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策劃學院是大學,還是政府,還是行業協會呀
中國策劃學院是我國第一部《策劃師資格認證標准和工作規程》的制定頒發機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登記,已經載入策劃教科書中。
2. 上海市電子商務行業協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上海市電子商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ECA。)
第二條 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事業單位(含在本市注冊的外資、中外合資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服務、自律、代表、協調。通過服務會員單位,行業自律,代錶行業整體利益,協調與會員有關的事務,促進上海市電子商務的健康和規范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協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就發展電子商務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修)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政策、法規、標准,並推動其貫徹執行;
(二)開展電子商務領域基本情況調查,向會員及有關部門提供電子商務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及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協助政府部門制定電子商務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積極開展電子商務學術交流;推動電子商務知識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開展電子商務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
(四)加強國內外合作與交流,組織或參與國內外電子商務新產品、新技術展覽、展銷,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推廣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新技術;
(五)指導企事業單位以客戶為中心,積極參加有關電子商務認證及質量監督活動,提高產品質量、服務質量;
(六)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推廣網上創業;
(七)積極開展協會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工作,根據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委託,為電子商務投資開發項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論證與咨詢;
(八)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出版電子商務書刊、聲像資料;
(九)完善行業規約,禁止不正當競爭,維護知識產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完成政府或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技術交流、咨詢培訓、中介服務、舉辦會展、出版資料、承辦政府等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八條 本協會活動原則:
(一) 本協會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本協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 本協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 本協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組織;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獲得本協會出版的有關書刊和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聲譽與利益;
(二) 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 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 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協會遞交書面函件,並退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由本協會組織且必須參加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被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由理事會審理並作出答復;對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申訴,理事會難以決定的,可以建議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 審議決定會費標准;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協會更名、協會終止等重大事項;
(六)需要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須指定會員代表一名,代表會員參加會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會員單位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根據授權范圍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總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任期四年,任期屆滿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選舉或者罷免本協會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五)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
(七)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 決定會員的除名;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由理事會提出,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應當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員大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職權、理事會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之職權並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理事會的會議紀要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中也無現任公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在本協會行業內有較大的影響或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協會會長、副會長: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且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滿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在國家機關中有現任公職的。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協會秘書長人選;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六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接受理事會領導,嚴格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秘書長應為專職人員。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制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同意後組織實施;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收入來源:
(一) 會費;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准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者社會捐贈的部分, 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協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程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發展與上海市電子商務發展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協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21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准。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全稱為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 Instry,英文縮寫為CAMDI。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從事醫療器械研發、生產、經營、投資、產品檢測、認證咨詢及教育培訓的單位或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代表並維護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權益,促進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是經民政部批准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主管部門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時接受民政部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委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大街2號成銘大廈C603,郵編100035。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向社會各界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消除影響行業發展的障礙;
(二)開展有關醫療器械行業發展問題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政策,規范企業行為,積極參與構建和諧社會,逐步建立誠信體系,公平公正地服務於人民大眾,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四)參與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質量規范的制定、修改、宣傳和推廣,開展行業資質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接受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其他任務;
(六)組織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調國內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七)開展三類產品及進口產品注冊咨詢及代理,開展相關各類認證、認可及其咨詢工作,代理申報醫療器械產品出口證明;
(八)組織醫療器械行業相關的法規、質量、技術及職業培訓;
(九)組織行業內科技成果及產品的鑒定、推廣工作,參與知識產權保護,協助會員企業依法申請專利,為會員單位爭取相關科研支持及項目資金;
(十)進行行業統計,創辦刊物,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開展行業咨詢;
