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培訓大全 > 中學教師法制培訓計劃

中學教師法制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2-02-03 14:29:17

⑴ 如何對初中生進行法制教育

一、不斷提升對「法制教育」重要意義的認識。 從調查的情況來看,各校領導對加強初中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有了提高。他們認為加強法制教育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預防和減控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有效途徑,更是建設「平安宜興」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所以各校都能十分重視對學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並以「在校學生零犯罪」為工作目標,做到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扎實工作,形式多樣,注重實效。如宜城中學,牢固確立法制教育的「三個地位」:一是確保法制教育在學校工作計劃中的地位,納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二是與教師工作實績評價直接掛鉤,落實法制教育在班級管理和教職工管理中的地位;三是確保法制教育在學校各個中層管理部門的地位,使法制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實處。銅峰中學建立了由校長親自抓、政教處具體抓,年級組、團委、工會、學生會配合抓的法制教育管理體制,形成整體抓、抓整體的良好態勢。樹人中學根據地處城郊結合部,外來人口多,流動人口多的具體實情,自覺增強校長是學校法制教育工作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始終把在校學生無違法犯罪現象作為學校德育工作成效的最低指標來看待,使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實驗中學除加強校內教育外,還積極延伸到社區教育,努力探索學校教育和社區教育的銜接工作,專門成立了「社區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協助社區教育的開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績與經驗。 二、目前學校對初中學生開展法制教育的主要做法。 1、上好法制教育課,充分保證課堂教育質量。各校都能把法制教育與政治課和班會課有機整合起來,進行經常性的法制教育。從今年起,初二年級的法制教育考試成績將納入中考,作為升入高一級學校的考核條件,各校認真配備了專職法制教育教師,並要求備課、上課、作業、考核及科組教研活動和其他文化課一樣,努力提高課堂教育的質量。對初一和初三,要求利用班會課的時間,經常性地召開有關法制教育的主題班會,許多學校還購置了有關法制教育的光碟,利用班會課組織學生觀看。如銅峰中學還編寫了《銅峰中學法制教育教材》的校本課程,供班主任老師使用。樹人中學下發了《中學生不良行為與道德法律規范》、《以案說法》等教材發給班主任,供對學生教育使用。 2、組織開展法制教育專項活動月活動。宜城中學,把六月和十一月份定為法制教育月;銅峰中學把四月和十月定為法制教育專項活動月;樹人中學把每年的十二月份定為法制教育專項活動月等等。在活動月中,通過作一次國旗下講話、聽一次法制教育報告、上一次法制教育主題班會、看一次法制教育影視圖片資料、出一期道德法制教育的黑板報專刊、寫一篇學習心得或徵文、開展一次「法在我心中」的演講比賽活動,幫助和引導學生明道理、知要求、辨是非、見行動,在系統活動中學法、知法、守法,增強法制觀念和道德意識。 3、採用「走出去、請進來」的辦法,使學生在實踐中接受法制教育。各校都能按要求聘請政法部門的有關領導任法制教育副校長,定期邀請他們來校向學生作專題法制講座。不少學校還組織學生參加少年庭庭審旁聽,去監獄或少教所聽在押人員現身說法,到社會德育教育基地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等等,使學生在現場感受遵紀守法的重要性,了解違法犯罪的嚴重後果,自覺地做一個守法的人。 4、加強環境建設,充分發揮環境育人的功能。在學校的宣傳櫥窗內,定期出刊《法制教育》專欄,廣播室定期廣播宣傳有關遵紀守法的內容,班級的黑板報也定期出刊「法制教育」的專刊,以加強經常性的宣傳教育。 5、注重對有「不良行為」學生的個別教育。每次談話認真作好記錄,及時掌握學生思想變化動態,促進學生的逐漸轉化。所有學校,均與班主任、任課老師簽訂「防差轉差責任狀」,有的放矢地加強後進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從而有效地防止和減少了在校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三、進一步加強對初中法制教育的建議。 1、要全面提升全體教育的法制意識。從調查中發現,不少教師特別是不擔任班主任的年輕教師,有關法律知識知之甚少。因此,我們認為加強對學生開展法制教育,首先要加強對教師開展法制教育。本著「教育者須先受教育」和「抓青少年法制道德教育首先必須強化教師素質」的理念,建議教育局和有關教師培訓機構,要把提高教師的法制觀念列入培訓計劃,通過1-3年的努力,把全市教師普遍培訓一遍,重點組織學習《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等法律法規,來增強教師依法育人的觀念,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從而形成學校教師人人都是法制教育的教員,處處都是法制教育的陣地的良好局面。 2、要重視構建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的教育網路。在抓好學校主陣地的同時,根據中央精神,當前要一方面著力提高家庭教育的效果與水平,要積極推進家長學校的建設,幫助和引導家長樹立法制意識,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對未成年人子女的監護管理和法制教育能力,特別是要為單親家庭、困難家庭、流動人口家庭等提供家庭法制教育的指導與幫助。這項工作應有婦聯牽頭,並真正落到實處。作為學校,可以經常性地召開一些家長座談會,請一些優秀家長作家庭教育經驗介紹,向家長介紹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宣傳節假日如何指導子女過一個平安、健康、有益的假日生活等。另一方面,要加強社區開展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切實佔領校外教育陣地。可以由關工委、社區和學校聯合組建「社區法制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協調社區法制教育活動的開展,重點抓好寒暑假、節假日對學生的法制教育,從而營造良好的社區法制教育氛圍,切實佔領校外法制教育陣地。 3、要關注弱勢學生的心理健康成長。弱勢學生包括有不良行為的學生、學習有困難的學生、單親家庭或孤兒、外來流動人口子女等,這些學生最易受外界影響而走上違法的道路。作為學校,要特別地關注他們,使他們能與其他學生一起健康成長。一是要狠抓九年義務教育的鞏固率,任何人不得嫌棄差生,特別要嚴格規范學校開除、勸退學生的相關措施,防止和減少輟學、失學人數的上升,堅決制止把責任隨意推向社會的錯誤做法,最大限度地遏制未成年人過早流入社會。二是切實抓好心理教育,通過諄諄善誘的心理疏導,鼓勵他們正確對待生活,克服自卑心理,修補殘缺心理,自尊、自重、自立、自強,從小立志成才,健康成長。三是要高度重視對有不良行為學生的教育和矯治工作,要做到摸清底細,建立台帳,落實責任和措施,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要真正樹立「轉化一個差生比培養一個優生的功勞還要大」的思想觀念,使每一個學生都合格地畢業,不出「次品」和「危險品」。

