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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2-02-03 14:37:58

Ⅰ 對於能夠拉動內需的市場服務行業,政府給予哪些優惠政策,急急急!!!懸賞100!!!!

  1. 節能汽車,來或叫做新能自源汽車,政府應給予補貼,一是補貼給企業做開發;二是補貼給消費者,使得消費者能夠購買。另外,鼓勵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限制燃油動力汽車。

  2. 放開核心城市周邊地區的限購與限貸,發展城際快速交通,在區域規劃中,將產業布局分布在核心城市周邊,解決就業與生活的問題,減少市民城際間的往來。

  3. 為了鼓勵消費者在衛星城市置業,應放開城際間快速路的收費。

  4. 逐漸取消非商品房銷售,鼓勵成品房銷售。

  5. 繼續鼓勵家電、傢具、家居用品的更新換代,政府採取補貼政策。

  6. 發展教育、醫療衛生事業和產業,鼓勵民營資本進入該領域,將公益性慾商業性分開,促進商業性醫療和教育事業發展。

  7. 鼓勵帶薪休假,繼續放開節假日高速公路免費政策,促進假日經濟發展。

Ⅱ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民辦非學歷培訓教育事業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且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審批和管理的文化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條 市教委負責全市培訓機構的宏觀管理與監督指導,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對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的規劃、審批、管理、督查和評估等工作。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專修學院)由市教委審批。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對行政區域內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辦理法人登記。
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任何機構,不得冠以學校名稱,不得面向社會招生從事培訓活動。
第四條 設置培訓機構應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符合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的實際需求。
第五條 培訓機構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范圍開展培訓活動,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檢查、評估和審計。

Ⅲ 如何申辦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

申請辦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辦學申請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學校名稱、辦學地址、經費籌措來源、數額及管理使用辦法、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內部管理體制等。舉辦者為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公民個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舉辦者應當提交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當提交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相關證明、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及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及租賃期限)、消防安全、衛生合格證明文件。

(五)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章程。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應寫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理事長(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簽字),理事長(董事長)、理事(董事)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聘任財會人員的會計證及復印件。

(八)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九)在開設的專業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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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

1、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其收費項目和標准依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應當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依據等內容。按照學時收取培訓費用的,預收費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過40個學時(每學時按不超過60分鍾計算);按照培訓周期收取費用的,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收費應當出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准以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組織、參與或變相開展非法集資活動。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置。

2、現有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依法修改章程,繼續辦學,履行新的登記手續。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變更為營利性的,先進行清產核資,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資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核發新的辦學許可證後,重新在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工商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未經行政許可從事培訓業務的,由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辦法》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Ⅳ 開個小學生託管班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向教育部申請後,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

依據《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正式設立申請報告。籌設批准書。舉辦者資質證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三)項。學校章程。學校首屆董事會、監事(會)、行政機構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學校黨組織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教職工黨員名單。學校資產及其來源的有效證明文件。學校教師、財會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須提交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第十二條除第(二)項以外的材料。

審批機關對批准正式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准正式設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審批正式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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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相關要求規定:

1、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財務專戶,出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保障學校的教育教學、學生資助、教職工待遇以及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學校應當將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組織工作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

2、營利性民辦學校擁有法人財產權,存續期間,學校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抽逃。

3、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得抽逃注冊資本,不得用教育教學設施抵押貸款、進行擔保,辦學結余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後進行。

Ⅳ 如何加強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管理

一、充分認識加強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師生員工生命安全是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首要責任。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要充分認識當前安全管理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切實增強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做到制度上更加健全,措施上更加有力,落實上更加到位。堅決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領導機構、組織機構,進一步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安全工作責任書。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要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機構安全管理工作。舉辦者(法定代表人)為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行政負責人為安全管理工作具體責任人,安全工作有明確分工,責任到人。每年(每個培訓班次)要與學生家長、任課教師簽訂安全工作責任書。要進一步明確學生上下學途中、教學場所、教學班和各教學環節、重點時段的具體責任人,細化具體工作。
三、立即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堅決杜絕各類事故隱患。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要立即行動,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要親自負責,組織精幹人員,對辦學場所內部及周邊進行一次拉網式排查,全面查清可能影響安全穩定的各種隱患,並逐一落實整改措施。整改工作務必深入細致,並限期整改到位,確保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堅決做到不走過場、不留死角。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要有原始台賬備查。
四、嚴格落實安全措施,切實提高安全防範能力。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要結合自身特點,按照人防、物防、技防的要求,投入必要的安全經費,從嚴管控,切實提高安全防範能力。要嚴格准入制度,防止精神病患者、來歷不明人員等進入。培訓期間應配有專門安全保衛人員,加強周邊巡查力度,加大巡查密度。要加強對師生員工的安全教育,通過各種形式宣傳安全知識,增強師生的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五、完善機制,健全制度,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機制,健全制度。針對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辦學特點,要重點建立健全學生上下學接送登記制度、領導帶班值班制度、門衛值班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取得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防溺水管理制度、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制度、傳染病防控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工作制度等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加強各類安全應急預案的演練,提高應急響應速度,提高事故處置能力,確保發現得早、控製得往、處理得好。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要主動加強與社區和轄區民警聯系,組成聯防組織。要加強值班報告工作,確保發生問題能在第一時間向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爭取主動、及時處置。
六、為確保師生的生命安全,防止和減少因惡劣天氣和自然災害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要有針對性地對各類惡劣天氣和自然災害制訂防禦措施,在發生台風、暴雨、雷電、冰雹、洪水、泥石流、高溫、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等惡劣天氣和自然災害時,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停止一切學生活動。

