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職業培訓教材編寫依據是什麼
1、職業教育培訓方案的制定
要提高電大職業教育的水平,做好學校的專業培訓,必須要有清晰的職業定位,必須明確專業崗位的工作任務,才能通過對崗位的工作任務分析,確定職業能力標准。必須了解並掌握職業崗位的工作目標、工作內容、工作對象、工作流程、工作設備等,即明確一個崗位的工作到底是干什麼?怎麼干?達到什麼標准?這對確定專業培養目標、培訓內容、培訓方式以及最終形成的核心教材都起到至關重要的指導作用。
德國的職業教育非常發達。其十分重視崗位分析對職業教育的指導作用。德國「雙元制」職業教育大綱的制訂有嚴格的流程:由行業協會對職業進行調查分析,做出崗位分析,再由政府、企業、學校代表共同商討,制定職業教育大綱,之後,州聯邦政府和聯邦校長聯席會根據各州產業結構的特點進行修改,制定各自不同的教學計劃。德國的職業崗位分析對校企合作的指導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通過產業權威機構提出某一職業崗位的內容,幫助校企合作明確指導思想。第二,各地方以此為模板,根據區域經濟和地方產業結構特點,作出合理的修改,制定適合的職業教育大綱,並進一步完善教學計劃。不難看出,德國的職業教育是建立在市場需求的基礎上的。
因此,職業教育是以市場、行業需求為導向,有了相關信息,才能確定專業設置,制定專業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在專業設置上,要運用科學的方法,以符合執業需求為目標,通過深入企業,進行人才需求、專業崗位的調研分析總結出企業對人才規格、知識結構、能力結構、技能要求、職業資格、職業素質等方面的要求,進而確定專業方向。制定具有科學性、實用性、符合時代特徵、滿足社會發展需要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教材編寫的首要任務,就是對專業相應行業進行職業分析。只有通過全面了解電氣專業就業崗位和相應工作任務,才能夠明確專業培養目標以及培養規格,並且能根據崗位職業能力要求,開發、設計相應工作崗位的知識領域,並根據所需知識領域進行學習方案的設計,為教學過程確定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為即將開展的教學活動明確方向。
職業資格證書是表明勞動者具有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和技能的證明,它是勞動者求職、任職、從業的資格憑證,是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勞動者的主要依據。因此在職業教育中,需要學生具備「雙證書」,這也是職業教育的特色所在。它要求學生不僅要獲得畢業證書,而且要取得相應的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電氣類職業教材開發內容之一就是介紹電氣類職業崗位所需的相關知識內容,及其與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關系。只有使學生進一步明確學習內容與本專業相關就業崗位的銜接問題,才能在學習中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所學知識的實效性。
② 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依據有哪些
一、編制依據:
1、招標文件:寫明是什麼單位(一般是業主)什麼項目的招標文件(一般有編號)。
2、設計圖紙:寫明是什麼設計單位對什麼項目的設計圖紙 。
3、國家的相關規范(如果要完善的話,最好將所涉及的規范全部列出,包括編號,一般情況下,這一部分的內容是最多的) 。
4、單位的相關規定(如果單位通過了ISO質量管理體系,企業內部的標准,工法,如果適用於本項目的,也應該寫出,工地以後要用到的時候,也可以按圖索驥) 。
5、業主的相關答疑與現場的交通、能源、環境等的自行考察結果 。
注:施工組織設計編制的依據有:
1、國家標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2、國家標准《工程測量規范》