⑵ 法制安全教育內容

1、教育學生懂得什麼是社會主義民主,怎樣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懂得在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以及人民的民主權利。

2、教育學生懂得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據,是保證建設現代化社會主義強國的強大武器,每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又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人人都要養成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觀念和習慣,同違反和破壞憲法的行為進行斗爭。

3、讓學生了解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治的辯證統一關系。懂得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礎,而法制是民主的體現和保障,目的在於保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調動全體人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

要教育學生正確使用民主權利,運用社會主義法制這一武器,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打擊反革命分子和各種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維護社會秩序。

4、對學生進行法律常識的教育,使學生懂得什麼是法,法的階級本質和作用,以及有關的政策法令。引導學生自覺遵守法律,並勇於同一切違法現象作斗爭。

(2)中學教師法制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開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統一認識,加強領導是關鍵。一是強化學習,抓認識到位。組織各級教育行政幹部和全體教職員工認真學習鄧小平同志關於法制教育要從娃娃抓起的有關指示,學習黨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國方略;

使大家深刻認識到法制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民主法治建設的一項戰略任務,是實現依法治區的一項戰略任務,是實現依法治區的一項基礎性工程。要按照「四五」普法總體規劃,真正做到法制教育計劃、課時、教材、師資四落實。

二是健全組織,抓責任到位。為了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成立社會相關部門為成員的全區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領導小組。

各校要建立以法制副校長為龍頭,政教處、教導處為主體,班主任、政治教師為骨乾的法制教育工作機構。區教育局要把青少年法制教育納入學校目標管理,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從而在全區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組織網路。

⑶ 教師法律法規有哪些

·教育部印發中小學教師資格相關辦法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建立健全中小學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

·關於大力推進農村義務教育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關於加強高等學校青年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關於加強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關於加強特殊教育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關於《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深化教師教育改革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國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⑷ 國家法律規定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4)中學教師法制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⑸ 教師在職培訓的法律制度化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章 一般原則

第二章 職前培訓

第三章 在職培訓

第四章 教學實習

第五章 延續培訓

第六章 專門培訓

第七章 最後規定

九月二十二日

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規定教學人員之培訓應採取多種、靈活及多樣之方式,並規定培訓課程之計劃或大綱應按照教育制度組織及發展之基本原則及目標而設計。

在此前提下,本法規訂定培訓非高等教育機構之教學人員之法律制度,並訂定在專業領域之學術能力、教學能力,以及適當之個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訓等方面之專業要求。

基於此;

經聽取教育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咨詢會意見後;

