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項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保證政府采購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外進入本區域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適用本辦法。
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履行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
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外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入本區域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時,必須向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三條市及各市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集中采購業務,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要適應政府采購事業發展的需要,培育壯大各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建設務實、創新、敬業、高效的政府采購隊伍。
第二章資格管理
第五條凡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具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資格,並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認定的業務范圍、資格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
第七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必須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從業人員、設施裝備等。
第八條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經批准分立、合並或注銷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委託,依法獨立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二)依據有關規定確認供應商資格;
(三)按照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對相關的資料、信息、商業秘密等負有保密責任;
(四)受理並答復潛在供應商的質疑;
(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六)組織參加政府采購培訓;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執業管理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規定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並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委託代理政府采購事宜,並與委託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託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代理政府采購事宜必須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批復的政府采購計劃和批復意見為依據。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開標、評標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並作為電子檔案保存。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認真受理政府采購質疑,並作出答復。
第五章培訓管理
第十七條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切實提高采購隊伍的執業水平和業務技能。
政府采購培訓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培訓以脫產培訓為主,非脫產培訓作為補充。
脫產培訓可以採取專題講座、研討班、培訓班等形式,培訓時間、內容和方式根據所承擔的業務工作需要確定;可以委託有關正規培訓機構進行,也可以由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自行組織培訓。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積極組織參加政府采購培訓,配合做好培訓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非脫產培訓。
第十九條政府采購培訓應當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應當作為考核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條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依法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考核內容
(一)機構制度情況。包括內部機構的設置,規章管理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等。
(二)設施裝備情況。包括固定的營業場所及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所需的辦公設備和交通工具等。
(三)人員素質情況。包括基本素質、專業技能和業務考試,工作作風、工作態度和服務水平;創新、敬業和務實精神等。
(四)工作質量情況。包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的執行;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的製作質量;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范圍內容時效;開標評標現場的管理;采購合同的制定和簽訂;中介服務費的收取和保證金的管理;采購文件的歸檔保存;報表數據的報送;質疑的答復;政府采購效率和成功率等。
(五)業務培訓情況。包括從業人員參加培訓的次數、人數、考試成績和內部培訓等。
(六)職業道德情況。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堅持原則、依法執業、客觀公正、廉潔自律等。
第二十二條考核方法
(一)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對能夠量化的內容進行定量考核,對不能量化的內容進行定性綜合考評。
(二)定期與隨機相結合的考核方法。除正常考核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隨機方式進行考核。
(三)專項檢查與全面檢查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可對一次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專項考核,也可對一段時期政府采購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條考核要求
(一)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組織考核小組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考核,考核小組成員可以邀請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采購人和供應商參加。
