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相關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政策。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流動調配工作;負責人才開發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在渝就業管理政策。
(四)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完善職(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組織擬訂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責任。
(六)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牽頭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補貼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措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工(公)傷和離退休政策。
(八)牽頭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職稱、專家綜合管理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和教育培訓工作;協調落實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的政策性安置工作。
(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承辦法定、委託或授權管理領導人員的人事任免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榮譽和獎勵制度,綜合管理獎勵表彰工作。
(十一)擬訂農村勞務開發管理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村勞務開發及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回)渝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地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負責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② 在重慶辦理辦學資質需要些什麼資料走什麼流程啊
校外培訓機構由辦學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並報市教委備案。
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舉辦者資質。
申請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無不良誠信記錄,總資產不少於200萬元,凈資產不少於100萬元,資產負債率低於40%。申請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熱心教育事業,有教育管理經驗,個人總資產不少於100萬元,其中貨幣資金不少於50萬元。在職國家工作人員不得申辦。
(二) 決策機構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組成人數應為不少於3人的單數,以下統稱董事會),其中三分之二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歷。
(三) 負責人
擬任校外培訓機構負責人年齡不超過67周歲,身體健康,能專職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的相關教育教學經歷,具有與所辦校外培訓機構類型相應的學識水平、專業技術職務和教育教學能力與管理能力。個人不得同時兼任2個及以上校外培訓機構負責人。校外培訓機構負責人由校外培訓機構董事會聘任,並報審批機關核准。
(四) 經費保障
具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主城九區及萬州、涪陵、永川、合川、江津、長壽等區校外培訓機構的開辦資金不少於50萬元,其他區縣(自治縣)校外培訓機構的開辦資金不少於30萬元。風險保證金參照校外培訓機構全年在校生規模、收費總額以及社會信譽等情況合理確定,但不得少於10萬元。
(五) 辦學場地
具有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的辦學場地和教學用房,校舍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且在校生人均面積不低於8-10平方米,其中教學面積不少於80%。辦學場地應隨在校生規模的上升而擴大,其他辦學條件須相應提高。
自有校舍的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房屋土地使用證、房產證齊全,產權清晰。租賃校舍的校外培訓機構,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得低於3年,且為適合辦學、無安全隱患的場所。居民住宅以及未經消防等技術部門鑒定認可的建築不得作為辦學場所。
(六) 教學條件
具有能滿足辦學規模和培訓內容需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設施。
(七) 制度建設
有完善的辦學章程、管理制度、教學計劃或方案。
(八) 教職工
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兼職教職工隊伍。專職教師較低不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有2名以上專職行政管理人員。有2名以上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財務人員。有1名以上專職保安人員。
(九) 辦學范圍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培訓活動,不得舉辦或從事不合法的宣傳及培訓活動。
要成功開辦一個校外培訓機構要學會辦理手續資質,選址,招生,招聘老師,師資培訓,購買教材等等,困難是避免不了的。建議選擇加盟一個品牌機構,比如祝博士教育,總部提供一站式服務,通過高科技手段標准化、流程化專業化的團隊服務保障,解決招生難、宣傳難、辦理手續資質難、師資難、運營管理難、學生流失率高等問題,降低創業難度、降低教育培訓工作的復雜性,讓創業者輕松創業。
③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民辦非學歷培訓教育事業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且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審批和管理的文化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條 市教委負責全市培訓機構的宏觀管理與監督指導,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對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的規劃、審批、管理、督查和評估等工作。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專修學院)由市教委審批。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對行政區域內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辦理法人登記。
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任何機構,不得冠以學校名稱,不得面向社會招生從事培訓活動。
第四條 設置培訓機構應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符合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的實際需求。
第五條 培訓機構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范圍開展培訓活動,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檢查、評估和審計。
④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回管理辦法(試答行)的通知
渝辦發〔2011〕24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市教委、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擬定的《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九月三日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
⑤ 開辦勞動技能培訓學校的條件
開辦勞動技能培訓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舉辦單位和個人條件
申請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是本市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申請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本市正式戶口、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聯合出資舉辦社會培訓機構的,應當根據出資比例及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二、管理人員要求
校長1人,專職,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職業技術等級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教學管理人員,專職不少於3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職業技術等級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辦公室人員,專職不少於1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財務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具有財會人員相關證書。
三、教師要求
培訓教師人數按各專業理論教師、實習指導教師、學生4:4:100的比例配製,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職業技術等級資格;職業道德教師1名,有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四、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制度、組織管理制度、教室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教師和學員行為管理制度、學員考核鑒定製度、財務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5)重慶市職業培訓機構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申辦所需資料
(一)填寫重慶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
審批表的主要內容:機構名稱、機構地址、法定代表人、培訓規模、培訓形式及培訓目標、培訓工種及時間、培訓計劃及使用教材、辦學經費來源、辦學管理規章制度、教職工人員情況、教學場地情況、培訓教學儀器情況、實習設備設施情況。
(二)提供場地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於3年,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米以上,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
(三)提供注冊資金驗資報告(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以上,注冊資金10萬以上)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查是否屬於受理范圍或上報材料是否完整)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新申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培訓場地進行檢查(辦公用房、理論教室、實習場地、學生食宿)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研究決定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⑥ 請問重慶科創職業學院的學生管理制度怎麼樣急!!!
