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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法律基礎知識培訓

發布時間:2022-02-01 04:40:47

『壹』 物業員工需要加強哪些法律方面培訓

1、加強物業法律法規方面培訓,現在業主跟物業矛盾比較突出,加強相關培訓可以使員工清楚哪些可以做,該怎麼做,避免引起糾紛;
2、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培訓,物業是小區或單位的消防負責部門,責任重大,經常看到由於物業人員培訓不到位,發生由小火引發火災的情況,加強消防培訓,可以使降低火災風險;

『貳』 從事物業管理,需要學習哪方面的知識

首先必須要學習很多的管理知識,比如說怎樣去管理一些人員,這樣的話就可以把你手下的人員管得非常的好,他們對於每一個工作都會非常的認真,這樣的話你的這一個產業就會非常的好。

『叄』 物業管理基礎知識培訓內容

既然是物業管理基礎知識的培訓,那麼應該讓你們的物業員工熟悉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對自己的本職工作有清楚的了解,同時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更好的服務小區業主。

物業管理條例,是這樣的內容。

物業管理條例全國統一正式實行。以北京為例,《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出台10年後,新物業管理法規《北京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從明日開始正式實行,此《條例》包含了業主大會、公共設施、物業費、停車位、小區管理等多項與業主密切相關的內容,細則共104條。
《條例》針對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難的現狀,引入了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形式,符合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具有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確有困難無法成立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大會但無法選舉業主委員會的,等相關情形,可由小區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業主、物業代表人組成物業管理委員會,推動成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年。期滿仍未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重新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的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除了推動成立業主大會的職能外,物業管理委員會還會承擔起協商物業管理費、車位使用、公共設施管理等責任。
以物業服務費為例,《條例》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人進行協商,並適時調整。同時,要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物業服務項目清單,明確服務標准和內容,行業協會發布物業服務項目成本信息和計價規則,供協商物業服務費時參考。這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擁有了相對自由的議價空間,服務品質將成為物業費高低的決定因素。
小區居民較為關注的停車難的問題有望得到解決,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如實公示、及時更新物業服務內容和標准、收費標准和方式,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車庫的出售和出租情況等信息。
此外,對於對於前期物業,《條例》明確了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建設單位銷售房屋前,應當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具體期限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前期物業期限屆滿前三個月,由業主共同決定是否繼續使用前期物業服務人,期限屆滿,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服務。限未滿或者未約定前期物業服務期限,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肆』 物業管理的基本知識

(一)物業管理的基本概念
所謂物業管理,是指經營人受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委託,按照國家法律和合同契約的規定,對被委託的物業行使管理權,以經濟手段管理物業,並運用現代管理科學,先進的維護養護技術和先進的服務手段,為物業所有人或使用者提供綜合的、優質的有償服務,以滿足使用者不同層次的需求,使物業發揮最大的使用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物業管理的基本原則
權力界定原則
業主至上原則
統一管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
專業化服務原則
權責明確原則
超前管理原則
公平競爭原則
(三)物業管理的目標
對物業實行企業化、經營化管理,就是為了克服舊體制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實現物業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具體來說,是為了實現下述目標:
創造安全、舒適、和諧的居住環境;
發揮物業最大的使用價值;
使物業盡可能保值、增值。
(四)物業管理涉及的組織
1.業主大會
業主是指物業內房屋和相關設施的所有權人。業主大會則是由物業內的業主所組成的。
按照有關規定,業主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方能進行。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不滿18周歲的業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業主大會的職權包括:
選舉、罷免管委會的組成人員。
監督管委會的工作。
聽取和審查管委會的工作報告。
決定物業內關於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修改業主公約。
改變和撤銷管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批准管委會章程。
2.管委會
管委會是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簡稱,是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物業內的業主和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內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3.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及房地產產權人的委託,承擔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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