總督為充實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原則

第一條 (標的)

一、本法規制定幼兒園及中小學教師培訓之法律制度,以及訂定該培訓之協調、行政及輔助制度。

二、本法規所范之培訓形式,根據八月二十九第11/91/M號法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為職前培訓、在職培訓及延續培訓。

三、本法規亦規范作為特殊形式加插於職前培訓或延續培訓中之專門培訓。

第二條 (概念)

為本法規之適用,下列各詞之定義為:

a)職前培訓:對倘未擔任教學職務者給予教學專業資格之培訓;

b)在職培訓:對在職之幼兒園教師及其它教師給予教學專業資格之培訓;

c)延續培訓:旨在補充、更新及深化已具有教學專業資格者之與其教學職務有關之知識、能力及才能之培訓;

d)專門培訓:從學術及教學觀點出發,使教師能於教育制度范疇內擔任特定職務之培訓。

第三條 (指導原則)

幼兒園及中小學教師之培訓應以下列者為指導原則:

a)職前培訓及在職培訓之內容應包括個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訓、文化培訓、專業領域學術知識之培訓以及教學培訓;

b)專門培訓得在職前培訓進行期間獲得,或以學位後課程之形式獲得;

c)延續培訓應以終生自我培訓為出發點,促進教師在個人及職業上之發展;

d)培訓應保持結合學術知識、教學知識、理論及實踐等元素,並應促進學習在教育制度范疇內擔任各種職務所需之能力;

e)培訓應靈活,使教師能在工作上有所轉變;

f)培訓之教學方法應與教師擔任教學職務時將使用之教學方法相似;

g)培訓應有助於批判分析、研究及教學革新之工作,亦應有助於積極適應周圍環境。

第二章 職前培訓

第四條 (目標)

職前培訓旨在培訓教師,其基本目標如下:

a)提高個人及其在社會之發展,以便有助於思考、批判分析、革新、自主、合作等態度及職業操守之形成;

b)在學術、科技、技術或藝術方面之有關專業領域上獲得知識並發展能力;

c)發展上教學及教學實習方面之能力。

第五條 (入讀培訓課程)

入讀職前培訓課程者,最低限度須具備高中學歷。

第六條 (培訓機構)

一、由設有專門培訓單位之高等教育機構負責幼兒園及小學教師之職前培訓,並一般授予專科學位。

二、由設有專門培訓單位之高等教育機構負責中學教師之職前培訓,並一般授予學士學位;學位證書上應註明所教授之科目、科目范圍或科目組別。

第七條 (課程結構)

一、教師職前培訓之課程內容尤應包括下列項目:

a)個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訓;

b)配合未來教學需要之學術、技術、科技或藝術培訓;

c)教育學;

d)由培訓機構指導之教學實習,該實習應得到進行實習之教育機構之合作。

二、在發展教師教學能力及才能之過程中,教學實習應為基本項目,並透過不同活動在課程期間及/或在課程之最後階段,予以實行。

三、在籌辦職前培訓課程及決定課程包括之各項目所佔之比重時,應導守下列原則:

a)有關專業領域之學術培訓項目之比重,按將來任教職務所屬之教育水平而定,因此任教之級別越高,該項目之比重越大;

b)在幼兒園及小學教師之培訓中,教學培訓項目應占較大之比重;

c)在幼兒園及小學教師之課程中,教學培訓及教學實習之總課時不應超過全部課時百分之六十;

d)在中學教師之培訓中,學術培訓之比重不應超過全部課時百分之七十。

四、幼兒園及中小學教師培訓課程計劃所包括之科目、研討會、活動以及其相應之課時須載於設立有關課程之法規中,並須按第三條所訂定之指導原則開展之。

第八條 (專業成績)

完成職前培訓之教師之專業成績為有關課程之最終成績。

第三章 在職培訓

第九條 (目標)

在職培訓之對象為正在擔任教學職務但未具備教學專業資格之人士,其基本目標如下:

a)個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訓,以便有助於培養思考、批判分析、革新、自主、合作等態度及形成職業操守;

b)在學術、科技、技術或藝術方面之有關專業領域之培訓;

c)在教學方面之培訓。

第十條 (入讀培訓課程)

一、正在擔任教學職務或等同職務但未具備從事該等職務之專業資格之幼兒園及其它教師,如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入讀在職培訓課程;

a)最低限度須具備高中學歷;

b)最低限度從事教學工作一整年,但該時間可在不等年累計而得。

二、上款所指之等同職務為載於現行法例內之職務。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

一、由設有專門培訓單位之高等教育機構負責幼兒園及小學教師之在職培,並一般授予專科學位。

二、由設有專門培訓單位之高等教育機構負責中學教師之在職培訓,並一般授予學士學位;學位證書上應註明所教授之科目、科目范圍或科目組別。

三、在職培訓系在與教師任教之非高等教育機構緊密合作下開展。

第十二條 (課程結構)

