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導游進旅行社培訓都要交錢么有經驗的導游請回答~~
有的旅行抄社是可能需要交的襲,這應該屬於崗前培訓,但是建議最好先提前先摸摸底,就像樓上的回答,交了錢未必給你團帶,那就得不償失了。所以有時因為所謂的大社它覺得很牛,往往會出現這種情況。那麼為什麼非要去大社呢,可以考慮去一些中小型旅行社去試試,只要是金子到哪裡都能發光。
B. 旅行社應該如何加強對導遊人員的管理
旅行社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加強對導游的管理:
1、親情管理。
很多導游都是離鄉背井。而且導游性質決定愈是合家團圓的節氣,愈是導游最忙碌的日子。旅行社可以通過平時搞一些活動聚會來增強導游家的溫馨感。以此對旅行社產生認同感。拉近彼此距離。
2、科學管理。
按導游的特長及自身優勢,給導游提供一個良好的展示平台。比如,對佛教知識感興趣的導游可以多多安排帶朝聖拜佛團,對特別細致耐心的導游可以委派政務團等等。
做為導游很關心的一項指標是收入。如果旅行社能在客源上進行挑選,多選擇一些具有消費能力的客源,導游比較容易有收入。那很多導游就會很喜歡在這個旅行社工作。換句話說,這樣的旅行社,你趕導游都不容易趕走。
旅行社裡的公平氛圍很重要。只有一碗水端平,不搞獨立的小團體,才不致於讓導游寒心以至流失。
3、培育管理。
在培育方面,可以從導游的技巧,待人接物口才,服務細節等方面進行分類培訓。相信這類的培訓導游是很樂意參與的。而且這類培訓也能增強導游知識,提高導游素質。對於提升一個旅行社的形象也有作用。
除此,還可以盡量為導游爭取相關的級別考試及資格考試的名額。並力所能及的提供信息和相關資料。
另外,很多導游在工作一段時間之後,都會產生厭倦或者轉行的想法。個人認為旅行社還可以有意識的把導游培養為計調、管理、經理等崗位工作人員。因為導游前期工作中累積的經驗完全可以應用到這些崗位上。這樣的培育,可以達到一個長期持續的效應。
僅是個人一點建議。你可以參考一下。希望對你有幫助。:)
C. 導游必知:旅行社行業職業簡析
旅遊業被稱作是朝陽產業,在
20世紀末開始,旅遊業在中國就迅猛發展,迅速發展成為中國經回濟中的重要產業之答一,而且我們也經常聽到要把旅遊業發展成中國經濟的支柱產業的聲音。旅行社行業是旅遊業的三駕馬車之一,也是旅遊經濟最為直接的推動力。旅行社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交通等有償服務活動的企業。從旅行社衍生的職業主要有三類:操作人員(包括計調員、票務采購員等)、旅遊接待人員(領隊、導游)和銷售人員(網路銷售代表、旅行顧問等)。下面我們就來從導游角度來分析一下旅行社行業職業簡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D. 旅行社新員工入職培訓計劃
