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健康證怎麼在網上查
可以通過微信查詢。具體方法如下:
1、首先在電腦主頁,登錄【微信】。

② 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給予警告, 並可處以 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或者未經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的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設施衛生維護工作的;
二發生飲用水污染的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和污染責任單位未按規定報告的;
三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未配備水質檢驗人員和設備或者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驗和報告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新建、擴建、改建供水設施的工程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竣工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擅自供水的;
二未按規定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未按規定復驗, 從事供水的或者清洗、消毒等衛生維護工作的;
三供水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或者供給禁止供給飲用的水的。
四造成飲用水污染的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污染責任單位對衛生行政部門所採取的臨時控制措施拒不執行的;
五未按規定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利用新材料製作的供水設備及用品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飲用水污染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暫扣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飲用水污染,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飲用水衛生管理和監督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拒絕、阻礙飲用水衛生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
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 生活飲用水衛生的基本法律規定有哪些
1 我國現行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法律法規
1.1 基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 一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條,其中十條與飲用水關系密切。其內容明確了法定介水傳染病的種類,規定了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法定職責以及失職應負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雖然沒有直接對飲用水作相應規定,但是部分條文對飲用水的保護有一定的作用,例如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其中,水環境在本法當中屬於被保護的對象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水事活動的基本法, 對規范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加強水資源管理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具體措施等制度,從控制水源污染、保障水質安全的角度體現了我國飲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2008年修訂後,在立法宗旨上新增加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規定,並專門增設了「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一章,進一步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管理。
1.3 行政法規
國務院頒布了一批與生活飲用水有關的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城市供水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
1.4 地方行政法規
我國一些省、直轄市、自治區因地制宜,制定頒布了一批有關生活飲用水的地方法規和規章,在當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管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如《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等。
2《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是建設部與衛生部於1996年7月9日以部長令聯合發布的,並於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 標志著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有了專項規章, 對保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安全, 保障人體健康具有重要的意義。
2.1《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總則中主要對立法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以及衛生部與建設部在飲用水衛生監督、衛生管理工作的分工做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明確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的范圍。鑒於生活飲用水在國民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本《辦法》針對供水衛生安全方面的問題,以及目前市場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質量的狀況,規定了對供水單位和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衛生許可制度,以保護消費者健康。
2.2 在衛生管理方面,強調了生活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規定了供水單位職責和飲用水衛生許可證制度;對新建、改建、擴建的供水工程項目的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規定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對於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質量,以及直接從事供、管理水人員的衛生管理都作了明確規定,並強調設置飲用水源保護區,防止水質污染,以有效地加強水源水的衛生防護。