(二)組織考核前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和考核方案,並在實施考核前十日以文件形式通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三)考核小組可以向采購人、供應商徵求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意見,並作為考核參考依據。
(四)考核結束後應當形成書面考核意見,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綜合考核小組、采購人和供應商的意見後,形成正式的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應當書面通知被考核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並在「威海政府采購網」公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四)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五)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投標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或者招標文件指定特定的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其他內容的;
(四)未按規定將應當備案的委託招標協議、招標文件、評標報告、采購合同等文件資料提交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報請上級財政部門依法取消其代理采購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 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公司的人員有什麼要求需要考取哪些證書
需要有招標師的執業資格證書。
(一)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滿4年;
(二)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滿3年;
(三)取得含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滿1年;
(六)取得其他學科門類上述學歷或者學位的,其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2年。
C. 如何加強和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行為
代理機構是政府采購工作的一線。目前各地采購代理機構發展「方興未艾」,主要是由於隨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已步入了法制化的軌道,政府采購業務逐年越來越多,作為獨立於政府和企業的第三方中介?—社會代理機構開始頻繁出現在人們的視野,難得的市場機遇同樣也對這些中介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過對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調查了解,筆者發現,社會代理機構暴露出的問題已對政府采購工作規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管已刻不容緩。
一、處於成長階段的采購代理機構
所謂政府采購的社會代理機構,就是指具備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接受委託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社會中介機構,該中介機構通過提供代理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目前,在各地政府采購活動中,基本由財政部門確定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社會代理機構。中介機構參與政府采購對於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增加政府采購的透明度,維護當事人各方的正當利益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采購人自行采購或委託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采購的不足。但由於機制不完善、監管不嚴等原因,目前社會代理機構存在的諸多亟待解決有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超標准收費比較常見:作為盈利機構,社會招標代理機構普遍存在不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准收取代理服務費問題,超標准收費比較常見。一是混淆類別,提高標准。在招標文件中對代理費只寫明按國家規定費率執行,具體收費時想方設法提高費率,比如將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按貨物招標標准收取、該分段計費的不分段等,實際收取金額明顯高於應收金額;二是鑽法律空子,自定標准。原國家計委《關於印發招標代理服務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對不涉及中標金額的費率未制定相應費率標准,不同的招標代理機構自行規定按每中標單位200-5000元不等收費。
(二)代理程序不夠規范:因國家在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是十分完善,采購代理單位無論是在標底保密環節、抽取專家環節還是開標現場進行錄音錄像監控環節均有空子可鑽,隨機調查結果顯示:采購代理與供應商惡意串通已成為公開的秘密。有的采購代理在招標文件中設定特殊條款,排斥潛在投標人,並與評標專家達成某種默契,私下謀取非法利益;甚至還有的采購代理法人同時身兼數個供應商單位法人,采購招標中一手操作「自己招自己」。對此,因取證難,被不少採購代理渾水摸魚,獲取大量不正當利益,久而久之,政府采購極易變成滋生腐敗的土壤。
(三)代理服務質量有待提高:不同的采購代理單位因其內部管理制度和代理人員素質的不同,服務質量參差不齊,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有的采購代理服務只是為招標人提交資料、「跑跑腿」等,不同項目的招標文件編制的內容雷同,對招標文件的技術方案等難以提出恰如其分的建議,有的甚至是全部靠采購單位一遍遍修改才完成,從業人員業務水平有待提高;在采購效率上,部分代理單位效率低下、工作拖沓;在檔案整理上,出現檔案編號不一、內容不一的現象,甚至有的招標項目檔案中未留存中標通知書、采購合同等必備文件,為備查工作帶來困難;甚至還有的采購代理人員技術水平高但職業道德方面不高,對投標人「吃、拿、卡、要」。
二、加強和規范采購代理機構行為的對策與建議
目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中的諸如此類的問題,在政府機關內和社會上對政府采購活動造成很不好的影響,采購單位和供應商均對采購代理頗有微詞,采購單位「一肚子怨言」、供應商「敢怒不敢言」,直接影響采購單位對政府采購的積極性,供應商投標的公正性,嚴重的甚至影響了政府采購活動的合法性。因此,加強和規范采購代理機構監管,已成為刻不容緩、迫在眉睫的一項任務。針對目前代理機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提高准入門檻,實行優勝劣汰。面對社會上良莠不齊的眾多采購代理單位,各級財政部門在選用時應嚴把准入門檻,綜合考慮其專業水平、信譽狀況和采購能力等評價指標情況,選定業務能力強、資質信譽高的單位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並引入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促使代理機構加強自身建設及專業化隊伍建設,並防止人情因素影響采購結果現象發生。