針對自己家的發團路線來培訓 如果咱們是做國內 例如 雲南線路需要注意事項,款怎麼收,一些常見客人問題怎麼回答等等,每條線路用2個小時來培訓 錯錯有餘了
E. 求一個某旅行社的導游培訓制度.!
導遊人員培訓要求! 為了提高旅行社導游的綜合素質,使再崗導游的帶團技能技巧,景點講解更上一層樓,公司每年對注冊導游進行一系列各種類型的培訓。 1、行德行規培訓
每年旅遊淡季對全體導游進行行德行規培訓。
培訓主要內容:旅遊法律法規、帶團技能技巧、導游員職業道德、重要景區景點、旅遊購物講解技巧等。
2、新入行導游培訓
對每年新考入導游隊伍的新導游進行崗前理論培訓教育和實崗培訓,目的是讓導游盡快入行,及早帶團。
培訓主要內容:導遊人員職業道德、導游心理學、歡迎詞、歡送詞、帶團中注意事項。實崗實習中帶隊老師講解景區景點及旅遊購物、娛樂。
3、違規導游培訓
經質檢所查處後違規導游,導管中心將每月的第一周周下午,對違規導游進行培訓,目的是增強導遊人員的旅遊法制觀念,規范上崗。
培訓內容:旅遊法律法規、導管中心規章制度、上崗管理卡的正確填寫和使用、和遊客發生沖突怎麼辦、如何處理和旅行社的關系。
4、新轉入導游中心導游培訓
每月各旅行社,導管機構有部分導游轉入中心,這部分導遊人員不了解導游中心的出團要求及規定,中心定於每月第一周周二下午舉辦新轉入導遊人員培訓班。
培訓內容:導管中心管理規章制度、導管中心的工作職能和機構設制、上崗管理卡的作用和如何填寫上崗管理卡、導管中心分支的功能和作用。
5、專題講座
定期舉辦各種專題講座,請導管中心資深導游講解帶團體會,講解怎樣正確引導客人消費、娛樂、引導客人景觀賞景。
F. 旅行社導游部工作規劃
在新的一年裡,我決心認真提高業務工作水平,為我社經濟效益的發展貢獻自己全部力量,在新的一年裡我將在以下幾點進行加強以便於更好的完成社裡布置下的每次帶團任務:
1.加強學習,拓寬知識面,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素養,認真學習旅遊專業知識以及相關常識。
2.關注本地旅遊業發展走向,從而在工作中對自身的不足加以調整,以較強的針對性,針對不同群體的遊客不同模式不同主題的講解。
3.及時了解同業競爭對手先進理念,以及新的舉措且及時向領導匯報,以便領導作出發展計劃及工作調整。
4.對內完成好每一次接團任務,對外盡自己最大努力提高三元旅行社良好聲譽。
以上是我在新的一年裡為自己制定的工作方向及目標,希望在社領導和各位同事的幫助下完成,另外在2011年的工作當中,我衷心的希望社領導能夠加大力度,多方面的搜集,聽取對我社發展有益的意見,如使用同業114的即時通信工具MQ,和用「同業通」信息化管理旅行社業務。各位同事能夠積極獻策,不遺餘力的為我社發展作出貢獻,我社可以採取獎賞制度,凡採納的意見或有利於我社發展的計劃,應給予一定的表揚物質上的獎勵,以調動每一位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新年將至,在此我提前祝老總日進斗金,生意興隆,祝同事明年店裡爆滿(包滿)!新年大吉預祝明年咱們旅行社在英明神武的老總領導下和全體同事的共同努力中再一次實現每個景點里都是粉色的旗幟!
G. 旅行社 導游服務部
對旅行社的導游進行培訓,給其他部門派遣導游。向外租借導游等。
H. 如何成為一名導游
《導游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0月16日國家旅遊局第17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導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導游執業行為,提升導游服務質量,保障導游合法權益,促進導遊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導游執業的許可、管理、保障與激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對導游執業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導游執業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
國家旅遊局建立導游等級考核制度、導游服務星級評價制度和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各級旅遊主管部門運用標准化、信息化手段對導游實施動態監管和服務。
第四條旅遊行業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導游合法權益,促進導游職業發展,加強導遊行業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導游的管理和培訓,保障導游合法權益,提升導游服務質量。
導游應當恪守職業道德,提升服務水平,自覺維護導遊行業形象。
第五條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積極弘揚導遊行業先進典型,優化導游執業環境,促進導遊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第二章 導游執業許可
第六條經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方可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
國家旅遊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資格考試政策、標准,組織導游資格統一考試,以及對地方各級旅遊主管部門導游資格考試實施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導游資格考試具體工作。
全國導游資格考試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旅遊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並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旅遊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向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導游證。
導游證採用電子證件形式,由國家旅遊局制定格式標准,由各級旅遊主管部門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實施管理。電子導游證以電子數據形式保存於導游個人行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
第八條在旅遊行業組織注冊並申請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應當向所在地旅遊行業組織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
(二)導遊人員資格證;
(三)本人近期照片;
(四)注冊申請。
旅遊行業組織在接受申請人取得導游證的注冊時,不得收取注冊費;旅遊行業組織收取會員會費的,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以導游證注冊費的名義收取會費。
第九條導游通過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取得導游證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在1個月以上。
第十條 申請取得導游證,申請人應當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填寫申請信息,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身份證的掃描件或者數碼照片等電子版;
(二)未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承諾;
(三)無過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記錄的承諾;
(四)與經常執業地區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經常執業地區的旅遊行業組織注冊的確認信息。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遊行業組織應當自申請人提交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認。
第十一條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取得導游證的申請,應當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需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核發或者不予核發導游證的決定。不予核發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發導游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患有甲類、乙類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遊者人身健康安全的傳染性疾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銷導游證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十三條導游證的有效期為3年。導游需要在導游證有效期屆滿後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向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遊行業組織應當自導游提交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確認信息。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自旅行社或者旅遊行業組織核實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並對符合條件的導游變更導游證信息。
