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民工免費培訓一年能享受幾次
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要求和國務院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從今版年起在全國啟動實施「農民工權職業技能提升計劃」,每年培訓2000萬人以上,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的「春潮行動」、農業部負責的「陽光工程」、科技部負責的「星火計劃」、扶貧辦負責的「雨露計劃」等等培訓,對每年新轉移勞動力進行技能培訓,對在崗的農民工技進行提升培訓。到2020年,基本上使農民工都能享受一次有政府補貼的技能培訓,進一步提高農村轉移勞動力的就業創業能力,使農民工大部分由普工成長為技工,有條件的成長為高級技工,優秀的還可以成長為技師。
B. 2020技工有哪些等級需要啥條件、哪裡可以申報需要多長時間
1、初級技工(五級):學徒工學徒期滿,經各類初級培訓機構培訓畢業或結業,可申報初級技術等級職業技能鑒定;
2、中級工(四級):在本工種連續工作七年以上或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後並在本工種連續工作五年以上,或經正規中級技術等級培訓,可申報中等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鑒定;經評估合格的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培訓畢業,可申報中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鑒定;
3、高級工(三級):在本工種連續工作十二年以上或取得中級《技術等級證書》後並在本工種連續工作五年以上,或經過正規高級工培訓,以及高級技工學校、高級職業技術教育專業班培訓畢業,可申報高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鑒定;
4、技師(二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報技師:
①、取得本職業國家職業資格三級(高級工)證書後,連續從事本工種工作滿3年人員;
②、取得本職業國家職業資格三級(高級工)證書,連續從事本工種工作15年以上或累計從事本工種工作20年以上人員;
③、取得高級技工學校或技師學院預備技師班畢業證書,並取得高級工證書,從事本工種工作2年以上人員;
④、取得本職業國家職業資格三級(高級工)證書,並在省、部級及其以上專業報刊、雜志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者或獲省、部級科技成果(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三等獎以上者(以獎勵證書為依據);
⑤、參加國家和省級職業技能競賽,按表彰決定可破格申報的人員(以表彰決定為依據);
⑥、取得本工種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並從事本工種教學、管理工作的人員。
5、高級技師(一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報高級技師
①、取得本職業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師)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工作滿3年人員;
②、取得本職業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師)證書,並獲得省及省級以上技術革新成果獎,或在國家級刊物發表論文、出版專著,或在省級專業刊物發表論文二篇以上,或獲省、部級科技成果(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二等獎以上人員(以獎勵證書為依據);
③、參加國家和省級職業技能競賽,按表彰決定可破格申報的人員(以表彰決定為依據);
④、取得本工種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並從事本工種教學、管理工作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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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關於進一步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一、突出培訓重點。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要以促進就業和服務經濟發展為出發點,以企業吸納農民工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和創業培訓為工作重點,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力度,適當擴大培訓規模,下大力氣提高培訓質量和效果,努力實現「培訓一人、就業一人」和「就業一人、培訓一人」的目標。
二、大力開展在崗農民工和困難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對企業吸納的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和困難企業的在崗職工,要根據企業崗位要求和企業技術改造升級的需要,重點開展崗位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會同行業、企業主管部門,重點開展建築業、製造業、服務業等行業在崗農民工培訓和困難企業職工培訓。
企業吸納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並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定點培訓機構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對企業給予一定的職業培訓補貼。企業組織開展培訓之前,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培訓計劃大綱、錄用農村勞動者花名冊(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勞動合同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培訓結束後,企業憑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人員花名冊、職業培訓合格證書(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委託定點培訓機構開展培訓的還應提供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由財政部門將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直接撥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同時將資金支付情況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對困難企業組織開展的職工在崗或輪崗培訓,要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75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8號)執行。
三、切實加強勞動預備制培訓。對未能繼續升學的農村初高中畢業生(即「兩後生」),鼓勵其參加6-12個月(1-2個學期)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提升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指導技工院校擴大勞動預備制招生規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圍繞國家產業振興規劃和當地產業結構調整對後備技能人才的需求,強化定向培訓和技能實訓。按照中發〔2010〕1號文件的要求,對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後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農村「兩後生」,給予培訓費補貼,逐步實施農村新成長勞動力免費勞動預備制培訓。
四、積極開展中短期實用技能培訓。對登記失業人員、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登記求職的高校畢業生,要結合企業的實際需要和勞動者就業要求,積極開展中短期(1-6個月)實用技能培訓。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農村轉移勞動者向城市非農產業轉移和有組織的勞務輸出需求,結合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特點以及就業需求,充分發揮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組織作用,依託定點培訓機構開展訂單式培訓,突出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五、全面推進創業培訓。重點對有創業願望並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及返鄉農民工、登記求職的高校畢業生,開展不少於10天的創業培訓。要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根據不同對象的特點,因材施教,增強創業培訓的實效性,並注重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扶持政策的銜接,著力提高創業成功率和穩定經營率。
六、提高培訓資金使用效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職業培訓需求,加大資金投入,提高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的比例,切實保障職業培訓資金需要;要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標准制定辦法,根據培訓專業(工種)的培訓成本和培訓期限,按照培訓的課時數,合理確定在崗農民工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中短期實用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等各類職業培訓補貼標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對補貼對象審核、資金撥付等重點環節實施公開透明的監督管理辦法,確保資金安全。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配合發展改革部門,繼續加強中等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對承擔轉移培訓任務的技工學校,在改善辦學條件方面給予重點支持,推動培訓計劃順利實施。
