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飲用水安全與健康知識講座 的 通知與總結怎麼寫
水對大自然是如此,水對人體也是如此,人們飲用的水,既不應該是毒液,同時也不應該是內營養液容。
大自然賦予水的使命,一是孕育生命。再就是做為載體、溶劑承擔動植物機體內的新陳代謝。為完成這一使命,就要求水――這個載體、溶劑必須是潔凈的。如此,水才有活性,水中才會有新鮮適量的溶解氧,有毒的水,含營養的水顯然是不具備這些條件的,有毒的水完成不了這一使命,含營養的水完成不好這一使命。
如果說新陳代謝是生命的真諦,那潔凈的水則是生命的源泉,生命的內容,生命的象徵。
遺憾的是,現在有相當多的人並沒有這樣的認識,一些人主要是孩子們,天天喝這個汁,那個液的來代替喝水,結果不是長成了小胖墩兒,就是變成了豆芽菜,很少有健康的。現在好多疾病呈低齡化趨勢,這不能不說是原因之一。
同時,人們也都知道這樣一個事實,喝飲料不如喝水解渴,這也從一個方面說明了飲料代替不了水,因為飲料中的水失去了活性,沒有了溶解氧。
所以說,水中沒有營養物質才是對的;水與食物是各司其責,人們對食物要求的是——營養豐富,而人們每天都離不開的生命之水——卻必須是潔凈的。
Ⅱ 生活飲用水衛生的基本法律規定有哪些
1 我國現行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法律法規
1.1 基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 一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條,其中十條與飲用水關系密切。其內容明確了法定介水傳染病的種類,規定了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法定職責以及失職應負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雖然沒有直接對飲用水作相應規定,但是部分條文對飲用水的保護有一定的作用,例如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其中,水環境在本法當中屬於被保護的對象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水事活動的基本法, 對規范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加強水資源管理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具體措施等制度,從控制水源污染、保障水質安全的角度體現了我國飲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2008年修訂後,在立法宗旨上新增加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規定,並專門增設了「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一章,進一步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管理。
1.3 行政法規
國務院頒布了一批與生活飲用水有關的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城市供水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
1.4 地方行政法規
我國一些省、直轄市、自治區因地制宜,制定頒布了一批有關生活飲用水的地方法規和規章,在當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管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如《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等。
2《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是建設部與衛生部於1996年7月9日以部長令聯合發布的,並於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 標志著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有了專項規章, 對保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安全, 保障人體健康具有重要的意義。
2.1《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總則中主要對立法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以及衛生部與建設部在飲用水衛生監督、衛生管理工作的分工做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明確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的范圍。鑒於生活飲用水在國民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本《辦法》針對供水衛生安全方面的問題,以及目前市場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質量的狀況,規定了對供水單位和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衛生許可制度,以保護消費者健康。
2.2 在衛生管理方面,強調了生活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規定了供水單位職責和飲用水衛生許可證制度;對新建、改建、擴建的供水工程項目的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規定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對於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質量,以及直接從事供、管理水人員的衛生管理都作了明確規定,並強調設置飲用水源保護區,防止水質污染,以有效地加強水源水的衛生防護。
2.3 為有效地實施衛生監督,本《辦法》明確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實施衛生監督活動中的職責范圍,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管理審批許可權作了原則規定,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進口產品,規定須經衛生部審批後方可進口和銷售。同時還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作出了行政處罰規定。另外對幾個專門用語,如「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等用語含義作了說明。