(十一)參與國內外政府采購及醫療器械的招、投標工作,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合法經營的會員企業提供商機;
(十二)組織國內外展覽會,研討會,開展招商和產品推介等活動;
(十三)積極參與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從事醫療器械及相關產業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申請成為本協會的會員。法人單位為單位會員,自然人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協會章程》;
(二)自願提出入會申請;
(三)從事醫療器械行業的生產、經營、研發、認證認可、教育培訓等與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實體及個人。上述單位和個人必要時需具備合法資質,法人實體需具備有效營業執照。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的活動,願意接受本協會的指導並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出入會申請,並填寫會員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授權由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秘書處發給其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內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本協會有關行業信息等相關免費服務;
(四)優先、優惠獲得本協會相關有償服務;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捍衛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依法進行生產或經營;
(二)遵守本協會章程;
(三)執行本協會決議;
(四)維護本協會聲譽及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向本協會反映情況並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本協會各分支機構可以在總會授權范圍內發展會員,其發展的會員為總會會員,會員資格管理由總會秘書處管理。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特殊原因,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退會者應主動交回會員證書,否則本協會可通過媒體通告。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後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參加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未能到會代表授權本協會秘書處或其他會員代為表決,視同到會。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作出決定,報請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作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本屆名譽會長、顧問的產生;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調整、增補理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需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需有2/3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醫療器械行業中有一定影響,有為會員服務的願望和能力;
(三)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5歲,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若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本協會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協會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五)處理其他重要事務。
第三十條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的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理事、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有關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四)在批准范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協會章程、理事會決議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或企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5年12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 十條本協會一切業務由紀檢部門審核通過可生效,審核形式必須簽字生效。
4.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IAC」)。
第二條協會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登記注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職責范圍
第六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自律規則,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二)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行業的質量標准、技術規范、服務標准和行規行約;
(三)積極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制度、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探索建立行業信用評價體系;
(四)開展會員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自律規則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行業形象受損的會員,可按章程、自律公約和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懲罰,涉嫌違法的可提請監管部門或其他執法部門予以處理;
(五)其他與行業自律有關的事項。
第七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參與決策論證。代錶行業參與同行業改革發展、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相關建議;
(二)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加強與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行業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當會員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協調溝通;
(四)指導建立行業保險糾紛調解機制,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協調溝通機制的構建與維護;
(五)接受和辦理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六)其他與行業維權有關的事項。
第八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主動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風險與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從業人員之間的關系,調處矛盾,營造健康和諧的行業氛圍;
(三)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社會公眾之間的關系,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構建行業教育培訓體系,開展從業人員資格認證管理和培訓工作;
(五)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數據、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共同發展;
(六)其他與行業服務有關的事項。
第九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交流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通聯工作機制,促進業內交流。經批准,依照相關規定創辦信息刊物、開辦網站。根據授權,匯總保險市場信息,提供行業數據服務,實現信息共享;
(二)加強與其他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與協調,促進行業對外交流;
(三)搭建國際交流平台,積極參加國際保險組織,引導行業拓寬國際視野,拓展對外合作領域和空間;
(四)組織參加國際會議和有關活動,服務行業走出去,學習、借鑒國外先進技術和經驗;
(五)其他與行業交流有關的事項。
第十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宣傳職責:
(一)整合宣傳資源,制定宣傳規劃,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宣傳和咨詢活動;
(二)組織落實「守信用、擔風險、重服務、合規范」的保險行業核心價值理念,推動行業文化建設;
(三)關注保險業熱點、焦點問題,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四)普及保險知識,利用多種載體開展保險公眾宣傳;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先進典型,樹立行業正氣,營造良好形象;
(六)其他與行業宣傳有關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一節會籍
第十一條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資、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公司)、再保險公司以及在華外資保險機構,按照《保險法》有關規定,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二)依法設立並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在成立後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三)依法設立並經中國保監會許可從事保險業務的專業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保險中介服務集團等保險中介服務機構,可在成立後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四)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保險行業協會,可在設立後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五)依法設立,為保險行業提供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風險管理的機構以及與保險行業相關的服務機構,可在成立後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六)協會個人會員由中國保監會推薦。