2.3 為有效地實施衛生監督,本《辦法》明確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實施衛生監督活動中的職責范圍,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管理審批許可權作了原則規定,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進口產品,規定須經衛生部審批後方可進口和銷售。同時還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作出了行政處罰規定。另外對幾個專門用語,如「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等用語含義作了說明。
3《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對生活飲用水的保護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指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有關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各種因素以法律形式作出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准。
我國政府歷來都十分關心和重視生活飲用水衛生工作,曾多次發布和修改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3.1 1956年制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及1959年、1976年修訂的標准分別包括15項、17項、23項微生物、一般化學和感官指標,著重技術要求,均未列為強制性衛生標准。1985年衛生部組織飲水衛生專家,結合國情並吸取了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質量標准和發達國家飲用水衛生標准中的先進部分,制定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85),將水質指標由23項增至35項,由衛生部以國家強制性衛生標准發布,增加了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法律效力。
3.2 2006年12月29日國家標准委和衛生部聯合發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 5749-2006),這是國家首次對1985年發布的生活飲用水標准進行修訂,這項新標准提出了水質常規指標38項、消毒劑常規指標4項、水質非常規指標64項。與舊標准相比新標准具有如下三個特點:一是加強了對飲用水水質中的有機物、微生物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其中水質指標增加了71項,修訂了8項。二是統一了城鎮和農村飲用水衛生標准。該標准不僅適用於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同時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三是實現了飲用水標准與國際標准接軌。新標准水質項目和指標值的選擇上,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准則》和歐盟、美國、俄羅斯和日本等國的飲用水標准,並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基本實現了飲用水標准與國際接軌。
我國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基本上保護了生活飲用水的安全,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破壞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違法行為。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現行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管的需要,有待於進一步的完善。
4 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現狀
隨著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廣大群眾對生活飲用水的質量要求也越來越高。在各級政府和各相關部門的的努力下,我國居民的生活飲用水安全狀況有了很大提升,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問題依然比較突出。了解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現狀,才能使不斷改進和完善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法律法規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4.1 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日趨嚴重
2005年,全國七大水系的411個地表水監測斷面中有27%為劣ⅴ類水質,基本喪失使用功能。根據第二次全國水資源調查評價結果,按照水功能區劃的標准,目前飲用水源地水功能不達標率達35.6﹪,其中河道不達標率44﹪,湖泊不達標率77﹪,水庫不達標率23﹪;全國1073個城鎮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有25%的水質不達標;地下水水源地水質問題也很嚴重,115個地下水水源地中有35%不合格。除水源地常規水質項目超標外,有毒有機物污染已在一些飲用水水源地檢出,有些地區還相當嚴重【1】。
4.2 飲用水二次污染時有發生
飲用水發生二次污染的主要原因有: 管網輸送過程污染和水貯蓄過程污染。建國以來我國城市輸水管網普遍採用鋼筋混泥土管和鑄鐵管, 混泥土管水泥砂漿抹面容易滲出有害物質, 鑄鐵管使用幾年後會產生銹蝕, 管網連接處密封性能不夠好等有可能導致飲用水管網輸水過程污染【2】。目前城市中低層建築是由自來水廠通過管道直接供水, 而高層建築供水則需通過二次供水設施才能獲得,由於二次供水設施在選址、設計、施工, 以及日常衛生管理方面存在一些問題而可能導致飲水貯蓄過程污染, 例如飲用水池周圍有污水管道、水箱進出水管位置不合適造成水池內出現死水區、飲用水箱(池)與消防水箱(池)共用、溢泄水管與下水或雨水管線直接連通、通氣孔和檢修口無網罩、蓄水箱(池)蓋未上鎖、無二次消毒設施、水箱(池) 未按規范要求定期進行清洗消毒等都有可能引起水質的惡化。
4.3 農村自來水普及率低, 飲用水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在全國范圍內的農村地區,相當一部分人仍然以分散式供水為水源,分散式供水以地下水、河水、溝塘水為主, 水質缺乏有效的凈化消毒處理和定期檢驗,衛生得不到保證。一些以地表水為水源的地區, 農村生產生活污水的無序排放, 造成水源有機物和細菌污染嚴重, 給農村飲水安全帶來極大隱患。大多數農村水廠設施簡陋、制水功能老化, 管網常有破損或銹蝕, 有的水廠無任何凈水設備, 水質也未消毒而直接供水。另外, 農民的飲用水衛生意識比較淡薄, 而農村又常常是衛生監督和疾病控制的薄弱環節。
5 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法律法規存在的主要問題
5.1 生活飲用水相關的法律法規立法滯後
我國現階段屬於「多龍治水」的發展中國家,治水工作由水利部、衛生部、環保總局等14個部門承擔,在飲用水的治理工作上我國顯現出群龍無首,各行其事的態勢,缺乏各部門溝通與協作的聯動機制,從而造成管理上政出多門,信息銜接不通暢,影響對飲用水安全的監督與保障。目前我國有關飲用水安全的法律較少,有關飲用水保護的法律條文分散,體系性不強, 並且法律之間的相互關系沒有理順,內容上還存在著重復之處。例如,在《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負有防止水源枯竭的責任,而在《水法》中也有相同的規定;《水污染防治法》中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同樣在《水法》中也對此進行了重復性的規定。我國飲用水保護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相對較多,但是立法層次較低,內容不全面。專業行政規章《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僅為衛生部、建設部的部門規章,法制管理范圍較窄,關鍵的飲用水水源難以管理。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生活飲用水衛生立法方面的差距非常明顯。