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發達國家畜禽糞污如何管理
畜禽養殖業環境污染是世界各國都面臨的問題,各個國家都經過先污染後治理這個階段。許多發達國家在長期的環境污染防治管理過程中,對畜禽養殖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已比較成熟。發達國家中大體分為四類,以美國、加拿大為代表的農田利用,以歐洲國家為代表的立法限養,以日本為代表的達標排放和以新澳為代表的草原限養。
(1)美加模式一—農田利用美國為了從源頭治理畜禽糞污污染,主要通過嚴格細致的立法來防治養殖業污染。立法將養殖業劃分點源性污染和非點源性污染進行分類管理。在1977年的
《清潔水法》(Cleaning Water)里將工廠化養殖業與工業和城市設施一樣視為點源性污染,排放必須獲得國家污染減排系統許可。明確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畜禽養殖場建場必須報批,獲得環境許可,並嚴格執行國家環境政策法案。非點源性污染(散養戶)主要是通過採取國家、州和民間社團制定的污染防治計劃、示範項目,推廣良好的生產實踐、生產者的教育和培訓等綜合措施科學合理地利用養殖業廢棄物。同時,美國還十分注重利用農牧結合來化解養殖業的污染問題。通過制定綜合營養管理制度,十分重視種植業與養殖業的緊密聯系,養殖業規模決定著種植業結構的調整,種植業面積反過來調節養殖數量,使得養殖業與種植業之間在飼草飼料、農作物和肥料3個物質經濟體系形成相互促進、相互協調,養殖場的動物糞便或通過輸送管道或直接乾燥固化成有機肥歸還農田,既防止環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的肥力。
(2)歐盟模式——農田限養20世紀90年代,歐盟各成員國通過了新的環境法,規定了每公頃動物單位(載畜量)標准、畜禽糞便廢水用於農用的限量標准和動物福利(圈養家畜和家禽密度)標准,鼓勵進行粗放式畜牧養殖,限制養殖規模的擴大,凡是遵守歐盟規定的牧民和養殖戶都可獲得養殖補貼。從1984年起,荷蘭不再允許養殖戶擴大經營規模,並通過立法規定每公頃2.5個畜單位,超過該指標農場主必須交納糞便費。為了讓畜禽糞便與土地的消化能力相適應,英國限制建立大型畜牧場,規定1個畜牧場最高頭數限制指標為奶牛200頭、肉牛1000頭、種豬500頭、肥豬3000頭、綿羊1000隻和蛋雞7000隻。德國則規定畜禽糞便不經處理不得排入地下水源或地面。凡是與供應城市或公用飲水有關的區域,每公頃土地上家畜的最大允許飼養量不得超過規定數量:即牛3~9頭、馬3~9匹、羊18隻、豬9~15頭、雞1900~3000隻、鴨450隻。
(3)日韓模式——達標排放在20世紀70年代日本養殖業造成的環境污染十分嚴重,此後日本便制定了《廢棄物處理與消除法》、《防止水污染法》和《惡臭防止法》等7部法律,對畜禽污染防治和管理做了明確的規定。如《廢棄物處理與消除法》規定,在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畜禽糞便必須經過處理,處理方法有發酵法、乾燥或焚燒法、化學處理法、設施處理等。《防止水污染法》則規定了畜禽場的污水排放標准,即畜禽場養殖規模達到一定的程度(養豬超過2000頭、養牛超過800頭、養馬超過2000匹)時,排出的污水必須經過處理,並符合規定要求。《惡臭防止法》中規定畜禽糞便產生的腐臭氣中8種污染物的濃度不得超過工業廢氣濃度。為防治養殖業污染,日本政府還實行了鼓勵養殖企業保護環境的政策,即養殖場環保處理設施建設費50%來自國家財政補貼,25%來自都道府縣,農戶僅支付25%的建設費和運行費用。
(4)新澳模式——草原限養紐西蘭和澳大利亞擁有豐富的草地資源,主要飼養奶牛、肉牛和羊,養殖方式為自然放牧和圍欄養殖,同時為了保護草地資源,紐西蘭和澳大利亞實行草場限養和輪牧,以保證草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降低因過度放牧造成的荒漠化風險。由於實行了限養,草食動物產生的糞便直接排泄在草地上,直接回歸於草地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