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擬辦教育機構的章程
非學歷民辦學校章程(樣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教育機構的辦學活動和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教育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教育機構名稱:*******。舉辦者:*******,該組織屬於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中的******。[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公司、社會團體組織或個人](選一)。
第三條 本教育機構的辦學宗旨:******;辦學范圍:******屬於文化教育類非學歷教育;辦學的規模:******(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訓量****人);辦學的層次:******[初、中、高級](選其中);辦學的形式:*******[業余面授、全日制授課](選其中)。
第四條 本教育機構的性質:屬於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第五條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設立時教學地址:*******,[自有、租用](選一), 郵政編碼:******* 。
第六條 依照國家對民辦教育機構的管理規定,本教育機構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後,立即向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並自覺接受登記機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組織與職權
第七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設立******[董事會、理事會](選一)。*******[董事會、理事會](選一)是本教育機構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八條 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數、任期:首屆*****[董事會或理事會](選一)由舉辦者依照規定條件推薦組成,[以後決策機構的人員調整由原******(董事會或理事會)(選一)全體人員討論決定。]人數***名(要求:5人以上單數組成)。在******[董事會或理事會] (選一)成員中設*****(董事長、理事長)一人。******[董事會或理事會] (選一)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或理事會] (選一)每屆任期***年,******[董事、理事] (選一)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決策機構議事的規則:每年至少召開***次****[董事會或理事會] (選一)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決策機構討論職權內的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條 決策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 (選一)行使的職權:
(一) 聘任、解聘校長;
(二) 修改學校章程;
(三) 制定發展規劃;
(四) 審核預算、決算;
(五) 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並、終止;
(六) 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院長、校長、主任](選一),由******[董事會或理事會](選一)依照任職條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聘任、解聘或變更,並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十二條 主要負責人[院長、校長、主任] (選一)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的權力,行使的職權:
(一) 執行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各項規章制度;
(三) 提出教育機構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人員組成名單,報決策機構批准;
(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 負責本教育機構日常管理工作;
(六) 決策機構授予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權力。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首屆法定代表人,由舉辦者依法在董事長、理事長或主要負責人[院長、校長、主任] (選一)的人選中推舉擔任。
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章 資產與管理
第十四條 辦學出資人屬於**********[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者](選一)。資產性質:******(要求:以自主擁有的資產確認其性質)。
第十五條 資產來源:******(舉辦者單位出資、個人出資、聯合出資[須註明出資比例]、捐贈[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數額、用途] 等)(選其中,可多選)。
第十六條 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辦學義務,本教育機構籌設時舉辦者辦學出資額(人民幣):******萬元(要求:1、說明資金來源2、本項資金的性質);
第十七條 其他出資方式:******[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選其中並說明其產權關系等)。
第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九條 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按照有關法規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批准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不低於年凈資產增加額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本教育機構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一條 屬於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者,由學校的決策機構根據國家規定作出辦學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其有關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屬於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者,不需要規定此條款。)
第二十二條 本教育機構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本教育機構的資產和財務接受審批機關的監督。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條 本教育機構修改的章程,須經決策機構[董事會、理事會] (選一)經2/3以上組成人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教育機構修改的章程,通過後3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六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五條 本教育機構的有關辦學變更項目,均須學校決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准或核准。
第二十六條 本教育機構在下列情況下屬於自願終止辦學,由決策機構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終止程序,提交終止清理方案,報審批機關批准。
(一) 本校自行解散或注銷的,有法定代表人向董事會提出終止提議。
(二)本校終止提議需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
(三)本校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進行。清算債權債務人,處理善後事宜。
(四)經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後既為終止。
第二十七條 本教育機構屬於非自願的情形下被終止辦學,接受審批機構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於****年**月**日經******[董事會、理事會] (選一)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理事會] (選一)。
第三十條 本章程須經本教育機構的審批機關審核後,報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理)事會成員簽名:
參考一下應該可以了吧....
② 怎樣申請民辦培訓機構
1 首先,要去勞動局注冊備案,如果不注冊備案,那就等於是非法辦學,得不到允許的,也就是說要拿到"辦學許可證"
2 再到相關的稅務部門,申請拿到"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
3 還要到質量檢驗部門進行年檢,對於新的培訓學校可以不用.
4 到勞動局拿到企業機構組織代碼.
5 以上辦理好了以後,就可以進行招生宣傳工作了.