Ⅵ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是什麼意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是被教育部門審核批準的類似於職業技能培訓的教育機構。這種教育僅只是因要獲取某種技能而參加的,這個教育過程沒有學歷文憑的。

Ⅶ 山東省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管理規程的規程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民辦教育規范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07]3號),為加強對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管理,保障舉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學內容屬於高等教育層次但不具備頒發國家高等教育學歷證書資格的各類培訓、進修、輔導、補習等非學歷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學校及其舉辦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保證教育質量。
第四條 學校的基本職責是: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組織職業培訓和進修;按照國家考試的有關規定,開展助學輔導,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技術素質。
第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管理和指導。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保護其辦學積極性。 第六條 舉辦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除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校舍須為一校一處的獨立院落,佔地面積不少於30畝,建築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生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校舍應當安全、衛生,不得使用危房或不適宜學生學習的建築。
租賃校舍辦學者,必須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其租期不得少於5年。租賃校舍辦學或用地、校舍產權不能過戶到學校名下的學校,其辦學注冊資金要按一定比例存入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本金和利息歸學校所有,資金使用受審批機關監管。
(二)學校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或管理經歷,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模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專職管理人員與學生比例不得低於1:30。學校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財會人員應當具有法定任職資格。
(四)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模配備專兼職教師。專兼職教師與學生比例不得低於1:20。其中,專職教師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二。學校專兼職教師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相關專業技術資格。
(五)學校應當配備相應的專業圖書和期刊,其中紙質圖書不少於5000冊,生均達到10冊以上。
(六)辦學注冊資金不得少於50萬元。
(七)教學內容符合高等教育層次,開設專業不少於2個,制定與所設專業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課程計劃,配備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教材和輔導資料。
(八)學校應當根據所設專業和學生人數配備相應的實驗、實訓、實習設備。自購教學設施設備總價值不得少於50萬元。 第七條 設置學校,由舉辦者所在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教育廳審批(濟南市和青島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開設衛生、保安、武術、航空服務等特殊專業,須先經省或學校所在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承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必須經相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主管機構審批;與具備頒發學歷教育證書資格的高等院校聯合舉辦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函授教育輔導站等,必須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並事先履行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請,報教育廳審批、備案手續。
第八條 學校的名稱應當體現學校所在行政區域、辦學層次、辦學類別,並冠以學校字型大小。學校一律稱「專修學院」,不稱「培訓學院」、「進修學院」、「大學」。
未經教育部批准,學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際」、「國家」等字樣;未經省教育廳批准,不得冠以「山東」、「齊魯」和「省」等字樣。
如設立網站、網頁,其域名應與審批的學校名稱一致或 採用與其名稱一致的漢字拼音書寫。如使用簡稱,也應採用名稱的漢字拼音字頭書寫。網站(頁)地址應同主頁內容一並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學校批准正式設立後,應憑《辦學許可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非企業法人登記、單位代碼、收費許可和其他核准、備案手續。
第十條 經批准設立的學校實行省市兩級共同管理,以其所在市的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為主,省教育廳實施宏觀管理與協調。
省、市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批准設立的學校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檢審制度,並將檢審結果長期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學校只能使用經審批機關核準的一個名稱,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含分校、分校區、教學點),不允許二個以上校區辦學,不得將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託或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 第十二條 學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領取《辦學許可證》及有關證件後方可招生,面向社會印發招生簡章(平面媒體廣告、電子多媒體等)設立招生網頁,按照招生廣告備案許可權審核備案。
學校招生必須獨立完成,不得將招生工作委託其他非教育組織、經營性中介公司和個人實施。在辦學地點之外設置招生點的,需經當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同時在辦學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發布招生廣告(簡章),須填寫《招生廣告(簡章)審核備案表》,事先履行審核備案手續並加蓋專用印章。在市級傳播媒體發布招生廣告,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在省級傳播媒體或跨省發布招生廣告,須經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第十四條 招生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准確、合法,主要內容包括:學校名稱、辦學性質、招生專業、開設課程、辦學形式、學習期限、招生對象、招生范圍、收費標准、報名手續、證書發放等,並註明詳細地址、聯系電話。對招生性質、發放何種畢業文憑等內容必須准確無誤,不得含糊其辭。發布招生廣告的民辦學校名稱,必須是經審批機關批準的民辦學校全稱,不得省略「職業技術」、「專修」等字樣,不得使用縮寫簡稱,以免造成誤導。不得將自考助學、遠程網路教育等與普通全日制學歷教育混同,進行誤導性宣傳。
第十五條 招生廣告一經審定,不得隨意改動內容。招生廣告備案編號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三個月,經批準的招生廣告如需改動或超過批準的有效發布期,必須重新辦理審核備案手續。《招生廣告審核備案表》應存檔備查,保存期為二年。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招生廣告的審核備案工作一律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學校自行招收的非學歷教育學生,學校應對其發放《學習通知書》。《學習通知書》必須明確學習形式、學習年限、取得學習證書辦法、提供電子網頁驗證方法或電話驗證方法等。不得以任何形式發放容易誤導為學歷教育學校的《錄取通知書》。
第十七條 學生入學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嚴禁以誤導、欺騙、強制等不正當手段搶拉生源。
學生到校後,應及時向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告知學校設置專業、頒發證書、學時、收費、教學與生活條件等方面的詳細情況,安排現場考察。學生或者學生家長滿意後,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八條 學校必須按照物價部門核定或者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准收取費用並開具國家規定的統一票據。在校內長期公示收費項目明細表。
