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湘潭市司法局的機構設置
辦公室
組織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負責局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審核;收集、分析、反饋各類司法行政信息;承辦局機關文電、會務、統計、機要、保密、收發、文印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和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應急管理、綜合治理、信訪和外事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務活動的協調安排、督查督辦、對外聯絡工作。
法制宣傳科
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市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參與指導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承擔湘潭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公證律師工作管理科
擬訂全市公證、律師工作規劃和管理工作規范;負責律師、公證員資格的審查和律師、公證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的審查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全市律師、公證員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律師、公證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執業證管理和年檢注冊組織工作;檢查監督律師、公證機構及從業人員依法執業,對其違紀違規進行查處;指導律師、公證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和年度考核;承辦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指導、監督工作;指導全市律師、公證機構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黨的建設工作。
基層工作科
指導全市司法所建設;指導全市人民調解工作;負責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聯動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審查工作,指導全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和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社區矯正工作科
擬訂全市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和管理規范;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罪犯的監管、教育;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社區矯正社團組織工作;負責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指導全市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承擔市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國家司法考試科
負責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協助辦理國家司法考試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協助辦理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查詢、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者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學教育工作。
司法鑒定管理科
擬訂全市司法鑒定工作規劃;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審查登記、變更、異動、注銷、設立等管理工作;負責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管理評估和司法鑒定質量管理評估的審查工作;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司法鑒定人員職業教育和會同辦理職稱評審工作。
政策法規科
負責審查、清理、編纂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組織法律政策理論調研工作;組織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內的普法與依法治理工作;承辦局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承辦局機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聽證和審核工作;受理違法案件的處理;負責仲裁登記工作。
計財裝備科
負責編制局機關行政和事業經費的預算、決算及使用情況的審核監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支、彈葯、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對市勞動教養管理所及局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和國有資產、基本建設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負責局機關財務核算與管理、行政後勤、安全保衛、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勞教工作管理科
指導市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戒毒康復工作;監督檢查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戒毒康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掌握勞教工作動態和指導對勞動教養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和戒毒康復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習藝勞動和生活衛生防疫工作;協調處理勞教場所突發事件;指導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指導勞動教養管理所生產、基建、裝備和財務管理工作;督促承辦上級機關對勞教工作有關事項的批示、要求的落實工作。
市法律援助中心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負責重大、復雜案件或指定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
政治部(人事警務部)
研究和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直司法行政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辦理局管幹部的考察考核、職務任免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職稱評審等工作;負責所屬幹部檔案管理和幹部統計工作;協助管理縣市區司法局領導班子;承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幹部隊伍宣傳教育、組織培訓、考核獎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室
負責市局機關紀檢監察工作計劃地制訂、檢查和落實;負責市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負責局直機關黨風廉政教育和預防教育學習;負責局直機關副科級以上的廉政檔案管理;負責副縣級以下幹部違紀案件的查辦工作;負責紀檢監察機關信訪案件的查處。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市勞教所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勞教方針政策及有關的法規,維護社會穩定; 依法收容管理勞動教養人員;對勞動教養人員進行政治、文化、技術教育,促使其轉化思想,矯正惡習,成為遵紀守法、尊重公德的合法公民;組織勞教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積極發展勞教經濟;組織和保障勞教人員生活,做好勞教人員衛生保健工作;完成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Ⅱ 司法局是做什麼的
主要職責: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法律依據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和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全國城市街道社區依法治理工作座談會議精神,落實司法行政工作「基礎年」的各項舉措,強化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工作,現對進一步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進一步深化對基層司法所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認識。在我國司法行政體系中,司法所是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擔負著具體組織實施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直接面向廣大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職能,是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服務大局、服務群眾、服務社會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陣地。司法所的基礎地位決定了它在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服務於「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工作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司法所承擔著本轄區普法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實施,擔負著推進依法治鄉(街)、依法治村等法治基礎工程的職責,是基層政府依法決策、依法建制、依法行政的參謀助手;司法所通過履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代表基層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組織開展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等項職能,發揮著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重要防線作用;通過組織開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對促進城鄉經濟發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起著重要的服務和保障作用。
二、要正確認識新形勢下基層司法所建設面臨的新的機遇和挑戰。加強司法所建設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全面推進基層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工程,也是司法所最主要的業務職能;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出現的新變化,基層各種涉法問題的不斷增多,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產業結構調整,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迫切需要進一步強化基層司法所的工作,以滿足基層對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日益增長的需求。
Ⅲ 舟山市司法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下設10個職能處室和政治部。其中:政治部歸口管理警務人事處和組織教育處。
(一)辦公室。
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協調內外工作關系;負責公文審核和綜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理論調研、信息和對外宣傳工作;指導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工作和信息化建設;負責會務、電子政務、機要、保密、文印、收發、檔案資料管理等工作。
(二)法制宣傳教育處。
擬訂全市普法教育、依法治理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在職幹部的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工作;承擔市依法治市和法制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師公證管理處(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行政審批處)。