3、國家標准《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4、國家標准《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
5、國家標准《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6、國家標准《混凝土質量控制標准》
7、國家標准《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
8、國家標准《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
9、國家標准《低碳熱軋圓盤條》
10、國家標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
11、國家標准《混凝土強度評定標准》
三、施工組織設計(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plan )是用來指導施工項目全過程各項活動的技術、經濟和組織的綜合性文件,是施工技術與施工項目管理有機結合的產物,它能保證工程開工後施工活動有序、高效、科學合理地進行。
四、編織程序(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依據主要是根據程序來進行):
1.收集和熟悉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所需的有關資料和圖紙,進行項目特點的施工條件的調查研究;
2.計算主要工種工程的工程量;
3.確定施工的總體部署;
4.擬定施工方案;
5.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
6.編制資源需求量計劃;
7.編制施工准備工作計劃;
8.施工總平面圖設計;
9.計算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該指出以上順序中有些順序必須固定,不可逆轉。
(2)培訓機構項目的編制依據擴展閱讀:
創優措施
1、成立創優領導小組。
2、建立高效科學的質量管理體系,將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按照過程精品的要求,實行動態管理。將按照ISO9001標準的要求,編制過程質量執行程序,確保每一道工序受控。同時編制與質量有關的管理程序,主要包括:材料采購、施工勞務協議等,一切均以保證質量目標實現為前提。
3、加強責任目標管理,工程開工前,從前期准備到竣工驗收,直至工程保修的工作內容,進行合理分工,劃清責任。把總體目標按階段、按內容細化分解,實行動態管理,確定各階段各項工作的短期目標,以實現總體目標
4、充分利用各種資源:
工程開工前與建設主管部門簽定責任狀、共建狀,定期向主管部門匯報工程進展情況,並邀請主管部門對工程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讓社會壓力變成工作動力。
5、加大工程投入:
我們將在工程開工之前,制定項目質量管理手冊,對重要分部分項、重要部位制定高於規范標準的內部實施標准,嚴格管理,按照"三不放過"原則,對於不符合標准要求的建築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施工中各道工序堅決拒絕,確保過程精品。
6、加強資料整理:
工程施工資料的整理,先制定總的資料目錄,並對於聲像資料等特殊項目,由專人跟蹤,力求對於工程全過程及重點部位進行及時、准確地錄制,按要求進行歸納整理。
③ 項目實施計劃的編制
項目實施計劃的編制既是預測和評價項目財務經濟效益的重要依據,又是指導項目實施的文件,因此項目實施計劃對整個項目而言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工程項目越復雜,專業分工越細,就越需要全面的綜合管理和總體協調的工作進度安排。項目實施計劃編制的合理與否,將直接關繫到項目的實際建設情況和項目的經濟效益。
一.項目實施計劃的目標
工程項目能否在預定的工期內竣工交付使用,是投資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項目實施階段的基本目標就是通過確定項目實施的不同階段的技術和財務影響,來保證投資者有充分的資金實施項目直至投產經營。這就需要充分考慮發生在項目實施時期的一系列相互聯系的投資活動,以及它們可能對項目產生的財務影響。實施計劃包括以下主要任務:
(1)確定項目實施類型及必須執行的有關規定。
(2)確定項目實施階段各項工作任務的內容及要求,以及工程和環節的邏輯順序。
(3)編制分時間階段的實施進度表,使所有工作任務正確地定位並考慮完成每項任務有充分的時間。
(4)確定每項任務需要的資源和相應的投資成本費用,並逐項予以落實。
(5)根據投資概算和現金流量表,編制資金分階段使用計劃,以保證項目實施時期獲得足夠的資金。
(6)將所有實施數據計人文件,以便使實施計劃能做出及時修訂。
二.項目實施計劃的內容
不同項目的特點不同,實施步驟和要求也不同,因此具體實施工作的內容和時間安排會出現某些差別。一般來說,項目實施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組建項目實施機構;政府批准;財務計劃工作;建立組織機構;技術引進和轉讓;基礎工程;對承包者、咨詢者和供應者的初步審定;准備標書、招標和開標;談判和簽訂合同;工程設計;取得土地;建築工程和設備安裝;購買材料和備件;生產前推銷;培訓和交工驗收;試車投產;試生產。
項目實施計劃是圍繞項目目標,系統地規劃該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主要工作內容及相應的時間進度。因此,項目實施計劃的內容,實際上也就是項目實施時期的各項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組建項目實施機構
項目一經確定,就需要籌建實施機構。一個項目的實現,通常需要成立一個項目實施小組,或者在必要時(如投資者開始運作一個不能在原有企業中進行的新項目)組建一個新公司。項目實施機構是建設項目的組織者和監督者,在整個實施過程中處於主導地位,在行政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經濟上獨立核算,其目的是保證按實施計劃開展相應工作,以便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與計劃不一致情況時,能及時制定適宜的對策。
2.政府批准
一般來說,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政府審批的程序、時間和需要辦理的手續等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實施計劃應估計足夠和合理的時間以獲得必需的批准手續,以免產生障礙。在目前情況下,我國實行項目審批制度,一般的項目都要經過相應政府職能部門的審批才能實施。在評估時,要考察投資者的各種前期手續是否齊備。
3.籌集資金
籌集資金是項目付諸實施的先決條件,合理的籌資方案是實現項目預期經濟效益的重要因素。在投資決策後,一旦掌握全部投資成本及使用時間,就要做出項目籌資的詳細安排,並與項目實施計劃中的資金需求相一致。籌集項目的資金,除基建投資外,還應包括流動資金。在項目評估階段,還應全面地了解所有實施費用的情況。
4.項目組織建設
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組建項目組織機構。在建立企業組織的階段,招聘職工是基本任務,擬訂招募計劃要根據項目的種類和勞動力及職員的來源提出。在初期就開始新員工的培訓,培訓計劃如果不能如期進行,將會造成生產早期階段不必要的生產能力利用不足。
5.技術引進和轉讓
技術引進是實施階段的一個關鍵因素,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專利的引進、轉讓談判與簽約等。技術引進和轉讓涉及許多法律、經濟、財務、技術等方面的問題,技術談判的時間也比較漫長,在項目實施計劃中還應包括其時間安排和引進轉讓費用。如果技術提供者的契約中包括培訓,要把這一點列入培訓計劃。分析評估時應分析技術引進和轉讓費用的合理性。
6.工程設計和簽約
(1)工程設計。工程設計是項目能否順利實施和投產後能否正常生產的關鍵。在設計前,首先必須落實好設計單位,並收集、審查好設計的基礎資料。工程設計一般包括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設計所需時間因項目大小而異,中小型項目需要幾個月到半年,大型項目需要半年到一年。在評估時,要預測所需要的時間和工作費用。
(2)簽訂合同和訂購設備。招標、談判和簽訂合同階段包括承包商、咨詢機構和供應商的預先資格認證,准備招標文件,招標、評標、談判和簽訂合同。這些活動應考慮有適當的時間,以便取得最好的建議。