第十二條協會的單位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依法從事與保險相關的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會員代表發生變更時應在三個月內向協會書面報告,履行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單位會員的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經營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經協會審查同意後頒發會員證書,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並、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除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列會員外的其他類別會員可自願退會。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協會應當取消其會員資格並收回會員證書;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協會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收回會員證書。
第二節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監督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自律公約、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期足額繳納會費;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上一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產生的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准;
(六)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六)選舉和罷免協會秘書長;
(七)授權分支機構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聘任主要負責人;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九)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十)批准協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十一)執行中國保監會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二)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除第二、六、八項外的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兩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四節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會長人選可以是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的人員,也可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會長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經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十三條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為專職,協助會長工作,對會長負責。秘書長人選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常務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備案。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四條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四)主持協會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聘任副秘書長;
(六)聘請業內外專家擔任協會顧問。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的基本條件;
(二)在保險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六)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七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可提前離任。
會長提前離任的,可提前改選並須進行離任審計。
兼職副會長在協會任期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應由原單位在三個月內提出人員變動申請,並推薦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
秘書長提前離任的,由常務理事會指定人員或提前改選。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不得被任何單位、個人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協會工作人員實行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和規范化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參照本行業平均工資待遇水平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保監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英文譯名是: China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縮寫CAA。
第二條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是由全國拍賣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事拍賣或相關工作的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盈利的社會團體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入資格。
第三條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和國 家的法律、法規,以為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雙向服務為宗旨,發揮橋梁、紐帶、協調、服務的功能,遵守社會道德風 尚,維護拍賣行業的合法權益增強拍賣行業的凝聚力和 自我保護、自我發展的能力,促進全行業經濟效益和社會 效益的提高。
第四條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注冊地點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 協助政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令,開展拍賣行業的理論研究,提出有關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二) 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制訂行規、會約,促進企業規范化管理和規范化經營;
(三) 調查、整理全行業的基礎資料,研究本行業發展歷史、現狀及發展趨勢,為協會開展工作和政府部門指導協會工作提供依據;
(四) 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協調解決行業發展和企業經營中出現的問題,保護會員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五) 按照《拍賣法》的要求,做好拍賣師資格的考試、授證、注冊和年檢等管理工作;
(六) 組織會員開展各類信息和業務交流,為會員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詢服務,促進企業之間的協作;
(七) 組織編寫拍賣專業教材,舉辦講座、論壇、研討會、培訓班,提高行業職工隊伍素質;
(八) 積極開展國際交往,擴大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並接受委託組織對外考察和接待來訪等外事活動;
(九) 辦好行業刊物;
(十) 接受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工件。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事拍賣及相關工作的個人,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單位會員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更,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業務主管負責人接替,並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自願要求加入本會;
(三) 在拍賣行業或所在地區的拍賣業中有一定的影響;
(四) 會員應按期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和相關資料;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政策、理論信息、拍賣相關資料、法律咨詢、業務培訓和其它服務的權利;
(四) 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權和批評建議權;
(五) 有權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行規、會約及本會的決議;
(二) 關心支持本會的工作,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各種有關數據和統計資料;
(五) 依據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一年無故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可勸其退會,或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產生理事會;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或調整會員交納會費的標准;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五條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單位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單位的代表中,經民主選舉產生。加入本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協會,作為團體會員自然成為本會的理事單位。理事單位的代表有變動的,應由單位推舉新的代表接替,並向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研究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授權協會秘書處,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視需要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單位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單位代表2/3以上表決通 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 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 單位代表人數不超過理事單位代表人數的1/3,由理事會 民主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單位代表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換的,由理事會重新補選產生。原常務理事所在單位有權優先推薦候選人。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原則上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 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拍賣及與拍賣相關工作的,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會員單位及其它單位的社會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收 費標准、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 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飛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 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 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拍賣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月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6. 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為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NATIONAL SHIPBUILDING INDUSTRY(縮寫為CANSI)