七、強化培訓機構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48號)規定,堅持面向社會各級各類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通過招投標方式認定承擔各類培訓任務的培訓單位。要建立專家評審、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就業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共同參與的培訓機構認定機制,要對申請承擔培訓任務的各類培訓機構的設備設施、教學實訓場地、師資配備和教材選用等情況進行重點考察。要將承擔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名稱、培訓專業(工種)及等級、培訓期限、收費標准等情況統一向社會公布。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承擔培訓任務的各類機構的監督檢查,建立開班申請、過程檢查、結業審核三項制度,強化培訓全過程監管。
八、加強組織領導。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部門要高度重視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的組織實施,要成立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牽頭,相關單位齊抓共管的工作協調機制,並將特別職業培訓計劃實施情況作為就業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各地要根據就業形勢和勞動者就業需求變化情況、以及勞動者培訓需求確定培訓人數,並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逐級上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九、做好基礎服務工作。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發揮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動員符合條件的各類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動員技工院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培訓任務。要逐步建立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對定點培訓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對參訓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並與當地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間共享相關信息。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為勞動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鑒定服務,按規定落實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並適當減免鑒定費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根據企業用工和勞動者就業狀況,通過多種渠道及時發布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
十、定期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各地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地區實際情況,盡快研究制定2010年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的方案並組織實施。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確定工作責任人和聯系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聯系人情況請於2010年2月底之前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為更好地了解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2010年特別職業培訓計劃實施進展情況》(見附件),於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能力建設司。
附件:2010年特別職業培訓計劃實施進展情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 政 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D. 如何進一步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
為應對世界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保持就業局勢穩定,充分發揮職業培訓對於促進全方位就業和服務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作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部署,決定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圍繞受金融危機影響的各類勞動者的就業需求,依託技工院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大力開展有針對性的技能培訓,擴大培訓規模,延長培訓期限,加大培訓投入,提升培訓能力,進一步提高勞動者就業、再就業和創業能力,努力保持就業局勢的穩定。
從2009年至2010年,利用2年左右時間,集中對困難企業在職職工開展技能提升培訓和轉崗轉業培訓,幫助其實現穩定就業;對失去工作返鄉的農民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促進其實現轉移就業或返鄉創業;對失業人員(包括參加失業登記的大學畢業生、留在城裡的失業農民工)開展中短期技能培訓,幫助其實現再就業;對新成長勞動力開展儲備性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
二、積極組織開展四類培訓
(一)對困難企業職工開展在崗培訓和轉崗培訓。對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採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7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的條件,並經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困難企業,可組織在崗職工開展技能提升、轉業轉崗、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職業培訓,提升職工的職業技能和職業素養。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指導企業制定和完善職工培訓計劃,依託企業職工培訓機構或技工院校組織實施。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業所在地政府從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申請使用就業專項資金對企業職工開展在崗職業技能培訓的困難企業,應按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並積極開展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困難企業如申請在崗培訓補貼,就不能同時申請《通知》規定的崗位補貼或社會保險補貼,在崗培訓補貼的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困難企業應制定具體的在崗培訓計劃,培訓結束被培訓職工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後,可憑培訓人員名單、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材料,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由當地財政部門按最高不超過培訓費用50%的標准,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困難企業在崗職工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辦法和標准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二)對失去工作返鄉的農民工開展實用技能培訓。對失去工作返回家鄉的農民工,根據其轉移就業要求和勞務輸出意願,由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組織開展相關培訓。要緊密結合當地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技術改造和新開工建設項目的需求,重點圍繞國家支持的鐵路、交通、建設、電力及災區建設等領域以及勞務輸出的訂單需求,組織相應的培訓項目,提升農民工技能水平。對有技術和資金,並有創業意願的農民工,組織開展創業培訓,加強項目開發、開業指導、小額貸款、後續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幫助其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農民工參加各類職業培訓,按規定由就業專項資金和相關專項資金中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