教師在職培訓之課程內容尤應包括下列項目:

a)個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訓;

b)配合教學需要之學術、技術、科技或藝術培訓;

c)教育學;

d)由培訓機構指導之教學實習,該實習應得到進行實習之機構之合作。

第十三條 (豁免修讀培訓課程項目)

不具備專業資格之教師在接受在職培訓時,得按其特定情況豁免修讀一個或多個培訓項目;每一情況均按個別方式處理,而有關之培訓機構有權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專業成績)

完成在職培之教師之專業成績為有關課程之最終成績。

第四章 教學實習

第十五條 (組織)

一、教學實習在對應於培訓學員之專業領域程度之非高等教育機構進行,並由培訓機構負責。

二、教學實習在課程最後階段進行時,實習時間一般為學年,並應發給受培

訓學員實際授課時間表。

三、教育暨青年司(葡萄牙縮為DSEJ)在培訓機構之協調下,指定進行教學實習之非高等教育機構。

四、培訓機構應委任一名協調教師,負責使培訓機構受培訓學員進行之培訓計劃與在非高等教育機構進行之教學實習兩者得以互相配合。

五、教育暨青年司在與進行教學實習之非高等教育機構合作下,委任一名教學實習之導師,該導師應在與有關協調教師配合下跟進並指導受培訓學員,並對其評核提供所需之資料。

第十六條 (性質及內容)

一、教學實習之內容包括受培訓學員在其專業領域上之教與學程序之發展,以及對進行教學實習之非高等教育機構教學活動之參與。

二、上款所指之教與學程序之發展尤其包括:認定教學目標、按訂下之目標分析學生之特徵及需要、選擇適合於教學目標及學生之策略吸方法、教學規劃及實行、選擇輔助教材以及評核該教與學程序。

三、受培訓學員教學實習之最後評核由培訓機構在聽取教學實習之導師意見後作出。

第十七條 (教學實習之導師)

一、教學實習之導師應曾接受相當於受培訓學員之教育水平及專門科目之培訓,且為執行其職務每周授課四課時。

二、教學實習之導師一般不應指導超過六名受培訓學員。

第十八條 (受培訓學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受培訓學員於執行教學職務時尤其有下列權利:

a)在教育系統之各范疇上,特別是在學樀、課堂及學校與周圍環境之關繫上,參與教育程序;

b)取得擔任教學職務必需之培訓及信息;

c)獲得技術、物質及資料上之輔助。

二、受培訓學員於擔任教學職務時尤其有下列義務:

a)勤謹及准時到為受培訓學員安排班級及安排與教學實習有關之其它活動之非高等教育機構;

b)對進行教學實習之機構負服從、熱心及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 (年假、缺勤及放棄)

一、受培訓學員在擔任教學職務時,不得於上課期間享受年假。

二、受培訓學員在非高等教育機構進行教學實習缺勤超過三十次或放棄該實習,均視為不合格。

三、受培訓學員得透過向高等教育機構親自提交書面聲明放棄教學實習,而該機構須將聲明通知教育青年司。

第五章 延續培訓

第二十條 (目標)

延續培訓之對象為具備教學專業資格之教師,其基本目標如下:

a)透過不斷更新及深化理論及實踐方面之知識,改善教學質素;

b)提高教師在不同活動領域上之專業能力;

c)鼓勵自我培訓、研究工作及教育革新;

d)在工作上轉變之可行性,以便在各教育水平、級別及教師小組內有較大之流動性。

第二十一條 (指導原則)

延續培訓以下列原則為基礎:

a)培訓實體有開辦延續培訓課程之自由;

b)在制定及執行培訓模式上之竹十月弓木術及教學自主;

c)配合教育制度之需要;

d)機構間之合作;

e)提高教育界之地位;

f)組織在教學、學術及專業方面之教師團體。

第二十二條 (培訓范圍)

延續培訓活動尤其涉及以下各方面:

a)構成本法規所指各教育水平之教學內容之教育學及各專門學科;

b)在不同教學領域內之教學實習及研究;

c)教育科技;

d)個人、職業操守、公民教育及文化培訓。

第二十三條 (培訓形式)

延續培訓活動尤其有以下各種形式;

a)培訓課程;

b)培訓單元;

c)修讀高等教育機構之單項科目;

d)研討會

e)培訓工作坊;

f)實習。

第二十四條 (倡導實體)