(二)完善相關制度,強化對代理機構管理。一是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快建立對社會代理機構的管理、考核評價和公告制度,制定《招標代理機構管理制度》、《招標代理機構考核制度》等,從根本上約束其工作、規范其行為,並定期將考核結果公開,接受輿論監督;建立《招標代理機構誠信檔案》,對出現嚴重問題的,嚴格懲戒制度,必要時清除出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資格範圍。二是進一步加強對采購代理機構的動態管理,促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為廣大采購人提供優質服務。三是統一規范委託代理協議文本,文本中明確當次采購項目的授權代表人全權代表采購單位處理一切采購事宜等內容,從而避免出現糾紛和推諉扯皮。四是積極與檢察院溝通,適當延長行賄犯罪記錄查詢的有效期,減少查詢工作量。
(三)實行公開公示,讓采購代理由「幕後操作」轉為「前台亮相」。每一個采購項目結束後,隨時將社會采購代理機構的代理項目情況、收費情況、考核情況通過媒體和網路公開公示,接受來自社會、參與項目投標供應商及評標專家、采購單位等的全方位監督,接受公開評議和社會監督,把采購代理機構推至「前台」,真正實現「陽光采購」。
(四)加強培訓,提升代理機構及采購單位經辦人政策業務水平。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單位應確定相對固定專職人員,從事政府采購工作。各級各地采購管理部門每年應舉辦1-2次業務培訓活動,幫助代理機構以及采購單位經辦人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門有關要求,促其提高政府采購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熟練掌握網上申報、修改參數等政府采購業務流程。
(五)加強評標專家動態管理,優化評標專家抽取。定期對評標專家進行監督、檢查及信譽評價,對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做到能進能出。對個別不顧職業道德,評標過程中摻雜個人傾向,以及存在與供應商串通等問題的評標專家,嚴肅處理,清除出評標專家隊伍。將抽取評標專家時間提前,以利於專家提前安排時間,保證評標時及時到位。
(六)強化監督,形成監督合力。對社會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管,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形成監督合力,通過動態監控,及時發現、預防並處理采購代理機構違法亂紀行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提升政府采購在公眾中的健康形象。
(七)貫徹落實《條例》,走專業化發展道路。代理機構要充分認識自身面臨的新形勢,認真領會《條例》對其提出的新要求,加強能力建設,追求專業化、差異化的發展方向,做精做優品牌,主動融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新機制;嚴格依法采購,推進規范執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是國務院為實施政府采購法發布的第一個綜合性行政法規,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權利、義務和禁止行為,完善了違法責任追究制度,加強了政府采購法的執行力和約束力。代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法律制度規定組織采購活動,加強學習培訓,嚴禁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代理業務,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采購活動。
(八)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成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行業協會,制定代理機構行業標准,引導代理機構自覺將行業誠信建設的要求內化為自身執業准則,通過行業自律,有效防止代理工作中不規范行為的發生。
D. 河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業人員考試
這個題庫誰都沒有的。。除了省財政廳。。
題庫沒有流傳出來,只有一些零碎的個人整理的試卷,網路就有。主要還是多看書。
E. 政府采購培訓要看哪些書
是財政部門辦的政府采購上崗培訓吧,按上個月結束的培訓資料列出一些需要學習的給你,地方規定不同,希望對你有用。
政府采購法
招標投標法
招標投標法實施細則
財政部18、19、20、61號令,最重要的是18號令
財庫{2003}119號 {2007}2號
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應該在培訓時會學到
F. 青海省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業務線上培訓班考試沒通過怎麼辦
如果是考試沒有通過的話,他們會安排你,然後進行一次補考的機會,如果是沒有通知你補考的話,那麼沒有通過之後就只能等下次培訓時間了。
G. 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該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十四條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標場所,以及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五)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六)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規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職人員。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別提出申請的,母公司與子公司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專職人員不得相同;(七)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於十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於專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四十;(八)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於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於專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三)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一年以上,最近兩年內代理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累計達到一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二年以上,最近兩年中標金額累計達到十億元人民幣以上;(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H.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業務培訓會考些什麼
其實這考試很簡單,就是一些法律法規知識。還有一些流程。
I. 哪裡有關於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方面的培訓
我們有個商務談判和招投標的課程,如果有意向,可以和我聯系010-65069006 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