科創學院學生的管理制度都是非常嚴格的,都有專職輔導員專門管理.
⑦ 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的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
(2010年3月26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就業及其相關服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以創業帶動就業,多渠道擴大就業。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第五條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公平的就業機會,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統一的統籌城鄉就業工作協調機構,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實施促進就業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促進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促進就業工作,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促進就業服務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發展和改革、財政、教育、農業、移民、國土房管、建設、工商、民政、扶貧、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九條 鼓勵企業通過依法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發揮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增加就業崗位。
需要政府審批或者核準的生產經營性項目的投資人申請立項時,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建成後就業崗位預測內容。立項批准後,項目投資人應當將就業崗位預測情況向投資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小企業或合夥經營組織招用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復員退伍軍人、農村勞動者達到規定比例,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通過區縣(自治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相關金融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給予貼息。
就業重點企業吸納特定對象就業達到規定人數,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在金融機構取得貸款,並按期支付利息的,由財政給予貼息。
前款所述的重點企業和特定對象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有利於擴大就業的財政政策,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以下方面:
(一)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崗位補貼、職業技能鑒定、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就業補貼以及特定就業政策補貼;
(二)高校畢業生定向就業培訓和就業見習補貼;
(三)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小額擔保貸款手續費補助和回收獎勵、就業重點企業貸款貼息;
(四)扶持人力資源市場等公共就業服務經費;
(五)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促進就業經費。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范圍進行適當調整。
就業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佔、挪用。審計、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民政、移民、土地、扶貧、殘疾等有關專項促進就業資金,用於促進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三峽庫區移民、征地農轉非人員和殘疾人就業。
第十三條 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或者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條件的下列單位和人員,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予以稅收優惠或者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安置登記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
(二)登記失業人員、三峽庫區移民、農村勞動者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復員退伍軍人、畢業二年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三峽庫區移民、進城務工人員;
(五)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給予稅費優惠的其他用人單位、人員。
第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和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制度。
對因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地區,可以實施穩定崗位補貼和待崗培訓補貼。
第十五條 積極推進小城鎮建設和加快區域經濟發展,實施農業富餘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與異地轉移就業並重的發展戰略,制定和落實勞務品牌、勞務經紀人扶持政策,推動開展跨地區勞務協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推進小城鎮建設和加快區域經濟發展,應當將本地區富餘勞動力轉移作為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進城務工人員戶籍遷移、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和社會保障等政策措施,維護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體系,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加強高校畢業生見習基地建設,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非公有制企業和中小企業就業,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第十八條 支持三峽庫區、少數民族地區、資源枯竭型地區經濟發展,鼓勵區域協作,統籌協調不同地區就業的均衡增長。
三峽庫區、少數民族地區、資源枯竭型地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符合區域開發戰略、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的產業,創造新的就業崗位,努力擴大就業。
第三章 扶持創業
第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創業服務體系,面向社會徵集創業項目,組建創業項目資源庫,做好創業項目推介服務工作。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有創業願望和具備創業條件勞動者的創業指導,提供項目開發、創業培訓、創業咨詢、跟蹤扶持等服務。
第二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創業培訓工作,提高勞動者創業能力。經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對有創業意願的本市勞動者開展創業能力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創業投資引導資金,設立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等,採取低價租賃或者免費等方式為勞動者創業提供經營場地。
第二十二條 登記失業人員、未安排工作的城鎮復員退伍軍人、農村勞動者創業的,可以通過區縣(自治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相關金融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給予貼息。
第二十三條 積極培育有利於促進創業工作的相關社會組織,為勞動者自主創業提供信息、交流、培訓等服務。
第四章 就業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功能齊全、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用人單位用工和勞動者就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及相關設施建設,構建互聯互通、安全可靠、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發布制度。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全市街道(鄉鎮)、社區(村)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相應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就業法律法規政策咨詢;
(二)收集和發布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經求職者同意發布求職簡歷;
(三)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創業服務;
(四)職業培訓服務;
(五)就業援助服務;
(六)辦理用工備案、失業登記等事務;
(七)其它公共就業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組成部分,負責為殘疾勞動者提供相關就業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依法接受捐贈和資助。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績效考核制度,督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改進服務質量和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統計部門建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制度,開展就業、失業狀況調查統計,並依法公布。
第三十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設立專門服務場所,公布用工備案和失業登記服務流程。
用工備案和失業登記程序、登記證樣式及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用工備案。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處於無業狀態的本市城鎮常住人員和本市戶籍高校畢業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進城務工人員、市外人員在我市有常住地且穩定就業滿六個月的,失業後可以到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第三十二條 登記失業人員有權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
