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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機構面臨的法律問題

發布時間:2022-01-15 21:12:53

⑴ 教育培訓機構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

1. 社會錯誤的認知了教育培訓機構在整個教育環節中承擔的作用所有人把教育培訓機版構當作一劑良方,權一副特效葯。沒有通過基礎教育和大學教育打造好思維模式與思考能力,就期望平地起高樓。學生們大多關心在「術」的使用上,學一門軟體,學一門手藝,成為了他們選擇教育培訓機構的目的。可沒有思想的學習也只是一個技工。
2. 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中國職業教育的黃金年代正好有參與其中。國內響當當的幾個機構都有接觸。但論及從業人員素質卻千差萬別,一些大學剛剛畢業的面相老成的孩子還未感受行業的洗禮,就大膽的站在講台上誇誇其談。
3. 課程無法獨立或和現有學歷教育互補在我的觀點里,職業教育的課程體系只有兩條路可選。第一條路是作為現有學歷教育課程的補充,學歷教育完成對知識的積淀,職業教育完成對技能的培養,兩者互補。第二條路,職業教育毫不考慮學歷教育的內容,自創體系和教育方法,只有一個目標就是崗位匹配與就業競爭力。但是,說實話,國內目前這方面做的太差。

⑵ 教育培訓機構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1. 是否真正關心孩子

  2. 後期管理不如前期宣傳的那麼好

⑶ 關於參加課外輔導班的法律問題

這就是一個合同的問題。如果你要退出,就是違約,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如果事先沒有規定中途退出要承擔怎樣的違約責任(大多數輔導班不會跟你約定),你們就需要協商,協商不成就要根據一般的習慣了,因為法律在這方面沒有具體規定。這說明,你可以把剩下的錢要回來,但不是全部,他們要扣除一定的違約金。
一般不會這末做的,你可在輔導班上完後把課上資料和錄音賣出去,可以挽回一些損失。

⑷ 有關教育輔導機構的法律條文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學 生
第三章 學 校
第四章 教 師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 學 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 教 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 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四十四條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 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⑸ 與培訓機構糾紛可以運用什麼法律怎麼解決

1、適用合同法來解決。

2、按你和培訓機構的合同,你有義務提供正確的名字、培內訓機構有容義務為你辦理名字正確的證書 。
如果你提供的名字正確、是培訓機構失誤弄錯了,你有權要求培訓機構改,沒約定具體改正時間的,你可以再催一下,並書面通知他們應在XX天內辦理完畢,到期還不辦理,可以起訴到法院。

但起訴比較麻煩,建議多到培訓機構跑幾趟、多去講理,盡量爭取協商解決。也可以在協商不成時,到培訓機構所在地的發證部門(教育培訓機構到教育局,勞動就業培訓到勞動人事局)投訴。

⑹ 與教育培訓機構發生糾紛,應找什麼部門維權

教育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當地的教育局。所以如果你與教育培訓機構發生糾紛之後,可以找到教育部門進行維權,如果問題還沒有得到妥善的解決,可以選擇用法律的途徑來解決爭議。現在很多父母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輸在起跑線上,在孩子很小的時候都紛紛送到教育培訓機構裡面,導致最近幾年教育培訓機構野蠻生長,其中有一部分教育機構並不正規。

教育部門也應該加強對培訓機構的監管。特別是一些沒有資質的培訓機構,一定要及時查處,嚴厲打擊違規辦學的情況,維護每一個家長學生的利益,其實最好的老師就是家長。最好的學習環境就是在遠方,所以家長也不要給孩子太多的壓力,家長需要加強孩子的學習,也需要讓孩子放鬆一下,培訓機構對於孩子只是一種雪中送炭,是起不了絕對性的作用,關鍵還是要看孩子的自覺。

⑺ 關於培訓機構不退錢的法律問題

培訓機構不退費的維權方法: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解決消費爭議的途徑有5條,這5條途徑任消費者自主選擇: 一是與培訓機構經營者協商解決;二是請求當地消費者協會調解;三是向當地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是根據與培訓機構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機構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培訓機構存在的問題:

1、市場混亂

有些培訓機構只重視臨時利益,教學質量差,「一錘子交易」現象嚴峻。一些既沒有標准化教材、課件及教學方法,又沒有正規教師,更沒有契合市場主流運用環境要求的試驗裝備的非法培訓機構大量繁殖,不僅搗亂了市場秩序,而且重大影響了培訓業的健康發展。

2、師資匱乏

富有本土特色尤其是充分了解企業培訓需求的教師非常缺少,這一點已成為制約高層次培訓發展的「瓶頸」。一些存在研發能力的培訓機構,開發出一個好的培訓項目後,一旦推向市場,未幾就會有跟隨者。但有心人會發現,這些追隨者所請的老師,與先行者所請的老師簡直沒有多大區別。有些高端培訓項目,也許全國也只有幾名老師能講。這種情況,往往增長了培訓機構的師資成本,制約了培訓機構的進一步發展。