由教育暨青年司及下列機構負責開辦延續培訓活動:

a)高等教育機構;

b)官立及私立非高等教育機構;

c)教學專業及學術專業機構;

d)本地區之實體、組織及團體。

第二十五條 (對培訓機構資格之確認)

一、擬根據本法規之規定及為其效力舉辦延續培訓活動之機構,應接受一切確認資格及登記程序。

二、培訓機構應向教育暨青年司申請確認資格,為此應提供以下資料:

a)培訓計劃;

b)培訓員之身分資料及學歷;

c)所舉辦之培訓活動之對象及就讀要件;

d)舉行培訓活動之地點;

e)勤謹制度及/或評核要件。

三、確認資格自作出之日起計三年內有效;資格之要新須重新進行確認資格程序。

四、教育暨青年司應不斷更新已確認資格之培訓機構之登記資料。

第二十六條 (培訓員)

一、具有之學歷不低於對作為培訓對象之教師所要求之最高學歷之專業教師,得擔任延續培訓活動之培訓員。

二、教育暨青年司亦得對在技術及實用性之課程上被公認為有經驗之專業人士,給予專業培訓員之資格。

三、為進行延續培訓栝動,培訓員應預先向其職業上所屬之實體申請許可。

四、如培訓員執行教師職務,而兼職執行培訓職務,由該等職務而產生之時間表不得超過法定限度。

第二十七條 (受培訓學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教師作為受培訓學員具有下列權利:

a)選擇更適合其專業及個人發展計劃之延續培訓活動;

b)與其它受培訓學員合作組織推行教育活動方面之計劃之小組;

c)在不妨礙其擔任職務之教育機構之正常運作下,得被豁免授課以參加延續培訓活動。

二、教師作為受培訓學員,有義務參加屬須優先進行之計劃之一部分及/或為引進教育改革所必需之延續培訓活動。

第二十八條 (對培訓活動之評核)

一、評核延續培訓活動系由受培訓學員及培訓機構按培訓員所提出之建議為之,以分析該培訓課程是否符合預先訂定之目標及在教師之延續培訓上所起之作用。

二、培訓機構應定出評核之方法、處理所收集之資料及促進有關結果之公布。

第二十九條 (對受培訓學員之評核)

一、凡延續培訓活動之時間等於或超過三十小時,應確保對受培訓學員作出個人成績之評核。

二、評核以評語為之。

第三十條 (培訓活動之發出證明)

一、如受培訓學員符合預先訂定及公布之就讀條件及成績要求,培訓機機應就其舉辦之延續培訓活動發出證書。

二、對受培訓學員之出席率未達到課時三分之二之活動,不得發出證明。

三、延續培訓活動之證書應載明培訓活動之舉行日期、名稱、地點、主題內容、課時及形式、以及受培訓學員、培訓員之身分資料及有關培訓機構之認別資料。

第三十一條 (培訓機構之義務)

延續培訓活動完結後,培訓機構有義務將有關之評核報告及其它認為必需之資料送交教育暨青年司。

第三十二條 (延續培訓之監督及跟進)

一、教育暨青年司負責在教學及技術方面監督並跟進本法規所指之延續培訓活動。

二、在進行培訓過程中發現不當情事時,教育暨青年司須促進聽取須負責之實體

三、培訓機構或其培訓員不履行本身之義務時,按嚴重程序,可引致暫時中止或確定取消對有關資格之確認,且不影響在此情況下須負之紀律、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政當局之輔助)

一、為輔助培訓活動使之得以實行,教育暨青年司得與培訓機構或專業培訓員簽訂合作議定書。

二、教育暨青年司亦得根據向其提交之申請書,輔助以對教育革新起著決定性作用之教學經驗為內容而由任何培訓機構開展之培訓計劃。

第六章 專門培訓

第三十四條 (目標)

專門培訓旨在培養具資格人員以進行教育制度所霥之專門活動。

第三十五條 (培訓范圍)

尤得設立下列專門課程:

a)教學指導;

b)學校之監督及督導;

c)學校行政;

d)持續教育;

e)特殊教育;

f)個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訓;

g)技術職業教育;

h)教學科技。

第三十六條 (培訓形式)

專門培訓得在職前培訓進行期間獲得,或以培訓補充課程或學位後課程之形式獲得。

第三十七條 (培訓機構)

由設有專門培訓單位之高等教育機構負責專門培訓。

第三十八條 (課程結構)