第十四條導游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者在旅遊行業組織取消注冊的,導游及旅行社或者旅遊行業組織應當自解除、終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將信息變更情況報告旅遊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導游應當自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提交相應材料,申請變更導游證信息:
(一)姓名、身份證號、導游等級和語種等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者在旅遊行業組織取消注冊後,在3個月內與其他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其他旅遊行業組織注冊的;
(三)經常執業地區發生變化的;
(四)其他導游身份信息發生變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遊行業組織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信息變更情況進行核實。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自旅行社或者旅遊行業組織核實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確認。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撤銷導游證: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導游證的;
(二)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導游證的;
(三)依法可以撤銷導游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導游證:
(一)導游死亡的;
(二)導游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換發導游證的;
(三)導游證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四)導游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者在旅遊行業組織取消注冊後,超過3個月未與其他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遊行業組織注冊的;
(五)取得導游證後出現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
(六)依法應當注銷導游證的其他情形。
導游證被注銷後,導游符合法定執業條件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依法重新申請取得導游證。
第十八條導游的經常執業地區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冊的旅遊行業組織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域一致。
導游證申請人的經常執業地區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導游證辦理相關工作。
第三章 導游執業管理
第十九條導游為旅遊者提供服務應當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應當攜帶電子導游證、佩戴導游身份標識,並開啟導游執業相關應用軟體。
旅遊者有權要求導游展示電子導游證和導游身份標識。
第二十一條導游身份標識中的導游信息發生變化,導游應當自導游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申請更換導游身份標識。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更換。
導游身份標識丟失或者因磨損影響使用的,導游可以向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申請重新領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發放或者更換。
第二十二條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
(二)遵守職業道德,維護職業形象,文明誠信服務;
(三)按照旅遊合同提供導游服務,講解自然和人文資源知識、風俗習慣、宗教禁忌、法律法規和有關注意事項;
(四)尊重旅遊者的人格尊嚴、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五)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文明行為規范、不文明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文明禮儀規范的行為;
(六)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條導游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安排旅遊者參觀或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二)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拒絕履行旅遊合同;
(三)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四)以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等方式,誘騙旅遊者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五)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等消費項目;
(六)獲取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相關經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給予的不正當利益;
(七)推薦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經營場所;
(八)向旅遊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遊者索取小費;
(十)未經旅行社同意委託他人代為提供導游服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導游應當立即採取下列必要的處置措施:
(一)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時,可以直接向發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二)救助或者協助救助受困旅遊者;
(三)根據旅行社、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機構的要求,採取調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帶團前往風險區域、撤離風險區域等避險措施。
第二十五條具備領隊條件的導游從事領隊業務的,應當符合《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旅行社應當按要求將本單位具備領隊條件的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報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導游執業保障與激勵
第二十六條導游在執業過程中,其人格尊嚴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權益受到保障。導游有權拒絕旅行社和旅遊者的下列要求:
(一)侮辱其人格尊嚴的要求;
(二)違反其職業道德的要求;
(三)不符合我國民族風俗習慣的要求;
(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單位應當維護導游執業安全、提供必要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並為女性導游提供執業便利、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二十七條旅行社有下列行為的,導游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不依法與聘用的導游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不依法向聘用的導游支付勞動報酬、導游服務費用或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
(三)要求導游繳納自身社會保險費用的;
(四)支付導游的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旅行社要求導游接待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遊團隊或者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的,導游有權向旅遊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鼓勵景區對持有導游證從事執業活動或者與執業相關活動的導游免除門票。