在訂購設備時,交貨時間應按現場安裝進度和不同建設階段的要求來安排,以確保設備到達的先後順序是根據交貨和建設兩方面考慮的最優順序。項目評估應鑒別可能成為項目可行的關鍵問題。工廠設備性能測試時,要按合同中明確的測試時間和條件進行,可以避免未來的索賠和爭論。
7.購買土地
購買土地是項目的一個關鍵步驟,購買土地的方案也是投資者較早考慮的問題。應擬訂各種可能的廠址方案的綜合利用計劃;廠區內外道路要能經受住建設期間和工廠生產物資運輸的沉重運輸負荷;還要進一步分析當地的氣候條件,以及基礎設施改善的可能性。
8.建築施工和安裝
廠區建設和安裝工作的時間安排直接決定了項目的預期效益的實現。土建工程和施工活動的順序需要根據基礎設施貼要求、現有基礎設施情況和各種設備到貨及安裝時間安排等仔細地加以確定,主體車間和相應的輔助公用設施要注意配套和同步建設,設備的安裝需要及時做出適當的安排。
9.物資供應和服務
在實施期間,要對項目的基本投入物的發送做出安排。協調購銷雙方的時間和貨物的運送情況,保證投入物的質量和數量,以滿足生產的需要。
10.產前推銷
及早安排促銷計劃,為產品銷售做好准備,以確保產品能真正按時間計劃銷售。銷售准備工作包括:廣告策劃,培訓銷售人員和銷售員,建立有關的組織網路和提供特殊的銷售設施等。
11.項目驗收和試生產
項目實施階段最關鍵的一環是驗收交工。這一環節一般包括以下活動:①運轉前檢查;②試車;③運行測試;④驗收和交工。
三.項目實施計劃編制的方法
項目實施計劃的主要階段並非嚴格地按照一成不變的程序依次進行,而往往是在充分考慮時間進度的基礎上交叉安排計劃或同時從事多項活動。項目實施的各項作業活動所需的時間可以分別確定,但整個項目的實施進度則需進行統籌計劃、綜合平衡。如果安排不當,各個環節不能准確、及時地協調配合,都可能會拖長工期,不能及早地形成完整生產能力,影響項目預期的投資經濟效果。
項目實施計劃一般通過編制項目實施進度表來實現。編制項目實施進度表的方法很多,其中最簡便、最常用的方法有甘特圖法和網路圖法。
1.甘特圖法
甘特圖法是一種在圖表上用線條的長短表示項目實施進度的一種方法。它是第一個正式用於計劃安排的技術,多用來描繪初始計劃,同時也可以表示當前進度。甘特圖的主要作用之二是通過代表任務的橫條在時間坐標上的位置和跨度來直觀地反映任務的相關時間信息(開始時間、工期、結束時間);通過橫條的不同圖像特徵(實心條、空心條等)來反映任務的不同狀態;通過用帶箭頭的線來反映任務間的邏輯關系。甘特圖的另一主要作用是進度控制。其工作原理是將項目實際進展情況以橫條形式畫在同一個項目的進度計劃橫條圖中,以此來直觀地對比實際進度和計劃進度之間的差距,並作為控制計劃制定的依據。
甘特圖的優點是簡單明了,易於理解,各任務的起止日期、工期在圖上一目瞭然。但它不能反映出各個任務中,哪些任務對總進度目標起關鍵作用,哪些任務在時間上可以較為靈活地安排,而不會影響總進度目標的實現,當然更不能反映出可以靈活安排任務的時間機動幅度。甘特圖的這些特點都不利於合理地組織安排和指揮整個系統,更不利於對整個系統進行動態優化管理,因此甘特圖是小型項目中的常用工具。在大型項目中,它主要是為項目高層管理者了解全局,為基層安排進度提供支持。在大型項目中,制定項目進度計劃常用網路圖法。
2.網路圖法
網路圖法是運用統籌方法安排生產建設計劃工作的一種圖形。目前被採用的有兩種方法,即關鍵路線法和計劃評審技術。這兩種方法都是使用網路原理來表示各項工作相互關系的實施計劃,通過計算找出關鍵路線。所不同的是,採用關鍵路線法時,各分項工作所需時間是憑經驗取得,而計劃評審技術中,每分項工作時間是運用概率估算的平均值。因此,前者適用於較為成熟的項目,而後者適用於新型項目。
它最基本的優點就是能夠直觀地反映工作之間的相互關系,使一個計劃構成一個系統的整體,從而為實現計劃的定量分析提供基礎。它不僅可以完整地揭示一項計劃所包含的全部工作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而且還能從數學的高度運用最優化原理,去揭示控制計劃的關鍵工作以及巧妙地安排計劃中的各項任務,從而可以使計劃管理人員根據計劃執行的情況信息,有科學根據地對未來做出預測,使計劃自始至終在人們的監督和控制之下,以最短的工期、最少的資源、最好的流程、最低的成本、最佳的質量來完成所控制的項目。
④ 培訓機構會員制規章制度如何制定
你是准備做學員來的會員制度源么?想要達到的效果是什麼涅?增加學員粘度?還是吸引新學員?