一、專門培訓課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a)有關專業領域之特定培訓;

b)有關學專業領域之方法及技術之實踐方面之培訓。

二、基於報讀者之特徵及開辦課程時之實際情況,課程亦得包括在教育學方面之一般培訓。

第三十九條 (指導原則)

在組織特別培訓課程時,應注意:

a)培訓對象之特徵;

b)學術及教學培訓優於屬技術或行政之培訓;

c)特定培訓項目相對於其它培訓項目而言具主導地位。

第四十條 (評核及發出證明)

修讀專門培訓課程完畢後,負責有關課程之高等教育機構有許可權作出最後評核及發出證明。

第七章 最後規定

第四十一條 (培訓之規劃、協調及評核)

一、教育暨青年司有許可權按教育制度之發展,對教師職前、在職、延續及專門培訓訂定在質及量方面之需求,並使有關培訓活動得以落實。

二、教育暨青年司負責每年登記培訓活動,尤其是每一培訓機構所提供之延續培訓活動;在登記中應指出所涉及之實體,進行培訓活動之日期及地點,培訓活動之水平、形式及時間、主題以及評核之內容及形式。

三、非高等教育機構負責調查對其屬下教師培訓之需求,並制定有關培訓計劃,而該計劃將送交教育暨青年司核准。

四、在教育暨青年司設立一技術暨教學輔助部門,該部門有許可權對非高等教育教學人員之培訓作出規劃、協調及評核。

⑹ 有關教師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斷優化和提高。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是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的法規。

3、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是為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的法規。

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的法律。

⑺ 法治安全教育 內容怎麼做

法治安全教育內容:

一、安全法規

加強宣傳教育,強化安全責任和意識。深入貫徹教育系統普法規劃,繼續加大對《義務教育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教育和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力度,進一步強化各級各部門的安全意識和管理責任,增強師生法制安全意識。

切實加強對校長的培訓,提高校長安全意識,落實校長「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二、交通、消防、地震、用電、戶外、網路安全教育

進一步規范教師教育行為,加強師德教育和德育隊伍建設,做好對學生思想、心理的教育疏導工作;開展學生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地震安全、用電安全、戶外安全、網路安全教育等系列專題教育。

組織消防或地震應急疏散演練,不斷提高學生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及逃生技能,提高青少年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公共安全意識。

三、食品安全

加強制度建設,強化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繼續強化對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的領導和管理,建立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落實食品定點采購、索證、檢驗及食物48小時留樣等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加大對學生食堂的資金投入,完善各種衛生設施。

四、心理健康教育,加強學生安全教育

讓學生擁有健康的心理和必要的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心理教育、耐挫教育,特別是面臨高考、中考,要嚴密注意「問題」學生;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交通法規教育,傳授學生必要的火場逃生知識、緊急救護知識,以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安全素質。

(7)中學教師法制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開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方法:

一、強化學習,抓認識到位。

組織各級教育行政幹部和全體教職員工認真學習鄧小平同志關於法制教育要從娃娃抓起的有關指示,學習黨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國方略;

使大家深刻認識到法治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民主法治建設的一項戰略任務,是實現依法治區的一項戰略任務,是實現依法治區的一項基礎性工程。要按照「四五」普法總體規劃,真正做到法制教育計劃、課時、教材、師資四落實。

二、健全組織,抓責任到位。

為了使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成立社會相關部門為成員的全區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各校要建立以法治副校長為龍頭,政教處、教導處為主體,班主任、政治教師為骨乾的法制教育工作機構。

⑻ 談談中小學教師如何做到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執教

一、要依法執教,首先就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

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形成法制觀念,具備依法執教能力,從而提高法律素養,是提升教師職業道德水平的基礎與保證。在我國,關於教師職業的法律要求和對教師從教的法律保障,還處於逐步發展和完善之中。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這不僅是對教師職業性質的規定,同時是對教師職業理想作出的一種原則上的規定。教師職業責任是教師從事職業活動過程中應該承擔的義務或責任。教師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同學,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根據《教師法》的規定,如果教師見到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現象發生時應該制止而沒有制止,那麼教師不僅要承擔道義上的責任,而且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教師職業則要求教師有為人師表的敬業風范。教師職業紀律基本上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

1、遵守教學時間的規定,不遲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課;

2、遵守教學計劃的規定,按時完成教學任務;

3、遵守教學態度的規定,認真備課,上課,批改作業,認真開展課外活動;

4、遵守禁止體罰的規定,不打罵學生,不亂罰款,亂收費等。

法律是規范人們行為方式的重要工具,教師如果違反了職業紀律,那麼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 (2) 項、第 (3) 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教師要學會換位思考。