第二十八條旅行社應當與通過其取得導游證的導游訂立不少於1個月期限的勞動合同,並支付基本工資、帶團補貼等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在旅遊行業組織注冊的導游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應當依照旅遊和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足額支付導游服務費用;旅行社臨時聘用的導游與其他單位不具有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旅行社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應當提供設置「導游專座」的旅遊客運車輛,安排的旅遊者與導游總人數不得超過旅遊客運車輛核定乘員數。
導游應當在旅遊車輛「導游專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險路段站立講解。
第三十條導游服務星級評價是對導游服務水平的綜合評價,星級評價指標由技能水平、學習培訓經歷、從業年限、獎懲情況、執業經歷和社會評價等構成。導游服務星級根據星級評價指標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自動生成,並根據導游執業情況每年度更新一次。
旅遊主管部門、旅遊行業組織和旅行社等單位應當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及時、真實地備注各自獲取的導游獎懲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組織開展導游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政策法規、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對和文明服務等,培訓方式可以包括培訓班、專題講座和網路在線培訓等,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培訓不得向參加人員收取費用。
旅遊行業組織和旅行社等應當對導游進行包括安全生產、崗位技能、文明服務和文明引導等內容的崗前培訓和執業培訓。
導游應當參加旅遊主管部門、旅遊行業組織和旅行社開展的有關政策法規、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對和文明服務內容的培訓;鼓勵導游積極參加其他培訓,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導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依據《旅遊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依據《旅遊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處罰;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依據《旅遊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罰;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依據《旅遊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依據《旅遊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的,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規定的,依據《旅遊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的,依據《旅遊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導游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期報告信息變更情況的;
(二)未申請變更導游證信息的;
(三)未更換導游身份標識的;
(四)不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採取相應措施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的;
(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旅遊主管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七)在導游服務星級評價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遊行業組織有前款第(一)項和第(七)項規定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導游執業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導游證的,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導游執業許可。
導游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導游證的,除依法撤銷相關證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導游執業許可。
第三十五條導游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導遊人員資格證、導游證,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導游執業許可,或者擅自委託他人代為提供導游服務的,由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旅行社不按要求報備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或者備案的領隊不具備領隊條件的,由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刪除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中不具備領隊條件的領隊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旅遊行業組織、旅行社為導游證申請人申請取得導游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對導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有關規定,納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旅遊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導游執業許可、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遊行業組織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旅遊主管部門、縣級旅遊主管部門;
(二)旅遊行業組織,是指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成立的導游協會,以及在旅遊協會、旅行社協會等旅遊行業社會團體內設立的導游分會或者導游工作部門,具體由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確定;
(三)經常執業地區,是指導游連續執業或者3個月內累計執業達到30日的省級行政區域;
(四)導游身份標識,是指標識有導游姓名、證件號碼等導游基本信息,以便於旅遊者和執法人員識別身份的工作標牌,具體標准由國家旅遊局制定。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I. 旅行社招聘導游的要求是什麼
旅行社招導游要看基礎:
基礎:
基本職責
一、根據當前我國旅遊業的發展狀況和導游服務對象,導遊人員的基本職責可概括為下述五點:
(一)根據旅行社與遊客簽訂的合同或約定,按照接待計劃安排和組織遊客參觀、游覽:
(二)負責為遊客導游、講解,介紹中國(地方)文化和旅遊資源:
(三)配合和督促有關單位安排遊客的交通、食宿等,保護遊客的人身和財物安全:
(四)耐心解答遊客的問詢,協助處理旅途中遇到的問題:
(五)反映遊客的意見和要求,協助安排遊客會見、會談活動。
二、全陪和地陪的職責
(一)全程陪同導遊人員的職責
全陪是組團旅行社的代表,對所帶領的旅遊團(者)的旅遊活動負有全責,在全程旅遊活動中起著主導作用。全陪的職責主要有:
1、實施旅遊接待計劃
按旅遊合同或約定,實施組團社的接待計劃,監督各地接待旅行社執行計劃的情況和接待服務質量。
2、組織協調工作
協調導游服務集體各成員之間的合作關系,督促、協助各地方接待旅行社安排、落實各項旅遊活動,照顧好遊客的旅行生活。
3、聯絡工作
負責旅遊過程中組團社和各地接待社之間的聯絡,做好旅行各站之間的銜接工作。
4、維護安全、處理問題
在旅遊過程中維護遊客的人身、財物安全,處理突發事件。
5、宣傳、調研
宣傳中國(地方),解答遊客的問詢;了解外國(外地),轉達遊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二)地方陪同導遊人員的職責
地陪是地方接待旅行社的代表,是旅遊接待計劃在當地的具體執行者,是當地旅遊活動的組織者。地陪的主要職責有:
1、安排落實旅遊活動
根據旅遊接待計劃,科學、合理地安排旅遊團(者)在當地的旅遊活動。
2、做好接待工作
認真落實旅遊團(者)在當地的迎送工作和食、住、行、游、購、娛等各項服務;在地陪、領隊的配合下,做好當地旅遊接待工作。
3、導游講解
做好旅遊團(者)在當地參觀游覽中的導游講解和翻譯工作,耐心解答遊客的問題。
4、維護安全
維護遊客的安全,做好事故防範和安全提示工作。
5、處理問題
妥善處理當地各相關服務單位之間的協作關系,以及旅遊團(者)在本站旅遊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問題。
J. 旅行社的四大業務與導游服務的關系
履行社的四大業務與導游服務是密不可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