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培訓機構詐騙
現在很多詐騙打著培訓的旗號,千萬要小心,去培訓機構前需要查清楚這家公司有沒有營業執照,是不是合法的注冊公司,確認過安全才可以報名,以免上當受騙。
B. 培訓機構詐騙如何維權
教育培訓機構詐騙的維權方法:
一是與培訓機構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是請求當地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是向當地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是向公安機關報警;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C. 起訴一個培訓機構詐騙,我自己要承擔什麼風險
要承擔風險就是訴訟費,如果打官司敗訴,原告自己承擔訴訟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行政案件在訴訟各階段可能存在和出現的主要風險及其責任承擔原則主要如下:
1、訴訟請求不當的風險
訴訟請求不完全,不恰當,會導致未請求部分視為棄權而得不到審理的後果。訴訟請求的增加、 變更或提出反訴,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逾期提出如無正當理由,將導致法院對該請求不予審理的後果。
2、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的風險。
原告起訴、增加訴訟請求或被告反訴,當事人申請保全,不按時交納相應費用的,將承擔不利的後果。
3、不能充分提供證據的風險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後果。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的風險。
4、不能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
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不預交評估、鑒定費用或不提供相關材料的,將承擔不予委託評估、鑒定的後果。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風險。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和有關證據線索的,法院可不予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5、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不按時參加法庭審理活動的,原告承擔起訴被視為撤訴的後果;
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因為可能要公告送達,可能會使案件審理時間拖長,無法按照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結案。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導致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後果,債權人會白白支付訴訟費用。
6、一方沒有財產的訴訟風險
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雖有財產,但不足以抵償全部債務,會導致法院對剩餘債務中止執行,待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時,法院才恢復執行。
(3)中國培訓機構詐騙事件擴展閱讀
起訴流程: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和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D. 北京十大詐騙教育機構分別是哪些
所有的非國家認可的教育機構都是詐騙性質的
E. 培訓機構的騙局,大家幫幫忙
這方面你有一定的責任,只要是事關交錢和責任的事情,都要簽訂合同,這是必須的,沒有合同回就沒有法律答保障,也就是沒有能夠證明你們是被害人的直接證據,所以警察沒辦法去抓他們。
但你應該留有收據或者發票吧?一般是收據,如果連收據也不開的話那就是最基本的自我保護意識也沒了。只要有收據,至少能證明他們收了錢了,但沒有合同,就沒辦法來按照你們之間的一個約定來做賠償等處理。
這類教育機構確實很多,但大多數其實還是可以的,我就是做教育的,雖然不是做培訓的,但多少了解一些,你在選擇的時候就應該看的清楚一些,不要馬上就確定下來,再好的東西也都要先說考慮一下,然後回家去網上調查一下這家機構是否有資質辦學。
個人的建議是,去工商網上調查這家機構是否注冊,是否有辦學資質,如果沒有,先向教育局舉報,同時盡量多的找一些被害學生,一起找教育局投訴舉報,另外可以嘗試一下讓自己的同學想辦法去一次,但一定要保留好證據和合同
F. 南京一女子被培訓機構詐騙5萬,為什麼會有人相信「魔法培訓」
近日,有一位女士向記者反映,自己似乎受到了欺騙,原來是他在南京的一家叫做魔力秘境的培訓機構報名參加了有關於魔法的學習。所謂的魔法學習包含了召喚、谷坊、動物、透明等各方面的課程,歷時八個月,學費5萬。在八個月過去之後,該女士覺得事情似乎不是自己想像的那麼簡單,好像受到了欺騙,想要培訓機構退費,但是培訓機構卻拒絕了他。於是,他便向記者反映了當下的情況,想要通過記者的施壓將錢退回來。
其實他們都是為了通過這種培訓擺脫自己目前所遭受的困境與窘境,但不曾想這實實在在的是一個巨大的網,讓自己都進去卻出不來,因為是有著金錢的損失,從而使自己變得更加的窮困潦倒。
G. 如何投訴教育機構詐騙
1、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則涉嫌詐騙罪,建議撥打110報警,或者到轄區派出所報案。
2、如果只是教育機構未履行承諾、虛假宣傳、未退費等,則不屬於詐騙范疇,建議向工商局或者教育局投訴。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
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消費者投訴,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公正合理地處理。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受理的消費者投訴屬於民事爭議的,實行調解制度。