需要准備的材料那很多了,具體可以電話咨詢當地的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流程那邊會告訴你 然後填寫相應材料 你要准備培訓機構的章程 管理人員以及教師的資格證明 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有效的房產 資產 證明 教學計劃大綱等方面的材料。
③ 民辦培訓學校章程怎麼填
有固定的格式,歸區裡面管還是市裡面管,區里審核不嚴,市裡面,你需要找個熟人,拿出一本別人的,你照著做一份,我的當時就是這樣弄的。
④ 如何注冊一家教育培訓公司
一、辦事程序
1、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審批機關驗證;
3、設立民辦學校;
4、考查、審批。
二、申報材料
(一)申請籌設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二)申請正式設立應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4)民辦培訓機構章程範本擴展閱讀
培訓形式
技能培訓
教育培訓是勞工部門培養和考取上崗資格證為目的,所以登記機關是勞動部門,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為目的,主要是提供勞動部門的認證考試培訓,師資需要認證,收費需要認證。
商業培訓
區別於以上的教育形式是因為,商業培訓的登記機關是工商局,在設置課題和訂立價格等方面比以上兩種形式簡單,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門相關的學歷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勞動部門的上崗認證教育培訓。
參考資料:網路-天津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
⑤ 如何注冊教育培訓機構
【申請教育培訓機構注冊流程】
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基本條件
1.舉辦者(法人)及管理人員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犯罪記錄;學校負責人和業務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國辦學校在職在編人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2.要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層次相適應的專職和兼職教師,教師總數不少於6人,其中專職教師不少於2人。所聘教師具備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和學歷要求,其中開展高中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中教師資格證。
3.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安全標准和周邊環境符合辦學要求的校舍。教學及辦公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租賃校舍辦學的,租期不少於3年。
4.注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評估。
二、申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須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籌設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1.申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舉辦者;
(2)培養目標;
(3)辦學規模
(4)辦學層次、辦學形式
(5)辦學條件
(6)內部管理體制;
(7)經費籌措
(8)使用管理等。
2.舉辦者資格證明材料。
3.資金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籌建培訓機構在籌建期間不準招生。
(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資料涵蓋以下內容:
1.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到教育行政部門可領取)
2.籌設情況報告。應寫明以下內容:
(1)籌建基本情況;
(2)投資數額;
(3)目前達到的基本辦學條件。
3.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章程。章程內容包括:
(1)學校的名稱、地址;
(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3)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4.擬任負責人的證明材料:
(1)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2)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職稱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4)個人簡歷;
(5)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驗的證明。
5.擬聘教師的證明材料:
(1)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聘任教師和職員的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擬聘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7.土地使用權、校舍產權及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9.辦學場地證明。
10.教學儀器、設備清單。舉辦者自有的並作為辦學投入的,應辦理好產權變更手續。
具備以上辦學條件者可不經籌設,直接申請正式成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三)具體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籌辦的報告(見上)。
2.審批機關驗證。
3.申請正式設立的報告(見上)。
4.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5.審批完畢,書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批復,批准設立的,頒發辦學許可證。
(四)辦結時限
1.遞交申請籌辦的辦結時限為30日;
2.申請正式的辦結時限為20個工作日;
具體看教育部門的辦事效率。
(五)納稅比率
1.營業稅:按營業收入5%繳納;
2.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7%繳納;
3.教育費附加稅:按繳納的營業稅3%繳納;
4.地方教育費附加稅:按繳納的營業稅2繳納%;
5.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後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6.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8.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後的利潤)繳納(稅收3萬元以內18%,3萬元至10萬元27%,10萬元以上33%);
9.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申請教育培訓機構注冊具體步驟】
一、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
1.舉辦者應為本市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單位(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應200萬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擬任培訓機構校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3.具有50萬元以上的辦學啟動資金。
4.辦學場地相對固定(教室和辦公室應在一處)。校舍面積不低於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於2年;舉辦電腦培訓應具有不少於40台的較新型號計算機;舉辦專業性較強的培訓應具有相應的教學設備和場所;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
5.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組成人數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6.舉辦專業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響大的培訓須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7.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
8.有2名以上具有財會資質的財務人員;有一定數量與開辦專業相符的教師。
二、申請辦學應提交下列材料:
1.辦學申辦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辦學校址、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機制。舉辦者為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2.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舉辦者應提交本法人證書、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提交本人戶口本、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文件(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地產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用房證明;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雙方的協議書。用房證明或租賃協議書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和租賃期限。
5.消防治安合格證明文件。
6.培訓機構章程。內容如下(查閱海淀教育網學校章程範本):
(1)培訓機構名稱、地址;
(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3)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4)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理由;
(8)該章程修改程序;
(9)學校應規定的其他事項。
7.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寫明時間、地點;
(2)與會人員名單;
(3)會議決議內容:
①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
②選舉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
③全體成員簽字。
8.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應寫明以下內容:
(1)課程設置
(2)學習期限
(3)課時
(4)時間安排
(5)教學目的
(6)適宜人群范圍
(7)使用教材。
9.擬聘財會人員會計證原件復印件。