以美國為例,《安全飲用水法》最初是於1974年由美國國會通過的,其目的是通過對美國公共飲用水供水系統的規范管理,以確保公眾的健康。該法律於1986年和1996年進行修改,要求採取更多行動來保護飲用水及其水源——河流、湖泊、水庫、泉水和地下水水源。作為美國飲用水保護專項法規的《安全飲用水法》,充分認識到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重要性,積極改進飲用水安全系統的籌資,並且特別注重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公眾信息的收集,上述這幾點都是保證飲用水安全的重要部分。此法採用水源到供水水龍頭全過程的分段保護的方式,來確保飲用水達到國家要求的標准,主要內容包括:(1)《安全飲用水法》應用於美國的每個公共供水系統。目前美國大約有170,000個以上的公共供水系統,他們幾乎為所有的美國人供水。保證這些供水系統的供水安全的責任是由美國環保署、各州、部落、水系統和公眾一起來分擔的。(2)為了保證飲用水的安全,針對水中的污染,《安全飲用水法》建立了多道屏障。這些屏障包括水源保護、水處理、配水系統的一體化和公共信息。公共供水系統負責保證從水龍頭中流出的水中的污染物不超過標准。水系統負責對水進行處理,且必須經常地對於水中特定的污染物做測試,並將結果向州做報告。如果水系統不符合標准,它有責任通知用戶。現在要求供水者為用戶做年度報告。公眾有責任幫助當地的供水者確定需要優先解決問題的順序,為籌資和水系統的改善做決策,並幫助制定保護水源的計劃。(3)《安全飲用水法》的主要的組成部分是保護和預防。各州和供水者必須對水源進行評估以確定何處是易受污染的薄弱環節。水系統也可以主動地採用各種計劃來保護他們的流域或水源,各州也可以根據其他法律的合法權力來預防污染【3】。
5.2 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村飲用水安全關注較少
目前我國農村飲用水安全形勢較為嚴峻,自2000年以來,湖南、江蘇、遼寧、安徽等許多地方都曾發生嚴重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當地群眾生活飲水困難,危害群眾的身體健康。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是分散式的供水模式,供水衛生情況可想而知,衛生部2010年2月18日透露:經全國愛衛會、衛生部對農村飲用水安全情況進行聯合調查的結果表明,調查水樣中未達到基本衛生安全的超標率是44.36%,而集中式供水中有消毒設備的僅佔29.18%。這說明,我國目前的生活飲用水安全形勢仍然較為嚴峻【4】。農村飲用水安全形勢嚴峻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有直接關系,但是最根本的原因在於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對農村飲用水安全的關注力度不夠。當前,我國飲用水安全的相關法律規范的規定多注重對城市飲用水安全的保護,而嚴重忽視了廣大農村地區的飲用水保護。例如,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辦法適用於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同時,很多地方性法律規范也將其適用的范圍限定在集中式供水范圍之內,而忽略了分散式供水問題,這就使我國以分散式供水為主的廣大農村地區處於國家和地方的飲用水安全法律規范之外,使農村地區居民的生命健康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5.3 生活飲用水安全法律責任缺失
我國飲用水安全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無論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與發
達國家相比都比較薄弱,有些法律法規只提出了要求,沒有規定被違反時有關人員應負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干預行為缺乏約束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比較突出。許多在法律上已經確立的制度,在實踐中並沒有被很好地執行 ,這也是我國當前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我國關於飲用水安全法律責任採用最多的是行政責任,但在行政責任處罰上,還存在著罰款額度不高的問題, 例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並可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各地衛生部門在近年的監督檢查中發現有的涉及涉水產品的違法行為由於《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缺少相應的執法依據而無法進行處理。
6 建議
6.1 加強公眾參與制度
生活飲用水安全不能僅僅依靠政府,還需要廣大群眾的廣泛參與,生活飲用水保護領域的公眾參與制度已成為國際社會和大多數國家所普遍接受的准則。國家應建立生活飲用水信息公開制度,保證公民知情權,使公眾切實了解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狀況,不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眾知情權的實現,而且公眾對生活飲用水狀況了解的越詳細、越真實,就越能提高公眾保護生活飲用水的意識,越能激勵公眾自覺的防治水污染。
6.2 加快推進生活飲用水安全方面的立法進程
6.2.1 制定我國的《安全飲用水法》
目前,我國的飲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設還處於不斷健全完善的階段,應從構建完善的飲用水法規體系的角度出發,在理順體制、統一規范的前提下,出台綜合性的《安全飲用水法》
通過此法規范我國在飲用水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對飲用水安全進行全過程監控,真正做到依法保障飲用水安全。作為一項專門的法律,其立法范圍應包括水資源及水資源的保護、水源污染的防治、生活飲用水安全的配套設施建設、生活飲用水及水源監測與監控,應該特別關注的是農村生活飲用水監管。
6.2.2 修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該辦法自1996年頒布實施後沒有大的變化,其中不少內容已經不能滿足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管需求, 有關部門應抓緊《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案的有關工作。
6.3 完善生活飲用水安全的法律責任
生活飲用水安全是人民生活最基本的保障條件,需要法律給予切實有力的保障,因此必須加大對違法行為懲處力度,處罰一定要有威懾力,要防止出現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出現。
④ 我在交管12123上期滿換的證,當時申請換證時沒有提交體檢證明,請問我該怎麼補交體檢證明呢
體檢完成後到就近郵政窗口申請。攜帶駕駛人證件照片、身份證、體檢表、駕駛證到設置在醫院或就近的警郵便民服務站申請,現場繳納證件工本費10元、郵寄費用22元,提交體檢表完成業務申請,當郵政人員送達駕駛證時將舊駕駛證交郵政人員交回車管所。
原已面簽過的期滿換證用戶:使用手機掃描快捷期滿換證申請二維碼登錄或通過手機「12123APP」登錄,完善郵寄信息,填寫成都郵寄地址等信息,確認證件工本費10元、郵寄費用22元,完成業務申請,當郵政人員送達駕駛證時現場完成繳費、將舊駕駛證及體檢表交郵政人員交回車管所。

(4)生活飲用水法律法規知識培訓稿擴展閱讀:
駕駛證使用注意事項:
現持a照、准駕大型客車的駕駛員,年齡滿26周歲以上的可以申請換領大型載客汽車(a1照);滿24周歲以上的可以申請換領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a2照);滿21周歲以上的,可以申請換領核載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車(a3照)。
現持b照、准駕大型貨車的駕駛員,年齡滿24周歲以上的可以申請換領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a2照);滿21周歲以上的,可以申請換領中型載客汽車(b1照)或者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大型、重型、中型專項作業車(b2照)。