3《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對生活飲用水的保護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指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有關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各種因素以法律形式作出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准。
我國政府歷來都十分關心和重視生活飲用水衛生工作,曾多次發布和修改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3.1 1956年制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及1959年、1976年修訂的標准分別包括15項、17項、23項微生物、一般化學和感官指標,著重技術要求,均未列為強制性衛生標准。1985年衛生部組織飲水衛生專家,結合國情並吸取了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質量標准和發達國家飲用水衛生標准中的先進部分,制定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85),將水質指標由23項增至35項,由衛生部以國家強制性衛生標准發布,增加了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法律效力。
3.2 2006年12月29日國家標准委和衛生部聯合發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 5749-2006),這是國家首次對1985年發布的生活飲用水標准進行修訂,這項新標准提出了水質常規指標38項、消毒劑常規指標4項、水質非常規指標64項。與舊標准相比新標准具有如下三個特點:一是加強了對飲用水水質中的有機物、微生物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其中水質指標增加了71項,修訂了8項。二是統一了城鎮和農村飲用水衛生標准。該標准不僅適用於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同時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三是實現了飲用水標准與國際標准接軌。新標准水質項目和指標值的選擇上,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准則》和歐盟、美國、俄羅斯和日本等國的飲用水標准,並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基本實現了飲用水標准與國際接軌。
我國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基本上保護了生活飲用水的安全,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破壞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違法行為。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現行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管的需要,有待於進一步的完善。
4 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現狀
隨著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廣大群眾對生活飲用水的質量要求也越來越高。在各級政府和各相關部門的的努力下,我國居民的生活飲用水安全狀況有了很大提升,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問題依然比較突出。了解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現狀,才能使不斷改進和完善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法律法規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4.1 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日趨嚴重
2005年,全國七大水系的411個地表水監測斷面中有27%為劣ⅴ類水質,基本喪失使用功能。根據第二次全國水資源調查評價結果,按照水功能區劃的標准,目前飲用水源地水功能不達標率達35.6﹪,其中河道不達標率44﹪,湖泊不達標率77﹪,水庫不達標率23﹪;全國1073個城鎮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有25%的水質不達標;地下水水源地水質問題也很嚴重,115個地下水水源地中有35%不合格。除水源地常規水質項目超標外,有毒有機物污染已在一些飲用水水源地檢出,有些地區還相當嚴重【1】。
4.2 飲用水二次污染時有發生
飲用水發生二次污染的主要原因有: 管網輸送過程污染和水貯蓄過程污染。建國以來我國城市輸水管網普遍採用鋼筋混泥土管和鑄鐵管, 混泥土管水泥砂漿抹面容易滲出有害物質, 鑄鐵管使用幾年後會產生銹蝕, 管網連接處密封性能不夠好等有可能導致飲用水管網輸水過程污染【2】。目前城市中低層建築是由自來水廠通過管道直接供水, 而高層建築供水則需通過二次供水設施才能獲得,由於二次供水設施在選址、設計、施工, 以及日常衛生管理方面存在一些問題而可能導致飲水貯蓄過程污染, 例如飲用水池周圍有污水管道、水箱進出水管位置不合適造成水池內出現死水區、飲用水箱(池)與消防水箱(池)共用、溢泄水管與下水或雨水管線直接連通、通氣孔和檢修口無網罩、蓄水箱(池)蓋未上鎖、無二次消毒設施、水箱(池) 未按規范要求定期進行清洗消毒等都有可能引起水質的惡化。
4.3 農村自來水普及率低, 飲用水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在全國范圍內的農村地區,相當一部分人仍然以分散式供水為水源,分散式供水以地下水、河水、溝塘水為主, 水質缺乏有效的凈化消毒處理和定期檢驗,衛生得不到保證。一些以地表水為水源的地區, 農村生產生活污水的無序排放, 造成水源有機物和細菌污染嚴重, 給農村飲水安全帶來極大隱患。大多數農村水廠設施簡陋、制水功能老化, 管網常有破損或銹蝕, 有的水廠無任何凈水設備, 水質也未消毒而直接供水。另外, 農民的飲用水衛生意識比較淡薄, 而農村又常常是衛生監督和疾病控制的薄弱環節。
5 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法律法規存在的主要問題
5.1 生活飲用水相關的法律法規立法滯後
