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培訓機構的法人代表意味著什麼
【法律分析】
法人代表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組織的自然人。法人代表的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法人代表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代表有以下三大類:1、法定代表人;2、法定代理人;3、授權代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⑵ 培訓機構倒閉,已交的培訓費還能退嗎不退該如何維權
這個培訓費可以退還,消費者可以到工商部門維權。
當教育行業開始整頓的時候,很多以學科教育為主的培訓機構相繼倒閉,有些培訓機構也在轉移核心業務,但處境依然不是很好。也正因如此,現在有很多培訓機構沒有辦法正常退還用戶的培訓費用,因為培訓機構的資金壓力非常大,沒有辦法短時間內退還全部資金,用戶需要通過正當途徑合理退款。
一、已經交過的培訓費用可以退還。
不管培訓機構有沒有倒閉,培訓機構在工商局有備案信息。當用戶想要退還相關的培訓費時,用戶可以直接去找培訓機構的負責人。根據培訓所簽的協議不同,用戶可以退回相應的培訓費用。如果是因為培訓機構的倒閉而影響的課程終止行為,用戶可以全額退款。
⑶ 關於培訓機構跑路,應該怎樣投訴或起訴
同情樓主,鄙視那些為培訓行業抹黑的機構。
都過去半年了,怎麼才問啊。
首先要大家一起報案啊。
咨詢的話,建議去律師事務所,在這里問,專業人士比較少。
藉此,提醒所有想參加培訓的學生,在選擇的時候,一定要睜大眼睛。
機構的歷史、規模、實力……很重要。
⑷ 教育培訓機構倒閉無力償還退費,算詐騙嗎
如果是正常的經營不善導致倒閉,應該是民事糾紛,不屬於詐騙。如果說教育機構起初不是以非法佔有培訓費為目的,而是單純因為合同簽訂後,經營不善,資金鏈斷裂,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那麼教育培訓機構與家長之間屬於民事合同糾紛。如果是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來獲得費用則為詐騙。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教育培訓機構倒閉無力償還退費,是否算詐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搞清楚其用途以及目的。如果是詐騙,我國刑法規定: 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 萬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 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如果教育機構是採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來獲得費用而導致的無力償還退費,那麼可以判斷為詐騙。根據刑法規定,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如果不是詐騙,只是正常的經營不善導致倒閉,那麼也可以選擇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去進行維權。民事訴訟相關的法律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⑸ 培訓機構倒閉拖欠教師工資和學生學費,同時起訴先賠償哪個
肯定是先給老師。老師的工資是勞動報酬,優先支付。學生的學費是債務,公司破產沒有財產就不支付了。
⑹ 培訓機構倒閉員工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
及時與機構協商退費事宜,不賠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者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協調退費事宜。機構申請破產進入進行程序後,勞動者可以申報債權,但應當遵守法院規定的期限。不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的,不能成為破產債權,不得以破產人的財產受償。破產債權的持有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和破產人財產的分配,此類情況還屬於服務合同糾紛,勞動者也可以訴至法院,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屬於根本違約,企業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消費者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⑺ 教育機構破產後舉辦者承擔什麼責任
摘要 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和財產,因此,公司倒閉一般不會要求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規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⑻ 培訓機構倒閉了該怎麼辦
找當地政府機構投訴.如果該培訓機構屬正規機構的話,可以把該機構和法人代表起訴到法院.
⑼ 教育機構破產後債務誰承擔
教育機構破產後債務應由教育機構自行承擔。
公司屬於法人組織,公司的民事責任應該由公司的資產承擔,所以破產後債務由公司資產償還。有限公司破產,以注冊資金為債務賠償底線,即注冊資金額是多少,按照注冊資金額賠付債務。比如注冊資金額是10萬元,欠債30萬元,那麼承擔賠付債務10萬元。在清償10萬元債務之後,不會涉及公司股東個人資產。
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肯定是由於資不抵債的原因造成的。由於是有限責任公司,只承擔有限賠償,所有的清算都是在公司全部資產這個框架內完成。在公司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出資人不需繼續承擔賠償責任,也不需要合夥人按比例繼續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⑽ 教育機構破產法人如何承擔責任
破產清算的話,要走法律程序,如果你對破產負有責任或存在過失,那麼你三年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換句話說,你再弄企業就不能自己當法定代表人了。
有限責任公司,責任是有限的。以注冊資本為最大清算額度。因為現在是注冊制,如果你實繳資本不足額,會向你追繳,如果已經履行實繳義務,且沒有抽逃資金的行為,那就不需要再增加額外的個人損失了。
但是從良心上講,也是從實務操作上講,你可以找一個同類的教育機構接手你這些資產,並承擔相應負債,具體怎麼操作那就是另一個問題了。
破產清算的話,200萬學費那個算負債,都是最後的環節才退賠了。
還有,你們是不是惡意破產,這個問題也要考慮進去。
法人簡介: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