登記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培訓、就業機會的,視為無就業願望,不再享受免費公共就業服務。
第三十三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誠實守信、公平公開,不得以職業中介活動為名騙取勞動者的錢物。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服務實現就業的,可以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在能夠滿足生產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下,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年齡、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源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源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不得包含就業歧視性內容。
第五章 職業培訓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統籌城鄉就業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和職業能力開發計劃,把用人單位開展崗前培訓、轉崗培訓作為重要內容納入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和職業能力開發計劃,鼓勵、指導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培訓和培訓工種品牌建設;鼓勵社會組織依法設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鼓勵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提高職業技能,促進就業。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專款專用,面向全體職工開展教育培訓,加強對高技能人才、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七條 登記失業人員、農村勞動者可以選擇經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參加職業培訓,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培訓費用。職業培訓機構就減免部分可以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養、使用、激勵機制,廣泛開展職業技能競賽,對高技能人才工作給予必要的專項經費支持;對緊缺的高技能人才予以職業培訓的,給予培訓補貼。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實訓基地的建設投入,依託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大型企業等建立公共實訓基地,面向社會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
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等要面向社會提供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和就業服務。
第四十條 登記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農村勞動者等人員,初次通過特殊工種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職業鑒定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職業技能鑒定費用。職業鑒定機構就減免部分可以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殘疾人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三峽庫區移民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從移民培訓補助費中列支。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招(投)標等公開、公平的方式,確定職業培訓機構,實施培訓質量考核。
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要求提供培訓服務,保證培訓質量。
第六章 就業援助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一)男五十周歲、女四十周歲以上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
(三)城鎮零就業家庭的成員;
(四)三峽庫區移民;
(五)城鄉殘疾人員;
(六)未安排工作的城鎮復員退伍軍人;
(七)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連續一年未實現就業的人員;
(八)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十三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就業困難人員申報登記制度,建立健全就業困難人員信息資料庫,形成就業困難人員動態管理機制。
就業困難人員可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屬實的,納入就業援助范圍。
第四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收集公益性崗位信息,優先組織安置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是指: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崗位;
(二)政府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所需崗位;
(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勤服務崗位;
(四)城鎮交通秩序協助管理崗位和街道(鄉鎮)、社區環境衛生管理崗位;
(五)政府開發的其他公益性崗位。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建社區公益性勞動組織,開發社區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社區公益性勞動組織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崗位補貼。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社區公益性勞動組織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保險費補貼;個人繳納部分仍由個人負擔。
第四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就業與低保聯動機制,鼓勵和促進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就業。
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六個月以上的登記失業人員實現就業的,可以向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就業補貼。
第四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做好對就業困難人員的法律服務工作。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及其他社會保險賠償的,及時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促進就業工作職責,不落實促進就業扶持政策和措施的;
(二)在促進就業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截留、擠占、挪用或虛報、冒領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的;
(四)無法定依據收費或者收費不按規定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收費收入的;
(五)因工作失職致使就業專項資金被騙取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培訓機構和勞動者騙取就業專項資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被騙取的就業專項資金,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取消享受政府補貼培訓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錄用,並可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包含就業歧視性內容招用人員簡章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包含就業歧視性內容招聘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用工備案,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職業中介活動為名,騙取勞動者錢物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整理促進就業的相關規定,依法向社會公開。
本條例規定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各項補貼具體標准、額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每年依法公布。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的說明
2、重慶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關於《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3、重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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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的附件3:
重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0年3月24日在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李同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2009年11月26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面對我市就業形勢和存在的問題,制定促進就業的地方性法規是非常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從強化行政責任、規范就業服務與管理行為、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等方面提了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人大內司委、市政府法制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組織召開了市級十餘個相關部門、部分立法咨詢專家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徵求相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內司委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10年3月16日法制委員會第二十八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形成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一、關於就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建設問題