⑤ 違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以下內容供參考:
第二十五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並可對供水單位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並可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在引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五)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進,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或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一)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建設並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
⑥ 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包括哪些內容
1、市容環境衛生達到《城市容貌標准》要求。建成數字化城管系統,並正常運行。城市主次幹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無亂張貼、亂塗寫、亂設攤點情況,無亂扔、亂吐現象,廢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齊全,城區無衛生死角。
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潔,岸坡整潔,無垃圾雜物。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6%,人均公園綠地面積≥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裝燈率達到100%。
2、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體系完善,垃圾、糞便收集運輸容器、車輛等設備設施全面實現密閉化,垃圾、糞便日產日清。
主要街道保潔時間不低於16小時,一般街道保潔時間不低於12小時。建築工地管理符合《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規范圍擋,無亂倒垃圾和亂搭亂建現象。
3、生活垃圾、污水、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餐廚垃圾初步實現分類處理和管理,建築垃圾得到有效處置。
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實現生活垃圾全部無害化處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處理;其他城市和直轄市所轄行政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85%。
4、生活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符合《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城市公共廁所衛生標准》等要求,數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規范。城市主次幹道、車站、機場、港口、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公廁不低於二類標准。

全國愛衛會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愛衛會的推薦或申請報告後,由全國愛衛會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適時組織調研和暗訪。調研和暗訪的目的是掌握情況,復核申報材料,並幫助申報城市做好改進、提高工作。因此,調研和暗訪次數可能是一次或是若干次。
全國愛衛辦對於切實具備考核條件的申報城市,將在調研和暗訪的三個月後進行考核鑒定。考核鑒定包括資料考核(聽取全市創建工作匯報,查閱各種有關文件、技術資料等)和現場考核。現場考核在所有城區范圍內進行,採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隨機抽查,所查場所、單位、居民區的數量應足以反映整體情況。
⑦ 餐飲健康證都檢查什麼
餐飲健康證主要檢查項目是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內外科常規、X光胸透、糞便細菌學培養(某些地區無此項)等。
餐飲健康證檢查的對象是從事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化妝品生產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人員。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不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接觸直接人口食品或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生活飲用水的供、管水人員、化妝品生產企業生產人員;旅店、咖啡館、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年體檢一次。其他場所的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兩年體檢一次。

辦理餐飲健康證注意事項:
1、采血需在每天上午9時前空腹進行。
2、體檢前避免劇烈運動,忌飲酒和肉類食物,以免影響肝功能化驗結果。
⑧ 生活飲用水衛生的基本法律規定有哪些
1.1 基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 一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條,其中十條與飲用水關系密切。其內容明確了法定介水傳染病的種類,規定了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法定職責以及失職應負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雖然沒有直接對飲用水作相應規定,但是部分條文對飲用水的保護有一定的作用,例如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其中,水環境在本法當中屬於被保護的對象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水事活動的基本法, 對規范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加強水資源管理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具體措施等制度,從控制水源污染、保障水質安全的角度體現了我國飲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2008年修訂後,在立法宗旨上新增加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規定,並專門增設了「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一章,進一步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管理。
1.3 行政法規
國務院頒布了一批與生活飲用水有關的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城市供水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
1.4 地方行政法規
我國一些省、直轄市、自治區因地制宜,制定頒布了一批有關生活飲用水的地方法規和規章,在當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管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如《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