指導監督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監督全市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監督國外(境外)律師事務所在我市設立和我市律師事務所在市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指導律師協會 公證員協會工作;負責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查處全市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承擔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審批和許可類工作事項的審核、備案工作,指導各縣(區)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
(四)基層工作處。
指導監督全市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員協會工作。
(五)勞教與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處。
指導監督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社區矯正和幫教安置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管理監督全市勞動教養和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歸正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承擔市社區矯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市綜治委歸正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法律援助工作處。
指導監督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承擔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援助律師辦案質量;負責法律援助的宣傳、信息統計和檔案管理。
(七)計財裝備行政處。
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基建和裝備配備規劃;監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中央和省、市級轉移支付資金及基建投資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葯、服裝、車輛、通訊器材等物資裝備;負責機關預決算及財務管理;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及安全保衛工作。
(八)法制處。
負責起草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規范性文件;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應訴和國家賠償案件的處理;負責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指導監督司法鑒定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執行;指導監督全市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對全市司法鑒定機構隊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教育管理;組織司法鑒定科技開發、應用及對外交流合作。
(九)警務人事處。
指導監督幹部人事、警務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協助縣(區)黨委管理縣(區)司法局領導班子 負責管理市勞動教養管理所(市強制隔離戒毒所)科級領導幹部;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等工作 配合做好法律服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
(十)組織教育處。
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基層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爭先創優、立功創模和幹部政治理論教育工作;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幹警、法律服務人員的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Ⅳ 司法局是做什麼的
職責:
1、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3、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4、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5、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6、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7、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8、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9、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10、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11、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12、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13、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14、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5、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4)司法局年度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機關。受黨委與政府的領導。司法局規格比法院、檢察院略低,是政府宣傳管理法律的專業職能部門。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和任務主要有:監督和指導全國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國勞動教養工作;制定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法制報刊。
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港澳地區律師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管理部直屬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導全國的中等、高等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Ⅳ 司法局具體工作內容是什麼
司法局是負責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業務處室 :
·辦公室 ·法制處 ·研究室 ·法制宣傳處
·律管處 ·公管處 ·基層處 ·司法考試處
·計財處 ·法援處 ·審計處 ·行政處
·組織處 ·人事警務處 ·宣教處 ·老幹部處
·紀檢委(監察處)
直屬機構 :
律師協會 公證處 老幹部活動中心 市律師培訓中心 市法律援助中心等
部門管理機構 :
·市監獄管理局 ·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代管機構
·市法學會 ·法學雜志社
Ⅵ 新鄉市司法局的司法局部門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措施,編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2、制定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法學成人教育規劃、年度計劃;指導全市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3、管理和指導全市的律師、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工作;組織制定全市律師工作發展規劃以及律師管理的有關辦法;管理全市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及在我市設立的外地律師機構。
4、制定全市公證改革與發展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和指導公證機構,負責公證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審查涉外、涉港澳台公證事務。
5、制定全市人民調解工作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調解工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6、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負責全市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統計、分析、上報。
7、管理和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司法鑒定機構設立登記的初審和上報。
8、負責仲裁機構的審核、申報工作。
9、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協會和學會;管理和指導全市的法學理論研究;制定全市法學教育和司法行政幹警培訓規劃及企業法律顧問培訓規劃。
10、協調和指導全市「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受理群眾尋求法律服務事宜;解答法律咨詢,普及法律知識;掌握重大民間糾紛信息,提供決策依據和信息服務。
Ⅶ 司法局的職責是什麼。
一、司法局主要職責: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二、主要職務就是各內設科室的職位: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息、網路、督辦、外事、信訪、政務公開、安保、應急管理、計劃生育及綜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起草司法行政工作規范性文件;承擔局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法制宣傳科(掛縣普法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擬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普及法律常識工作;指導各鄉鎮、各行業依法治理工作;承擔縣全民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基層工作科
管理、指導全縣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管理、指導全縣法律服務所的業務工作;管理、指導司法所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工作者資格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有關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管理、指導刑滿釋放解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服務者協會、人民調解協會的工作。
(五)財務科
擬訂全局有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和部門預決算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專項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裝備工作。
(六)法律服務管理科
負責全縣公證、法律援助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律師執業資格、公證員執業資格的初審上報工作;指導監督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全縣律師機構在國(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初審上報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律師機構及在我縣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和律師的執業活動。
(七)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
負責宣傳黨和國家關於社區矯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監督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實施;管理、指導各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培植、發現和推廣典型;負責擬定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處理有關社區矯正工作的咨詢來信來訪和請示等;完成縣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及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八)法律援助中心
負責法律援助的咨詢接待;負責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查、審核,確認案由,提出予以援助或不予以援助的意見;負責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負責法律援助中心的文件、卷宗的歸檔、管理工作;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業務進行指導和培訓工作;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統計工作;負責法律援助案件補助的統一領取、發放工作;負責法律援助的宣傳、總結工作;完成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