有意見認為,就業促進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定責任,也是一項長期、艱巨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工作量大,需要各級政府統一協調各部門,充分發揮其主導作用,建議充實草案的相關內容。二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建議,將草案第六條第一款進行了充實,修改為兩款,作為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具體表述為: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統一的統籌城鄉就業工作協調機構,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各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實施促進就業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促進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關於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
有意見認為,草案第十七條對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作了原則規定,但對就業見習制度沒有相關規定,建議補充。二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意見,將草案第十七條修改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體系,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加強高校畢業生見習基地建設,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非公有制企業和中小企業就業,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三、關於對農民工的表述問題
市人大內司委的審議意見及其他相關意見認為,草案中的「農民工」的用語雖然在規范性文件和生活中被廣泛應用,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均沒有使用「農民工」這一概念。法制委員會認為,鑒於草案對尚未進城務工但有就業意願而參加就業培訓的這部分農村勞動者也作了相關規定,對這部分人員稱為「農民工」不符合實際情況,加之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農民工在我市有常住地且穩定就業滿六個月失業的,可以進行失業登記而成為登記失業人員。因而會出現還處在就業培訓階段的「農民工」與作為登記失業人員的「農民工」重合的問題。為了將在不同狀況下的農村勞動者從概念表述上更清楚、更規范,二次審議稿將草案第十、二十二、三十七、四十條中的「農民工」修改為「農村勞動者」;將草案第十三條第二、四項中的「農民工」分別修改為「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人員」;將草案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中的「農民工」,「進城農民工」修改為「進城務工人員」。
四、關於禁止作為體檢標準的病毒范圍的表述問題
有意見認為,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中的「不得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准」的規定,雖然突出了招工中最常見的歧視健康問題,但縮小了上位法規定的禁止就業歧視的范圍,建議與上位法一致。根據這一建議,二次審議稿對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按上位法的規定作了相應修改。
五、關於適當擴大就業困難人員范圍問題
有意見認為,草案第四十二條應將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人員在多長時間內未實現就業納入就業困難人員范圍予以就業援助。法制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的要求,將該條修改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同時在該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即:「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連續一年未實現就業的人員」。
六、關於法律責任
有意見認為,草案第五十條設定了用人單位、職業中介機構、培訓機構和勞動者騙取就業專項資金的法律責任。建議除了給予罰款處罰以外,對職業中介機構、職業培訓機構騙取就業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行為,增加可以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取消參加享受政府補貼培訓資格的內容。同時在第四十九條設定的行政機關法律責任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即:「因工作失職致使就業專項資金被騙取的」。根據這一建議,二次審議稿對草案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作了相應補充和修改。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對其他一些文字進行了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並審議。重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2010年3月26日在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同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的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3月24日下午對《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二次審議稿已經比較成熟,經修改後可提交本次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政府相關部門,對這些審議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後進行了修改。經2010年3月25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九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的《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
一、有意見認為,在現行政策中,高校畢業生定向就業培訓和就業見習補貼已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因此,應在第十一條第二款中增加「高校畢業生定向就業培訓和就業見習補貼」這一項。表決稿採納了這一建議,對該條作了相應補充。
二、有意見認為,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第一款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的第六項內容重復,建議刪除。表決稿採納了這一建議,刪去了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第一款。
三、有意見認為,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八條中的「對作出突出貢獻的高技能人才給與政府津貼」的規定,不屬於本條例調整范圍,建議刪去。表決稿採納了這一建議,予以刪去。
四、有意見認為,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對「用人單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職業中介機構發布包含就業歧視性內容招用人員簡章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處罰過重,同時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二條對「用人單位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用工備案,並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處罰過輕,建議作適當調整。表決稿採納了這一建議,將第五十一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職業中介機構發布包含就業歧視性內容招用人員簡章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用人單位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用工備案,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有意見認為,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申報失業登記的主體不夠明確,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認為,申報失業登記是勞動者一項權利而非義務,本條第二款作義務性的規定不恰當,同時該款所規定的內容在本條第三款已得到體現,故刪去該條第二款。
六、有意見認為,二次審議稿關於重點企業和特定對象解釋范圍過窄,應予修改。法制委員會認為,重點企業和特定對象的范圍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變化,不宜在法規中作硬性規定,由市人民政府適時確定為宜。因此表決稿刪去了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五條,同時在第十條中增加一款:即「前款所述的重點企業和特定對象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七、有意見認為,二次審議稿第十條規定小企業或合夥經營企業招用人員中應包括「復員退伍軍人」;第十三條關於退役士兵、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二條關於復員退役軍人的表述不準確,應將第十三條的退役士兵表述為「復員退伍軍人」,將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復員退役軍人表述為:「未安排工作的城鎮復員退伍軍人」。表決稿採納了這一建議,對相應條款作了補充和修改。
八、有意見認為,為了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職業中介機構的提法吻合,建議將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中的「職業中介機構」修改為「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將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中的「職業中介許可證」修改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表決稿採納了這一建議,對相應條款作了修改。
此外,還對表決稿做了一些文字修改。
本條例如獲本次會議通過,建議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並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