第二條:性質
本協會是由船舶製造與修理、船舶配套設備製造企業,船舶和船舶配套設備科研設計院所,船舶檢驗部門,與船舶行業相關聯的高等(專業)院校和企、事業單位以及符合條件的同業經濟組織,按平等自願的原則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船舶工業行業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宗旨
高舉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偉大旗幟,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市場化原則規范辦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部門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事業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在聯系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在協調會員單位關系、行為方面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成為政府管理行業的重要支撐,促進行業技術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對社會宣傳船舶工業的重要窗口,密切與國內外同行交往的重要手段。壯大船舶工業實力,推動我國成為世界造船大國、強國。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國防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掛靠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和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
第五條: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結合本行業情況,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託,協助國防科工委對船舶工業實施行業管理;
(二)受政府委託,組織和實施行業調查、進行綜合統計和分析,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積極向政府部門提出船舶工業存在的共性問題,反映會員單位的意願,維護會員單位合法利益:
(四)開展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為會員單位、政府部門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五)推進本行業的企業改革、技術進步與產業發展,組織經驗交流和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能力;
(六) 組織和參與行業名優產品和各類工業獎項的評價、申報和推薦工作。參與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質量認證及企業資質認證工作,提高船舶工業的隊伍素質。
(七)參與制定、修訂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協調會員單位、行業之間的關系,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八)組織本行業開展各項與國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活動,包括組織考察、舉辦展覽會、經貿洽談會等,促進會員發展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的合作與交流:
(九)積極開展新聞宣傳,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船舶工業有關經濟信息;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鑒、資料和出版物;
(十)承擔政府和企業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參加本協會的意願,並承擔會員義務,按時交納會費,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三)會員必須是在船舶行業及相關聯行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防科工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推遲或提前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船舶工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 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應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再由社團按其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防科工委和報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防科工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
實情況;
(三)聘任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單位及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會計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各項資金接受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年度財務決算和審計報告應報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改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防科工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防科工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國防科工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防科工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防科工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6年5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7. 網友們,請問有知道『消防行業協會章程』的嗎急!!謝謝
《廣東省消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廣東省消防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GDFPA。
第二條 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廣東省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及消防科研、大專院校、熱心消防事業的各界人士以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企業和中介組織等自願參加和組成的學術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發展我省消防事業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協會工作,充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與消防行政部門緊密配合,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以人為本,求真務實,民主辦會,依法辦會;充分依靠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廣泛團結消防科技工作者及熱心消防事業的各界人士,促進消防行業的規范與進步,促進公民消防素質的提高,促進消防科技成果向經濟領域轉化,促進我省消防現代化,為消防中心工作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為建設「經濟強省、文化大省、和諧廣東」提供有力的消防保障,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做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業務領導,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監督管理,業務上受中國消防協會指導,主管單位是廣東省公安廳。掛靠單位是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瘦狗嶺路481號,郵政編碼:510640。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國內外消防學術研究和交流,推動消防科學技術發展進步。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消防宣傳,加強對消防重點單位針對性消防宣傳,普及消防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消防意識。
(三)推進消防文化建設,促進消防文化傳播,推動全省消防文化事業發展。
(四)貫徹國家有關法規、技術標准和行業政策,開展行業自律管理,引導和規范行業行為,推動消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五)組織開展消防教育、培訓,經有關部門委託,承擔或參加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
(六)舉辦消防科技交流、展覽、講座、研討、論壇,大力推廣國內外先進消防技術、消防產品。開展消防調研論證和技術咨詢,為消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七)接受委託,承擔或參與起草、修訂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標准,參與消防科技項目的評估、消防設計施工企業的資質審查和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鑒定、評審和獎勵、消防產品質量仲裁與鑒定、火災原因論證與鑒定、消防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及有關消防法規、標准、教材的編寫等工作。
(八)加強與各省、市消防協會的聯系和協作,發展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民間消防組織的業務交往。開展國際消防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際民間消防組織的友好往來和科技交流。
(九)興辦社會消防公益事業,開展消防法律法規、消防科技和消防業務咨詢及社會責任保險等社會中介服務。
(十)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進步、消防公益事業和消防工作社會化、行業自律規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十一)編輯消防學術刊物、消防書籍和音像製品及消防雜志,籌拍消防影視作品,開設消防網站,建立消防博物館及消防防災教育館。
(十二)向黨和政府及消防行政部門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及消防行業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及消防行業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三)對市級消防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協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自願申請入會者,經本協會批准成為會員。本協會會員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單位會員:
(一)與消防行業相關,參與支持本協會工作的,具有獨立經營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
(二)願意參加協會活動,支持本協會工作的消防重點保衛單位、消防企業和消防技術中介服務機構。
(三)支持本協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個人會員:
(一) 全省各級消防幹警和專職消防人員。
(二) 具有工程師職稱或相當工程師以上的消防工程技術人員,並從事消防事業一年以上。
(三) 熱心消防事業,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或秘書長主持的組織工作會議審議批准。
(三)由協會秘書處核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知情權和共同決策權。
(三)享有優先獲得行業重要資訊和技術服務,舉辦新技術推廣、交流和其他工作的權利。
(四)可無償獲得協會編印的各類信息、資料、報告、刊物、影視製品等,享有在協會刊物上發表論文和文章的權利。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履行會員義務。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或委託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協會開展的消防學術研究、科技創新、科普宣傳、培訓、技術咨詢和對外交流等活動。
(五)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遵守公共商定的行規行約。
(六)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和銘牌。
會員會費在每年第一季度一次交清。無特殊原因,一年不交會費者,經提醒後仍未交納會費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協會採取適當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協會工作計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表彰和獎勵。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會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職權者可由原來單位提出新的理事人選,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三至五人,秘書長一人及常務理事若幹人,並由此組成常務理事會。本協會可聘請相關領導或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和顧問。外藉人士擔任此類職務,須報有關主管單位審批並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出其他重要事項的決策意見。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離職期間,依次代理會長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等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貫徹落實各項規章制度。
(六)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七)副秘書長應當積極配合秘書長履行前款所規定的各項職權。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可根據需要設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分支機構應根據本章程和各自的專業特點,制定工作細則,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施行。協會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登記和注銷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若干機構除實體機構外均不具備法人資格,應嚴格按本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重大活動必須報協會批准或備案。
第五章 支持單位和捐助單位
第三十六條 凡積極支持本協會工作,資助協會一定財物或贊助協會活動的域外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成為本協會的支持單位。支持單位可以向本會推薦理事成員及下屬機構人選,可以向協會要求協會業務范圍內的支持和服務,可提出與消防工作有關的其他形式的支持,可出席協會組織的重大活動,對本會重大工作事項及工作計劃有建議權,對貢獻的財物有監督權。協會視支持單位貢獻大小,決定鳴謝、立牌、冠名等方式和規模。
第三十七條 凡積極以人、財、物等形式給予協會資助,或在消防課題和業務工作上捐助的港、澳、台和外國機構(企業、非政府組織、財團),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可成為本會的捐助單位。捐助單位可優先獲得協會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協會主辦的學術研討、技術交流、科學考察等有關活動。可以在協會主辦的刊物上發表符合刊物宗旨的有關文章,介紹先進的科技成果和設備、裝備。在符合我國政府有關外事和商務規定條件下,協會可協助捐助單位在本省或境外開展有關活動。捐助單位對本會重大工作事項及工作計劃有建議權,對貢獻的財物有監督權。協會視捐助單位貢獻大小,決定鳴謝、立牌、冠名等方式和規模。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捐贈、資助;
(三)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廣東省科技廳和政府相關部門劃撥、資助的專項經費;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如咨詢、培訓、檢測等);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開展各項活動及公益活動,用於為會員服務和消防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依據有關規定,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金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相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必要時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的經營資產及國家撥給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和調撥。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批准,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協會將終止情況告知全體會員。
第五十二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9日第四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8. 中國寵物行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寵物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本省寵物行業企業發起和組成的全國性的聯合組織,由各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中國寵物行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行業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全行業的科學技術水平;整合行業資源、規范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利益、推動行業發展;在行業發展中發揮管理、服務、協調、自律、監督、維權、咨詢、指導作用,為國民經濟建設和維護社會穩定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
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遵守《中國社會團體管理規定》。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中國。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 宗旨是整合行業資源、規范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利益、推動行業發展。在行業發展中發揮管理、服務、協調、自律、監督、維權、咨詢、指導作用。
(二) 宣傳政府制定的養犬(養寵)的法律、法規、條例,推廣和普及寵物知識、編輯出版行業刊物、書籍,建立行業網站,提供咨詢和信息服務,推動依法、文明、科學養寵;
(三) 協助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寵物繁育培訓基地、寵物醫院、美容院、犬舍、寵物收養、寄養中心及其他寵物服務部門進行的登記認證和管理工作;
(四) 協助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養犬登記、年審、疫苗注射,配合有關部門對寵物及寵物持牌人實施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的規范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五) 制定、規范純種犬和行業相關標准,組織犬只血統鑒定,制定純種犬登記,犬只電子晶元安裝,組織實施、頒發犬只血統證書;
(六) 制定行業培訓計劃,組織寵物美容師、護理師、訓犬師、牽犬師寵物醫師等的培訓和認證,評價分級工作。並協助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行業人員技術職稱的初審和申報;
(七) 協助制定和規范寵物醫院及寵物服務行業的價格體系、收費標准。
(八) 制定活動計劃,組織開展行業展覽會、交流會、研討會、論壇等活動,舉辦市內外各類各級寵物比賽、評比活動;
(九) 推薦純種優秀犬、優質飼料、葯品、疫苗等適用用品、用具信息,以及誠信寵物醫院、美容院、犬舍、俱樂部、網站等;
(十) 組織行業的國際、國內交流,建立互訪機制,引進先進技術和標准,盡快與國際接軌;
(十一) 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意見、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與會員之間、寵物行業與其他行業之間的關系;
(十二) 積極開展行業公益事業及有益於社會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
(四) 境外單位,經同樣程序可成為寵物行業協會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協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優惠權;
(四)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的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准:
(一)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8000元/年;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3000元/年;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2000元/年;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900元/年。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
(一)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七) 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八) 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或監事1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中國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9. 中國物流行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中國物流行業協會(英文:China Logistics Association. 中文名縮寫:中物協 英文名稱縮寫:CLA.)