材料不足,只給幾個建議:
1、會員採取分級管理
2、分級會員盡可能的與你 的培訓課程關聯
3、不同等級會員給予不同的優惠政策
4、定期組織各種形式會員活動
5、會員維護是長期的過程,需要有專門的人員負責
⑤ 有關教育輔導機構的法律條文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學 生
第三章 學 校
第四章 教 師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 學 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 教 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 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四十四條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 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⑥ 幼兒園組織機構設置的依據是什麼
一、幼兒園組織機構設置的意義 (一)幼兒園組織機構的設置 幼教組織機構,如幼兒園等教育性和公益性社會組織,是為達到一定的育人目標而共同活動的人群集合體。幼兒園組織機構的設置是指,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按一定形式與層次組成的機構體系,形成有機結合的活動功能系統,它既能維系這種人群集合體的內部關系,又與外...部特定機構與社會系統相連接。幼兒園組織機構設置就是通過建立適宜的機構及活動規則,確定領導關系和職權分工,將幼兒園所擁有的人力、物力等組織起來,較好地實現幼兒園的任務目標。 管理是對組織而言。組織既是一定人群的集合體,又是一種協作完成目標的活動。管理學上,人們對組織的認識經歷了不斷深化的過程。 傳統的組織理論,側重從組織內部來說明組織的特徵,傾向於把組織看作孤立於外部環境的封閉系統。現代組織理論,注重組織內外部關系及其信息的溝通,把組織看作是一個開放的社會系統,並認為,組織總是在具體的環境下運行,要通過與環境的交往與相互作用,適應環境,使自身得到發展。 (二)幼兒園組織機構設置的意義 組織工作是幼兒園管理的一項重要職能。首先,幼兒園組織機構是組織教育幼兒的社會活動的載體,是發揮管理職能,實現管理目標的工具。美國當代著名管理學家德魯克曾說,「沒有機構就沒有管理,沒有管理就沒有機構。」 幼兒園組織機構可以通過它的活動,將園所各種管理要素,如人、財、物、時間、信息等,合理地加以組織,從而高效地實現幼兒園的工作目標,完成好雙重任務。 幼兒園組織機構發揮作用的關鍵在於它具有聚合放大功能,形成一種社會力量,即1十1>2。設置良好的幼兒園組織機構是具有內在關聯性的有機整體,可以通過一定的機制進行內部和外部的協調,發揮管理職能。一方面通過組織規范來協調成員的行為,形成共同意志並統一目標與步調;另一方面,通過協調和信息的溝通,使組織的活動更符合規律性,發揮復合疊加作用,從而產生擴大了的社會力量。 幼兒園應根據上級的有關規定和本身實際,設置組織機構,並逐步健全完善,從而進行幼兒園行政管理工作和組織保教活動,實現有人目的。沒有健全的組織就不能發揮管理的職能作用;而組織過於臃腫龐大,人浮於事,也不可能提高工作效率。幼兒園的組織建設應注意形成相互聯系的整體系統,以發揮各個職能部門的最大效能,使管理活動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 二、幼兒園組織機構設置的依據 幼兒園組織機構的設置要遵循組織設計的基本原則,同時還要依據上級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國實際。 (一)組織設計的原則 1.任務目標原則 組織機構的建立和設置就是為了實現一定的任務目標。進行組織設計,首先必須滿足實現組織的任務目標的要求。管理者要明確確立組織的總任務和總體奮斗目標,並使組織成員明了和接受。要具體分析在總的任務目標下,組織應辦的「事」是什麼,有多少、由此決定組織機構的設置、職務與人員的安排。通常需要將組織的任務目標分解為具體目標和工作內容。要堅持以「事」為中心,因「事」設職、設崗,先組織、後人事的原則,圍繞幼兒園的目標和任務進行組織建設,以提高組織效能。 2.