我國現階段屬於「多龍治水」的發展中國家,治水工作由水利部、衛生部、環保總局等14個部門承擔,在飲用水的治理工作上我國顯現出群龍無首,各行其事的態勢,缺乏各部門溝通與協作的聯動機制,從而造成管理上政出多門,信息銜接不通暢,影響對飲用水安全的監督與保障。目前我國有關飲用水安全的法律較少,有關飲用水保護的法律條文分散,體系性不強, 並且法律之間的相互關系沒有理順,內容上還存在著重復之處。例如,在《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負有防止水源枯竭的責任,而在《水法》中也有相同的規定;《水污染防治法》中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同樣在《水法》中也對此進行了重復性的規定。我國飲用水保護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相對較多,但是立法層次較低,內容不全面。專業行政規章《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僅為衛生部、建設部的部門規章,法制管理范圍較窄,關鍵的飲用水水源難以管理。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生活飲用水衛生立法方面的差距非常明顯。以美國為例,《安全飲用水法》最初是於1974年由美國國會通過的,其目的是通過對美國公共飲用水供水系統的規范管理,以確保公眾的健康。該法律於1986年和1996年進行修改,要求採取更多行動來保護飲用水及其水源——河流、湖泊、水庫、泉水和地下水水源。作為美國飲用水保護專項法規的《安全飲用水法》,充分認識到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重要性,積極改進飲用水安全系統的籌資,並且特別注重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公眾信息的收集,上述這幾點都是保證飲用水安全的重要部分。此法採用水源到供水水龍頭全過程的分段保護的方式,來確保飲用水達到國家要求的標准,主要內容包括:(1)《安全飲用水法》應用於美國的每個公共供水系統。目前美國大約有170,000個以上的公共供水系統,他們幾乎為所有的美國人供水。保證這些供水系統的供水安全的責任是由美國環保署、各州、部落、水系統和公眾一起來分擔的。(2)為了保證飲用水的安全,針對水中的污染,《安全飲用水法》建立了多道屏障。這些屏障包括水源保護、水處理、配水系統的一體化和公共信息。公共供水系統負責保證從水龍頭中流出的水中的污染物不超過標准。水系統負責對水進行處理,且必須經常地對於水中特定的污染物做測試,並將結果向州做報告。如果水系統不符合標准,它有責任通知用戶。現在要求供水者為用戶做年度報告。公眾有責任幫助當地的供水者確定需要優先解決問題的順序,為籌資和水系統的改善做決策,並幫助制定保護水源的計劃。(3)《安全飲用水法》的主要的組成部分是保護和預防。各州和供水者必須對水源進行評估以確定何處是易受污染的薄弱環節。水系統也可以主動地採用各種計劃來保護他們的流域或水源,各州也可以根據其他法律的合法權力來預防污染【3】。
5.2 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村飲用水安全關注較少
目前我國農村飲用水安全形勢較為嚴峻,自2000年以來,湖南、江蘇、遼寧、安徽等許多地方都曾發生嚴重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當地群眾生活飲水困難,危害群眾的身體健康。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是分散式的供水模式,供水衛生情況可想而知,衛生部2010年2月18日透露:經全國愛衛會、衛生部對農村飲用水安全情況進行聯合調查的結果表明,調查水樣中未達到基本衛生安全的超標率是44.36%,而集中式供水中有消毒設備的僅佔29.18%。這說明,我國目前的生活飲用水安全形勢仍然較為嚴峻【4】。農村飲用水安全形勢嚴峻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有直接關系,但是最根本的原因在於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對農村飲用水安全的關注力度不夠。當前,我國飲用水安全的相關法律規范的規定多注重對城市飲用水安全的保護,而嚴重忽視了廣大農村地區的飲用水保護。例如,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辦法適用於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同時,很多地方性法律規范也將其適用的范圍限定在集中式供水范圍之內,而忽略了分散式供水問題,這就使我國以分散式供水為主的廣大農村地區處於國家和地方的飲用水安全法律規范之外,使農村地區居民的生命健康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5.3 生活飲用水安全法律責任缺失
我國飲用水安全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無論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與發
達國家相比都比較薄弱,有些法律法規只提出了要求,沒有規定被違反時有關人員應負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干預行為缺乏約束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比較突出。許多在法律上已經確立的制度,在實踐中並沒有被很好地執行 ,這也是我國當前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我國關於飲用水安全法律責任採用最多的是行政責任,但在行政責任處罰上,還存在著罰款額度不高的問題, 例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並可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各地衛生部門在近年的監督檢查中發現有的涉及涉水產品的違法行為由於《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缺少相應的執法依據而無法進行處理。
6 建議
6.1 加強公眾參與制度
生活飲用水安全不能僅僅依靠政府,還需要廣大群眾的廣泛參與,生活飲用水保護領域的公眾參與制度已成為國際社會和大多數國家所普遍接受的准則。國家應建立生活飲用水信息公開制度,保證公民知情權,使公眾切實了解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狀況,不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眾知情權的實現,而且公眾對生活飲用水狀況了解的越詳細、越真實,就越能提高公眾保護生活飲用水的意識,越能激勵公眾自覺的防治水污染。
6.2 加快推進生活飲用水安全方面的立法進程