第二條 協會性質:中國物流行業協會是由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從事物流發展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教學機構以及其他相關行業用戶,自願聯合成立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大中華區國際性社團組織(非政府組織NGO)。
第三條 協會宗旨是:挖掘、集中、整合各方資源,培育物流需求市場,引導中國物流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內部企業之間,供需雙方之間的聯系,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推動中國物流行業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協會可設立專業委員會、分會、地方服務中心和實體機構。
第五條 協會提供物流資訊服務,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協會的任務如下:
1、 行業規范 組織實施行業調查和統計,協助政府相關政策、方針、法規的制定出台與修改,監督、評審、考核協會成員,促進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秩序的建立。
2、 教育培訓 設立專職培訓機構,結合市場實際需求,聯合社會教育資源,設置學位、非學位的各類專業課程為行業培訓高素質人才。
3、 法律保險 設立商務法律經貿咨詢中心,促進行業法制建設及良好市場秩序的建立,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險顧問服務。在發生國際貿易糾紛、應訴事件等情況時,協助企業利用相關法規或慣例,維護自身權益。
4、 信息咨詢 通過編輯出版刊物、建立互聯網站為業內交流提供平台。並通過業內專業書刊和網站等渠道搜集國內外物流資訊、法律法規、資料論文以及專業書籍,整理並分析出行業發展的各項數據,為企業發展和壯大提供全方位和個性化的資訊服務。
5、 合作交流 協調企業與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通過組織會員交流聯誼會,舉辦各類學術交流會、展覽和論壇,加強行業內部以及與其他相關行業的溝通與協作,擴大綜合物流服務的深度和廣度;適應國內和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與國際物流行業接軌,組織開展各項與國外有關經濟組織、物流團體的交流考察活動,促進會員發展對外合作,使其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處於相對有利的位置。
6、 管理咨詢 推進本行業單位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發展;組織、開展行業調查、市場分析,為客戶提供綜合物流解決及運營方案,有效降低企業的物流成本、提高物流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提高市場佔有率。
7、 鑒定認證 參與物流方面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制訂與修訂,參與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和質量體系認證、評定;為會員單位提供質量管理體系、物流管理體系等標准認證咨詢。
8、 推廣宣傳 評定物流行業的優秀企業和人物,推廣其成功經驗;推薦行業名優產品,提升企業價值,樹立品牌形象。
9、 政府業務管理部門進行行業管理活動及參加各種社會活動。
10、其他依法並符合本協會宗旨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的產生
名譽會員:凡在行業內有所成就或對協會有特殊貢獻之國內外人事、機構或團體,由理事三人以上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可聘為本協會名譽會員。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級別根據對協會貢獻確定)
第八條 會員資格:
1.對象范圍: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從事物流發展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教學機構以及其他相關行業的單位;
2.依法注冊、守法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3.無重大不良記錄;
4.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完善的管理制度;
5.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6.直接或在網上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加蓋單位公章後和入會資料(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碼復印件、會員登記表)一並遞交協會秘書處;
7.直接或在網上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8.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對其入會資格審查後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9.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和牌匾。
第十條 會員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公約,執行協會的決議;
2.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按時向協會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經濟指標月報、主要產品產量月報等統計資料;
4.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5.理事會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優先、優惠參加協會主辦的培訓、研討會、國外考察交流、展覽會等活動;
2.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有表決權和監督權;
4.及時免費獲得最新政策信息,國內外行業資訊;
5.可咨詢本行業發展情況,免費獲得協會專家不定期顧問服務;
6.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管理
1.有協會會員部管理會籍,會員入會後立即輸入會員資料資料庫。
2.協會應經常與會員保持聯系,了解會員情況,幫助會員解決問題和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見,提供信息、咨詢等多方面服務。
3.協會應深入會員單位徵求意見和建議,密切雙方關系,每年訪問不少於四分之一會員單位。
4.協會每月免費向會員寄發協會刊物,在協會網站和刊物中通報協會工作和活動,報道業界動態,傳達上級指令。
5.協會對主動與協會保持聯系的會員實行參加活動優先,活動收費優惠。
6.對協會做出貢獻的會員或個人,由部門推薦報秘書處或理事會批准,可視貢獻大小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
7.對違反協會章程和其它規定的會員,可視情節輕重報秘書處或監事會批准,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停止服務、警告、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第十三條 其他須知
1.會員入會前應仔細閱讀協會章程與會籍管理辦法,了解協會的基本情況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2.根據企業自身實際情況確定自己所希望取得的會員級別,並在備注中聲明。
3.協會與會員的聯系實行聯系人專職負責制,聯系人有責任將協會提供的各種信息向負責人轉達,離崗時必須委託專人代理負責,以免出現信息疏漏,影響企業整體利益。
4.會員單位遷址或發生人員變動,務必及時通知協會,以保證信息暢通。
5.如需要協會支持或聯合組織活動,請提前一周通知;會員的要求將在一周之內得到反饋。