我們在做學生思想工作要注重換位思考。我班有位學生小軍,曾兩次留級,有小偷小摸行為,動不動就打架。家長對他喪失了信心。但我分析後認為:小軍自尊心很強,打架多是自尊心受到傷害時發生;盡管成績差,但每次作業都堅持完成;他熱愛勞動,能吃苦,這些是他身上的閃光點。我抓住這些教育他如何從父母嚴厲的教誨中理解長輩對自己的良苦用心;如何從老師的嚴格要求中領會老師的殷切期望;如何從與同學的交往中看到自己的不足。還及時把他的進步告訴家長,介紹給同學,使他感到成長的快樂,漸漸地他成為了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試想,如果就小軍的現狀,可能很多教師都會討厭,責罵,或者聽之任之,或者乾脆把他拒之門外。沒有換位思考,耐心教導,後果可想而知。

三、教師要以慈母心對待學生。

老師批評、懲罰學生,大多是為了學生好,為了糾正學生的不規范行為。可是在批評懲罰學生時,往往會出現個別差異所帶來的頂撞,逆反或是不接受的情況。這樣便有可能出現教師粗暴的對學生實施更強制、更強烈的懲罰,導致懲罰過度。但如果我們一直把學生當成自己的孩子,自己時時都站在孩子家長的角度去看待學生的錯誤,那麼批評話語就不會那樣尖酸刻薄,懲罰方式就不會那麼過激。

魏魏的《我的老師》文章里的蔡芸芝老師有一次這樣「懲罰」一位學生:「她的教鞭像要落下來,孩子用石板一迎,教鞭輕輕地敲在石板邊上,大夥笑了,她也笑了。」看似重罰,卻輕輕地落下,這樣獨特的懲罰只有慈母般的教師才能做到,學生會從這樣「懲罰」中體會到老師的關心、慈愛。帶著慈母般的心,以家長的心態去批評、去懲罰學生,就不會出現體罰現象了。

對違紀學生適度的批評與懲罰是必要的。它猶如對樹木成長的剪枝過程,它可以促使學生在適度的批評與懲罰過程中認識錯誤,進而規范自身行為,促使其健康成長。但是必須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規的底線度。

⑼ 校風建設計劃/總結,法制教育工作計劃/總結,家長學校活動計劃/總結

校風建設計劃/總結
**中心小學 校風建設方案 一.指導思想: 建設優良校風是創造良好精神環境、培養合格人才的前提條件。一個學校的優良校風對每個人員的思想品德、行為表現、工作作風、學習態度都將產生潛移默化的作用,起這美化人們心靈的作用,對保證提高教學質量也有重要作用。為進一步推進我校的素質教育,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不斷提高學校的文化品位,引導廣大師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必須要進一步加強學校校風建設。 二.具體要求: 1.小學生人人知曉《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的內容,從小有尊章守紀的意識,逐步達到知行統一。 2.在學校、家庭和社會生活中堅持使用禮貌用語。 3.教師要自覺遵守師德規范,真正做到為人師表,一言一行都要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 4.學生熱愛學習,有較強的求知慾,喜歡看有益的課外書。 5.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有疑難主動向別人請教。 6.教師要自覺學習教育教學理論,不斷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學水平。 7.結合本校實際制定計劃,開展活動,要有針對性,注意吸納其他學校的長處。 8.每位教師要不斷追求教學藝術,朝著鎮教學能手、市教學能手和學科帶頭人的目標前進。 9.教學中要重視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要盡可能多創造條件讓學生在體驗中獲得知識。 10.學生有競爭意識,有勇於創新的精神。 三.具體措施: 1.少先隊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引導學生樹立遠大的理想。 2.從狠抓環境衛生入手,創設文明整潔校園環境,陶冶師生美的心靈。 3. 加強常規教育,從一點一滴的日常行為抓起,嚴格規范,嚴格要求。嚴格管理,不斷完善各項檢查評比制度,在各班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 4. 重視榜樣的作用,漸次在學生中樹立典型,通過黑板報、廣播、琴聲電視台等宣傳典型實際,宏揚典型精神。 5. 努力建設一支「正己、敬業、愛生、奉獻」的教師隊伍,在教師中開展「講師德,樹師表」活動,以教師的表率感染學生,影響學生。
法制教育工作總結

為了加強學校法制管理,提高教師和學生的法律意識,依法治校。我校根據上級領導批示和有關文件精神。在校內大力開展法律法規宣傳和學生學法活動,使教職員工和學生懂法、守法、依法辦事。
一. 領導重視
學校領導對校內的法制教育非常重視,成立了以校長為首的法制教育領導小組:
組長: 校長
副組長:縣公安局副局長 縣司法局局長 副校長
成員:各主任、副主任