舉辦學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學歷教育的,學生注冊入學後,學習時間不滿兩個月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四分之一收費,滿兩個月不滿一學期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二分之一收費,滿一學期不滿一學年的按一學年收費。學制一年以下的非學歷教育,按實際學習時間天數折算收費。
不得以任何名目跨學年預收學費、住宿費,不得以「建校資金」、「教育儲備金」、實習費等名義向學生和家長集資或收費,不得自立項目或超過核定標准收取學費、住宿費。學生外出實習一學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學校不得收取當學期或當學年的住宿費。
學生退學、退費,應嚴格執行省教育、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教學與行政管理
(一)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健全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決策權;院(校)長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學校理事長、理事或者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聘任院(校)長必須報審批機關核准。
(二)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學校教學、行政和學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教務和行政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三)承擔學歷教育助學以及國家資格性培訓的學校,應使用國家規定教材。所用教材應報辦學審批機關備案。
(四)學校應按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組織教學,保證開出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驗和實習課),完成規定的課時數,嚴禁缺課、漏課或刪減課時。
第二十條學生管理
(一)建立學生入學資格審查制度、登記備案制度和學生電子檔案。學校應組織專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擬招收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對入學一年(一年)以上的學生必須組織政審、體檢和建立入學登記備案花名冊學生電子檔案。登記備案項目應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地址、家庭住所、入學時間、學習專業(培訓項目)、身體狀況、身份證號碼等。學員無身份證者應註明並核對其家庭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機構名稱及戶口薄編號。
學生登記備案花名冊應於每年10底前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電子學籍和學生檔案永久保留。
(二)認真做好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文明健康的校園文化建設。嚴禁謾罵、體罰學生。嚴禁對學生實施罰款處罰。
(三)健全學生學習成績檔案。按期登記注冊學生的考核、考試或實驗、實習成績,及時存入學生學習期間的有關資料。學生完成學業並通過相應考試、考核的,按規定頒發寫實性結業證明。
(四)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工會組織和學生組織。
第二十一教師管理
(一)學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對所聘學校領導、教師、管理人員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
(二)聘任教師的條件:忠於黨的教育事業,熱愛民辦教育,為人師表,並具有教師資格證和職稱證書,要達到高校教師相應的學歷要求。
(三)聘任教師要根據不同層次簽定聘任合同。合同內容盡量詳盡,如一方違約,應按合同法處理,避免給學校工作造成直接損失。
(四)學校要有教師隊伍建設規劃,注重培養專業帶頭人、學術帶頭人和骨幹教師。要創造條件定期開展教師培訓工作,加強師德建設,鼓勵教師取得相應的職業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培養「雙師資格」的新型教師,大力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
(五)按照新《勞動法》,依法保證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並為教職工交納社會保險費;按時支付教師講課費,在業務培訓、職稱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計劃生育、社會活動等方面享有公辦學校同等權利。
第二十二條 安全與衛生管理
(一)學校法定代表人必須履行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依法維護學生、教師和學校合法權益。
(二)學校應建立並落實逐級管理責任制及校園安全、校舍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學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規章制度。
(三)學校教室、實驗室、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必須符合安全衛生及消防要求。
(四)學校應建立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按有關要求配齊並及時更換學校安全設施,防止火災、洪澇、觸電、盜竊、食物中毒、踩踏、侵犯學生人身安全等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財務管理
(一)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財務人員不得由學校舉辦者的直系親屬擔任。並設立獨立的、具備安全防盜條件的財務辦公場所。
(二)學校一經批准設立,須持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以學校名義獨立開設銀行帳戶,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學校各項收入均應存入學校銀行賬戶,嚴禁個人保管或者存入個人賬戶。
(三)學校應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按照會計制度要求認真組織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嚴禁巧立名目侵佔、挪用、私分所收費用和學校資產。
(四)學校應接受審批機關的財務監督,年度終了,必須向審批機關報送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等財務報表;定期接受審批機會的財務檢查,參加審批機關組織的會計培訓。接受審批機關依法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的審計,並如實公告審計結果。
學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的比例逐年提取發展基金。財會人員調離工作時,學校必須事先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嚴格工作交接手續;審批機關可以指派專人監交。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分立、合並、終止,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五條學校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原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提出,經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六條學校變更名稱、辦學地址、辦學層次、電子網頁網址,變更或者增設專業,由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審批機關依法責令其終止辦學:
(一)連續兩年未招生或所招學生達不到規定的開班數額者;
(二)辦學條件差、教學或財務管理混亂以及發生其他違法辦學行為,經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規定標准者;
(三)發布虛假廣告、違法違規招生、欺詐招生、損害學生利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因違法辦學情節嚴重,依法應予吊銷辦學許可證者。
第二十八條自行終止或被審批機關責令終止的學校,自批准之日起30天內,必須妥善安置學生,做好財務結算及相關善後工作,其辦學許可證和印章由審批機關收回並注銷登記。
終止學校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審批機關審批(濟南市、青島市辦理終止後,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學校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審批機關或者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責令限期改正並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通報批評、退還所收費用、罰款、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管理許可權,將學校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科學的規范管理,提高質量,嚴格督促現有學校完善辦學條件,保證教學質量,及時監督、指導學校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幫助解決辦學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採取一人多校或包片包校等形式,向所屬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派出督導專員或督導巡查員、黨建工作聯絡員或指導員等,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加強指導和監管。 第三十二條 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學校在兩年內仍未達到本規定要求的辦學條件,應改辦其他教育培訓機構或終止辦學。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Ⅷ 如何查詢教育機構的資質