6.會員希望變更身份必須提出申請報告,申請成為理事或常務理事須經過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
7.歡迎會員單位用贊助性會費支持協會工作。
8.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言行有損本協會聲譽,經會員檢舉及監視查明屬實者,得理事會通過予以警告、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予以除名,並會員大會追認。
9.會員經入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指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確定協會宗旨、工作方針,制定和修改物流行業的行約行規;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推選名譽會長,聘請協會顧問;
5.負責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年會;
6.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
9.制定本協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在工作緊迫的特殊情況下,可召開會長擴大會議,研究決策日常重要緊迫事宜。會長擴大會議的范圍為: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以及部分常務理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行業內有較大的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會長交辦的工作;
2.理事會閉會期間,為理事會工作負責;
3.參與研究和制定協會工作方針;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會及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會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分會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1.捐贈;
2.政府資助;
3.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經費支出包括:
1.開展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費用;
2.本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補貼;
3.其他為會員利益及本協會總之所需的正常開支。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方面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為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之日起生效。
10. 義烏市十字綉行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義烏市十字綉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是以從事十字綉生產、流通、科研及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方針,堅持與時俱進,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紐帶作用,挖掘、集中、整合各方資源,構築信息交流平台,加強行業內、外的信息交流;引導和規范行業的競爭形態,鼓勵創新,促進十字綉行業穩定、健康地向上發展;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推動中國十字綉行業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義烏市市場貿易發展局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義烏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住所:義烏市銀海國際商務樓610-611室(義烏市稠州北路1377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
(二)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制定行業規劃、起草行業標准,提出行業發展政策及立法建議;
(三)組織行業內的信息交流,建立行業專業網站,進行行業專業書刊編輯,為會員企業提供政策法規、經營管理咨詢、業務培訓服務等;
(四)協調企業之間的關系,加強企業之間的協作;
(五)制訂行規、行約、行業質量標准,建立圖庫,制定版權使用管理辦法,切實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利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受上級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主辦專業商品博覽會;
(七)收集、整理、分析行業的基本情況,總結交流企業經營、管理、改革和協會工作的經驗,反映企業的困難、問題和要求,進行行業經濟運行的研究和預測工作;
(八)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行業監督、檢查、競賽、統計、表彰等相關工作;
(九)積極發展與國外、境外相關行業組織、企業的交往,開展經濟與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十)做好政府等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申請者相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教育培訓、咨詢、組團調研等各種服務;
(七)對本協會主辦的各種展覽、展會活動有優先參展權,並可享受價格優惠;
(八)有權要求維護企業或單位的正當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協會章程,履行行規行約;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年應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准;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副會長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一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會長同時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督促並監督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
監事為社會團體的監督人員。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不參與表決。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秘書處依照法規和章程,行使監督職責,核實參會會員、理事資格和有效性,簽名確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上級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上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查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上級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級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06月0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