條措施,一是加隔板或是隔簾,對生活與經營場所實施有效分開,二是經營有散裝食品的加防塵罩。
(10)食品從業人員要求:食品經營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大型商場、超市原則上應配備從事食品質量檢驗或食品安全檢查工作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個體工商戶其食品安全專業技術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業主承擔。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應當經過食品安全知識專業培訓(漸進過程),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檢查證明。
(11)制度方面的要求:應建立以下制度:(針對食品經營企業)
①食品進貨查驗或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②食品儲存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③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④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學習培訓制度; ⑤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⑥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建立「一票通」制度及批發台帳制度。 由核查人員填寫《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登記表,必須要有2名核查人員簽字。
(六)食品流通許可事項
《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載名明: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主體類型、負責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
(七)食品流通許可的變更申請
食品經營者變更名稱、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的,應當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經營者填寫《食品流通許可變更申請登記表》;
2 、《食品流通許可證》原件;
3 、名稱變更提交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或者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復印件等;
4 、負責人變更提交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還需提交其任命文件;
5 、經營場所變更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地名、門牌號變更證明或者新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同時要進行現場核查,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登記表》。
(八)特別說明的幾點:
1 、申請人問題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備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者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蓋章。
二、如何對食品市場進行巡查監管
(一)證照是否全;人照是否相符;是否有責任書。(二)證照是否在有期內。 (三)證照是否上牆懸掛。(四)證照是否通過年檢驗照。(五)許可和經營范圍是否與實際經營情況一致。
(六)食品從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證明。(七)食品的來源與供貨方的相關合法資質證明是否一致。
(八)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 (九)食品經營者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注的條件儲存食品。
(十)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明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標準的規定。
(十一)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容器、外包裝上是否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
(十二)進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 (十三)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的行為。
(十四)食品廣告是否有違法虛假內容。 (十五)食品裝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況。
(十六)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義務,是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十七) 索證索票是否齊全。 (十八) 是否執行進銷貨台帳制度。
(十九) 台帳記錄是否完整。 (二十) 經銷食品是否離地隔牆十公分。
(二十一) 食品、非食品、熟食品、和生食品及散裝食品是否分櫃、分區經營。
(二十二) 商品陳列是否整齊、衛生條件是否達標。 (二十三) 是否執行食品退市制度。
(二十四) 索證索票及進銷貨台帳是否按規定要求裝訂。 (二十五)是否有其它違法違章行為。
※ 在具體工作中 索證索票要求做到 「四統一」、「兩相符 」 即:食品經營戶索證裝訂統一、食品經營戶索票裝訂統一、食品經營戶進貨台帳統一、食品經營戶自律制度統一,經銷食品與進貨台帳記載相符、進貨台帳記載與索證索票相符。
食品經營者保存索證索票的記錄應不得少於2年。
三、關於食品添加劑的管理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准關於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第四十七條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准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准中的通用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 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並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第四十八條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 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3. 如何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一、成立組織,制定方案。
全力推進《食品安全法》的貫徹實施,從三個方面抓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一是夯實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基礎管理,緊緊抓住食品經營戶進貨查驗義務的履行,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索證索票和進銷貨台賬制度,把好流通環節源頭關;二是加大食品安全專項執法檢查力度;三是嚴格食品經營主體市場准入,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和超范圍經營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的行為。
二、實行網格化監管,落實包保責任制。
三、加強培訓,夯實基礎。
進行法律、法規宣傳,宣傳《食品安全法》,傳授食品安全知識,切實提高群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四、嚴把市場主體准入關,規范發放許可證。
五、督促經營者開展自律,提高食品安全防範能力。
六、加強食品質量監督,確保市場秩序穩定。
4.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管理辦法是什麼樣的法規
你所說的這個《辦法》是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部門規章。全文如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43號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 周伯華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食品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食品經營
第九條 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 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並建立培訓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採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十四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簽字。
第十五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六條 鼓勵食品經營者採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食品的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第二十二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經營者未依照前款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四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採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並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送檢。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後歸檔,並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
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依託金信工程,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四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採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通報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申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並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三十七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監測計劃,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第三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並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製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量、銷售量等;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並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第四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檢驗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或者標稱的生產者,應當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並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三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並按照有關規定,准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