3、課程僵化

有些培訓機構奉行「拿來主義」,課程照搬照抄,沒有自主開發的中心課程,本土案例少,缺乏針對性和系統性。

4、品牌弱勢

⑻ 教育培訓機構目前存在很多問題,你覺得要改進的有哪些

教育培訓機構目前存在很多問題,你覺得要改進的有哪些?一個真實的案例,一家主要培訓中小學課程的機構,一個家長帶著孩子來報名,說道,老師上課在講到一個知識點的時候問有多少人在輔導班學過,近三分之二的學生表示學過,然後老師就說,既然大部分人都會了,那咱們就不講了……

一是教師隊伍素質不一,時有誇大宣傳的時候。二是門檻低,沒有行業龍頭機構出現,最大的所佔份額不過百分之幾。三是技術手段落後,互聯網技術,金融運作等融合發展非常低下。

⑼ 培訓機構的教育分期會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首先,選擇培訓機構就應該謹慎,在參加培訓前對培訓機構有充分的了解後再決定。下面是大家經常會遇到的問題,結合專業律師的觀點做了一些解答。

一、在和培訓機構簽署協議的時候,如何識別協議裡面的貓膩?比如說退課期是多少?過了退課期還能不能退課?

培訓機構的協議中往往會有些
「霸王條款」,常見的陷阱:如合同中規定「交款後5個工作日內可退費,否則不受理」;課時、學時概念不清,收費標准每學時100元,但上一次課為200元(一次課2學時);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在合同中卻並不約定,享受打折或優惠不給退費,還有些所謂的天價保過班,往往博弈的是通過的概率,在退費時還要收取食宿費用等。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退課期的概念,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如果雙方達成一致約定,過了退課期再要求退課就涉及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了。

二、通過消費分期繳納學費的,如果想退課怎麼辦?

參與培訓的學生與教育培訓機構簽訂的教育培訓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如果學生單方申請退課,是要依據合同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的。建議與教育培訓機構友好協商。如果實在不能達成一致,可以通過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解除,服務合同一般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且強調雙方的信任基礎,服務合同本身不適合強制履行,一方不願再繼續接受另一方提供的教育培訓服務,承擔違約責任後可以解除合同。

三、學生申請退課,教育機構不同意,學生不再還款,會不會影響學生個人信用?

金融機構代學生支付了培訓費用後即表示學生與金融機構的債權債務已經產生,即使學生與教育機構存在合同糾紛,應當與教育機構解決合同糾紛,如果學生因與教育機構的糾紛而拒絕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債務,那最終導致學生違反了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對學生在銀行金融機構的個人信用必然造成不利影響。消費者申請了貸款,自主決定選擇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商戶,支付相應價款給商戶,無論是商戶的產品或服務有問題,還是商戶存在詐騙行為,因為消費行為是消費者自身的選擇,責任不在貸款機構。所以遇到糾紛時,應當向教育機構維權。協商無法解決時,可以向教育培訓部門的主管機構比如工商、教育部門投訴。

四、機構承諾就業的,要看請具體條款,如果推薦的就業不符合自己專業、不符合崗位需求怎麼辦?

培訓機構最終目的是招收學生,如果在具體招收學生時宣傳「95%的推薦成功率」、「100%推薦工作,直到滿意為主」,而培訓機構本身並沒有辦法安排崗位,以招工的名義來招收學生,那麼該培訓機構可能涉嫌虛假宣傳,工商部門表示,如果培訓機構宣傳與實際不符,涉嫌虛假宣傳,學生可保留具體證據,向工商部門投訴。建議選取培訓機構時認真閱讀合同條款,考察培訓機構的綜合實力,結合實際情況判斷是否能夠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協助學生完成就業,是否具備了培訓機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條款,如果因培訓機構原因未能履行協議約定,學生可以要求培訓機構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五、如果學生已經辦理了分期繳納學費,我又沒有上課,是否可以不用還款?

學生辦理分期繳納學費,金融機構已經為學生向培訓機構足額支付了學費,學生與金融機構的借款關系已經發生,因此,即使學生沒有上課,依然需要按期向金融機構還款,如未能按期還款,將會影響學生的個人信用。

⑽ 關於培訓機構不退錢的法律問題

培訓機構應該屬於違約。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如何培訓的協議上明確了授課的期間,則培訓機構應該在這個約定的來履行其授課義務。

現在聽課3、4個月,培訓機構屬於不恰當履行,應屬違約。你完全可以要求其退費(但可能只能退回部分費用,畢竟你已經上了1個月課)。

但有一事不解:你說的培訓期就1個多月,你已經聽了1個月的課,這像有點矛盾,難道就剩幾天課程了?

你這個情況,可以先向消協反映情況,如果消協也調解不成,可以上法院。
但是金額較小,訴訟則需時耗力,你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備。

祝你順利。

----------------------------
呵呵,是我理解錯了。

「培訓大概一個月左右,老師跑了」,我以為培訓期只有1個月左右,其實你是說「培訓了大約一個月左右後,老師跑了」。

那麼,你完全可以要求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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