分工協作原則 在把握總體目標任務的基礎上,按照分工協作的要求設置必要的各個工作部門,安排各項工作,使各級各類部門與人員既有各自的任務目標,擔負相應的職責,又明了相互間的關系,相互協調配合;共同實現組織的總目標。 3.責任權力一致原則 責權關系的設計和實施是發揮組織職能的關鍵。分工就意味著明確各自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即要使各部門、各成員知道自己要完成的任務和要做的事情是什麼。組織中各崗位的確定和任務的分配要符台滿負荷要求,從提高效率出發,定崗、定員、定編,並確定職責,使組織中各部門、各崗位職責清楚,責任分明。為了真正負起責任,組織應賦予各部門、各崗位相應的權力和利益,做到在一定的職務或崗位上,有一定的權力,負一定的責任,並得到一定的利益,從而做到職責權利有機統一。 4.合理結構原則 一個管理者直接指揮和協調的下級人員是有限度的,超過一定的數量,就不可能進行有效的管理,就必然要求劃分管理層次,減少每一級的管理跨度和寬度。但管理層次的增多,也會造成人力物力的增加,產生上下聯系渠道延長及信息傳遞復雜化並降低速度的問題。組織設計需要通過建立適宜的結構體系,達到寬度適當、層次合理,從而做到指揮靈、信息通,提高管理效率。 5.統一指揮、統一意志原則 管理工作中,要做到只有一個指揮中心,每個下屬只接受一個直接上級的領導。要避免多頭領導,「政出多門」,否則必然造成命令混亂,使組織產生內耗,甚至瓦解。 幼兒園應通過建立良好的指揮系統和適宜的運行機制,使組織嚴密合理,指揮線路清晰,聯系渠道暢通,做到既分工負責、分層管理,又集中統一指揮、統一意志、協調步調,使組織成為戰鬥力強的有機整體。通過集體的協調努力,優質高效地實現組織的預定目標。 (二)組織與內外環境的相互協調 要使幼兒園組織機構的建設合理有效,除了要遵循組織設計原則,還要考慮幼兒園的內外環境、條件,如國家、地方及其教育職能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與上級行政部門的關系,以及國所自身條件與工作實際。 1、國家和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 幼教機構是社會大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在設置幼教機構時,必須明確幼教組織與社會系統的關系。國家和教育行政部門通過法律和行政法規等管理和調控各類教育機構。因此,幼兒園機構的設置必須了解掌握國家和地方及其教育職能部門有關文件的內容與精神,作為幼兒園建設的根本依據。 例如,教育部1989年頒布的《幼兒園管理條例》規定了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審批程序,以及幼兒園的行政事務。《幼兒園工作規程》(教育部,1996)中,對幼兒園的招生、編班做出了基本要求。再如,教育部1979年頒布的《城市幼兒園工作條例),對城市幼兒園機構設置與人員的安排制訂了標准。 主辦單位是幼兒園的行政領導。我國城鎮相當一部分幼教機構為企事業部門舉辦,幼兒園機構設置還應遵循主辦單位即上級行政部門的要求。幼兒園組織機構要接受上級部門的領導,明確上下層級的職權范圍和相互關系。 2.幼兒園自身實際 幼兒園組織建設還要考慮國所內部環境和工作需要。例如,要從園所規模大小、服務時間長短等組織任務目標情況來確定機構的設置,同時還要從幼兒園所處環境位置、自然地理條件以及園所擁有的物質、資金、人員狀況等方面的具體條件出發,考慮機構的設置與建設。幼兒園人員配備與編制一般涉及以下因素: (1)招收幼兒年齡、幼兒名額及班級數,幼兒園規模大小。 (2)幼兒園服務的內容及時間。例如,全日制與寄宿制幼兒園的人員配備有所不同。有的園所僅為半日活動的形式,依此情況在人員配備上又有不同。在提供餐點等服務方面各園也有不同,因而所需人員各異。 (3)機構性質。如屬於獨立單位或附屬單位,二者所需人員有所不同。當前有相當數量的學前班附設在小學校內,人員需求與編制要由小學統一考慮和安排。 (4)任務情況。一般性幼兒園與示範性或實驗性幼兒園通常在人員需求方面是不同的。 總之,幼兒園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建立要能最大限度地發揮人力資源作用,提高組織的效能,為此就要根據幼兒園擔負的任務目標,精兵簡政,要從實際出發,因園制宜。幼兒園還要隨社會生活條件的變化和社會對幼兒教育需要與要求的不同情況,對組織機構做出相應調整,使之趨於完善,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