第四十四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不屬於自己管轄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有關執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採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四十六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有關通報後,應當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的有關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時應當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 鼓勵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食品經營主體資料庫、監督檢查資料庫、典型案例資料庫,依託12315行政執法網路,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食品監督檢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反應,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並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准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具體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獲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由上級機關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協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准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廣告,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
(二)食品經營者未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的;
(三)食品經營者拒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沒有向購貨者開具銷售票據或清單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沒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沒有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如何切實加強流通領域環節食品安全監管
國家工商總局食品監管司於戰曉在研討會上的講話
近年來,食品安全成為全社會共同關心的嚴峻課題,黨中央、國務院一貫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法的頒布實施,進一步嚴格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強化了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從法律制度上進一步完善了執法體系以及法律責任,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承擔著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管職責,任務艱巨,責任重大。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工商總局及時研究制定了《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一系列配套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關於《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按照食品安全法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責,我們制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總體思路:一是依據法定職責監管;二是借鑒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三是結合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具體實際。
根據《辦法》的規定,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辦法》規定,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一)至(四)款的要求,並提交《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等文件材料。
根據《辦法》規定,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
二、關於《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制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基本思路是:切實履行《食品安全法》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流通安全監管的職能,規范食品經營行為,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提高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監督管理辦法主要從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管理責任以及食品的貯存、運輸等14各方面進一步細化了食品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辦法》對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規定,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等必須是無毒無害材料做成,使用中必須按規定洗刷或消毒;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環境條件必須符合衛生標准要求。
《辦法》要求,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並做好相關記錄。
三、關於目前的重點工作
(一)積極構建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認真貫徹落實《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管理制度》、《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食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制度趴,《食品廣告監管制度》、《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協作制度》等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八項制度,構建和完善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
(二)深入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頓
在鞏固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已有有成果的基礎上,集中力量重點抓好六項專項執法檢查:(1)開展規范食品經營主體資格專項執法檢查;(2)開展對重點食品和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食品經營以及季節性、節日性食品市場的專項執法檢查;(3)開展打擊流通環節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執法檢查;(4)開展奶製品市場專項執法檢查;(5)開展農村食品市場專項執法檢查;(6)開展對食品經營者履行法定責任義務的專項執法檢查。通過深入開展專項執法檢查,著力解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切實規范食品市場秩序。
(三)進一步強化日常監管工作
以食品經營主體資格、經營行為和食品質量為監管重點,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狠抓食品安全大要案件的查辦工作,切實維護食品市場秩序,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6.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試題
餐飲業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試題
成績:
單位: ____姓名: 年齡 考試時間:__ 月 日
一、選擇題:(每題有一個或多個正確答案,每題4分)
1.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 )年。
A.一年 B. 二年 C.三年 D.四年
2.對生產經營者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 )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A.二 B.三 C.四 D.五
3.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A.道德譴責 B.民事責任 C.刑事責任
4.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准。
A.可以 B.不可以
5.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
A.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B.成分或者配料表
C.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D.保質期;產品標准代號
6.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 )實施免檢。
A.可以 B.不可以 C.有權
7.食品檢驗由食品( )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
A.行政機構 B.監督機構 C.政府機構 D.檢驗機構
8.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應當依法取得食品( )。
A.生產許可 B.食品流通許可 C.餐飲服務許可。
9.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 )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A.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 B.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皮膚病 C.滲出性皮膚病
10.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 )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 )物品一同運輸;
A.安全 B.有毒 C.無害 D.有害
二、判斷題:(對的打「√」,錯的打「×」,每題4分)
1.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准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
2. 食品檢驗實行食品監督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 )
3.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記錄保存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
4. 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應當立即停止生產。( )
5.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
6. 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
7.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
8. 食品生產者可以適當采購或者使用接近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 )
9.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
10.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
三、問答題:(每題5分)
1、個人衛生應做到哪「四勤」?