所有由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教育培訓機構,均持有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公眾可以在「民辦教育機構辦學許可證信息網上查詢系統」,查詢培訓機構的辦學信息和資質。

根據《上海市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管理辦法》和《上海市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准》,教育部門批准設立的民非教育機構,其場地、師資、食品衛生和消防安全等各方面均需符合相關標准和要求,辦學條件和辦學質量有較好的保障;同時,根據《上海市教育培訓機構學雜費專用存款賬戶管理暫行規定》,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必須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對其學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切實保障受教育者的權益。

具體查詢方式如下:

進入上海市教委官方網站「上海教育」門戶網站(網址:http://www.shmec.gov.cn/),點擊首頁左側的「公共服務」欄目的「民辦教育機構辦學許可證信息查詢」選項。

進入上海市民辦教育信息管理網頁面,點擊「類別二 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進入查詢頁面,可點擊相關區縣,查詢培訓機構的許可證。如點擊「徐匯區」,「確認」後,可查看徐匯區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許可證。通過該查詢系統,可以了解全市所有由教育部門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信息、確定其辦學資質。

Ⅸ 辦件選登 辦理教育培訓機構需要哪些

李先生:我打算在市中區辦理教育培訓機構,咨詢需要哪些手續,到什麼地方辦理。
市中區:接到群眾反映的問題後,立即責成區教育局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新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9號)及棗庄市教育局關於印發《《棗庄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與管理辦法》的通知(棗教發〔2013〕109號)要求,在市中區轄區內申請辦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許可證,需要到市中區政務服務中心教育窗口提出書面申請,並領取《市中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一次性告知書》。相關材料准備齊全後,區教育局將按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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