(7)中國培訓機構詐騙事件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2月12日,羅先生一行20多人來到北京市海淀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就他們與北京育才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育才苑」)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交涉。
一周前,羅先生等人拿到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判決,羅先生等勝訴,法院判定育才苑7日內退還所欠教育培訓費。
育才苑是一家專門針對中小學生進行「一對一」輔導的培訓機構,成立已近10年,在多地有分支機構。羅先生等都是在該培訓機構接受輔導學生的家長。
羅先生的兒子自2012年9月起在育才苑參加培訓,中考結束後停了一段時間。去年9月,羅先生無意間知道「育才苑出事了」,當他趕到孩子上課所在的宣武校區時,發現該校區已關門。羅先生又找到育才苑在海淀區豪柏大廈的總部,發現已基本停業。
「只有兩個人接待前來討學費的家長,給家長開欠條。」羅先生說。 拿著欠條的家長卻至今沒有拿到育才苑退的學費。於是,大約有150名家長分別把育才苑告上了法庭。記者了解,提起訴訟的家長被欠學費從幾千元到上萬元不等,有位家長被欠學費20萬元。
育才苑事件並非個案,近兩年,類似事件屢屢發生。去年4月,北京電視台等多家媒體報道了在京擁有18個教學點的英特國際少兒英語的老闆捲款而逃的消息,僅欠員工工資就有上百萬元,而學生則是以年為單位交費的,每年的學費過萬。
2013年年底,有媒體披露「立德教育」多家門店無故關門;幾乎同時,上海號稱具有「十五年經驗」的培訓機構「易思」也被曝關門……
因為教育培訓行業普遍實行的是「家長先交費,機構後提供服務」的運營模式,而且多數培訓機構的收費周期都是以年為單位,所以,一旦培訓機構出現問題,家長的損失就很大。
「其實這類案件並不復雜,欠債就要還錢。」北京維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劉召說,「但是,執行很難。」
劉召解釋,按照現在的法律,如果「有限公司」出現經營不善而涉及賠償,則「以公司的資產為限承擔責任」。法院對育才苑的判決是「經營不善」,這也意味著公司沒有什麼資產,欠款很難償還。
現在,家長與育才苑的糾紛並沒有因為民事訴訟判決而結束。一些家長稱,就在育才苑即將關門時,還接到銷售人員的電話,宣稱「明年會漲價」,讓家長趕緊續費。
這些家長認為育才苑存在欺詐行為,還要進行刑事訴訟。警方經過調查後並沒有刑事立案,之後,家長們選擇復議。2月12日眾多家長到經偵大隊詢問,得到的回復是:如果復議結果是可以立案,警方一定會對整個事件進行深入偵查。
據了解,復議結果大約在3月出來。
H. 培訓機構什麼情況下構成詐騙
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則涉嫌詐騙罪。如果只是教育機構未履行承諾、虛假宣傳、未退費等,則不屬於詐騙范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I. 培訓機構詐騙
記者 | 楊舒鴻吉1
10餘家教育機構超過30家門店先後「跑路」,給消費者及員工帶來巨大損失。警方在調查過程中發現,這些機構背後系同一夥人控制,目的就是利用這些經營不善的機構實施合同詐騙。
12月26日,上海警方對外披露,近期偵破的一起合同詐騙案,涉案的「BO聯盟」「教育綜合體」被搗毀。
開設在浦東新區齊恆路上的「名藤成長中心」是一家以教授舞蹈、美術為主營業務的早教托育機構。今年6月,由於經營不善,原股東陳某萌生了轉讓門店的想法。不久後,一名自稱擁有強大資方背景,能夠快速進行資源整合,幫助門店做成教育綜合體並上市的人員許某找上門來。
很快,陳某便與許某談妥條件並簽訂了門店轉讓協議。協議中約定:陳某將「名藤成長中心」門店所有權轉讓給許某,而陳某需事先結清所有房租和員工工資,並向許某支付25萬元作為門店後續經營費用。只是,在許某接手門店僅兩周後,「名藤成長中心」便因員工罷工關門停業。
和「名藤成長中心」有著類似境遇的教育培訓機構還有很多,「悅寶園」「梓音藝術」「凱瑞寶貝」等都曾遭遇過轉手後停業的「套路跑」事件。
11月12日,上海公安經偵部門經過縝密偵查,在上海、江蘇等地開展集中收網行動,一舉抓獲許某、張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破獲本市首起通過收購經營困難教育機構,榨取門店剩餘價值,同時惡意大肆銷售課程,騙取款項後跑路的「套路跑」式合同詐騙案。
(選填)圖片描述經查,自2018年10月以來,犯罪嫌疑人許某在身負巨額債務,無自有資金的情況下,糾集吳某等人創建成立所謂「BO聯盟」「教育綜合體」,在本市教育培訓市場中尋找經營困難或急於轉手的教育培訓機構,通過向機構原股東承諾「分紅並承擔負債」等話術騙取原股東信任,累計收購了本市10餘家教育培訓機構的30餘家門店。在收購過程中,許某還會要求上家留下賬面資金用於經營,並事先支付幾個月的店面租金。
據悉,在騙取門店經營權後,許某等人並不曾關心過課程設置、人員安排等日常經營活動,而是第一時間更換收款POS機,並以指標攤派的方式,要求員工在機構無實際履約能力的情況下,以打折促銷為誘餌,惡意大肆對外銷售課程,並將騙取的巨額學費款項直接打入許某個人實際控制的賬戶。
另一方面,許某等人還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股權轉讓款,並以惡意拖欠房租、員工工資及社保等方式消極經營。在快速榨乾機構剩餘價值,致使門店關門停業後,許某等人會以「原股東隱瞞實際經營狀況故轉讓協議無效」等各種理由,將維權學員引至原股東處。截至案發,許某等人共騙取16名機構原股東資金200餘萬元,造成學員及家長資金損失共計1000餘萬元。
在調查過程中警方還發現,許某還存在以收購知名培訓企業、創立教育培訓品牌等為由,騙取投資人款項共計400餘萬元的犯罪事實。目前,許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因涉嫌合同詐騙犯罪被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另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取保候審。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