6.2.1 制定我國的《安全飲用水法》
目前,我國的飲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設還處於不斷健全完善的階段,應從構建完善的飲用水法規體系的角度出發,在理順體制、統一規范的前提下,出台綜合性的《安全飲用水法》
通過此法規范我國在飲用水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對飲用水安全進行全過程監控,真正做到依法保障飲用水安全。作為一項專門的法律,其立法范圍應包括水資源及水資源的保護、水源污染的防治、生活飲用水安全的配套設施建設、生活飲用水及水源監測與監控,應該特別關注的是農村生活飲用水監管。
6.2.2 修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該辦法自1996年頒布實施後沒有大的變化,其中不少內容已經不能滿足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管需求, 有關部門應抓緊《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案的有關工作。
6.3 完善生活飲用水安全的法律責任
生活飲用水安全是人民生活最基本的保障條件,需要法律給予切實有力的保障,因此必須加大對違法行為懲處力度,處罰一定要有威懾力,要防止出現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出現。
Ⅲ 飲用水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部門是
水源:環境保護部門;水流域管理:水利部門;地下水:國土資源部門;城市水廠:建設或水務部門;農村水廠:水利部門;衛生監督監測:衛生部門。
Ⅳ 涉及飲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飲水安全法律法規匯編》
內容簡介:我國政府把保障飲水安全作為政府的重要職責,在聯合國千年大會上,向國際社會庄嚴承諾在2015年前基本解決飲用水安全問題,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頒發了《關於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並投入大量資金用於飲水安全的規劃和工程建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指出:「科學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強化對主要河流和湖泊排污的管制,堅決取締飲用水源地的直接排污口,嚴禁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標污水。」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建設部、衛生部聯合制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Ⅳ 飲水機的法律規定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後,方可生產和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准文件的前款產品。凡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進口產品,須經衛生部審批後,方可進口和銷售。具體管理辦法由衛生部另行制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進,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或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涉水批件查詢方法:網路搜索: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公眾查詢→涉水產品批件庫→輸入產品名稱或批件號→查詢結果。也可以通過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網站友情鏈接查詢省市級批準的涉水批件。

Ⅵ 礦泉水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說明
中國飲用天然礦泉水國家標准規定: 飲用天然礦泉水是從地下深處自然湧出的或經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礦泉水;含有一定量的礦物鹽、微量元素和二氧化碳氣體;在通常情況下,其化學成份、流量、水溫等動態在天然波動范圍內相對穩定。"國標"還確定了達到礦泉水標準的界限指標,如鋰、鍶、鋅、溴化物、碘化物,偏硅酸、硒、游離二氧化碳以及溶解性總固體。其中必須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符合上述成份,即可稱為天然礦泉水。 "國標" 還規定了某些元素和化學化合物,放射性物質的限量指標和衛生學指標,以保證飲用者的安全。根據礦泉水的水質成分,一般來說,在界線指標內,所含有益元素,對於偶爾飲用者是起不到實質性的生理或葯理效應。但如長期飲用礦泉水,對人體確有較明顯的營養保健作用。以中國天然礦泉水含量達標較多的偏硅酸、鋰、鍶為例,這些元素具有與鈣、鎂相似的生物學作用,能促進骨骼和牙齒的生長發育,有利於骨骼鈣化,防治骨質疏鬆;還能預防高血壓,保護心臟,降低心腦血管的患病率和死亡率。因此,偏硅酸含量高低,是世界各國評價礦泉水質量最常用、最重要的界限指標之一。礦泉水中的鋰和溴能調節中樞神經系統活動,具有安定情緒和鎮靜作用。長期飲用礦泉水還能補充膳食中鈣、鎂、鋅、硒、碘等營養素的不足,對於增強機體免疫功能,延緩衰老,預防腫瘤,防治高血壓,痛風與風濕性疾病也有著良好作用。此外,絕大多數礦泉水屬微鹼性,適合於人體內環境的生理特點,有利於維持正常的滲透壓和酸鹼平衡,促進新陳代謝,加速疲勞恢復。
Ⅶ 飲水安全小知識
1不喝水垢過多的水。
2不喝涼茶水。
3不喝開水和生水混合的水。
4不和蒸專鍋水。不能總喝純凈水,屬最好喝弱鹼性的水;
5不能喝隔夜的開水;
6吃飯的過程中最好不喝水,飯後不宜馬上喝水;
7每天最少要喝五次水;不要等渴了再喝水;
8早上起床後要喝杯水;
9再多就很難遵循,做到這些就夠了!
10飲水宜溫水,切忌燙,冰。
11不可以過急,宜慢飲
12一早起床飲返杯溫的純凈水,清清腸胃。平時最好飲礦泉水,一天飲5~8杯就行了。訓前一小時飲返杯水有幫助睡眠,訓前記得小便。吃完飯後到要飲水。
13礦物質水應該最安全
14強調多喝水,但過度的話,會水腫
15不喝隔夜的開水;
16多次少飲!
17飲水宜溫水,切忌燙,冰。
18不可以過急,宜慢飲
19睡前不能多喝水,易眼腫
20不要喝反復煮沸的水
21不喝隔夜的水
22飲水宜溫水,切忌燙
23喝生水肚子疼,節約用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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