二. 教育實施過程
1. 新生入學後,首先對學生進行常規教育,利用學校集會、班會學習《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制定的有關制度。讓學生明白,怎樣做才能做一個合格的中學生。
2. 利用政治課教學,學習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社會生活中的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環境保護法》,一般違法和嚴重違法、《國旗法》等法律法規、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使學生知法、懂法、守法。
3. 聘請專業法律人員講解有關法律常識。本期我校聘請了消防隊指導員到校講授消防法律常識,聘請了交警大隊領導到校講授交通安全法規,提高全校師生的消防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
4.學校利用牆壁、板報、宣傳欄、展覽室張貼《交通法》、《消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宣傳畫,開設法律知識專題講座,培養學生知法、守法、護法、用法的自覺意識。

本期,我校的法制教育活動,開展的轟轟烈烈,有組織,有計劃,有具體內容和實施過程,大部分學生知法、懂法、守法,校風校紀良好。
家長學校工作總結

為貫徹落實中央《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精神,為切實執行全國、省、市基礎教育工作會議和德育工作會議精神,全面提高素質教育質量,充分發揮家長學校在社會、學校、家庭一體化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充分發揮家長在新世紀提高人口素質中的積極作用,為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教育和生活環境,我校多年來高度重視家長學校工作,針對新世紀少年兒童的特點,努力構建家長學校的新模式,健全家長學校的網路建設,提高了教育的實效性,取得了顯著的效果。
一、組織機構健全
我校有固定的組織機構及人員名單,如「家長委員會組織名單」、「家長學校組織名單」等,由校長、教務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社區或村委代表等構建成家庭教育的網路結構。由每班選出一個家長代表組建了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都舉行「家長會」,商量、討論學校有關事宜,由專人負責記錄。家長學校由校長主持日常工作,教務處負責教學業務,負責建檔、歸檔工作。學校積極構建"三結合"教育網路,形成教育合力。(1)定期進行"家長學校"授課。在開學的工作計劃中定好講授內容,授課人及時間,家長學校不斷改變形式,開展各類活動,形成三位一體的教育網路。(2)學校通過家長會和家訪的形式,共同承擔起教育孩子的任務,把家長會和家訪作為班主任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有記錄、有檢查,並要求家訪率每學期達到80%。(3)請大瑤鎮司法所鄒長庚所長擔任法制副校長,對學生進行法律講座,加強學生法制觀念,認真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教育活動。
二、各項制度扎實
在家長委員會領導下,家長學校任課教師授課做到「五認真」,認真備課、認真上課、認真聽取意見、認真考核、年終認真評選好「優秀家長」並收集優秀的家教經驗論文。學校能注意資料積累。「家長學校學期工作計劃」、「學期工作總結」、「家長會簽到名單」、「家長會活動記錄」等資料齊全。積極向家長宣傳鄧小平理論、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家長教育行為規范」、「比爾.蓋茨與父母」、「愛的表達」、「美國人的家教觀」、「教教孩子花錢五法」「成功教育點滴」等中外先進的科學育兒經驗論文。
三、教學活動正常
家長學校有大型的全校性的活動,有小型的座談,有班級授課活動。每學期活動不少於3次,出席對象穩定,出勤率達90%以上

希望是你要的 有不對的地方見量

閱讀全文

與中學教師法制培訓計劃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市場營銷案例分析賣鞋 瀏覽:555
餃子促銷方案 瀏覽:527
00896電子商務概論 瀏覽:475
一汽車市場營銷環境分析 瀏覽:376
市場營銷組合因素對企業來說都是可控因素 瀏覽:78
鹽津鋪子網路營銷 瀏覽:49
小學足球小組培訓方案 瀏覽:824
醫葯品推廣策劃實施方案模板 瀏覽:616
衛生院有關流感培訓活動方案 瀏覽:626
市場營銷學C第二章答案 瀏覽:180
市場營銷實訓指導報告書 瀏覽:701
社區黨群培訓活動方案 瀏覽:847
商業招商活動策劃方案 瀏覽:997
電子商務設計師歷年真題 瀏覽:950
企業培訓活動啟動儀式策劃方案 瀏覽:722
幼兒園元旦晚會方案策劃 瀏覽:654
網路營銷的5種常見手段 瀏覽:177
孕嬰店促銷活動 瀏覽:328
新農民計算機技術培訓方案 瀏覽:203
中北大學市場營銷專業 瀏覽: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