答:
2、生產經營場所的「四防」措施是什麼?
答:
3、食品存放應做到哪「四隔離」?
答:
4、食品的衛生要求包括哪三項 ?
答:
試題答案
一 、選擇題
1( B ) 2( A ) 3 ( C ) 4 ( A ) 5 ( ABCD ) 6 ( B ) 7 ( D ) 8 ( A ) 9 ( ABC )
10 ( AC ) ( BD )
二 、判斷題
1 ( √ ) 2 (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三、問答題
1、答:個人衛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頭發理發,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和毛巾。
2、答:「四防」措施:防蠅、防鼠、防蟑螂、防塵。
3、答:食品存放實行「四隔離」:生與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食品與雜物、葯物隔離,食品與天然冰隔離。
4、答:食品的衛生要求包括:(1)食品應當無毒、無害。(2)食品應當符合相應的營養要求。(3)食品應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
滿意請採納。
7.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食品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
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並建立培訓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採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十四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者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第十五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六條
鼓勵食品經營者採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食品的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第二十二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經營者未依照前款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四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採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並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送檢。 第二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後歸檔,並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
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依託金信工程,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四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採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通報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並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三十七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監測計劃,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據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第三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製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量、銷售量等;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並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第四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檢驗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或者標稱的生產者,應當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並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三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並按照有關規定,准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
第四十四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不屬於自己管轄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有關執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採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四十六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有關通報後,應當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的有關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時應當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
鼓勵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食品經營主體資料庫、監督檢查資料庫、典型案例資料庫,依託12315行政執法網路,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食品監督檢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反應,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並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准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具體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獲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由上級機關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協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准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廣告,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
(二)食品經營者未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的;
(三)食品經營者拒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沒有向購貨者開具銷售票據或者清單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沒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沒有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六十七條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食品安全管理知識
食品安全管理知識
1.了解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背景:食品行業存在規模小、加工設備落後、管理水平低、衛生保證能力弱等問題,現行的監管模式必須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進行必要的調整。
※意義:通過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管理制度,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促進企業加大硬體設施投入,加強自身管理能力建設。同時規范衛生監督行為,是執法力度、執法水平和執法效率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比較性,建立明確的監督效果評價標准。實現衛生監督由定性管理向定性定量的動態管理轉變,將注重最終產品抽檢轉向對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的監管,將單純監管轉向監管和技術指導並重的模式。
2.熟悉量化分級管理的核心理念、內容和主要特點。
核心理念:世界衛生組織提出的「責任分擔」的食品衛生安全理念。
內容:政府、企業和消費者共同參與,企業自律是保證食品衛生安全的根本措施之一。量化分級管理制度是在現行監管模式的基礎上進行的改革,主要是統一監管標准,加強重點環節監督力度,增加執法透明度,提高監管效率。強調的是對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的嚴格管理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守法意識和責任意識。
主要特點是: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性水平和信譽度確定監管重點。對監管項目進行量化,加強關鍵環節的重點控制。推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風險及信譽分級制度,並對有關衛生水平情況進行公示。
3.掌握量化分級管理中4個食品安全等級的含義
信譽度分級 食品監督量化評分結果 風險等級 監督類別
A[85,100] 良好 低度 量化監督
B[75, 85] 較好 中度 常規監督
C[60,75] 一般 高度 強化監督
D[0,60] 差 極高 行政處罰或停業整頓
(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評分時,得分為總分的 85%以上者,表示食品衛生風險度為低風險,食品衛生信譽度良好,評為A級,進行簡化監督,不少於
1次/年;得分為總分的75% 以上者,表示食品衛生風險度為較低風險,食品衛生信譽度較好,評為B級,進行常規監督,不少於2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