10.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11.必要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購置證明。
12.聯合出資辦學應提交經過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須寫明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應用小4號字正反面列印在A4型紙上。
三、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名稱為「北京市海淀區×××培訓學校。
2.未經國家教育部批准,不得冠以「中華」、「中國」等字樣。
3.未經市教委批准,不得稱「大學」、「學院」。
四、提交資料後辦理程序:
1.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給具備資格、符合條件、提交材料齊備的舉辦者發放《XX市XX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
2.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接受填寫合格的登記表之日為正式受理日。
3.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自正式受理日起三個月內,對辦學申請作出答復。
五、批准成立的學校應做到:
1.必須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
2.保證學校運作時按規章制度辦事。
六、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職責:
1.審查舉辦者應具備的辦學條件;
2.通知符合條件的舉辦者到推薦的審計事務所進行辦學啟動資金驗資;
3.提醒舉辦者向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提交驗資報告原件一份。
七、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有以下權利:
1.鼓勵培訓機構選擇校址時考慮全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合理布局,積極到民辦教育發展薄弱的偏遠地區辦學。
2.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對全區民辦教育實行宏觀調控,對在偏遠地區辦學的培訓機構給予扶持;
3.對在培訓機構密集地區設立內容重復的辦學申請不予批准。
八、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向批準的教育培訓機構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培訓機構憑《許可證》完成以下程序:
1.培訓機構領取許可證後刻制印章、
2.到區人事局編辦或區民政局社團辦辦理法人登記、
3.到區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書、
4.到銀行開設帳號、
5.到區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
6.培訓機構應將刻制印章式樣、開戶銀行及帳號報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社管科備案。
九、批准成立的培訓機構有一年的試辦期,試辦期滿,經考核,培訓機構辦學條件降低,已不符合辦學條件的,取消辦學資格,由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收回辦學許可證。
提醒:以上內容因地區差異會略有不同,請根據本地教育行政主管機構的相應規定辦理,此文僅供參考。
⑥ 民辦學校章程批文怎麼寫
1、申辦報告、辦學章程和發展規劃; 2、舉辦者及擬任校長(負責人)、擬聘教師和財會人員、管理人員和資格證明。 3、辦學專業設置、課程計劃(培訓計劃)和使用的教材; 4、擬辦教育機構的資產證明和辦學風險擔保證明; 5、辦學場所的使用權或所有權證明; 6、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核材料; 7、有設校董事會的民辦教育單位的校董事成員名單,有聯合舉辦的機構,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 辦理指南 1、申辦者提交申辦報告、辦學章程、發展規范等材料,領申請; 2、申辦者提交人員、場地、資產及有關待業部門的審核材料; 3、現場察查辦學場地; 4、審核、發證。 辦理依據 (參考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 社會力量辦學 成教辦 一 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的審批; 二 試辦的教育機構申請正式建校的審批; 三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學科審批; 四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解散審批; 五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廣告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國務院226號令)、《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號令)、《上海市社會力量舉辦學院設置的暫行規定》、《上海市社會力量舉辦學校的暫行規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滬教委(1997)5號])和《上海市社會力量辦學及其他教育機構非學歷教育招生廣告管理規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滬教委(1997)75號]) 一 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的試辦審批。 受理范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具有本區常住戶口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的公民個人。 受理程序: 1.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辦者的辦學申請(含按暫行規定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2.對申報材料齊全、基本辦學條件達到要求的,組織社會力量資質審查機構或有關專家集中評議; 3.區教育局根據評議結構和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結構和布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審批; 4.向審批同意試辦的社會力量辦學的教育機構頒發批文和《辦學許可證(試辦)》並予以公告,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報市教委備案。 二 試辦的教育機構申請正式建校審批。 受理范圍:試辦期滿的社會力量辦學試辦教育機構 受理程序: 1.由申辦者向區教育局提出正式建校的書面申請,並提交辦校一年的自查總結; 2.區教育局組織社會力量辦學資質審機構或有關專家進行年審; 3.年審合格的,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並予以公告和報市教委備案;年審不合格的,根據試辦情況可作延長試辦期、取消辦學資格等處理。 三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學科審批。 受理范圍:取得《辦學許可證》(不含試辦)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 受理程序: 1.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提交增設專業(學科)的書面申請; 2.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填寫社會力量辦學學科審批表; 3.經有關機構或該專業(學科)兩名以上專家審批; 4.區教育局根據合理的教育結構和布局審批。 四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解散審批。 受理范圍: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申辦者。 受理程序: 1.申辦者提交停辦的書面申請; 2.區教育局審批; 3.經批准後,由教育機構和舉辦者負責妥善安置學生,並對教育機構的財產進行清算; 4.核准解散的教育機構予以公告,報市教委備案。並通知教育機構交回辦學許可證及印章,予以封存。 五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廣告審批。 受理范圍: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 受理程序: 1.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填寫「上海市社會力量辦學及其他教育機構招生廣告審批表」; 2.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3.區教育局批一、申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關於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0號)以及省勞動保障廳提出的貫徹意見(蘇勞社培[2004]64號)。 二、申辦條件 學校性質: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公益性事業。 申報受理部門:舉辦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受理范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地區范圍內面向社會申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一)舉辦者資格條件 1、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擁有與其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三分之二。 2、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擬任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學校人員配置條件 1、學校董事會:學校應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學校董事會不少於5人,且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2、法定代表人: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校長擔任。 3、學校管理人員: (1)校長:學校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2)教學管理人員:學校辦學規模在500人以下的應配備2-5名教學管理人員,辦學規模500人以上,應與辦學規模相匹配,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並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 (3)職業指導人員:應配備具有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資格的相關人員。 (4)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4、學校教學人員:要配備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教師與學生之比一般為1:20-25,專職教師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教師必須持教師證,並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